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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烟草零售许可证是零售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准入凭证,亮证经营是零售户的一项法定义务。如何让卷烟零售户规范亮证经营?这是我们专卖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零售户规范亮证经营情况的调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卷烟经营户;规范亮证; 情况调查
1问题的提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现实中常常有零售户不亮证经营或者不规范亮证经营,由此带来的主要危害有:一是引发违法违规问题。由于违法行为往往具有惯性,一些小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往往会促发的违法行为。二是引起误解投诉。合法经营户没有按规定亮证经营,使群众误解为无证经营,引发了大量的无证经营投诉、举报,既增加了专卖部门的工作量,又容易使群众误以为专卖部门监管不到位,对烟草专卖工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三是损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权威。实行亮证经营是烟草专卖规章规定的持证户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零售户不按照规定进行规范亮证经营,就会在无形之中损害烟草专卖的权威。现实中,有效解决零售户不规范亮证问题目前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之一线市管稽查人员宣传管理力度不够,对规范经营零售户进行处罚又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零售户不亮证经营或者亮证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大量存在,这给我们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挑战。如何解决零售户规范亮证经营问题,维护烟草专卖法律的权威,这是当前我们专卖管理人员需要认真思索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本文作者对所在地市规范亮证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并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2 规范亮证经营问题研究现状
现行关于亮证经营的法律法规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持证户应该亮证经营,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目前对亮证经营问题的研究较少,仅有数篇公开发表的论文,而且还不是直接关系烟草的。张帅(2001)指出实行亮证经营,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意义。樊远祥(2003)论述了纳税人不规范亮税务登记证的原因,并指出了对策。吴祁(2003)分析了农资企业亮证经营的意义,倡导广大农资企业要加强亮证经营。而烟草企业亮证经营的论文研究目前还处在空白阶段,仅有一些网络文章,散见于烟草在线等网站。主要有:刘小祥(2011)分析了卷烟零售户为什么要进行亮证经营,亮证经营对烟草专卖管理的意义所在。李柏(2011)指出了加强亮证经营的途径,一是加强宣传,二是转变作风,三是加强对许可证补领、换领和申领等工作的细化工作,四是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许可证的管理。陈志岗(2009)一文中分析了目前烟草行业规范亮证经营的现状,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郭鑫、李勇在(2010)分析了卷烟零售户不亮证经营的弊端,并提出了治理措施。综上所述,目前对卷烟亮证经营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研究还不够系统,在实践方面,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不规范亮证经营的措施。
3 零售户规范亮证经营情况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不亮证指零售户取得许可证时候不公开摆放许可证。不规范亮证主要指零售户虽然亮证,但是摆放位置不显眼、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放在店内或者存放在经营场所之外不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保管不善已霉烂、破损,失去亮证经营的意义;亮证经营不规范,有的没有用镜框装裱随便贴在墙上,有的自己制作镜框装裱,弱化了亮证经营的严肃性。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产生零售户不规范亮证经营的原因主要有:1、宣传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这一原因造成零售户不规范亮证经营的比例达到19.8%。长期以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假、私、非、超卷烟和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合法经营的观念深入人心。相比之下,对亮证经营的宣传投入、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均显得不足,未能在零售户中形成明确的亮证经营意识。2、零售户没有认识到规范亮证经营的意义。由于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宣传不到位,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手段,《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亮证经营进行规范。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却没有规定罚则。由于处罚力度不够造成零售户没有树立起严格的规范亮证经营意识,导致不规范亮证经营行为的发生。3、摆放位置不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零售户办理了许可证之后,往往没有将许可证摆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很多零售许可证被物品遮挡住,有的被挂在工商许可证、税务证后面,被这些证件遮住,有的证件被零售户放在抽屉里面,有的丢在杂物里面。4、部分市管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摆放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没有主动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将许可证摆放好;对于外框损坏、许可证破损的情况,没有按照规定主动为其进行更换;有些不懂法的零售户在许可证丢失后也不知道该如何补办。调查中发现37%的不规范亮证户可以通过市管员动手解决。
4 对策分析
4.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经营者的亮证经营意识。要加大亮证经营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户和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广大零售户的法制意识,促使零售户自觉守法经营。例如,在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对卷烟零售户开展简短的亮证经营事前教育,明确将卷烟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是零售户的法定义务。树立规范亮证经营典型,通过典型事例来提高其他卷烟零售户亮证经营意识。通过诸如此类的宣传教育,使零售户认识到零售许可证的法律意义,认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既是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也是是彰显卷烟零售户自身形象和信誉度的名片,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
4.2 明确市管人员的责任,加强对一线市管人员的考核力度。要将规范亮证经营纳入对市管人员的考核,明确其职责,充分发挥市管人员的作用。劝导零售户自觉将零售许可证移出,规范亮证。市管员在走访中随身携带钢钉、抹布等工具,帮助零售户悬挂许可证,防止被其他商品遮挡,并做好保持许可证的清洁工作,实现规范亮证经营。对于许可证外框损坏,要及时按照程序帮助其更换。对于许可证丢失的零售户,要按照程序办理补办手续。
4.3 加大对不规范亮证经营户的处罚力度。对于屡次警告还不规范亮证的经营户采取处罚措施。发现亮证不规范的零售户要对其进行劝说,劝说无效,不配合亮证的零售户的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并将其纳入诚信等级考核指标,对于多次不亮证经营的零售户可以降低乃至其部分品牌货源供应。通过使其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来督促其主动规范亮证经营。对于涂改、变造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与其应有的处罚。此外还可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规范亮证经营的零售户进行通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来督促其亮证经营。
