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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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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排污者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排污费征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

第二章排污费的收缴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需申报的其他事项。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

(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其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

(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

(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

(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

(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排污费数额经核定无异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和经核定的排污费数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排污者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排污者因前款相同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八条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及缓缴的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征收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条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于每月(如按季征收,则为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数解缴各级国库,不得拖延、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9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80%缴入本级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10%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事项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

(二)污染治理或者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

(五)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重要性、紧迫性和综合平衡原则,进行筛选、排序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终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排污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财政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或者标准的;

(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四)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在国家规定建设期限内,排污者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且其排放的污水符合纳管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纳管标准的,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收费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0xx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调水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从水资源费中每年筹集3亿元。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执行。根据各市政府承诺的引江水量和工业、城镇用水量及近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核定各市每年上缴省调水基金及水资源费的数额(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上缴调水基金数额由所属设区的市核定。

2.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3亿元。

3.省财政在20*—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调水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暂定8年。征收期满后,视实际征收情况、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资金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是否延收年限。

第五条省财政厅设立调水基金专户。水资源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按上级核定的数额上缴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资金直接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将用于调水主体工程的调水基金通过调水基金专户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不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调治污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调水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调水基金用于调水工程和规划内的治污项目等,用于调水主体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1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建设规划、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调水基金,并按月缴入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调水基金。

从水资源费中征收的调水基金,各市、县(市、区)按照上级核定的调水基金数额上缴。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调水基金上缴任务的市,延缓或停止该市水利项目审批和项目投资安排。

第八条各级财政、审计、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调水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省财政厅要按季度向省政府报告调水基金征收和上缴中央情况,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第十条调水基金免税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排污收费;水污染税

一、我国企业水污染情况概述

在我国,有高达65%的人饮用含氟、含砷等被污染的水,而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的水。全国每年污水排放量约300亿吨。全国各大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中国地表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全国75%的湖泊呈现富营养化。全国有超过100个大中型城市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国企业水污染呈现出以下特点:

1.企业排放废水、污水量大,排污的方式和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污染范围比较广泛。排放方式复杂,有间歇排放,有连续排放,有规律排放和无规律排放等,给防治污染造成很大困难。

2.企业水污染的种类繁多,污染物浓度波动幅度大。我们都知道,工业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种类繁多,因而导致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也不计其数。加之不同污染物的性质不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其浓度也相差甚远。

3.污染物质毒性强,危害大。含有酸碱类污染物的废水具有刺激性、腐蚀性,而含有机含氧化合物如醛、酮、醚等则具有还原性,能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缺氧而导致水生生物死亡。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能使藻类大量生,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污染。工业废水中悬浮物可高达3000mg/L,是生活废水的10倍。

二、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缺陷

(一)理论方面

1.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

指导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解污染行为的最早指导思想非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莫属。所谓的外部性(ex-terrlality)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性),这种影响不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本人获得或承担的。

2.对企业废水收取排污费的计征依据不科学

目前,我国对企业排放废水、污水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按照单一指标征收的,即在闻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只按照含量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征。这种计征不利于对污染的综合预防和治理,导致很多企业通过“加工或处理”来逃避缴费。

(二)实践方面

首先,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有限,收费标准偏低。现行的排污收费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覆盖所有的企业水环境污染行为,如对流动污染源、油井废气、印刷以及非点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以至很多企业宁可多缴费,也不愿去预防和治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其次,排污收费的征收体制尚不够规范,征收成本高。具体体现在实践中,征费缺乏完善的体制支持,征收随意,很多企业死皮赖脸就是不缴,使得征收工作缺乏刚性;有关部门对征收资金管理不到位,挪用、占用征收资金现象大有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制企业在缴费中行贿或采用其他手段与主管部门拉拢关系,向执法部门送礼行贿等。

再次,对企业水污染的惩罚力度不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巨额环保投资相比,这样的惩处措施显然不够严厉。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定会选择代价少、利润高的污染道路。

三、我国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初步设想

1.纳税人:根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因而凡在我国境内造成外部环境污染的所有企业。

2.征税对象:目前,我国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为废水、污水排放行为,企业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上述行为,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收。课税对象包括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和污水。

