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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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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参考文献:

[1]刘阳: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忽视电子支付[J].西部金融,2008年第2期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困境。

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5年间,银行业机构逐步学习、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业反洗钱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和机制不成熟,制约了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地开展。

一、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现实困难。

(一)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

1.证券公司制度建设的局限性。2.证券业制度建设缺乏层次性。3.制度建设中缺乏奖惩机制。4.缺乏专业及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账户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验缺少途径。3.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含义不明确。4.客户身份识别缺乏统一标准。

(三)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1.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2.等级划分手段落后。3.等级划分结果与可疑交易识别分离。

(五)黑名单管理工作。

1.名单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单识别困难。3.其他名单获取困难。

(六)公众反洗钱意识薄弱

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反洗钱义务进行规定,而且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在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调查时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众对依法打击洗钱认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众举报反洗钱的义务,要求所有市民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有关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的可疑活动,民众对依法打击洗钱有很强地认同感。同时,对洗钱知情不报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如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财产,必须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披露,如未披露,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将被判处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二、突破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困境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反洗钱制度。

建立具有证券业特点覆盖各层次证券业务的反洗钱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完善反洗钱措施,加强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共同建立行业的反洗钱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将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管理权限分别划分给券商和存管银行,因此应该重新构建以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共同构成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报告体系。同时,针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完善证券业可疑交易标准,将证券业资金交易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建立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为基础的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国外,银行、证券等机构能够通过一个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户信息的共享与比对,从而节省了社会资源,并促进了对客户的全面了解。论文格式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完成客户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能共享和比对,可以保证客户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专业队伍。

在广泛研究证券业洗钱风险和监控难点的基础上,针对证券业业务特点,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立专业的反洗钱工作队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对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新出台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和学习。

(五)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对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使反洗钱理念深入人心,为证券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 

 

网络借贷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的借贷活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只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和身份验证等程序后,便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借贷合意,在借贷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清算、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完成交易后网络平台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不用见面也不用委托人,直接通过网络就可完成整个借贷过程,一般来说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贷款,也无抵押的要求,属于信用借贷。网络借贷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于资金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政策、法律、监管、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风险,亟须加以规制。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它秉承“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通过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来实现借贷双方达成合意、资源互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的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在拍拍贷模式中网站本身并不参与具体的借贷业务,借贷双方借助网站自行完成借贷活动,借贷的金额没有最高限额但通常是5万元以下的贷款。红岭创投则会认真地对借贷资金进行审核,并提供资金担保,对于到期不还的借款网站会进行还本付息,借贷额最高可达100万但通常在30万元以下。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它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网络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具体的借贷是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最高借款限额为30万元。 

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已有数百家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2010年全年的网络融资额超过130亿元,一些借贷平台的月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网络借贷得以在我国快速兴起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借贷由于缺乏相关行业规则和准入标准,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进行网站注册后就可以开始运营,并不需要成立正规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复杂手续。第二,当前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存在着手续复杂需要担保抵押等问题,普通百姓要想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既费时又费力,网络借贷的便捷性满足了人民对于小额贷款的需要,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不足。第三,当前cpi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部分人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已获取高于银行的利息,网络借贷的便捷性和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资金进入。我国的网络借贷起步晚、发展快,逐渐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但是存在着制度缺失以及资金运作复杂、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特征。2011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哈哈贷倒闭、人人贷被银监会风险警示、贝尔创投被公安机关调查等事件,暴露出了网络借贷在风险控制和盈利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时间将网络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要求加强对网络借贷的规范和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网络借贷做出具体规定,使得网络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造成了监管权的缺失。一方面法律未对网络借贷的地位做出规定,使得网络借贷存在着身份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由于身份的模糊导致了网络借贷缺乏明确的准入标准,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后,就可以上线运作,门槛低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泛滥,增大了网络借贷的风险。业务范围的不明确,使得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由传统的线上模式向线下模式发展,既从事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又从事线下的理财业务,业务范围拓展的同时也带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不明确,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生行业,法律没有对其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监管部门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真空。在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部门对这些事实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难度很大;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其设立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金融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管。 

