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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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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群死群伤及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化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止重大交通堵塞,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做到组织指挥统一、赶赴现场迅速、信息反馈及时、救援措施有力、工作有条不紊。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

二、组织指挥

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分局,由副局长王智任办公室主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建立联警处置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小组成员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保持联系渠道畅通。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把交通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二)建立交通事故联警制度。实行110、122、119三警联动,遇有报警三警种要快速反应,互相连通,并讯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遇有火灾,消防队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扑火,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交通民警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加强现场保卫,确保财产安全。遇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翻车及不能立即运走的货物,交通民警应与治安民警一起组织现场保卫,划定保卫界线,保护好交通事故的现场财产,以免被盗或丢失,遇有必须立即转移的货物应立即转移。属于危险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特殊货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果断应急措施,疏散围观群众,确保安全。

四、应急响应

(一)建立逐级汇报制度。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对于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值班民警的责任。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措施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各警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并加强各警种及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严格按照部署和分工开展工作。

(三)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医务抢救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要发扬连续作战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时要充分做好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

(四)所有参战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力求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对在事故处理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分级响应和程序

应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级响应。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应对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I级响应。由市公安局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可直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七)指挥和协调

1.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获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有关方面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部的有关工作。

4.必要时派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支援。支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对相关系统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八)紧急处置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8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安监、监察、检察、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并及时上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6.重大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九)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应急结束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应急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3.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得出经验教训,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特大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二)社会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社会救助联系,明确获得社会救助的要求及程序,并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流向或发放工作。

(三)保险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指定专人负责为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联系工作,与保险机构衔接,明确保险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四)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工作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得出事故结论;

4.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为认真吸取谯城区“11.30”水上交通特大事故的教训,使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地处置,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县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水上交通运输实际,制定如下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使水上交通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快速处置,将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县交通局分管局长任指挥长,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海事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海事处有关科室、县港航监督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处置、调查处理、材料汇集上报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人员从海事处中抽调。任务是准备事故现场勘查器材、摄录设备、车辆,并组织港航监督人员随时待命,一旦发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即可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成立事故调查鉴定领导小组

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任务是事故发生后组织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对水上交通特大海损事故依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认定。

(三)成立事故材料、宣传报道组

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组长,县交通局、海事处有关股(科)室人员参加。任务是对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材料及时上报,并及时抄送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对宣传报道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报道程序,该保密的保密,确保事故得到顺利处置。

(四)成立事故死伤者家属接待组

由县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组长。任务是在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妥善安排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以免造成,影响社会安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一旦发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后,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极易引发上访、群体闹事事件,影响全县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因此,全县各级交通海事监督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看待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有备无患。

(二)要结合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治整顿工作,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别是督促落实乡(镇)渡口四级管理责任制。县地方海事处要加强水上交通监督检查,各乡管员要结合辖区内乡(镇)船舶管理的特点,尤其是重点时段、重点渡口、重点船舶,要专人看守。必要时针对性地组织救生演练,演练方案尽可能考虑的详细、周到、可靠。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港航监督机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伤残等级、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内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事故损害、救助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港航监督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水上交通。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污染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第九条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谎报、毁灭、转移有关资料等。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港航监督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港航监督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港航监督机构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水上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供医疗诊断的证明。对港航监督机构决定存放的尸体,殡葬单位应当接受存放。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四条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港航监督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交殡葬单位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港航监督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港航监督机构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第十八条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下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暂停处理。

第四章调解

第二十二条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后,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港航监督机构在调解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港航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航监督人员署名,加盖港航监督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港航监督机构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两次以上未能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不成通知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港航监督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一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应各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及计算规定:

(一)船舶修理费:按照双方协商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数额或者按由港航监督机构委托的船舶修造单位估价计算。

(二)施救及打捞费:按当事人与施救或打捞方的协议,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数额计算。

(三)货损赔偿费: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有残值的应当扣除,但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

(四)医疗费:按照当事人治疗水上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凭据计算。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计算。

(五)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市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七)护理补助费:伤者住院期间经医院证明确需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补助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延眉扑恪?lt;BR>(十)丧葬费: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三)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

