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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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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 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户口迁移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5、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

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

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的,由市*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户籍制度改革提速居民多享实惠人进了城,可办个港澳通行证之类的证件还得回原籍,这是许多在外地工作者的心头痛。7月20日,郑州市全面启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除落户籍的各种限制,让各类居民同享政府公共服务。

据统计,20xx年郑州市常住人口956.9万人,比户籍人口多149.23万人,如何让这一群体和当地人一样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享公共服务便利?今后郑州将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县城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同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郑州网约车细则敲定 驾驶员须有郑州户籍或居住证驾驶员:需要具有郑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户籍管理作为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基础地位的角色。户籍管理通过人口登记、人口统计等形式,获得了人口管理的原始数据,并且通过定期的人口清查和梳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信息资料。“户籍管理以人口管理为基础,可以准确地统计人口数字,编制人口资料,及时准确地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口资料”[1],这一论述较为准确地揭示了户籍管理的地位、目的和作用。因此,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管理活动,户籍管理的社会职责必将更为重要,如何使户籍管理顺应时展的潮流和趋势,是摆在治安学人面前的重任。在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应该随时代主导思想而改变,进而实现户籍管和理结合,将社会管理创新的宗旨和理念贯穿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仅有所进展,而且体现时代创新的要求。

此外,作为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基础作用的户籍管理,在整个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背景下,其职能的转变也是迫在眉睫的。户籍的运行模式向来都是在管理理念导向下进行的,强调通过加强对户的管理从而实现对人的控制,往往忽略通过服务人口、服务户籍、服务社会的方式来进行更深的管理。我国户籍制度过多地承担了分配社会利益和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等经济政治职能,忽视了户籍制度登记人口、证明公民身份的职能。当下,户籍管理改革也是一个热词,但是如何真正实现户籍管理改革面临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重新确定,目前的户籍管理模型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规划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应该更加凸显服务的宗旨和价值。促进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的平稳过渡,完善户籍管理模式,更加注重户籍服务在当前人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户籍服务来实现人口管理的目标。

二、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转变的新构想

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事物的发展也是利弊合一的,没有绝对完满的状态,户籍制度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结构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有瑕疵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把握契机,促进户籍管理向户籍服务的新发展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笔者试着从以下几点提出对户籍服务的构想。

(一)完善户籍登记机制,服务于国家人口统计户口登记中存在漏洞这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修缮是我们的着眼点。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的户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我国的工业化和资本积累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制度设计的初衷通常是好的,但制度的运行往往会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查漏补缺是制度完善的首选。新的制度安排必然要将城乡居民的权益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支撑点之一。在户籍制度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我们因时因地地修缮和补充,首先要增强政府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扩大政府服务范围。户口登记机关应关注所在辖区或小区内育龄妇女和怀孕妇女的数量,树立上门服务的意识,构建上门户口登记机制,增加户籍警的入户频度,对即将出生的孩子进行统计,同时在孩子出生之后及时予以登记。其次,政府应加强教育和舆论的引导,增强公民权利意识,让人们逐步意识到登记户口是自己的一项权利,逐步规范部分公民因政策原因或法律常识的缺失而带来的未上户问题。变过去被动上户为主动登记,提高人口统计数据的价值和可信度。