3.税基:由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它的课税依据应该是水污染物的数量、浓度的综合体,即量化的污染程度。从理论上讲,以排污量为税基,不仅公平合理,可以直接控制污染,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从实践来看,以排污量为税基,存在着排污量难以准确测定的局限性。

4.税率:税率形式要灵活设计,税率高度要合适。税率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等。税率设计应既能体现对水污染行为的惩罚性,又要考虑不同的纳税人对水环境所造成的不利程度,增强该税的导向调控力度。

5.征管方式:税收征管是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该税的有效性,因此应当按照易于征管和征收费用最小原则强化征管。根据该税的性质,考虑到对环境治理既需要中央统筹安排,又依靠地方资金投入,所以该税可为共享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给地方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同时发挥税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作用,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量排污量,两者的联系与协调办法应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四、结语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第六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九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健全企业减负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完善首问制和承诺制,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促落实,明确人员到岗,责任到人,坚决查处一切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的言行举止,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寓服务于监管,对重点污染企业勤走访,及时解决企业所需、企业所想、企业所盼。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秉承以教育整改为主的执法理念,以纠正、规范企业环保行为为目的,对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提醒告知、免于处罚,真正做到服务在前,查处在后,教育在先,处罚在后。

二是规范健全减负工作制度。履诺减负措施,明确把减负工作作为一项政务公开的承诺事项,明确监测费用按70%收取,并在局网站和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开,增加减负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企业减负监督机制,以“千局万站优化环境发展”活动为抓手,加大涉企科室行风建设,充分调动100名环保监督员和行风建设监督员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代表、委员监督,形成监督网络,确保环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服务企业力度。扎实开展“万人万家全程组团服务”主题活动,确定局30名中层以上和主要业务科室成员每人联系1—2家企业,建立服务工作台帐,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畅通联系企业联系基层的渠道,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服务指挥,使服务更加优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更加有力。建立异地联动服务机制,协调异地环保部门在项目引进、关系处理、企业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陪同金治电力、诚泰化工等项目业主实地参观考察生产基地、萧山生产现场,全面了解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提出建议,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在开发区园区环境整治中,针对盛信办公家具等企业环保验收问题,主动联系环评机构,到企业现场办公,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为企业接单提供了保障。目前园区82家企业全部通过环保验收。同时对该区域拆迁中因遗失环评(顾剑锋竹制品厂)和补办环保手续的企业(元隆竹制品厂),帮助企业查找文件,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对搬迁企业提前帮助落实有关环保手续,减少企业损失,缩短搬迁时间,尽快恢复其生产。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大企业减负力度。

1、规范监测服务收费。我局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并于2008年通过了省计量认证复审,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分析项目共60项。委托监测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企业“三同时”验收监测和企业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外商验厂等委托监测,我局严格执行标准执行,按规定允许在基础标准上上下浮动25%,但我局从未上浮收取,同时在我局公开承诺中明确监测收费下调30%收取,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调试样品监测、企业监测人员培训例行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飞行监测、社会公益项目等均不收费。今年以来,我局共监测各类样本1800个,共出具监测验收报告共计297份,其中免收企业送检150份样本监测费用共计4万余元,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2、规范排污费征收。首先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地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将开征的法律依据、标准、计算方法在政务公开栏和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充分尊重企业的知情权、陈诉权,通过企业申报、局现场审核确定征收额度。同时,将开征的每一项费用都以核定通知单书面告知企业,并随时接受企业的咨询与查实;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同时,对符合缓缴排污费要求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主动服务指导,及时按程序办理手续,2010年,我局共依法征收排污费175万元(数据截止到二季度)。

