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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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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营销;竞争力;误区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1-0066-02

企业应该采用怎样的营销策略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什么样的产品才能打动消费者?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为什么能风靡全球?就解渴的功能而言,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替代品不计其数。但是,它们长期雄踞同类产品销量榜前茅,它们的魅力在哪里?消费者并不是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只考虑商品的物质作用,消费者也有情感诉求,甚至在很多时候,后者占据主要地位。否则,就无法解释某些消费者对顶级车的喜爱,对名贵品的青睐,不惜为它们花费巨资。所以,手表不只是一个计时工具,提包不只是一个收纳产品,汽车不只是一个代步工具。

我们可以把以上现象解释为产品文化的魅力。正是由于文化的魅力才会让消费者在同质化的今天选择适合的产品,这里把可能产生吸引力的文化称作“影响文化”。文化营销就是将满足消费者核心价值需求的产品作为一种影响文化的载体满足消费者对文化的深层需求的营销过程。

1文化营销的概念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文化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文化产业的兴起和繁荣,比如电影、电视,另一方面是企业开始重视品牌文化建设,文化成为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文化营销活动也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文化营销的概念。

11文化营销是“文化”和“营销”的组合

文化营销是营销方式的一种,是企业有意识地去发现、培养或者创造企业或产品中存在的文化因素,激发商品的文化属性,构建亲和力,把企业营销缔造成为文化沟通,通过与消费者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共振,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营销活动。

12文化营销是一种着眼于长期的营销

文化营销是通过宣传文化的方式,搭建和消费者之间的情感纽带,不仅让消费者认可产品,更认可企业倡导的价值观,从而达到长期营销的目的。

13文化营销需要企业全体人员共同参与其中

文化营销并不仅仅是营销部门的责任,它是企业在核心价值观念的影响下,通过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共同努力,形成的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营销理念和企业形象,并最终形成一种营销模式。这种营销模式的形成需要企业各层级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2企业文化营销的作用

21企业借助文化营销可以更好地取得差别竞争优势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对于身处经济浪潮之中的企业而言,只有具备自己的特色,才能在众多竞争对手中,不被淘汰,才更可能走上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因为产品的功能,属于硬件范畴,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模仿,但是文化是软件,是经过时间积累、岁月沉淀才得以形成的,更容易形成自己的特色,而难以被模仿,即使被模仿,对于消费者来说,后来者已无新意。企业用文化营销武装自己,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入文化理念,在产品、品牌、促销等过程中注入文化内涵,既可以提高产品的价值,又可以建立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优势,从而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传统的营销理念的“创新”就包含了产品概念和文化理念的结合,所谓的“经济唱戏,文化搭台”使企业本身和其产品成为既有形又有“神”,神形兼备的完整体。

22企业借助文化营销可以更好地提高竞争力

文化营销向消费者传递的是一种文化底蕴,一种价值观念,这种理念是企业根据自身定位和消费者需求所创造出的价值观,如果它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就不会随着技术的改变和产品形态的变化而轻易改变。这种价值观让企业形象经久不衰,使企业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比如说御泥坊,这是淘宝网上一家主营面膜的企业,从淘宝统计数据来看,御泥坊在同类产品中的销量连续几年遥遥领先。御泥坊在同类产品中成为一枝独秀,与其独特的文化营销战略密不可分。

第一,“御泥坊”三个字,表明了其与同类型产品的不同,一个“御”字暗含着历史和曾经的尊荣。虽然封建统治阶级已经在时间的长河中被湮没,但是被他们认可的产品,对今天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具有巨大吸引力。

第二,在网上购买御泥坊产品的消费者,在收到产品的同时,还会收到商家赠送两颗“魔法豆”种在土里,按时浇水,豆子就会成长。其他商家也会给顾客赠送小礼物,诸如梳子、钥匙链等。相比较而言,豆子是有生命的,买面膜的多是年轻女性,她们情感细腻、丰富。看着一天天长大的爱情豆,御泥坊也就更多地留在了她们的脑海里。

3我国企业在文化营销中存在的误区

31营销活动没有系统性

对于任何组织而言,文化的形成需要所有人员的认可、参与、配合。文化营销亦不例外,它属于组织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它们的延伸。组织文化本来是属于企业内部的事物,但是出现文化营销后,就要将企业文化通过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传递给消费者,并借此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情感上的联系。但是因为“文化营销”有“营销”两个字,有些企业就认为文化营销是营销部门的工作,其实不然,成功的文化营销必然需要企业各部门的配合,从方方面面将企业文化融入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中去。

所以,文化营销是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企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需要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全面推进,需要理论的指导,实践的配合,需求的引导,营销活动的管理。

32文化营销实现理念不明确

企业在实施文化营销时,本身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定位――这个定位可以因产品不同而改变,明确自己通过产品或者服务,要向消费者传递什么。比如蒙牛在推出酸酸乳的时候,冠名了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节目,蒙牛酸酸乳以“健康、时尚”的产品形象向年轻一族展示自己,告诉他们蒙牛酸酸乳和他们属于一个群体,蒙牛酸酸乳就是为他们设计的。沃尔玛的定位也就是它的核心使命是――帮助顾客省钱,让他们生活得更美好。经过几十年的践行,沃尔玛在消费者心中塑造了这一形象,成为全球最大的连锁零售商。

企业在向目标消费者传递产品或服务时,可以传递的理念有很多:售后服务可靠,价格低廉,品质一流等。不论是市场营销一线人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价值所在,并完整传递给消费者,这是文化营销实施的基础。但在现实的市场营销活动中,一些企业的人员对产品理念不清,传递失真,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认识产品,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无法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佳燕,李卫红略论文化营销与事件营销的融合[J]现代商业,2014(4):66-67.

[2]单凤霞我国体育彩票的文化营销理念与模式[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4(1):27-29.

[3]李宁文化营销策略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及其对策[J]现代商业,2014(3):43.

[4]郭雅囡浅谈肯德基在中国的跨文化营销[J]中国外资,2013(24):84.

[5]鲁班文化节文化营销建行业标杆[J]声屏世界・广告人,2014(2):31-32.

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2篇

1 统计在经济方面的应用 

统计思想远古即存,发展至今,对统计学的理解、研究和实际应用已经扩展到整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管理、经济、艺术和文学领域。毫不夸张地说:统计学已经成为探求各门科学真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人利用统计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出各种决策,或制定将来的计划,或决定购买股票和股份来做出明智的投资等。为了能对所有有效信息正确地理解和应用,并提防那些能将人引入歧途的宣传广告,人们有必要掌握一定的统计知识。在当今由科学和技术控制的时代里,对统计基本素养的需要就如威尔斯(H.GWenS)所预见的那样,就像读和写的能力一样,将来有一天统计的思维方法会成为效率公民的必备能力。有人说,越繁荣的国家,统计越完备。其实这句话把因果关系给弄颠倒了,通过行政渠道,特殊的抽样调查及发展着的统计方法,我们能够收集到大量的社会经济数据和人口数据,制定公共政策不再是一种带有不可预测成功概率的赌博或者是碰运气的事情。在当今科学技术领域内,基于有效的信息,我们能制定出最佳决策,而且由信息的反馈和控制可继续监视所做出的决策。从数学角度来讲,统计是寻求不规则数字变化中的规律学科,是研究随机现象的工具。基于统计的这样的数学地位,其可以称得上是数学界的支柱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发达,数字化更加普及的今天,统计在如今的信息社会至关重要。对于经济来讲,统计关乎利润效益、风险评估、决策举措等各个方面,也只有统计才能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分析统计在其中的应用,值得一提的是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在经营上,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会采用各式各样的可以提升利润的手段,比如低价策略、饥饿营销等。这样表面上的打折亏钱,实际上依旧是自己提升利润的手段。而进行打折的时机,往往依靠统计来进行数据支持。因为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很多,各种看似杂乱的变量,依赖统计往往能够得到规律性的表达,这也就给商家带来营销机会,借助内在规律,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 

再比如保险行业。大千世界千变万化,人们的生活也遍布不确定的因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均可能威胁影响人们的生活,因而保险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受人们追捧的对象。同样,也正是因为这些随机变量的出现,给统计施展功能的机会,催生了保险行业的萌芽到现在的兴盛。试想一下,如果每一个变量都能够准确地预测,那么还会有人愿意开展保险业务吗?所以,正是这种不确定给我们的经济方面带来很多契机。不过,尽管这些不确定随机发生,但是从宏观角度,它们也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所以,影响保险业务的关键,就是保险公司对这种规律现象的掌握及了解程度。一般的保险公司中,都会有这样一批人,他们专门处理这些看似无规律的不定数据,从收集到整理,努力发现其中的规律。这些顾问为保险项目出谋划策,提供大数据基础,让一个保单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2 统计在生活方面的应用 

