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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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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平等性与合理性两方面。现阶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它利于维护国与国的公平,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公平的概况

 

(一)公平的概念

 

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国际经济法中公平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主权国家拥有平等的地位,各个主权国家均可以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保持国际经济关系的交往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自主管理。在世界范围内,国家间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国际经济法规定所有主体是平等互利的、公平互惠的。

 

(三)公平原则的分歧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争议,不同学者根据不同角度、依据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构成等进行了阐述,具体的观点如下:

 

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应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演变进行了研究,殖民体系与后殖民体系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恶化的历史原因,因此,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支持,此想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正义。

 

另一种观点为公平原则主要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并保证其法律地位,但国际经济法中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由于它对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缺乏可行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一)构成条件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此时的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作为特殊形式表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彰显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称之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它参与着国际经济法的创设,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便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国家的价值取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神圣性,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承担条约义务等。

 

其次,适用性。国际经济法中的适用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国际经济法在任何领域均可以使用,此时的基本原则从整体上把握着国际经济关系,借助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着方向性的引导。

 

再次,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际政治与经济环境等,使此关系具有动态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等特点。同时,在稳定时期,国际经济法均有所发展。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而言,虽然它在逐渐变化,但在理论支持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基本原则均彰显着法的基本精神,引导着法的稳定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法规对特定活动进行着强制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用得到了发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国家,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其基本精神将得到实现,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依据

 

1.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公理。公平原则彰显着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内涵,表明了国际社会创设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时期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仍为主权国家,并且主权国家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着其对外的经济活动;同时,主权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目标为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公平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着国际经济关系,是其可靠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均要体现公平。因此,公平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二者面对的国家环境存在差异,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在殖民地获取了大量的原材料,并对劳动力进行了剥削,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进而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面临着恶劣的环境,此时的发展中国家均曾是殖民地,在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均被控制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世界体系虽然被建立,但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的自决权仍相对较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与控制。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独立后,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繁荣,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制度,并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对公平有着实质性的要求。

 

3.具备合理的价值支撑。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体现着双重的价值,一方面,关于公平的概念要坚持历史的观点,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将历史与现实进行有效的结合,此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对二者的差异给予考虑,并为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与发展机遇,具体的有贸易倾斜、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环境下,国际经济交往要坚持公平互惠,发展中国家要拥有一定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才能够实现共同繁荣。

 

4.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均要体现公平的理念,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制定,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意见,同时发达国家要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待遇、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与技术转让等。

 

三、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与实践

 

(一)公平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借助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与劳动力,实现了发展与壮大,此后,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的优势再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此时的竞争虽然坚持了公平原则,但在实质上却体现着严重的不公平,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积极利用公平原则,对发达国家的潜在剥削进行停止,并争取实质性的平等,在此基础上,世界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趋于健康与稳定。

 

公平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它指导着国家主体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运用,面对新的情况,它弥补着法律规则;同时,它规范着国际经济活动,对不平等的贸易往来进行着纠正,进而逐渐形成了合理的经济关系。公平原则对于法律的运用与世界经济关系的规范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是最佳的状态,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双方过于关注自身的利益,则会制约经济的可持续与长远发展。

 

当前,国际交往日益紧密,为了保证交往的高效性与合理性,要确定国际经济法原则,以此规范国际交往,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利于维护世界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利于控制世界经济的风险;同时,公平原则体现着公平互利的道德理念。在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平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二)公平原则的实践

 

1.普惠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着复杂的环境,为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落实,利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对该原则给予了肯定,在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关税制度。

 

在普惠制中,给惠国为发达国家,受惠国为发展中国家,该制度主要是指受惠国在销售产品时,给惠国要接受更为优惠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并推动国际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惠国的优惠方案制定依据为本国国内法,因而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普惠制规定给惠国要为受惠国提供关税优惠待遇,但并未规定给惠国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给惠国的关税优惠待遇均以自身利益与政治需求来制定,普惠制的形式化较为明显,它逐渐成为了发达国家的政治奖惩方法。因此,在国际经济法中要坚持公平原则,进而使普惠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2.S&D条款。S&D条款主要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对互惠进行了阐述,即:互惠互利安排。此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公平原则,其内在精神也为公平原则,表明了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S&D条款,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WTO体制下,优惠待遇受到了限制与转化,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坚持公平原则,以此维护自身得到合法与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坚持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它是世界经济健康、良性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相信,随着公平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国际经济、国际关系也将更加和谐与稳定。

 

作者:胡启琛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21期

 

编辑点评: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3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公平贸易运动的发展演变