(十四)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凭据计算。

(十五)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自理。

第三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事故发生地港航监督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确认。经确认的伤残等级的文书,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凡办理保险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由其单位或者家属负责垫付。所垫付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港航监督机构向水上交通事故逃逸者代为追偿。

第三十五条因水上交通事故损坏的船舶,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后,除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事故船舶、船员、船舶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不准扣留或毁坏事故船舶的设备和货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

(二)制作《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弄虚作假或者故意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或者造成有关部门不应有损失的。

(三)拒绝接受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

(四)接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八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有关船舶证书、证件二至四个月:

(一)遇难的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损失扩大的。

(二)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三)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和人员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的。

第三十九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舶有关证书、证件四至六个月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一)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逃逸事故现场,或者破坏现场、销毁、转移证据的。

(二)违章造成其他船舶沉没或者人员落水隐匿不报,或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尽力救助遇险、遇难人员,致使人员伤亡扩大的。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故意向港航监督机构谎报事故情况或者隐匿不报的。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扣留事故船舶、船员、船舶牌证和当事人有关证件、扣留或毁坏事故船舶设备和货物的。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汽车驾驶;驾驶技能;安全

0.引言

毋庸置疑,汽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需看到,近些年来车辆故障与交通事故等问题也频频出现。而造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同驾驶员本身的驾驶技术、驾驶习惯脱不了关系。为此,积极展开对汽车驾驶技术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驾驶员驾驶技术,是有效规避交通事故、实现安全驾驶的一个重要保障。下面,就该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规范汽车起动

一般来讲,一辆汽车的起动方式取决于其发动机的特点,且不同汽车,有着不同起动方式,具体表现为:(1)若发动机为化油器式,起动时需先用脚踩住汽车离合器与油门,而且在打火发动汽车的时候,油们切记不可太大,汽车可稳步起步就可;(2)若发动机为电喷式,起动时则更简单,无需踩油门就可起动;(3)低温情况下,发动机一般比较难起动,究其原因,同燃油雾化不良、蓄电池工作能力较低与曲轴转动阻力加大、磨损加重等因素有关。故如果该汽车为化油器式发动机,低温情况下无法顺利起动,则可通过适当增大油门、增加汽车踏踩频率等形式来起动[1];这时,如果还是无法顺利起动,则需采取其它措施了,如用热水对汽车进气管行加热处理;在水箱中加入热水,在加热水箱后防水,以提升其温度等,以此来顺利起动汽车;(4)汽车起动时还需注意,若发动机在低温状态,需在顺利起动后行片刻预热处理,待水温达相应温度后再起步,以减少对发动机的磨损。但是,对于一些特殊车型,由于其发动机的强化程度比较大,只有转速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与冷却系统才可发挥作用,故无需低速运转升温,必须在点火后立即起步。

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1)上坡路驾驶。在该路段,起步方式同上述步骤一样,但需具体结合坡度大小,踩踏加速踏板,确保发动机转速能够提升到对应位置,同时松抬离合器,让发动机处于一个半联动状态,并在缓慢踩踏加速踏板时将手制动杆松开,让汽车平稳起步;起步后,需进行加档处理,且动作要迅速,而空挡停损时间也要短,并在换挡后迅速踏下加速踏板,以此来保证汽车完成上坡路时能够足够动力;在上坡路段,假如将加速踏板放开后,车速下降过快,还需适当提前减档操作,如有必要,也可越级减档,以免因操作太慢而造成汽车减档后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出现熄火或后溜情况;当汽车行驶到坡顶时,因车体倾斜角度会让驾驶员视线受到影响,可能无法清楚看到坡顶对面汽车情况,故在这个时候,驾驶员需适当放松加速踏板,让车速有所降低,并尽量贴着马路右侧驾驶,并在通过坡顶时,及时减速鸣笛,以免出现状况[2];(2)雨雾天气驾驶。在视线不甚良好的雨雾天气,驾驶员需勤用喇叭和灯光,开启大小灯与防雾灯,并使用近光灯驾驶。同时,在严格遵守灯光使用规则的基础上,将前后雾灯、尾灯与示廊灯、近光灯都打开,从而提升能见度。另外,雨雾天气时,需避免打开远光灯,以免影响到驾驶者视线,而且在鸣笛时,若听到他人汽车鸣笛声时,也要立即予以回应;(3)夜间驾驶。夜间驾驶时,需注意右侧行人,并同对向车辆保持150m的距离,把远光灯改为近光灯,以免对对向汽车驾驶员视线造成影响;而在交通繁忙的城市道路夜间行驶时,也需注意左侧行人,注意横穿马路的行人。同时,在夜间行驶时,还需对车速加以控制,清楚认识到夜间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如从光线较亮的地方驶向光线暗处时,途径繁华街道时,遭遇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均需适当减速,以确保行驶的安全性。另外,夜间驾驶也需注意行车距离,需同其它车辆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因视线不亮而造成行车事故。