3、规范环评中介行为。环保咨询、环评、工程监理等涉企中介机构是环保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企业认为在收费服务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我县所有环评等中介服务机构均为民营企业,与环保局无隶属关系,同时环保部门对违规行为也无处罚等行政职权,但作为业务联系部门,责无旁贷应该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监督管理。针对我县实际,我局采取了多项举措优化服务,提高质量。一是引进竞争机制。引入大学环评中介机构进驻我县,改变以往县内只有市环科所一家独大的局面,计划再引入工业大学等环评中介机构1—2家。目前在我县常设环评机构2家,备案在册省内具有环评资格的中介机构24家,供企业参考选择,形成环评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用市场化手段降低环评收费。二是创新环评制度。全力实施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将工业园区作为整体进行区域环评,所有进驻园区的企业因此可沿用园区区域环境评价数据,为企业减少了环评环节,有效减少了企业环评审批时限和环评费用,三是建立专家点评考核制度,组织省市环保专家和局业务骨干每季度定期对我县常设和备案的中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评价过程和文本质量进行抽查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在局网站上公开,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最后两位的中介机构不予推荐,以此来促进环评文书的规范,提高环评质量。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对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都作了方法程序上和流程上的规范,对每起行政处罚案件都实行集体讨论,较大案件必须经局案审委讨论通过后执行,使环保行政处罚更科学、公正。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对现行的27部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分解成700多项适用标准,力求做到依据更准确、处罚更公正。今年以来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9起,处罚金额278万元,未发生行政撤销、行政复议等现象。坚持和完善“12369”污染投诉联动机制,对问题勤协调,力求做到既保护群众合理要求,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群众满意,企业认可,今年以来,共处理各类举报投诉335起,答复率100%,群众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

三、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减负监督。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稀土资源;外部成本

一、引言

我国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为主,产业结构不合理成为影响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巨大瓶颈,也使得我国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高耗能与资源枯竭之间的矛盾;高污染与有限的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巨大的人口压力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稀土生产由于其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不同,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也不相同。本文主要分析以轻稀土为原料的碳酸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外部成本。这种工艺对环境产生的有害污染物主要有氟化硅、二氧化硫、烟尘、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其中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主要造成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硅对环境的危害较小,在核算环境外部成本时不予考虑。

本文将稀土资源产生的环境外部性进行定量化分析,针对稀土资源在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成本展开研究,该研究结果将为政府制定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提供良好依据。

二、评价方法

本文将国际上对环境外部成本评估的方法作了整合,并确定稀土资源环境外部成本的核算方法:以污染物的环境价值为基础,以排污收费作为污染物的环境价值,并根据排污收费对环境治理费用的补偿度作调整,以此确定环境外部成本。

三、实证分析

本文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对“三废”环境价值的核算,根据补偿因子来调整排污费标准,以此作为污染物环境价值。调整公式为

Vei=Ppi/α(1)

其中Vei为第种污染物环境价值,单位为元/吨;Ppi为第i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单位为元/吨;α为调整因子。

稀土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主要包括氟化物、二氧化硫、烟尘、工业废水和废渣。

本文将根据公式(1)计算各项环境污染物的环境价值。

(一)二氧化硫

首先确定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标准。国内学者一般取6000元/吨作为二氧化硫的环境价值,但考虑到人类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本文选取6400元/吨作为其环境价值,即取6.4元/千克作为其环境价值。

(二)氟化物

鉴于此类污染物没有直接的市场排污交易价格,本文无法利用排污收费来确定其环境价值。参照李虹、董亮的处理方法,得到该污染物的环境价值为228.6元/吨,约为0.23元/千克。

(三)烟尘

根据国家工业烟尘排放标准,得到烟尘的环境价值为16元/吨,即0.016元/千克。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征收标准为25元/吨,即其环境价值为0.125元/千克;危险废物的排污征收标准为1000元/吨,即环境价值为5元/千克。

(五)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收费标准为1400元/吨,即其环境价值为7元/千克。其他污染物同氟化物的计算方法。根据排污征收管理办法,对氨氮和总磷暂不收费。由此本文计算得出氟化物(液)和铅的环境价值。

氟化物(液):根据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得到氟化物的环境价值为70元/千克。铅的环境价值为700元/千克。通过各项污染物的环境价值,根据稀土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计算单位稀土冶炼的环境外部成本,计算公式为

C=∑ni=1Vei×Qi(2)

其中C表示废水和废气的环境成本(元);Vei为第i项污染物的环境价值(单位元/千克);n为污染物总数;Qi表示第i项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污染物排放量Qi在此利用产排污系数来确定。根据数据来源,确定污染物的排放系数为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公布的排污系数,按照公式(2)计算得C=7072.16,即稀土资源的环境成本。换句话说,1吨稀土污染物减排所获得的收益为7072.16元。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稀土资源的环境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三废”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污染物处理费用,但排污收费标准并不等同于环境价值标准,单纯以排污收费标准来衡量环境成本必然会造成环境成本的低估。本文所用的方法较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排污收费对环境破坏的补偿度,但是用环境价值评估的方法来核算稀土的环境外部成本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成本,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其结论的说服力和准确性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建议