公平贸易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其提倡者为了援减南方国家的极度贫困,试图通过与生产者和劳工的紧密合作,使他们经济上自给自足,缩小南北贫困差距,降低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从纵向来看,公平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40-50年代。公平贸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门诺派教会中负责社会服务、救济与发展的部门,分别从波多黎各、海地等贫穷村落进口一些当地的编织或木刻等手工艺品,然后分销给教友或社会人士,以协助弱势的农村妇女脱贫。这只算小型、私下、善意的作法,但也是公平贸易在美国的一个倪端。门诺派教会随后于1958年设立起工艺品专卖店。在欧洲,英国的“乐施会”(Oxfam)是其中的先驱。它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在香港协助把穷人的工艺品,通过在英国乐施会的商店销售出去。但这个时期的公平贸易除了表明捐款目的外,几乎没有别的功能。产品不外乎是手工艺品,从黄麻制品到十字绣,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在世界商店(Worldshops)销售。

第二阶段为20世纪60-70年代。真正把公平贸易拉上全球舞台是20世纪60年代末。主要是由于北方国家社会运动及南方国家反对新帝国主义的政治运动的兴起,尤其是1968年联合国在印度德里的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中,发出了“要贸易,而非援助”(Trade not Aid)的呼声。要求联合国协助建立公正的南北贸易关系,而不再只是北方国家获取国际贸易中的绝大部分利益。因此,到60年代末期,公平贸易已具备大致清楚的方向和初步的运作。倡导者多为欧美的慈善及宗教组织。这些团体在1969年首度成立起公平贸易商店,专售南方国家农村的工艺品。乐施会“贸易要公平”(make badefair)的行动,也快速传播到邻近欧洲国家,一些关注南方小农脱贫的团体,也设立起“第三世界商店”进口蔗糖。70年代,在欧洲出现大量公平贸易商店。这一时期,公平贸易达到一个小,这一方面是由于欧美社会对公平买卖工艺品的需求快速提升,异国情调的产品,为生活起居的环境添加了新意与实用。另一方面,南方国家的许多小农生产者或组织,如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然而当时这种贸易思想比较激进,它将公平贸易与传统贸易对立起来,试图通过世界商店在传统贸易所占领的主流市场之外寻找另一个市场,并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占领主流市场。这种激进的贸易思想限制了公平贸易商品市场化及广泛普及。

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公平贸易与此前的公平贸易有很大的不同,它主张通过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即在现有的市场中寻求自己的市场,而不是与主流市场对立起来。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贸易,它有两大主要特点:

一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非传统贸易组织(Alternative TradeOrganization,ATO)开始大规模联盟。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EF-TA)就诞生于这一时期,它由来自10个欧洲国家的13个非传统进口组织组成,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游说将公平贸易的原则延伸至欧洲的一般贸易实践。1989年,由47个国家150个组织形成的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1br AlternativeTrade,IFAT)成立,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贸易和信息交换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1997年,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akTradeLabeling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FLO)成立,它的总部设在德国柏林。FLO及其成员组织主要负责标签产品的认证,向符合公平贸易原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颁发认证标签。公平贸易组织的大量出现及融合并没有完全排挤非传统贸易世界商店存在。1998年更广泛的联合促使FINE的诞生,它是由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国际非传统贸易基金会IFAT,欧洲世界商店网络NEWS(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NEWS)和欧洲公平贸易协会EFTA组织组成,FINE是这些组织英文名的首字母的缩写。

二是公平贸易标签(FairTrade Label)开始出现并广泛应用。虽然公平贸易概念已经出现了五十多年,但是正式的标签策划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被使用。直到第一次公平贸易标签行动开始,公平贸易商品的销售量才真正的大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贸易标签的出现使公平贸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公平贸易标签是一个总的概念,是公平贸易标识的全称,包括各种公平贸易标识,如Transfair,Max Havelaar,FairtradeMark。Max Havelaar是最早的公平贸易标识,1988年,芬兰的Max Havelaar基金会发起了第一个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标签。1992年,由CAFOD、基督救济会(Christian Aid)、乐施会、Traid-craft以及世界发展运动(WorldDevelopment Movement)组成的公平贸易基金会(Fairtrade Foun-dation)在英国成立。1994年,该基金会推出了其第一个带有公平贸易标识(FAIRTRADEMark)的产品。为了统一公平贸易标签,1997年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公平贸易联合组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成立,它是公平贸易标准制订和认证的主要机构。2002年,国际公平贸易组织发行了一个新的国