   (二)风险控制能力弱 

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首先,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审核机制,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能有效证明其财产和信用状况的材料,但是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材料也可能通过网络的审核,进而获得贷款,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案例。其次,网络借贷中资金的划拨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监管,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网络借贷虽会对借贷资金的流向进行审核,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无法有效的监督借贷资金的流向,导致了部分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行业,直接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容易造成风险隐患。再次,网络借贷属于一种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放贷风险需要由出借人承担,虽然网络借贷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贷款人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出现贷款人出现赖账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且现有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网络借贷的发展 

在网络借贷中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其能成功获得贷款的概率,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会在网站上提供各种信用证明,但是这些信用信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并不能保证信用证明的真实性,增大了违约风险,可以说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我国虽已经开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但是公民的信用意识不高,日常生活中各种失信现象经常发生,且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仅限于本人、商业银行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这就使得不能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税收等风险 

网络借贷中需要在网站上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出规定,借贷平台、出借人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网络借贷中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就可以成为出借人,且一般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审查并不严格,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借助网络将赃款分散出借,当收回本金获取利息后,就可以将赃款变为合法财产,逃避反洗钱的监管。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民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使得网络借贷中获取的收益可以逃避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三、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机关,强化监管职能 

首先,应尽快出台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经营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合法地位。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借贷平台要坚决的予以关闭。其次,制定网络借贷行业规范。除政府应制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行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最后,明确监管机关。网络借贷的管理涉及金融、工商、公安、工信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起网络借贷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网络借贷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监管机关要创新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客户资料审核力度,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核实,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准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数据库,进入黑名单者无法再进行网络借贷,提高其造假成本。其次,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监测,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中,对于网络借贷的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流向进行全程监测,确保借贷的资金能及时划拨到位,避免资金流向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由人民银行定期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避免资金使用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发生,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信力。最后,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在加强客户资信审核的基础上,可以推行网站担保、先行付息等模式,降低违约造成的风险。同时简化诉讼程序,针对网络借贷中出现的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降低诉讼的成本。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外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美国只要个人信用评分超过520分,就可以通过个人社保号、个人税号等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借贷活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有待完善,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信息也纳入征信数据库中,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确保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识别;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P2P网贷在我国的运营模式及基本流程

(一)P2P网贷的运营模式

在我国,P2P网贷公司主要有两种运营的模式,传统的借贷模式与债权合同转让模式。传统模式是英国与美国做法沿用模式,即作为连接放款人和贷款人的中介C构的P2P公司,资金管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公司不经手用于借贷的资金,也不存在平台的审贷环节,基本做到去中介化。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P2P线下模式的道路。借款不是直接由放款人给借款人,而由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给投资者形成债权的转让。

(二)我国P2P借贷的基本流程

虽然P2P网贷模式多种多样,但各种平台对于借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大致相同。首先,在某家P2P网贷平台,放款人和借款人填写基本信息注册成为其平台用户;然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于P2P网贷平台提交所需个人资料,供平台审核,通过审核的详细的借款人相关借款信息将在网上公布,放款者(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进行自主投标;最后,待资金筹备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不少于借款人所需资金则借款关系成立,P2P平台将自动生成电子借条。

二、P2P网贷的特点

相对传统的融资的门槛来说,P2P网贷融资门槛较低,只需要粗略审核借款人的信息,审核通过就可以借款信息。低门槛的融资扩大了参与借贷者的人群范围,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资金需求者都可以通过P2P进行小额的资金借贷。此外, P2P网贷交易方式灵活高效,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借贷,借款人不需要在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过层层审批,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

三、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借款人角度

我国P2P网贷平台不注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而只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评定。

P2P网贷是小额贷款的一种,多数借款人借款的原因是自身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更有一大部分借款人,如学生,利用P2P网贷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借款人的信用评定没有固定标准,学生这类借款人,未踏足社会,信用情况无记录查询;其他的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也难以判断,故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是目前较大的风险干扰因素。

