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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1篇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中毒事件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村级防疫员的身份又是农民技术员,人多,流动性大,如何管理和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如何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实行“花钱买事,不以事养人”,是摆在我们动监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二是人员素质偏低;三是部分人员兼职;四是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是四级动物防疫体系最基础的部位,其工作质量决定整个动物卫生和畜牧业发展工作成效。如何真正建立一支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是目前深化基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和调动好村防疫员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村级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应当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防疫的主力军,并形成共识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防疫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的工作能否落实取决于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监部门必须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村防疫员队伍建设,要以争创“三好”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五好”村防疫员活动为载体,巩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成果。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46号)规定:在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目前需要加强的是动物产地检疫、畜牧技术推广等工作:

1、抓好产地检疫工作。面对产地检疫工作人少、面广、线长的实际问题,又要切实、有效地全面开展,必须充分发挥村防疫员(协检员)的作用。在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消毒工作的职责后,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明确责任、科学实施、做好落实。保证将疫病消灭在产地,外疫不传入。要建立和完善《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协检员聘用委任书》、《村级协检员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等管理制度。要实行报检和巡检相结合的检疫管理工作机制。

2、开展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结合区域畜禽饲养情况,开展人工受精、种草养畜、清洁养殖等技术推广工作。

3、实施相应的兽医服务。因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目前还做不到专职,因此多数还进行相应的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经营服务,但必须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大局,使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本村疫病流行状况,为上级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参考。

4、理顺工作关系。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三、逐步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做好基层动物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发展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补贴经费必须进入县级动监局专户,实行每半年发放一次。因此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动监部门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和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要将对防疫员的补贴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立项、评优的先决条件,对于不落实或减少补贴资金的,不予支持。要按照每个行政村一个防疫室和“五有一落实”(有防疫员、有防疫室、有交通工具、有通讯工具、有防检疫和冷链设备,落实防疫员报酬)的建设标准,并有计划地免费对村级防疫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达到中专学历水平。

四、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实施奖惩制度

县级动监部门和乡镇区域所应按照《村防疫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完善细化县级考核办法,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选聘合格人员。本着绩效挂钩和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指标考核方式,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质量,对不合格者不予兑现工作补贴。考核的重点主要有:

1、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和免疫合格率,可通过实地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确定是否100%进行免疫,通过实验室的血清学试验确定抗体保护率水平,以检验免疫质量。另外也可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动物防疫工作成绩。

2、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是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检查对免疫标识佩戴和免疫档案填写完成情况,规模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作为考核村防疫员的重要内容。

3、免疫和畜牧业生产相关报表的填写、上报是否完整、按时。

4、产 地检疫工作完成情况,要根据检疫书证使用和收费帐目考核检疫、消毒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2篇

二是宣传培训广泛深入。广泛深入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资源和黑板报、横幅、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动物防疫工作宣传声势浩大,开展工作环境良好。同时,全市都在春防期间加强了技术培训工作,据统计,全市春防期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1期(其中市级11期、县级23期、乡级87期)培训人员3459人。

三是防疫药品器械提前到位。全市的春防工作由于及早安排,防疫药品器械下发到位也较往年明显提前,至2月底前,市上已将春防所需疫(菌)苗及防疫物资器械下发到各县区。

四是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了动物防疫经费200万元,各县区都预算安排30万元左右的动物防疫经费,各乡镇也都预算安排了不同程度的动物防疫经费。春防期间全市共落实到位春防资金225万元,其中市级100万元、县级113万元、乡级12万元。

五是干部包抓扎实深入。认真落实科技人员下基层抓落实活动,自春防开展以来市县畜牧业兽医部门紧密结合创优争先活动。市上由5名县级领导带头包抓7个县区,市、县两级畜牧兽医系统共抽调280名科技人员包抓全市399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有力推动了今春动物防疫工作进程。

六是责任管理更加完善。各县区和大多数乡镇增加完善了县畜牧兽医局与包片人员、乡镇政府与乡村干部、乡镇兽医站与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贩运大户)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体现在继续坚持市、县、乡、村四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动物 疫情 监控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242-01

