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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家庭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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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通过推荐、评议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感人事迹,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进一步促进好人好事不断涌现,推动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加快建设富丽安康新聚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类别层次

推荐评选范围为在县民政系统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身边好人榜共设置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勤劳节俭六个类别。各推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推荐几类或全部类型的好人。

1.助人为乐型。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2.见义勇为型。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诚实守信型。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4.敬业奉献型。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为民政事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干一行、爱一行,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5.孝老爱亲型。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6.勤劳节俭型。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互相攀比,群众公认,广受各方好评。

三、实施步骤

每季度开展一次评选活动,每次评选两位好人,评选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设立局机关道德评议会,采取个人自荐,同事推荐,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推选身边好人候选人,候选人在道德评议会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得票多的两位被评选为本季度的好人,将好人事迹在单位公开栏的好人榜内上榜,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

四、宣传报道

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身边好人事迹宣传,努力营造“评选好人、学习好人、宣传好人、争当好人”的浓厚氛围。要为当选好人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身边好人的善行义举。办公室负责好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事迹材料、新闻报道、影像资料、获得的荣誉称号、后续事迹等。要邀请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好人事迹,要将每季度的好人评选活动上报县文明办。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要把开展身边好人评选、设立身边好人榜作为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县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建设“好人之城、幸福”凝聚力量。

精神文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对方还有人”为你整理了这篇“五星新农家标兵”事迹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勤俭持家家有爱与人和美美自来 ——依安县新发乡利民村“五星新农家标兵”张凤清

张凤清,是新发乡利民村人,今年57岁,他平时爱好钻研科技和农业知识,关心时事政治和农业农村相关政策。在乡亲们的眼里,他们一家人总是其乐融融的。

百善孝为先。张凤清一家孝敬老人、体贴父母,时刻不忘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张凤清做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帮助邻里,善待家人,也正是由于他这个一家之主的行事作风,触动着这个三口之家和和睦睦、互敬互爱,同时,他们家在日常生活中勤俭节约,生活有规律,开支有计划。

构筑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是张凤清一家人的原则。在对待邻里关系上,他们始终牢记“远亲不如近邻”的准则。平常谁家家用电器出故障了,他总是会尽力帮助解决问题。还经常与其他的农户分享种田经验,帮助大家科技种田、科学种田。多年来,在与邻居们的相处中,形成了和睦温馨、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张凤清与妻子自结婚以来,遇到矛盾,夫妻俩总是相互退让,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一来二去,他们在孩子面前也树立了良好的家长形象。他对女儿的文化教育也尤其重视,经常教导女儿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将来报效祖国,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女儿在父亲的言传身教下,取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目前就职于国企,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女儿参加工作了,张凤清也不忘告诫女儿要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给自己留下一个无悔的青春!

精神文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建立机制、夯实基础。把“扬州好人”树起来

一群“扬州好人”之所以拉得出、叫得响,关键在于我们紧跟形势,服务大局,建立机制,打牢基础,推动典型宣传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体现规范性。市委将“典型引路、推动全局”的本领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的重要本领之一,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树典型学先进扬新风促和谐的意见》;市委宣传部先后两次颁发典型宣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典型宣传培育机制、报批机制、宣传机制、学习机制,对典型分类、标准、定位、宣传方式、宣传时机等进行了规范。每推出一个典型前,都认真做好典型调研、考察、分析、论证、新闻报道、信息反馈等工作,深入挖掘典型的本质特征,对典型进行科学定位,把准宣传时机和宣传节奏,丰富宣传形式,确保典型宣传保持鲜活的生命力。目前,全市上下形成了多头并进、上下贯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全方位选树体系。

凸显时代性。我市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大批“扬州好人”,时代特色强,群众基础深,道德风尚高,宣传报道后群众认可度高、影响力大。比如:全国时代先锋典型、老刘应启,怀着“铁心跟党是我魂、为党分忧是我责、永葆本色是我求”的坚定信念,一直用精神激励着自己前行,人休志不休,职退色不退,为党工作,为群众解难,为社会分忧。在宣传中,我们既注意提炼升华“扬州好人”的精神内涵和时代意义,又注意运用群众的语言阐释深刻的道理,真正使典型宣传顺应时代潮流,拥有生活基础,体现群众意愿,使典型宣传工作体现时代性、富有创新性。