(二)放款人角度

从上述我国P2P网贷流程来看,放款人只要在P2P网贷平台开设账户就能够进行投资。P2P网贷公司并没有对放款人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做鉴定,这样的处境为不法分子创造洗钱条件。

互联网金融领域是新兴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2]还未涉及到此领域。在法律漏洞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洗钱的重要新场所。

(三)P2P网贷公司的角度

近年来,P2P网贷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以迅猛的态势成立与发展,在此情况下,乱象丛生。

1.高收益骗局

并非如P2P网贷公司所述,放款人一定能够拿到对等的高收益,由于P2P网贷盈利的模式,只有其运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具有盈利的能力。如果经营管理不到位,或资金缺乏,就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甚至倒闭。

市场上携款跑路的P2P网贷公司比比皆是。曾经在2014年的“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披露可查的P2P机构有一千多家。而截至当年7月,实际上跑路的超过10%,几乎每个月有七八家跑路。放款人常因为高收益被骗入其中,到头来钱没赚到最后连本金都收不回。

2.高额利率陷阱

许多P2P网贷因为借款方便快捷,所以利率奇高。而多数利用P2P网贷进行资金接待的借款人,是因为急需用款或是信用不良者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到所需款项的人,即使P2P网贷是高利贷他们也不得不选择。

除了这些主动选择的借款人之外,还有一些因为没有注意条款而被高额利率迫害的借款人。近期,新闻中多次出现大学生借款人短期内被巨额网贷利息逼死的案例,其利息甚至比家庭存款多几倍。

一些小的网贷公司通过很简单的信息就可贷款消息,并且贷款数额高达1万元。低门槛高利率是P2P网贷的一个巨大陷阱。

四、防范P2P网贷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征信系统,核实客户真实财务状况和信贷状况

我国的征信系统所提供的征信报告,目前仅能满足银行的授信参考,无法满足P2P网贷的信息需求,它无法替代线下的人工尽职调查。其实,我国并不是没有征信数据,政府部门以及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储备了大量的征信数据,只是这些数据目前处于“信息孤岛”[1]状态,没能够有效整合。由于征信数据涉及过多的个人隐私问题与数据安全问题,商业化的征信公司难以服众,获得整合“孤岛数据”的权限。此时应该政府出面,构建各部门联合组成的征信机构,并且修订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保障个人征信数据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外泄不受非法分子利用,还可以借P2P网贷发展的良机,完善我国征信系统。

(二)完善P2P监管条例,让P2P市场健康发展

1.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例

我国P2P法律管理条例还存在重大的漏洞,正是因为其宽松的准入机制才导致P2P公司的成立和消亡迅速。严格规范P2P公司的成立流程与成立文件资料的收取,从根源上杜绝不良P2P公司的产生。

2.完善P2P网贷平台的管理条例

P2P网贷平台线上线下业务模式的监管,包括对利率的管理还有线下债权转让存在的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的风险的管理等。

3.对放款人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掌控,确认网贷资金的合法来源

为了防止洗钱风险,P2P网贷公司应 建立健全的资金来源确认机制,通过对资金来源的掌控,阻止不合法资金的流通。

参考文献:

[1]刘绘.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

[2]薛飞.P2P网贷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模式探究[J].时代金融,2015(1).

[3]相征.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J].学位论文,2014.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移动支付 产业链 运营模式

一、移动支付运营模式分析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全球移动支付市场将从2011年的2400亿美元增加至2015年的6700亿美元,使用手机支付购买商品的用户人数也将达到25亿,预计到2012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却也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而没有达到其理论上的最大效益。

从2011年中国第三届移动支付产业论坛我们可以了解到,围绕着这一复杂的产业链目前我国移动支付面临的最大问题也就是一个技术标准问题,而这个技术标准又与运营模式有关,移动支付由谁来主导是关键问题。目前理论界和业界主要是三种运营模式,即以运营商为主导的模式、以银行为主导的运营模式以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导的运营模式。而这三种模式的应用时主要是从交易资金来源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来说,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也就是说移动运营商掌握了主要的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体则是银行掌握了主要的资金来源;以第三方为主体则是第三方掌握了资金来源。

