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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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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扶持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二)辐射带动原则。企业与农民建有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企业能够吸收当地农民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

(三)扶优扶强原则。对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扶持;对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型项目优先扶持;对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中的成长型企业项目优先扶持;对出口企业项目优先扶持。

(四)公平公正原则。凡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和支持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三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二、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财政资金贴息范围主要是产业化企业用于企业本身生产扩能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科研开发、原料农产品基地建设、定单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等项目的贴息。已享受其他类别或部、省级支农项目扶持的,不再同时享受贴息扶持。

申报企业申请贴息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苏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须:

1.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成交额1亿元以上。

2.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基地农户有稳固的合同契约关系。

3.企业资信良好。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产权明晰,资产结构合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产品具有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方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90%以上。

6.项目建设履行了合法审批程序,各种手续齐备,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二)属于苏州市市级三资农业企业的必须:

1.紧密连接本地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潜力大、效益好、辐射带动面广、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优势外向型农业企业。

2.对本地农业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各类成长型、科技型、加工型农业企业。

3.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具备企业化运作,实行规模化、机械化、设施化、标准化、产业化生产的各类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4.能较好地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生态效益显著,以“绿色、休闲、参与、体验”为基本特征,集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产销、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服务等三次产业于一体的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企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区发改委(局)和财政局申报;市级三资农业企业向所在市、区农林局和财政局申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分别会同财政局初审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或农林局和市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市、区发改委(局)或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填报《苏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3.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品,加工能力,原料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消化农村劳动力等。同时,说明申报贴息项目情况。

4.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凭证。

5.原料收购合同。

6.企业上年报表和当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7.资信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审核。市发改委全面负责市级龙头企业项目的审查;市农林局负责对三资农业企业项目情况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审查。市、区相关部门要对所推荐项目及其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农林局按照项目投资或贷款核实结果,据实测算项目的贴息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查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市发改委和农林局联合行文下拨资金。

四、贴息额度

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发展和财政实际预算安排定量资金用于贴息,当年节余结转下年安排。项目贴息额度: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级三资农业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金额在贴息上限内按年度5%的贴息率据实计算,贴息期限为上年9月21日至当年9月20日。

五、申报时间及其它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2、初步审核。人事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创业贷款贴息对象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给出书面意见;

3、核准公示。审批通过后,此次申请人贷款信息被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下发通知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下发核准通知书。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在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息金规模为每年500万元,一定3年,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息金的审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市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科技、交通等部门组成;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负责息金的申报受理、审查、下达等具体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息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流通服务的各类型企业。

第五条息金安排的原则是: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统筹兼顾,以激发和调动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投入现代流通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流通企业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其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促进现代流通业的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

第六条息金安排的项目重点是:

(一)符合《*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规模化、规范化的连锁经营建设项目;

(五)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流通效率或扩大流通服务范围的项目;

(六)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流通服务质量的项目;

(七)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流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八)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

(九)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其他现代流通业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于*年或之后竣工,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四)对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市级物流园区、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支持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贷款到位进度给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对于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资总额后,对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的息金支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于*年7月底前提出*年度的贴息申请,以后的可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贴息申请。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一)贴息申请报告;(二)*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应用先进技术的项目要提交技术报告或技术鉴定证明等相关资料;(五)项目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考核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及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市三产办会同市经贸局对申请当年息金的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并制定息金安排计划后报联审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息金安排计划,于每年的8月份将息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已取得息金扶持的企业自取得息金之日起2年内每半年向市三产办报告息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三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息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工作,定期组织联审小组成员以现场勘察、抽查帐簿等形式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联审小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时联审小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取得的息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息金,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息金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息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拒绝或不予配合市三产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息金使用及项目运行情况的。

第十五条获批准享受息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或国家的服务业引导资金计划。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7篇

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第8篇

海淀区

1、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于海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至少有10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成长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的加速器运营管理经验。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提供增值服务。具体支持项目包括:加速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贴息、加速器增值服务补贴、加速器引进企业房租补贴、加速器财政贡献奖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

2、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海淀区创新企业,具有海淀园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会员资格。

支持方向:主要用于促进海淀区创新企业有效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品牌推广。

申报窗口: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3、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

支持对象:扶持对象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在海淀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向:该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申报窗口:受理单位为“海淀区金融办”,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接受海淀区金融办委托负责接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

4、海淀园国际化经营促进资金

支持对象:园区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积极面向国际市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备较高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支持内容包括出口项目研发资助、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等。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5、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事业单位,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的企业。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海淀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海淀区内创意产业基地、集聚区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孵化体系建设。

