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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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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19-01

集团公司通常通过对下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来实现财务控制,对任职单位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以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规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以及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财务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经验。

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是否因渎职给任职企业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是否有过违反国家法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明确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限

公司法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但作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的集中管理是大股东的天然权力,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应该由集团公司行使任免权,这是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管理权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员工中选拔还是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都要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任免。

三、明确外派的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要有明确规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职责。外派财务负责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效益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2、组织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资金管理;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任免、聘用、晋升、奖惩等管理;

4、对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做出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5、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6、拟定公司财务预算算方案、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控制计划、融资方案;参与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参与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

同时,对于重大资金调度、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或购置、核销坏账及处置不良资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信用销售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或董事长联签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事项,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并停止支付资金,并有责任予以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四、完善外派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

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述职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财务负责人在述职报告中应全面报告任职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任职单位的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税务情况、资金使用和融资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情况等。通过述职报告,集团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属企业的基本财务管理状况。为了规范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保证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集团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职一次,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述职的重点内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项即时报告是指对于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和任职单位的重大违规事项,财务负责人应该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以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注重业务培训,提高胜任能力

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不仅要具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要懂得一些领导艺术。为了让外派财务负责人更好地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每年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参加培训,以不断提高外派财务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有效促进行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强考核与评价管理

为全面衡量和正确评价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集团公司应该制订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评价管理办法,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业务检查的形式,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激励工作优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财务负责人认真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财务监督职能的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上级公司安排任务完成情况、财务会计团队建设情况等方面。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外董来源渠道较少

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国资监管部门支付,会议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国资委等已将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市目前是由任职公司根据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将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划拨到国资委指定的账户,由国资委统一支付。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为代表提供重要政情信息、在代表与人大间搭建网络新通道、为代表建立电子履职档案……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联合开发了一个多功能的网络服务平台——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现已上线试运行。该平台立足于服务代表依法履职,将各项网络服务与代表履职实际需求有机结合,将成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代表联系,更好地支持、服务和保障代表履职的重要工具。

今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通过该平台为代表提供重要政情信息、有关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给代表发送邀请参与常委会重要工作的会议通知、法规或工作文件征求意见草案等,并通过手机短信实时提示代表。与此同时,代表也可通过该平台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该平台还设立了“代表履职登记”栏目,方便代表将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的电子档案。

据介绍,该平台目前仅向省人大代表开放,今后将根据开发建议进程,逐步向我省的市、县级人大代表开放。

樊 鹏

温州:人大调研首次运用统计方法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全力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温州在投资和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近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市统计局调查支队开展投资和发展环境大调查。

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CATI(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纸质问卷邮寄填答150份,由市人大常委会落实被调查企业和人大代表名单,发放独立信封包装的问卷,答后直接寄回温州市人大常委会。CATI调查350份,主要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由市统计局调查支队对已经参加问卷调查的企业进行剔除,对全市剩余企业采用CATI随机调查,各企业园区调查的具体样本数按11个企业园区总体企业数进行适当分配。

调查问卷由市统计调查支队集中录入汇总,客观评价题按照利克特量表计分法计分(即很好100分、比较好80分、一般60分、不好40分、很不好0分、不清楚不计分),其结果将为相关调查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提供参考。 殷旭晶

舟山:首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日前,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情况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这是舟山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为此,常委会不仅在测评前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还制定出台了《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

舟山人大常委会主任钟达认为:“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推进审议意见的落实,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陈康年 胡一燕

富阳:为村级项目开通“支付宝”

日前,富阳市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了村级项目资金支付账户,广大民众称其为村级项目“支付宝”。

这是富阳市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村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相关意见的创新之举。该举措将有效解决违规占用村级项目资金、违法套取工程款、专款不专用等问题,使富阳市的财政监督向农村延伸。

据介绍,富阳市开设的村级项目资金支付账户,借鉴了“支付宝”理念,从资金源头入手,围绕账户设置、审批流程、资金拨付、过程监管等关键环节,将富阳农村合作银行作为村级项目资金监管的第三方,强化银行监管职责,改变银行见票即付的无责状态。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农村合作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对资金的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资金的拨付额度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进度、资金的拨付去向是否符合规定、结余资金拨付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据悉,2013年,该市列入第三方监督的村级项目有千余个,涉及资金3亿多元。 叶胜荣