(二)淡化户籍身份差异,服务于民生工程2013年3月6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召开的首次提案协商会上,公安部表示将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使长期在城市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公平公正有序落户。[3]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淡化了流动人口的户籍身份差异,强化了其居住意识,提升了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城市的凝聚力,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为流动人口的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等社会保障工程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4]将就业、就医、就学、住房等民生工程与户籍差异的关系弱化,增强服务力度,将民生工程的惠泽广施于众。如果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划分人性化,按照彼得•布劳的理论,二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是地位距离或身份距离。[2]304现行的城乡二元机制,为原本不该有价值和等级观念的居民户口强加了“阶级”的色彩,从根本上造成了社会分配的不公,从而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显示,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1%,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数的49%,城市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农村人口,然而在目前所统计的6亿多城镇人口中,有2亿多是农业人口,这些“被城镇化”了的农业人口,虽然在城镇工作和就业,但却未曾享受过与城镇户口拥有者均等的公共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城镇户口是权利的载体,也是使农业人口真正城镇化的印证。然而目前的形势正如某些学者表述的一样,中国的城镇化是不完全的城镇化(incompleteurbanization),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实际上是被高估了。[5]这样的“被高估”主要影响的就是这些“被城镇化”了的农业人口,使其无法真正享有城镇化所携带的利益链,他们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是户籍制度在社会公平上的设计败笔。如何弱化户籍差异,使全民都能享受民生工程的惠泽,笔者试着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在户口设立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簿,这从形式上体现了户籍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逐步淡化人们的户籍身份差异,为整个社会提供心理认同。其次,为避免城乡二元户口的取消流于形式,必须同时改变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一系列制度,化解目前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状态,把户籍与福利剥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破除户籍“福利圈”,[6]这是目前弱化户籍差异面临的难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循序渐进、平缓稳定的原则,有条不紊地进行。比如将教育资源的享受与户籍分离,以学校的实际承载量为标准来进行学生的录用,保证每个学生可以享受到较为公平的教育资源,降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准入门槛,为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享有较高质量的学习环境提供便利。再如养老保险,对60周岁以上的公民,确立城乡差额较小的养老保险标准,保证每个人老有所养,而不再因户口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总而言之,社会职能的分化和细化是破除户籍“福利圈”的必要手段,争取通过类似的改革,恢复户籍制度的独立性,在不受户籍影响的前提下,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真正的“市民待遇”,逐步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三)转变户籍政策理念,服务于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中国政府网2012年2月23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自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之后又一个涉及农民及农民工的具有标志性的文件,规定了新时期有效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涉及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保、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同时顾及具备和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需要,把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与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利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一起作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把尊重农民意愿作为今后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7]这些对于农民工户籍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福利方面的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民工户籍制的关心和重视,对改善农民工面临的享有城市福利没有户籍保障进行了弥补。“同时也透露出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的积极信号”,[8]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同时应该将该工作落到实处,扩大对农民工的服务范围,切实解决户籍差异给他们带来的不便,突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真真切切服务于他们,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探索以下方法,比如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类似于街道办事处性质的农民工户籍办理窗口和户籍咨询台,将户籍办理工作和户籍服务纳入社区工作的范围之内,保障农民工户籍办理的便利性,同时针对农民工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现状,可以专门设立农民工户籍办理工作日或户籍办理流动岗,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解决户籍给农民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以户籍为动力加速农民工的社会融入。

(四)创新户籍管理模式,服务于公安机关的人口登记户籍管理新模型的设立,主要致力于通过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其他社会制度和福利政策,尽可能让户籍制单一独立地履行其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的职能,使其成为公安机关收集、确认和提供公民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唯一凭证,[9]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核对和查证人口基本信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信息资料。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适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户籍政策的保障。即通过改变户口管理的现状,重新设置一套户口管理体系,建构动态的户籍管理模型,使户籍自立门户、单独当家。然而这样一个庞大的户籍管理体系没有日积月累的堆砌是很难建立的,笛卡尔说过:“应该把所审视的每一个难题按照可能和必要的程度分成若干部分,以便一一妥为解决”。[10]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关系;统筹城乡发展;二元结构;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

一、城乡关系的含义

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并作为人类不同聚居形态并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结果。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使城乡分离水平之后,城乡关系也就产生。简单来说,城乡关系就是指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关系。而其内在的实质是工业与农业、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就中国现阶段来讲,城乡关系就是工业如何反哺农业,城市如何支持农村这样一种关系。

二、制约城乡协调发展阻滞因素分析

城乡发展存在差距是市场配置资源条件下的必然结果,有着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环境、制度因素和国家发展战略等各方面的原因。

(一)城乡之间的自然环境因素。城乡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首先应该是因为城乡之间的自然环境因素,也就是城乡的区位条件不同。城市一般处在沿海平原和交通要道,区域集中,而乡村则比较分散,许多农村地处边缘山区,交通极为不便。城市的区位优势,便于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要素的聚集,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而农村则相反。

