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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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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卡;风险管理;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3-0030-03

银行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广泛、最具发展潜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并日益渗透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我国的银行卡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下,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银行卡发卡机构175家,发卡量9.6亿张,特约商户39万家,POS机具61万台,ATM终端8万台。2005年银行卡交易金额47万亿元,其中消费交易额9600亿元,分别是2000年银行卡总交易金额的10.4倍和8.5倍。

然而,在银行卡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卡风险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银行卡风险事件呈现上升趋势,银行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银行卡欺诈案件共立案1853起,涉案金额6600多万元;2006年第一季度共立案275起,涉案金额1022万元。可见,在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同时,努力提高银行卡从业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银行卡风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卡业务风险类型分析

银行卡风险是指银行卡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在银行卡经营或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造成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总的来说,银行卡风险主要表现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外部风险主要包括跨行信息交换中心风险、特约商户风险、政策性风险等。

(一)银行卡内部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合法的持卡人由于自身经济状况变化或者其它原因滥用银行信用、拖欠发卡银行的资金,或进行恶意透支,使发卡银行的透支追索工作陷入困境,甚至形成呆账、坏账。

二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员工的违规操作、欺诈舞弊或系统缺陷等所造成的损失,如违规批准贷记卡,盗用银行资金等行为。

三是欺诈风险。欺诈风险主要是指非真实持卡人通过制作假卡、盗用他人名义等方式盗用他人资金或信用额度,发卡银行的很多风险损失都是由欺诈风险造成的。目前,我国银行卡的欺诈风险正在呈迅速上升趋势。

(二)银行卡外部风险

一是跨行转接清算机构风险。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是负责各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数据的转接清算,一旦在数据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误,或者系统出现突发状况,都会给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带来很大风险。目前,中国银联是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的组织机构,因此,银行卡的支付安全及其相关的产业安全就完全取决于中国银联的安全运营。

二是特约商户风险。特约商户的管理不当或失控会给整个银行卡产业带来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合规特约商户带来的风险。在发展商户过程中,收单机构首先应考虑的是商户的合法性,只有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才能成为发展对象。二是商户的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部分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合伙套取银行信用,或者骗取持卡人的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套现风险。

三是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变动带来整体经济的改变,进而对银行卡业务的经营个体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在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规,积极推动了银行卡产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法律法规的时滞性也显现出来,进而带来了一定的政策性风险。

二、当前银行卡业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查的质量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由于目前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主要通过对发卡对象提供的申请表和个人资料的调查核实获得个人信用数据。部分发卡机构为了扩张业务、抢占市场,过于注重发卡数量,对于申请表内关键信息未经严格核实和严格把关,并且授信标准不严,造成很多资信不良的持卡人。

同时,信用审核的技术手段比较滞后,在缺乏外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审核工作主要是依赖审核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不仅降低了审批效率,而且也难以准确判断每个新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发卡机构间银行卡持卡人相关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目前,各发卡机构对银行卡申请人、保证人的资信调查只适用于本机构,不能与其他发卡机构共享,一方面加大了银行卡的信息成本,造成重复劳动及信息资源浪费,同时也使信息资料具有局限性,致使发卡机构无法控制单一申请人总授信额度,导致持卡人授信过高,进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专业化的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尚待提高

中国银联为银行卡的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技术平台,改变了过去各家银行各自为战,银行卡互不通用的不利局面。但目前,中国银联作为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公司,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暂时的垄断地位,同时,中国银联成立时间较短,其防范风险能力尚待提高,因此,目前中国银联的清算平台一旦出现故障,中国的银行卡跨行清算业务就会停止了。今年4月20日,中国银联系统由于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造成跨行交易中断八小时之久,随着银行卡联网通用规模不断的扩大,未来一旦再发生类似系统风险,其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缺位导致特约商户风险

一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可以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收单机构,而目前,在全国很多地区出现了由唯一一家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情况。首先,由非银行企业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合法性值得探讨。其次,收单业务涉及的商户较多,由一家机构从事该项业务,将无法实施对全部特约商户的有效监控,如刷卡套现等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直接给发卡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收单业务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于收单机构能够对特约商户的合规性进行合理的审核,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而目前,我国的银行卡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审核、风险控制标准。

(五)银行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二十余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关于银行卡产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目前关于银行卡的最高法律规范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银行卡行为和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仍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很难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

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健全直接加大了银行卡的经营风险。由于发卡机构缺少银行卡申请人的准确资料,因此,难以准确判断持卡人的信用情况,给予适当的授信额度。另外,持卡人经济状况可能会随时发生改变,个人信用也会随之提升或降低,因此,发卡机构也很难掌握持卡人的信用变动情况,从而适时的调整持卡人的信用级别,因此,上述情况都将为银行卡的经营买下了风险隐患。

(七)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职责界定不清,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由于银行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该业务的监管主体问题尚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造成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和相应职责界定不清晰,容易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的局面,不能形成良好的信息上报反馈机制,缺乏一定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此外,银行卡相对于其他银行业务属于一个较新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力度不够,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也成为制约银行卡业务监管的“瓶颈”。

