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上市申报材料

上市申报材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上市申报材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对于风云变幻的中国股市来说,这家名为“荣大”的公司简直是个灯火通明的桥头堡。

夜深了,荣大的灯还亮着。

这足以叫很多人暗自感到庆幸。要知道,这家公司的灯光明暗程度简直和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程度成正比。假使这里一派灯火通明,通宵达旦,资本市场一定很火;反之,可能大不妙。

荣大,全称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打印店。不同于街边其他打印店,它的神秘之处在于,打印的是上市申报材料。每年,全中国大约90%的申报材料出自这里。

中国股市温度计

筹备一份上市申报材料能有多难?几乎每个街边数码打印店都能实现:只要给黑白内页套好页码、放好隔页纸、加上彩色封皮,然后装订成册即可。

当初,张亚波也这么想。几年前,当他还是投行小兵的时候,第一次做材料,有善意的前辈提醒他去荣大打印。很快,张亚波就感受到了荣大的好。一份上市文件可能有1000页,甚至多达1500页,不同的原件有不同的页码,再编成新文件后又需要新的页码。若是其中有错误、疏漏,还得推倒重来。在荣大,则完全不需要为这些程序上的繁琐浪费时间。

对于东奔西跑的投行新兵们来说,这实在是个意外之喜。

不久前,有位投行经理做了一个项目建议书,本以为这么简单的事,随便哪家街边小店都会做,不过事实证明,从选纸、打印效果到装订,与店员反复沟通,折腾了很久,做出来的材料依然不如人意,最后,他只得转身再去荣大。

“这些事没做过,根本不明白。”有人说。一个普通的打印店员很难知道一个证监会官员希望看到怎样的材料。而在荣大,从项目建议书到招股书制作,都有丰富的经验。更有甚者,投行人在一些程序上的小疏漏,还会被打印员发现并指出。

“他们已经把一个细分行业做到了非常专业的程度”。荣大一位前员工罗荣说。

在荣大,打印员分成A、B、C三个等级,一个新员工需要经过3个月的入职培训才可成为C级员工,之后随技艺娴熟能力逐步晋升B级、A级,领班则相当于技术主管。事实是,荣大内部已形成一种学徒机制。一方面有经验的老员工带新员工,另一方面新老员工分工有序,比如夜间赶工的通常是最有经验的,因为天一亮,这些材料可能就要报到证监会。

“荣大分工很细致,甚至在前台接待上都有固定的模式。”时美印刷财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吕小利说。材料制作完成后,荣大也可根据客户的要求,按时把材料送到指定地点。

对于荣大来说,时间是个微妙的东西。同一天下午,5点钟报进证监会的材料和6点报进去的材料,仅仅相差一小时,审核时间可能就不一样。尤其是在每年3月、6月、9月,若是错过了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申报材料又得新增一个季度的内容,会增加很多会计、审计成本。

2011年3月,上百家券商几乎挤满了荣大的过道,焦急等待,却也不敢贸然换一家打印店。“还剩七八天时间,你敢贸然找一个都没试过的印刷点吗?”张亚波说。上市是件严谨的事,即便再便宜的街边小店,券商们也不敢尝试。这是小钱,企业、券商都不在乎,但对印刷的品质,他们都近乎苛刻。按照现有的书面审查制度,发审人员不会亲自去企业,他们对一家企业的了解,几乎就指望着这本材料。

教训不是没有。“有段时间,证监会看到一个格式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当场就批了券商。”吕小利说。因为资料出错而耽误项目,这样的风险小券商们可承受不起。通常来说,荣大的出错概率很小,如果安排得当,时间也能保证。

周正荣,40多岁,身材结实。熟悉他的人说他为人谦逊、低调。此外,关于这位创始人,我们所知甚少,他和他创办的企业一样,像是冰箱里的一只手表,冰冷、准确、勤奋并且不为人知。

2008年后,周正荣基本退出荣大运营。部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1985年出生的年轻人,履历显示,他于2004年入职荣大。在荣大,这样的事不在少数。人员的稳定、分工的细致、流程化的管理和高效率的升迁制度,这些保证了荣大的服务品质。

2011年,身为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的张亚波不再亲自跑荣大。像当年的前辈一样,他会告诉新来的手下:去荣大吧。