际公平贸易标识,发行这个标签的作用主要是提高该标签在超市货架上的识别度,便利跨境贸易,以及为进出口商简化出口程序。公平贸易标识的使用促进了公平贸易市场的扩大,除了现有市场的扩大外,新的市场也不断地开放发展起来了。2007年,公平贸易最大的市场――美国和英国市场分别增长了72%和46%。瑞典和挪威分别以166%和110%的增长率成为增长最快的市场,瑞士是世界上平均消费量最高的国家,该国消费者平均花费14.25欧元购买公平贸易产品。由于标签的使用,公平贸易产品的种类也出现了多样化,由传统的咖啡、可可、茶发展到果汁、白酒、香蕉、鲜果、干果、糖、大米、蜂蜜、花束、棉花等。2007年,果汁的销售额几乎翻了两番,糖增长了两倍,香蕉增长了72%。老牌公平贸易产品咖啡依然稳定增长了19%。发展中国家的棉农见证了他们的产品――公平贸易棉花的需求一年之内增长了两倍的奇迹。

2001年,FINE对公平贸易进行了权威定义:公平交易是一种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基础之上的贸易伙伴关系,它旨在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交易条件、确保被边缘化的劳动工人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南半球)为基础,致力于永续发展。在交易关系中,公平交易运动倡导支持以下一般原则与做法:为经济弱势的生产者创造机会;商业关系的透明度及可责性;生产者的能力建构;公平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的付款;性别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环境保护。式

二、公平贸易的运作方式

公平贸易运动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弱势生产者的合理收入,改善贫困状况。在公平贸易中,预期受益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小生产者,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销售收入。另一类是劳动工人,他们为大型农场或种植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在实践中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与公平贸易活动的形式有所不同,一种为分散的小生产者参与形式,一种为种植园形式。

图1为小生产者形式,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将收获的咖啡、可可、香蕉等农产品出售给当地的公平贸易组织(Fajr trade or-ganization)――合作社(Co-cop-erative),从合作社那里得到公平贸易价格(fairprice)和社会溢价(social premium)。合作社再将这些农产品卖给出口商和进口商,并从进出口商那里获得上述两项收入,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批发和零售的形式将这些产品出售给超市、专卖店、世界商店、零售商或消费者。这样,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流和收入流就以相反的方向通过非传统贸易渠道流向了各自的归属――贴有公平贸易标签的农产品从小生产者流向了发达国家市场,而公平价格和社会溢价则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流向了发展中国家。

种植园形式与合作社形式稍有不同(见图2),劳动工人没有生产资料,不是自主的生产者,他们向大型种植园出售自己的劳动力,这些种植园都参加了公平贸易组织――联合组织(Joint Body)。劳动工人为种植园工作,同时在联合组织中具有选举权――投票决定社会溢价该如何使用的权利。种植园将其产品卖给进口商或出口商,进出口商将公平贸易价格支付给种植园,并将社会溢价给联合组织。种植园付给劳动工人合理的报酬。联合社会与劳动工人共同决定社会溢价的使用。

由于小生产者和劳动工人是公平贸易的预期受益者,他们必须符合公平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通过认证才能成为公平贸易产品的供应者和生产者。同样,公平贸易产品的购买者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才可以进行公平贸易活动。例如,想要通过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的认证,成为公平贸易咖啡的供应者,生产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小规模农场主必须参加民主组织;(2)种植园或工厂的工人拥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并且能够得到体面的报酬、住房,以及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3)无强迫劳工和童工;(4)有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计划。而如果想要使用公平贸易标签,咖啡进口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通过购买协议从种植者组织直接购买,并且这个协议要超过一个收获周期;(2)进口商必须支付最低价格(1,26美元每磅)和溢价(0.5美元每磅);(3)进口商必须预支合同总金额的60%。

近年来,公平贸易组织的数目增长迅猛。据统计,2005年,50多个国家的100多万生产者和劳动工人参加了公平贸易生产者认证组织。获得认证的组织从2004年的432个增加到2005年的508个,增长率为18%。通过公平贸易运动,许多贫困者摆脱了贫困。

三、公平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公平贸易运动从最开始的南北对话的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中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协调器,逐渐自上而下演变为一场持续的、深远的社会文化运动。尤其在公平贸易迅猛发展的十年间,更多主流商业企业加入公平贸易的动力来自于消费者的压力。与传统的主流商业体系相比较,公平贸易无疑是一种另类市场模式,它不是以单纯的利益驱动为基础构建自己的商业模式。很大程度上,这种姿态是理想主义的,是对自由市场秩序的冲击。回顾公平贸易的主流化进程,正是这种冲击为主流商业体系带来了新鲜空气,从英国玛莎斯宾赛超市规模化采购公平贸易产品,到星巴克的公平咖啡采购计划,我们看到主流商业体系内部的公平贸易通道,在逐渐帮助建立一种更健康、更负责任、更加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

虽然公平贸易获得了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公平贸易的实践,各种争论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歇,目前其发展仍面临的许多挑战和争议。表现在:

(一)公平贸易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自由贸易的角度来看公平贸易运动,二者之间在理念上会产生一些冲突,孰是孰非是一个值得充分讨论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推广公平贸易的目的和精神是不错的,但是论其目的和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实看,目前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确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一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补贴,日美一些大的企业,还在人为地压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是一些初级产品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公平贸易坚持为农民保证最低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但是这样做的确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则――价格应该是供给和需求增减变化的信号。一种不公平,是否应该用另一种不公平来纠正?公平贸易的产品价格高于普通的自由贸易的产品价格,这对于

消费者来说,就是另外一种不公平。二是消费者即使是出于一种扶贫的意愿,或是慈善的意愿来购买这种产品,它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价格产品,高于市场价格,也是一种扭曲。如果说农业补贴是一个扭曲的自由贸易、扭曲的市场价格,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个公平贸易,就是用另外一种对市场价格的扭曲来改变现有的扭曲,这两种扭曲中和起来对市场来说意味着什么?

(二)公平贸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际改善农民的生活?

南方国家的中小生产者由于参与了公平贸易,获得了与以往任何扶助方式均不相同的能力建设平台。如南方国家的许多生产者合作社利用从公平贸易中获得的社区发展基金,组织技术培训,改建社区基础设施,并进行市场能力建设。而对南方国家中的诸多生产国而言,以主要农产品出口增加及生产者的综合能力提升为基础,公平贸易成为其地区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市场建设的重要工具。但是现行体制下公平贸易对发展的潜在贡献程度仍然存在着争论,包括受益人群、受益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方面的局限性。目前公平贸易对合作社的供应量的限制制约了企业参与公平贸易的可能性。早期研究表明,在某些案例中,公平贸易的受益程度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并且有时候农民根本就不清楚公平贸易是如何运作或合作社是如何由分配公平贸易收入的。例如大多数咖啡是在大的种植园生产出来的,许多无地工人为种植园工作,这些无地工人的状况比那些有地的小生产者差得多。目前,公平贸易潜在地为那些没有获得认证的种植者创造了一个拥有和缺失(haves and have-not)的情形。如果大型农场有资格获得公平贸易认证,那么更多的农民将会受益,并且企业的参与度会极大的放开。但是,这与公平贸易运动的核心原则和发展历程是相违背的,并且不会轻易地被倡导者所容许,他们都是将公平贸易与合作社紧紧联系起来的。另外,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农业产品本身没有任何变化(不像工业制成品如汽车、计算机和照相机),它的附加值很低,这就使得在总体价格上很难为生产者增加新的价值。所以公平贸易多大程度上能够实质性地改变农民的生活,目前仍然存在疑问。

(三)公平贸易是否能成为主流贸易?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寒蝉效应,贸易自由化,GMM检验,动态面板数据

一、引言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且有效的措施。中国加入WTO后,确实享受到WTO成员开放市场的好处,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更加国际化和全球化。但中国也在逐步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使中国国内市场面临更趋激烈的竞争。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纷纷以低价战略进军中国市场,使中国面临着遭受倾销损害的严重局面。自1997年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首例反倾销以来,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使用者。截至2010年10月1日,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台湾、欧盟、俄罗斯等,这些国家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此外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呈现出立案数大幅增加、涉案产品高度集中、征税结案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在目前已终裁的172件反倾销案件中,因申诉人撤销申诉终止调查案件占11件,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终止调查的案件占22件,而做出肯定性终裁案件的高达139件,占全部已仲裁案件的80.8%。无论是反倾销立案、临时措施与出口国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还是最终实施5年甚至更长期的反倾销税,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税措施的实施对双边贸易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建立寒蝉效应模型来分析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评价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可能是受限于资料的获取和研究者的立场,关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长期以来都以美国和欧盟反倾销为样本。

Staiger andWolak(1994)提出了反倾销的三种“非关税效应”,即调查效应、中止效应和撤诉效应,并使用较为复杂的计量模型分析美国1980-1985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反倾销申诉的存在和征收反倾销税都对被诉国起到“贸易破坏效应”。同时发现企业反倾销申诉的目的是追求反倾销调查效应和贸易破坏效应。

Prusa(1996)根据1978-1993年间109个被否决的反倾销案和126个终裁征税案的相关数据(海关协调编码制下的5位税则号数据),就反倾销对被诉国、非被诉国以及涉案产品进口贸易的影响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了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证明了反倾销的调查申诉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对被诉国的出口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当反倾销税较高时负面影响更显著。同时也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即使反倾销申诉最终被裁定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贸易转移效应依然存在。Brenton(2001)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毕业论文题目,对1989-1994年间欧盟涉及到98个反倾销案和47种产品进行分析,以立案当年为基期,立案前两年、立案后4年共七年的时间跨度内区别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被诉国、欧盟组织中的非被诉国和其他非被诉国的影响,发现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Krupp andPollard(1996)通过建立“市场模型”,引入衍生需求变量、化工生产指数、实际汇率和季节性虚拟变量,利用1976-1988年美国化工行业17种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分析了反倾销申诉、初裁、终裁三个时间点前后6个不同阶段涉案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对肯定性终裁、否定性终裁、否定性初裁和撤诉的四种不同裁决结果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对绝大多数产品而言,不论终裁的结果如何,反倾销调查也往往会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减少,即存在所谓的“调查效应”。