三、对防范银行卡风险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银行卡申请人资信审核流程管理,实现持卡人信息在发卡机构间共享

首先,银行卡业务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资信审核标准,从制度和流程上对风险进行过滤和规避;其次,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决定相应的透支授信额度,并根据客户资料的变动,定期调整信用等级;再次,应建立发卡机构间银行卡申请人资信信息共享系统,有效降低银行卡信息成本,提高各发卡机构间的风险防范的协同性。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应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其中首先应明确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职责,构建合理的监管框架;其次,在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方面应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银行卡业务的支付风险。

(三)要尽快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有效控制银行卡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实现银行卡相关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四)加强风险案件防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在风险案件防范方面,首先要建立风险案件处理预案,对风险案件快速反应,制止风险蔓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要增强风险敏感性,并对银行卡相关数据要进行追踪分析,形成对某些人群、某些行业的预警通报。同时要完善对不良持卡人的“黑名单”管理,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提供信息保障。另外,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五)加强跨行转接清算机构抵抗风险能力

中国银联应高瞻远瞩,专注于提高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这一主业,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全面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同时,中国银联应尽快建立起跨行支付清算平台的灾备处理机制,切实有效的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对收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收单业务从银行卡业务流程看,是连接持卡人、特约商户、发卡机构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收单业务管理。首先,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收单业务经营主体的资格,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应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对收单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课题主持人:张玉忠

课题组成员:刘 明 郭 巍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由于目前线上线下收单业务已密不可分,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跨行业跨区域,比商业银行传统支付业务更为复杂,现行的按机构监管的模式显然无法适应业务的快速发展。建议央行和银监会改革监管模式,按照对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将线上线下商户收单统一管理,集中双方的监管力量,共同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

2、进一步提高收单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

建议监管部门严格控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数量,大幅提高准入门槛。鉴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考虑此行业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的特性,建议支付牌照的发放要有一个总量的概念,宁缺毋滥。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严格制定退出罚则,建立收单机构违规名单机制,在已有的办法及制度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业务检查制度及违规处罚细则,除审查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硬性约束指标外,更要着重审查收单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外包情况、从业人员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将违规经营的成本从单一的罚款提升到品牌代价,用市场手段促进收单市场的良性秩序。

3、市场定价应遵循成本覆盖、适当盈利为基本原则

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国内零售支付体系,充分考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转接清算机构、商户、持卡人等各方利益,以成本覆盖、适当盈利为基本原则,制定享受服务就支付费用的简单清晰的价格标准。实现借、贷记卡区别定价,在受理成本基于市场定价的基础上,适当提升具有资金成本的贷记卡支付费率,由市场各方自行选择是否接受银行卡支付,回归成本决定价格的经济规律本性。

4、建立收单机具市场准入认证机制

建议监管部门成立或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部门成立受理机具、终端的权威检测机构,建立收单机具市场转入认证机制,针对目前市场上布放的各类新型、多功能、多通讯渠道的受理机具、终端进行检测,保障信息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机制建立后,社会各方将会主动从中选择服务供应商,用市场手段树立监管权威。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行长;欺诈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1-0118-03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一、银行卡欺诈中银行的风险分析

(一)客户身份识别错误的风险。由于发卡行身份识别错误导致错误付款,发卡行一般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如,最高法院公布的聂晓斌诉某发卡行案件。2000年12月3日,原告聂晓斌与胡某签订购买电解铜协议约定:聂在某银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人购货资金备胡查询,聂接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密码,并提供聂的身份证复印件,胡方可取款。同日,聂在宾阳某行办领了储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信封;同月5日存入25万余元。同月18日,聂仍未收到货物,通过银行查知,其账户中25万元于6日被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凭卡临柜一次取走,余款3900元也被人于同日通过ATM分四次取完。经警方侦查,取款人“李建国”所持身份证为假证。最高法院最终以宾阳某行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尽到取款人身份审核之责,对存款被冒领负有过错,判决某行承担25万元损失的30%责任。

(二)未适当履行安保义务的风险。在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银行卡盗取的纠纷中,审判机关一般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就必须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一旦储户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银行就得承担全部损失。如,最高法院公布的顾骏诉某发卡行案。原告顾骏在某行上海分行办领了借记卡,2003年6月发现卡内资金减少了10068元。经侦查:犯罪分子通过在另一银行(收单行)自助银行门禁系统安装盗码器,窃取原告卡号、密码,并伪造银行卡通过第三家银行的ATM取款。上海第二中院认定银行(发卡行、收单行)负有如下合同附随义务,如防范犯罪、保证交易场所安全、向储户及时告知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被诉银行(发卡行)与收单行同为“银联”成员,存在关系,发卡行为被人,应对人的行为负责,收单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持卡人资金短少,持卡人无过错,发卡行应先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卡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客户的卡号、密码及卡内储存的其他信息泄漏后,犯罪分子再通过技术手段克隆受害人的银行卡。因持卡人在信息泄漏中没有过错,银行可能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如,2006年6月底,姚某在支取其龙卡储蓄卡上的存款时,发现6.7万元早已于同月12日被他人取走,姚随即报案,经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盗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克隆了姚某的银行卡并将姚某的存款盗走。法院认为,不法分子之所以得逞,其根本原因持卡人信息遭泄漏,银行的保障措施出了漏洞,判决银行赔偿姚某6.7万元及利息损失。