风起的时候

起初,这是个不被留意的市场。

事实上,周正荣的生意是资本市场的温度计,随之疯狂地上下起伏。

“停发阶段,荣大几乎遭遇了灭顶之灾,一点上市的活都没有。” 吕小利说。

熬过艰难的几个月后,荣大很快就抓住了资本市场复苏的机会。周正荣是个训练有素的退伍军人,不过他粗中有细。这一次,他把心思花在了更细致的地方。

2006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回暖。荣大决心提供更加体贴的服务,留住客户。但凡同楼有房间退租,无论多高的价钱,荣大都会拿下用于接待券商。荣大提供专门的接待室、休息室,券商们无需在宾馆与打印店间奔忙,可直接在荣大办公,甚至在荣大开小型会议。同时,荣大还提供饮用水、食物,把券商从外部琐事中解放出来。

2007年,荣大被券商们挤得满满的。2008年,荣大迁到现址,员工数由50多人增加到100多人,并相继在上海、深圳开设分店。这时,同行们才发现自己已然错失良机。

“时美进入这个领域早于荣大,但看盘子太小,就没重视。”吕小利说。但现在,年上市公司及筹备上市公司数量正在急剧增长。最让他动心的不是市场,而是高利润。“净利润能够在50%或者40%左右”。

周正荣不是没有野心。2007年,荣大开始进军利润可观的财经公关领域。不过,缺乏专业积累的荣大很快碰了钉子。公司成立半年多,才接到第一个业务,具体执行时,还请了另一家财经公关公司帮忙。

暗战迭起

周正荣拥有别人求之不得的东西。

财经印刷,这个市场曾经引来过好些人的垂涎。吕小利就是其中的一个,他很清楚,街边小店不可能抢走这块市场。这就是说,只有时美及其他大型连锁机构,才有机会分一杯羹。现在,他要动手了。

差不多花了半年,时美才争取到第一单申报材料。先是给在荣大抢不到位的券商做一些小材料,随着对小材料的满意,对方逐步开放为重组、增发资料,最终,把申报材料交给了时美。

曾有一两家据说跟证监会关系很好的打印店,试图进入这个领域,最终也没能生存下来。而荣大有着长期的口碑积累,甚至无需一个销售人员便能执其牛耳。吕小利说,“跟荣大竞争这块业务不是一年两年能下来的,要做好长期打的准备。”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22号)精神,现就**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8月24—25日为我厅受理省直、厅直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4楼会议室。8月28日至9月1日为受理各市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见附件1。

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见附件2),供参考。如有不一致的,请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二)凡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副)任医师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没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申报医技类(包含医学影像、病理)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见附件3。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卫类的在疾控与公卫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卫类的在疾控与公卫高评委会评审。

(三)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311号)要求,经对19个专业随机抽取,今年申报外科、妇产科、皮肤、护理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的时间初步安排在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按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301号)的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五)继续医学教育验证证明必须按一个验证周期(5年)计算学分。如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不足5年,则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计算学分。

(六)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

(七)今年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启用新的申报评审表,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八)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请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评委查找,我们统一了装订方法。具体要求请参见附件4、5。

三、申报程序

(一)下载并填写表格。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其他部分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n)下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报评审表的清单见附件6。

(二)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必须核实准确后方能上报。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

(三)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同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四)上报审查。申报材料应送主管部门和各级卫生、人事部门审核。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呈送我厅后,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材料(包括新的期刊杂志)。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现就*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1、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仍执行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108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2、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同时调整*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108号),属外语条件倾斜范围规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2)从今年起,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4)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5)*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计算机网络应用条件

除执行粤人发[]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五)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委员会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101号)的规定,组建或调整评审委员库,做好入库委员的培训及证书颁发工作,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凡未按要求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产生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四、评审办法

(一)今年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7号)、《关于印发〈*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材料要求

1、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

2、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在评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材料,应写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消已取得的资格。

3、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4、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5、今年我省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材料除机电专业改报省机械工程学会之外,其余仍按去年报送渠道办理。评审费交高评委会,评审依照去年的组织办法进行。

(三)卫生专业的评审范围、程序按年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公示制度

1、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2、评审结果公示。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核准和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发给资格证书。

五、纪律要求

各地、各单位以及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含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要写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

(二)各有关部门必需遵守“加强专业技术资格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今年申报、评审仍使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邮址申报者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发放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二)今年起,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在*省人事厅的网站上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