一、前言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动物疫病频发,诸如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给畜牧业经济和群众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较大的干扰。更有某些病毒变异在人群中传播,导致疫情失控。因此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动物疫情监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中国动物疫情难以监控的主要原因

1.病源多为多来入侵

有些养殖户引进动物时,缺乏计划,过于盲目,从疫情高发区进行了引进,导致病源随之进入本地的动物群,造成疫情的出现。例如,在20世纪最后几年的上海,华东某些地区犬类出现了伪狂犬病以及呼吸障碍综合征疫情,上海某些农场在未经检疫处理的情况下从该地区引进了大量犬类,导致后来上海爆发了这类疫病,其根源在于防疫意识不足。

2.防疫观念淡薄

规模化养殖场消毒、驱虫、灭鼠工作流于形式伪狂犬病等通过呼吸道传播,动物舍内通风和消毒不彻底,病原体通过飞沫传播;动物附红细胞体通过注射过患病动物污染的针头连续使用或蚊虫、螨虫的叮咬传播疫病。鼠类是伪狂犬等病毒的宿主,其在动物场内污染饲料和迁徙,机械的携带和传播疫病。

3.病原的多重感染多

近两年动物病以病原的多重感染或混合感染为主要流行形式,动物病的发生往往不是由单一病原所致,而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原体相互协同作用而造成的。据笔者调查80% 的发病动物只都是两种或两以上疫病混合感染,且70%以上发病动物只都是以病毒病为主,病毒病又以动物瘟、动物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圆环病毒病为主。

三、动物疫情监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1.养殖户动物防疫意识淡薄

在农村,养殖户知识水平不高,对动物防疫基本常识及严重后果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动物疫病。自家饲养的动物感染疫病,不主动治疗,动物死亡后也不懂得科学处理。农民淡薄的动物防疫意识,很多时候是重大动物疫病出现的主要原因。

2.散养动物感染疫病不及时报告甚至不报告

养殖户家庭散养的动物,缺乏必要的防疫计划。在农村,多数为散养,数量最多的也不过十几只或者几十只。如果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动物死因不名,养殖户损失不大,养殖户们不会主动报告,也不请兽医诊治。

3.养殖户擅自处理可能染疫的动物

农民散养动物已染疫,但未经检查、诊治或报告;部分农民由于卫生意识相对较差,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养殖户有的甚至直接宰杀并食用异常死亡的动物。还有的农户位于受威胁区,认为接种疫苗后的动物肉尸毒性更强,处于自己能食用到可口的动物肉品的动机,对家养动物故意隐藏,拒绝接种疫苗。

四、建立动物疫情监控体系的具体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力度。监测的重点地区是畜禽场、交易市场以及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等地区,对这些地区要强化措施,着重检测,从而确保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疫情动态。还要加大力度排大动物疫情隐患,出台制度保证疫情报告和疫情核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使疫情隐患被彻底消除。

2.强化检疫监管力度。活禽交易市场要定期休市,要制度完善消毒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无论是屠宰、经营环节还是运输、储藏环节,都要进行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要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不断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力度,对出售、收购病死畜禽,屠宰、加工感染疫情动物的不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绝不手软。

3.疫情报告制度化。对疫情报告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要出台措施保证执行效果,充分发挥各级疫情报告网络的作用,发挥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特长,出现疫情及时发现并上报。由于缓报、瞒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如何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的建议

1.报告要及时。前提是各级要制定一个细化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特别是针对县市区级的主管单位,要明确规定所在区域内,一定时间内,动物发病、死亡达到多少头(只),必须作为疫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而且要做到明确分类,还要降低下限设置的值,防治零星的散发性的疫情被遗漏。还要强化处罚措施,加大对谎报、迟报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力度。

2.有报必核查。第一,无论疫情报告的来源是正式渠道还是非正式渠道,各级的主管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核实检查,要对核查的结果切实负起责任,绝不能、敷衍塞责。核实检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对上级部门、对有关群众、对报告人进行回复。第二,如果疫情的报告人是疫情监控部门,上级单位也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核实检查。