(二)城乡发展战略差别。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要实行保护政策,要花大量的补贴来维持,这才更好的保障了本国的粮食安全,为了均衡工农之间的收入差距,更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但是我国在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却对农业、农村保护的不够,甚至是在一些情况下损害农民的利益,认为的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农产品价格一旦有持续上升趋势时,政府往往都是限制农产品的价格,以保证工业生产以较低成本进行,这无疑是利工而轻农。

(三)制度因素:1.户籍制度障碍。自1958年以来,我国实施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分开管理的户籍制度,以户籍为基础来分配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的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已对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很难从根本上触及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背后的现实利益。2.劳动就业制度障碍。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劳动力就业不平等问题,仍广泛存在招工、录用、分配、辞退等环节歧视农民的现象。城市管理者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很少考虑外来务工人员,从而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3.农地制度障碍。现行农地制度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大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使其不能彻底从土地中解脱出来成为非农劳动力。其次是农民不愿放弃土地致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此外,农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补偿过低 、失地农民安置不妥当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矛盾。4.公共服务制度障碍。建国以来,我国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一直实行二元供给模式。城市的公共服务基本上由政府提供,农村的公共服务则基本上由农民自行解决。近年来尽管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但距离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目标还相去甚远。城乡公共服务二元供给制度不仅加大了城乡居民实际收入,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差距动力的转移和流动。5.金融制度障碍。目前金融机构在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和人民保险公司等,由于其多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不能很好地承担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在金融经营和管理城乡分割的状况下,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造成金融资源在城乡之间配置失衡,农村金融资源严重短缺。

(四)城乡管理体制不合理。实行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对农民限制过多,既不利于城市带动农村,又不利于农村自身搞活。1.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城乡二元社会得以形成和长期保持的重要制度保障。大批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目前大中城市户籍管理极为严格。另外,尽管大批劳动力已经进城务工就业,但城市政府把农民工视为流动群体,没考虑为农民工配备住房、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实际上在城市内部已经形成新的二元结构。2.信贷政策的所有制歧视。信贷资金大量投向国有企业,对农村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严格限制。2002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6812亿元,仅占各项短期贷款余额的9.2%。3.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的重城轻乡、保工损农。农民一直承担着城市社会稳定的成本。每当农产品上涨时,宏观调控部门总是以控制工业成本、降低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为着眼点,积极进行平抑,较少考虑到农民的利益。

三、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

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推进城市化进程为主线,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体制、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快城乡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建设。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产权多元化和依法流转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其他体制和机制。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会发展的综合体现,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高度,努力解决好我国的“三农”问题。只有妥善处理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才能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任务,也才能建立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苏文.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几点思考.前言.2006.第10期

[2]罗承勇.影响城乡统筹的制约因素和协调发展对策.决策导刊.2007.第10期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1.重工业优先发展下的必然。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保证重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国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力量集中到重工业部门上。最可行的方式便是利用农产品统购统销,以低进低出的方式把农民的剩余转移到城市,让城市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农产品统购统销的政策,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农民开始闹粮,造成“人人谈粮食,户户要统销”的社会恐慌,许多青壮年劳力纷纷涌向城市另寻出路,城市人口激增:城镇人口从1954年的2200万增长到1955年的2500万再到1956年的3000万人,这个速度是惊人的。而城市因为发展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不需要很多的劳动力,再加上农村人口分享了很多对城市居民的补贴或因无法就业的农村游荡人口在城市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偷窃,斗殴等)给城市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1958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至此,中国的两元户籍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而事实上,在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中,还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所以即使中国有户籍制度的传统,但却是不限制人民的迁徙和居住自由权的。1958年的政策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优先发展重工业而衍生出来的一项措施。至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这在法理上民众失去了有力的堡垒,更推进了二元户籍制的发展。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当时的户籍政策制定是这样的: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随后,更是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这样严格的户籍制度,特别是对农民的严格户籍限制让人匪夷所思。但是这正是因为国家坚定不移发展重工业才产生的结果,为了有效保证农村的农业生产,积累足够的剩余以维持重工业的发展,所以才因时因势而制定的政策。这样的政策有效保证了农民数量不减少,使得农业生产不至于农村人口数量的大幅下降而减产;再者,因为二元户籍制度严格控制了农民的迁徙,城市的人口得到了控制,这对国家给予城市补贴和调动城市劳动力优先发展重工业是非常有利的。可以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展重工业才会衍生出这样的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之前,在优先发展重工业后,可以说我国确实取得了很多成就,短期内迅速地动员和集中起了有限的社会能量,进而在基础设施上的建设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令世界瞩目,尤其是令西方国家恐慌的成就。例如,60年代,在国家综合实力还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先后试爆了了核弹氢弹;70年代卫星上了天;铁矿工业,汽车工业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所以,在初期,由于重工业的发展加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因而增加了城市人口。据公开的数据,1953年至1960年,城市化率增长近6个百分点,由14.85%提高至20.74%。2.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现状。1978年后,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理论上,在随后的1988年,“国际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成为中国主流宏观经济发展理论。据此,政府发展策略有了重大变化,即,我国不再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发展战略,转而主张逐步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导向型的加工业务来进一步开放中国的沿海地带,发展中国经济。这样的政策,从理论上来说,实行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城市劳动力缺乏必然在城市中形成一股拉力,让农村的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来。与之相应的是,二元户籍制度便成了绕不过的桎梏。那么,改革开放后的户籍制度是如何的呢?1985年7月的《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如此规定的:“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