3.改变不良驾驶习惯

(1)酒后驾驶。根据交通部门关于近些年来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大约有60%的交通事故同酒后驾驶相关。而据医学研究表示,当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比例后,因生理原因,人体对外界反应能力会明显降低,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反应。如出现心神不定、突然转向与安全信号灯反应较慢、转弯幅度大、逆向行驶以及乱踩刹车、乱停车等违规情况,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3]。故为实现安全驾驶,驾驶员必须严格杜绝酒后驾驶;(2)疲劳驾驶。一直以来,疲劳驾驶就是交通安全的一个主要“杀手”,同时也是日常交通安全中最为多见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讲,如驾驶员处于疲劳情况下,其判断力也会有所下降,且反应比较迟钝,极易出现各种操作失误情况。如在轻微疲劳时,驾驶员可能会出现换档速度下降、准确性不高的情况;而在高度疲劳情况下,则可能出现睡眠情况,进而对汽车失误控制,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为此,驾驶员必须严格杜绝疲劳驾驶,在感到精力不足、疲劳的时候,切记不可驾驶,或是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休息片刻,待精力恢复后再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3)不系安全带。众所周知,安全带对驾驶员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在相关调查中显示,大约有20%交通事故是因未系安全带或是安全带使用不规范造成的。而纵观现实,很多驾驶员都将安全带作为摆设,觉得有了安全气囊,无需系安全带,只在检查时才系上。殊不知,当汽车出现前碰撞的时候,车辆会因为惯性而保持原速度前行,这时,安全带与安全气囊同时使用,对驾驶员的保护效果更好。为此,驾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则,系好安全带,为自身安全提供良好保障。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的负责,同时也是对家人与他人的负责。作为一名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把握各项安全驾驶技能,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严格杜绝酒驾、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做到安全驾驶。

参考文献:

[1]牛志成.浅谈汽车驾驶技能与安全驾驶[J].科技风,2013,(02):91.

[2]姚俊益.浅谈汽车驾驶技能与安全驾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18):178.

[3]姚建伟.浅谈汽车驾驶技能与安全驾驶[J].河南科技,2014,(11):159.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咬人事件 法律规控 侵权责任

2016年7月23日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车辆行驶至猛兽区的东北虎园里,年轻女子突然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蹿出来的老虎叼走。年长的女子看到年轻女子被叼走,立刻下车营救,被另外一只老虎当场咬死并拖走。

2016年8月24日,调查组认定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1月16日,北京八达岭老虎伤人事故完整视频首度曝光。视频记录了事发之后动物园的施救过程,当赵女士被老虎扑倒后,在他们后方很快出现了巡逻车,但是巡逻车只是停在原位不停按喇叭。

2016年11月22日,事件当事人赵女士表示,父亲赵先生将到北京延庆区法院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严禁事项的告示,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也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这里面涉及到法律问题包括,一,开始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是否可以让动物园免责;二,安全事故认定对于最后的侵权责任是否有影响;三,所涉及到的侵权核心问题是什么。

