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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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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1篇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0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11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2篇

一、重要事项公示的基本原则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和责任主体

××市文化体育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工作。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文化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文化体育事业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重点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四)局党委干部任免、职称申报(中职以上)、推优评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市级以上)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重要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单位及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局机关办公区政务信息公开公示栏。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市文化体育局拟请市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拟以局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二)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四)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局办公室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

(五)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及时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该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承担责任。

(七)局办公室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局属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目的探讨分级护理标准在病区公示的效果。方法分别选取4个病区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照组按常规方法实施分级护理和质量控制,实验组采取分级护理标准公示和宣传推广、巡回单的应用及质控检查等辅助质控方法。实施1年后评价效果。结果实验组4个季度的护理质量3项指标均相对高于对照组,患者对分级护理的了解和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均P<0.01),实验组85.53%~98.68%护士、全院76.67%~100%护士长认为分级护理公示对护理人员素质及护理质量有正性促进作用。结论在病区实施分级护理公示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患者满意度,对打造高质量护理服务品牌,构建和谐护患关系有促进作用。

分级护理制是护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护理环节质量控制和综合医院评审的一项指标,同时也是护士实施临床护理及护理收费的重要依据。分级护理通常是在患者入院后由医生下达、护士依据医嘱实施[1]。由于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使等级护理的医嘱逐渐失去严肃性和应有的权威性[2-4];护士落实分级护理的随意性较大,护士淡化分级护理并形成思维定势[5]。鉴此,我院护理部自2006年3月开始,在住院部选取内、外、妇产、儿科4个临床病区试行分级护理标准公示,由患者、家属、社会共同参与对护理质量进行评价,获得较好效果,现将方法与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位800张,年收治患者23000余例。全院护士446人,床护比为1∶0.56,护士均为女性。实验组选取神经内科、普外一科、妇产科、儿科病区,共有床位172张,护士76人,年龄19~50岁;护龄2~28年;学历:中专15人,大专43人,本科18人;职称:护士41人,护师20人,主管护师15人;床护比1∶0.44。对照组选取心血管内科、普外二科、骨二科、呼吸内科病区,共有床位170张,护士75人,年龄20~50岁;护龄1.5~29.0年;学历:中专24人,大专30人,本科21人;职称:护士39人,护师20人,主管护师16人;床护比1∶0.44。两组病区床护比,护士的年龄、护龄、学历、职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

1.2方法

1.2.1实施方法

对照组按常规方法实施分级护理及护理质量控制[6]。实验组采取以下措施。

1.2.1.1提高护理人员“标准”意识2006年1月开始,护理部将护士掌握分级护理内容的情况纳入护理质量控制检查及全院每季1次的理论考试中,使大家有一定的压力,能够自觉学习并熟练掌握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规范自己的日常工作,增强标准意识及参与意识。

1.2.1.2分级护理标准标示牌的制作与应用①分类。共分为3类:分级护理标准标示牌,一览表标示牌,床尾标示牌。②制作。各标示牌统一由院基建科负责制作。分级护理标准标示牌采用金属铝板制成,规格、颜色统一,大小为40cm×60cm,内容为《江西省护理质量标准》中的等级护理所对应的特级、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标准、指征、护理要求以及收费标准。一览表标示牌采用亚克力板,规格为0.8cm×5.4cm,特级护理用文字标明,一级护理为红色,二级护理为蓝色,三级护理无牌。床尾标示牌采用亚克力板,规格为1.8cm×8.4cm,颜色与一览表标示牌相同。由医嘱执行护士负责落实,护士长负责指导。③应用。将分级护理标准标示牌悬挂在实验组病区醒目处,每病区1块。一览表和床尾标示牌根据相应护理级别插入一览表相对应的床号中和病区床尾处。

1.2.1.3质量控制①宣传推广。将开展“分级护理标准在病区公示”的创新服务举措刊登在院报上,同时将其内容纳入患者入院介绍和工休座谈会的常规内容中,使患者、全院职工及社会了解本举措,参与、支持和监督本举措的执行与落实。②标识的应用。实验组护士长负责检查落实标示牌应用情况,住院患者一览表及患者的床尾插入相对应的标示牌;一级护理及病重、病危患者统一佩戴黄色腕带(软塑料材质,为一次性使用,其上注明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血型、诊断等),以促使分级护理标准的正确应用。③巡回单的使用。由护理部设计、医院统一印发,内容包括时间、内容(一般巡回,静脉输液,更换液体,测血压,测T、P、R,发药,晨间护理,晚间护理,翻身,生活护理,给氧,采血等)、签名;每个病室1张,用完续页。对病情稳定的一级护理患者每30分钟巡视1次;危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根据需要随时巡视,每次巡视后在巡回卡上注明巡视时间、患者的情况以及所做的护理项目,并在相应栏目内打钩签全名,以督促护士按时巡视。巡回单不随病历保存,患者出院时单独装订置病区保存,以备护理质量检查和作为举证依据。④护理部每月组织“分级护理、基础护理”组及“护理服务反馈”组进行护理质量控制检查,检验“分级护理制度公示”后的实施效果,促进此举措的开展和推进。