七、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职〔〕45号)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八、其他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在股份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律师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法律意见书。它是必须由证券律师制作的,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上市企业从改制重组、股票公开发行(包括配股)和上市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合法性作出书面结论。对于股份公司上市来说,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材料之一,而且要存中国证监会备案。该法律意见书是必须由经司法部和证监会审批许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所制作的;而且对该法意见书,所制作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律师而言,其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根据便是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一定要慎重。

2.文书制作的要点

详见格式。

(二)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IT技术企业 IPO 财务管理

本文主要从项目管理、财务核算、税款缴纳三个方面阐述财务管理工作在IPO申报前期的重要作用,以及通过采取何种有效的方法作好这些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将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

一、项目管理

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看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创新性,盈利能力是否可持续增长,市场占有率是否在同行业位居前三名。而公司要保证上述条件具备,不仅需要具有创新性的优质项目,还需要具备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系统,这套系统能时时反映项目状态,并跟踪管理。

其次,在具备项目管理软件的同时,财务负责人还应注意到,IPO申报中提交的众多主营业务数据都与项目数据密不可分,所以,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前提及保障。同时,要强调注重细节化管理,从投标开始就正确反映项目的性质及类别。

(一)及时进行项目立项

IT技术企业项目具有数量多,且工期较长等特点。所以,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建议在项目投标时就进行立项,从项目开始就统一名称,不至于产生各相关部门对同一业务事项叫法不一,带来的财务管理混乱。另外,也可以将项目一开始发生的成本费用反映在财务帐中,从财务系统中就可以全面调取项目信息。

(二)项目类别要定义清楚

在IPO申报材料中,需要明确区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并加以分类,所以,项目类别定义清楚准确,可为财务核算及收入类别的定义提供依据。定义项目类别,可参考如下分类标准,比如开发业务、服务业务、软件销售业务及硬件销售业务等。

(三)参与项目预算的制定及评审

针对项目进行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参与到预算的全部过程,包括预算的制定及评审过程。在决算过程中,通过财务数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通过绩效考核的手段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判断,当实际与预算指标偏离度在一定范围内时,说明预算编制的精确,且执行较好,同样可以将本预算作为历史数据作为下一期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财务核算

IPO申报材料中有一项条件是要求申报企业提交申报年度前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即“三年期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允许和前三年当年的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申报企业可以站在当前时点,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核算方法及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所以,财务部负责人应有意识地按照申报要求提早进行财务数据的完善,认真检查前三年财务数据,重新对以前年度账目进行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对不符事项作出更正处理。

由于财务核算的精准程度与公司经营的其他方面紧密相关,准确的财务核算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技术开发项目的营业成本数据,销售业务的销售数据,为公司项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撑。同时,依据此数据准确计算应缴纳税款,同时,有效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更新预算计划,达到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所以,不论是正在备战IPO的企业,还是即将在努力满足IPO申报条件的企业,财务核算都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要科学、合理

会计科目的设置除了应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外,如果要满足申报IPO的需要,还应特别注意要将科目进行二级或者更高级别的细化。因为在提交IPO材料说明时,要以入账数据说明企业阐述的某些经营方面的数据是正确的。如,阐述工资成本时,要提交工资入账清单,并要求提供账务处理明细,另外,在提交毛利分析数据时,同样要求提供明细到各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以人工成本在核算时一定要明细到项目,同时还要将管理人员与项目人员准确区分开,以便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准确进行核算。

(二)选择正确的收入确认方法及原则。

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在IPO申报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选择适合本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很重要,比如,可按照完成合同约定节点时确认收入,或者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二,收入核算要有可靠的外部证据作为支持,比如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等。第三,要保证收入核算细化到公司经营的具体项目,以确保顺利完成项目成本毛利分析,同时,也为公司经营提供各项业务盈利能力分析,为领导层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三)定期进行成本毛利分析

IT技术企业在IPO申报中需提供申报期每年的项目成本毛利分析,以此判断项目成本毛利率情况,发审委会以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及优秀企业项目毛利率作为参考,对申报企业整体盈利情况作出判断。所以,财务负责人应重视项目成本毛利分析工作,提高对成本毛利高低的综合判断能力。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6篇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长江旅业等六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1997年3月,海南省证管办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推荐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997年4月和1998年10月,国家民委先后两次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凯立公司列入1996年度A股发行计划。199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省证管办转告凯立公司同意其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并要求在该材料上注明列入省97年计划内。同年6月,凯立公司向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报材料。

