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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研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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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1篇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风险排查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要求,全区所有学校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红线意识和风险化解底线思维,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确保十四运会、残特奥会比赛期间我区教体系统无安全稳定事件发生。

(二)按照“全部覆盖、不留死角、领导包片、校长包校、教师包事”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模式,全面摸清高新区教体系统存在的重大风险安全隐患分布情况和风险程度,逐一建立台账,全部纳入防范化解管理视线,做到重大风险情况有数、防范措施有效、化解风险有人。

二、夯实风险防范管理,落实风险化解意识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着眼企业实际需求,强化重点企业用工服务指导,有效防范和应对重点企业大规模裁员。

二、任务目标

应对和防范重点企业大规模裁员工作以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积极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建立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及时研究并推动解决,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杜绝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四项清单

1.形成重点企业清单。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点任务,主动协调工信等部门,摸清企业现状确定重点企业名单,建立包含企业规模、人数、缺工用工状况、地址等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及时掌握企业用工的余缺情况。

2.形成用工需求清单。密切跟踪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建立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并实时更新,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等方式为企业推荐就业。

3.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对监测企业上报数据逐一核实,发现企业用工出现较大波动,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查找原因,掌握企业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帮扶。对企业上报数据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4.形成服务企业清单。对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及时提供招聘服务,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工需求,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服务清单,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及时予以帮助解决,对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

(二)完善预警机制

1.严密实施企业用工监测预警。一是强化重点企业用工监测。依托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整合工信、就业、、仲裁、监察等监测信息,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变化情况,及时预警风险。二是建立重点企业周报制度。明确专人跟踪指导当地重点企业,负责摸排企业停产停工、欠薪欠保断保、规模裁员、劳动争议等情况,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方案,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三是落实企业规模裁员提前报告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规模裁员提前报告,一次性裁员10%或20人以上,须提前30日报本地人社部门和工会;裁员超过50人的,要向市人社局报告;裁员超过200人的,由市人社局向市政府和省人社厅报告。

2.及时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按照预防为主、提前预警的原则,及时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一是快速预警报告启动预案。要密切监测数据变化和调查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市人社局,并召集各相关部门研商,在1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预案。发现和处置风险期间劳动关系主要负责人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及时汇报和处置有关问题。二是快速实施规模裁员现场应对。工作组要与上级部门紧密配合,出现大规模裁员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裁员指导、余缺调剂、权益维护等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可视情况上报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处置,特别重大的由省人社厅指导组现场指挥。三是快速处置突发事件。因大规模裁员、欠薪或失业引发职工集聚维权等时,维权维稳组要第一时间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稳定职工情绪,开展对话交流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公安部门进行干预。事态平息后,跟踪处置落实情况,防止反弹,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企业严肃查处。四是快速处置重大(突发)网络舆情。因大规模裁员引起重大舆情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分析研判舆情事件等级,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重大(突发)网络舆情应对处置预案,实施主动发声和线上线下协同引导应对。要强化舆情事件的跟踪监测和趋势分析,对处置情况应在交办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社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组织准备、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来访群体诉求涉及多部门的事项,需要相关联的科室配合共同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以及问题的研究处理。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车务 大秦线 集中修 安全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U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237-01

引言

大秦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能源运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大秦线运量的不断提升,重载列车对运输设备的损坏也日趋严重,为了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按照铁路总公司的统一安排,每年在大秦线安排2次集中修。在集中修期间,各种作业车频繁出入车站,多项施工项目同时进行,给车务部门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准确研判安全风险点,加强安全风险控制成为了当前车务施工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集中修期间典型问题回顾

(一)、蓟县西站施工宿营车着火

事故概况:2011年4月24日8:12分,蓟县西站东5道停留太原工务机械段宿营车7辆,11:02分,站长郭兴武、包保干部刘建平在行车室发现站场西侧距行车室约400余米处宿营车冒烟,迅速到达现场,确认5道宿营车西端二位车(车号SYC023)着火,当即拨打“119”报警。蓟县消防大队于11:15分赶到现场进行扑救,火势于11:48分被扑灭。