可以说,生活中处处有统计的影子,通过统计这种计算方式而产生的各种社会活动充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且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丰富。这些密切的联系可以涉及以下方面,比如抽奖活动、生活游戏等。其实这些看似好玩有趣的推销方式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蕴含统计学知识。然而正是一些消费者并不能够将这些营销手段与统计学原理相互联系,从而导致了很多不理性的购买记录。其实,生活中的营销方式都是商家借助统计学知识,以大数据为施展基础,利用消费者的侥幸心理,从消费者身上套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从生活中发现统计的影子,分析统计的根本,认识统计的重要性,不仅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事物的本质现象,更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仍以保险行业为例。一个保险公司接受人身意外险,在保险额上限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交付1200元基本保险费用。那么,从现在开始如果出现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是要赔付的。但是,这能说明保险公司一定赔钱吗?当然不是,如果我们加以统计的话,如果有1000个当事人购买这种人身意外险,那么我们可以用统计方式计算保险公司能够盈利40万的概率有多大。我们先稍微假设一个数字,每一次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平均为5万元。那么这就意味着不能超过16个人出意外。而借助统计学知识,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出意外的概率在5/1000以下,所以盈利40万的概率几乎是100%。所以,你是否从中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借助统计学知识我们可以发现那些看似亏钱的生意,其实都有着极大的数据依据,而保险公司亏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除了商家,还有企业也是离不开统计这个学科的。如今的媒体发展迅速,从报刊到网站,再到电视节目,各式各样的媒体端口轻而易举进入我们的生活。所以作为拥有如此多受众的媒体,统计在其中发挥拳脚的机会也便是更大。比如电视广播,想知道究竟哪一个电视节目深受观众喜爱,那么就可以采用统计的手段进行受众人数的统计。通常的数据收集方式可以有以下种类,比如分发调查问卷、网页填表等。在进行数据收集时一定要保证具有绝对的随机性,保证受众的随机性,这样才能真正表达群众的真实意愿。

再如我们在路边及商场遇到的抽奖活动。一个箱子里有很多奖券,抽到什么就送什么。那么我们假设商家在箱子里放置了1000张奖券,其中有30张是有奖的奖券,其他都是空白奖券。假设有1000个人去抽奖,那抽奖的结果跟抽奖顺序有没有关系呢?知晓统计学的人都知道,这是没有关系的,抽奖的结果跟抽奖的顺序没有丝毫关系,而每一个人能够得奖的概率只有3%。比如,小明从水果批发市场购买香蕉。当然在购买之前,小明向卖香蕉的老板询问香蕉的质量。卖香蕉的老板对小明说,我这里一箱香蕉有100只,最多只有三四个坏的。于是小明心想,如果自己打开10个,其中不超2个坏的就交易。但是事实却不是这样。小明打开10个却发现有3个坏的,于是小明便向老板指责道,你这一箱至少有5个坏的。那么,小明说的对吗?那我们便用统计的方法进行简单 计量经济学论文。每箱香蕉有100只,其中5个是坏的。抽取的10个中坏香蕉为3的概率为p(X=3)=0.00625,同理,p(X=4)=0.00038,p(X=5)=0.000003,根据古典概率的定义,10个苹果中坏苹果大于2的概率p(X>2)=p(X=3)+p(X=4)+p(X=5)=0.006633,这个概率是很小的,几乎不可能发生,因而小明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十分有依据的。 

我们看电视台的预报天气的时候,常常会听到主持人说,“明天的降水概率为0.2”,那么,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是说明天会下雨的机会,就像是我们普通所说的一个抽球试验(就是在该试验中有10个球而白球有2个),那么我们抽出其中白球的机会是相同的。其实,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处处都能看到概率的影子,小到天气预报,大到火箭上天,这些都离不开概率论。而那些保险业、金融业的一些风险预测更是和概率论有很大的相关性。通过计算体育彩票或是福利彩票中奖的概率的大小都可以发现: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会中奖,因此购买者要怀有平常之心,既不能把它作为纯粹的投资,更不应把它当成赌博行为。利用概率可以解释街头上的一些常见的赌博游戏中主持者在每局中一般都会赢。总之,概率的应用可以使我们生活和投资得更理智。 

3 结语 

总而言之,统计在我国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是很多企业公司进行决策的重要的手段。从自我角度来看,统计是我们进行理性消费,做出决策的重要数据处理方式。随着当今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的进一步进步,经济全球化催生现在的经济大繁荣,统计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变得无处不在,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相信随着我们对统计的进一步理解认识,统计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我们的未来生活定会因为统计的加入而更加多姿多彩。 

参考文献 

[1] 郭林涛.概率统计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3,(9). 

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 要: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健身群众的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和锻炼习惯各不相同,客观需要不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两种(公益和非公益)不同类型的指导人员。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都是全民健身发展的重要力量,将并存发展,共同贡献,不可能只发展其中一方面队伍,本文针对我国职业(非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体育产业的发展有赖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体育早就成为一个产业部门,在许多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有些甚至成为支柱产业。体育产业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政府体育政策、法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体育经纪人市场发达;规模大,产值高;从业人员多,影响大;涉及面广,体育与经济关联度高;国际化趋势。 

1985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的统计报告》,体育被正式列入第三产业,从而使其产业性质得到了确认。尽管如此,时至今日,体育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尚未成为一个独立完善的产业,而体育产业的发展壮大必然要走产业化之路。所谓体育产业化,就是改革体育体制,使体育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充满活力的新机制,使体育由事业型、公益型向经营型转变,使其能够向社会提供体育产品和劳务。其实质是体育思想观念的革命和制度的创新,是要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基础上,开发体育的经济功能,把体育与经济结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经济行为,刺激体育产品(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需求,拓展体育市场,加快体育的产业化进程,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健身将成为未来消费市场的一大热点,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及健康水平的需要,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行业将出现前所未有的迭起的发展局面,尤其是正在培养、建设中的职业(非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将成为全民健身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体育人才资源。那么什么是职业(非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在赢利性体育场所的劳动岗位从事体育健身指导工作的人员。 

1.我国社会体育发展趋势 

社会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是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 

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其本质特征是强身健体、愉悦身心。 

1.1体育人口增加明显化(我国体育人口判定标准为:每周身体活动频度3次(含3次以上);每次身体活动时间30分钟以上;每次身体活动强度中等程度以上。)。 

1.2价值需求趋向多元化(社交的需求,感官刺激的需求,宣泄的需求,磨练 

意志的需求等,对不同体育项目或活动中获得不同的行为美的体验)。 

1.3生活化(成为家庭生活的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 

1.4健身趋向科学化。 

1.5活动复合化(如体育、休闲、娱乐以及旅游等几类活动组合在一起)。 

1.6管理趋向法制化。 

1.7产业趋向市场化。 

1.8群体趋向老龄化(据2001年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 

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很高,其中60~65岁参与体育活动占该年龄段人口的41.15%,66-75岁为38.46%,76岁以上为30.70%,达到了较高的参与水平,在未来中国老年人口将以世界最快的速度发展,老年人体育已经和社会保障、家庭赡养、福利、保健、医疗、文化娱乐、继续教育等一起构成了中国老年社会的组成部分,并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作用。)。 

2.我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数量严重不足。 

2.2队伍的文化程度偏低,资源质量不高。 

2.2.1社会交往、人际沟通、营销等管理知识短缺。 

2.2.2健康教育、运动科学等专业理论知识薄弱。 

2.2.3把握人们的体育需求能力差。 

2.3地区差异大。 

在数量上,经济发达地区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较不发达地区多,城市比农村多;在质量上,经济发达地区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较不发达地区高,城市比农村高。造成这些地区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经济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的制约作用造成的。 

2.4培养机制不完善。 

2.4.1培训方式单一。虽然是面授与自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学员自学能力不强及缺乏自我检查、督促机制,自学有名无实。 

2.4.2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估制度、评估体系没有。 

3.我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国家行政主管机构与地方行政主管机构在体育主体市场培育发展及机制开发方面毫无作为。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对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各个项目的考评员培养及教材、大纲、试题库等的编写工作进度缓慢,影响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全面发展。 

3.2专门执法队伍缺失。 

3.3培养经费的投入短缺。 

4.我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建议 

4.1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政府在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建设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所需政策法规,完善有关激励、竞争、约束等经营管理机制,营造优良宽松的人才发展环境,在不同的社团和机构间起信息沟通与联络的作用等。 

4.2通过国家及地方行政各类相关机构举办的大中小型赛事的推动,营造体育竞赛的社会氛围;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健身服务;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努力拓展人才交流、信息、技术、培训服务业务;积极探索竞技体育职业化道路。使得更多的人员参与到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中来。 

4.3体育专业院校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有良好的学生基础,要更多地引导它们成为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加速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速度。 