1999年9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即: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2000年4月,证监会以其办公厅的名义作出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以下简称50号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2]其间,凯立公司曾以证监发(1999)39号文为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凯立公司在对该裁定上诉期间,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即作出50号文)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文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28日退回原告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驳回原告海南凯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39号文虽是证监会对上级机关的报告,但因其对原告的申报作出了利润虚假,严重违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认定及决定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的处理意见,因此,这一行为对原告的权益是具有确定力、是明确和具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该行为与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能够证明该行为存在,原告就可以对该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亦应将其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根据2000年3月16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为受理申请程序;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复议。在核准发行程序中规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受理程序中,将属于1997年股票发行指标内的企业划归该程序调整。上述法律规范均未规定不予核准的,可以退回申报材料。故被告作出的退回原告申报材料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由于被告的退回行为是在上述法律规范生效之后作出的,按照有关溯及力的规定,被告的审批行为亦应适用并符合生效的法定程序。被告称其退回行为系依照旧有的程序规范作出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确认该退回行为违法,由被告予以重作。……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在50号文中……及在39号文中所作……的认定,鉴于本院应确认被告退回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作,故应视为该审核行为尚未作出,本案双方争议的有关认定,现尚不能对原告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对该认定作出判断。……”

一审判决后,中国证监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凯立公司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客观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中国证监会在未经专业部门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凯立公司虽然属于《核准程序》之前申请的企业,中国证监会也应当在保护其权益的前提下,依照该程序对其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发行的决定。但中国证监会对凯立公司的申请仅以其办公厅的名义作出证监办函(2000)50号决定,退回其预选申报材料。该决定既不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没有依照其自己制订的的审核程序进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行为违法并限期重作是正确的。……证监办函(1999)39号报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且该内容已被其后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决定所函盖(原文书是”函盖“,恐属笔误,应为”涵盖“),法院已在之前的诉讼中有明确的生效裁定,故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恰当的,……”。[3]

一、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认定

在本案中,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即是关于证监会作出的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该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且一审法院在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与其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在该问题上的看法也不一致。[4] 那么,证监会作出的39号文其性质究竟如何,法院是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应当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加以分析,下面,笔者就将针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分类

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关于作为行为的表述有很多种。[5]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并且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行为效力。[6]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等。[7]其中,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的。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8]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主要应考量的因素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程序以及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9]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以内部行政组织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针对公务员或行政主体作出;其针对的事项通常有关行政主体的内部组织、内部管理,以及公务员的雇佣、奖惩等;其行为的实施须按照相关的行政程序进行(例如对公务员的雇佣程序、纪律处分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对行为对象的职权、职责、职务等产生影响。而外部行政行为通常以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针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其针对的事项通常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其行为的实施须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例如告知程序、听取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同时,笔者认为,以上因素应当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而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则是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则本着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对其他因素考量的标准不宜过于严格和拘泥。因为把某一行政行为确定为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在目前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进入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该问题就并不只是单纯的学理上的分类问题,而直接影响到该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以及行政相对方采取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纳入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当今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就是允许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行政诉讼。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702条规定:“因机关行为而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要求司法审查。……”第704条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复审的机关行为和在法院中没有其他合适补救方法的最终机关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10]而伯纳德。施瓦茨在其所著《行政法》一书中则指出,作为一般原则,谁有权利到行政机关受审讯,谁就应当有资格诉诸司法复审,反之亦然。这两种情形中的标准都是不利之影响。而法院对谁有权利作为“利害关系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受审讯的问题作出越来越宽的解释。起初法律把“明显的当事人”,即其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列为这种当事人,而后“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不断扩大,从明显的当事人扩大到竞争人,又从竞争人扩大到消费者。这种趋势并不统一,但是主流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程序允许越来越多的人参与。[11]而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拉斯特诉科恩案中突破了只有与被司法复审的行为有直接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的限制,承认了联邦纳税人的原告资格。[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该法中并没有直接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不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作了规定。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第12条并没有排除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甚至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术语,而是直接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但自1991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其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似乎暗含着内部行政行为并不纳入行政诉讼之中。不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该《意见》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3].该解释在受案范围方面,作出了不同于《意见》的规定,不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界定,其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4]这里使用的是“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但对“行政行为”本身并没有作出界定,也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这些概念。同时,在该条第2款所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事项中,也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

