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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六稳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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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六稳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直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不断加强综治维稳工作站和相关制度建设,使综治维稳等各项工作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抓。根据2014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区以文件形式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并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保障工作落实,使各项综治工作具体化、务实化。

二、加大矛盾排查,确保各类矛盾可调可控

(一)上半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上半年,我区综治中心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共57起,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矛盾5起,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1起,涉及城乡建设管理2起,涉及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3起,涉及环境保护矛盾3起,涉及村务管理2起,涉及劳动社保5起,涉及医疗事故1起,涉及房产物业3起,涉及人身损害矛盾1起,涉及婚姻家庭矛盾3起,涉及邻里关系矛盾10起,其他矛盾18起。截至目前,我区已调解结束55起,剩余3起矛盾正在进一步协调处理中。

(二)近期重大矛盾纠纷情况

上半年,我区排查出重大矛盾纠纷1起,为辖区钟新村赵冲村民组村民邢治意,因其讨要无锡圣丰公司昌明化工厂工程款无果非正常死亡事件。因邢某在外债务数目较大,且邢某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此前未从事过工程建设类工作,所从事的工程又系在他人手中转包而来,各类账册手续均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故所拥有的债权追回难度较大。其家属及债主要求开发区管委会为其解决生前债权债务问题,矛盾纠纷复杂重大。

我区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积极做好邢某家人及利益相关人的安抚和矛盾化解工作。目前,邢某家人思想情绪稳定,无异常举动,据邢治意遗书中自述与其合伙参与了昌明化工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张光军、宗守红至国家局进行一事,我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关于张某等人提出的要开发区拍卖该工程、清偿张某等人经营损失和利息、负责向李金林等人追讨通过邢治意借取得张某11万元债务及彻查周介红承兑汇票等要求,因无相应权限且涉及合同纠纷,我区已建议张光军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下一步,我区将在做好稳控措施的同时积极引导邢某家人及相关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三、及时办理案件,确保园区和谐稳定

上半年,我区接到县部门交办案件21起,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资金问题1起,拖欠工资问题6起,建设工伤事故1起,拆迁安置问题1起,经济纠纷2起,土地承包1起,基础设施建设1起,房屋房产问题1起,工程款纠纷问题1起,村务管理问题1起,其他问题4起。截至目前,已解决20起,现双庙村西保村民组村务管理问题还在协调处理中。

1.关于工程款问题。经查,经济开发区昌明化工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了工程承建单位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材料中所提款项,据了解已由邢治意所在项目部提取。

2.关于人提出的要求拍卖工程设备,清偿其损失和利息问题;向李金林等人追讨所欠债务及彻查周介红承兑汇票等事情。经查,事项为合同(经济)纠纷、私人借贷纠纷,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已经建议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诉求。

现对该事项处理有任何进展我区均及时通知张光军本人,积极做好事件的解决工作。

四、其他各项工作

(一)健全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工作。该项工作已布置到各村(社区),要求及时完善综治维稳工作站,更新健全队伍,建立信息预警,排查工作真抓实干,建立好基层应急机制和应急队伍。

(二)加强个性化调解室工作。我区的土地争议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调解制度均已建立。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建村级个性化调解室,主要意向为帮助和督促各村建立好“五老”调解组织。

(三)社区调研和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县综治委《关于做好社区建设调研活动前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综治部门已完成社区建设调研调查问卷工作,问卷及汇总材料已于5月6日按要求报送到县综治办。根据县综治办《关于开展综治业务培训暨法制专题讲座的通知》要求,我区于5月13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和县综治部门组织的综治业务培训班。培训后,参训人员一是反映大有收获,二是反映培训时间短内容多,一时间难以消化,建议上级部门能够抽出时间给予组织专项培训(如综治工作台账规范化讲座)。

(四)网格化管理工作。我区网格化管理基本信息录入已基本完成,四类人群细分和农村党员详细项目维护工作各村进度不一,已在本月例会上做了布置和强调。开发区管委会各领导账户已建立,各村(社区)能做到定期上报工作日志。目前,我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文件签收方面问题,本月例会我们已就此问题予以了重点强调。

(五)防控体系建设。我区目前已聘用辅警17人,达到了万分之八的比例要求。技防方面,至平安建设二期技防建设工作结束后,我区公共区各类视频探头共计66个,监控终端设在开发区派出所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守,发现情况能够得到及时处置。目前,我区根据上级要求正在积极争取资金准备在各村主干道路口设置视频监控点,本年度美好乡村建设点——韦家村的视频监控工作已纳入整体设计中。目前工作中存在难点主要是“平安e家”电话机的推动工作,村级基层组织和群众均对其不感兴趣,推动进度不理想。

(六)防范和重点人群管理工作。本月防范工作主要抓的是对曾经有信仰历史人员的日常监管,每周我区各村(社区)针对此类人员以各种方式了解其最新动向,形成记录上报综治办备案,每月综治办会同公安机构再对相应人员摸排一遍,防止脱管。重点人群管理方面本月我们主要是开展了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摸排工作,对于相应人员及时予以登记造册,确定村级包保责任人,经常关注动向。