1.2.2评价方法①护理质量。取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护理部的护理质量检查资料,统计两组病区分级护理落实率,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危重患者护理质量合格率。②住院患者对分级护理的认知及满意度。由课题组成员设制问卷,内容为患者的护理级别、分级护理的内容等8项,采用是、否2级评价;选取上述时间段两组住院患者各3960例,由护理部干事发放问卷,讲明填写方法后由患者不记名独立完成后当场收回,分别收回有效问卷3956和3932份。③护士和护士长对分级护理公示的认知。由课题组成员设计问卷,内容为分级护理公示对护理工作带来的影响共9项内容,采用是、否2级评价。选取全院389名护士和30名护士长进行调查,由课题组成员发放问卷,讲明填写方法后不记名完成,当场收回,分别收回有效问卷389份(提取实验组76份问卷进行分析)和30份。

1.2.3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统计描述和χ2检验。

2结果

2.1两组护理质量比较见表1。

2.2两组住院患者对分级护理的认知及满意度比较见表2。

2.3护士及护士长对分级护理公示的认知见表3。

3讨论

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服务过程实际是一个履行合同的过程。通过“公示”,将对护理要求的规范公之于众,为护理工作提出了“诚信度”建设的高标准,使护理工作的规范和责任在患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得以落实。从机制上强化了管理,使从上对下的直接管理转向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需求的服务性管理,弱化了管理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强化了患者意识和市场意识,体现了管理机制的重大转变。

分级护理公示保证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患者是护理工作的第一感受者、第一目睹者、第一评价者。通过公示,患者及家属能了解自己(家人)的护理级别,知晓护理服务内容,同时促使护士按照规范实施护理措施。表2显示,实验组患者87.39%~99.39%了解自己的护理级别和内容,且认为分级护理公示有助于提高护理质量,使护理收费透明,对自己有益,对护理服务满意;对照组则较少了解自己的护理级别和内容,护理满意度低(均P<0.01),但对护理公示的认同则与实验组无统计学差异(均P>0.05)。提示分级护理公示的直接受益者是患者,保证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突出了护理工作中的“患者地位”,因而获得了患者的肯定。

分级护理公示对护理质量有促进作用,表1显示,同季度实验组的分级护理落实率、基础护理质量合格率、危重患者护理质量合格率均相对高于对照组。分级护理公示,患者一方面可据此核实自己所获得的服务和付出的费用,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安心享受医院提供的治疗、护理,作为回馈,患者会主动配合各项检查和治疗,使各项服务能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因为分级护理公示,医护人员会更加规范各项操作,以防范医疗纠纷,如此相互作用,良性循环,使护理质量持续上升。从2008年开始,我院在所有病区全面开展分级护理公示举措,从服务内容到服务方式都更具体、更实在,此举使患者、社会对医院的信任度逐年提高,对构建和谐医院、和谐护患关系,打造医院高质量护理服务品牌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执行分级护理要强调医护协调,医生与护士共同执行。王淑琴等[7]调查发现:31.75%住院医生在校期间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68.25%在后期工作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即病情依据完全了解者为20.63%,部分了解者为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因此,在本次分级护理标准病区公示举措实施过程中,强调护士长及主管护士针对患者的病情及医生开具的护理级别医嘱,自查是否合适,如有异议,及时与主管医生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其对不恰当的护理级别医嘱及时做出适当的修改;一方面使不当护理级别得以纠正,医生更多地了解了护理工作内涵;另一方面护理人员的建议被采纳,体现了护理知识的价值,医护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因此,无论是护士还是护士长,都对分级护理公示持肯定态度,如表3示,护士85.53%~98.68%认为分级护理公示对护士个人护理服务质量有正性作用,且不会增加护理工作难度及导致患者要求过高;护士长76.67%~100%认为该举措对护士长个人及护理质量具有促进作用,但有43.33%认为可能导致患者满意度下降、投诉率上升。对于护士长的担忧,笔者认为,只要全院医护人员认真按照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诚心诚意为患者服务,患者就会对我们的服务满意,因此,这些担忧是没有必要的。据此,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护士长对自己病区的护理质量没有把握,护理部应帮助她们查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护理人员快乐工作,患者安心、舒心地住院。

参考文献:

[1]郑雪梅,郑水利,车文芳,等.医院护理活动时间分配的调查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12):917-918.

[2]胡斌春,黄丽华.分级护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57-58.

[3]杜艳丽,李亚洁.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2008,23(8):79-81.

[4]刘义兰.对分级护理制的商榷[J].护理学杂志,2006,21(23):44-45.