4.4 严格许可准入条件,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部分零售户觉得零售许可证“可有可无”,不把许可证当回事。许可证保管不善、损毁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严格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把好许可证核发的每个关卡,不断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提高零售户对许可证的重视程度。在许可证颁发前,可以让零售户签订规范亮证经营承诺书,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会按照要求进行规范亮证经营。
参考文献
[1] 问武.烟草专卖法规实用指南[M]安徽:黄山书社,2009:3.
[2] 张帅. 实行亮证经营 实现追溯管理[J]中国动物检疫,2001(5).
[3] 樊远翔.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J]安徽税务,2003(2).
第二章烟机专卖管理机械及职责
第三章国产烟机专卖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
第五章特定烟机部件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合法的烟机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产销烟机的活动。
第三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与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烟机,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列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派驻驻厂员。驻厂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驻厂员的派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七条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烟机类案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视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八条对烟机类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奖励办法实施。省级烟草专卖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烟机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每年应将烟机的生产、经营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和发展计划、经济运行部门;烟机生产企业应将本厂烟机生产、销售情况每半年上报给所在省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省内烟机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购销、转让、报废、销毁等环节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取缔本省辖区内的非法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关停并转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专卖管理,保证烟机不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维护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决定;加强对所辖区内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以保证特定烟机部件不用于非法组装烟机。
第十四条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烟机的生产销售。
经营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研制烟机的企业,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列入年度科研计划,方可研制生产;研制样机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3台(套);研制的产品在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并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烟机的生产。
第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以便于烟机销售后的专卖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职工和烟机图纸、技术资料的管理,防止用于非法组装和生产烟机。
第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只能将烟机出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为技术改造购进烟机,必须将相应的淘汰设备清单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出售烟机。需要转让或出售烟机的,要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由转让或出售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关停并转企业的烟机调拨,必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调入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有烟草专卖征税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机型的烟机大修理业务,进行其他机型大修理的许可范围,在许可证中明确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烟机大修理业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进行烟机大修理。YJ14-23/22型卷接机组和3000型包装机及其他生产能力在每分钟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厂大修理。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局生产企业购买的烟机入厂三个月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应报废设备的报废手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将报废的烟机予以销毁,并现场联合签署销毁证明;设备销毁材料的复印件应及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省内运输凭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有使用价值的烟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营烟机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机的进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进口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谈判、统一签约,并安排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烟机的出口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按规定组织经营,并由出口企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烟机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定烟机部件是指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十一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并要将本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特定烟机部件的业务情况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从非定点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购买特定烟机部件。
