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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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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专利资助;网上申报系统;设计

一、开发目标

为提高我市企业、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加快提高我市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市知识产权局对我市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给予资助。早期专利资助申请、审批工作需要通过人工纸质材料的填表、报送、整理、审核、存档等手续完成,随着我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全面实施,全市专利申请、授权量逐年大幅提升,更加暴露出审核工作量大、数据管理困难、难以统计等缺陷。为了提高专利资助效率,确保资助数据管理的准确性,2009年,我们开发了市级专利资助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着眼于提高专利资助受理、汇总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时效性,全市范围内专利申请、授权的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在线进行专利资助申报。通过采集单位、个人在线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管理人员后台输入或导入的下属区科技局发明专利省级资助批量数据、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数据、不具在线申报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的专利资助申报数据,进行数据处理与结果输出,实现了市级专利资助受理、统计等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二、系统功能

专利资助网上申报系统模块包括用户前台输入系统与审核人员后台管理系统两部分。前台输入系统分为国内专利资助(单位)、国内专利资助(个人)、国外专利资助三个在线填报模块。后台管理系统分为专利资助审核、前台管理、专利数据处理统计三个模块。

1、前台输入系统

在线填报流程

A、申报用户点击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左上角的“专利资助申报系统入口”,进入登录界面,新用户需要先 “注册”,填写准确身份信息。后在登陆窗口正确输入“用户名”与“密码”,即可以进入专利资助在线申报窗口。

B、登录界面分为用户资料(用户信息维护、用户密码修改)、专利资助(资助填报、资助查询)、资助政策三部分。

C、办理资助业务的用户,点击资助填报,按照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单位发明专利授权、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单位外观设计授权、单位境外PCT申请、单位境外专利(非PCT途径)申请、单位境外专利授权选择不同的电子表格填报,申请日期请点击申请日期框后方的省略号(…),然后在弹出的日期框中选择。常见的机构可直接在下拉框中选择,若机构未出现在下拉框中,选择“其它”,然后在弹出的填写框中手工输入自己的机构名称。直接在“专利类型”中选择与专利申请号对应的专利类型。填写资助申报表完毕点“申报”按钮在线申报, “申报成功”后,该专利会出现在“已提交项目”中。如需暂时退出,待以后再申报,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专利项目出现在“未提交项目”中。

D、用户可打印申报表,上传申报表单入库,在提示上传成功的页面中,同时显示提醒消息:(1)在线申报成功;(2)请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至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表纸件及相关附件材料以供审核;(3)请关注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公告栏中的审核信息及拨款通告。点击继续申报。

E、出现在“已提交项目”中的专利项目,按照审核阶段分为四种颜色。黑色代表等待审查人员初审;初审合格,字体颜色变成黄色,代表进入科技局复审阶段;复审通过,字体颜色变为绿色,用户可以在三个月后从区科技局得到该项目资助资助款;复审不通过,字体颜色变为红色,用户需要查看审查意见更改自己申报材料做再次申请,或者放弃。

2、后台管理系统

审核人员通过后台进行专利资助审核、前台管理、专利数据处理统计。

A、根据专利资助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资助要求并给与相应处理。

(1)实用新型专利,处理情况如下:(1)未授权,不予资助;(2)授权日期在当期时限前,不予资助;(3)已授权,授权日期在当期时限以后(含),在线填写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个人、单位不同表式);(4)对于不予资助的情况,显示提醒对话框,如:该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资助条件,具体事项咨询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电话:********。

(2)发明专利,处理情况如下:(1)未授权,申请日在当期时限前,显示提醒对话框,该发明专利暂不符合资助条件,请于授权后六个月内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具体事项咨询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电话:*******。(2)未授权,申请日在当期时限后,在线填写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个人、单位不同表式);(3)已授权,授权日在当期时限前,显示提醒对话框:该发明专利不符合资助条件,具体事项咨询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电话:********。(4)已授权,授权日在当期时限后,在线填写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个人、单位不同表式)。

B、专利数据处理统计

(1)数据采集

分别采集在线填报数据、后台输入数据、后台导入数据,以申请号为唯一标识,建立统一的后台数据库,对于在线填报数据,企业与个人可直接打印表单,生成资助申报表,与相应附件。

(2)数据审核

自动根据时限要求(在建立统计期时输入,如第一期统计,时限为2007年1月1日)与专利申请日期、专利授权日期对照,判断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同时,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记录资助申报日期,进入资助数据库。对于进入资助数据库的专利,后台进行人工初审,纪录申报材料是否通过审核。