(三)本案中39号文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探讨

下面再回到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案,要判断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得从法律依据、行为针对的对象、针对的事项、适用的程序和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几方面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5]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事实上,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且在国务院1998年9月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16]因此,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有理由也应当就有关问题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报告。同时,证监会的39号文也不是向凯立公司作出的,而是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凯立公司有关情况的一份工作报告。那么,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呢?应当注意的是,39号文所针对的是凯立公司上市问题的事项,该文认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经研究决定,以凯立公司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17]虽然该文并没有直接向凯立公司作出,且该文也是在1999年9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告凯立公司的,但毋庸置疑,该文势必对凯立公司能否上市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可以预见将是不利的影响。因此,从39号文所针对的事项及法律效果而言,其又具有外部行政行为的性质。当然,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毕竟,39号文不是直接针对凯立公司作出,而证监会在2000年4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该文抄送凯立公司)的50号文中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18]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对凯立公司而言,39号文并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因而不宜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而应等证监会向凯立公司作出一决定(如50号文)之后,再针对该决定(如50号文)起诉呢?或者,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在这里证监会的行政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应加以割裂?[19]

伯纳德。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论述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成熟原则。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成熟原则的“基本原理是:避免过早裁决,以免法院自身卷入有关行政政策的理论争论之中,同时也是为了在行政机关正式作出行政裁决之前,在原告当事人事实上感觉到这种裁决的效力之前,保护行政机关免受司法干扰。”[20]受指控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应是模糊不清、不确定,而应当成熟到具有最终性。至于“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是最终的行为,就要看行政裁决的程序是否达到了司法复审不会打断行政裁决的正常程序的阶段,也就是说,要看行政救济是否已经终结了,还要看权利与义务是否确定了,或者说从行政行为中是否会产生法律效果。”[21]成熟的标准是不利之影响、实际性和紧急性。而美国最高法院对成熟原则的适用逐渐趋于宽松。不再把形式作为成熟性的决定因素,并且,即便是非正式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新闻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实际的不利影响,就可受司法复审。[22]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成熟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相当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23]其第1条第2款规定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其中第6项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解释》已清晰地体现了成熟原则的核心标准-不利影响。因此,笔者以为,依据《解释》,则一审法院将39号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站得住脚,其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因39号文对原告的权益具有确定力、是明确和具体的,与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能够证明该行为存在,原告就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应将其纳入案件的审理范围。[24]而二审法院虽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但在判决书中却清楚表明了在对待39号文的可诉性问题上,有着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立场。二审法院明确指出,3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且该内容已被其后作出的50号文所涵盖,法院在之前的诉讼中有明确的生效裁定[25],因此驳回凯立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26]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暗含着在此问题上与一审法院的不同态度,似乎不赞成一审法院后来对于将39号文纳入司法审查的做法。笔者认为,正如本文前述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是:“……(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能否将一切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质疑的问题,而法院进一步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否定其可诉性,就更难以让人信服。因为,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又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39号文的作出,事实上使凯立公司没有资格上报正式的申请材料,其上市的进程被停止,因而对凯立公司而言,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权利义务,而这恰恰符合《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7]的规定。至于39号文是否因其内容被50号文涵盖而失去可诉性,笔者认为,虽然39号文与50号文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39号文的法律效果,它明确、具体,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与相对方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当然,39号文与50号文都是证监会就凯立公司上市问题作出的决定,其在时间上、内容上实为一脉相承,是否可以认为39号文还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凯立公司必须等到证监会向其作出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如50号文)之后才可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39号文于1999年9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告凯立公司,使得该文具有效力的确定性,则凯立公司此时就已经能肯定其上市进程已受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此外,《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说,这一规定对于凯立公司而言也是相当有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以3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其内容已经被50号文所函盖为由,驳回凯立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无论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学理的角度,都有可商榷之处。而笔者以为,从行政相对方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权利义务将因此受重大不利影响的角度,并从行政法维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出发,将39号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妥。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8]英国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9]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又备受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围绕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什么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应当如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其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的体现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通常认为,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要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30]实际上,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所享有的一种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须依据立法目的,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其内容则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对相关行政行为的条件、方式、幅度等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

严格法治主义强调通过事先制定并明确公布的法律规则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其代表人物戴雪赋予法治主义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乃是法治意味着“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特权或政府所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31]但在实践中,严格法治主义的主张遭到巨大的挑战。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针对的事项日益复杂且往往富于变化,同时,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涉及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因而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管理现代社会的必需,而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已不容否认。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益于社会发展;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其造成的危害也同样让人无法忽视[32].那么,行政主体应如何合法、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呢?通常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须认真考虑相关因素,公正、合理地进行。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7篇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上市浪潮在上一轮牛市中澎湃过了,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熊市中挣扎上市为大中型

