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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年度报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1篇

一、放开企业注册资本限制

1、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在营业执照上只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记载事项。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约定。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予以登记。

4、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放宽企业名称核定限制

5、在严格企业字号保护基础上,放宽行政区划、行业特点限制,除登记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订实施后明令禁止的外,允许申请使用个性化字号。

6、设立登记后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7、注册资本一亿元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5个大类以上的独创字号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省略行业特点。

三、灵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8、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其他经营范围无需审查批准文件或证书即可核定。

9、企业一般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申请行业用语予以核定,可不再强制性要求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归类核定。

10、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限制经营的、指定经营的项目依法执行。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

11、简化企业住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使用权证明和非住宅产权证即可予以登记。

不能提供非住宅产权证的,以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上级机关出具的可用于企业经营的场所证明文件代替。

园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时不能提供非住宅产权证的,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可用于企业经营的场所证明文件代替。

12、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五、取消企业年度检验

13、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况等信息,该信息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自由查询。

14、企业自行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进行抽查。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15、取消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登记所涉及经营范围、住所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七、推行网上登记制度

16、加快网上登记“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登记业务的深度融合,在试点推行公司设立网上登记的基础上,将网上登记逐步扩大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领域,实现所有的登记事项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

八、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副本

17、向企业免费发放包含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等密码信息的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并在政务网站上提供营业执照电子副本验证功能,使用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企业可以“网上亮照”。

九、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18、压缩内部审批环节,将审查、受理、决定等多个环节压缩为一个环节办理,确需分环节实施的,各环节应同时启动进行。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2篇

1、网络搜索年检入口。

2、进入后选择城市“广东”。

3、进入广东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4、进入后,登陆广东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5、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

6、选择要报的年份。

7、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8、然后填写网站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9、填写股东信息。

10、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xx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检 问题 对策 革新

前言

我国从制定企业年检制度到今天已经有三十五年了,期间国家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几次改革,同时年检制度也逐渐的走向规范化。由每年规定的日期进行年检工作,各个市场主体在每年的固定日期,向相关的检查部门上交年检资料帮助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转变成网上上报年审的形式。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以此了解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的相关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法律,这是对企业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能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的发挥管理职能,对年检工作一定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找到问题,吸取经验,并且要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将职能发挥到最好,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

一、企业年检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企业网上年检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提高企业工商年检的效率,相关管理部门始终探索创新的方式方法,进而实施了企业网上年检的形式,效果卓越,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网上年检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完善。比如,我们的初衷是利用信息化使年检工作更加便捷,使企业负担减轻,但是网上年检并不能完全代替传统年检的所有工作,书面填写和申报还是要有人工完成。同时,企业为了进行网上年检,还要增加网络技术、接入成本,以及人力投入,对于一些小的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处罚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年检工作的开展时,对于一些存在违纪行为的企业没有制定有力的相关处罚。很多企业对于处罚进行了申诉和申辩,由于态度良好就减轻了处罚力度。很多小规模的企业由于处罚力度过轻,就不配合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罚。

(三)吊销执照严重,同时恢复执照过于困难。在进行年检工作的同时,对于一些没有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执照吊销的处罚,很多企业经过执照吊销以后就没有办法进行营业,很多预期的营业额还没有入账就被吊销执照,这也是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损失。近几年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越来越多,造成了大批量的企业不能够经营,这就很大程度的增加了管理部门的成本还有经济损失。

另外,对于一些想要进行对执照恢复的相关企业,在申请执照恢复的过程中环节过多,还有每年想要进行恢复执照的企业也是数量增多,工商行政部门很难一次性全部批准重新恢复营业执照,增加了恢复执照的困难。

二、企业年检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相关的企业年检制度不能很好地符合市场经济。企业年检制度的核心管理理念,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够很好地进行工作的开展,核心的管理理念不能够很好地面对企业的现状,从而就不能将监管职能发挥到最佳状态。在监管理念上存在着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核心理念和具体的监管内容存在着态度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工作过于落后。现如今,很多企业的年检制度中存在着很多传统上的理念和做法,很多对企业的监管信息的范围不能够很好的确定,工作人员不重视网络技术的学习和提高,这就使企业的年检制度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存在着漏洞,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工作的开展。还有很多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不高,不能够很好的对工作任务有效及时的完成。

(三)行政处罚缺乏科学性。对于审核没有通过的相关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缺少科学性,处罚的相关金额要不是过小,就是过大,对于小规模的企业就是减少了处罚力度,对于大规模地企业的处罚金额就过多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不配合,行政处罚缺乏了一定的科学性。

三、对于企业年检制度的相关对策分析

(一)有效合理进行网上年检。根据当前的年检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点网上年检程序,依托法律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签字和电子审核章,使其各环节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增添二维码和数字证书等识别功能,解决申报身份识别问题,确保年检报送的安全和真实性。促进年检档案电子储存的完善性,以此代替纸质年检档案保存,凸显网上年检工作的快捷安全性。

(二)严格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没有通过审核的相关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应具有科学性,依据一定的参考和制度执行,遵循科学和一视同仁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更好点的社会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科学的进行企业年报网上公示。企业年报M行网上公示,对一个企业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企业每年都要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是一种全新的改革,企业若不按时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大众公示,将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企业一旦纳入经营异常名单后,信用度遭遇危机,合作商可能因此拒绝合作或再合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后,如需办理工商事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依照相关规定只要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后方能办理各项工商事务。因此此项工作的完成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甚至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工商部门要对企业年报公示的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企业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监管办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质检所、计量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7篇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