第三十三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在特定部件上制作企业的永久性标志;只能将特定部件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该部件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对各地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烟机类案件,不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未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处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案件处理不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撤销或改变其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烟机的,处以非法生产烟机总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机公开销假。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研制烟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出售烟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烟机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属系统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属系统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按照系统内企业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擅自向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出售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机的,处以违法运输烟机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运输的烟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机的,处以烟机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属系统内的,并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烟机的,处以其购销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所购设备。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烟机的,处以所售烟机原价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将烟机(含淘汰)直接销售给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该企业技术改造两年,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永久性核减该厂及其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对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间接导致烟机流入到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一次性核减该厂和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烟机大修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逃避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联合监督,擅自销毁报废烟机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条拒绝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或经查证将特定烟机部件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组装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非定点生产许可的特定部件生产厂购买特定烟机部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烟机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抗拒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属系统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属系统外的,视情节暂停其烟机生产和经营业务一年。
第四十八条在制假窝点查获的属于烟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烟机生产企业不配合查清设备是如何流入制假窝点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有关规定,擅自进口烟机的,没收所进口的烟机,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对于烟机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口烟机造成烟机出口倒流后果的,暂停其生产和经营业务一至两年。
第五十条对未按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取缔非法烟机生产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取消其生产经营承包评奖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由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需要对企业进行暂停业务削减生产计划指标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行;涉及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在此之前的烟机专卖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依本办法执行。
(其中:无证运输83起,无证经营1176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199起,非法渠道进货案件5853起,其他案件9起,适用筒易案件6092起);系统外:无证运输83起,查扣卷烟468.32万支,没收卷烟497.17万支(其中:假烟162.59万支,走私烟0.05万支);捣毁地下烟厂:4个(毕节市3个,黔西1个);罚款:33.08万元。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下年工作安排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提高专卖人员素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和专卖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毕节烟草新形象。元月七日和二月六日,专卖科分两期在培训中心举办全区烟草专卖管理培训班,共培训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科长、基层中队长及专卖骨干、办证员共151人。专卖科根据新形势下烟草专卖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拟订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前的宣传发动准备工作。每期七天的培训,安排紧凑,内容充实,学员们通过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局新《专卖执法文书》的学习,丰富了学员们的法律知识,理清了过去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从而使学员们增强了法律意识,明白了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规范办案、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的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条文,元月上旬,专卖科从相关网站下载《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了《烟草专卖执法培训手册》,发放到机关及基层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基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努力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健全和完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社会监督机制、使执法行为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另外,八月至十月下旬,专卖科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在大方县公司对全区专销人员进行专销网建知识培训,共6期,240人次。