银行上市潮画了一个艰难但还算圆满的句号。就像阿Q画押,竭尽全力要画一个完美的圈,但总是不如人意。

好歹这个圈是画上了。而城商行IPO的圈,在2007年巅峰牛市中起笔,至今迟迟未能续上。四年,对于城商行的投资

者来说是等待,对于经营者来说是突进,而对于另一群“资本家”,是多给了一次下注的机会。

去年以来,无论是监管还是市场,似乎都不打算给城商行上市的机会。但所谓柳暗花明,说不定,路转溪头忽见。

种子发芽

IPO的种子在城商行成立之初即已埋下――它们比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更强烈的潜在上市动机。

城商行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重组设立的。成立之初的城商行只是装载城市信用社这坛变质旧

酒”的“新瓶”。经过数年资产转换、剥离不良资产及政府注资等途径,城商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佼佼者显露出积极的活力与优质的潜质。2003年银监会成立,明显加大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自2005年起,银监会在摸清了城商行底子和确定了其战略方向后,开始大力支持各城商行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实施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和资产置换,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机制、技术、股东、区域等因素影响下,城商行个体之间发展的差距正在逐渐拉开。发展较快较好的城商行在引进战

略投资者之后,开始希望能实现跨区域经营尽快把规模做起来,而不论是进一步发展抑或股东资金退出上,上市则是自然而然的选择。2005年开始,引进战略投资者、跨区域经营、上市,开始成这是几个在城商行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节点:2005年,北京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北京银行,此后,希望淡化地方色彩,实现“走出去”战略的城商行纷纷更名;2006年4月27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挂牌开业,成为我国首家实现跨省(市)设立异地分行的城商行,城商行跨区域经营开始破冰;2007年7月,南京银行与宁波银行IPO成功,沪深两市分别迎来A股城商行第一股。2007年10月,北京银行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创下当时境内IPO申购冻结资金的最高纪录。

宁波银行上市时,其71%的员工持有该行股份,数位高管身家过亿。北京银行股东名册中出现大量未成年“娃娃股东”......城商行上市所带来的一夜暴富的财富神话强烈刺激了所有城商行的股东,也感召着更多投资者盯上了城商行这块肥肉。

对城商行的股东来说,持续的盈利分红自然是好,但谁都希望投资能尽快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变现,股东们希望城商行上市的渴望开始越来越迫切。

隐忧

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城商行群体性上市计划批量提出,至2011年中的四年间,有40多家城商行或正式或间接地公布了其IPO计划。去年以来,城商行IPO更是号角连天,包括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大连银行等在内的10多家城商行陆续正式公开了IPO计划。

但至今没有第四家城商行上市,甚至在此期间已经出现了一家农商行成功赴港上市。

一种看法是,2007年首批上市的三家城商行非但没有起到开路先锋的作用,反而埋下“祸根”:上市后充分暴露的股权结构分散、自然人持股、员工持股过多等问题无法破解,成为横亘在众多的城商行上市道路前的巨石,堵塞了这条道路三年。

直到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该通知一举厘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这无疑为城商行的IPO增加了成功的概率。

在这潜伏的三年中,城商行们也在“苦练内功”,但要论心思,则更多地用在了“对外扩张”――这是上市所需要“故事”,寓于一隅的城商行如何向资本市场投资者讲述自己的“成长性”?

自2006年跨区域经营开闸以来,城商行纷纷利用政策开放期大力发展跨区域经营力图做大做强。至2009年底,已实现跨省经营和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共31家,占城商行总数的22%。2010年全国有62家城商行跨区域设立103家异地分支行,扩张速度远超2009年。2010年全国城商行资产增长近四成,接近银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

2009年底监管层即以发现这种不良趋向并加以引导。但是,2010年的城商行一点都不消停,其规模扩张之快令人咂舌。 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94.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7%。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7.9万亿元,增长38.2%,远超行业平均。据网易财经统计,2010年至少有14家城商行资产增速超过60%,部分银行更是规模翻番。