本文已经估算出稀土的环境外部成本为7072.16元/吨,即减少一吨污染物的排放所带来的收益为7072.16元/吨。稀土的定价方式并未充分考虑到其环境外部成本,企业所缴纳的环境税费也不足以补偿环境外部成本。因此,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是完善稀土定价方式的一个重要举措,具体方法如下。

1. 提高环境税费标准,完善稀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提高企业的供给成本,让其为环境污染付出一定的成本,迫使其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

2.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环境成本内部化是一些高污染企业的比较优势,而污染物排放较少的企业具有明显优势,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提企业自身竞争力。

3. 发展循环经济,废弃物回收利用。从外部性理论来讲环境成本是一种成本,但是相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转化为收益。

参考文献:

[1]李虹,董亮.发展绿色就业提升产业生态效率――基于风电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2]曾先峰,李国平,汪海洲.基于完全成本的碳酸稀土理论价格研究――兼论中国稀土资源定价机制改革[J].财经研究,2012(09).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布里斯托 BS8 1TH )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加速发展,中国的社会面貌不断经历着改变,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政府可以采用财税政策来进行环境保护,以实现环境优化的目的。本文将对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研究,分析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作用机制,并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对中国当前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效果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本文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财税政策;环境治理;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38-03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在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时不断改变着生态环境,反过来生态环境也不断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有利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有利于人类的身心健康。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加速发展,社会面貌也不断经历着改变,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长此以往,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大于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人们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治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财税政策角度出发,探讨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作用机制,并基于当前财政政策治理环境问题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相关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环境治理政策的理论基础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认为需要政策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理论与庇古税,另外一类是认为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科斯定理。根据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的“外部性”概念,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活动,环境治理则是一种正外部性活动。1920年,庇古最早提出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征税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他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在市场机制不能够实现效应时,应采用政府干预的措施。生产者为了逃避被征税,将想办法改进生产技术,减少环境污染,从而减少税收,长此以往,环境问题将得到改善。庇古税在20世纪20年代即引发争议,1960年,科斯撰文认为难以对污染带来的损失进行货币化衡量,并提出可通过市场交易来代替庇古税手段、法律手段及其他政府管制手段。

国内关于环境治理问题的财税政策研究晚于西方国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王宝顺等认为,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具有滞后性和区域差异性,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将能够有效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卢洪友、祁毓认为,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在整个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财政政策对环境治理的重要性须不断得到强化。蒋尉认为,在市场机制与政策的双重作用下,企业参与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将得到加强。

二、财税政策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一)财税政策促进环境治理的目标

环境是支持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品,存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需要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一定的干预,一方面可通过财政政策,通过相关投资,增加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可通过征收排污企业税收,提高其排污成本,以减少其污染物的排放。财税政策的目标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经济目标,遵循“成本——利益”原则,分析环境对经济的正负效应,通过影响企业生产的成本、价格利润率等,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果;其二,环境目标,指的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保证污染被控制在环境能够承载的范围内,保证人体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财政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财政政策本质是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投放、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积极的环境治理,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污染治理投资

政府直接进行污染治理投资,是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由于环境治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导致企业和个人“搭便车”现象的出现,不愿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此时政府对环境治理进行投资将发挥直接的作用。并且政府对污染治理进行投资,可平衡不同地域的环境治理水平,平衡区域间的环境差异,并通过建立监管,保证各个主体履行自身的环境治理的职责。

2.财政补贴

政府财政补贴主要可针对三类对象,首先是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生产者进行补贴,第二是对进行低污染产品消费的消费者进行价格补贴,第三是对可能进行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人员进行补贴。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在于,政府将不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并且增加税收及其他方式进行处罚,从而增加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机会成本。通过财政补贴的激励,企业能够积极改进技术、升级产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绿色采购的作用机制为,首先对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起到激励作用,企业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争取成为政府的供应商。第二,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提高绿色产品的产量。第三,可以提高公众消费绿色产品的意识,进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整时,绿色采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税收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增加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生产成品,促进其绿色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排污的企业增加税收,增加其生产成本,促使其不得不进行生产技术革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以期减少税收缴纳,提高生产利润。税收机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征收环境税