在中国移动支付这个新兴市场上,消费者对于新的支付方式没有形成路径依赖,需求也并不十分旺盛。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电子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法律限定、监管方式等都没有完善,这无疑给政府在协调多方利益和主导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带来很多的阻碍。同时,银行与移动运营商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使他们难以在和谐的氛围中平等合作。银行担心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侵占自己的传统支付手段市场份额,所以强烈合作的意愿不是那么强烈。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一方主导,逐步融合,更有利于市场的培育。

因此,我们认为在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初期,在实现基础合作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运营,银行承担结算功能,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解决方案的方式进行市场运作。如此选择的原因主要在于移动运营商具有的先动优势。移动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渠道是形成整个业务的主线索,而且有着现存的强大的网络平台,可以为产业链上的其他组织提供坚实的业务基础。另外,其有着广大的客户群、商业信誉良好、服务体系完善。最重要的是,移动运营商积极性较高,创新热情较高。移动运营商近些年在市场、促销以及广告上的投入显而易见,他们更有动力采用创新的方式来推广移动支付业务,以此来通过新型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带动其数据增值业务以及客户数的增长。

二、国内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

事实上,到2011年末,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已经获得了央行发放的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于获得许可证的是三大运营商全资成立的支付子公司,也就意味着今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通信商可以真正做到像支付宝一样的庞大的业务资源。运营商获得支付牌照后,会将其庞大的手机账号和支付账号进行无缝对接,必将使其在移动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壮大,同时也意味着在移动支付标准问题上,各方都有了共识,也就是将以三大通信运营商为主导的模式。

三大通信商介入支付业务为移动支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向,即通过通讯业和金融业的结合来发展移动支付。一旦三大电信运营商开始在支付领域大显身手,必将成为产融结合的一大经典案例,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这样的一个对于监管甚严的金融行业的渗透将会给我国的移动支付产业带来的各种影响极其对产业链各方甚至于监管方带来的全新机遇和挑战。

三、移动运营商主导产业链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首先,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直接的利益莫过于其将获得蓝海的手机支付业务收入。支付牌照的获得使得运营商们可以从现在已有的小额支付业务拓展到大额支付,这样就可以充分享受到因为客户的预存款产生的整体经济效益。届时,由于其强大的用户规模电信运营商将可以迅速发展另一项“超级支付宝”业务。

然后,基于对国外移动支付业务的研究,我们发现移动支付业务对运营商的核心意义不在于带来新增收入,而在于拉动内容应用发展、提升数据业务ARPU、降低离网率、吸引新用户并提升企业形象。利用3G网络通道占有独断优势的运营商们可以在用户使用手机支付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数据业务ARPU,因为用户在业务使用过程中的浏览、下载等操作将产生数据流量,这样就可以促进运营商内容应用的发展。

(二)消极影响

1.金融风险。对于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如果由移动运营商来主导,7亿移动支付业务潜力的存在,使得运营商们可能成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任何一家银行可以与之抗衡,而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的,同时也不利于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例如会使反洗钱难度加大,金融稳定性被破坏,这样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金融风险。

2.宏观调控。从整个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一旦未来电子支付成为主流支付方式即非现金支付比例提高,以移动终端为工具的手机支付就会成为我国电子货币支付的主要方式,而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总是会对一国已有的货币政策调控产生影响,如何衡量货币供应量M2、如何控制货币的供给与市场操作都将给我国的央行调控带来新的重大挑战。

3.运作难度。从微观层面来讲,由于金融领域涉及专业方面的知识,根据SWOT分析法必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就目前来看,虽然三大运营商们已然获得支付牌照成功进入支付领域,但由于其业务还处于初创期,相关业务能力尚不够成熟。