4.4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体系等,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配额,用于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职业化教育培训。简单讲,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4.4.1职业化的体育工作技能培训。 

4.4.2职业化的体育工作形象培训。 

4.4.3职业化的体育工作态度培训。 

4.4.4职业化的体育工作道德培训。 

4.5规范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对学员的审批程序和行为,严格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考核鉴定。 

4.6吸收退役运动员成为健身指导服务业的骨干力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于2011年3月23日在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将通过职业转换期的学习、培训和考核方式,培养更多的退役运动员成为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体育教师。“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群众体育来培养更多的各级各类体育人才,特别是要注重培养更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和群众体育骨干人才,同时也注重储备青少年体育人才;另一方面,竞技体育优秀人才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多渠道、多方位回报社会,带动更多的群众参加体育健身,营造全民健身的社会氛围”。 

4.7 强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在体育行业从事经营行为人员(如是否持证上岗等)进行监督,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有法可依,也可以做到违法必究,更可以调动和保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其通过合法的经营,为社会体育发展做出贡献。 

4.8要根据老年人群体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老年体育管理和科研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人才,着手研究开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适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健康需要的项目。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职业加以规范管理,并按被评定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等级和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取酬,可吸引众多的体育爱好者和体育工作者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其建设对更有效地推进全民体育健身运动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4篇

考研族

我们从小到大就一直在考试,小考、中考、高考、考研、考博,一路考过来。而今,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上升,不少人继续选择了考试――考取研究生。

“决定考研之后,至少我现在不用为找工作而烦恼,只要专心致志复习准备考研就行了。”山西大学化学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任雪佳告诉记者,从9月份开学后,她便为考研的事举棋不定,最后她为了避开就业难的问题,还是选择了考研。“我现在也看开了,没有以前那样抱怨社会、抱怨不公,先充电3年,增加自己的价值筹码,再投入到竞争激烈的社会当中。”教育学院的毕业生马小林说:“他们班有三分之二的同学报名考研,他们考研的原因有很多,如缓解就业压力、考名校、提升自己的学科知识、为以后找份好工作打好基础等,而一半以上的人都是迫于就业压力才打算考研。”

除了应届毕业生,不少往届毕业生也加入了考研大军。哲学学院的高羽是去年毕业的,当时也参加考研,不过没能考上理想的学校,之后也没有打算找工作,而是在学校附近租了间房子专心复习。她说:“不用像有些同学那样需要考虑家庭条件是否允许,和父母商量之后还是决定先不找工作,再搏一搏。”原本在一家沥青公司工作的小左半年前也辞职投入到考研复习中。他说:“因为原来的公司发展空间有限,本来想跳槽的,但是如果找大企业的话又多数都要求研究生学历,好工作实在难找。”

但是也有同学考研是因为自己喜欢本专业,一心想搞学术。“我倒觉得,我考研就是为了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做一名优秀的研究生,写出优秀的论文,然后再考博,毕业后能当一名优秀的老师。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也觉得是一件光荣的事情。”文学院小刘说,“至于我的生活来源,主要还是家里人接济。所以我很感激我的父母,至少能够让我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

被采访的已经考过研的大学生中,多数都是因为就业压力所致。据有关学校的调查显示,中文、法学等就业难度较大的专业恰恰是考研率较高的专业。很多考生都希望用3年研究生时间来缓冲就业压力。

研究生毕业的杨方瑜告诉记者,不少人都认为研究生毕业就能找到好工作,其实不然,“如果没有做好职业规划,研究生毕业后找工作的难度远远大于本科毕业生。考研并不适合每个人,若是希望继续提升自己的学科知识,考研是个不错的选择。但考研并不是找到理想工作的根本保障。”

不管他们是出于就业压力还是出于自己的喜好,他们选择考研也是依据自身的状况作出的选择。他们总相信明天是美好的,明天的太阳可以给他们带来好运。

考碗族

如果用“进入快车道”来形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那用“火箭般蹿升”来形容公务员报考热一点也不为过。种种迹象表明,公务员报考热度有增无减。

马海鹏是大同大学2010届毕业生。他告诉记者:“我们班有58人,大部分要考公务员。他们说考公务员就像买彩票一样,我们都会试一试的,就当买了一张彩票。”他接着说:“但是,我班大约20人准备一考到底――考完国家考地方,直到考上为止。每天学得昏天黑地,满脑子除了数列就是法律常识,都快走火入魔了。这些人被统称为‘考碗族’。”

对于考碗热的形势,青岛大学学生张伟(已经考上公务员)分析道:“毕业生增加了,可工作机会没有相应增加。再加上美国的金融危机,就业形势更严峻。”在这种背景下,高校毕业生抱着“是个机会就上”的心态纷纷报考公务员,哪怕仅有千分之一的希望,也不肯放过。“再说了,现在企业的低收入、低保障以及低公平度造成大学生寻求更加稳定的收入和体面的生活。”于是,纵然有三亚“99分行测”事件,许多毕业生还是选择了挤公务员考试这个独木桥。

除了考公务员,大学生还选择考事业单位和“村官”。晋中学院的一位毕业生这样看待当“村官”:“我考‘村官’就是想试试自己是不是块当‘官’的料。另外,虽然我是个大学生,读了十几年的书,但根本就不了解社会,不了解最基层的现状,能去当几年的‘村官’,对自己是一种积累和丰富。但是‘村官’不是我的最终目的。”

当“村官”也给大学生提供了一条就业的出路。不管能否顺利当“官”,起码能解决眼前的困难。山西大学外语学院的苗江说:“我们专业就业不是那么好,考‘村官’也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况且‘村官’收入也比较稳定,暂时不用家里救济我,我可以在工作中继续寻出路。不然,我现在租房子等一系列开支还得求助别人。而且,‘村官’比在企业打工稳定些。”苗江又补充道:“当然了,考‘村官’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考上,也有一定的竞争性。只要自己努力了,还是会有相对好的结果。相信自己,困难只是暂时的。”

而有的大学生只是把考‘村官’作为考上公务员的跳板。太原师院物理专业的李雄说:“公务员太难考了,我先考上‘村官’,然后再考那种乡镇公务员,以后慢慢发展吧。”而山西大学计算机系的张力鹏却调侃地说:“咱现在毕业了,也该考虑找对象成家的事了。人家女孩子现在不是热衷于嫁碗族么,我们男同胞就考吧。先考‘村官’,再考公务员,一步步来吧。”

考碗也是一条路,不管再怎么难,他们仍然去努力,去争取。

创业族

走在山西高校的校园内外,我们会看到不少店面是年轻人开的,还有摆地摊的。山西大学校门外面就有许多年轻的面孔在摆地摊,扯开嗓子大声吆喝着,不用问就知道是马上毕业的大学生。

闫晓飞是大四的一位学生,他摆的地摊是一些拖鞋、袜子之类的物品。他说:“论文也答辩完了,就等毕业证和学位证了。工作也不好找,我先做一些小本生意,赚点经验。” 闫晓飞说他大三的时候就和同学合作摆地摊,了解进货渠道,“有时候早上五六点的时候就起来进货,不然就晚了,进不上货。”问到是否一直摆地摊下去,闫晓飞说:“摆地摊虽然风险比较小,但是也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悠闲,每天躲城管,躲来躲去也不是长久之事,总想着自己也开个店,但由于经费原因,一直没开。”

旁边还有一些卖饰品、手机挂件、衣服、包等的地摊,也大部分是大学生摆的,也有一些社会人士。学校里边的不少店面也是大学生开的,有饭店、洗衣间、零食店、化妆品店,还有书店等。开化妆品店的大学生小吴说:“家里帮忙投资了些,和同学几人合资的。以前都是一边上课一边经营,大家几个轮流看守店,还请了一位专业的美容师。”她接着说:“校园里消费群还算比较多的。现在也基本毕业了,也不打算出去找工作了,我们打算一直做下去。一方面风险小,一方面积累一些经验,然后发展成太原市连锁店,再远一些的话就是在全国发展。但是这一切都取决于我们现有的诚信、服务和质量。我们会坚持走好每一步的。”

创业族除了在校园内外开店、摆地摊,还有就是加盟各种专卖店、开网上商店等。理工大朱红说:“我从正月里开学来了就开始找工作,零工也做了不少,但一直觉得自己学到的市场营销知识用不上手。我一直想找一个专业对口的工作,比如做销售,但每次都不尽如意。马上就走出校园了,我准备自己开店,一直筹划着加盟稻草人皮具,这种皮具产品属于中高档消费层,在太原比较有市场,但不开在学校。”