[5]肖小文.基层医院护理级别现状的调查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6,6(4):19-20.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4篇

开学初我校在全校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自查自纠活动,逐一梳理和排查本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严格对照自查,进行认真整改。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性。自查自纠活动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校长为首的自查自纠组织领导小组,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教研组集中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各个教研组无教师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并收取费用现象,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

 

2、学校在职教师无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为学生有偿补课现象,也没有教师利用家庭住房或租赁他人房屋为本校、本班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学校制定了严格的教学常规考核制度,教师严格遵守教学常规。制定《东罗小学教学常规检查实施方案》。

 

4、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足课程、课时,学校无一例因成绩差、行为差为理由,劝其转学或勒令退学,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流失情况;

 

5、我校教师无擅自组织学生征订、购买和使用非法教辅资料的现象,无增加学生的负担;

 

6、学校教师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无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

 

7、利用团委会组织力量,督促学生自觉远离网吧、让学生度过每一个一个健康,文明、安全、愉快的假期。

 

以上是我校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有偿补课的优秀自查报告2

根据市教育局“xx市龙城区治理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向学生家庭摊派和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行为的实施方案”通知的具体要求,为维护我校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校在职教师进行自查:

 

 

1、无教师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

 

2、无教师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它场地进行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3、不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4、不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5、不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利。

 

6、不做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

 

7、不擅自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或兴趣班。

 

8、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

 

9、绝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家长金钱和礼品等财物。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区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有偿补课的优秀自查报告3

为了贯彻《xx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xxx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xxx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园迅速开展有偿家教等问明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园的自查自纠情况作如下小结:

 

一、统一思想,增强规范收费意识

 

1.统一思想。开学初,我园领导班子首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教育部门及物价部门有关幼儿园收费的规定文件,明确收费标准,随后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并在会上传达相关收费文件,要求全体教师要讲道德、讲大局、讲责任,自觉抵制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

 

2.落实收费制度。期初我园就将20xx秋季幼儿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收费,真正做到幼儿园收费公开、规范、透明。每月公示幼儿伙食费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我园所收取的费用全部入帐后,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二、自查自纠,提高教师师德规范

 

2.开展教师乱收费、有偿家教、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情况问卷调查,通过自查了解教师教育教学状况,督促教师自觉纠正违规现象,加强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师师德规范。

 

三、完善制度,贯彻有关文件精神

 

1. 规范招生程序。作为公办幼儿园,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时间。在招生工作中按照公示方案-领取报名报-核对材料-公示录取名单-新生报名等程序进行,招生过程中主动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2. 切实落实课程教学计划制度,幼儿园不举办各类收费的兴趣班、补习班。

 

3.按照上级的要求与规定操作,严格把好幼儿教学材料私订关卡,严禁教师以购买幼儿用品或学习用品私自向学生收钱多订或乱订教辅材料。

 

4. 制定奖惩方案,出台师德规范细则,严禁教师接受家长的红包,严禁教师违规参与社会有偿补课,违规组织学生在校外有偿补课等,将教师师德作为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和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性工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

 

四、本次幼儿园重点自查方面情况如下:

 

1.20xx秋季我园没有独立也没有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收费的兴趣班、补习班。

 

2.幼儿园各项收费及支出能及时公示。

 

3. 幼儿园不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与教学材料费。

 

4. 幼儿园未发现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我园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加强领导,认真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重视收费的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教师管理,坚决杜绝一切违纪违规现象,大力弘扬敬业奉献的高尚师德,提倡教师潜心钻研教学研究,做家长满意的老师,办家长满意的幼儿园。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5篇

管理>> 建立实验原始记录

为遏制学术腐败,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已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要求>>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

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高校要按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吸引和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主要有: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资助和奖励的。

第六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对符合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条件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聘用(任)合同文本;

(二)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学位、职称、奖励等有关证书或证明,柔性引进人才还需提供“特聘工作证”;

(三)科研项目或课题情况,以及立项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高新区人才网上公示一周。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签订《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标准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项目资助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在高新区人才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受资助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区人才开发资金每年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财政部门于年末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受资助单位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功能研究室主任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关键技术研究中具有相当学术权威,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在首席专家的监督、指导下,能开展和指导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研究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职责

在首席专家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并督促、指导研究人员对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的研究,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首席专家可兼任某一功能研究室主任;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主持过与本产业相关的科研项目任务,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威望,从事相关研究十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

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七)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学术威望的中青年人员优先考虑;

(八)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九)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按岗位要求提出候选名单;

(二)在征求功能研究室建设依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同研究领域专家意见进行评议;

(三)评议后的名单,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与首席专家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任任职期限内,由首席专家根据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功能研究室主任向首席专家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听取功能研究室主任的述职报告;

3、按照任务委托协议和任务书,首席专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由首席专家决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本人。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的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较强的组织及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较差;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该职;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主任;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其档案。

第五章附则

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任命和聘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学的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八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教育督导机构对推荐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督学参加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二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