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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229-01
1.案源登记。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立案。(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3.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2)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3)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案件调查终结。(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6.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8.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2)签发决定书。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9.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飞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飞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飞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人等,下同)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或“以上笔录基本属实”并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约、严谨、庄重,引述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十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飞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飞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飞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
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案由飞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
移送书编号与移送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被检查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在工作单位
等。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飞月、日、时飞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飞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市X区X街X楼X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四条询问笔录,是在案件调查飞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地点,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询问内容,应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飞因果关系飞后果等。记录要忠实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五条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责令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
通知书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实保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六条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飞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采样记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第十七条封条,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飞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飞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见。
处理建议,应写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飞幅度以及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书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但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飞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先告知书应当盖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第二十一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飞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记录应当尽可能采用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记明。
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承办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限,听证机关的地址飞邮政编码等。
告知书回执编号与告知书编号应当一致。
回执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飞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应在回执上写明是否要求听证,并写清通知听证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飞联系电话等。
寄回的回执必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J也点飞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飞申请回避的权利飞听证机关的联系电话等。
通知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飞年龄飞民族、住址飞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飞职务飞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时间、案由等。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
听证结束后,应将笔录交当事人和承办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意见书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案由等。
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
听证人员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飞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送达固执,是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回执存根由送达人填写。回执编号与回执存根编号应一致。
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
第三十条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
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飞立案日期飞案由、不作处罚的理由等。
当事人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文号相一致;案由应与合议记录载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来源飞立案日期应与立案报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如完全履行等。
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报告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负责人或主管科(处飞室)负责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卷宗装订按实际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卷宗应当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的卷宗,应当及时归档。卷宗归档后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中所列采样记录、封条飞现场检查笔录,也可适用于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三日即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听证权的时间期限。
所谓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 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相对人的一项权利。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民主听证制度,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其适用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过错,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享有听证权的当事人有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
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时,不等到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说明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内提出申请 即可,当时放弃并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不等三日期限终结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是违反听证程序的。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请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不能错误的认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即表示其申请举行听证的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或以未保证其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为理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利,进而导致复议失败或行政诉讼败诉。因此,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因当事人放弃听证而自动终结,行政机关必须从时间期限上保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限时立案,控制立销案的随意性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部分办案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未立案,先调查的现象,或者对已立案案件,不能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办案机构随意撤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监管方式沿袭下来的习惯所致,另一方面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所致。为了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我们制定了《立案程序规定》,对立案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通过网上和书式双轨报案审批,为落实该规定提供保障。