数据统计选择统计项目,自定义统计结果表格中显示哪些指标值,分别按区域、资助期号(每季度一期)、资助类别等统计数据。

数据上报自动生成固定表式的上报表,可导出结果或直接打印输出。

(3)数据维护

提取当季专利统计系统中实用新型授权数据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据,添加已申报资助的相关信息,对其中申请人性质为企业、科研院所的数据,根据专利统计系统中标准数据库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添加企业性质判断结果(是否为高企)。

(4)数据统计

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的审批结果,确认每一期资助金额,维护资助历史档案(国内发明资助的每一件发明资助总额最高5000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每个国家最高5万元,最多资助三个国家)(设定每种专利类型最高资助额度,然后确定应给与该专利的资助费用。当不超过资助额度时,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超过资助费用,给予上限额资助);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全县推荐县级骨干教师220名。各农村学区及县直各学校分配指标见附表《康保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评选办法

(一)申报程序。各学区学校农村中心小学由学区学校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县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二)评选程序。1.推荐提名。由农村学区和县直学校统一组织。要将评选范围、条件等认真传达至学校和教师,在充分发扬民主、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和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结果填写在《康保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申报表》“学校推荐意见”一栏。推荐提名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要尽量覆盖中小学各学科。同一层次的同一学科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2.初审。各农村学区、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要严格评选。初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统一造册将推荐材料报送县进校。上报材料内容见附件5。3.评审。由县进校组织,“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评审业绩择优确定县级骨干教师人选。4.认定。推荐为县级骨干教师人选,经县培训、考核、审批认定后由县教育局颁发《康保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资格证书》。同时作为评选县级名师和省市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三)评选及材料要求。1.评选推荐材料应统一规范,用A4纸打印。⑴农村学区(县直学校)需报送的材料《康保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表一式两份。⑵推荐人员需报送的材料《康保县中小学县级骨干教师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工作总结、组织鉴定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使用所附封面,依序统一装订成册。2.所有印证材料均由农村学区(县直学校)负责审验原件后,在上交的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签上审验责任人名字,盖上单位公章。3.上交县进校材料时,下列印证材料必须提供原始证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中小学教师各级培训结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年师德考核优秀表。教学成果获奖证书、教科研成果证书、培养青年教师证明等均只要选取最高等级的一份即可。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07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07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6篇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金融服务工作

截止2月底,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x亿元,增长x%;各项贷款余额x亿元,增长x%;新增贷款x亿元,增长x%。集聚信贷资源,加大对文化旅游重点产业的金融支持,现已完成6项重点项目前期融资筹备工作。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优化金融环境。在孟塬镇迪家市场内排查杜绝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对该涉案营业点予以取缔关停。

二季度要继续凝聚金融力量,支持市域经济发展。要持续加强跟踪协调重点项目融资工作,4月份组织召开全市政银企合作推进会,要规范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市场,组织各金融机构推进信息化金融机构建设,实现由自助银行、POS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教育,5月份举办“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民众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要加大金融犯罪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揽储、恶意逃避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推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全市金融、经济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金融信息便民惠民服务水平。

二、关于科技创新工作

一季度累计开展各项科技服务活动、科普宣传和培训活动4场次,申报2017年渭南市科研发展项目1项,申报2018年渭南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2项。科技研发投入(RD)占GDP比重为x%;初审完成x亿元占GDP比重达到x%。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任务为x万元,截止目前已纳入x万元。完成2项发明专利申报工作,上报第32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作品共57件。

二季度要继续做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发挥科技引领作用。要积极推进莲藕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项目,做好科技创新驱动县域经济发展调研、科技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批复与渭南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工作。要加大对已申报项目的跟踪落实和技术成果的引进,对拟申报渭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前期调研。要做好科学技术奖申报的沟通协调工作,按时上报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7篇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源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预算单列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发展奖励资金)。

凡在城区注册,并在城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达到本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

(一)所有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统一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指导价格。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以及实缴土地价。下同)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鼓励类产品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4号)规定的指标执行。

土地指导价格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单位面积入库税收确定。单位面积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指导价为12万元/亩;在1—3亿元的为10万元/亩;在3—5亿元的为8万元/亩(土地指导价格不含土地成交时受让人应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在5亿元以上或新兴产业、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划定的中小企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额奖励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期满后3年内可奖励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由企业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市级财政收入列举的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直接奖励给企业;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在2个月内将企业缴纳的竞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土地出让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返还给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将土地出让成本价与土地指导价款的差额奖励给企业(土地出让成本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测算后报政府审批)。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由企业依法申报缴纳。

(三)建立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审制度。凡需新征用地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向市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其他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理规划供地手续。

(四)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要确保“不改变用途,不炒买炒卖,不闲置荒芜”。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或一年未投产的,由相应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超过两年未动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市、区两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区级财政受益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实施或没有达标达产的工业项目,分别报市、区政府(管委会)追缴企业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一)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在两年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同时,就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对企业法人实行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三年累计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纳入“双亿工程”管理。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缴纳税金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缴纳税金6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缴纳税金1.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缴纳税金3亿元以上企业的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六、规范工业项目建设收费