(四)法律文件存在瑕疵的风险。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需要,在格式合同中增加相对方的责任与风险、免除和减轻自己责任与风险的现象。一是合同的解释权属于银行,而依《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权不属于任何一方,发卡行无权把最终解释权划归于自己。二是银行保留不需要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银行卡给持有人的权利,实际上,银行卡为持有人和发卡行之间合同关系,发卡行以信用卡归己所有为根据,随意停发、收回信用卡等单方面行为是违约行为。三是信用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然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修改,意味着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四是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银行都有权保留相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可能侵犯申请人的隐私。五是持卡人未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银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全部交易,剥夺了持卡人的抗辩权。

(五)银行举证不能的风险。判定银行卡欺诈类纠纷的关键,是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和正确收集、提供证明资料。我国《合同法》规定对银行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遇到不法分子利用夜间无工作人员时间在自助设备周围张贴虚假温馨提示、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银行卡欺诈的,不法分子在得手后,往往将现场进行清理,接到客户报案后,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无法见到虚假提示等,也无法向法院提供此类证据,即使向法院举证了,法院也会认为银行未尽到维护设备安全的义务;再如不法分子盗刷客户银行卡的案件,部分不法分子会在其他城市进行消费,由于距离远、时间长等原因,银行要取得犯罪分子消费签名原始凭条难度很大。另外,对银行已尽到保障ATM设备安全的举证难度较大。

(六)信息提示不充分的风险。持卡人需要及时掌握个人账户余额变动信息和资金安全,但由于信息提示不充分,导致持卡人未及时发现资金异常和诈骗行为,错过破获诈骗案件时机,从而造成持卡人的损失。在ATM欺诈、短信欺诈、克隆卡欺诈中,持卡人遭受损失后,一般都会以银行未充分提示风险作为理由之一,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案例在实践中表现较多。

二、银行卡欺诈中银行的责任界定

银行卡欺诈的法律调控不仅涉及《刑法》,还涉及《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确定和风险承担问题。欺诈发生之后,固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持卡人和发卡行过错导致银行卡欺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持卡人故意导致的银行卡欺诈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持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银行卡欺诈常引起民事纠纷。例如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将银行卡借与他人或转让等,持卡人违反了储蓄合同关系中保证银行卡信息安全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自然要对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既存在客户主观原因,又存在付款行未按操作规范,对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时,责任的承担则另当别论。如果双方都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笔者认为应按过错大小、行业习惯来综合确定。在排除了持卡人的主观因素情况下,如果银行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储户资金风险由其自负,案件侦破后,储户有权向罪犯追偿;如果存在银行违规操作、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注

意义务的情形,则银行要先行向储户赔偿损失,案件侦破后,银行有权向罪犯追偿。

(二)由特约商户引发的欺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针对持卡人的行为的,但是银行也有可能因为特约商户欺诈而导致损失。特约商户方胁迫持卡人签购,利用银行卡多次压单,从而规避授权,既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使银行风险加大,又使持卡人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负担,形成了对银行的欺诈。此外还有特约商户伪造签购单等欺诈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特约商户是故意施行欺诈的一方。对于特约商户多次压单规避授权故意欺诈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受刑事处罚,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主张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而要求特约商户赔偿损失。至于商户伪造签购单欺诈银行的,如果数额较大,其行为便已经构成了典型的诈骗罪。银行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还有因为特约商户的过失行为导致欺诈发生。例如受理人员没有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没有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对于已经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仍然接受等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规定,银行得以依据与特约商户的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三、防控银行卡欺诈风险的措施探讨

(一)加快立法进程,严厉打击银行卡欺诈行为。建议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银行卡法律体系。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基础上,系统规范银行在银行卡推广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建立银行卡的安全技术标准,规定银行卡的防伪技术指标,如规范银行卡磁条格式,减少“卡复制”风险。除健全银行卡保密制度外,建议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之间签订相应的客户信息保密协议,确保银行卡信息的安全。

(二)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发卡环节风险管理。健全银行内控制度,对银行卡的开户、制卡、发卡、授权、挂失、止付等环节都要有严格的制度把关,且形成监督机制,保证制度得以执行。发卡行应强化申请人资料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授信操作流程。严格办卡条件,加强对申请人的筛选和管理,对银行卡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严把资信审查关,根据审查结果,确定不同授信额度,不能以放宽授信额度作为吸引客户条件。对集体办卡、业务外包等特殊营销方式的申请资料,应加大审核力度,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