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5)利用涉及1992-2000年欧盟大约4000个涉案产品的进口横截面数据,对比了反倾销调查实施前后国内产品价格上涨的情况,证明了反倾销保护措施的价格效应存在的条件——即只有在贸易转移效应特别大的情况下,才可以抑制价格的上涨。Konings andVandenbussche(2008)使用全要素生产力函数根据欧盟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于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企业生产力在反倾销保护时期会适度地提高,但低于那些未受反倾销影响的案件。同时,国内落后的企业在反倾销保护期间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尖端企业的生产力会遭受损失。

Khatibi(2009)根据1997-2002年欧盟立案的194个反倾销案的相关数据,每个案例分析了立案前一年、立案当年、立案后调查期间(平均12个月)和实施措施期间,共达8年的反倾销长期效应。结果表明反倾销措施会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并显著存在于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进一步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出反倾销措施对处于比较劣势的产品最有效,将使之从被诉国的进口明显地减少(贸易破坏效应),且贸易转移效应亦不存在。

近年来,由于反倾销案件资料获取的相对容易和发展中国家对外反倾销的增加,以发展中国家反倾销为样本的研究不断增加,且样本更为庞大。Durling和Prusa(2006)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和GMM模型,定量分析了1996-2001年142个出口国和112个进口国的热卷钢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发现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贸易破坏效应显著存在,但是对非被诉国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显著。

Feinberg andOlson (2005)首次实证分析了关税自由化在反倾销措施蔓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研究了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关税减让承诺与1996-2003年间24个国家反倾销申诉增加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反倾销措施与关税减让有关,而传统使用反倾销的国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反而减少了反倾销的使用。

Moore andZanardi(2008)分析了2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1991-2002年间贸易自由化(减少关税)与使用反倾销措施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对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者,削减关税将导致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机会增多。如果关税标准差下降一个单位,会导致这些国家反倾销申诉的概率增加32%,但该结论不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Bown andTovar(2009)对印度反倾销与贸易自由化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印度关税每增加一个标准差(贸易自由化的衡量标准)会使反倾销申诉和保障措施得概率提高50%。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全球反倾销样本,使用了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建立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并根据采用反倾销法的时间、每年度反倾销立案的数量和措施强度将这些国家划分为传统强硬型使用者、传统微弱型使用者、新兴强硬型使用者和新兴微弱型使用者四类。通过实证分析该四类反倾销措施使用者对进口贸易破坏效应的影响,表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每年大约减少7.8%的进口贸易量,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中国学者研究大部分集中于中国对外反倾销所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救济效果等方面,至今尚未有学者关注反倾销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对于进口贸易的影响。鲍晓华(2007)以Prusa(1996)的方法为基础,利用1997 —2004 年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被诉国和非被诉国的贸易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倾销救济效果的证据。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反倾销措施对被诉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破坏效应”。

还有学者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即当一个进口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诉国的出口会减少,但从其他非被诉国的进口增加,最终导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进口方对该商品的进口并未减少,只是改变了进口方向。沈瑶、王继柯(2004)通过分析了中国丙烯酸酯两次立案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发现针对部分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从被诉国转向非被诉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作用。

冯宗宪、向洪金(2010)在Krupp and Pollard(1996)模型的基础上毕业论文题目,利用2002-2007年欧美国家对华纺织品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考察了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中不同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贸易转向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性。结果表明,对华反倾销措施不仅导致了申诉国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减少和进口于韩国、印度等竞争国同类产品的增加,且使中国涉案产品向第三方市场出口量增加。

三、反倾销贸易效应实证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

Vandenbusscheand Zanardi(2006)利用1980-2000年121个出口国和58个进口国贸易流量的年度数据,定量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对贸易流量的影响。在经典的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反倾销的相应变量。研究结果表明反倾销法具有贸易破坏效应,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措施的迅速扩散具有“寒蝉效应”,由此所带来的贸易流量的减少是不可忽略的,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贸易自由化的作用。

本文借鉴Vandenbussche andZanardi(2006)的寒蝉效应模型,定量分析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效应。为了准确考察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从被诉国的进口贸易额的影响,将传统的标准时间序列模型或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扩展为动态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即在解释变量中包含因变量的一阶滞后值,具体模型可表述为:

(1)