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7月,从原来的随母落户发展成随父落户、住宅落户等措施。2001年3月30日撤销计划指标管理。近年来,许多地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户籍制度改革,尤其是2008年以来,各地改革加速推进。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可以说,1978年以后,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半开放期。中央和各地方对其都进行了改革的探索和尝试,严格地说,改革的比重由中央政府主导倾向地方政府主导,各地方政府都根据本地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不突破中央总的政策框架下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出路,出现了方式多样,模式纷呈的态势。但各地改革的重点都是把握于“户口准入”的条件,以多种具体的方式接纳外来人口入户。其入户形式归纳起来有:亲属投靠准入、投资准入、购房准入、引进人才准入、居住证过渡准入、积分管理准入、优秀务工准入等等。长期以来,由于户籍限制以及和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制度与福利,绝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在城市安居乐业。虽然颁布了多项改革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取消的迁徙自由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恢复,也就是说,在宪法层面上,农民的自由迁徙是不受保护的;允许落户城市的户口不是完全放宽的,而是有指标有上限的,并且更多偏向于管理、技术人才或是有一定经济基础、技术优势的农民。二元城乡户籍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改革开放后城市化进程的掣肘(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个性表现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与它们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连。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平均的城市化率为50.9%,而工业化率不过26.1%,两率的比值是1.95(即城市化率/工业化率=50.9%/26.1%);而中国的比值是1.09(51.3%/46.8%)。中国的工业化率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相比高出了近一倍,拿全球的情况作为参照,不难发现,中国“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的现象。很多人认为,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什么,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与工业化水平比值掌控(当然,很多时候是无法人为控制的)在什么样的平衡点,应该“因地制宜”。未达到世界的平均值也不能说明我国的“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以日本为例,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它的城市化水平也仅有60%,与我国现今50%的城市化率相差不多。但是,换一个视角,我们应该从发展速度上来说明中国城市化滞后问题。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城市化快速发展始于1960年,当时城市化率仅为28%,1990基本完成城市化,用时仅30~40年。1960-1980,韩国城市化率达到57%,20年时间提高一倍。从1980-1990,韩国城市化率达到74%。反观中国,1950年城市化率仅7.3%。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之后,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8%左右发展到现在的50%左右。笔者作为林毅夫先生的学生,有幸亲身聆听他的当面指教。林先生认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发展模式与韩国之前的发展模式比较相似,都是遵循比较优势发展经济的。韩国从1960年到199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城市化率从28%上升到74%,增加了46%之多,而中国从1979年到2011年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城市化水平只上升了32%左右,较之韩国的46%相差了14%之多。城市人口诸指标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城市化水平,通过中国与韩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进程的比较,可以从“农民要市民化,户籍要一体化”的逻辑关系反映出,中国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苏联在解体之前,也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户口制度。它在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时,为强迫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实行了居民证制度,只给城镇居民发放居民证,农民则没有居民证。没有居民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苏联公民是不能异地流动的。苏联解体后,虽然由于国家制度改变等原因出现了部分城市人口向农村回流的现象,但20年间,其城市化水平高达73%。(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历史价值和现实弊端要看到,中国在改革开放前推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形成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之后发展重工业的道路上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历史的眼光看,二元户籍制度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制度:保证了生产力的全力发展。而到了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战略的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的表现,与现行的经济发展模式严重不相符,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户籍制度本身使农民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他们虽然进入城市,但农民工同城市居民相比,劳动和报酬不对等,基本生活权利和义务不对称。面临着能力与期望失衡的问题。二是这项制度在改革开放前深入人心,使得一些农民失去自信,本身在思想上就觉得自己得到城市居民资格很困难,同时造成城市居民对农民和农民工产生歧视和排斥,这种思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转变的,而需要很长时间修复,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显然,城市化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内需动力,它能够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激发投资,加快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城市化也能均衡发展区域经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状况还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而经济发展的要素环境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产业与人口共同转移成为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的重要规律。从以上分析可见,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原动力,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助推力,人口和其他生产因素的城市集聚可以产生经济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显然,人口自由流动特别是农村人口的流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深度进行二元户籍制改革已刻不容缓。