(三)建立健全反欺诈和欺诈报告机制。通过对银行卡交易系统的改造,可以使密码在具有合法校验用途之外,增加实时止付等特定通知功能,使持卡人在受迫或被控制时选择使用该项功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为银行卡增加交易通知功能,其中以短信方式及时告知客户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交易地点和时间的方式,及时识别卡欺诈风险,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建立银行卡反欺诈风险系统,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杜绝或要求客户确认疑似交易、响应客户特定请求、紧急挂失和止付银行卡、警告终端操作员等自动管理和服务功能,有效识别欺诈风险。

(四)加装安全设备和改造交易程序,提高自助交易安全。安装ATM电视监控设备,弥补ATM的“视觉”缺陷,保护ATM设备安全,从而震慑犯罪;在ATM外部加装横向红外探测装置,当客户离开而卡未退出情况发生时,强制再次进入人员必须重复输入一次正确的银行卡密码,才能继续交易或实施退卡操作;在ATM终端上增加自动公告功能,将持卡人应知的取吞卡地址、联系电话、日常通告等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ATM,再由ATM提示给持卡人,以防不法分子以发卡行的名义张贴告示,欺诈持卡人。

(五)修改后台软件系统,增加银行卡初始密码强制修改功能。通过后台的相关设置,强制每一张新发卡在首次办理存取业务前必须更改掉发卡行提供的初始密码;对于银行卡换卡,要先冻结卡账户,在换卡人确认已对新换卡做过密码修改后,再解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银行卡的打卡写磁和密码文件泄露,也不会在联网操作的条件下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六)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严密的业务和技术操作制度和权限制约原则,明确系统操作员的操作程序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健全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安全管理组织制度,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规程培训,杜绝内部操作和管理上的隐患;加大科技投入和安全投资,采取更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一致性、资料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建立切实有效的灾难备份机制和资料恢复机制。

(七)加强商户管理,妥善保管POS程序。通过制定必要的准入条件,确保特约商户质量;加强商户日常管理工作,强化安全和守法意识;发卡行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POS交易程序、下载程序及其源代码,严防泄漏。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牌照银行 合作 竞争

一、战争酝酿

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出现之前,主要是银行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但是银行不能满足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个性化需求,也包含服务能力和成本的因素,因此银行网上支付的客户只是一些有规模的企业。由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便找到了支付行业的一个巨大市场空白――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的小规模需求。前期,随着市场逐渐开拓,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实现了双赢。

二、战争一触即发

有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整体交易规模突破1万亿元。这样急速的增长使银行不得不引起注意。特别是当下银行电子化已经成了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银行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如此强劲的对手对于其转型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第一场战斗――合作还是竞争?这是一个问题。

支付宝推出“快捷支付”

支付宝推出线上无卡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不需要开通网上银行,也不需要跳转网银界面,只需有银行卡,凭卡号和支付宝密码即可完成支付,避免因跳转银行的网银而被“钓鱼”。该支付方式推出以后,半年时间便拥有了1700万用户。

“银联在线支付” 亮相

与此同时,中国银联也推出了“银联在线支付”。除可以使用银行网银支付外,用户还可通过银联网上银行卡交易转接平台进行普通支付、认证支付、快捷支付和储值卡支付4种支付方式。银联支付模式中的‘快捷支付’实际上与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如出一辙。另外,银联还积极与各大银行合作,支持无卡支付服务。目前银联已与157家银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已有60多家银行接入无卡支付服务平台。

银行保卫战

支付宝预绕开网银直接完成支付,银行当然不能坐视不管。有人透露央行计划在8月正式启动第二代支付系统的网银互联应用系统。用户登录任何一家银行的网银,就可以24小时实时操作包括其他银行网银业务在内的大多数业务,不会再因为发卡银行不同而使业务范围受限。有人解释称超级网银是对银行内部系统的梳理,但其不限制发卡行的业务似乎太有针对性,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是银行打的一场保卫战。

银行下调支付限额只为“交易安全”?

此外,招行自4月11日起,将个人银行大众版网银支付客户交易限额从5000元下调至单日500元。工行、民生网银大众版、广发借记卡通用版的支付限额同样有所下调。这到底是如银行所说为了降低网上支付的交易风险,还是如第三方支付企业所说是为限制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结果不得而知,但是不可避免,支付额度的下调会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大额交易。

审时度势,银行借机谈合作

已经获得央行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支付宝的惊人发展速度也催生了支付宝和各大银行的合作。因为快捷支付是绑定到某张银行卡上的,如果某家银行不能够支持快捷支付,那客户很可能选择其他银行卡,那银行就会损失很多客户。因此为了稳定银行卡的用户群,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大多数银行都选择与支付宝或者银联合作。支付宝数据显示,截至5月31日,支付宝快捷支付已经完成签约的合作银行总数达到108家,其中合作已经上线的银行达到83家;而已达成合作协议,待开发上线的银行有25家,预计今年合作银行将达到200家,且合作范围已经从信用卡向用户量更大的借记卡领域延伸。