关于解释变量的含义、对因变量的理论预测影响(预期符号)及说明见表1。需要特别注意一下三点:1、反倾销立案数量和反倾销实施措施数量,用和表示,由于在某些年份中国对欧盟、台湾和其他一些国家和的反倾销立案数和反倾销肯定性措施数为零,均加上1,可以避免对其取对数后,其值不存在。另外反倾销的立案数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反倾销立案对贸易的影响存在滞后性;而反倾销立案与最终终裁之间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至18个月),直接以当年反倾销措施数作为解释变量。2、固定效应和一阶差分GMM检验中,距离会导致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不再考虑该变量。3、汇率,以往研究发现名义汇率的变动和实际汇率的变动高度相关,本文据此直接采用数据最容易收集的名义汇率代表汇率风险。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签约和实际交货并不是同时进行,汇率波动的风险不会立即影响到当年的进出口,我们假设期间的时滞为1年,用来表示。

表1 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和理论说明

解释

变量

含义

预期

符号

理论解释

滞后一期的进口额(美元)

+

代表中国从被诉国或地区进口额的滞后一期,滞后一期规模越大,贸易流量越大

中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中国(进口方)的经济规模和进口需求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越大

被诉国或地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

代表被诉国或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出口供给能力,国内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贸易流量也会越大

中国的人口数(百万人)

/

中国(进口方)人口越多,对进口贸易需求越大;另一方面,人口的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被诉国或地区的人口数(百万人)

-

出口国家或地区人口增加,为满足本国需求,而减少出口贸易量;另一方面,人口增加,使得国内分工深化,减少贸易量

滞后一期的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发起发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由于调查效应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

代表中国对该被诉国或地区实施肯定性终裁或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由于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协议的存在,将减少贸易量

对外开放度,以中国(进口方)进出口总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表示

+

反映中国(进口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对外依存度越大,贸易流量越大(一般地,进口国经济对贸易的依赖程度越高,其进口贸易水平也越高)

虚拟变量,当双方均属于WTO成员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

当进出口双方属于同一贸易集团时,由于贸易优惠政策的存在,双边贸易量将上升

以100单位的人民币为标准,表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院在纺织品贸易中,由环保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绿色标志认证而形成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致使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失去低成本的优势,从而给服装输出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我们应通过绿色营销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分析

1 绿色壁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绿色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有着很大的区别,传统的贸易壁垒由于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越来越受到国际舆论谴责并易遭到对方报复,所以成为势力日渐减弱的壁垒形式,而绿色壁垒之所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非但不会被淘汰,反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不断强化,是由于能保护进口国的经贸利益,同时绿色贸易壁垒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绿色壁垒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环保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支持,绿色壁垒是日益发展的绿色化浪潮的必然结果,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为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发达国家政府便在国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与政策约束和限制国外的非绿色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通过绿色壁垒提升自己的环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来阻挡发达国家将一些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绿色壁垒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改善。

2绿色壁垒的不合理之处

在合理的外衣下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适用同一标准不合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与科技上的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环保上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这极大的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步伐的加快。绿色壁垒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与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两个发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阶段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从一开始就不公平。绿色壁垒造成的单边贸易极不合理,在推行绿色壁垒时,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落后于发达国家,过于强调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通过制定与实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可能达到的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处处碰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以致丢失了大量海外市场,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发展中国家对环保的低要求低标准大肆在发展中国家兜售产品,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种单边贸易不仅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新的环境危机,把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推给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首先,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其次,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的环境和资源将国内的大量高能耗尧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