(二)迁西站轨道车转线调车脱轨

事故概况:2011年9月26日15:22分,茶坞工务段轨道车组5辆,两端分别为金鹰290型轨道车(车号04604、04605),中部挂平车3辆,由迁西站3道转4道调车作业时,担当牵引的04604号轨道车司机未确认调车信号,越过关闭的3道出站兼调车信号,至9号道岔处前端轨道车后台车脱轨,第2位平车全脱,第3位平车运行方向前台车脱轨,构成一般D类事故。

(三)、化稍营站调度命令错漏时间问题

问题概况:2012年10月11日10:00分路局检查化稍营施工作业,发现车站未在预发的1354号调度命令上填记化稍营至逐鹿站间隧道清污施工作业的终止时间,且值班员在检查人员提示后补填时间将11:30错写为12:00分。

二、安全风险点研判

(一)、施工前期风险

1、施工盯控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到岗;对施工办法、行车组织掌握不熟练,应急处理能力差。

2、施工中发生事故后救援力量不足。

3、施工前安全协议未及时签订或与实际不符。

(二)、施工计划风险

1、影响范围与实际不符。

2、施工负责人与要求不符。

3、施工计划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车务段主管科室。

(三)、非正常行车安全风险

1、错误准备进路。

2、调度命令审核不严。

(四)、施工信息处置风险

施工信息上报不及时,瞒报、错报。

(五)、路材路料管理风险

路料不按规定堆放,列车碰撞路料。

(六)、行车室施工秩序风险

1、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不按时到岗,工作时大声喧哗。

2、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三、确保集中修施工安全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施工前期准备,强化应急保障风险控制

1、确保人员组织到位。由主管施工副段长负责施工加岗干部总调配,同时预留替补人员。安排业务干部到各站进行全过程施工盯控,监督配合车站干部共同组织好施工,严控施工风险。各站站长根据本站特点,安排足够人员参与施工,明确人员分工及盯控重点,并准备足够的人员加岗。

2、确保应急准备到位。各车站对吸引区范围救援机械、吊装设备等资源进行联系、核实、备案。

3、确保协议、措施到位。⑴运输科严格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并及时上网公布。对于施工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必须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内容,明确施工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安排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超出安全协议范围运行。⑵各站接到施工计划后,立即与施工安全协议核对,无安全协议的立即与运输科联系。

(二)、强化施工计划风险控制

1、严格按计划施工,杜绝无计划登记、无计划要点、无计划施工,加岗干部、车站领导对每日施工必须全面掌握、具体盯控。

2、各站站长对次日施工计划核对无误后,及时与路局施工调度核对次日施工计划。

3、当日施工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要点,设备单位到车站登记,由车站向调度所申请,批准后实施。

(三)、强化非正常行车风险控制

1、施工计划内有非正常作业时,要根据施工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及影响范围等,提前审定非正常行车的作业办法。

2、施工前要充分预想,做好人员、设备、备品、凭证的准备工作,临时出现非正常行车时,要冷静果断处置。

3、施工中,重点卡死进路关、凭证(信号)关、接车线路(区间)空闲关和干部指导盯控关。

(四)、强化施工信息处置风险控制

1、集中修期间建立日报告制度,指定负责人、指定部门、指定电话负责收集每日施工信息和安全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路局反馈。

2、集中修期间各种信息采取先速报后细报方式进行报告,杜绝隐瞒、消化、不报告的中间梗塞问题。

3、施工信息反馈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强化施工路材路料管理风险控制

施工负责人加强站场巡视,路材路料管理严格按太铁安监[2008]143号、太铁安监[2008]320号文件执行,每天施工结束后,安排专人记名对施工路料的摆放和清理情况进行一次覆盖检查。重点盯堆放,保证安全界限;盯码放,保证不发生倒塌侵限;盯移位,防止震动后引发窜动侵限;盯机械,停驻位置、转动部件不发生动态侵限;盯回收或看守,消除摆障隐患。