四、第二场战斗――合作还是竞争?这依然是一个问题。

第三方支付疯狂的发展势头已经不可抵挡,由于缺乏行业监管,盗卡、钓鱼和欺骗等屡见不鲜,像很多小公司的资本金不足,相关的基础设施不完整,或者因为参与网络赌博,或给提供过支付支持,极大的扰乱了行业秩序。于是央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要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此牌照需要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的限制,这些个门槛将现有的至少一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挡在了门外。很多支付企业不得不被大企业收购以继续第三方支付事业,另外一些也不得不退出该市场。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结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些规定等于给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规定了一个上限,对于像支付宝这样每天的现金流量都是好几千万的大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而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则完全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5月26日,央行首批支付牌照,国内占据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的大的支付企业如愿取得牌照。这将会使整个支付行业强者更强,寡头效应愈加明显。而该市场预计给银行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巨大现金流及现金沉淀使银行争先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展开多方面合作。支付宝率先宣布与工行合作,选择其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另外他们在快捷支付、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方面也有合作。以支付宝的用户量,已经支付、但未确认付款的资金以及尚未支付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将会极大的增加工行的存款规模。这也造成了银行在新一轮的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的同时内部展开了争夺备付金存管行的战斗。为借助第三方支付企业来锁定更多的线上客户,银行甚至愿意为此拿出宝贵的客户资源共享。如支付宝“快捷支付”就能共享银行的客户信息。

五、未来的路会怎样?

面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飞速发展,银行是爱恨交织。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业务飞速发展给银行带来大量客户流量、巨额网关渠道费用还包括巨额存款,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成为威胁银行的一股势力。因此未来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依然呈现合作中有竞争,竞争中有合作的状态。

目前来看,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更多的是合作关系。特别是支付牌照发放以后,由于备付金存放行的规定,相当于每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都与某一家银行绑定,这给很多大银行带来了发展契机。牌照的发放可以说给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给了很大的推力。各大第三方支付企业纷纷借机与银行开展多方业务合作。应该说各国有大行是该办法收获不菲的赢家。在这个状态下,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依靠,只有合作才能共荣。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6

[2]腾讯新闻

[3]新浪新闻

[4]网易新闻

作者简介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市场;现状;挑战;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193-02

第三方支付,顾名思义,就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相对于单纯的银行结算,第三方支付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

一、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现状

1.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及社会消费占比增长快速。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快速增长。据统计,2010年市场交易额已由2007年的900亿元增加到1.05万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26.8%。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份,第三方支付达到8 300亿元,增长率112%。未来几年,第三方支付仍将保持迅猛的增长态势,到2012年,交易规模预计可达2.25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占比方面,从2007—2010年,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中的占比由4%上升到23.3%,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由1%上升到6.7%,在银行卡消费额中的占比由3%上升到10.1%。这些数据表明,第三方支付在中国社会消费领域和支付体系中正发挥着日益凸显的作用。

2.第三方支付身份得到正式认可。从2003年开始,随着支付宝担保交易模式的诞生以及淘宝网购物市场的成熟,第三方支付服务开始走入亿万用户的生活。 2005年以来,央行颁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受制于行业的复杂性和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特点,这一办法一直不断修改但并未定稿。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身份”问题一直是困扰第三方支付的一大难题。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要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1年5月26日,包括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内的27家企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内又称“支付牌照”)。至2011年9月第三方支付牌照扩至40家,其业务范围更为明确。这标志着,民营第三方支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终于获得了正式的“身份”认可,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第三方支付市场多元化格局即将凸显。从首批获得牌照的企业类型来看,央行下发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涵盖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这也意味着更多形态的业务将获得央行的准许进入。在牌照发放以后,随着主流支付企业在各项业务上的拓展,未来主流支付企业将发展为提供“一站”解决方案的综合能力的支付,与此同时也会出现依托某些细分市场和特色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细分支付企业。此外,由于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将会涉及支付结算的全部业务,未来收付结算的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会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争,支付结算行业将迎来多元化快速发展阶段。

4.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化空间打开。为备战国际化,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做了充足的准备。2007年,支付宝率先出海,联手中国银行推出境外收单业务,进行国际化试水。2009年,支付宝又结盟全球最大卡组织VISA、万事达,开通港、澳、台等地区的支付业务,港澳台消费者也可以用外币从网上购买商品,从而推进电子支付国际化应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目前支付宝的跨境支付服务已支持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十二种海外货币,并覆盖了日韩、欧洲、美国等几十个国家和中国港台地区的数百家海外网站。2011年9月前,虽然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国际化方面取得了某些进展,但出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身份未明”,国外更多的公司对与中国电子支付合作仍有顾虑。而支付牌照的发放,一举扫散外界疑虑。