四、发展建议

笔者认为,距离移动支付产业链完全的大统一而又协调发展的目标依然很远,即短期内无论是任何一方主导的移动支付发展模式都无法取得最大的成功,但是行业标准归为统一、运营商主导的方向依然明晰。在综合国内外业界、学术界对于移动支付贡献的文献资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以上对于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分析,笔者就近期内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1.加强产业链各方的协调分工合作,促进移动支付产业的共同发展,推进产业专业化分工。专业化的分工合作特别是通信运营商与银行的合作对于移动支付的发展非常重要。

2.转变消费者的传统支付观念,创造移动支付的应用环境,培养消费者的信任感知度以增加消费者对于移动支付的信心,培育移动支付市场,引导其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消费支付。

3.政府应加强其管制和协调作用,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移动支付产业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法规,以规范市场的发展,协调各部分分工合作。移动支付牌照的发放只是第一步,接下来需要政府针对产业链各方涉足金融领域设置具体的监管措施,例如如何加强对移动运营商防止电子货币的推进过程中对于央行货币政策调控产生的不良影响,如何加强对于运营商们巨额沉淀资金的日常监管、扫清反洗钱的障碍,这些对于产业链各方而言都无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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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村镇银行 法律监管 市场准入 风险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制建设比较滞后,农民融资较为困难,甚至仅有传统的民间借贷可供选择,但是民间借贷成本高昂,风险巨大,导致农民缺乏创业资金,致富无望。农村金融机制的创新是我国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内容,村镇银行属于农村金融机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银行对于盘活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解决农民创业的资金之渴具有积极意义。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在2007年以来迅速发展,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村镇银行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以农村为主要客户群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经营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决策链条短、反应速度快、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明确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制约,村镇银行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既有我国金融环境、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层面的原因,更有金融法律层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对我国村镇银行发现现状、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从而促使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使村镇银行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我国村镇银行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问题我国当前虽然在立法上明确村镇银行的高度开放性,即向一切市场主体开放,但是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当前村镇银行市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村镇银行在事实上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附庸,或者仅仅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性已经失去了保障;(2)银监会作出上述规定可能考虑到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专业优势,拓展村镇银行的发展,但是事实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就可以在农村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且社会信誉度比较高,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赖,因而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参股村镇银行只是他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各商业银行对这一规定更多的理解为是一种‘政治任务’。”(3)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村镇银行投资渠道,并未真正有效拓宽农村金融渠道。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占有绝对性的优势地位,因而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其实依然被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垄断,尤其是被国有银行所垄断。村镇银行并没有真正地向民间资本开放,无法解决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而农村市场又亟需资本的矛盾。

(二)村镇银行法律监管问题当前我国在村镇银行的法律监管方面采取了“严厉监管”的对策,而严厉的监管显然会增加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使原本就力量薄弱的村镇银行承受过于沉重的负担。从这些所谓的严厉监管措施来看,其主要的内涵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主导为主,突出了政府主导性,降低了村镇银行经营的自主性,不利于村镇银行实现服务创新。政府“保姆式”的监管事实上并不利于村镇银行真正发展壮大,并提高服务质量;第二,目前的严厉监控对于村镇银行的吸储行为防范尤甚,如禁止村镇银行异地吸储,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村镇银行无法实现扩张。目前的监管政策之所以防范村镇银行吸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根本原因是对非国有或国家控股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并维护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对存款市场的垄断。对于村镇银行的吸储行为监管过严,固然有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欺诈的目的,但是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村镇银行会面临资金枯竭,缺乏资金来源,无法深入拓展业务。由此可见,目前采取的严厉监管的思路并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为了减轻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正确的做法是采用“轻监管”的思路,降低村镇银行的合规成本,以促进村镇银行发展。

(三)村镇银行风险防范问题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违反银监会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有可能会面临处罚,甚至被撤销;法律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法律上的障碍与困境,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导致的公司僵局等风险;信用风险是指村镇银行由于身处信用环境并不良好的农村地区而可能遇到的故意违约、贷款诈骗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村镇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对于政策性风险和法律性风险而言,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如聘请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使村镇银行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产生违法法律和政策的现象。但是对于信用风险的防范,则由于村镇银行资金比较薄弱,可能难以有效平摊风险,极易造成违约风险,并对村镇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三、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村镇银行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得以发展壮大。如下几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村镇银行的发展:

(一)拓宽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当前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有一个发起行,该发起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银监会还对村镇银行中各方占股比例作出了规定,其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极易在村镇银行中一股独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垄断村镇银行市场,而民间力量、民间资本则无法顺利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或者依然以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等灰色形式存在,不利于民间资本力量的正规化、合法化。

建议进一步拓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应放松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从而拓展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民间金融资本获得新的利润点,其理由在于:农村金融业务属于小微金融,大型商业银行对于农村金融业务并不热心,例如,“由于农业贷款单位贷款成本高、回报率低、风险相对较高等原因,大型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参股成立村镇银行普遍缺乏动力”。而民间资本则对民间金融市场青睐有加,目前的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村镇银行“捆绑”,不利于真正提高村镇银行服务质量,因而有必要以更宽松的准入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基于这一理念,建议允许民间资本直接成立村镇银行,而不必仰仗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必须占有不低于20%股份的规定。这一举措并不会对金融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相反会有效地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金融市场的热情,从而提振农村金融市场的信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更为充裕。

(二)优化村镇银行法律监管基于“轻监管”理念,有必要改变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由于村镇银行整体市场庞大,而单个银行的市场份额微小,且村镇银行的业务集中于小微金融业务,因此村镇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不必承担过于承重的合规负担,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放松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 度,而不是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从而实现“放松”、“搞活”,以节约村镇银行的经营成本。具体来说,(1)在监管力度上,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应低于普通商业银行甚至低于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这是与村镇银行的市场份额、业务性质所相适应的,或者说,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略高于不能吸储的小额贷款公司;(2)在监管方式上,主要采取定期汇报和主动巡查的方式,但是汇报和巡查的次数应符合村镇银行的特点,不宜过分提高村镇银行的监管成本;(3)村镇银行更多地应遵守普遍化的监管要求而非特殊化的监管要求,如村镇银行应遵守反洗钱监管、禁止非法吸储(如高利率承诺)监管等普遍化的监管要求,以免设定过多的特殊监管导致对村镇银行创新能力的制约。

反洗钱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监管

一、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量约为12亿笔,金额超过6万亿元,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这两者的增长率就没有低于过100%,这说明我国移动支付规模正呈现超高速增长。第三方移动支付前景看好的同时也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以前通过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客户信息被盗等问题,到现在的补办手机SIM卡盗取支付宝资金、验证码木马盗刷手机支付账户等问题,以及现在还未触发的潜在问题,比如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后扣款授权问题等均会引发一定风险。而移动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门槛低、追求客户体验度、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技术创新快、用户长尾性、跨界性等特点决定其存在更大潜在风险。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从用户支付安全的角度出发,暂停了支付宝和腾讯的二维码支付业务、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支付监管的质疑。目前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在定位和监管上比较模糊,而对传统支付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以及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的限制则容易扼杀支付业务的创新,这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以其方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个体的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买方与卖方经过价格枢纽形成买卖关系的过程当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支付市场的价格体现在“支付手续费”和"支付额度"。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参与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主体,包括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如果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第三方移动支付价格形成主体划分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用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两个主体部分。