(六)、强化行车室施工秩序风险控制

1、上岗盯控干部严格按规定时间上岗,做到宁早勿晚。

2、驻站联络员实行定置管理,使用有耳机的电台,严禁大声喧哗。

(七)、强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控制。

1、运行风险控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库、出入专用线、专用铁道和站内调车作业前,使用单位应派人到所在站(场)信号楼(行车室)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上签认,根据接发列车间隙合理安排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

2、站内调车风险控制。①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提前20分钟通知站长(副站长、应急管理人员),车站站长(副站长、应急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得进行作业。车站跟车盯控人员必须跟车作业,跟钩互控,动车前要认真确认信号显示状态,信号显示不明或不正确不得盲目动车。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驻站人员须提前上岗,按规定登记《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登记簿》,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根据驻站人员登记情况和作业情况按规定编制书面调车计划:

3、排列调车进路风险控制。①涉及正线和到发线的调车作业,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不准分段排列调车进路。确因设备原因调车进路不能一次排出时,必须采取由远而近的原则分段排列。在集中区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时,严格按《行规》规定办理。②排列调车进路时,应严格执行“一看、二排、三确认、四呼唤、五注销”制度。其中“注销”的要求是:在“调车通知单”上逐钩注销,即排出下一钩、注销上一钩;最后一钩在机车车辆全部进入该线后方可注销。③调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一律不得排列“短进路”。

4、在站停驻风险控制。①参加施工作业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到达停驻车站后,车站须及时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负责人按运输科提供文本根据车站实际修订后签订停驻安全协议。②各站站长(副站长、应急管理人员)于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到达后,应会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负责人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过期车辆时,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根据调度员指示办理。

参考文献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4篇

摘要供电所、配电队是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末梢”。加强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排查管理问题和突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对提升供电企业反腐倡廉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排查措施研究

经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供电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举报,供电所、配电队领域占比较大,且被反映问题查实率相对较高。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必须引起供电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一、背景

从体制机制看,供电企业历经“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供电所专业化管理、乡镇供电所管理部撤销等变革,供电所、配电队的管理主体、管理模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此同时,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外部环境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反腐重心有向基层转移的趋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发力“拍苍蝇”,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加大典型问题、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让腐败无处藏身。

从内部管理看,供电所、配电队仍是供电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在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业扩报装、供电服务等方面,长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够规范、服务不够精准等问题,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淡薄,拒腐防变能力不强,党风廉政面临较大压力。

二、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问题排查

供电企业实施供电所专业化管理,原先供电所一分为二,成立新的供电所和配电队。新成立的供电所主要担负农村0.4千伏配网运维检修、供电营销服务等工作,配电队主要担负农村10千伏线路及配电变压器运维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依托党群、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管理问题

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供电企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够,没能进一步细化分解、督促落实本单位各层级对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的责任和任务,定期分析研判、认真研究解决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问题方面,主动作为的少、被动作为的多;供电企业职能部门落实专业领域垂直管理主体责任不够,未能完全将供电所、配电队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导致供电所、配电队缺乏专业监督和指导;供电所、配电队不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供电所所长、配电队队长不能认真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现象较为严重。

廉政风险管控不够。受多种因素影响,供电所、配电队风险排查、分析、研判、防控不够,闭环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防控缺少提前量。部分干部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对供电所、配电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做好提前预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廉政问题整改不到位。针对举报、协同监督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举一反三排查整改落实不力,导致供电所、配电队有些问题屡改屡犯,不能得到根治。

执纪问责力度不够。管理人员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思想,对供电所、配电队违纪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护短、遮掩现象,不能够严格对照制度标准进行惩处,形成震慑;监督执纪没能实践好“四种形态”,没有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之间的关系,严格按标准、按程序采用不同的处置处理方式。

廉洁宣传教育不够。供电企业对供电所、配电队的管理,忙于业务工作较多,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较少,不能结合供电所、配电队员工廉洁从业意识不强、拒腐防变能力不强这一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多开展警示教育。

(二)存在廉政风险

一是违反廉洁纪律风险。供电所、配电队少数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淡薄,拒腐防变能力不强,特别是个别专职电工受个人素质、收入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办理用电业务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是违反工作纪律风险。供电所、配电队部分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不强,工作中违反公司财务、营销等管理规定,谋取私利。个别供电所截留坐支工程施工M,收取的客户施工费、临时接电费不及时上交公司财务等,违反财经工作纪律;个别配电队队长、供电所所长涉嫌客户工程个人“三指定”,少数台区客户经理私揽“一户一表”、临时用电等业务,违反公司营销工作规定。

