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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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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书范文第1篇

当你需要购买或者出售二手房时,当然少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什么样子的呢?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房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1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 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屋转让并不再另外计价。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_______________。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协助义务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时,各方得另行签订用于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为准)。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版二手房买卖合同3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_______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_______字第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_______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_______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

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产权过户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暖等手续。

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北京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2篇

船舶融资租赁有助于船舶经营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优化航运金融资源配置,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船舶融资方式。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尚不够成熟,实践中操作不甚规范,导致实际融资额超过船舶价值从而引发融资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从当事人客观行为的角度对合同进行解读,在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客观评估船舶的市场价值,同时适当考虑商事纠纷处理的经济效益目标和金融纠纷处理的风险防控需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

被告:邱某

第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

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 1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购买被告所有的“汇通3”吸砂船;原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购船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若双方于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与原告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协议,则该合同解除。

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原告与中信公司就“汇通3”轮融资租赁事宜进行协商。中信公司告知原告需由被告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原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转告被告。应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个人银行卡及网上银行安全认证设备(以下简称“网银”)交存于原告处。

2013年1月8日,涉案三方当事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3 800万元将“汇通3”轮出售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把购船款汇付至中信公司与原告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户名为原告),原告收到购买款后汇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公司将“汇通3”轮出租给原告,租赁本金为3 800万元,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原告按约付清全部租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013年1月14日,中信公司向上述监管账户汇入扣除保证金、手续费后的全部购船款项共计3 040万元。同月17日,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向被告汇款2 660万元。次日,被告向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的挂失。同月29日和同年2月8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账户汇付6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此后,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又向被告汇付尾款380万元。

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汇通3”轮在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的价值不超过1 200万元。

原告诉称:根据《船舶买卖合同书》,“汇通3”轮的真实交易价格为

1 100万元,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并在收到船款后将差价返还原告。为此,被告将其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但被告在收到首笔船款2 660万元后即挂失银行卡和“网银”。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返还60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将已获得的3 040万元款项扣除真实船价1 100万元及先期已返还给原告的600万元后的剩余款项1 340万元及利息退还至前述监管账户。

被告辩称:2013年1月8日中信公司和原、被告三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已经解除;“汇通3”轮最终以3 800万元成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差价没有依据;原告曾以协助被告向中信公司出卖船舶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回扣,被告无奈才支付其1 200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并未约定买受人的义务和标的物的转移交付等内容,其真正目的是对船舶融资所得款项在双方之间作出分配;中信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中信公司认同原告有关将船舶融资款项退还至监管账户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船舶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始终与中信公司联络沟通融资事宜,被告则配合原告办理手续。虽然《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有终止期限,但双方在该期限届至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始终连续履约,且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足以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信赖,故《船舶买卖合同书》对双方仍具有效力。此后,被告又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汇付1 200万元。在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与原告关于双方约定的船舶真实交易价款为1 100万元、融资所得超出部分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的主张更为契合。

此外,经司法鉴定可知,涉案船舶时价不超过

1 200万元,《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的价格1 100万元更接近其实际价值。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系由原告与中信公司协商缔结,原告是船舶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在融资所得3 800万元远超船舶实际价值,租赁物价值不足以全额担保的情况下,将超出实际价值部分的款项返还至出资方与融资方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既符合交易公平的原则,也有助于防范融资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和中信公司开立的监管账户返还7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船舶融资租赁是近些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船舶融资方式。一方面,航运及相关行业经营者可以借助融资解决自行购买、建造船舶时成本高、耗时长的问题,加速资本循环,减少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船舶的固有价值及出资人的全程参与可以保障出资人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受偿,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资金安全。但在实践中,出租人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往往关注承租人的还款能力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造成融资额远高于租赁物实际价值从而引发纠纷。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船舶融资租赁行为的特殊性,从各方客观行为表现中探究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 ,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发挥海事司法专业优势,客观公正评估融资船舶的市场价值,注意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融资款超过船舶价值现象的成因探究及风险提示