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出路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河南省政府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出20条重要举措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有哪些意义?

    (1)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但难以在城镇落户,不能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统筹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发展,将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2)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将发生变化,购买力和对工业品的需求将大幅提升,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同时还会产生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的巨大投资需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促使经济增长由过多依靠外需转向内外需协调拉动。这也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3)促进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将帮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更好地融入城市文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的全面规划,将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引导人口流动、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4)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逐步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化解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国加快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殷商时已有户籍管理

《史记・萧相国世家》中说:“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刘邦之所以得天下,最关键是因为萧何得到包括户籍资料在内的所有秦朝的文书档案: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由此可见,人们很早就意识到户籍管理的重要性。但是,我国最早的户籍管理还可以上溯到殷商时代,可谓是源远流长。

在既有的殷商甲骨文残片中,已经多次出现“登人”字样。这里的“登人”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是,当时的登记人口是以人丁为计量单位,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尚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并按时上报。周朝已具有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仍,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各诸侯国纷纷以“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进行严格的户籍登记。“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做出预算,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商鞅还通过户籍制度来严格限制人口的流动。秦孝公病死之后,商鞅遭到政敌的迫害,他带着家人连夜出逃并到一客栈投宿,没想到却因为没有凭证遭到店主的拒绝,说:“商君定有法律,谁让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谁就要连坐。”商鞅自己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到最后却束缚了自己,真是吊诡!但是这也说明当时的户籍制度已经深入人心。

秦朝户籍管理更加严格和完备,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做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汉代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户籍,这被后世称为“编户齐民”。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政府要求各县每年进行“案比”,更造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20世纪20年代出土的张掖郡居延汉简记载这样的一个户籍信息:“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内容已经相当详备。

宋朝出现最早城市户口

唐朝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必须接受一道叫作“团貌”的程序。“团貌”是继承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以上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唐朝按照人头实行“租庸调”制度。

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如肤色、身高、面部等特征。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账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今天户籍中的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这充分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非常严密,颇具有近代特征。

但是,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良、贱民之分实际上是对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强化。

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战乱局面,因此全国人口增长迅速,源自漆侠《宋代经济史》的数据显示,开宝九年(976年),全国户数为309万户,熙宁八年(1075年)为1568万户,大观四年(1110年)则达到峰值2088万户。当然,短时间内人口不会如此膨胀,但是它却从另外一方面表明户口统计更加完整(少数民族因为政府的“羁縻之策”也不断被编入户)。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区分“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乡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田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如道光《琼州府志》记载,宋朝琼州主户为8433,客户为530),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按财产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

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正在减弱中。宋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了农业税,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并不少见。客户没有田产,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因此流动性强,又被称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连户口登记都出现困难。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且管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籍。

还值得一提的是,王安石当政时力推都保制(后世称为保甲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实现了王权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行之有效,一直影响到近代中国。

明清户籍管理走向成熟

元朝建立后,为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设立“诸色户计”制度,居民被划为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儒户、医户、阴阳户、打捕鹰户等近百种户籍,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

明朝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时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管理之严厉大大超越于前代。沿袭元朝做法,明廷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这种做法有利于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以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推行,户籍制度才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宋朝时的开放性、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