三是违反群众纪律风险。借城农网工程“表后线”改造违规搭车收费,用电业务办理违规收取费用;配电队工作人员故障抢修、停复电不及时;供电所营业厅窗口人员服务态度差,办理用电业务推诿、故意刁难客户。这些问题的存在,时常引发客户投诉,给公司行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供电所、配电队党风廉政问题应对措施

(一)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5篇

一、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内涵及其成因

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即政府在执行房屋征收决策,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给人民群众生活、生产、财产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房屋征收对征收范围内的人群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导致被征收人失去收益性物业、宅基地及住宅,并带来原有生活方式和邻里关系的改变,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落感、剥夺感。二是不同时间之间、不同区域之问的不同补偿标准和方式,有可能引起被征收人相互攀比,心理上也会不平衡。由此采取上访、留置原地拒绝搬迁、暴力对抗甚至群体示威等形式阻碍房屋征收工作,造成社会不稳定。

引发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房屋征收的强制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政府强制性要求相对人让渡物权、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以被征收人自愿为条件。二是被征收人补偿的期望值过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价不断上涨,不同区位房屋价值相差显著等因素,被征收人对房屋升值的预期增强,要价和附带条件越来越高,虽然在目前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下,被征收人最终实际收益较大,但与其不断增加的要求和欲望相比,补偿往往难以满足。三是房屋征收带来的破坏性。房屋被征收搬迁时,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模式会受到影响,一部分有收益的生产资料将会丧失,致使收入来源减少,同时教育、医疗保健等福利设施及服务短期内将有可能变化,社会关系网解体。这种破坏性将影响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四是补偿不公平、程序不到位、工作不细致、补偿费不能按时拨付等其他原因都可能诱发社会稳定风险。

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性。主要看实施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6种公共利益情形;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是科学性。主要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三是可行性。主要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房屋征收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前已实施、周边地区和相关政策(如征地拆迁)基本协调一致,不会导致相关地区、行业和群众的互相攀比。四是可控性。主要是研判该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众有何较强烈要求;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等。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严格执行以下6个方面的程序:一是制定评估方案。对房屋征收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应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认真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评估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广泛听取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特别是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三是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在全面收集和掌握情况信息基础上,对被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应积极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研判,通过分析研判预测风险,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消除分歧。四是作出评估结论。对已评估的房屋征收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评估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五是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经评估决定暂缓或暂不实施的事项,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落实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六是跟踪督查督办。对经过评估后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调整和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 预警机制 证据审查 网络舆情

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分析: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率达到了45%,100%的翻供理由是“遭遇非法取证”,近20%的翻供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非法取证的现象仍未根绝,然而在绝大多数地方,一些案件虽存在不当取证行为,但远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或者是根本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事人或律师却以此为噱头,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如备受国人瞩目的“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引证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庭认为其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系本人亲自书写且内容与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其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而不予采纳其辩解。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犯罪事实都比较隐蔽,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一对一的情况居多。在这些案件中,口供一直以来都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定罪量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自侦部门再次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十分巨大,若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自侦部门将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之前所作的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将极有可能被整体性否定,自侦工作将失去价值和意义。因此如何避免收集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以及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遇非法取证”等情况,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质量,同时提升自侦部门执法公信力。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

首先,办案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因素进行全盘性的考量、分析,研判出在立案、侦查取证、采取人身或者财产强制措施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制作风险评估表,将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其次,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程度制定相应的方案,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在实践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最可能在收集证据的方式和内容上做“文章”,因此侦查部门除了对现有证据进行固定,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外,还需要在启动预警机制后及时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预警机制情况下需要收集的证据以书证居多,证人证言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证据形式,因此在收集时还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一是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制作的笔录应当有二名侦查人员的签名。二是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证人具有作证能力。三是通过启动预警机制收集的证据需单独装卷,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在任一阶段提出刑讯逼供,该案卷均可及时提交公诉部门。