租赁物的价值是融资租赁出租人顺利收回出资的重要保证,但要实现这种担保效果,则须确保租赁物的价值足以涵盖出租人的全部或大部分出资,即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应当不过分低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的租赁物价款。这样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也可通过获得租赁物减少损失。然而,现实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或出租人实际支付的租赁物价款高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情况十分常见,其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物的价值被高估或出租人看好租赁物的未来价值,租赁物正处于增值或市价上涨过程中。又如本案中,“汇通3”轮经鉴定的实际价值不高于1 200万元,而出租人中信公司与出卖人邱某实际约定的价格却高达3 800万元,且最终实际支付了3 040万元,是出租赁物实际价值的近3倍。审理中,亿洲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其租用“汇通3”采砂船系用于承接的港珠澳大桥工程建设,而单艘采砂船需要多艘其他工程船只的配套方能顺利作业,故其实际资金需求要远大于“汇通3”轮本身的购置价。对于此种陈述,我们当然无法排除其可能性,但同样无法排除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利用船舶融资租赁套现,并用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如果融资租赁的融资所得远远超过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则出租人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出现多方矛盾。

在本案中,亿洲公司是承担按照超出船舶价值的融资款计算的租金支付义务的主体,但绝大部分超出船舶价值的融资款却已由出卖人邱某实际占有,故亿洲公司按约按期足额支付“高额”租金的动力和客观可能性均大大降低。事实上,亿洲公司与中信公司之间的租金支付纠纷已经另案成讼。而一旦亿洲公司根本违约,不再支付租金,则中信公司必然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且租赁物变价不足以偿抵融资款项的困境,其实现融资租赁合同权利具有现实的危险。易言之,融资款项超过船舶实际价值的融资租赁不仅易引发本案中出卖人(资金实际获得方)与承租人(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暨融资方)就融资款项分配的争议,还易引发出租人(出资方、出借人)与承租人(融资方、还款人)之间的租金支付(还款)纠纷,融资租赁机构的出资则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

二、船舶融资款过高所生纠纷处理的几点思考

1.尊重“商事理性”和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从理性商事主体的角度考量,出租人理应适当压低租赁物的价格,增厚租赁物价值担保融资款收回的“缓冲垫”,而不应提供过分高于租赁物价值的资金。如前所述,融资款项远超船舶价值的现象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是商业主体所应尽力避免。这种现象的背后难脱不规范商业行为的嫌疑,我们当然应给予其否定评价。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商事行为自有其利益驱动下的现实考量,不能以行为不规范为由全然否决其效力。若各方主体缔结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则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尽量避免作出商事纠纷处理之外的其他评价。

就本案而言,中信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机构,在融资租赁交易前,未对“汇通3”轮进行独立专业的估价是欠严谨的行为,并最终引发了亿洲公司与邱某之间的融资款项分配之争,殃及了自身租金(融资款)的收回。但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机构、工程船舶的经营人、所有人,中信公司、亿洲公司和邱某通过自行协商约定了3800万元的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推定他们系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并对相关风险已有所预判。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解决三方之间因不规范操作所引起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简单否定相关商事行为的效力,或作出无助于现有纠纷解决的认定。

2、从与合同文本的契合性、当事人行为的连贯性、理性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多角度解读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规范的船舶融资租赁及相关行为,往往因为合同文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在融资租赁交易前,亿洲公司与邱某在《船舶买卖合同书》中约定:若双方年底之前未能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及配套合同,则该合同书解除。而亿洲公司、邱某与中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船舶买卖合同》的日期恰恰是次年的1月8日。单纯按文义解释,亿洲公司与邱某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已经无效,邱某可不再受1100万元价格条款的约束。然而事实上,邱某在年底前后一段时期始终按照《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配合亿洲公司办理融资事宜,并在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配套协议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与“网银”交存于亿洲公司处,更于收到融资租赁款后将其中的1200万元返还给了亿洲公司。邱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亿洲公司相信其将继续履行《船舶买卖合同书》的义务,并返还超额融资租赁款。在此情况下,如对邱某后来反悔的行为予以肯定,则将严重损害亿洲公司的信赖利益。