征收环境税的作用在于激励企业生产符合生态文明的产品,而不是抑制生产。完善合理的环境税制度将实现环境政策目标,促进社会效益最优。环境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针对对生产环节的税收,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成本,生产者最终通过价格机制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最终减少消费;第二,直接对消费征税,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减少消费。环境税的征收将促使企业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最终实现生产的可持续和生态文明。

2.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的作用机制与征税相似,指的是对排污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收费,当排污费高于边际治理成本时,企业生产者将不得不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减少排污量。排污费标准越高,企业生产者的生产技术革新动机越强。

3.税收优惠

环境税收优惠指的是政府可通过对进行节能减排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补贴,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环境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政府财政支出,政府牺牲了一定的税收收入,引导和激励企业生产者进行环境治理。

综上所述,财政政策侧重于正面引导和推动,税收政策倾向于优惠返还,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着手,充分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中国环境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

近年来,中国在全球146个国家和地区中,环境可持续指数一直处于末位,在水资源利用、空气污染治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在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同时,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政府职能,采取强有力的财税政策,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改善当前的环境状况。

(一)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考察政府是否尽职履行环境治理职能的标志之一即为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近年来,中国关于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无论是总额还是GDP占比都有所上升,尤其是总额增速较快。但从GDP占比来说,相比于发达国家的数据,中国的环境财政支出GDP占比一直处于较低位,近年来占比一直低于1%。财政支出规模占比小主要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其他渠道占比较低。总体来说,现目前财政环保支出的总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制约着进一步环境治理的优化。根据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744亿元,与上年比增幅达到10.9%,其中节能环保支出3 383亿元,比上年增长14.2%,增长率处于前列,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加深,但不可忽视的是总量占比全年财政支出仅为2.42%,处于国家财政支出各项中的末位。此外,政府促进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还存在地区间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河流上下游地区、东西部地区间差距较大。现目前中国环保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投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绿色采购等。

(二)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税收政策实施情况

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税收政策包括征收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费等税种,同时还包括具备税收性质的排污费。最初设置消费税的目标并不是环境治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日渐严重,国家开始通过调节消费税来治理环境,首先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断加深,相关项目的税率也有所调高,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进一步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资源税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开采而征收的税种,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不仅在于调节各地资源优劣等客观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更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可用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除了以上税收项目,具备税收性质的排污费也是政府用来环境保护的有力方式。上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此后关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排污费的收取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征收面窄、执行力不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除了以上税收政策,政府还制定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对于那些主动参与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中来。

四、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

(一)财政政策环境治理效应的面板分析

首先需要提出的是本小节指出的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政策。由于无法单独对政府绿色采购支出进行核算,因而本小节将以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代表财政政策进行实证分析。

1.模型的构建与变量的选择

面板数据模型包括固定效应、混合回归、随机效应模型这三类,其优点是可以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并且可以根据面板数据对估计结果的有效性进行修改。

混合回归模型:(4-1)

固定效应模型:(4-2)

随机效应回归模型:(4-3)

混合回归模型在现实中应用不广,其他两种模型的关键区别不在于未观测到的个体影响是否随机,而是是否包含与模型中解释变量相关的元素。在本文中,被解释量yit表示省i在年度t的环境污染排放指标向量,本文主要选择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gf)、工业二氧化硫(so2)、工业废水排放量(fs)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xit表示省i在年度t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数据主要为2008-2013年中国大陆地区30省或者直辖市(剔除西藏)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hbzc)。控制变量中,uit误差项,与xit无关,且均值为0。control为与环境污染排放相关的控制变量,αi是未被观测到的因素对解释变量的影响,β是解释变量xit的系数,主要选择人均GDP(rjgdp),人口规模(rkgm)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gdzc)作为控制变量。