首先,游客与动物园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为格式条款,即动物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签订该合同并不意味着免除动物园的责任,相反,排除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主要义务是无效的,因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该侵权责任动物园是逃避不掉的。再退一步讲说,合同归合同,侵权归侵权,此次事件中受损的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而非简单的违约。因此,该格式条款的签订不会对影响最后侵权责任的认定。

第二,由北京延庆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延庆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安全事故的处理轻则罚款,重则进行刑事处罚。若认定为安全事故,证明该动物园责任重大,若未认定为安全事故,也不意味着该动物园不存在过错,因为安全事故本来就是发生的意外事件,法院的侵权认定不是简单的行政方面的确认就定对整个案件盖棺定论。但其中该事故认定书中所说的该女士不守规则私自下车,以及动物园所做的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可以减少该动物园的责任。

第三,在该事故报告出来后,受害人律师在9月就该事故报告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从保护力度趋于流程化到侵权责任及救援速度的回应也都有理有据,本文认为,最核心的先在与侵权责任的认定,有关动物侵权的规定最早出现于《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通过对民法通则的细化与创新,我国于2009年立法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条至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

涉及该事件引用最多的包括两个,一是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二是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文认为,与该事件涉及最密切的是第81条,即动物园为过错推定,从事实角度来看,动物园的确不能摆脱自己的关系。其一,从一开始的签订协议,保护警示,虽然存在着受害人自己不守规矩的一面,但也存在该园安全措施的表面化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完善,包括野兽区与非野兽区之间的划分模糊(此次导致该受害人不熟而下车引起悲剧),哪怕是最后的事故报告也承认该园安全考核趋于形式化,要求予以改正;其二,即下车后的救援措施完全体现不出一个野生动物园该应有的经验,因为野兽伤人事件在该园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已出现过死伤事件,而这次事件体现出动物园各方面的不力来,首先在救援受害者的途中,虽然及时赶到,但除了按喇叭与轰油门以外无其他有力措施,没有麻醉枪也没有其他救助工具,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应急的准备,其次是该次事件的死者的尸检报告是因失血过多而死,而当时救援人员无应急的救援人员,在拨打救援电话刻意隐瞒原因(把咬人事件说成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死者的死不是因为老虎的袭击致命的,而是因为救援不力导致失血过度而死,再次,涉及人生命财产的权利时,加害方是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的。因此,关于该事件中侵权的认定,动物园是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动物侵权的法规寥寥数条,运用在实际中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违反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未履行必要的责任则一定会承担相应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

[3]对《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的质

疑意见.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10 .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切实提高工地消防应急能力和火灾控制能力,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精神,结合工地实际,特制定如下预案。

1.1组织领导

项目部成立消防应急指挥小组,总任组长,副组长。指挥部下设义务消防队成员,指挥小组设在工程部办公室,日常消防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火灾发生后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交通人员疏通、情报信息传递、后勤物资、人员保障、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后调查处理。

1.2火灾预防措施

1.2.1工地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成立消防队。在工地配置MFZL8干粉灭火器8个,消防桶8个,消防斧、消防镐各8把。备有黄沙,设4个消防兼施工水池,在库房备有水管、铁铲等物资工具。

1.2.2平时加强对职工群众安全防火教育,工地物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机械设备停放在固定车位,对职工用电严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3加强与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的联系,因消防部队隶属于武警部队,可以有帮助的保障消防安全。

1.3火灾应急措施

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在消防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生的规模、危害程度及火灾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和策略。

1.3.1前期处置。

火灾初期,规模不大,此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同时马上向指挥部报告火灾大小、势态、危害及现场扑救情况和人员物资等基本情况,根据火灾情况,及时拨打火警119电话及与电力部门、医院取得联系,做好情报信息传递工作。初始阶段要发挥工地现场人员力量,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力争将火灾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

1.3.2中期处置。

火灾中期随着事态发展,现场人员增多,要充分发挥消防应急指挥部作用。

第一接到火灾报警后,指挥部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同时与消防部门联系,必要时请他们协助扑灭火灾。

第二要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机械设备等转移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通工作,确保消防车和消防人员扑救顺利进行及人、财、物的安全转移。