二、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督促各县(市)局(公司)进行节日期间卷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为了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的卷烟销售正常运行,严防“假、私、非”烟扰乱区内市场,专卖科根据党委安排,组织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中,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的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由当地公安、工商参加的节日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在城乡利用电视、流动宣传车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和省局《关于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公告》。活动期间,专卖科中层干部分片下到各县(市)局督促指导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烟草专卖人员无论寒天、酷暑,不畏辛劳,在城区采取城关中队、机动中队和公安、工商相配合,实行集中清理整治;在乡镇以辖区中队为主,加强路检路查,有的在交通要道检查,有的深夜蹲点守候,有的在重点地段进行“钓卖”,各出“新招”,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非法贩运、非渠道”卷烟以及对楼堂馆所等经营场所进行治理整顿。今年以来,专卖科组织了全区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今年卷烟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树立了烟草专卖的新形象。
三、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换证工作
换发20*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地区局(分公司)党委的重视和分管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专卖科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树立大局意识,从讲政治、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巩固卷烟销售市场经营成果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局、省局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有关要求,专卖科制定了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局分管领导为这次换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宣传到位,专卖人员要放下架子,摆正位置,以理服人,要依法办证、规范办证,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在换证工作中,专卖科经常深入基层各办(换)证点,指导办证人员要切实处理好证件管理与零售户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市场合理化布局的关系,做到办证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办证与巩固专卖管理成果相结合,办证与树立全员专卖意识相结合,换证工作与卷烟销售工作相结合。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办(换)证工作,防止因工作疏漏而带来负面影响。各县(市)局主动把换证工作的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得到了支持,各单位还充分利用这次办(换)证的机会,采用电视、电台、报刊、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持证零售户作了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保质保量完成了办(换)证工作任务。全年共办(换)证25788个(其中:集体84个、个体25704个)。
四、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
根据行署法制办、审改办的要求,专卖科认真清理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制定的地方保护相关规定。在该项工作中,上报了该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同时,通过对全区上半年专卖管理工作的检查:全区对正常销售的省外卷烟没有设歧视性专卖管理规定。专卖科还在“整顿和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和“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的活动中,注意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重申要加强“五法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学习,为新一轮“专卖管理三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行业内专卖管理,规范“两烟”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局第四次、第五次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局关于贯彻国家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的通知。专卖科根据地区局(分公司)领导的安排,积极与相关科室配合,投入到全区8县(市)公司的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的工作中,下大力专项治理辖区内卷烟体外循环问题,并把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松劲情绪、厌战情绪,注重过程控制,从细节入手,按照省局《网标》,夯实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基础,坚决杜绝一切不规范的卷烟销售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烟草行业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第五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清理、整改卷烟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专卖科还与相关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采取了严格监控“两烟”流通过程,实行到货确认监督制度,严格省外调运在国家局网站确认、省内区外调运由收货方专卖部门协助确认、区内调运由各县(市)局专卖管理科签章确认;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销售计划和追踪检查;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实行“停办或限办”调出调入专卖品准运手续,以及在区内通报或上报省局查处,使全区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工作有序进行。
六.加强证件管理,维护“两烟”正常收调秩序
(一)许可证管理和准运证管理是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两证”的管理,我们始终坚持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审核签发,特别是在《准运证》管理上,严格办证纪律,在省际间“两烟”调运,实行微机联网办证的基础上,严格省内手写版准运证管理,并严格申报审批制度。为了避免出现省内准运证的签发填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准运证》的申报办证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坚决杜绝驾驶员自行申办证的作法,并结合已制定的《准运证申办管理办法》,规定准运证的申办必须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凭申报单和调运单办理。这样一来,使《准运证》的办理更为规范。今年以来共计签发准运证8633份,外调烤烟(含区内运输)1119174万担,卷烟1657485万支。
(二)在今年的烟叶收购中,针对烟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他们走村串寨向烟农作反宣传,想大肆套购烟叶的情况,各县(市)局(公司)专卖监督管理科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专卖稽查人员在受到无端的围攻和辱骂的情况下,顶着各方压力,忠于职守,一方面加强边关堵源、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向烟农作思想工作,劝阻烟叶外流。对内加强烟叶收调管理,维护收调秩序,加快烟叶收调工作。在烤烟收购期间,地区局还与周边省(市)合作,召开边界协调会,制定有关联合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边界协议,有效遏制了烟叶外流。全区从8月1日开始收购以来,共查处烤烟违法案件66起,查获烟叶14吨、烟丝3.7吨。