—通过网上办案系统,控制立销案时限。网上办案快捷、高效,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办案机构来说,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申报立案。我们规定,办案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说明立案理由,提议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必须在当日通过办公网络向市局申报立案。特殊情况,确需立即查处,无法通过办公网络向市局预先申报立案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必须事先向局长说明情况并经同意,然后报法制科登记备案后方可查处,案件主办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办公网络申报立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受“人情网”、“关系网”的影响,难免有方方面面“说情的”,对进入立案件程序的案件,必须经过办案机构案审小组集体讨论,经过严格的程序,才可以撤案。这样不仅是对办案机构的规范,也是为办案机构防止“说情风”,设立了“挡风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执法干扰。
—通过书式材料审批,控制立销案时限。办案机构要在网上申报立案24小时内附相关记录报《立案审批表》经法制科审批。网上申报后,由法制科统一编制立案号,并保持序号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案件的抽样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使用立案时号码。案件未经网上报批,其书式《立案审批表》没有立案号码,法制科不予审查批准,案件接下来的调查、送达等法律程序也无法继续进行。实行网上报批和书式审核双重把关,不仅理顺了行政执法程序,杜绝了未立案,先调查现象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法制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掌控办案情况,为正确决策,统一调度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限时结案,控制案件调查的随意性
在保证合理行政执法期间的前提下,我们对查办的案件,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调查的难易程度进行了详细划分,对案件调查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速查速结,严格案件办结时限。我们规定,以工商所名义查处的集贸市场上的违法案件、个体工商户违法的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不超过5日,并应在1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以市局名义查办的假冒伪劣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公司违法违章案件、商标广告及合同违法案件以及其他相对复杂的案件,调查时限为30日,需要外调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化验、鉴定的案件一般不超过60日;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使案件久拖不决的,法制科不予核审,拖延超过办案时限的,由局长另行指定管辖;情节严重的,撤换案件主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如此,有效防止了“马拉松”案件的产生,提高了办案机构的工作效率。
—履行程序,严格执法文书送达时限。快速结案并不是盲目地缩短案件的调查期限,而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间的严格遵守执行。对一般程序案件,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时,有的当事人明确说明,甚至递交了书面证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这种现象,我们规定,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必须在告知书送达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的案件,要求办案机构在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办案机构必须在送达检验报告15日后报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限时扣押,控制强制措施的随意性
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具体操作中,个别办案机构习惯于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查办案件的手段和工具,往往忽视了它是工商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此,我们重点采取了两项控制措施:
—按时报批。我们规定,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提前1日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法制科备案和局长审批。特殊情况下,对突发案件,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必须马上通过电话向法制科备案,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材料,防止了办案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权力。
—超时解除。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措施的期限的,办案机构要在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过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超过规定时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视为无效措施,必须无条件解除,由此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限时强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工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限时执行,控制案件执行的随意性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仅是行政处罚得以实施的体现,也是维护工商部门执法权威,树立执法形象的重要措施。
—及时“送”、“达”行政文书。有的办案人员仅仅是将处罚文书送给当事人,就视为履行了法律程序。对此,我们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在要求相关文书必须在做出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是简单的“送”到,还要强调“达”到。即在“送”行政处罚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传达我们做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和认定违法事实的“理”,传达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传达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传达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这样一来,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缓解了执法者与相对人的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适时提醒督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由案件主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决定的事项。有的当事人主观上认可和服从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只是因为业务繁忙等原因忘记和忽视了处罚决定的履行。对此,我们设计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案件主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提醒当事人应该履行的金额,对有加处罚款的,提醒加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日期,提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最大限度地实行人性化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和谐。
一是关于告知的时机和范围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告知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告知程序的要求。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上述做法的结果是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但已没有行使权利的可能和必要,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此外,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结果范围时,往往告知了拟处罚的所有种类、处罚的上下限、处罚的单一处罚种类。笔者认为,这几种告知情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理由是:虽然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未能保证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当事人无从知晓其将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致使其无法申辩和不敢申辩。故其实质依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有违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二是告知内容与正式处罚不一致时是否需要重新告知的问题。行政机关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对此也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处罚结果,则无需再次告知。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均应再次告知。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坚决落实依法行政,坚持以依法、公正、公平、透明执法为宗旨,合理界定大队、中队职权,在机构设置层面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不作为、乱作为和“人情化”执法现象的发生,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行政处罚中心的组建和“查罚分离”执法新机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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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斌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
三、行政处罚中心职责
行政处罚中心在业务科的基础上进行组建,实行业务科与行政处罚中心合署办公的模式,不增加职数,业务科长兼任行政处罚中心主任,增调1-2名政治、法律素质较高,业务熟练、计算机操作较好的执法人员专职对中队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罚意见。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审核中队上报的材料,做好与中队的连接工作;
(二)现场查核存在疑问的证据;