二、建立健全证据审查机制。

探索建立诉前证据审查机制,在正式移送审查之前,通过对证据来源、证据收集方式、证据表现形式等进行审查,对能够补正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从源头上避免案件在之后因证据瑕疵、证据不足、证据不合法等因素而退回补充侦查、不,甚至导致法庭作出无罪判决等不利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自侦案件证据审查小组,由3-5名法律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组成,实行专人、专岗、专责。自侦部门在案件拟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前将案件卷宗材料、侦查终结报告、意见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移送到证据审查小组,小组成员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三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7篇

2022青岛春节能返乡吗

青岛春节能返乡,提供核酸阴性检测结果方可通行,不过时下情况特殊,建议大家以实时通知为准。

2青岛春节能返乡吗是大家时下最爱问的,毕竟年终了很多人都想着回家,一般来讲青岛地区目前没有中、高风险区域,都是低风险地区。从青岛出发,通常都会允许前往外地,外地也不会限制青岛的人进入,不需要核酸检测、隔离。有疑惑可以致电目的地的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当地区号)-12320、或当地市民热线电话(当地区号)-12345进行咨询。

春节回青岛过年需要什么手续

核酸检测报告。

春节回青岛过年需要什么手续是大家时下最爱讨论的话题之一,毕竟岁末年终,两节将至,国内人员流动性增加,但由于奥密克戎等新型变异毒株的出现,疫情传播风险加大,我国持续面临较大的防控压力。虽很多地区提倡就地国年,但是国家卫健委要求,各地要基于风险研判,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的政策,而就青岛目前情况来看低风险地区提供核酸阴性检测结果方可通行。

2022年春节回青岛过年有什么要求

风险研判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报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顺应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标准的变化,作为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机构启动了“可疑交易集中处理”试点,这对当前金融机构双向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带来了挑战。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处理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对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双向报送不完全适应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基于“规则为本”的双向报送模式,即金融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近年来,双向报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金融机构以合规标准筛选出海量可疑交易报送给反洗钱监测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大多成为垃圾数据,反洗钱监测中心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费。二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区域局限性,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带来履职风险。重点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仅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情况难窥全貌,造成重点可疑价值被人为降低,影响了挖掘利用。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如认为价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对可疑交易质量的研判没有统一标准,一旦退回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牵涉案件,将带来履职风险。

在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模式下,带来两方面变化,一是法人监管更多强调金融机构的法人责任。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看,金融机构法人要切实承担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要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内部操作,客观上需要取消双向报送,实施单向总对总报送。二是风险为本模式下,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客观标准,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判断来报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没有了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之分,使双向报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础。

(二)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模式下,双向报送成本更高

当前,工商银行在全国开展了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试点,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展可疑集中处理准备工作,可疑交易集中处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趋势。如工商银行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一般设置在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在设立集中处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招商银行拟设立专门归总行管理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处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担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处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按目前的双向报送模式报送,则需要向不承担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这就需要其总部对已经集中分析的数据进行二次分离,并按地区筛选出重点可疑交易反馈当地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这将进一步增加报送成本,使金融机构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离,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处理”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当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配备难以切实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质量

从人民银行层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科室。以山东省为例,全省17个地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11个没有专职的反洗钱部门,6个设立专职反洗钱部门的中心支行,人数多在4-5人,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随着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在人民银行的逐步贯彻,风险评估工作将全面展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承担风险评估、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等繁重职责,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愈发突出,将进一步影响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质量和报送数量,双向报送模式难以适应最新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从金融机构层面看(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可疑交易分析职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担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职能,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可疑交易上报给总行和将重点可疑交易报给分行,由分行报当地人行。由于商业银行基层支行人员配备、技能储备明显不足,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质量较差,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随着人民银行推行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金融机构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以往双向报送模式难以有效开展。

三、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借鉴

(一)美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职能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情报收集、处理和分配,根据“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为辅”的要求,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提供情报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馈给相关部门而设立并运作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主要任务一是存储和分析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提交的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二是为侦办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服务,供司法部门调查人员和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查询可疑行为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