快速扩张使得城商行面临群体性资本短缺压力,直接通过登陆A股进行资本补充成了众多城商行的最佳计划。这给城商行的IPO渴望上又加了一把火。

这一时期,随着城商行上市预期的增强,其股权交易也异常频繁与火爆。股权交易并没有阻挡城商行对IPO的渴望,反而从中可嗅出更强烈的火药味:纵观股权出让方可发现,往往是具地方国有背景的股东将股权出让给民营企业等投资方,增资扩股吸纳的更多的是上市公司与PE,而城商行的业务发展中急需的“战略投资者”占比并不大。这种“利益方”的更迭对于城商行来说,对于财富愿景的渴望始终是最强的动机。

一盆冷水

从政策条件上来说,部分城商行已实现了股权结构的清晰化、清理了违规职工股,且无论从资产总量的规模和盈利水平来说,都符合市场传言银监会所厘定的台阶(资产规模在800亿元人民币、年度净利润在20亿元以上)。然而,2011年的第三季度眼看就要过去,居然没有一家城商行能突破这“最后一公里”的。而从投行处放出来的消息则更令城商行灰心:城商行IPO申报材料的提交时间已“无限期延后”。

上市已被“冰冻”四年之久的城商行们,为何迎头又是一盆冷水?

尽管监管部门对此三缄其口,但从私下交流得到的消息证实,此次城商行IPO开闸之前的紧急搁浅,主要还是源于监管层对城商行风险的担忧与未来发展方向导向性引导的考虑。

实际上,政策信号自2011年初即开始释放。

首先是城商行大规模寻求异地发展的扩张给行业的风险管理带来隐患。“”背后,城商行在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提升远远不足。因此,因内部管控机制与体系不严谨,城商行信贷风险渐渐显露,违规违法操作的接连曝光更是将城商行扩张的风险显露无遗。

同时,城商行扩张背后所反映出的摇摆不定的市场定位问题,也再一次被质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副总理曾点名批评北京银行,借此提醒城商行不应盲目求大。此后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今后将审慎推进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把城商行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内控不健全的城商行的新设网点申请“暂停审批”。2011年4月,在全国城商行发展论坛第十一次会议上,新任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强调,城商行的发展步伐必须坚持发展速度与管控能力相匹配,确保规模扩张不能冲击质量底线。

其次,各地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也是导致城商行IPO搁浅的重要原因。不少城商行的实际控制人或重要股东均是地

方政府,如徽商银行、重庆银行、哈尔滨银行和上海银行的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均超过了30%。未来2-3年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会否出现大规模坏账依然待解。东方资产日前的报告认为,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的预测,均值为15%,如果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8万亿元,那么不良贷款规模均值为12216亿元。数额惊人而透明度又欠佳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成为城商行新的紧箍咒。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监管层目前的考虑是,如果放行城商行步入资本市场,势必会催生城商行跨区域经营的冲动,这显然与当前的监管意愿相违背。同时,一旦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爆发,作为上市银行的城商行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如扩大至相对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则更是灾难性后果。

据悉,虽然已向证监会发审部门递交了申报材料还有数家,但目前进入监管层考量视野的只有江苏银行、重庆银行、盛京银行。这三家城商行或因本身质地较为优良,或因本身具备国家对区域经济扶持的概念在其中,得到省一级地方政府力撑。

更多排队的城商行则是默默收起IPO申报材料,转而寻求更易实现的途径来补充资本与修炼内功。境外上市或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开始成为城商行新的着力点。

“窗里窗外”

但是城商行从未放弃。

今年9月15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透露,重庆银行估计近期上市,现在主要是找上市的“窗口”。

重庆银行为了打开这扇“窗”,已经关过好几次“门”。2007年9月,重庆银行就向证监会递交了上市申报材料。2008年年报中,重庆银行明确把实现IPO列入该行2009年的目标任务。重庆市国资委在2009年12月表示,重庆银行上市已进入证监会审批程序。2010年1月,《财经》报道,重庆银行已递交上市申请,进入核准程序。

2010年5月,重庆银行股东大会同意把 “重庆银行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延长有效期一年,至2011年6月5日。转眼到2011年6月,重庆银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有效期的议案》,二次延长该议案的有效期。

重庆银行行长甘为民在今年4月对媒体表示“我希望今年能完成上市。……静待最佳时机,重庆银行即可登陆A股市场。”

虽然重庆银行还在“苦等”,但另一群人则在城商行的等候中出手了。

今年8月初,由原高盛大中华区主席胡祖六创办的春华资本集团(Primavera Capital Group)与桂林银行就战略投资合作进行接触。

今年8月,媒体报道,联想控股公司旗下的弘毅投资正在运作入股成都银行一事;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此前该行三家老股东接连转让总共1.11亿股,背后的接手方正是弘毅投资。就在今年6月22日成都银行在其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其IPO相关议案。弘毅投资此前还投资了另一家城商行――汉口银行。