2.实证结果分析

对三个方程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后确定采用随机效应模型检验工业废水,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二氧化硫,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工业固体废物。预先假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与环境污染排放量呈负相关关系,根据实证检验结果,预先假设成立,且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工业固体废物模型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其他两种模型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当环境保护支出增加1%时,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0.186%,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减少0.198%,工业二氧化硫减少0.185%。实证结果显示,当国家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时,可以有效缓解缓解污染,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经实证检验结果,人口越多的地区,环境污染排放量越大,且人口规模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影响最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工业固体废物呈正相关关系,同工业废水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对三者的影不大。

(二)税收政策环境治理效应的面板

1.模型的构建、变量的选择和数据来源

面板数据模型包括固定效应、混合回归、随机效应模型这三类,其优点是可以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并且可以根据面板数据对估计结果的有效性进行修改。

混合回归模型:(5-1)

固定效应模型:(5-2)

随机效应回归模型:

(5-3)

主要选取中国大陆地区的30个省(包括直辖市及自治区,剔除西藏)2005年至2013年的数据。解释变量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环境税费;被解释变量为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及工业固定废物的排放量;控制变量为政府竞争及地区人均GDP,其中,选择地方税收占地方GDP比例来衡量政府竞争。

2.实证结果分析

首先建立混合回归模型,经过F检验发现个体效应不能被忽略,然后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为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作为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废水的回归方程。在工业废水排放的固定效应模型中,得到资源税增加1%,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0.1668%,排污费增加1%。这个结果表明中国环境税费的设计没有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反而促进了排污者的排污动机。在工业二氧化硫的固定效应模型中,当排污费增加1%时,二氧化硫排放增加0.0966%,当资源税增加1%时,二氧化硫增加0.2234%,二氧化硫并没有受到排污费和二氧化硫的增加而减少排放。在工业固体废物的固定效应模型中,资源税及排污费增加1%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增加0.1561%及0.1701%。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当前环境税的征收制度,比如征收标准低、管理较宽松、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等原因,中国环境税费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排污费往往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排污费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他税种的效应就更加不明显。控制变量中,各地政府往往因为盲目追求GDP以及在政府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放松环境监管,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首先对财税政治促进环境治理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对财税政策如何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做了阐述,再次运用规范分析对中国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果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财政政策对环境治理一般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中国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总量及占GDP比重都较低;而当前中国的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并未起到促进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当前的环境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而且存在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的提高、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问题。

(二)政策建议

1.完善财政政策

第一,需要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虽然近年来中国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明显增加,并不断保持上升趋势,但与实际需求相比,总量依旧偏低,所以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第二,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仅要增加环境保护支出占GDP的比重,还要从事后治理转移到事前预防,增加环保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水平。第三,需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加强管理、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效率,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第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对生产和消费进行“绿色”引导。

2.完善税收政策

首先,需要完善现有的环境税体系: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改变计税依据、扩大征税范围来进行改革;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消费税计税的范围,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改到零售环节;对排污费进行改革,可以根据当地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来征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投入环境治理。其次,可以单独征收环境税,这样环境治理效应将更有力、明显。具体操作过程可以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经验,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可以逐步增加税目,初始税率可以低些,根据企业的税负承担能力,再进行税负的调整。

(三)环境政策的优化选择

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各有利弊,环境税有利于促进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但政府绿色采购、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污染治理投资支出政策的作用较为片面,仅靠这些政策难以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而仅仅依靠环境税来治理污染也是不够的。因而,理想的方式应该是结合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取长补短,综合使用,以发挥两者的最大作用。当环境税税率的标准无法确定时,可以积极使用财政政策;需要对个人或者微观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调整时,可以通过征税来影响其成本利润,进而改变其生产行为,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兆德.财税补贴政策对农业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以西部农业上市公司为例[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3).

[2]王玺,蔡伟贤,唐文倩.构建我国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研究,2011(5).

[3]李忠,沈宏,陈伟.加拿大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3(28).