二、第三方支付市场面临的挑战

1.第三方支付市场面临门槛准入的挑战。截至2011年8月31日,共计40家企业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许可证,过去一年申请许可证的共有197家公司,获得批准的比率只有25%。新近得到许可证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国银联、中国联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和杭州银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有那些注册资金在3 000万元以上、营业时间至少两年的公司,才可能在信息科技安全评估中心得到央行授权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系统安全认证。获得了相关认证后,企业在央行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之后才能得到这张业务许可证。而在2011年9月1日前仍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银行外币卡作为一种安全、快捷、便于跨境使用的支付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银行的业务拓展重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欢迎。银行外币卡的发展,既有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拓宽银行业务范围,也有利于减少外币现钞交易,有效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因此,积极鼓励和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始终是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为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境外卡业务;二是自身发行外币卡(简称境内卡),办理相关业务。为顺应、鼓励并规范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遵循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的原则下,制定了《通知》,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规范了境外卡的收单业务、境内卡使用、境内卡的还款、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和外币卡交易统计等内容。

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卡收单业务,《通知》规定了持境外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重点规范了持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提现和清算等环节的外汇管理政策,尤其是境内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和提现限额,确定了境内卡透支还款的管理原则,建立了境内卡的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此外,明确了关于外币卡交易的统计规定,要求有关收单和发卡金融机构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通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银行卡管理中有关外币卡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卡管理,对促进银行外币卡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3〕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的各项业务,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以下简称境外卡)的收单业务,严格外币卡项下交易管理,明确外币卡在境内外消费、提现等环节所涉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卡收单业务

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收单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境外卡持卡人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金业务,不得允许其在本机构营业柜台或自动柜员机提取外币现金。

(二)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从境外发卡机构收取的外汇款项结汇。

(三)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消费后,收单金融机构与特约商户(指与金融机构签订接受银行卡支付协议的商店、饭店、宾馆等商户)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清算,不得以外币清算。

二、境内卡的使用

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指由金融机构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和单位卡(指由金融机构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发行的,由该单位指定的人员使用的外币卡)。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信用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和借记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境内金融机构在发行境内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持卡人使用个人外币卡的,可以在发卡金融机构的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可以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持卡人使用单位外币卡的,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帐户中存放外币资金。

(二)持卡人使用外币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后,发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扣收持卡人的外汇款项结汇,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特约商户帐户或支付有关收单金融机构。

(三)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发卡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四)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币卡,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三、境内卡的还款

对于因境内卡项下透支而形成的外汇垫款,如持卡人能够出具由发卡金融机构提供的外币卡项下交易帐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允许持卡人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外币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对于未能收回的外币卡项下外汇呆帐,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贷款损失准备金、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进行冲抵,不得用人民币资金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在发卡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不足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总行(部)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四、境内卡外汇收支大额报备制度

对于持卡人持境内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等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同时,对于境内卡项下所发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同时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具体包括:

(一)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个人外币卡或个人外币卡帐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一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

2、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

3、一年内提取外币现金和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40000美元的。

(二)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单位外币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金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一个月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

2、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

3、一年内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和在境内外消费金额超过等值60000美元的。

五、关于外币卡交易统计

(一)结汇、售汇统计

因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而发生的结汇业务,由收单金融机构纳入非贸易项下结售汇统计。

因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者消费而发生的结汇业务,由发卡金融机构纳入非贸易项下结售汇统计。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有关外币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局将另行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金融机构转发。

境内各发卡金融机构因上述规定而需修改银行卡章程的,应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60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江西抚州344000)

[摘要]信用交易是市场化的必然产物,而信用卡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信用卡具有消费信贷功能,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成为商业银行一个潜力巨大的利润增长点。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的原因,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问题,重点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的策略。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策略研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51

信用卡既是个人消费的支付工具,又是消费信贷和小微信贷产品。其业务包含发卡、收单、分期、风险控制等。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已发行银行卡共计42.14亿张,其中信用卡累计发卡3.91亿张,人均拥有信用卡0.29张。而美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已超过8张,可见信用卡业务发展空间巨大。

1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

如下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必须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①必要性。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的核心是银行卡和信用卡,信用卡业务的黏合性、带动性非常强,卡基支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利息收入、收单收入、佣金收入、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等信用卡业务收入来源广,特别是分期付款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高产田”。②紧迫性。信用卡客户资源属于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从国家战略来说,我国从2015年开始不准发磁条卡,只能发芯片IC卡,2013年、2014年这两年已正式磁条卡向IC卡迁移,现在正是各行争夺优质客户,争抢优质资源的最佳时机。③可行性。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载体,市场空间很大,在当前环境下完全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信用卡连接创新业务,不论是卡基支付,还是基于账户支付,其存量用户始终是支付创新的基础。从保障方面来看尚算完备,银联和商业银行内设有专门的风险防范部门,公安部也有专门部门打击银行卡犯罪。

2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2.1从商业银行内部分析

从认识方面来说,商业银行决策层、领导层以及各级行领导班子等对信用卡业务的认识不到位,重视度不够,没有意识到这是饭碗工程、战略工程。对信用卡的宣传和培训也不够,有很多银行自己的员工都不用本行卡,更不用说很多客户也不会用卡。对银行员工来说,信用卡业务流程长,手续繁杂,激励机制不到位,形成风险后追责力度大,很多员工不愿做,怕担风险,放不开手脚。同时,商业银行部门之间、各项业务之间的联动营销意识不强,缺失执行力。