七、建立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为了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根据省局新一轮网建工作提出的“双二三四”工程的要求,专卖科在以前零售户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全区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全区8县(市)局户籍化系统管理工作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逐步向诚信等级管理提升,基本实现了专卖管理制度化、专卖服务的规范化、专卖工作程序化的目标。二是努力提高市场净化率、市场占有率、持证经营率及卷烟合法渠道进货率,200*年全省市场综合净化率检查,我区市场净化率98.19%、持证经营率96.5%、合法渠道进货率达99%,市场占有率达98%。三是根据《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方案,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听证并公布,努力使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有利于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八、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专卖科在专卖执法过程中,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办案,做到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联系,取得支持与协作,从而增强了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各种破坏烟草市场秩序的犯罪力度。如今年5月4日黔西县捣毁一起制造烟丝窝点;毕节市局2月、4月在端掉机器手工结合的制假窝点3个;赫章县局打击贩假售假窝点等活动都得到了公安机关协同参与办案。与此同时,专卖科还明确卷烟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工作方针,对制假窝点,一经发现,坚决铲除,努力将制假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制假活动在区内无藏身之处。
九、加强对威宁县公司专销的帮扶工作
威宁县公司的卷烟销售,在全区的卷烟销售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完成年初党委交办的帮扶任务,专卖科中层干部今年共到威宁县公司八次,主要对威宁的专销工作进行调研,并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完成卷烟销售任务。针对专销工作中暴露出的专卖户籍化管理资料不规范、对零售户有超标供货的行为,各类报表填制不齐等问题,专卖科带去规范的各种表格,深入威宁公司各专销各网点,向专销员工讲解各类表格的用途,讲规范经营的重要性,逐一帮助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专卖科还与网建办一道,对威宁公司的专销人员进行两期(每期4天)的专销网建知识培训。通过12月6日全区专销网络交叉检查,检查组认为,目前威宁县公司的网建工作进步大,与以前相比有质的飞跃,零售户户籍化档案记录的内容比以前多了,基本能反映进货情况,对完不成协议销量的零售户也有了处理意见;零售户交易情况比以前规范,超标供货行为得到遏制,各类业务报表填报规范了,专销工作得到地区局专销督察组的肯定。
除此之外,专卖科还组织了毕节市公司、赫章县公司专销人员到六盘水观摩专销网建工作。
十、清理专卖服装工作
根据上级收缴烟草专卖服装的要求,今年内专卖科共组织收缴专卖服装1854套,并于9月份将帽微、肩章、臂章送省局专卖处进行集中消毁。
存在不足:
一、部份专卖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二、市场净化还不够理想,卷烟市场还存在假、非、私、烟。
三、诚信等级管理中摸底、评定、考核还做得不够扎实。
四、案件管理中办案程序、案件上报、案件移交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的行为。
第三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四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
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五条
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
、帐户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可以依法对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条
托运或者自运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运输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八条
用于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伪装物或者运输工具,经查获后,当事人
逃避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
处理,公告期为3个月;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前款规定的伪装物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可于公告的同时,在伪装物保质期内依法先行拍卖。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
,应当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非法生产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烟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违法行为发
生地该卷烟同期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对非法生产其他烟草制品和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其他烟
草制品的查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销售的卷烟应当加贴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具体办法按照《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
我局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全面完善内管长效机制.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局始终把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作为构建和谐烟草的重要举措,以全面贯彻执行《山西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规范》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严格执行市局党组提出的"工作流程标准化,痕迹监管制度化,精细管理精确化,规范运行法制化";扎实基础性工作,全面落实内管长效机制.
年我局加大打假,打私,打网格力度,为订单供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继续按照市局"关于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从仓储,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找突破口,首先针对当前制假活动向农村等较偏远的地方转移的特点,切实提高了警惕,严防死守,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其次,加大对无证运输和贩运假烟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重点路段实施了有效监督,对新荣区段等重要交通要道进行了严密封锁,我局年9月份成功地破获了连续3起重大涉烟案件,对涉烟违法行为实施了有效打击.今年,共查处各类涉烟违法案件93起,查扣违法卷烟235.31件,罚没收入1.8598万元.使辖区卷烟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市场净化率进一步提升,为订单供货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这一年我局还充分发挥县级局的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了零售户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重点解决农村偏远地区零售户持证率偏低的问题,延伸监管服务触角.在2月份对许可证空白村进行了彻底清查,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符合办理零售许可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的集中办理了一批许可证.二是按照晋烟专[20]1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局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一户多证,一证多户",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不规范行为的实施方案,根据新管理办法对辖区零售户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各专卖管理所对各自辖区零售户的入网号与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虚拟客户的问题;是否存在一户有多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存在有多个卷烟零售点共用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象进行了彻底清查核对.