2.信息收集与使用

FinCEN实施入门(Gateway)计划,将反洗钱情报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和共享,使各种反洗钱力量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以情报为纽带组织起部门间的合作。每一个加入这一计划的联邦、州和地方执法机关都需同FinCEN签订一个协议,经授权后,该机关及其人员就可以借在线访问FinCEN的数据资源。计划提供了专门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询请求的同时,也自动将请求中的信息要素与已有的案例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执法库的索引进行匹配,找出相关信息,满足执法部门的情报需求。为确保金融情报信息数据库安全,FinCEN与342个外部使用者签订了备忘录,明确责任,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国

1.接收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及职能

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负责收集分析与洗钱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并对有组织犯罪威胁开展评估;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侦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税收追回;负责对经济金融调查员开展培训等职责。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2.数据收集与使用

英国情报中心(UKFIU)网络数据库(ELMER)收集信息报告主体报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对可疑信息自动实施搜寻情报调查、汇集、分析处理,由联络中心对ELMER中搜寻到的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将不适合的可疑报告信息返回给报告主体,适合的则向执法机构提交推荐及建议。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准许其他执法机构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并鼓励充分使用。SOCA与多家执法机构订立合作协议,准许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截至2010年末,英国已有78家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使用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来开展工作。

从发达国家可疑交易报送模式来看,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均由金融机构总部报送至监管机构总部,监管机构总部统一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反馈至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可疑交易报告仅有一种类型,无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和重点可疑报告的区分。

四、构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风险为本监管要求,借鉴国外工作模式,本论文提出“金融机构总对总报送、监测中心纵横向反馈,人民银行阶梯式使用”报告模式设想。

(一)“总对总报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双向报送模式,由金融机构对经分析甄别的可疑交易直接总对总报送至反洗钱监测中心,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直接由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职能。

(二)“纵横向反馈”

即借鉴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数据库、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机构情报价值需要,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开放数据库。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配备,并与反洗钱法规定的行政调查权由省级以上人民银行承担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数据库反馈至总行反洗钱局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个层次。对总行反洗钱局,建议中心反馈全部可疑交易数据,对省级人民银行则反馈本辖区数据。

(三)“阶梯式使用”

按照总行、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个级别,有侧重性的分级使用数据。下级机构可根据需求向上级行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由上级行可临时赋予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权限。上下级机构在分析使用数据时进行有效联动,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从全国层面进行分析考虑,分支机构从辖区角度进行分析,并承接总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协查等工作任务,上报分析成果,确保分析质量。

1.统筹使用反馈数据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人民银行总行侧重分析数额大,影响广的案件线索或可疑交易;省级分行侧重分析监测涉及本辖区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数据,在分析辖区可疑线索基础上,积极配合完成总行布置的可疑线索,并向总行上报有价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侧重现场检查领域的使用,以涉案线索进行回溯性检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评估中的作用

总行可在法人监管中着重考虑金融机构总行(总部)的反洗钱系统建设、董事会重视程度;省级分行可根据可疑交易报告情况,重点关注金融机构部门配合、业务风险防控情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人总行监管职责;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据可疑线索倒查一线业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同时可对总行(总部)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为适应本论文提出的新的报送模式,建议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指引,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1.确定新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的主观判断要求进行规定,为后续深入开展集中报送试点和推行全面总对总报送提供制度支撑。

2.在反洗钱监测中心向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反馈数据时,应明确定位、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数据反馈及使用办法,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数据利用方法及获取程序。二是升级系统数据库,使反馈数据、数据下载及使用的痕迹都在系统中有日志记录,规范数据传递和使用流程,严防泄密风险。三是重新修订行政调查管理办法,对分支行行政调查及资金监测工作重新定位。

3.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法人监管”和“总对总报送”模式下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一是对辖区有法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实施管理,可对其外地设置的“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进行延伸管理,以体现法人监管工作思路。二是在当地有“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当地人行在反洗钱评估、风险监管和现场检查时,可以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内容。三是对当地无“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可不予考虑金融机构操作层面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侧重评价其内部控制、上下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机制建设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