朱红的同学高志强在网上开了一家淘宝店,“现在比我上学的时候还卖力。我相信一切的付出会有收获的,现在网购越来越成为趋势。”淘宝与日本雅虎共建的两个网购平台“淘日本”及“中国商城”正式上线。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上述平台的上线意味着淘宝网国际化迈出第一步,这意味着如果淘宝在日本市场取得成功,将向更多海外市场进军。“所以,机会到处都是,看你怎么把握时代的脉搏。” 创业,选择了,就走下去。

蚁族

北京大学博士后廉思主编的调查实录《蚁族》出版,将“蚁族”带入公众视野。“蚁族”群体普遍扎根在城中村,那里房租低廉,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都聚集在此,他们收入微薄,生活能省则省。

山西大学附近的许西村、北张村聚居着大部分的大学毕业生。近些天,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的毕业生准备离开学校进驻城中村,这些村的房价也居高不下。出山西大学的东门要经过许西村,我们会看到陆陆续续的脚蹬三轮车在运送被子、衣物、生活用品等,这些就是做好“蚁族”准备的大学毕业生的家当。

法学院2010届刘爽已经在许西村租好了房子,20多平米带卫生间的单间,每月除电费水费450元。他说:“先找一份工作,先养活自己再谋发展吧。这里条件虽然简朴,但比起宿舍的4人间来,还是蛮舒服的,也自由,接下来找工作也有个地方住着。”

财经大学的牛晓萌学的是会计。她在去年年后就开始找工作,她没有考研、也没有考公务员,只是一心想找一个专业对口的工作。4月份时在一家汽车公司做会计工作,一直到现在。她说:“每个月工资1600元左右,仅够养活自己,还来不及报答父母。”但是,她坚信,每个人的生活状态都是自己选择的。“我们是打不死的小强,就这样活着。拼到最后,不管路是怎样。”

理工大附近同样有这样的城中村,也有一些小区。条件好的可以几人租一间三室一厅的房子,平均下来,价钱也可以接受。太原师院2010届化学学院的赵敏,今年考研失败,决定再奋战一年。她就是和别人合租的房子,“三个卧室,一人占用一个,平均一人300多元钱。我们都是来年再考研的,这样也挺好。大家平时可以互帮互助,互相鼓励。”

当然,也有人想,一个普通人家供一个大学生不准备10多万,恐怕读不下来。没有家长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在读完大学后(特别是名牌大学),蜗居在城中村,有的甚至找不下工作。对许多普通家庭无论从面子上还是物质上都是难以承受之痛,这当然也和目前社会的大环境有关。

从大学生本身来说,找不到工作还需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不要一味的抱怨社会不公,企业势利。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现状。当你无法改变这个社会、这些规则时,就要坦然地去面对和适应它,调整好心态,重新认识自我,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成功的人士都是从底层做起的,只要你是金子,总会散发自己的光彩。既然做好了“蚁族”的心理准备,既然选择了从零开始的生活,那就努力吧。

回家族

大学毕业了,有的学生选择回老家就业,考老家的‘村官’,有的选择回家待业啃老。

很多农村大学生背负的是全家人的希望。为了培养一个大学生,有些家庭是倾尽积蓄甚至负债累累。但是毕业后他们面对城市里激烈的竞争和复杂的社会无法很好地就业,于是,他们选择了回老家就业。 “工作很难找,很多岗位都要求有工作经验,有时候笔试关过了,因为不善言谈,在面试时被涮下来。”碰了几次壁,山西大学工程学院2010届的小王说:“我之前在几家公司工作过,月薪800元,而且没什么发展前途。”最后,失去了工作信心的小王准备回吕梁老家。“吕梁那边不像太原这么多人才,大学生还是比较吃香的。而且,在自己成长的地方工作,有父母在,还是有一种归属感的。”比起在太原的村子里租房子,四处奔波,小王还是愿意回老家就业。

山西大学历史学院的小宋说得更实在:“马上就离校呀,我就准备回老家临汾应聘老师。当个历史老师,还能照顾我父母,待遇还比太原这边高,我何乐而不为呢。”“回老家并不意味着退缩,主要看你追求什么样子的生活。每个人的追求不同,选择也会不同。”同样想回老家的魏星星想回老家考公务员,“今年的省考快了,回老家考公务员,竞争相对小一点点。考公务员不成,‘村官’也可以,创业也可以。只要咱把心态放好了,不怕没饭吃。”

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手机短信的出现,是人类文化史上的一次革命。手机短信以“第五媒介”手机为载体,迅速介入人们的生活,影响到了人们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从手机短信的流行现象入手,探析其流行原因、其在文化介质层面上的特点,对手机短信的文化特征与功能进行分析,说明手机短信的流行不单单是指一种文化现象的流行,它昭示的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兴起。

纵观人类文化史的发展进程,新技术革命下诞生的每一种新媒介都会对人类社会和文化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媒介即是讯息”,马歇尔·麦克卢汉这一着名论断便是对传播媒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高度概括。在20世纪末出现的手机,目前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介入人们的生活,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文化影响到了社会生活和文化的方方面面。

一、手机短信流行现象

1992年,当世界上第一条短信在英国沃尔丰的GSM网络上通过PC向移动电话发送成功的时候,谁也不会想到,当初这项由电信运营商为解决手机话费过高而推出的低廉文本信息的服务,这个看似非常小孩玩意的一个通讯交流的东西,竟会在多年后对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甚至对政治都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

中国的移动通信网络早在1994年就具备了短信功能,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从1998年开始,中国移动、联通先后大范围拓展短信业务:2000年,中国手机短信息量突破10亿条;2001年,达到189亿条;2004年,数字飞涨到900亿条。2005年全国手机短信发送量达3,046.5亿条,比上年增长39.9%。2006年全年短信发送量达到4,296.7亿条,比前一年增长了41.0%,而仅在2007年3月,就发送了1,826亿条,比2006年12月增长了38.1%,这还不是在年节月份。2007年,移动短信业务量达到5,921.0亿条,同比增长37.8%。短信文化在中国的兴起是近几年的事,但中国却是短信使用量增长最快的国家。随着手机短信由纯文本形式到融声音、图片、文字于一体的多媒体彩信的进化,我国手机短信用户在2007年底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在拥有手机的5.47亿人口中使用短信业务的占到69.37%,中国的手机短信用户已经超过了美国的全部人口。在2007年的春节除夕到初六7天的时间里,中国人就发出了152亿条节日短信。北京市的短信统计数为7亿条,以常住人口1300万人计算,相当于每人发送50多条。从1998年至今,十年的时间里,不管你愿意与否,短信,作为一种新的沟通方式,已经深深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成为有可能引起社会生活方式巨大变革的流行文化。

互联网在40年前掀起了一场生活方式的变革,而今天日益普及的短信文化则似乎在悄然昭示着一场新的生活方式的开始。据北京勺海营销研究集团2006年底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居民手机短信消费行为的调查显示,63.1%的被访者曾经使用手机向他人发送过短信,其中年轻人发送短信的比例高达89.0%。善于追逐时尚的青年“手机一族”已经成为手机短信这样一种新的文化方式的普遍接受者。这注定了手机短信这场“全民文化运动”绝非昙花一现,而是具有极强生命力的年轻人的文化运动。

二、手机短信流行的原因

着名文化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指出:“任何新媒介都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一个生物裂变的过程。它为人类打开了通向感知和新型活动领域的大门。”从消息树到尺素书简,从报纸杂志到广播电视,从电话传真到BP机,从电脑网络到移动手机,人类需求的多样化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一次次推动了信息传播工具的革命,从而推动了人际交往方式的变革。从这样的背景来看,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手段,有着深刻的时代意义和文化意义,正给人类的沟通带来一场新的革命。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现代人灵巧而热情地在70个字的空间里享受到信息传播的乐趣。

(一)技术方面

手机短信更加便捷,无需任何其他的附加设备,也不受相应地理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只要你有一部手机在电信信号的覆盖区域内就可以随心所欲接发短信了。

(二)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是短信迅速流行膨胀的根本因素

短信突破了目前中国的消费价格壁垒,无论是手机自身的价格还是发送信息的费用,在一般意义上说都是最普通的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短信用户使用手机短信是因为短信更为便宜。短信一般为0.1元/条,而手机话费市内一般为0.2元/分钟。对那些尚未具备经济能力的青少年群体,他们最为现实的选择就是:要联系,发短信,手机不接电话。这样,短信的使用就远远高于其他沟通方式了。

(三)手机短信具有独特的传播优势

1、手机短信是无声传播,比电话更好地排除了第三者的干扰,同时也避免了对第三者的干扰,因此短信具有更强的私密性,使意外的信息扩散被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2、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建构了新的人际交往关系,并使得短信文化成为连接个体与交往圈的媒介。中国移动目前推出的手机“飞信”业务(点对众)更加凸显了短信文化对人际交往圈的影响,加入了“飞信”业务,使用者就可以利用PC端对加入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实时短信群发,短信成为连接个体与交往圈的媒介,如果没有加入短信沟通则意味着孤立于交往圈之外。