2.2从市场环境方面分析

商业银行之间无序竞争、盲目竞争、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不规范,整个行业、产业受损。银行卡犯罪猖獗,套现、伪卡、恶意透支等恶劣行为严重影响了银行卡、信用卡的社会形象和客户的体验感受。在市场拓展方面,县城、乡镇银行卡渗透率偏低,业务发展滞后。对客户来说,信用额度授权太低,门槛太高,审查审批流程太长,导致客户望而生畏。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受信贷规模影响,一直得不到大力发展。在考核方面,与个人信贷业务没整合,影响分期付款的发展,结果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发挥不够。

3我国商业银行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的策略

3.1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业务素质

商业银行要想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全行上下首先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全行全员要充分认识到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充分认识到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未来饭碗,是战略工程,是开展其他业务的纽带。商业银行要发展业务、创造收入,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把信用卡业务当成主营业务,当成锁定客户、留住客户的好业务、好产品来对待。由此,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尽快提高信用卡发售人员、业务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定本行员工要用本行卡,通过亲身使用来感受信用卡业务水平,同时指导外部客户学会用卡、安全用卡、防控风险。

3.2规范业务流程,优化考核机制

银行业有一句名言:“不做公司业务现在没饭吃,不做零售业务未来没饭吃。”各个商业银行要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标准操作流程,简化发卡流程,尽快统一信用卡的发行标准、持卡人的资格以及对信用卡持有人的担保措施,实现零售业务批发做,形成规模效益,从而降低人工和经营成本。针对信用卡透支风险或者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银行应预先设计好一整套应对方案,确保能够收回资金,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要构建科学的考核体系及激励机制,考核业绩的指标从单一的发卡量转变为活卡率、用卡均消费量等综合指标,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活动,开展发卡竞赛,保证及时兑现,形成全员营销的氛围。

3.3加快产品创新,提升营销能力

商业银行要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创造信用卡业务的生态链,与产业驱动者共同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内部联动营销、提升协同营销能力。一是加强个人条线联动,将信用卡营销渗透至传统网点、理财中心、个贷中心等个人条线渠道。二是推进对公条线协同营销,改变只给员工分任务的单一发卡渠道,要抓项目,做大客户,重点围绕公司、集团、机构、小企业等工资客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客户,开展项目式精准营销。三是综合实施后,各支行产品经理之间要确保 “三个协同”,即“协同营销、协同服务、协同支持”,要为客户提供涵盖发卡、分期、商户等信用卡业务范畴的综合化信用卡营销方案,提升条线整合营销协同性,切实将条线客户优势转化为发卡成果。

3.4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信用风险

国家相关部门应修改《商业银行法》,修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完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制订《信用控制法》,出台《消费信贷保护法》,完善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全国范围内信息体系,以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依托,降低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为信用卡消费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安全的用卡环境。随着信用卡业务扁平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各网点要及时识别虚假开户,阻止恶意套现等诈骗活动,对于信用风险的预防与识别,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客户审查力度,严格落实“三亲见,两核查,四个现场”,做好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控制。风险追责要客观,应按照是否有道德风险来决定是否对客户经理进行处罚,同时认真总结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在加大行内催收力度的同时,也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及委外催收公司进行不良透支清收。

4结论

信用卡是一种现代化、电子化和国际化的货币形态,近年来,商业银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资源到个人信用卡业务发展中,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迅猛,有力地拓展了消费市场。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建立信用卡业务生态链,以开放的视野做大做强信用卡业务,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保东.我国信用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市场,2012(5).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监管;逆向选择

现在银行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到购房买车,小到网上购物,都离不开刷卡消费。据中央银行统计,我们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目前常用的套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中介POS机刷卡付手续费套现和借助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平台,通过诸如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进行虚假交易套现。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网页多达218万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时相关网页才192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着“理财公司”、“商贸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

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来这种非正规的中介公司套现,而不是去银行取现呢?

假如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公司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3%的手续费。以招行信用卡为例,在ATM机上取现一万元的手续费为100元,30天的利息为150元,总计250元;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提现,以2%的手续费计算,只需支付200元,费用减少了20%。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以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为例,最多可以取出10万元2O万兀的现金。

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这些恶意套现公司,我国目前却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予以打击。

其实,在费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抛开恶意套现不谈,实施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急需三五万元现金,去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贷出来。这样,持卡人有需求,银行(联)有利润,中介有服务,信用卡套现就这么泛滥了。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背后暗含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

信用卡套现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大量可以用来刷卡消费的POS机呢?