3、发挥海事司法专业优势,通过船舶价值专业评估,促进交易公平,防范融资风险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3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合同盖章;效力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书盖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借用或盗用他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其效力如何?无论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就借盗印章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事人借用公章、合同专用章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于当事人借用他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

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一般来说,借用合同章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上述解释确有可商榷之处:

1.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讼。其中内容之一即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在合同书上盖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合同书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在合同书上盖上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人将是合同的当事人,它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借用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该纠纷应当视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所有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纠纷,相对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时,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借人在向合同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向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向自己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不符合表见的精神

由于印章具有识别与区分主体身份的作用,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就具有授予他人权的法律效果,起到了代表行使权限的作用。首先,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实际上完全可以作为权凭证,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为出借人的人,而构成表见,让出借人对当事人承担有效合同的责任。这样认定有利于交易安全。其次,上述司法解释根据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表见的角度而言,出借单位与借用人是否具有这些关系不会造成构成表见的差异,因此,对于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不宜进行区分。

这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相对人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书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支持其请求;如果相对人提出借用人有权,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借用人有权,借用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借用公章与代盖公章不同。借用公章时,相对人往往是不知情的,而代盖公章时相对人是知道的,仅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代盖一下公章,因而所代盖的公章既不具有证明权的意义,也不具有担保意义②。

二、行为人盗窃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行为人盗窃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适用表见。因为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对此持否定的态度。该规定指出:“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二是认为应根据被人对其所有的印章是否有过失的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从而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是由印章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因此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极易被伪造。为了提高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印章的所有者必须依法对印章进行注册备案。这一制度意在表明并实现这样一个情形:注册备案的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具有唯一性,因而某个特定印章与某个特定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注册印章的证明力就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进而认定注册印章的使用效力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但是,印章的使用者是否依法进行注册备案,对控制印章的被盗用及判断使用者的真伪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是从表见制度设立的目的看,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立足点是保护动的安全即为了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换句话说,保护第三人与保护被人毕竟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表见首先是保护第三人,保护第三人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保护被人,这里的“被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即“私人利益”。本着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的原则,此时,当然应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就盗用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盗用者主观来说故意非常明显,明知自己不是印章的所有者还与他人订立合同,其结果必然损害第三人或被人的合法权益。但对第三人来说,其主观上根本无法预见到持有印章者非印章的所有者。

当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当印章名义人(即印章上刻制的姓名或名称所表示的主体)否认某书面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如主张该印章不是自己的或者是与己无关之人所加盖,该印章经过注册与否,决定举证责任如下分配:如果该印章是注册的,该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可视为确定的法律事实,印章名义人必须证明了该印章是无权使用之人加盖并且相对人有恶意时,才能免责;如果该印章没有经过注册,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就是一个待证事实,相对人必须证明:该印章就是印章名义人所加盖或授权他人加盖;或者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中使用或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⑤,即印章与其名义人之间存在确定联系的法律事实后,才能进一步要求印章名义人根据书面合同的记载承担责任。当然,证明一个未经注册的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困难的,但也不是不可能的。

三是应考虑印章所有人在印章的保管上是否存在着过失,否则对第三人不公平。在盗用的情况下,即使一般认定为不构成表见,但在印章的所有人对印章的保管上存在疏忽等过失,第三人善意不知情或不应知情时,认定为无效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印章作为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凭证,印章的所有者理应对印章进行严格的管理,因管理不善公章可以轻易地为本单位职工偷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为盗窃者窃取与他人签订合同,公章的所有者以单位内部职工擅自使用公章或公章被盗用者与他人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仅是对印章所有者梳于管理行为的放纵,更是对第三人利益的漠视和侵犯。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全面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从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权衡利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综上所述,借盗印章所签订的合同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就此做出相应的规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方式简单处置,以促进交易活动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政法系

参考文献: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5篇

房产合同更名申请表如下:

房产证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房产证更名之夫妻之间直接添加

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夫妻离婚房产证更名办理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的还要法院出个执行函。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流程步骤如下: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转移