3、短信沟通实现了到达的无限制性。打对方手机,对方可能会关机,可能会不接电话,也可能手机没电。这样,沟通都无法进行。但短信沟通是没有限制的,除非出现网络故障,短信总是会到达对方的。因此,从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来看,短信沟通的效率也要高于手机联系,这也是短信文化更为流行的原因。

4、手机短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传播方式。受儒学影响的东方文化模式,尤其是作为儒学发源地的中国,比起西方族群更多地也更乐于采纳间接传播的人际传播模式。“儒学关于考虑别人、考虑合适的人际关系的传统使那些能给彼此留面子的传播方式得到了发展。间接传播有助于避免遭对方拒绝或彼此有分歧的尴尬场面,而使相互关系和双方的面子都保全下来。”

(四)从手机用户的年龄抽样调查统计

追捧青睐短信的消费者更多的是青少年一族——“拇指一族”。从手机短信使用者的心理因素上来看,短信文化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是一种以手代口、无声胜有声的时尚,是一种全新的、具有特殊情趣的生活方式。随着大众媒介的传播,这种时尚成为主流的生活节拍,引起越来越多人的仿效,同时,这种时尚也造成一种从众压力,当短信文化被公认为时尚时,不短信就是不时尚,如此,谁敢不短信,谁愿不时尚?

三、手机短信的内容与功能

限于技术条件,目前多数手机短信的文本信息的信息量限制为160个英文字符,或者140个字节的二进制信息(即70个汉字),为了以最少的文字表现最大的信息量,追求传播效率的最大化,短小精练、言简意赅成为短信文本最显着的特征,这也刚好与现代社会快速、便捷的需要相适应。尽管短信文本篇幅短小,但其涉及的内容却丰富多彩,据北京勺海营销研究集团的调查显示,手机短信使用者发送最多的是问候语、闲聊、正经的事情和一般的笑话,比例分别占到被访者的66.5%、60.1%、59.6%和51.2%。另外,工作沟通、情感表达方面的内容选择比例也相对较多,而彩票信息、股票信息等内容发送比例较少。根据短信内容的目的与用途,笔者将短信内容分为幽默风趣类、结朋会友类、节日祝福类、谈情说爱类、工作沟通类以及新闻、财经、气象等信息服务短信等几大类别。

短信文化的实质在于娱乐。虽然并没有多少实质的信息传播,但很多“短信一族”却依然不可救药地爱上了幽默短信。“这段日子以来,我一直想对你说三个字,但又怕说了连普通朋友也做不成,可我控制不住,还是想说:借点钱!”“老师:请同学们用‘况且’造句。某同学立刻举手站起来说:过年了,村里的戏班响起了‘况且、况且’的声音。”这样的作品让读者在欣赏的过程中经历心理的巨大变化,第一则由被人恋爱的惊喜到篇尾的陡然被嘲弄,一驰一张完成幽默美感的渗透。第二则运用孩子的童真和摹拟的谐音给人增添笑料,创作完全撷取身边素材,没有多少雕刻的痕迹。手机短信的共享性与其传递的便捷化,使幽默迅速在人们之间传播。短信正成为中国人娱乐色彩最浓的方式之一。

通过手机发送爱情短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时尚的情爱方式。中国人是很讲究面子的,因此,很多事在公开场合,在口头上很难表达出来,譬如说一些情话,譬如说一些道歉的话。而短信则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短信这种传输方式,改变了人类语言一定要通过嘴巴的传统方式,利用手机点对点的直接交流,使许多不易出口的话通过手表达了出来,达到了沟通的目的。问问现在热恋中的年轻人,哪个没在手机短信里给情人发送过绵绵情话呢?

除了幽默短信和爱情短信之外,节日祝福短信是广泛流传的另一种短信文本。我们常见的一则短信:“祝你在新年中,一帆风顺,人财两旺,三羊开泰,四季发财,五福临门,六六大顺,七星高照,八面威风,九九归一,十全十美。”简单的数字成语把东方人节庆的祝福表现得淋漓尽致。汉字比单词表达的意思更多,无需冠词和介词,没有单词的间隔,中文显得更为紧凑,这是非常符合短信短小精悍的特点的。中文文字上的简洁、画面中的意境都更符合短信时代的风韵。

工作短信是比较少的。正式的工作往来大多是通过正式的沟通方式来联系的,譬如公函、书信、电话。短信这种非正式的信息传递方式会削弱工作联系的正式性,亦显得过于随意,而不够严肃与郑重。友情短信以幽默短信为主,也有一般的笑话与节日祝福问候。其他内容的短信,如新闻服务、天气预报等商业性信息和公益性信息都只占了很少的一部分。

“随着短信通讯方式的渐趋成熟,短信息快速去粗取精,以前所未有的语言表达方式散发独特韵味,中国当代民间一种新兴休闲文化应运而生,”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李正民说,短信文化是继网络文化之后,又一种有别于传统文化的新兴文化。作为一种民间的语言,短信文本充分体现了民间的智慧,这都是在正式的新闻媒介上所看不到的。短信文化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民俗文化,它将民间的、私下的、口头流传的文化以文字的形式传播开来,将文本传播的形式引领到一个与声像传播同等的平台参与了竞争,手机短信的出现,是人类文化史上的又一次革命。

通过对短信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手机短息具有如下功能:

(一)手机短信具有交流信息的功能

短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语言平台,改变了传统的交流方式。传统的交流往往是要面对面的,是要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但短信却可以通过书写的形式进行表达。平时不好意思说出口的话都可以通过短信来实现。这也为那些生性木讷、不善言辞的人提供了一个情感出口,让他们可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二)手机短信具有娱乐大众的功能

一些相关数据为此提供了佐证:从零点调查公司的用户接受的短信服务内容来看,短信聊天游戏以57.1%的使用者比例位居首位,其次是笑话、幽默等娱乐信息(44.6%),再次是新闻、财经等信息(25.3%)和手机图片铃声下载(19.8%),还有15.5%的人使用过答题游戏、情景游戏等其它短信服务产品无独有偶,通讯产业巨头西门子2006年3月对5300名来自8个国家的手机用户进行调查,询问他们什么样的应用将会促使他们升级现有的手机,结果发现,娱乐和电子邮件高居榜首。可见,娱乐精神在当代短信文化领域的突出体现具有超乎国界的普遍性。

(三)手机短信具有维系情感的功能

从文化意义上来说,短信沟通也是一种礼仪,是增进人们相互间的情感,维系人际关系的一种礼节。比如,久未谋面的朋友,一条情真意切的短信能让彼此感受到一份牵挂,从而拉近双方的距离。如“朋友,不一定合情合理,但一定知心知意;不一定形影不离,但一定心心相惜;不一定锦上添花,但一定雪中送炭;不一定常常联系,但总放在心上!”短信文化的情感功能具有一种独特的属性,它或许不及电话交谈来得亲切,但它排除了音调、语气有可能给沟通造成的负面效应,以一派纯净、简洁、清晰的文字语言,构成了想象的意境,给人以美的感受。这种情感功能是声音所不可替代的,因为声音表达了某种情感,音调、语气都会影响沟通的双方,而短信则没有声音,呈现的是一种干净、清晰的文字语言,构成了想象的意境。无论是爱情短信、友情短信,还是祝福短信都是一种情感的表达,具有加强情感的功能。

(四)手机短信具有教育的功能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短信对受众潜移默化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2006年4月北大哲学系推出“手机国学”国学爱好者可以通过“国学短信”的方式学习。国学短信不仅包括经史子集中的精髓语句,还有国学大师的剖析解释。这条信息的标志着教育界已经开始自觉地利用手机短信这个谁都不能忽视的新兴信息传播载体,短信文化的教育功能正在被一些有识之士开发运用。

另外,短信还有一些其他应用功能。如铃声下载、图片传情,手机QQ,通过手机短信,仍可以时刻在线与QQ上的好友聊天。

结语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文化介质,承载着越来越多的文化功能,短信文化逐渐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短信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一个文化媒介,它的出现宣告了一个新的媒体时代的到来。手机短信为人们开拓了一个秘密的人际交流空间,溶入到亿万人的生活方式中,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文化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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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交流文集[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

[3]刘海玲.手机短信中的修辞学及其文化分析[J].应用写作.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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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6篇

休闲教育 公益休闲 国民素质 机理分析

开展休闲教育是全面提升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法。随着现代休闲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休闲教育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休闲相关的专业和方向,社会上各种兴趣教育、爱好教育、野外生存、拓展运动等方兴未艾,休闲教育的实质就是要让人们学会“玩”,学会“生活”,大力提倡积极、进步、健康、文明的休闲活动和方式,但是,刚刚从温饱型走向小康富裕生活的多数普通公民,面对花样百出的休闲活动、休闲方式,还显得比较茫然而无所适从,尤其是去国外(境外)旅游还会不自觉地表现出许许多多的民族劣根性。中国和平崛起更多地体现为国家软实力的提升,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更是离不开国民素质的提高,中华民族是文明之国、礼仪之邦,在社会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复兴的今天,提出通过休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休闲教育与国民素质的必然联系