第三组织消防队员、职工群众进行火灾扑救工作。要在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火灾扑救,必要情况下可向当地政府、派出所或附近村委会求援。对需拆除房屋、物资进行拆除隔离,以防火灾进一步蔓延。第四提供后勤保障,对需要人员、物资、车辆等进行调配,确保火灾现场所需。

1.3.3后期处置。

火灾扑灭后,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善后处理,首先配合消防队、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其次与电力部门、等相关方面取得沟通,协商解决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影响。

1.4火灾应急的保障工作

第一、成立消防组织。

第二、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消防用车、人员必须在火灾发生后5分钟赶赴现场。

第三、项目部所有队员应根据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有序进行各自工作。

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电话120 建设单位驻工地值班电话。

第二章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施工队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尽量减少损失,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特制定此安全事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专业组人员应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发出报警信号,互相帮助,积极组织自救;在事故现场及存在危险物资的重大危险源内外,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初期能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如紧急断电、组织撤离、救助伤员、现场保护等;及时向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事故现场内外人员应积极参加援救。

2.1.2事故现场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全面负责事故的控制、处理工作。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的,必须委派一名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或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系统,控制事态发展。

2.2.3各应急专业组人员,要接受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照各自岗位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工作。

1)、事故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特点,采用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工作,抢险过程中首先要注重人员的救援、事故现场内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封存及转移等,其次是贵重物资设备的抢救;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保护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2)、事故现场救护组,应开展事故现场的紧急救护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及护送受伤人员到医疗急救中心医治;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3)、事故现场保护组,应开展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及清点工作。现场保护组人员应指引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区,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根据现场员工名单表、各宿舍人员登记表,经事发现场人员的证实,确定事发现场人员名单,并与到达安全区人员进行核对,判断是否有被困人员;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4)、事故现场通讯组,应保证现场内与其相关单位及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畅通;随时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抢险组、救护组、通讯组保持联络。

2.2.4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对发生的工伤、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受伤程度、事故简要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不报、谎报、拖报,随时接受上级安全领导机构的指令。

2.2.5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程度确定,工程施工的停运,对危险源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提防相应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据事故现场的报告,立即判断是否需要应急服务机构帮助,确需应急服务机构的帮助时,应立即与应急服务机构和相邻可依托力量求教,同时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前,作好救援准备工作:如:道路疏通、现场无关人员撤离、提供必要的照明等。在应急服务机构到来后,积极作好配合工作。

2.2.6事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恢复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上级指令,确定是否恢复生产,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领导小组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第三章 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应急

3.1应急准备

3.1.1培训

工程技术部和项目部对进场设备安装/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讲解“机械设备的性能及特点”、“机械设备维修规章制度”及“发生紧急情况急救措施和报告办法”并做好记录;

3.1.2重大机械设备保险

必要时应对重大机械设备购买保险;

3.1.3设备租赁站的沟通

工程技术部建立合格的设备租赁商/供应商名册,随时了解其货源情况,以备施工不时之需。

3.2 应急程序

3.2.1工地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工程技术部。同时启动应急程序;

3.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工作;

3.2.3对于伤亡人员按第六章“人员伤亡事故应急”规定;

3.2.4应急小组踏勘现场,调查取证,根据机械设备损坏情况提出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3 恢复生产

3.3.1工程技术部/项目部按批准方案,将损坏的机械设备撤出并清理现场;

3.3.2项目部紧急调运相应机械设备,以保证施工正常运行。

第四章、集体食物中毒与中暑、施工中毒与窒息应急预案

4.1 应急准备

4.1.1培训

项目部对全体进场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讲解“安全卫生知识”、“有关安全卫生制度”及“发生紧急情况急救措施和报告办法”;

4.1.2宿舍卫生

工地员工宿舍通风良好,配置电扇,并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地方和企业文明施工要求。分公司、项目部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1.3食堂卫生

员工食堂管理应满足国家、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分公司、项目部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1.4医疗用品准备

项目部配备急救箱,高温季节储备防暑降温药品,食堂储备防暑降温饮料;