城区新上工业项目涉及到的29项规费,全免7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19项,按成本或工本费收取3项(详细减免项目见附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七、规范申报程序

按照“申请自愿、统一受理、联合会审、政府审批”的原则,做好上述优惠政策的兑现。各类奖励政策于次年年初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好相关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支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茅箭区、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重点工业项目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全程服务的工作机制。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第8篇

一、粮食生产补助办法

(一)农资综合直补

1、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所有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番薯、干豆类等)的农户,按2011年实际种植面积,中央财政每亩补贴32.7元。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①通知农户到种植地所在村申报。②各村将申报结果上墙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由村负责人签字统一报镇、街道农技站。③镇、街道农技站对各村的材料核查无误后,经农业镇长和农技站负责人签字,在5月15日前报县农技推广中心。④县农技推广中心进行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补贴款。

(二)种植早稻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按实际早稻种植面积,市或县财政每亩补贴20元。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①通知农户到种植地所在村申报。②各村将申报结果上墙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由村负责人签字统一报镇、街道农技站。③镇、街道农技站对各村的材料核查无误后,经农业镇长和农技站负责人签字,在6月10日前报县农技推广中心。④县农技推广中心进行审核,报县、市批准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补贴款。

(三)种粮大户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全年种植单季稻和连作晚稻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大户,县财政每亩补贴20元;对全年承包土地100亩以上、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市财政每亩补贴20元。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①向种植地所在镇、街道农技站申报,并签订承诺书。②镇、街道农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面积、土地来源和生产情况等,核查结果在种植地所在村上墙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经农业镇长和农技站负责人签字,早稻在6月10日前、晚稻(包括兼种早稻)在8月31日前上报县农技推广中心。③县农技推广中心进行审核,报县、市批准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补贴款。

(四)水稻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对种植水稻良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中央财政早稻每亩补贴10元,晚稻每亩补贴15元。今年我县水稻良种为:嘉育143、甬籼69、甬优系列杂交品种、嘉花1号、秀优5号、甬糯34、中浙优1号等。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同农资综合直补,上报时间早稻6月10日前,晚稻8月31日前。

(五)水稻供种补贴

县财政对供应本县农户的县定水稻良种的优质种子实行供种补贴,供种企业降低价格供应农户,降价标准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0.4元,杂交种子每公斤2.4元。供种企业指定为市种子有限公司分公司。

(六)“双百”大户作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对全年承包土地100亩以上、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简称“双百”)大户自行开展的机械化作业,凡符合“五统一”(机插、育秧、植保、机耕、机收)条件的,市、县财政每亩共补贴40元;凡符合“四统一”(育秧、植保、机耕、机收)条件的,市、县财政每亩共补贴20元。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①向当地镇、街道农技站申报作业补贴。②镇、街道农技站核实无误后,经农业镇长和农技站、农机站负责人签字后,早稻在8月10日前,晚稻在11月10日前报县农技推广中心。③县农技推广中心进行审核,报县、市批准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补贴款。

(七)水稻抛秧盘补贴

对新购抛秧盘,市、县财政每张共补贴0.24元,抛秧盘统一由县农技推广中心按补贴标准降低价格供应农户。

(八)冬种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对种植油菜5亩以上、大(小)麦20亩以上的农户,县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20元。

2、申报程序与补贴办法:同种粮大户补贴,上报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前。

二、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一)创建水稻生产示范乡镇

创建省级水稻生产示范乡镇1个、市级2个、县级3个,通过三年(2012-2010年)创建活动,力争示范乡镇的水稻单产比创建活动实施前三年平均增8%左右,全县水稻单产比创建活动实施前三年平均增5%左右。

(二)推进超级稻“双高”工程建设

2012年全县推广超级稻3.5万亩,平均亩产500公斤,亩收入1000元以上,比现有杂交稻(协优46)增产、增收20%。设立超级稻示范村3个,每个村面积300亩以上;示范方10个,面积100亩以上;示范户20个,面积20亩以上;高产攻关田30丘,面积1亩以上。对示范村全额补贴种子,对示范方和示范户50%补贴种子。

(三)开展水稻高产攻关活动

1、高产示范方:要求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早稻50亩以上),有相应实施小组,农田基础设施较好,有统一品种和技术,设有高产攻关田,产量达到规定指标。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800元。

2、优秀示范户:要求集中连片面积20亩以上,应用指定的优良品种,示范带动能力强,产量达到规定指标。优秀示范户每户奖励500元。

3、高产攻关田:要求是高产示范方内设的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应用指定的优良品种,采用相应技术措施,产量达到规定指标。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