义乌:首次公布重点建议督办目录

近日,义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义乌商报》向社会公布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重点建议督办目录,以及重点建议的市政府领办领导、具体承办单位以及市人大督办领导、督办委办。这是义乌市人大首次在媒体上公布重点建议督办信息。

据了解,为了确保建议办理工作出实效,除了在报纸上公开重点建议督办目录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文件的形式向市政府及相关承办单位提出督办意见。另外,常委会还将通过《义乌商报》等媒体,适时公开重点建议的内容和办理结果,以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丁焕平

定海区:力促消防工作社会化

为着力解决消防部门“孤军奋战”与消防安全形势严峻的矛盾,舟山市定海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区政府关于消防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要求政府切实增强消防设施建设,全力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

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大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将乡镇义务消防队的装备建设等纳入区财政统筹解决范围,筑牢农村“防火墙”。近日,定海消防大队还举行了该区6个乡镇36个社区的消防器材发放仪式,组织人员以讲解示范、实际操作、提问答疑等方式对每个社区的消防负责人进行现场装备器材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王 涛

奉化:建议督办首试“一票否决制”

日前,奉化市人大代表工委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联合举行2013年度“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首次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制”。

据了解,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机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的分值,将从原先的2分增至5分,对建议办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可视情况一次性加分10分至20分。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与代表沟通,或办理结果代表反馈为不满意的,则列为考核差级单位,将与行风督查中被查处的单位一并处理,这就是所说的“一票否决制”。 原 杰

开化:督促农村建立长效保洁机制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是个老大难问题,开化县人大常委会从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入手,建议各乡镇、村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

据了解,目前开化县各乡镇、村都因地制宜地选择了一种适合当地的垃圾集中处理模式,主要包括“户集村收、统一转运、集中填埋”,“门前三包、集中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户集村收、乡村转运、集中焚烧”等3种处理模式。至今,全县已有40%的农村采用焚烧处理,40%的农村采用分拣填埋,20%的农村运至县级填埋场集中处理,目前全县所有行政村的生产生活垃圾已基本得到集中有效的处理。 陈宏卫

拱墅区:出台人大监督公开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公开形式和内容,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定决议,“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定决议情况的报告等内容,都将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会刊、区人大常委会网站、《拱墅人大》和《今日拱墅》等刊物予以公开。 王克珍

椒江区:建议办理列入年度考核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引,按照围绕大局、服务群众、改革创新的要求,坚持以率先基本实现粮食流通现代化为抓手,在全市粮食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通过实施“粮风行动计划”,营造注重学习、注重调研、注重创新的良好氛围,实现目标提档升级、服务提速增效、业绩提高优化,不断开创粮食工作新局面。

二、内容

以“1223”为主要内容,即:

1、向千名城乡居民发放调查问卷。

向市区600名居民,各市、区700名居民(各市、区粮食局负责100名,吴中、相城各负责50名),以及街头随机调查200名群众发放问卷调查,进行书面调查。主要调查城乡居民对粮食工作的职能、粮食流通现代化、粮食市场产品质量、粮油安全卫生知识、粮食部门的行风、作风等情况的了解程度以及对粮食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2、向百家机关、部门,百家企业发放征询意见表。

面向市级机关、部门60家,各市、区级机关40家(各市、区分别负责5家左右),全市涉粮企业100家,主要征询对粮食服务意识、服务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履职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家、种粮大户各20名。采用上门的方式,主要听取他们对粮食部门服务意识、服务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履职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创建一个机关服务品牌(拟向社会公开征集)、实行一项内部考评办法(即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作风效能考评办法),完善一套服务制度(主要包括: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联系挂钩制、考评督查制、过错问责制等)。

三、步骤

“粮风行动计划”从2013年2月20日至11月20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自2月20日至3月10日,主要是发动部署,制定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走访宣传。自3月11日至5月20日,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集中精力组织开展上门走访、宣传。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自5月21日至10月20日,根据调查情况,找出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剖析,明确改进方向,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自10月21日至11月20日,对“粮风行动计划”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四、分工