首先影响的是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对外贸易的市场准入,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针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了严格的诸如技术标准等限制的贸易壁垒。其次使纺织品成本上升,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成本上升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一方面是因为厂家为了避免产品中含有禁用染料,不得不使用昂贵的进口染料替代国产染料,致使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禁用染料检测费用较高,根据检测标准的要求,印花制品必须对每种颜色抽取样品,并对每个样品逐个进行检测分析,而检测费则根据色样的多少来收取,从而又额外增加了产品的出口成本,绿色营销对于色彩丰富的我国纺织丝绸服装制品业的对策尤为明显,面对日趋强化的绿色壁垒, 纺织服装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去迎接全球绿色化的挑战,即大力开展绿色营销,利用绿色营销去融消绿色壁垒,具体而言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树立绿色营销观念,纺织服装企业应及早树立绿色营销观念,从战略的制订到具体实施过程都应始终贯彻一种绿色理念而不是寄希望于消极回避或通过抗争去减弱绿色壁垒的阻碍。产品包装绿色化,绿色包装正成为绿色营销中引人注目且行之有效的一环。由于产品包装占用了大量物质材料,污染了自然环境,损害了人体健康,而许多不可回收的包装物更是又污染又浪费,所以推行绿色包装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而且作为最外在表现的产品附加成分,包装的绿色化无疑能最直接地向消费者传递绿色信息,在公众心目中树立绿色产品形象,所以绿色包装对于绿色营销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争取获得绿色标志,在当今的绿色社会中,绿色标志无异于企业打破绿色壁垒,立足国际市场,赢得顾客,获得发展的金钥匙。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就等于拿到了市场准入证遥开展绿色促销, 树立绿色品牌形象,绿色促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围绕绿色产品而开展的促销活动。传递有关绿色产品的绿色信息,其目的是通过绿色信息的传递来树立企业和产品的绿色形象使之与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相协调,从而吸引消费者,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销售。其二,绿色促销即绿色的促销,是指企业在促销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以“绿色”为指导原则,例如在促销活动中不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等等。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大力开展绿色促销活动,树立起我国纺织品服装的绿色品牌形象,有利于改变我国纺织品服装在国际市场上较低档的形象与地位,提高档次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绿色营销是21世纪的营销主题之一,在21世纪非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多重压力而难以生存,绿色营销企业将受到广泛欢迎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陈依慧袁金毅. 绿色壁垒院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咱允暂. 改革月报,2001,(10)55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跃。但是,随着我围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捞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1倾销的内涵以及WFO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围际经济法》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圜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来自外圜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外围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问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困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圈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围内保护的法靠行为。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嗣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

反倾销具有强烈国际你护色彩,反倾销并非WTO所声称的公平贸易,实际上就是各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而采取的对策。反倾销是进口围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的行为,而出口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船,或对裁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因此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这是一场不公平的较量。

2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状况分析: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对欧美诸国连年贸易顺差,但是我国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却频频遭遇到反倾销调查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也是世界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苗。次对雪出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凋查以来,欧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欧盟列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而且埘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同逐步扩大。起初,欧盟埘华反倾销案主璎集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逝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r巾同埘欧盟的出fI髓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企图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最终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3中国应对反倾销之战的对策分析:

反倾销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最好的贸易壁垒手段,我国顽f临着严峻的反倾销之战。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新的策略来积极、妥善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

3.1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我国应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我国应当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这样,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的一些所谓标准不再对我国涉案企业适用。

32以质取胜,提高输欧产品档次。21世纪是注重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世纪,但是我国的某些出口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价格比较低廉,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因此我国在开发欧盟市场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坚持以质取胜,提高输欧产品档次,以质罱说话。

3.3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政府问的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尽管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很难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我国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式从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影响,要求外国政府改变原有对我国持续实行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歧视性不公正做法,并可以在wTO框架内加强我国与其他各成员国的沟通和协调。同时,应当积极搜集信息,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准确及时地为企业提供咨询,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力避反倾销的发生。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倾销;经营理念;价格承诺

论文摘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具体对策。

一、反倾销问题的发展现状

反倾销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二、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

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在确定准备新进入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五)加快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

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会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人进行应诉。

(六)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公平贸易论文范文第8篇

摘要:当前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受过去传统的以“出口导向型”的对外经济战略的影响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指标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忽视了对资源、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社套公平缺失。在以重商主叉的视角对相关原因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经济效益评价与资源、生态环境效益评价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相结合。

关键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商主义;修正

1重商主义基本思想

(1)在社会财富观上重视货币。重商主义坚持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金银。认为金银即为财富的惟一表现形态,把货币即金银的多寡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富裕程度的标准。(2)认识到商业的重要性,重视对外贸易、谋求贸易顺差。重商主义认为财富的源泉只能是流通领域,只有靠流通才能增加社会的财富。还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认为国家应保护商人的地位,发展商品经济。随着认识的深化,他们进一步明确:纯粹的国内商业虽属必要,但不能增加国家的财富(货币量),对外贸易才是国家富裕的根本保证。同时,贸易顺差,才能保证金银源源不断的流人国内。托马斯·孟在他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明确提出了贸易差额论的原则。他极力主张发展对外贸易,并提出和论证了为保证贸易顺差应采取的途径和手段。(3)强调国家的作用。重视发展本国的制造业。重商主义者要求建立统一的民主国家,认为中央集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国家致富的重要保证。同时颁布保护商业、工业的法令,实行货币输入和产品出口,限制或禁止货币输出和商品进口的政策。

可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重商主义是一个思想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不仅仪是斯密所描述的那样“重商”,而是一个将商业、贸易、工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的理论及政策体系。历史证明,重商主义学说促进了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发展历程。

2现有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商主义分析

受重商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借鉴了“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的经验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确立一条以“出口创汇”为导向的对外经济战略。在这一战略的指导下一切对外经济活动以及对我国贸易发展的评价指标都带上了一股浓厚的重商主义色彩。这一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2.1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开始实行的是“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型”并列的经济政策。1994年进行外汇改革后,人民币太幅贬值,这标志着我国全面转入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西欧各国奉行的重商主义政策有着极其相似之处。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重商主义思想影响下的“出口导向型”战略导致了我国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对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特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发展对外贸易,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辅助和直接推动对外贸易总量的增加和贸易顺差的实现。