××县工商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信息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按照党组领导、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工作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抓贯彻落实,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机制健全

_、不断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政府信息公开置于促进和谐、增强动力的高度去认识,坚持靠创新形式和方式抓政府信息公开,使全局干部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建设和谐工商、密切联系党群关系、推进工商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_、不断加强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区分公文类政府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布的审核工作,每个政府信息产生时就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核。

_、不断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新。

_、不断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使得分局、工商所、机关各股室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类情况

(一)机构职能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简介》、《机构简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股室》。

(二)行政决策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年的工作思路及打算》

(三)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征收事项》等行政事项。

(五)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企业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公平交易机构职责》等行政执法责任。

(六)工作动态

《_.__活动情况》、《工商系统快速软件培训班》等日常开展的工作。

(七)其他信息

其他难以归类到以上信息的信息。

三、便民工作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继续及时的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政务信息。

在便民服务栏上,我们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办事指南、_____消费者投诉须知等信息以方便市民查询。另外,我们开设了“年度报告”专栏,方便市民对我局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有效监督。下一步,我们将把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企业执照的相关表格放在便民服务栏上,方便市民网上下载表格。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____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局____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_、总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偏少。

_、部分栏目建设仍不够完善,网站的综合服务水平还不够成熟。

(二)改进措施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范文第8篇

(一)认真抓好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力促市场主体多生快长。一是落实准入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多生”、“快生”、“优生”。二是加强创业引导。开展进高校、进乡村、进社区,进行创业宣传,变坐等上门登记为提前介入、主动引导创业。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和无业、失业人群,把潜在的创业主体变为现实的市场主体;面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把微型的创业主体变为规模的市场主体;面向广大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动,把分散的创业主体变为集群的市场主体。三是强化咨政服务。提高工商咨政的针对性、实用性、指导性,为县委和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发展信息,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业,打造工商咨政服务的新品牌。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登记企业1855户,登记个体工商户5220户。今年上半年新增企业237户,注册资金881680万元,投资人数262人;新增个体工商户412户,新增资金数额7316.6万元,新增从业人员347人。

(二)多措并举开展服务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工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按照上级部署,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从学业务、畅咨询、忙指导等方面跟进服务,有效推进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确保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顺利完成。截止6底受理企业年报电话咨询1500余个,已完成年报信息公示企业3954户,公示率95%,提供指导服务360余次

(三)推进实现“三证合一”制,与质监局做好衔接,将机构代码窗口与注册登记窗口合署办公;以“三通”服务制度化、登记事项标准化、窗口服务规范化,提升服务软实力。6月30日,注册登记大厅发放了我县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一)县局制定并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全局深入开展深入开展“为企业排忧解困专项行动”,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并实行了小微企业年检备案制,受到了企业好评。

(二)实施商标兴市战略,提升__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建立重点商标企业联系制度,上门实地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商标申请企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手把手指导企业准备商标申报材料,帮助企业提高申报成功率。

(四)主动作为激活要素,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组织培训3次,举办金融产品推介会2次。坚持“依法登记、快捷方便、灵活处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跟踪服务、事后回访等制度,努力提升服务效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抵押人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物权法》明令禁止抵押的动产,坚决不予办理,确保抵押登记质量。同时加强对抵押合同的后续监管,对当事人抵押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抵押物变动情况,防止其流失和非法转让。 帮助30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1.2亿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4份,助企融资5778万元。

(一)监管执法扎实推进。一是积极开展“红盾护农”,抽样检测化肥17个批次,化肥合格率67.5%,检查农资经营户600户次,立案4起。二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查办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案件18件。三是大力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监测广告1.6万条次,责令停止10条次,下达行政告诫、限期整改通知书8条次,立案查处4件。四是严厉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与公安、住建、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以基层社区为创建重点,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深入推进基层打击传销防控体系建设。强化日常督查、监管、巡查力度,开展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时段等关键节点执法清查,共开展清查2次。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建立相关台账。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打击传销志愿者队伍1个。五是继续开展重点区域、重大节日和重点食品品种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

销售不合格、过期、“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突出抓好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检查,净化流通环节消费环境,确保市场食品安全。 (二)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高危行业、煤碳和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检查经营主体716户次,查处无照经营36户,补办营业执照25户。配合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小电镀、小冶炼、化工、液化气站等行业进行执法检查,检点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202户次,办理注销登记11户,办理变更登记5户。

(三)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依据市场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不断完善全市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动态长效监管。

(一)进一步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12315“五进”工作力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程序,进一步畅通受理消费者诉求渠道。截止6月30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9件,处理19件,挽回经济损失8.23万元;消费投诉调解成功率达100%以上。围绕2015年“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开展了“3.15”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现场答复群众各类消费咨询300余人次,填写消费者调查问卷100份。

(二)强化重点商品质量监管。监测商品25个批次,对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了处理。对儿童用品、手机、家电、汽配、装饰装修材料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对315晚会曝光的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置。

一是以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延展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落实省局“十用十不用”的用人标准,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深化班子思想政治、组织建。二是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八条禁令”,严格落实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三是不断强化干部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不断深化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

(一)主动服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全县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帮扶工作。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点对点对接服务机制,主动融入,跟踪服务,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加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行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让地方经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诚信档案,把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律情况、经营活动、年报告情况、突出事迹以及重大失信事实等全部记录备案,全面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三)强化行政执法,切实整顿和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抓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及电子电器、服装鞋帽、交通工具、装饰材料等重点品种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