申报窗口: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6、促进科技中介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财税、法律等中介机构;为科技发展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创新企业的行业协会和组织;金融及投融资相关中介机构等。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五个方面:科技中介信息服务平台补贴专项、科技中介机构办公用房补贴专项、行业协会启动资金专项、大型活动补贴专项、公益活动补贴专项。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7、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鼓励以经营、决策、研发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各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之间形成差异化发展。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8、促进重大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的项目。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一年以上。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务业、技术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的发展。

申报窗口: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9、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专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以及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北京市名牌产品、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等各类优秀称号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申报窗口:属于海淀园区的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由海淀园企业发展处负责初审和筛选;获得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各类优秀称号企业,根据获得称号的种类不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区质监局或工商分局,由质监局和工商分局负责初审和筛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将材料报送工商分局,获得其余符合奖励范围的各项先进称号企业将材料报送质监局。)其他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由发改委负责初审和筛选。

10、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节约型小区等在内的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

申报窗口:海淀区发展改革委。

11、海淀园创新资金

支持对象:支持项目包括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一般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

支持方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海淀区重点企业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海淀园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专利项目(包括已授权或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2、科技项目专项计划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等。

申报窗口:海淀区科委。

13、科技项目基本计划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参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9―2013)》。

申报窗口:海淀区科委。

14、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孵化场地位于海淀区内,经营管理机构在海淀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孵化器。

支持方向:鼓励孵化器引进资本、项目、人才,聚集优势创业资源;鼓励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共享孵化资源,提升区域国际化程度。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科委。

15、重点项目引进扶持专项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海淀区,产业领域和经济指标符合《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

支持方向:吸引重点项目入海淀区发展和扩大投资。优先支持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

申报窗口:海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海淀园综合办等部门,对项目(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16、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注册地、经营地在海淀区、属于海淀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7、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

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18、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

支持对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符合海淀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经营情况良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海淀区的拟上市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促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申报窗口:海淀区发改委。

19、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的企业。

支持方向:优先支持有利于促进消费指标增长、引进国际品牌、服务改善民生、促进流通发展、倡导低碳经济等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全面促进海淀区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包括促进消费项目、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项目、商业服务行业创新项目、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等。

申报窗口:海淀区商委。

20、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注册地点在海淀区、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产业技术联盟。

支持方向:产业技术联盟初创资助、产业技术联盟专项活动补贴、产业技术联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1、企业研发中心补贴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且属于海淀区创新企业。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2、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海淀区创新企业(申请企业专利战略资金同时必须是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产业技术联盟、补贴企业研发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标准化实施。包括专利成果转化专项资助补贴和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助补贴。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3、标准化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属于海淀区创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晰,且设有标准化管理部门,有统筹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促进标准化实施。包括“订标”专项资助补贴、“订标”专项奖励补贴和“采标”专项奖励补贴。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4、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申报仅限于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

申报窗口:海淀园管委会。

25、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对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海淀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

支持方向:促进海淀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申报窗口:海淀区服务外包企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上报海淀区商务局。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

1、专利促进资金

支持对象:属于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作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

支持方向:该项资金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申报窗口:中关村管委会。

2、技术标准资助资金

支持对象: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区试点企业。

支持方向:资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三个方面的标准化活动。

申报窗口:中关村管委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该项资金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他地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支持方向: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申报窗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朝阳区

1、专利实施项目

支持对象:企业在朝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有效专利。

支持方向:鼓励发明创造,加速专利技术转化。

申报窗口: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服务窗口。

2、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在朝阳区依法注册和纳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

支持方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申报窗口:朝阳区科委产业科。

3,高技术产业与现代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项目。

支持方向:支持3G运营商、3G设备商以及“后3G/4G”研发企业的引入,支持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产业项目的引入。支持为保增长重点推进的在建和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支持重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引入风险投资。

申报窗口: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办公室。

丰台区

1、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建设项目

支持对象: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支持方向: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申报窗口: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2、专利转化资助项目

支持对象:在丰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方向:申请资助的专利转化项目,原则上应是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且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窗口:丰台区政府3号楼301室。

东城区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东城区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及驻区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适合东城区发展的经济、建设、环保、治安等科技项目,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软科学项目。

申报窗口:东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管理科。

西城区

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西城区企、事业单位及驻区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向:重点扶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活动、持续创新能力、强化自主创新、原始性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服务等智力密集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