3.疫情当定性。所谓定性,指的是对发现的疫情的病源进行判断,尽快得出结论。疫情出现后,要进行样本采集并及时送检,通过实验室检测,来确定发生的是什么疫情,或者至少要排除某种疫情,只有这样疫情处置才有科学依据。

4.处置讲规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除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封锁、隔离、消毒等措施外,最主要的就是扑杀病畜(禽)了。一是启动应急预案必须有专家建议意见,二是划定疫点、疫区必须有专家意见,三是确定扑杀范围必须有专家意见。

六、结束语

建立动物疫情监控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全面掌握动物疫情动态信息的前提下,增强动物疫情预测能力,设置预警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才能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理动物疫情。此外,要注意预警的及时调整和接触,还要注意疫情信息的公布,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防疫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黎永锋 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吉林农业-2011年7期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4篇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人民政府和畜牧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成立曹庙乡防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三、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乡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畜牧站应加强对动物疫情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地区、养殖密集区、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畜牧站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监测。

3、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感染人群时,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

(二)疫情预警依照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乡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四、疫情报告

(一)报告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动物疫情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畜牧站。畜牧站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畜牧局,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方案。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技术规范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农业、公安、财政、交通、监察、发改委、卫生、工商、林业、水务、物价、环保、建设、科技、商务、民政、农业开发办、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气象、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发动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采购、调运和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向财政部门提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计划;

9、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会同畜牧兽医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五)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按照防疫工作需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检测和物资运输车辆畅通。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八)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将防疫所需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九)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十)物价部门负责所有防疫物资和疫区内的生活资料的物价稳定。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障疫区的通讯、通信畅通;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供应疫区的物资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疫区内食品、药品的供应,并对疫区内供应的食品、药品进行监管;

(十五)环保、建设部门负责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内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毒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内群众的社会救济与抚恤工作;

(十七)科技部门负责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科技开发与应用;

(十八)农业开发办、商务、水务部门负责确保疫区内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九)监察部门负责对处置疫情中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的应急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与保障

第五条物资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各县(市、区)必须储备本辖区养殖最密集区发生一起疫情扑灭所需的物资。储备物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市级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各县(市、区)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规定所采取的疫区封锁、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调查、疫情监测与评估等项目的支出,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助、奖励和发放保健津贴,以及对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使用资金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技术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市级建立兽医实验诊断中心,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二级生物安全水平,各县(市、区)也要完善和健全本级兽医实验室,提高疫病诊断和预警能力。未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人员保障。

1、设立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组成。应急预备队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原,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负责病禽及同群禽的扑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第九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变化,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写出现场调查报告,由专家签字,可定为“异常”,立即向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异常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变化写出现场调查报告,由专家签字,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测,写出检测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根据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如不能排除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确认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立即向省报告,请省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协助县级送检上述病料到省级实验室进行鉴定。

(三)省级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后,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最终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二)重大疫情(Ⅱ级):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大疫情(Ⅲ级):在21日内本省有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量达到3个以上。

(四)一般疫情(Ⅳ级):省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第五章疫情报告与通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饲养禽类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以及进出境禽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隔离场所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军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异常疫情”以及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的,必须经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把手签字。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发病禽类的种类、数量、死亡数量;

(三)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四)诊断结果;

(五)发病禽类的免疫情况;

(六)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七)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报告的时间。

第十五条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常时期、周边地区及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向上一级指挥部及当地人民政府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第十七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六章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九条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确认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按规定进行疫情初步评估,并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封锁疫区的建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疫区封锁令。

县(市、区)内发生疫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一起疫情同时涉及两个县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同级指挥部的建议,对疫点、疫区封锁令。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封锁区域:发生疫病的疫点周围3公里以内的区域。封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畜牧等部门和疫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施,并设立警示牌,做到疫点要封死、疫区要封住。

(三)采取的应急措施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5、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6、处理记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7、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1、2、3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四)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病禽扑杀及处理: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武警配合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强制消毒: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禽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紧急预防注射: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疫苗免费,按国家规定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同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禽类和易感禽类产品进出。