4.1.5保险

项目部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2 应急程序

4.2.1急救报告

如果分公司/项目部发生集体中毒/中暑事件,事发点员工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分公司/项目部应急小组,应急小组有关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处理;

4.2.2中毒/窒息人员救治

应急小组应迅速将食物中毒、施工中毒与窒息人员转送医院救治,必要时求助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护车转送病人;

4.2.3中暑人员救护

应急小组迅速将中暑人员护送至阴凉地带,服用防暑药品,平卧休息,食堂熬制防暑饮料送到救护现场;重症人员则立即送医院救治。

4.3 沟通和调查

4.3.1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急小组应组织调查中毒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请求局医院或当地医疗机构牵头作医疗鉴定和调查;

4.3.2如果发生恶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局工程技术部应立即报告局长,局党委工作部按规定报告当地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第五章、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1 应急范围

本章仅含第3.5条台风和暴雨引发的自然灾害,如有突发的其它自然灾害则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执行。

5.2 应急准备

5.2.1气象信息的收集

台风和暴雨季节,分公司/项目部均应设专人收集气象信息,做好记录,并张榜公布;

5.2.2生产生活设施检查

台风期间,项目部要对生产生活临设进行加固处理,同时清理场内外排水沟道,保持畅通;对塔吊等大型设备的附着、回转、吊钩等进行加固和处理,对场内机械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做好检查;

5.2.3生产安排

台风期间不安排大型设备作业,不安排高处作业;

暴雨期间尽可能不安排混凝土连续浇注作业,如果施工必须,则应做好防雨措施(如随浇注随复盖)和施工缝设置预案。

5.3 应急程序

5.3.1用电管理

台风和暴雨期间,要加强用电管理。期间除了必须的生活用电外,工地实施用电管制,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启动电源;

5.3.2人员疏散

特大台风、暴雨期间,工地停工,人员有组织的疏散到安全住地;

5.3.3混凝土作业面处理

如果混凝土作业期间突发大暴雨,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立即启动5.2.3条规定的施工缝设置预案紧急处理,人员迅速撤离;

5.3.4治安警戒

人员疏散的现场,应急小组组织留守保安队,并和当地警方联络沟通,做好工地/住地警戒工作,保护企业/员工财产安全;

5.3.5人员伤亡处理

如果发生坍塌或人员伤亡,则按第6条“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

5.3.6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如果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则按第4条“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5.4 恢复生产

5.4.1台风和暴雨灾害后,分公司应急小组配合项目部立即做好灾害损失统计,编制清单,提取物证,报顾客、监理、地方政府;

5.4.2经顾客、监理认同后,项目部应立即清理现场。

第六章 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6.1 应急范围

含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6.2应急准备

6.2.1施工现场配备担架1-2副,配备急救箱1-2只,内置急救包等外伤急救医疗卫生用品及消炎镇疼药材等;

6.2.2“120”急救中心/就近医院的沟通

施工前项目安全员对工程所在地120急救中心/就近医院、伤科医院等就近医疗机构地点、交通线路、联系电话了解清楚,打印张贴在安全宣传栏(下同)

6.2.3培训

项目部对进场员工尤其农民工,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安全培训,做好三级安全教育,认真讲解“发生紧急情况急救措施和报告办法”和“本岗位预防事故的办法”,并做好记录;

6.2.4保险

项目部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3 急救程序

6.3.1急救小组组长/副组长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就地组织员工及时抢救伤员至安全地带,同时撤出死亡人员;

6.3.2工地救护员对重伤员进行止血急救措施,全部伤员立即转送医院诊断救护。对伤亡人员立即转送医院,请求医疗诊断,提出结论。

6.4 现场警戒

保安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负责警戒,保护现场,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以等待调查。

6.5 报告和沟通

6.5.1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技术部书面报告人员伤亡情况,远地项目部可以电传。对于死亡事故,项目部应于12小时内报告局工程技术部;

6.5.2工程技术部将重大伤亡事故通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请求协助;

6.5.3工程技术部协助项目部按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及善后工作。

6.6 恢复生产

6.6.1在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下,应急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和项目应急小组共同进行事故调查,经现场照相、访问、提取物证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工程技术部。必要时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