(三)根据中队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领导审批;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五)督促、指导中队办理案件,及时结案;
(六)指导中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案卷进行管理;
(七)核查发现中队、分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八)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进行办案。
四、中队职责
(一)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本辖区积极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三)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立案报告表》并传送至行政处罚中心;
(四)及时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及时将相关证据传送行政处罚中心,在《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具体的案情;
(五)在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程序制作并执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结案、整理、归档案卷;
(六)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进行办案。
五、任务分工
(一)试点单位完成组建并开展工作(10月20日前);
(二)法规处指导大队、分局开展工作,组织对各中队、行政处罚中心(业务科)人员进行培训;
(三)财务装备处负责采购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四)建立市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平台和网上办案系统。法规处负责制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工作规定》和办案系统操作流程。指挥调度室负责软件开发。
六、具体要求
(一)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选调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执法人员充实到行政处罚中心。
(二)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查罚分离”工作机制新方法,逐渐完善工作流程。
(三)行政处罚中心要加强对中队、分队业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检查力度,发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及时报请大队、分局处理。
处罚程序违法。在处罚程序方面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密切相关的是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如果程序违法就是处罚违法,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不再对事实是否违法进行审理,而直接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主体不合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但某些内设机构作为处罚主体并不合法。如职能处(科)室等在检查过程中以处(科)室的名义向被检查单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书,或援引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都是无效的。
选择的法律依据不适用。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设定行政处罚。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行为处罚作了相应调整,但和原有不少金融行政规章衔接不够,甚至有相互冲突之处,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能出现上位法和下位法、前法和后法、法不溯及既往等问题上的矛盾和适用误区,必须慎之又慎。
处罚形式不合规。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办某项业务、吊销许可证等,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却常有把通报批评或取消高管人员资格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情况,属于处罚形式不合法。
随着金融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依法行政中应正视存在的问题,切实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处罚有效合法。
一、确保处罚程序合法化。应特别重视落实的环节是: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在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向其送达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有关理由和依据;下达处罚决定时,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诉讼权。
二、确保处罚主体合法化。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即实施机关,应具备三个要件: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活动,能承担处罚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对检查对象的处罚意见书,必须一律以分支机构行政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确保选择的法律依据适用。实施行政处罚选择适用法律依据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即法律规定高于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法规高于规章规定;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即依照前法依据与后法依据相抵触,以后法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指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其制定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1两种考核方法的比较
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对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核常见的方式是待案件结案归档后进行考核评分,亦即一次性考核。这种考核应该也是对执法办案质量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较全面考核办案工作的重要方法,是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的较好措施。在办案难度增大情况下,较大地促进了卫生监督人员办案水平的普遍提高。但在实践中也发现这种考核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人员对审核时发现问题不及时全面、主动改正,对案卷质量缺少自我主动把关意识。办案前期材料经审核后往往要进行修改补充,结案后案卷考核往往难以反映承办人员原始的办案质量[2]。一旦办案失误,难以分清案件承办、审核、审批人员责任。处罚决定作出后,对后阶段送达执行监督又往往缺少实时监督考核措施。因此,有必要探索新的考核方法,而分段考核即是对一次性考核方式的改进。所谓行政处罚案件分段考核就是指案件在告知审批前由法制机构在案件审核时一并对办案质量进行前期(段)考核,案件结案归档时再对后期(段)办案质量进行考核,将两阶段考核得分相加作为整个案件得分的考核方法。通过分段考核目的是更好地考核承办人员的办案水平,促进承办人员主动提高办案质量,审核人员规范审核,分清案件承办、审核、审批人员责任,促使行政处罚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2分段考核的内容及具体做法
2.1制订分段考核评分表
要做好分段考核工作,制订好分段考核评分表至关重要。要合理划分前期、后期考核内容和分值。我们设计的考核评分表为百分制,计分方式主要为倒扣法,也有加分法。其中前期考核分值为60分,后期考核分一般考核(30分)、特别考核(10分)共40分。一般案卷最高得分90分,够特别考核要求可加分至100分。
2.2前期考核内容
前期考核是指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作出前的考核。主要从主体资格、程序要求、文书制作、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等六个方面来考核。具体来说主体资格考核内容为卫生行政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是否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有否有效委托等;程序方面考核内容为程序是否违法,是否亮证执法,证据保全和行政控制措施是否合法并经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时效和内部规定时限(内部规定时限考核目的是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等;文书制作考核内容为是否正确使用统一文书,要素是否齐全,笔录类文书是否签注“以上笔录属实”,文面是否清洁,书写错误是否按规定修正,语言使用是否规范,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拟稿质量等;事实与证据方面内容主要有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认定是否正确,案由描述是否完整、规范、正确,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客观、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等;法律适用考核内容主要有违法定性及处罚条款适用是否正确,是否具体到条、款、项、目,罚种是否符合规定,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
2.3后期考核内容
后期考核是指陈述、申辩到案件执行、结案归档的考核。后期考核分一般考核和特别考核两部分。一般考核内容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稿质量,送达时效、对象是否符合,送达后是否上报登记;处罚执行情况如实行分期缴款有否申请批准,有否执行到位,执行笔录及材料有否齐全等;对前期考核中存在问题补正、改正情况,案卷整理及上报归档质量等。特别考核主要考核案件是否属重大案件,案情是否复杂,查处取证难度等,酌情予以加分。
2.4考核方式
分段考核由内部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严格按考核评分表打分,评分表一式二份,一份随案卷存档,一份即时反馈给办案人员。后期特别考核内容在审核人员提出建议后由考核小组考核。承办人员对审核及评分结论有争议,报分管所长或所长裁决,意见仍难统一的报所长办公会议决定。
3评价与下一步打算
3.1分段考核成效评价
我所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已初步显现分段考核成效,由于分段考核结果尤其是通过前期考核,及时发现办案存在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办案人员便于承办人员及时改进、补正,为提高整个案件办理质量打下基础。经比较,我所分段考核案卷质量用一次性考核评分表再评分与采用一次性考核方式考核相比成绩明显提高。并且通过分段考核,促进承办人员自我钻研业务,审核、审批人员责任也得到强化,从而提高行政处罚总体办案水平。
3.2下一步打算
我所试行的分段考核虽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全体监督人员认可,但要发挥作用还须进一步探索。一是结合实际,修订考核办法,完善和细化考核评分内容,将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及监督人员个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二是定期分析考核情况,公布考核结果。从考核成绩较好的案卷、人员中优先推荐办案能手和优秀案卷,以真正发挥考核自我监督、自我激励、自我教育的作用,达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4参考文献
[1] 高志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