什么是休闲教育?什么是国民素质?如何认识休闲教育与国民素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辨证关系?本文从休闲教育与国民素质的机理分析入手,提出休闲教育、“快乐”教育、素质教育重要性,以及通过高等院校开设休闲专业教育带动国民素质提升的途径和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休闲”的基本属性:休闲是指人们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中超脱出来,在闲暇时间自愿从事各项非报酬性的自由活动。第一,它是一种自由选择;第二,它是一种自在心境;第三,它是一种自我教化;第四,它是一种生命存在状态。在休闲活动过程中,可以获得自在的心境,并同时实现自我教化,达到健康身心、丰富生活、提升创意的效果。任何被动的、功利性的、受限制的休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休闲。

休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休闲教育也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教育、思想教育、终身教育等概念,尤其是与国家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相比,休闲教育完全是自愿教育、快乐教育、兴趣教育。休闲教育就是教人从小学会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时间,学会欣赏生命和生活,学会各种形式的创造,学会对价值的判断,学会选择和规避问题的方法,学会能促进身心健康的各种技能。休闲教育的目的,就是学会休闲、享受生活,感受快乐人生的乐趣和真谛。“休闲教育”意味着,应当尽早地让人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休闲活动,帮助他们培养休闲技巧和休闲鉴赏能力,以使人们越来越多的自由时间得到充分的利用。休闲教育是一个缓慢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传授一定的技巧并要练习这些技巧,从而让人们感知“世界真奇妙、生活更美好”的本意。休闲教育是促进人在“成为人”的过程中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使整个人生充实、快乐,且富有意义。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素质、国民素质的涵义。所谓“素质”,是指一个人在政治、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和文化、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学习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它是人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属性,能对人的各种行为起到长期的、持续的影响甚至决定作用。一个人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如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等。我们说一个人的品质或者气质,实际上就是这个人各种素质的综合表现(又称“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在人的先天生理基础上经过后天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

国民素质泛指一个国家公民的整体素质,国民素质不是个体素质的简单相加,而是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总体形象和社会风尚。相对于青少年儿童的文化知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具体素质,国民素质往往包含一个国家和民族素质整体状况,或者说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基本素养,例如,文明程度、教育程度、精神状态和气质修养等。我们常说美国人、欧洲人、日本人……怎么样,其实就是指这些国家或民族国民素质的总体水平。我们常说中华民族是“文化璀璨”、“礼仪之邦”,就是反映了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素养的自豪感。但平心而论现代国人的素质其实远不如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什么在国外旅游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的总是中国人?这里面自然与国民普遍受教育程度有关,但更准确的说是与不重视休闲教育有关――即使在休闲的场合,国人也显得太没有素养了,这方面既表现了国人在休闲生活方面的浮躁心态,也说明国人在闲暇时间的滥用、休闲方式的放纵等方面表现出了民族劣根性。

再次,休闲教育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改革开放以来,引导国民素质提高的素质教育应运而生。“素质教育”,就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在于恢复教育的本来意义和价值,即养成学生健康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要求课程内容必须与学生成长经验和现实世界紧密联系起来,在提高学业成绩的同时更能体会到学习的兴趣与快乐。因此,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宗旨的教育,强调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而素质教育强调“快乐教育”的本质正是休闲教育所努力追求的目标。

二、通过休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所讲的“休闲教育”,是指休闲学专家或休闲从业资深人员把从事休闲理论研究和管理实践所积累的知识、技能、经验等传授给受教育者,使之转化为接受者个人精神财富的社会化过程。

根据休闲教育的内容、对象以及目标不同,我们认为休闲教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休闲理论与研究教育类,主要培养休闲理论、休闲规划等方面的研究型人员;二是休闲事业经营管理及服务教育类,主要培养休闲服务与管理的从业人员;三是休闲活动兴趣爱好教育类,主要目标是引导大众健康、文明的休闲生活方式和休闲体验活动,旨在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这三类休闲教育都与国民素质有关,尤以第三类“休闲活动兴趣爱好教育”与提高国民素质联系更加紧密。但正如我们一直坚持基础教育与应用教育并重的观点相似,在事关休闲教育与国民素质的问题上,我们也千万不要忽视休闲基础教育和理论研究。

开展中国特色的休闲教育,我们认为可以从职业教育和非职业教育两方面入手:职业教育就是要充分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以增强休闲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劳动(工作)技能为目的,通过正规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方式,培养休闲业管理人才;非职业教育就是要整合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和青少年等社会各种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人们的兴趣爱好,开展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休闲教育和培训。非职业教育与人的谋生手段无关,完全是为了丰富人的休闲生活和娱乐活动,陶冶思想情操,提高人的素养,让人们学会休闲,享受生活。开展非职业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休闲方式,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与大专院校开展学历学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建立完善休闲学历教育,培养休闲研究型人才

国外休闲教育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有比较完善的休闲学历教育体系,与我国大专院校设立旅游(管理)学士、硕士、博士系列不同,国外许多高等院校都有为休闲方面设立的休闲学士、休闲硕士、休闲博士等学历学位教育。例如,澳大利亚的格里菲斯大学,在本科专业中设有休闲管理学士(Bachelor of Leisure Management),在研究生专业中设有休闲管理硕士(Master of Leisure Management)等。为顺应休闲国际化、大众化的趋势,我国休闲教育也要加快跟进,积极开展休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培养休闲专业的研究型人才,解决休闲理论人才稀缺问题。目前国内一批高校在旅游管理等专业中纷纷设立休闲方向,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率先开设了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大专职业教育,中山大学、成都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则开始尝试开设休闲管理本科专业,浙江大学开始招收休闲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说明休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等已经开始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得到重视。

开展国内休闲学历教育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适应社会需求,整合教学资源。休闲教育涉及面广,高校在设立休闲专业或课程规划前要从社会人才需求以及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了解当前社会对休闲人才的需求,根据需求明确本校休闲人才培养方向,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整合现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方案。

(2)明确休闲专业特色及基本定位。首先,高校开展的休闲专业教育要有特色,即要结合当地休闲产业发展环境,结合当地的休闲文化与民俗风情,确定休闲专业方向;其次,休闲业的成败关键在于人,因此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要明确培养目标,到底是培养研究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提供一般休闲服务的人员;再次,休闲业属于服务行业,因此必须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乐于为人们提供高效优质的休闲服务。“搞休闲的不休闲”,休闲管理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尚的情操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这方面一开始就要向被培养者讲清楚,以免给本人今后职业生涯规划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对休闲课程进行多元化设置。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休闲业的复杂性,休闲的多样性决定了休闲课程设置的多元性,休闲专业是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其次,为了使休闲事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高校休闲教育必须与生态、人文以及素质培养结合起来,在课程设置过程有意识的进行专业规划,突出专业培养目标与方向;再次,休闲教育的课程设置要把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充分结合,休闲是一种体验,如果忽视实践教育,人才培养是不全面的,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最后,休闲教育一定要以基础理论教育为基点,以基本的理论课程来强化休闲观念,正确指导休闲实践活动。

(4)编写适合中国国情的休闲教程。中国休闲教育刚刚起步,休闲专业的教材相当缺乏。在进行休闲专业规划时,应把编写教材作为一项重点教改课题任务来抓,组织相关师资力量,借鉴我国台湾和西方国家开展休闲教育的经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结合中国的国情翻译、编写一批具有国内先进、国际前沿和系统规范的休闲教程,逐步形成休闲专业和课程设置的相关门类和体系。主要休闲教育课程有休闲概论、休闲管理、休闲发展、休闲规划、休闲设计、休闲策划以及娱乐休闲、运动休闲、文化休闲等内容。

(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休闲应用型人才

休闲职业技术教育不仅要使学生对休闲观念有充分的理解,更需要从休闲职业道德的高度,培养学生休闲服务与管理的职业意识,牢固树立健康、科学、合理的休闲价值观念,同时懂得休闲行业的基本格局与运行规则,掌握至少一至两门必需的休闲服务技能,热爱本职工作,适宜在运动休闲产业、茶文化休闲产业以及其他休闲关联产业中工作,通过学习全面掌握休闲服务能力、休闲事业组织策划能力、休闲事业经营与管理能力、休闲市场营销能力等。与大多数人仅仅把休闲作为兴趣爱好教育不同,休闲职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使命就是要让这些人的兴趣爱好变成现实,乐于为他们提供贴心服务,让他们学会休闲,享受生活。这也是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休闲应用型(休闲服务与管理)人才目的。