(七)领导开门接访工作。按照上级领导开门接访相关要求和安排,我们及时领回了群众工作笔记,于5月17日党工委会议上进行了分发,并就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目前我区领导开门接访工作已按照全年值班表安排依序开展,每日由值班领导接到群众,受理案件,及时交办和处置。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做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下属各村(社区)根据属地原则,在日常工作中真排实查,将排查出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开发区。

二是根据本年度工作特点,重点做好防范工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本区人员无脱管现象,无反宣情况发生,不公开聚集滋事。

三是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积极探索成立各类特色调解室,为基层调解工作增加力量。

六保六稳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六保六稳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紧扣重点领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做好“十四五”规划信息公开。9月30日前,主动公开本地“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历史规划(计划),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区政府网站汇集展示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规划,展示全区规划体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3个专题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单位)〕

(二)做好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围绕区委五个《意见》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等重大战略,加强政策。持续抓好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信息公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公开,突出做好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征地、保障性住房等民生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规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科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

(三)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信息公开。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区府办发〔2021〕1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推进情况、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结果公开。主动公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动态调整,梳理清单所列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工作举措,做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持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对象、类别、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公开。推进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四)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预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工作。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在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品种、限额、余额、期限、利率、偿还计划等信息。加强惠民惠农惠企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推动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向村(社区)延伸。持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依法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

二、持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一)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层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区市县、园区下放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下放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编制本地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针对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按要求抓好标准指引落实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26个试点领域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规范政务公开平台和流程。对照政务公开组织管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指南编制公布、年度报告编制、主动公开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社会评价等9项省级政务公开地方标准,优化流程和环节管理,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操作规范嵌入业务系统。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分类区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设置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窗口),提供信息查询、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区档案局、区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提升办事服务信息公开便捷利民水平。全面梳理办事指南、流程、机构等服务事项,做到办事事项要素齐全、内容、表格、样表准确,确保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场所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内容、、管理同源。推行一次性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服务,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及时公开办事统计数据,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采取政务新媒体、短信、电子邮件、纸质材料等方式,精准惠企利民政策和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四)扩大群众参与覆盖面。确定行政决策事项和标准,明确公众参与的事项范围、方式、渠道,动态调整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建设项目,采取政府网站、新媒体、报刊、电视或者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行政决策执行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政务开放日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五)推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公开平台,打造专业队伍,加强基层政务公开主要任务落地落实信息公开,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提高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助推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涉及基层政务公开26个试点领域的有关部门(单位)〕

三、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政策落地效应

(一)加强重大政策解读。贯彻落实区委全委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点领域改革、实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对外开放合作、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民生福祉等为重点任务,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组织同审签同部署,政策文件与解读同步在政府网站并相关联。实质性解读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举措内涵等,凡是面向企业和群众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影响市场预期的政策,积极主动靠前引导,及时权威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畅通政策咨询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等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推进政策问答数据资源和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知识库互联互通,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采用图文解析、简明问答等方式,运用虚拟现实(VR)、可视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新技术手段,提升解读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三)构建群众关切回应体系。统筹热线电话、领导信箱等群众诉求渠道,实现回应资源有效整合。构建群众诉求服务矩阵,规范群众诉求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全流程办理标准,健全“台账登记—交办转办—整改销号—办结回复—定期抽查”诉求回应闭环机制,及时公开留言答复情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群众关切回应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提升联系群众、解读政策和回应群众诉求的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增强群众关切回应效果。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热点问题,及时向群众公开回应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引导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开展群众关切回应工作品牌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强化政务信息资

(一)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9月30日前,集中统一规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及时公开和更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动态调整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线上办事指南与线下办件标准一致。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检索、下载功能,推进市、区两级专栏数据互联互通,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本级政府、本系统、本行政机关政策文件库建设,推动区级政策文件库等数据资源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效联通。完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刊登和通报机制,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务新媒体传播内容,提升服务社会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深化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全面准确、动态更新的政务新媒体基本信息库,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定期分析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状况,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开展清理整合,整合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关停内容陈旧、无力维护的账号。实施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向主管单位报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三)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维护。全面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建立网上政府数据库,推动市、区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实现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融合发展,实现整体联动发声。各政务新媒体2周内更新内容,互动留言24小时内回复。严格内容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信息,避免引发负面舆情。定期核验办事服务类信息的准确性、功能实用性,及时调整更新相关信息。2021年底前,区政府门户网站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强化公开平台载体监督管理。开展季度抽查和半年检查,专项检查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比例须达到100%,政务新媒体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将信用类专项网站全部纳入统一监管,切实解决有账号无监管、有无审核等问题。建立监管台账和问题清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五、切实筑牢工作基础

(一)加强指导引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管理、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推进工作,保障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加大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政府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改进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原则上不以行政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会、论坛等相关活动。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满足申请人个性化合理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省上具体收缴规定,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