彰显多样性。近年来推出的“扬州好人”,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精心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扬州好人”。既有党员干部典型,也有普通劳动者,如新时期杰出女青年鲍宏艳、人民卫士曹波、见义勇为的好警察许强、舍己教人英雄严子相等;既有重大典型,也有凡人善举,如爱心助学好市民颜展红,家庭美德好妇女葛杏芳,扬州的“时传祥”颜礼高,孝老爱亲模范王坤等一批弘扬中华美德的普通百姓。这些典型分布于各条战线、各个行业。代表着不同的社会群体,作用辐射到各个领域,充分体现了“扬州好人”选树的多样性、可信性,提升了“扬州好人”宣传的亲和力、影响力。

整体策划、媒体互动,叫“扬州好人”响起来

在宣传工作中,坚持突出重点,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努力把“扬州好人”品牌做大做响。

集中宣传形成强势。能不能让“扬州好人”在社会上“响”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典型宣传战役,是一个关键环节。各大媒体通过消息、通讯、评论、特写、述评、侧记、图片、系列报道、追踪报道、专题片等多种形式,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围绕典型定位展开集中宣传,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整体一致的宣传战役。在集中宣传陈巧云方案的策划中,重点突出“十个一”:撰写一份综合性事迹材料,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作出学习决定,拍摄一部陈巧云电视专题片,编出一本画册,组织编写一本《巧云故事》、《巧云心语》,排演一部扬剧《陈巧云》,准备一套音像资料,汇编一本宣传报道材料,创作一张宣传画,举行一系列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

联动宣传形成气势。典型宣传特别是重大典型宣传,不仅要在本地宣传到位,更要及时向外推出,联合外地媒体,扩大知名度。通过上下联动、地区联动,打造“扬州好人”的品牌。在推出“二妹子”模范民兵班重大典型时,本市新闻媒体先行一步,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报道,积极配合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20多家中央和省级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今年2月初,徐兆华先进事迹被发掘后,扬州日报、扬州晚报率先作了大规模的报道,引起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并多次作出批示。省委宣传部以重大典型规格。组织省10家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公安部网站特邀徐兆华作客,进行专访。新浪、中新网、搜狐等几十家网站对其事迹进行了首发或转载,形成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优势互补、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有机结合的集中组合宣传,宣传声势大、持续时间长,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常态宣传形成声势。在宣传“扬州好人”时,我们注重常态宣传,把宣传“扬州好人”的目光投向基层,聚焦群众,善于从普通群众中发现善举、树立典型,让人们从身边凡人小事上看到不平凡的精神,近距离地感受到凡人善举的人格力量。在市级媒体上开设了“三创之歌”、“劳动者之歌”、“凡人善举”等多个专栏,常年宣传普普通通的“扬州好人”。近年来,重点宣传了十大杰出村官朱快乐、人民的好法官沈国民、马路指挥家吴杰、DNA技术专家沈高芳等一大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宣传了人民卫士曹波,爱心大使陈琳等一批见义勇为的普通百姓。今年2月,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与扬州日报共同开设了“寻找身边的扬州好人”专栏。推出后社会反响极大。一个个身边的扬州好人被市民推荐上报。

开展活动、强化示范,使“扬州好人”热起来

发挥“扬州好人”的引领作用,关键在于通过开展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让“扬州好人”热起来,让“扬州好人”品牌亮出去,使“扬州好人”崇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追求能够在人们的心中形成共振,成为建设新扬州的强大精神力量。

市委倡导。近年来,市委作出了向高仁林、刘应启、“二妹子”民兵班、陈巧云、朱快乐、徐兆华等“扬州好人”学习的决定和通知,多次举行先进事迹报告会。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重大典型宣传,多次看望先进人物,接受上级新闻媒体采访,在先进典型报告会上作重要讲话。今年2月,徐兆华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后,市委作出学习决定,市委书记季建业到礼区亲切看望徐兆华,市委、市政府组织先进事迹报告会,季建业同志在报告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扬州电视台现场直播,社会各界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座谈会、研讨会,掀起了学习徐兆华的热潮。

精神文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