第二,认知风险。尽管近几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迅猛,但是根据易观智库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易观智库的调研结果显示,仅46%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表示曾经使用过手机购物,还有21.5%的用户仅停留在准备尝试还未体验的阶段,但是有接近1/3的用户表示没有尝试的意愿。移动互联网支付用户集中在20年~30年龄阶段,占总年龄结构的70%。参与本次调研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在选择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问题上,64%的用户表示仍然通过传统PC端的形式进行购物,大概1/4的用户表示主要基于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使用手机购物。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接受程度不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另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业态,大部分现有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移动支付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这些认知上的缺失会阻碍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到当今,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开始转为用户需求的推动。由于企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更加注重用户需求,简化了操作步骤,忽视了风险的控制,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相比一般的网络支付风险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主要涉及手机、手机操作系统、移动支付客户端、移动通讯网络等,因此可以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两个方面考察技术风险的构成。硬件设备方面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的容量、配置、运行速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无法应对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易正在进行过程中设备突然失灵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损失,或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利用屏幕油渍痕迹破解手势密码,盗刷账户资金。软件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依附于硬件设备的软件的自身存在阻碍交易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从而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手机系统和手机应用,自身的漏洞给手机支付带来了内部风险,为木马、病毒及钓鱼网站等外部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 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目前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七个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有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工具相结合,从催生出大量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主体、交易行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等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随着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及二维码支付等支付业务规模膨胀,其所蕴含的风险逐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下发紧急文件,叫停了二维码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为促进手机支付及网络支付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以上文件草案。文件中对于手机支付以及网络支付业务的合法以及非法边界进行界定,同时为加强央行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行为的发生,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及转账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资金及账户安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2014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以上通知,从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发,对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例如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等。

第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了以上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互联网支付明确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第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监管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额以及转账进行限制,引起一定争议。

四、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定。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但是分析发现这些管理规定仅仅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某个环节的监管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牌照的申请等进行规定,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及支付环节进行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支付、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其规定的对象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监管进行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管理措施出台。另外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业态,由于其存在方便、快捷、费用低的特点,因此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创新进行鼓励,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其主要依附于其现代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因此该种支付形式也存在较大的技术操作上的风险及外溢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进行规范管理。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首先,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所对应监管机构,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是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发生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目前仍缺乏详细的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的监管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其主要面向的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职责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监管对象不明确。第三方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支付服务,移动支付机构存在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应该与一般的第三方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区分。但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均没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且监管层出台的其他一系列有关非银支付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对非银支付的种类进行区分。另外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账户可以分为账户式以及通道式,账户式的性质更加接近“银行”及“银联”,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清算功能,而通道式则仅充当货币支付的通道,因此两者的风险重点不一样,监管的侧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移动支付主体众多、产业链复杂,同时在监管上又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用户又缺乏认知,因此强化各监管机构、移动支付各个产业链及用户之间的监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交流与共享,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操作风险及认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各产业链共同发展,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风险以及外溢风险,同时又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与各产业链之间监管断层的出现。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与用户、各产业链之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各产业链之间尽管存在诸如安全联盟等信息交流机制,但是仍然缺乏大规模应用。2010年8月,支付宝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通过该风险联防计划支付宝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在支付发生时通过智能判断订单状态,以防止用户陷入网络钓鱼等陷阱,通过该计划使得相关案件发生率降低98%。2011年6月,支付宝联合多家公司,包括银行、安全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企业等各产业链企业,以强化用户支付安全为主要目的,成立了首家安全支付联盟,各个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成员间共享技术、数据、情报等信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紧密的合作。

4. 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为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除需要政府的官方监管之外,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控制度,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既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第一,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一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官方强制监管之外,通常还需要半官方组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从而对政府的监管进行补充。但是作为第三方移动网络支付,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协会,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目前第三方移动支付唯一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但是由于目前支付清算业务的种类众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很难制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从而使得目前的行业自律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监管模糊,且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因此使得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企业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014年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被支付宝员工在后台下载并有偿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尽管事后被证明并没有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也暴露了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其他目的,其带来的金融损失及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五、 加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的建议

基于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以及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监管机构应采取制定针对性管理规范、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框架,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高效发展。

1. 制定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范。例如2015年8月10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进行了限制,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被一部市场人士解读为可能会影响非银支付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并可能存在偏袒银行支付业务之嫌。

2. 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又存在不同分类,通道模式支付业务只是从事接收、发送支付数据的服务,仅仅起到支付通道作用,并不存在货币创造能力,其风险主要集中在操作技术层面,而账户模式支付业务则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具备类银行及银联的作用,将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以上两种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信息交流机制。用户缺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一方面因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新的支付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缺乏对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因此产业链相关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同时监管机构应定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培养用户以及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

4. 建立针对性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应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内控制度。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的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以此来提升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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