6.6.2应急小组调查结束后,可以发出生产指令。

6.6.3应急小组召开员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总结教训,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下续工作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七章、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用电事故的处理快速有序地进行,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及时救助”的原则,特制订公司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预防控制

7.1.1建立健全安全用电预控机构和预控措施。

7.1.2加强各类人员的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及对规范标准教育,提高对安全用电的预防意识和自救意识

7.1.3建立和完善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用电标准规范,避免事故发生。

7.2临时用电事故分类:

7.2.1发生重大外电线路大面积破坏,造成大面积停电;

7.2.2人员触电事故;

7.2.3挖断地下电力管线系统;

7.3应急救援组织

7.3.1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7.3.1.1机械设备:各项目部/专业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主要机械设备的配置,维护。

7.3.1.2药品器械:公司卫生所负责应急救援药品器械的配置,定期补充更新。

7.3.1.3消防器材:公司公安分处负责检查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指导使用方法,各项目部/专业公司、物业公司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

7.3.2联络电话号码

7.3.2.1特服电话:110(报警)、119(火警)、120(急救中心)、122(交通事故)

7.3.2.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急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监理办公室

治安协调组组长:

现场救护组组长:

救援设备组组长:

车辆运输组组长:

后勤保障组组长:

7.4应急救援程序

7.4.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基本情况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事故情况拨打110、119、120、122及距离最近的供电部门等特服电话。同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保护事发现场。

7.4.2应急抢险救援

7.4.2.1发生用电事故后,各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投入救援工作:首先拉断现场总电源或分路电源,核实事故情况,避免因抢救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其次要采取急救措施

7.4.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同时,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程序,通知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往事发地集结。指挥中心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各小组组长到指挥中心报到。指挥中心按事故类型、等级组织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

7.4.3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上报。

7.4.4应急处理的反馈

对在发生实发事故时迟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的由公司或上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对公司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充实和改进。

第八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1 应急准备

8.1.1在施工现场和工作场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火栓、砂箱、灭火铲、担架等,在施工平面图/工作平面图标识;

8.1.2工地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其供水量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施工中要保持供水正常,必要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8.1.3施工道路保持通畅,施工楼层设置紧急逃生导向牌,并保持逃生道路畅通,脚手架外架斜道,楼层内楼梯临时护栏保持安全可靠,工地安全员要随时检查并做好记录;

8.1.4应急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使之获得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消防培训和演练计划/方案报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

8.2 应急程序

8.2.1就地应急

火情萌芽/初始阶段,作业点施工班长应带领员工立即组织就地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8.2.2紧急号召

机关、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内紧急集合,根据火情发出指挥令,义务消防队接到应急指挥令后在第一时间内集合待命/投入扑救;

8.2.3紧急增援

如果火势较大,应急小组应立即致电119当地消防队增援。

8.3 应急疏散

8.3.1当火情严重,为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也为消防队提供良好的扑救环境,应急小组应及时下达紧急疏散令,命令一切无关人员紧急撤离现场;

8.3.2应急小组成员应赶赴现场,就地指挥分流人员疏散到指定地点,并及时报告应急组长,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8.4 现场警戒和保护

8.4.1人员救治

a.消防队员全力以赴在火灾点寻找救护伤亡人员,及时救出火场,就近送医院救治,必要时:

b.应急小组致电120急救中心到现场协助救护和送医。

8.4.2档案资料抢救

a.第一时间内需要抢救的是:企业经营、财务、工程核心机密档案资料;

b.应急小组应及时组织人员将上述资料抢救护送到安全地点,资料员/临时救护责任人要妥善保护,防止意外。

8.4.3物资抢救和警戒

a.保安人员在火情第一时间内应到达现场负责警戒,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火场;

b.应急小组组织其他员工积极抢救国家、企业和顾客的重要物资如设备、材料、电脑等,以保证灾后迅速恢复生产。

8.5 应急报告和沟通

8.5.1火情较大时,现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工程部)报告,并随时通报火情扑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