对于,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买卖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产更名涉及到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6篇

比股票更刺激

与投资黄金不同,黄金期货交易的对象是远期的黄金买卖合约。在合约没有到期之前,可以自由转让该合约并从中赚取差价,而合约到期以后,如果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通过实物交割来买入或卖出黄金。此外,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T+0、每日结算等交易制度,这些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投资方式。这样一来,黄金期货的财富效应更能吸引人。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最低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9%。9万元就能做成100万元的交易;如果该品种涨10%,就净赚10万元,收益率就可以超过100%,当然如果亏了就会血本无归。

从1月2日开始的黄金期货仿真交易情况来看,已有近4000账户参与交易,最高盈利者创下当天盈利10倍的纪录。不过,收益与风险共存,也有不少参与仿真交易者因为操作不当而“血本无归”。

开户需要“两步走”

第一步:选择期货公司

参与黄金期货交易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上期所经纪会员参与交易。上期所会员没有二级,除上期所的期货经纪会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资格办理投资者开户业务并投资者进行黄金期货交易。

投资者选择期货经纪公司还要看它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比如,期货公司有哪些信息系统、交易速度怎么样、是否有专设的研究咨询部门、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等。

第二步:办理开户手续

选定了合适的期货经纪公司后接下来就要办理开户手续了。个人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且提供复印件。同时,根据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客户开户时需要照相留档。

从开户到正式交易,投资者必须配合期货经纪公司完成五个步骤。首先,投资者应该详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第二,选择期货交易方式:第三,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第四,申请交易编码及确认资金账号;第五,打入交易保证金并确认已经到账。

当投资者签署完期货经纪合同书,就可以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了。这张表格将上交期货交易所,为投资者申请交易所专用交易编码,同时期货经纪公司还会分配给投资者一个专用的资金账号。当投资者拿到资金账号以后,就可以往账户里打入开户保证金(一般通过银期转账方式用网上银行调拨资金)。当资金到账时,期货交易也就可以正式开始了。

最好从小额短线交易开始

按目前黄金每克200多元的价格算,黄金期货投资门槛为2万多元,考虑到投资风险,投资一手黄金期货建议总资金4万元以上。

由于期货交易运用保证金杠杆交易,风险性远大于一般投资品种。同时,期货交易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这些条件都要求投资者加强前期知识储备。

在期货交易中,开始就投入全部资金操作是风险极高的。初次涉及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不妨从小金额短线开始。从一手黄金期赁合约开始,通过试探性的短线操作,逐步摸透黄金期货的操作规则,这样的做法将使投资者避免大部分风险。

(作者系黄金期货网专栏分析师)

小贴士

黄金期货操作六招

1、资金管理。期货交易的首要原则是做好资金管理,一般情况下疲态阶段不超过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趋势阶段保持30%。

2、严控仓位。当行情疲态时宜观望,或者小单进出,不宜重仓操作,以避免行情随机波动中的频繁止损。只有在突破关键技术位时才能积极跟进。当做多时,出现金叉时可稍微加大仓位。

3、顺势而为。投资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趋势,静待顶底组合K线形态的出现,或均线出现发散状态,不宜自作聪明抄底逃顶。

4、设置止损单。股票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应学会正确止损,同时掌握技术止损位、资金绝对额止损位、亏损率止损位的三种设置方法。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与合同有效相对应的概念,因《合同法》对于合同采取的是有因理论,即合同的成立生效受其基础原因的影响。招标投标合同是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合同,其不仅受到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的评价,也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评价,也就造成招标投标合同评价的多样性,出现招标投标合同无效与立法目的违背的问题。

一、以合同法为基础原因的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分析

我国《合同法》纠正《民法通则》合同无效过于宽泛的问题,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范围,而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将私人自治领域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了私人自治方面来解决。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无效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绝对无效制度相差无几。扩大有效范围,促进交易和经济效益是《合同法》追求的目标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则在“尽量减少合同无效的情况方面,向前走了一步”,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应当有效。