[4]毛晖,汪莉,杨志倩.经济增长、污染排放与环境治理投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环境保护;能源消耗

为了更好的进行能源管控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大力推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等政策的落实,积极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经济、能源的可持续性发展。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大幅增强人们的能源节约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

一、节约型社会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概述

(一)节约型社会

节约型社会属于目前社会发展的侧重方向之一,具体内容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社会所有生产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将现有资源充分、合理运用,避免资源无效浪费,以确保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解决型社会的主旨是废物重复利用与资源高效利用。在节约型社会中,实施起来有两个方向,首先是杜绝浪费问题,后是确保经济增长不受影响,尽可能的重复利用某资源,减少资源消耗,降低能源开采力度。

(二)绿色财政税收

绿色财政税收是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加强能源管控及环保力度出台的政策,该政策是通过加强相关领域的税收,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消耗进行控制,以更好的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包括这些要素。政策主题: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因此在实施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企业与个人是落实方,同时是政策落实的主要力量。政策客体: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能够确保绿色财政理念与计划得以落实。政策内容:节省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使社会环境、经济趋于可持续性。财政的政策包含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政策目标:确保社会经济持续拔高,人民对于环境对于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在实际的政策落实中,人们最直观的就是生活、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有所保障,长久生活不会受到影响。政策机制: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经济、能源以及生存环境等,二是确保经济与生存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节能型社会视野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意义

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实,首先带来的改变是人们的生活环境比之以前有较大改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地方,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资源等都是人们必不可缺的自然资源,若是空气中充斥着污漫,水源中漂浮着各种垃圾与油污等,那么人们如何生存便成为了难题。绿色财政税收利用经济管理手段约束工业工厂或化工工厂等的污染排放,来实现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的管控工作,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另外环境遭到破坏,农业与畜牧业也会受到波及,食物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加速了人们生活环境的恶化。其次绿色财政的落实推动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从线性生产技术、外溢效应、人力资本三个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思想进行发展,那么经济的增长应有创新力与自主发展力,这也是我国绿色财政实行的根本。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来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借助其经济杠杆能力,使相关企业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方向转变,在集约模式及节能键盘技术的约束与“帮助”下使自身经济可持续、良性发展。

二、绿色财政实收政策推行的现状

现阶段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主要有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生态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三大政策体系。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应用于征收排污费。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年加强环境保护力度,规定了企业排污标准,对于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密切关注,共设有113项标准。为解决征收税费太低无法起到约束作用,在2003年修订的《排污费用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增加了大量需征收税费的类型与数量,并且将这部分的税收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并接入政府财政预算系统。此政策一经,我国企业污染排放量急剧下降,各地的生态环境开始回温。生态税政策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等,这些征收的税费意在强调相关企业科学利用资源,促使工厂企业格局优化,对于现有资源能够最大化合理利用。其中的资源税是节约型社会中最为关键的税种,它强调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调节能源极差收入。优惠政策有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优惠包括该税的即退、免税与折扣等优惠政策。免税政策一般用于煤炭等行业原材料的企业,折扣政策大多用于资源回收的相关企业。消费税则是对不可再生或者稀有资源特立的一个税种,另外某种能源在消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环境产生污染因素的,也可以适用于此税种。增加资源、能源使用的成本,限制资源的消耗量,迫使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征税企业包含有烟花爆竹、工业油等。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集约型企业发展,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一项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对讲废水、废渣等废物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课免征或减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政策存在缺陷

部分地区的政府为了加快现代化建设,着力于提升当地经济,对于能源开采、消耗不管不顾,对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也同样置之不理,大搞粗放型经济,在此情况能源大量消耗、环境趋于恶劣。例如制定税种及相关条例时,未与能源相联系,政策的制定无法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综合节约意识低,资源利用得不到重视,这些依然在政府提倡解决资源的环境下,依然在排放大量的污染源,导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无法起到效果,并且资源消耗持续亮红,节约型社会发展缓慢,甚至进入困境。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为了经济发展,走后门情况依然存在,给能源高耗企业一路绿灯通行,同时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并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实质性收益,在缺乏引导与强有力的坚持情况下,节能技术未能获得发展契机,这种一心为业绩,却对能源污染排放缺乏管理的思想,成为了节约型社会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