5、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和受威胁的县(市、区)在进出县境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禽类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疫情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日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疫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保障疫区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对因采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科学合理地紧急调集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储备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时,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处理需要,随时进入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疫情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依法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强制扑杀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六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原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封锁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归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工作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6篇

1.1目的

为更好预防和控制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将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报服务职务,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预防为主,分类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按有关法规,由省农业厅负责疫情公告。

1.2.3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4分组控制,快速反应

依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2.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3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3.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3.5《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3.6《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OIE动物疾病名录

1.3.7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1.3.8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3.9《*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10《*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及其他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对虾白斑病等)。

2组织体系

2.1指挥

兴国县农业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部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兴国县农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主要任务是,启动本级应急疫病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指挥部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执行机构、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兴国县农业局渔政站、兴国县农业局财务股主管领导担任。

2.2应急执行

在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设立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站长,具体负责兴国县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行工作。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执行机构负责人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技术咨询机构:咨询机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咨询机构的资格须由*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

2.2.3地方管理机构: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3预测与预警机制

3.1预测与预警信息

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预测与预警

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疫情预警公告,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在全省渔业病害测报的基础上,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此形成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组

以OIE公布的B类动物疾病中的水生动物疾病及农业部公告中的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为应急监控对象,并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特点及发病、死亡的情况和国家有关《分组标准》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

I级(特别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暴发流行,对同类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造成传染,1天之内引起50%以上死亡。

II级(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呈暴发流行,10日内造成疫发地7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种类大面积发病并造成死亡的;对邻区同一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动物可能造成传染,并引起严重死亡。

III级(较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外省(地区)暴发流行,并与*省境内外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两个区县以上暴发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在全国范围内呈流行趋势;10日内造成疫发地80%以上养殖或野生种类大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确诊的病例确诊后,应立即报告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上报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需要报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病例,由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后,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的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预警分级分别启动相应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I级疫情时,由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市、县(区)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II级疫情时,由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重大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责任单位为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III级疫情时,疫发地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基本应急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近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分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行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4.4.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它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疫病预防控制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它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设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理

5.1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就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疫病控制后,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牛结核病;防控;程序

中图分类号:S8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1-0017-02

牛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不但给养牛业造成巨大损失,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效预防和控制其发生和流行,保护人类安全是防疫人员今后应对的重要问题。根据传染病发生后的控制原则,即“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确认)、快(快行动、快处置)、严(决策果断、彻底、措施严格)、小(小范围、不扩散)。现就牛结核病发生后的控制程序分析总结如下。

1 疫情发生

1.1 现场举报

发现疑似牛结核症状的饲养人员、预防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可将疑似疫情直接举报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级主管机构在接到疑似疫情举报后,必须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接到疫情举报的时间(年、月、日、时)、疫情发生地点、养殖场(户)的场名、养殖户姓名。

1.2 通过诊断监测发现

各级疫病诊断机构、诊所、化验室监测单位,通过对病牛临床症状的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化验结果进行评定,认为疑似结核病牛的,应将有关疫情信息直接报告给当地防疫监督机构。

2 现场查实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举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派两名以上有技术资质的兽医赶往疑似地点现场查实。牛结核主要查看典型临床症状:(1)潜伏期一般为3~6周,有的可长达数月或数年。临床通常呈慢性,以肺结核、结核和肠结核最为常见。(2)肺结核。以长期顽固性干咳为特征,且以清晨最为明显。患牛容易疲劳,逐渐消瘦,病情严重者可见呼吸困难。(3)结核。一般先是淋巴结肿大,继而后方乳腺区发生局限性或弥漫性硬结,硬结无热无痛,表面凹凸不平。泌乳量下降,乳汁变稀,严重时乳腺萎缩,泌乳停止。(4)肠结核。消瘦,持续下痢与便秘交替出现,粪便常带血或脓汁。