1、调查问卷和征询意见表由监察室负责设计,宣传材料由办公室负责设计。上述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印制。

2、市区居民的问卷调查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责,街头随机调查由机关团支部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征询调查由法规处负责,行风监督员的征询调查由监察室负责,企业和企业家代表的征询调查由产指处负责,种粮大户的征询调查由调控处负责。

3、数据汇总由团支部负责。分析报告由办公室负责。

4、服务品牌的征集由办公室负责。

5、机关内部考评办法由监察室会组人处负责。

6、相关整改措施以及完善一套服务制度由各职能处室负责,监察室汇总,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要求

1、加强领导。市局成立“粮风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区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配合。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一、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包括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本单位经营、服务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四、 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要求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2)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3)确保消防设备系统正常运转,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人防与机防的有机结合。 (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运营。

(5)加强治安防范,确保本单位内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业安全,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锅炉、电梯、机械加工设备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复训再教育,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八、关心员工利益,解决员工实际困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九、各单位每月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每半年严格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总公司。

十、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十一、责任书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根据《市行政问责规定》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府执行力,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现就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行政问责工作方向

(一)坚持围绕推动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要把推动尽职尽责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出发点,加快形成确责、履责、问责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要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问责跟着问题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有效问责促进责任落实、作风改善和效能提升。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和激发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形成面对本职岗位主动尽责,面对群众需求敢于负责,面对发展难题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新战略实施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二)建立部门责任制。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门、单位职责目录。对上级机关分解落实的目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落实并反馈结果。对因不主动协商解决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将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或者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不同级别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职责具体、无缝衔接的岗位责任体系。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按照事权或者区域划分行政执法责任,将每一项执法职责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岗位关系和能力需求进行具体化、明确化,以此作为人员培训、考核、选任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细化问责制度。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体系,使每项工作、每个任务、每一环节都有清晰、直观、可操作的标准依据。要认真对照《市行政问责规定》的4个方面、36种问责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约束力。要把36种问责情形同本部门、单位各内设机构、各岗位负责的具体事项或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针对性强、体现部门特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的具体问责事项目录,切实将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监察机关要牵头组织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监管、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落实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议沟通协调制度和行政问责案件移送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源整合、行动协调,提高层级监督合力。

(六)突出层级监督重点。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检查、督办检查、重点抽查、办理投诉举报和舆情跟踪等监督方式为主,重点加强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利益、政令畅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政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要着力加强对政府部门、单位及下级机关行政监督和问责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科学的推行行政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主动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共性指标纳入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七)建立公众企业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在县长公开电话平台开辟企业、投资者服务专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企业、投资者网上直通车栏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诉,跟踪办理进度,回访办理效果,着力解决企业办事难、经营环境差等问题。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群众投诉、举报登记办理制度,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归档备查。

(八)建立健全舆情问责信息处理机制。监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同媒体的信息沟通,对舆情监测发现和媒体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问责的事件或者线索,要发现一件、登记一件、转办一件,并督办落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舆论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媒体反馈。建立舆情问责案件办理情况考核制度,按月通报办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行政问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建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职责履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责任;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十)深入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管理方法,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围绕新战略实施履行职责、争先创优。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履职绩效计划和报告,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对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群众评价满意度低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跟踪督办,限时整改。

(十一)加强对公务人员岗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岗位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把任务目标、岗位职责和公务员的实际履责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到考实绩、考实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二)加强警示教育。各政府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政问责工作会议,通报行政问责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要突出领导、中层干部和重点岗位,采取风险提示、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市行政问责规定》。监察机关和各政府部门、单位发现管辖权限内的问责情形的,不论涉及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岗位、哪一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快查、快办,有责必究。对行政问责案件多发,或者同一类问责案件反复发生的单位,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问责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案例分析,发挥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有效防范和解决。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推行行政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发挥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严格督促和约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高效服务。对发生行政问责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问责处理被监察机关先行立案的,媒体曝光的政风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十五)依法、合理地适用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要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问责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适用问责方式,该从严的要从严,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对媒体、舆论关注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做好对行政问责处理结果的解释说明工作。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问责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本地区问责方式适用标准的统一。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