结合几年来休闲教学实践和专业课程设置,我们认为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等教育人才培养必须满足以下三方面的知识及技能要求:

(一)能力素质要求:包括思想素质,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身心素质,如具有良好的个性品质和抗挫折能力,具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职业素质,如敬业爱岗,具有较强的休闲服务与管理技能等。

(二)知识结构要求:如掌握基础知识,如休闲学、旅游学、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市场学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知识,如掌握休闲服务与管理、公共关系、商务礼仪、运动休闲、文化休闲、休闲养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核心能力要求:休闲服务与管理能力,如掌握各类休闲服务技能和相关休闲事业的经营管理技能;休闲产品策划与营销能力,如掌握休闲产品的策划技巧、休闲活动的策划及运作流程、具备休闲产品的推广营销能力;公关社交能力:掌握公关的基本原理和技巧,熟悉基本的商务和交往礼仪等。

(四)专业资格要求:如英语(4级以上)、计算机(2级以上)以及茶艺师、调酒师、化妆师、美容师、营养师、按摩师、健身教练等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一种以上)。

根据以上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含实训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五大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复,浙江旅游职业学院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开设两年来,在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和休闲专业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相信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休闲专业高等教育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三)开展兴趣爱好教育,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兴趣爱好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教育(业余教育或终身教育),教育对象是休闲的体验者、消费者。社会休闲教育以陶冶性情和培养人的兴趣爱好为目的,是人们学习休闲的重要渠道和载体,完全可以引导休闲向更积极、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1)通过社会休闲教育,树立正确的休闲观念。对休闲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人思想观念陈旧,休闲观念庸俗化,休闲方式懒散化,以为休闲只是吃喝玩乐,没有将休闲同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联系起来,更看不到休闲可以充实精神和提高人们的基本素养。因此必须通过休闲教育来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休闲理念,提高人们对休闲的认识程度。

(2)通过社会休闲教育,推广健康文明的休闲方式。现实社会中,大众对闲暇时间的利用与分配仍存在不健康、不科学、不合理,甚至是腐朽文化,如封建迷信、旧俗陋习、黄色书刊等现象。它们无处不在,有时是潜移默化,有时是明目张胆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这些不健康、腐朽的方式,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通过休闲教育,推广健康、文明的休闲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3)编制各种兴趣爱好的休闲课程。包括旅游休闲、运动休闲、娱乐休闲、文化休闲、度假休闲、保健养生、字画鉴赏以及书画、音乐、舞蹈、瑜珈、太极、武术、茶道、花道、网络游戏、股票彩票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休闲课程,增加休闲教育的趣味化、游戏性,寓教于乐,把休闲教育与体验,如休闲与旅游、休闲与娱乐、休闲与运动、休闲与度假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4)大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构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一体化的道德教育体系。以学校教育为主导,社会教育为依托,家庭教育为基础,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促进作用。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在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农村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学习公民守则、“八荣八耻”等行为规范,提倡华夏文明和为人处事的基本礼仪礼节礼貌,尊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遵守国内外旅游的一些禁忌,学会以休闲坦荡之心与世人和平相处、友善沟通。

三、公益休闲风尚是国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

西方国家的休闲教育是从小做起,并成为所有人的一门必修课,通过休闲教育,不仅获得休闲旅游和体验的基本知识,而且培养人的高尚情操、优良品德、健康身心、健全人格和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促进素质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在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中,参与公益活动的自觉性比我国公民高得多,在各类公益活动中,体现休闲本质的自由心态和主动意愿十分明显。因此,“公益休闲”常被被视为人生最高境界。

提出“公益休闲”的命题非常有意义,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参加公益活动已经作为大众“休闲”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传统文化观念深厚的中国,参加公益活动还常常被人们看作侍侯人的“低贱”工作而被人瞧不起,特别是那些以“义工”、“志愿者”名义去医院、孤儿院、养老院护理危重病人、遗弃孤儿、孤寡老人的崇高行为,还鲜见作为“休闲”活动加以宣传推广,我们偶尔从媒体上看到这类报道,还多是某些影视明星或富豪们的“作秀”行为(当然也有许多是真心热爱公益事业的)。只有当参加公益活动作为国家公民自觉自愿的一种休闲方式,“公益事业”与“休闲活动”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公益休闲”才能成为社会风尚。所以我们要站在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国民素质的高度,通过宣传和倡导公益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和推广公益休闲,特别是要从娃娃抓起,从学生时代抓起,从学生素质教育抓起,从小树立起“公益活动”光荣的人生观、价值观。

“公益休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尽管在休闲的理念上,“公益休闲”会体现出个体差异(对许多人来讲可能并不喜欢“公益休闲”),许多公益活动因为“无偿”本身也不产生增加值GDP(即“休闲经济性”不显著),但作为一种文明社会提倡的公民道德行为和休闲生活方式,丝毫也没有影响到“公益活动”休闲的本质。要使公益活动成为人们一种休闲方式,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也就是要使“公益休闲”逐步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在这种大背景下,有的人会选择旅游休闲、文化休闲,有的人会选择娱乐休闲、运动休闲,有的人会选择公益休闲、养生休闲……即把“公益休闲”也作为一件自由、快乐的事情去做。休闲的本质是自由(不带任何勉强的),休闲的意义就是分享快乐!休闲活动对参与者来说更加轻松和愉快,甚至可以明显感受到“幸福”。这种“幸福感”在“公益休闲”活动中显的更加强烈,因为在从事公益休闲过程中你献出了爱心和真情,不仅你自己高兴,更重要的给被献爱心者带去了幸福和快乐!每年“情人节”有许多情侣去杭州吴山广场为病重患者献血,正是这种“公益休闲”快乐和幸福的体现!

所以,是否属于“休闲”,是由活动本身能否使人产生愉快的性质所决定的。当“公益休闲”也成为大家“快乐”追求时,我们离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就不远了。在公益性休闲活动过程中,更可以获得自在的心境,并同时实现自我完善,达到健康身心、丰富生活、提升人格的目的。

总之,开展休闲教育,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高等院校和旅游、文化、体育等社会培训机构应给以高度重视。我们要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开展休闲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充分挖掘我国古代丰富的休闲文化内涵,通过引进和创新相结合,休闲教育与休闲体验相结合,整合现有教学资源,开设休闲课程或专业,在加强休闲基础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国民业余的、非职业的休闲教育,大大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嘉龙,郑胜华.休闲概论[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2.

[2]郑胜华,刘嘉龙.我国休闲教育的现状与发展构想[J].高等教育研究,2007,(2):79-84.

[3]马惠娣.呼唤中国的现代休闲教育[OL].上海华东师大“中国人精神生活:特征、问题、研究方法学术研讨会”.中国休闲网,2006-11-23.

彩票营销论文范文第7篇

内容提要: 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需要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澄清与解决。

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居间合同地位卑微。如此断言,不仅是因为居间合同被置于巧种有名合同之末,而且条文最少—《合同法》只用了4个条款就构建起了居间合同的全部规则,可谓惜墨如金。与此同时,作为“不怎么有名”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亦未引起学界起码的关注。据笔者检索,在从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时间里,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论文数为零,学界对居间合同理论研究的漠视可见一斑。[1]但在居间合同几乎被法学研究遗忘的同时,司法实务中有关居间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裁判难题日益显现。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婚姻、就业、工程等中介服务,就大多需要借助于居间合同形式来实现。而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和婚姻中介市场日趋活跃的形势下,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居间合同纠纷已成为司法实务中难以回避的热点问题。

沉寂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喧嚣的司法实践场景,宛如光影交错的黑白照片,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实上,居间合同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创造缔约机会,进而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与此同时,委托人如何利用缔约信息难以被外人察觉,再加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被推到信息优势者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像跷跷板一样在居间合同当事人中不停摇摆,产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自己的行动难以被对方察觉,委托人与居间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纠纷由此产生。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居间服务中频繁出现的“跳单”现象即为适例。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重新发现”居间合同勘明了前进的路标。

一、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

债法理论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提供劳务本身即为契约之目的者,始属学理所称劳务性契约。”[2]乍一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似乎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其它劳务性契约的实质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观察就会发现,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有两个特殊性,其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其二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一)居间与委任的区分

居间貌似委任,两种法律行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居间就是一种受托行为。[4]依传统民法理论,居间与委任有显著区别,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与委任有异。”[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立法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是一种典型契约,它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塑造缔约机会为目的,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