上市申报材料范文第8篇

市场绷紧了神经,至5月12日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已有319家。当然,还有更多的公司在排队当中。

按照以往的思维惯性,IPO直接等同于“抽血”或是“利空”,近期市场的萎靡不振,固然可以从宏观经济运行,市场资金欠缺等方面找原因,但倘若追究其“心理层面”的因素,一眼望过去看不到队尾的“IPO长龙”或是主因。

更何况,短时间内数百家公司预披露材料密集而至,给投资者以目不暇接之感,几乎要患上“密集恐惧症”,要保持“淡定”谈何容易?

但在密集的预披露材料面前,我们仍试图估测本轮IPO重启后给市场带来的真实压力。事实上,简单的以历史回顾的方式,以A股历次IPO停发和重启后市场的走势作为判断依据,其逻辑基础并不坚实――市场整体的“容量”在不断增长,而历次IPO重启带来的增量供应也不尽一致。如果一味的将“IPO重启”和“未来市场承压下跌”在潜意识中联系起来,会导致丧失市场的机会,我们更倾向于长期看多未来2-3年的A股市场,因此理智解析当前IPO重启的市场真实压力,显得尤为必要。

密集预披露≠发行节奏

当前市场的担忧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于预披露的密集进行,不过,由于预披露规则的改变,预披露的时间已经大幅提前,因此预披露的数量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发行节奏。

可以看到的是,在2012年企业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大约在企业上发审会前1个月左右。2013年的发行改革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招股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发行政策安排下,预披露的“信号”意义已经不明显,甚至是不存在。再按照以往的惯性思维行事,已属于跟不上时代变化。

另外,近期公布的预披露文件按照发行改革的要求对原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并增加了2013年的财务信息,之所以在近期密集披露,是因为多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去年财务数据的更新。

换言之,在现行披露制度下,发行人IPO申请文件实现“受理即披露”,预披露与发审会召开之间已无必然或固定的时间联系,两者之间不应再划等号。“信息照披露、队照排”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IPO审核生态。

而从市场整体的接受过程来看,在制度落地之初,市场心理均会存在一个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完善后的发行改革措施逐渐作用于市场,市场各主体对新规则越来越理解、适应,现阶段的“IPO恐惧症”会得到化解。

在当前市场体量下理解IPO

在以往历次IPO暂停和重启的经验中,市场已经进行过多次的总结。以往A股历史上,共有7次暂停发行新股记录,其中4次暂停发行期间大盘上涨,3次暂停发行期间大盘并未上涨,这种4比3的结果并不具备显著的说明性。因此仅仅从简单的统计角度来讨论IPO重启的市场影响,亦很难得出明晰的结论。

而我们更关注当前市场体量下,本轮IPO重启带来的增量究竟占比有多高?

事实上,IPO排队长龙让人感到“害怕”的原因更多在于公司数量的增加,即目前看到的数百家排队公司在数量上接近已上市公司的三分之一!但稍加细致分析就不难发现,IPO长龙带来的增量“筹码”供应则显然远低于这个比例。

至5月初,A股市场总市值为26.75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9.52万亿元,由于此前诸多“中字头”公司已经上市,因此在本轮IPO重启后的排队长龙中,我们几乎很难看到大型或超大型公司。相关数据估测显示,2014年A股IPO融资规模预计将达2000亿,这一数字固然不容小觑,但在目前的市场体量之下,这一融资规模带来的筹码供应占比仍是很低的。

5月12日沪市和深市各自的成交量都超过800亿元,换言之,即使按照较快的发行节奏,今年全年增加的筹码供应也只是略微超过市场一天的整体成交量。也有观点认为,通过这样规模的筹码供应增加,换来的是相当数量的新增上市公司,市场有了更多的选择,亦并非坏事。

更应该关注公司质量

无论从数量化的测算,还是从真实的发行节奏评估,我们都可以看到,尽管预披露信息给人铺天盖地之感,但市场面临的真实压力还是较为有限的。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于上证指数2000点的时候恐慌性抛售手中持股大可不必。

相对于担忧IPO对市场整体带来的风险,我们认为更应该关注拟上市公司的质量,毕竟在具体的投资中,投资者面对的是一个个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