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病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呈暴发性流行(重大牛结核疫情),按照以下程序报告。(1)具实填写疫情报告单。疫情报告单应有规范的格式,疑似牛结核病快报表包括:报告单位、发生地点、联系电话、报告日期、始现症状日期、临床诊断情况、诊断人员及日期、发病情况、传染源、传播途径、流行病学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最后填报人、负责人签字盖章。(2)上报疫情。上报疫情的时间,牛结核经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暴发性流行,2 h内报告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 h内经省级上报至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

4 疫情确诊

综合流行特点、临床症状以及病理变化作出疑似牛结核疫情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学诊断或免疫学诊断。

4.1 病原学诊断

采集病牛的病灶、痰、尿、粪便、乳及其他分泌物样品,作抹片或集菌处理后抹片,用抗酸染色法染色镜检,并进行病原分离培养和动物接种等试验。

4.2 免疫学试验

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提纯蛋白衍生物)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即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

4.3 结果判定

(1)分离出结核分枝杆菌(包括牛结核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判为结核病牛。

(2)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呈阳性的牛,判为结核病牛。

5 疫情处置

5.1 隔离

确诊前,发现疑似疫情,应限制牛移动;对疑似患病牛应立即隔离。确诊后,对受威胁的牛群(病牛的同群牛)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2种方式隔离。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牛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5.2 扑杀

患病牛全部扑杀。

5.3 无害化处理

病死和扑杀的病牛,要按照GB16548-1996 《牛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5.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牛进行检测。

5.5 消毒

对病牛和阳性牛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养牛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牛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以及其他相应的有效消毒方式。

5.6 确认呈暴发性流行(重大牛结核疫情)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6 预防和控制

采取以“监测、检疫、扑杀和消毒”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6.1 监测

监测比例为:种牛、奶牛100%,规模场肉牛10%,其他牛5%,疑似病牛100%。如在牛结核病净化群中(包括犊牛群)检出阳性牛时,应及时扑杀阳性牛,其他牛按假定健康群处理。

成年牛净化群每年春秋两季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各进行一次监测。初生犊牛,应于20日龄时进行第一次监测。并按规定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及时上报。

6.2 检疫

异地调运的牛,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牛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 d,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6.3 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结核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6.4 防疫监督

结核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6.5 净化措施

被确诊为结核病牛的牛群(场)为牛结核病污染群(场),应全部实施牛结核病净化。

动物疫情报告范文第8篇

(一)调运申报。凡需从异地引进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调运前必须提前15天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报告引进畜禽的产地、品种、数量、运输方式、引进时间等,以及引进协议、引进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承担引进畜禽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特别是无隔离场或隔离舍者,要指导并监督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禁止其引进畜禽。

(三)批准调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7天内对引进畜禽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了解输出地畜禽疫情情况,确认为非疫区后方可批准实施调运。

(四)组织采购。由畜牧部门、乡镇政府、乡镇养牛协会、引牛单位和个人组成采购团统一进行采购,到达拟采购地后,必须在当地选择具备一定饲养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饲养场采购畜禽,禁止在畜禽批发市场等交易场所采购。在筛选定的饲养场或隔离场详细观察畜禽健康状况,检查品系档案、健康档案、疫苗接种记录及免疫标识等,调查核实防疫注射情况。经15-30天隔离观察,确认无疑后方可与对方商定畜禽采购调运方案。

(五)运输检疫。调运单位或个人所采购的畜禽必须经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运前告知。调运单位或个人在启动前必须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启运时间、地点及预计到达时间、地点等情况。

(七)运输途中。运输车辆不准在疫区的港口、车站、集市装填草料、饮水、饲喂,禁止沿途乱丢废弃物,注意畜禽挤伤、晕车等情况。

二、畜禽调入后

(一)报检报验。畜禽调入后24小时内,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证物相符、免疫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投放到饲养场(户)。对无证或物证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隔离观察。对投放到饲养场的畜禽,必须按照15-30天的隔离饲养规定,在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同时,畜禽圈舍建设必须配套建设隔离场。

(三)车辆消毒。运输车辆在卸载畜禽后必须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彻底的清扫、洗刷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