(二)政策标准存在疑问

截止目前,我国已存在较多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很好的推动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但是在这些政策执行标准方面存在疑问,它们之间的执行标准有不统一、不具体、收费难、落实程度低等问题。我国现阶段还未有统一的资源经济指标,节能减排工作与发展连接不紧密,地区的节能减排实际工作虽然在明面显而易见,但是无法量化。另还有部分地区政府积极地相应上级政策要求,制定了许多地方相关规章制度,以帮助节约型社会建立,但是在配套法律方面却施工无法跟进,政策没有法律的扶持,在一些层面的落实效率便无法得到保障,逃税漏税等情况频繁发生。除此之外,很多的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没有制定具体的节约减排方案,能源消耗问题得不到管控,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正是政策在很多方面缺乏统一和全面的执行标准,一再阻碍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三)宣传不到位

节约型社会理念有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实施、推行办法等详细构思,但是政府采用时间较短,并且宣传力度较小,知识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不被大众人们所知晓,只有一些相关的高耗企业与个人了解还有绿色税收政策的存在。例如一些资源回收企业对减免征税方面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还有这类政策的存在,也就无法参与其中,无法向节能型企业转变。究其原因,没有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没有进行相关的教育,同时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当地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与更新换代。这些问题还使一些节能型企业出现财政危机,最终不得不停止营业,当地政府未及时提供支持,使粗放型经济依然活跃于当地市场上,而节约型社会的集约型经济没有发展契机,经济体制改革受到较大阻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无从下手。

四、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行策略

(一)加强宣传

如何构建健全的绿色财政水税收政策,首先应针对政策进行着重宣传,增加宣传范围、宣传力度。目前我国出台的绿色税收有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这两种政策,由于缺陷宣传、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使政策的作用无法展现,很多企业人或者机构对此政策没有认知、不清楚、甚至还未听说过该政策,使得绿色财政的引导与激励作用被埋没。故而目前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带动当地众多媒体的社交平台诸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共同宣传,从有效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被关注度,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中,使其能够得到政策的“照料”,同时也会有众多的高耗或者高污染企业积极进行运营模式的转变,降低自身对社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

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自1979年开始,我国通过税种来实现对环境保护与管理。积极构建生态的“有偿”使用体制,面向对空气、水源、土壤产生污染的企业企业征收对应的“污染处罚费”。只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经济利润与之前相比有较大提升,但是税收标准依然停留在上个世纪,过低的税收使企业产生轻视,环保问题不再被摆在桌台上,使政策的落实成为空谈,因此应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税收的标准,并且工业、工厂、先关企业的发展一些新式、新方面的材料投入使用,税种范围也应进行扩大,例如固体垃圾堆,也可纳入排污费征收项目中。地方政府对于排污费的税收资金管理应给予重视,专款专用使其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投入在水土污染治理工程、或者绿化建设上。除此之外,可将污染管理纳入市场中,交给专业的污染处理企业来进行管理,并且将排污费收取的一部分资金按比例分成给该管理企业,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积极性。

(三)提高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注入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各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但是对于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很多节能减排工作因后续资金无法跟上,这需要政府逐步加大节能投资预算。同时政府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来对企业的耗能行为进行引导,比如投资抵免、税收折扣等,这些方式都可以从侧面帮助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并且能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够自觉节能环保,共同建立节约型社会。

(四)通过补贴弥补企业损失

因节约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全过程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投入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备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全程的高投入,使的资金回流较为缓慢,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政府应通过各项财政补贴对企业提供援助,财政补贴具有针对性与灵活性等优点,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亏损补贴、实物补贴等。实物补贴多是设备援助,一些环保设备、节能减排设备等。而亏损补贴主要是企业在研发中投入过多资金产生的连锁反应使企业本身经济发展受到了冲击,带来的经济亏损。

(五)做好配套措施建设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分配制度。绿色财政税收是由中央整理好统筹规划后,向下各级筹备实行,一直到各地区的直接管理政府部门,统归国税部门进行管理,将各地的实施概况进行记录,同时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中,可有效提高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全身心的落实税收政策,为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添砖加瓦。协调其他财政政策的执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和其他相类似的财政进行协调,在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要协调好使用的比例,在使绿色财政税收政策顺利落实的情况下,不应成为其他政策落实的阻碍。进一步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及加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思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非短时间内某个势力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及时宣传绿色癌症税收政策动态,让人们能够了解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加深节约环保意识,做好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逐渐的提高自身的节约环保意识,最终共同促进节约型社会对建立。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