关键还是利益。现在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即当消费者在商户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户那获得的返点手续费,目前根据商户的不同,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

在获得商家返点之后,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安装了POS机的金融机构就能稳赚商家返点10%的收入。基于此,各个金融机构都希望能尽可能地多装自己的POS机。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美容院、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究竟有多大?从具体金额来说还很难准确地预计,但带来的危害应该说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第二,金融风险加大,银行坏账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2008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第三,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损害市场信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泛滥呢?

(一)利益输送,中国银联角色错位

中国银联定位的失当客观上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银联,并不是由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与生俱来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旗下的银联商务更是在全国POS机市场攻城略地,风光无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规定,只让银联装POS,不让银行装POS。目前国内60%以上的POS都由银联发展而来。

中国银联本身是为各家银行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是负责信用卡信息的转移、资金清算的。现在银联为扩大自身利润比例,直接安装POS机,从事实上在业务层面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正面竞争关系,在利益上形成了冲突。银联在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装POS机,又是市场的从业者,条件比银行还优惠,事后监管也松,导致银行不得放松条件去竞争。

(二)跑马圈地,商业银行无序竞争

信用卡恶意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零售信贷市场将呈指数增长,仅信用卡带来的个人信贷规模,到2013年利润将达到130亿-140亿,成为仅次於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贷产品,占零售信贷利润总额的22%,占整个银行利润总额的14%左右。这么大的市场,是中国任何银行都不敢忽视的,各商业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市场展开争夺。由于在早期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强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

一个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快速增长。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约18亿张,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较2007年回落15.9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同比增长速度高达57.7%,占银行卡发卡量的比重从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业银行信用卡信贷余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

从发卡机构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的规模。除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全部发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银行都正在积极发卡或筹备发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总体已经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的纵深方向发展。

但在高增长的背后难掩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尽管不少并未披露相关数据,但从少数可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证实,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2008年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为2.04%,而公布信用卡贷款坏账率的4家上市银行平均坏账率却达到了2.9%。更危险的是,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其中,兴业银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银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监管缺失。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与银行关于“透支消费短期借款免息”的约定,“套现”商业机构利用了其与银行POS机约定中关于“信用卡刷POS机消费,银行向商业机构付款”的约定,持卡人与POS机商业机构恶意串通,虚构消费交易套取现金的结果。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套现人就算被抓到也无法定罪,顶多在银行信贷记录上有污点。

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约束吗?有,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和规定,一是过于笼统,比如对于审核,只要求审核客户身份,怎么审核、应该审核什么东西,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市场无序竞争的原因所在;二是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从经济角度加以监管,力度比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且不说对非法套现的取证有很大难度,就此处罚力度,显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家对法律没有畏惧感;三是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人“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违规套现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管缺失、执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这两辆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对参与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美国的前车之鉴

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过度依赖刷卡、过度透支,给美国金融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截至2008年底,美国信用卡债务接近1万亿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过25%;而随着金融危机爆发,还款率直线下降,信用卡坏账率上升18%,总额超过9.61亿美元。有经济学家担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户的破产,正在诱发新一轮金融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和发卡商们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合理利息。但后来伴随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银行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没有收入的学生也成为发卡对象。同时,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银行的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

这与国内信用卡市场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一是降低风险标准扩大发卡范围,缺乏资信的人群,如学生、低收入者等,也成为持卡人。二是银行的利润来源不以年费和合理利息为主。三是利益链在加速自身运转的同时,也在积聚毁灭自己的力量。来自上海金融审判庭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至今,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信用卡恶意竞争、盲目发展、盲目透支以及无节制套现状况,其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四、信用卡套现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建议

银行卡套现本身是取现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础,按照经济学价格管制的观点,是银行的取现费率设置太高,强制性地试图拉高信用卡取现的均衡费率,结果消费者自发寻求消解活动,将取现费率降至最低,这就是所谓“套现”。套现本身在现有高成本取现的格局下可以算一个多方共赢的改进。对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费率拿到了小额贷款。对参与这一灰色产业的中介和银联等,也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利润。但对于发卡行而言,因为本质同样是取现,银行丧失了拿到更多取现费用的空间,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金融产品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

纯粹的信用卡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要这一行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的收入现金流的基础上。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稳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会套取超过自身可许额度的金额。支撑这一行为的是诸多银行竞争性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越其总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很可能形成呆账坏账,让银行蒙受损失。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求得平衡,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庞大的信用卡套现数额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使中国金融业安全面临着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尽快加速相关立法进程,监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征信体系,培养全民信用意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同时解决执法不严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二)银联服务回归,金融监管到位

银联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归银行业服务机构的角色,避免与各大银行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一要将银联纳入银监局直管,同时将电子虚拟交易等纳入到银监会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解决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三方建立统一的取现/套现可疑交易监控体系,对疑似套现、银行卡盗用等交易进行识别、监控、分析、打击。平摊监控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最终提高监控效率。

(三)发卡从严。约束商户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推出审核机制,对特约商户进行级别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商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引入一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须花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要建立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设定个人总的信用额度,方便诸多发卡行查询验证,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同时对有不良套现记录的持卡人禁止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屏蔽栏以杜绝其发展业务,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套现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