对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从合同的“原因”来分析,规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几乎为“外在的原因”——侧重合同的合法性原因。正是对于合同“合法性”的弹性援引,使得招标投标合同在合同的效力上既要遵守其成立行为中的原因行为的规范(招标投标规范),又要遵守合同目的与效果上的原因行为的规范,其结果导致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风险太高,再加上违约的风险,使得通过此项制度的交易的成本过高。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而对于招标投标合同因招标程序本身就已经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就招标本身而言,对于促进和提高经济效益是确定的。但问题是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最终达成的招标投标合同这一结果除了得受《合同法》评价外,基于其成立的行为基础,还得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如果招标投标任何违法行为将导致所签订的招标投标合同无效,此外还有可能在目的和效果上受《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评价。

(一)基于招标投标法的合同无效

鉴于合同与其基础性原因的关系,合同成立过程的法律行为均影响着合同的效力,而招标投标合同是由“一组一系列行为过程”来最终完成的,因而依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对于其合同成立的行为的规制必然最终影响合同的效力。具体有:

1.关于主体资格可能导致的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8条和第25条规定:招标投标人必须是非自然人,自然人投标即使签订合同也应当是无效的。其次特定项目的招标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超越其资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招标过程违法而导致招标投标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为保证公正性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对招标过程进行了严密的监控。具体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合同的行为有:招标公告违法;招标文件违法的;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投标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评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或违法。

3.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再如评委会的人员组成不合法等。

(二)基于其他法律规范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合同除受我国民事法的评价外,在一些情况下,如设备采购、建筑工程等还受到其他法律的评价,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建筑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招标投标合同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与招标投标合同的无效

(一)招标投标合同的书面形式与招标投标合同的无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法要求招标投标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通常认为如果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就导致合同无效。从比较法来看,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也是将欠缺法定形式的的效果规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种欠缺法定形式但却取得合同效果的情形有学者称为合同因“履行而治愈”。但是,一个无效的合同法律又是怎么会“因履行而治愈”,正如李永军教授而言,从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来看:合同形式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保护一方当事人免受因操之过急而带来的损害,在该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应当承当的义务后,那么,未遵守法定形式的瑕疵就可以通过履行义务行为的行为得到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一方面对于合同的形式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其强调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其产生的约束力即30日内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从规范而言,招标投标合同是否具有“书面形式”则是合同的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对于在招标投标中,因履行而补正书面形式欠缺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2条规定:可以推出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投标合同还是可能能够发生合同的法律效果的。因而,招标投标合同书面形式要求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8篇

注意订立合同的

各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首先注意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合作方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法人。倘若由企业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办事处、部门、工程处等性质的单位具体接洽、承办或执行合同,该合同仍须加盖其法人公章或者由其法人单位出具《确认书》确认该签约行为及内容。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要调查其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特别应注意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也有利于企业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注意明确合同的法律关系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践中,许多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表现为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混杂的情况,使得合同内容“四不像”。为避免这种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把握交易目的的核心,紧紧围绕交易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切忌在一份合同中交易目的不明确,或者多个交易目的并存。

注意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这直接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注意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违法等情形。

注意合同的形式要求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目前,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不易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本身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合同文本以电子证据形式存在,难以固定和保存,一旦灭失难以恢复。因而基于上述考虑,现阶段,电子邮件不宜作为订立合同的主要书面形式。

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合同的条款有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之分,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必要条款因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借款合同中币种的规定等。通常情况下,合同需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确定有效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常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争议。通常情况下,可以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简便快捷、保密性强的优势,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需要注意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应当明确,如合同正反两面都有条款时,正面应当说明背面条款有效力,标明页数。合同中若有补充协议,应当说明补充协议也适用仲裁。如注明“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适用补充协议”。

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两审终审,法院受案范围比仲裁委员会要宽,可以提供最大程度的救济。需要注意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明确单一,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任意选择一处法院管辖,并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得选择其中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者写成XX或XX地法院管辖,否则协议管辖无效。

注意授权代表签订合同时

应出具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