实际生活中的居间合同呈现出多样性,居间报酬以佣金、中介费、介绍费、费甚至奖金等名目出现,这就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增添了难度。例如,在“余阿根诉江苏懒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签订《委托报酬凭证》约定,余阿根接受懒江集团的委托,为懒江集团钢管厂的联营、租赁或拍卖向外联系、洽谈,促成懒江集团有关钢管厂事宜订立合同成功,懒江集团则向余阿根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居间合同,但是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的这种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居间合同。”[6]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正确。事实上,居间与委任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史尚宽先生所归纳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有偿两个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抑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是判断居间合同性质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广诉田要龙、曹宏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堰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亲自去选猪、过磅、装车的,并非由二被告代为处理。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养猪户的地址,为原告与养猪户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报酬即中介费,原告为委托人,二被告为居间人,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7]

总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都归属于劳务性契约,但二者在约定内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对外名义等方面多有差异。不过,由于居间与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间合同规则缺乏明文规定时,一些立法例允许准用委任之规定。[8]

(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在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例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均有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前述请求权一样,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项后才能行使权利。然而,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间合同虽然为双务合同,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则是附条件的。而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是针对给付行为而言,有时是针对给付效果而言。[9]在居间合同债务关系结构中,居间人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效果(促成缔约),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居间报酬,该义务的生效以居间人促成缔约为前提,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性质,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合同系附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仅在条件成就时,才能请求支付居间佣金。[10]另一种立法例则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既包括停止条件,又包括解除条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如果契约是附停止条件的,在条件发生时产生报酬权。如果契约是附解除条件的,即使条件没有出现亦享有报酬权。”[11]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27条将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限定为停止条件。换言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须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居间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对此,郑玉波先生持肯定说,认为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不受影响;[12]邱聪智先生则持否定说,认为“契约虽已订立,但未生效者,居间人仍须待契约生效,始得请求报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生效?林诚二先生认为,在此情形下,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制度返还。[14]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一旦订立合同完毕,签订了双方主体明确、基本条款齐全的合同,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间点即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生效点。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论合同是附解除条件,抑或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均不影响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如果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与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牵连起来,对居间人有失公允,因为居间人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持相同见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决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对于居间人的义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居间人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卖方已实际交货并结汇的情况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理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15]同样,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以与第三人无法履行所缔结的合同为由,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16]不过,一些法院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时,通过自由裁量减少了居间报酬数额。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且居间人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客观情况,判令委托人按约定报酬的50%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7]不管怎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应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时,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见解。

当然,如果居间人违背诚信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系由居间人的欺诈行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认为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主张居间报酬回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权);同时,委托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向居间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是居间合同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诉争焦点往往围绕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展开。由于委托人给付义务具有附条件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生效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的结合,即“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加上“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观察,前者取决于居间人自身的行为,是内在要素;后者取决于委托人的缔约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间合同与与其他劳务性契约作个比较。在雇佣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负担的义务系提供劳务活动,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实上获有财产利益,在所不问;[18]在加工承揽合同情形下,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负有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为处理委托人事务;[21]在行纪合同情形下,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22]对所有这些劳务性契约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请求权的生效均只须具备内在要素,无须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间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居间合同进而具有类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23]不过,居间合同与射幸合同仍有本质的不同。保险、彩票等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当事人支付对价后获取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24]反观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固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机会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实现缔约机会后,居间人方可主张报酬请求权,这并非是刻意制造给付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法律意义在于由居间人承担不能实现给付效果的合同风险。

至此,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现: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给付效果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缔约意愿,这本不在居间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却要由居间人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风险。不难设想,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委托人最初的缔约意愿可能已经改变,或者委托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停止条件不能成就,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就由此产生。

二、履约过程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双边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它是指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劣势,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行为,而信息的变化更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风险的契机,双方行为的理性选择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水平。”[25]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委托理论研究发现,[26]风险投资、特许经营、薪酬奖励、服务外包等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27]但到目前为止,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未有涉及居间合同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文献出现。事实上,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鉴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重新审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序,可以观察到在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难觅缔约机会而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订立合同成为居间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法定条件,但合同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没有就缔约过程的报告义务,此时居间人当然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换言之,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体现为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要追求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对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义务。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一)居间人的道德风险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忠实义务,欺诈委托人进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类型。居间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即构成积极行为的欺诈。例如,房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购房人受损。[28]在一起案件中,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开展餐饮经营,却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屋不能用于经营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29]而消极行为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常见情形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居间人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对委托人进行提示,导致委托人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30]此外,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却仍与委托人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法院也判定其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31]

到底隐瞒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学界与实务界暂无明确的观点。沉默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欺诈,曾被《德国民法典》起草者认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所有的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存在告知对方对谈判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义务。通常的法律规定在此领域无能为力。”[32]一般而言,告知义务的有无与范围应参酌交易习惯,就个案依具体情势作出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就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而言,如果居间人隐瞒的信息是委托人难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缔约选择,就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却以居间人未予提示为由,认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项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而来的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协议之时,其对承运人的品性、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间人的服务作初步的甄别判断。”[34]居间人对承运人信息的隐瞒,即违反了告知义务。

还应明确的是,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须以居间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为前提。如果由于居间人的过失,未能获悉某重要的缔约信息,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例如,居间人为货运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据货运人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等审查货运人身份,其无须也不可能对货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尽到核实无误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明知货运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居间人即不构成欺诈。[35]这一判决是十分正确的,居间人无论作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均属道德风险问题,须以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合同法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与违约责任制度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诉求外化为法律规则,俨然为制止道德风险行为的防火墙,以至于被奉为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是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灾区”,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规制保险欺诈的利器。不过,在解决居间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以往无坚不摧的诚实信用原则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性,将会成为助长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减弱诚实信用原则功效的催化剂,而这正是居间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极为复杂。首先,一个缔约行为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多重因素,居间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对价都是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缔约过程的参加者有时人数众多,各自的作用难以明晰,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以居间行为的原因力为裁量标准,难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商业惯例,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缔约谈判过程的报告义务,可能引发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导致委托人滥用信息优势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跳单”现象,最能凸显其客观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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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跳单”条款效力的裁判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屋租赁或买卖为内容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的频繁“跳单”现象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法律问题。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其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是否为居间合同?其二,合同中约定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其三,多家中介机构参与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单”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6]这三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单”的条款,则委托人无其他选择,只能委托该中介机构为居间人。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所签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禁止“跳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7]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事项,就应认定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单”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应受法院保护。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与黄某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其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商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总价1%的比例支付其报酬。其后,姚某与黄某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黄某分别以委托总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9]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人避开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的成就,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40]一些地方规章采纳了这种观点,例如《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易双方为逃避中介服务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一经发现必须向提供该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即使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探讨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首先应分析在居间服务活动中为何会频繁出现委托人的“跳单”现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的频繁“跳单”行为源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容易诱导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既要获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给付义务。居间人所拟定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样有不恰当之处。“跳单”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显失公平而被变更或撤销。居间人以居间报酬为标准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仅需要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成立,而且违约金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42]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自然是其主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份额。假设买房人A在与B中介公司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条款的居间合同后,又与C中介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居间合同,最终通过C的牵线搭桥与卖房人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的“跳单”行为固然造成对B的违约,但B并没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毕竟最终成交是由C搭桥),违约金就不能根据佣金来计算,其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同。依其主张,委托人一旦出现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则构成条件成就的拟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转换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有失公允。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是公平原则的产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就拟制的主观要件而言,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张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规则,即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顾名思义,所谓“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偏不签订,从而导致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成就。问题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终均有缔约权,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间人的信息媒介行为而改变。因此,委托人“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条件拟制的规定在居间合同范畴内没有适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注意到了违约金与佣金的区分,佣金只是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没有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违约金支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中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意见。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涉,委托人不管有无恶意逃避佣金的主观状态,只要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属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由居间人促成;(2)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不是由居间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4)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但未促成缔约。其中,情形(1)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6条享有报酬请求权;情形(2),(3),(4)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额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四、结语

在理论上,任何类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备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自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规则的立法设计暗含着一个理论预设,即居间合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纯粹源于居间人滥用居间身份、不当履行居间事务。譬如,《合同法》第425条有关居间人告知义务规则、第426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酌减规则,第427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附条件规则,均围绕着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而展开,一个奸猾耍赖的居间人形象不禁跃然纸上。

然而,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双向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始终被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毫不亚于居间人,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委托人“跳单”现象即为明证。因此,为减弱双边道德风险,应尽可能维持禁止“跳单”条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诚信原则。此外,为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予以目的性扩张解释,让委托人在拒绝缔约时负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减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冲动。

注释:

[1]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2]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4]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6]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5],史尚宽书,第464页。

[9]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0](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1]《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13]同前注[2],邱聪智书,第236页。

[1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5]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16]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9],王泽鉴书,第96页。

[19]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

[20]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

[2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96条。

[22]参见我国《合同法》第414条。

[23]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4]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27]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32][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33]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36]同前注[1],张宁文。

[37]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刘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鸿光文。

[40]参见周晓晨:《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