(1)廉价货币、出口补贴。

中国在实行这种经济战略时借助了两种手段。第一个是廉价货币;第二个是出口补贴。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市场汇率制度。通过汇率并轨,人民币深度贬值,由以前的1美元比5.7元人民币贬值到8.7元人民币,实则远远低于自身的购买力价值。再加上出口补贴的政策,使出口货物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有了这两手,从而使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价格偏低,竞争力大增,成就了中国对美国大量出口。

(2)招商引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有效的促进经济发展,政府不遗余力的招商引资。中国各级政府制定了各种优惠的政策比如说:税收优惠、设立外商开发区,降低贷款利率等。这一政策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使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增强了经济活力,扩大了出口。另外对出口还特别实行了退税优惠等政策。

(3)大力发展加工工业。

在沿海沿江经济带上大力发展以“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通过发展这种劳动密集型工业,扩大出口,目前中国在纺织品、服装和制鞋等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均已居全球第一。2005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外贸出口总值的55%,2007年,我国对美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1454.1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对美出口总值的62.5%,加工贸易项下对美贸易顺差1272.5亿美元,相当于2007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的77.9%。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中的地位。

(4)“外资”主导中国的出口。

众所周知,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土地成本纷纷来华投资设厂,将中国变成其生产、组装基地,然后出口到世界各地。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外商出口占我国出口额的比重由1980年的0.04%大幅上升到2005年的58.3%。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出口企业200强中,外商投资的企业就有148家。出口额达1675.5亿美元。占前200家企业的出口额的75.5%。而现有的对外贸易评价体系在对于我国出口中的外资控制现象缺乏有效的细分,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值得我们深思。在我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绝大多数产品是要依赖国外的专利技术的,这对于我们在评价我国的对外贸易效益时需要有清楚的认识,并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增强核心竞争力。2.2忽视了对资源、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

这一评价体系忽视了发展对外贸易尤其是在重商主义思想影响下的“出口导向型”战略对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的不利方面。“出口导向型”战略下长期的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整体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然而,问题也同时彰显出来了——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中的“四多”“四少”。(“四多”,“四少”是指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强度大的产品出口多,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强度小的产品出口少}产业链低端产品出口多,产业链高端产品出口少;传统产业出口多,高新产品出口少;货物贸易出口多,服务贸易出口少。)它带给我们的另一个“财富”就是资源的不断枯竭,生态遭到破坏,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比方说长期的低价值产品出口,造成国内原材料和能源的大量消耗。由于消耗的资源大都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我们面临的资源枯竭危险不断增大,尤其是能源危机。伴随着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不断飙升,中国不得不花更多的外汇去购买日益稀少的石油。

随着遍地开花的工厂拔地而起,尤其是国外把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大量转移到中国生产,然后再从中国进口。长期的招商引资使得利益实现了国内外共享,然而污染却留在了国内。温怀德,刘渝等通过对中国30个省(市、区)2000年~2005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FDI与环境污染效应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出口贸易与FDI加剧了中国环境污染的结论。虽然外汇有了,但我们付出的代价却是难以计量的——严重威胁子孙后代的利益。

然而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还将在未来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现阶段的出口结构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出口产品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在这样一个阶段,保护环境会引起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失去了价格优势的中国产品,再出口就是一个问题了。长期的“扩大出口,赚取外汇”思想使得一些企业对一些污染产品不断扩大生产,增加出口,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地威胁与破坏。

2.3社会公平缺失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德国。其中出口额达到12180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伴随着贸易量的增加,长期的贸易顺差和资本流入,使我国的外汇储备增加得非常快,截止到2008年3月末,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6822亿美元,同比增长39.94%,是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然而,在我们的身边却有着这样一种现象:东部沿海经济发展了,从事外贸业务相关的老板富有了,而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他们的工资水平长达数年的徘徊,收入低,没有任何的保障且还被人歧视。社会公平缺失,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对外贸易评价体系的不足。

3改进措施建议

3.1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同时结合着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新格局,尤其是我国在世界贸易中地位的上升,我们有必要修正当前的一些评价指标,以期更加完善的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真实情况。同时还应该体现对外经济效应变动的连续性。

3.2经济效益评价与资源、生态环境效益评价相结合

在评价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水平指标上注重将经济效益同资源、生态环境效益结合起来,修正过去片面追求贸易总量,贸易顺差以及贸易发展速度等指标,增设一些反映外贸易发展过程中资源利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价指标。走一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子孙后代留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