以上就是我局的工作汇报,我局在省,市局党组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此基础上,我局对年的工作做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以下是年的主要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尤其是自律问题.以往不少员工存在对客户"冷,硬,顶,训"的现象,这说明我们员工的素质和行业意识欠缺.所以我局这一年要狠抓队伍建设.我局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投资购买大量的专业书籍,坚持每天一小时的集中学习,努力提高我局员工的专业素质.加强内部专卖管理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局始终把加强专卖内管管理监督作为构建和谐烟草的要举措,以全面贯彻执行《山西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规范》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严格执行市局党组提出的"工作流程标准化,痕迹监管制度化,精细管理精确化,规范远行法制化",扎实基础性工作,全面落实内管长效机制.我局党组班子尤其注重自律问题,员工和领导之间互相监督.我局党组领导班子以用人为本的新理念,形成全员的核心价值,推出"和谐烟草,服务家园"的外宣和"工作有标准,服务无止境"的内训词,规范每个员工的言行,争取让我局所有员工的专业化和服务化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创新工作理念."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创新就是唯先誓夺,争创一流的精神.这是我局上下与时俱进,恒久永唱的同心曲.我局清醒认识到尽管是垄断行业,如果不尽快打造出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服务的金字招牌,不仅优良传统难以完善传承.而且在对比性竞争中势必落伍.网建基础工作仍显薄弱,监管服务面仍需拓宽.订单预测准确率,特别是单品预测准确率不高,把握市场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卷烟销售结构不合理,卷烟销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卷烟市场监管;卷烟市场;机制设计
1.旅游区域卷烟市场的消费特点
卷烟市场特殊的市场制度与产品性质,加之旅游品市场的特殊性,使得旅游区域卷烟市场与一般消费品市场相比,有着一系列特殊的问题。
(1)时节性强。旅游区的卷烟销售具有明显的时节性,每年春夏季以及法定长假(如五一、国庆)都是旅游旺季,这时候的游客大多是外地游客,客流量大,卷烟消费市场很大,更是销售地产卷烟的旺季。
(2)品牌针对性强。旅游区的卷烟销售具有明显的品牌针对性,因为游客在这儿消费卷烟,一部分是自己当时的需要,但是很大部分是购买地产烟作为纪念品带回去,因此地产烟的销量在整个旅游卷烟市场中占有的比重很大。
(3)游客卷烟消费随意性大客观上刺激了假、私烟市场的兴旺。外地游客基本都有购买地产烟的心理,这给旅游沿线的卷烟零售户带来了巨大商机。
(4)游客身份特殊。由于外地游客在短暂的旅游后都要回到家乡,当他们发现了的卷烟有质量问题时,往往已经踏上了归途,或者大多时候已是回到家乡。那时候既不能退货,也无门投诉,商家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不到查处。更大的后果是不法行为越来越猖狂,卷烟市场越来越乱。
2.烟草公司与零售商的静态博弈均衡分析
2.1 旅游区域卷烟经营户的利益分析
卷烟经营户是烟草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要实现自己销售卷烟的利润最大化,会有三种可能,薄利多销,或是有足够卷烟能够销售,再者是购进假烟来销售。第一种可能性很小,因为烟草公司要求广大零售户不得低价销售,但是不免会出现铤而走险的零售户,这种现象也是屡禁不止,难以控制。第二种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不能满足广大零售户的需求,所以只有第三种冒险行为,购进假烟按照真烟价格出售。这便是一种博弈,因为购进假烟是有风险的,经营户必须考虑到,进假烟烟草部门要检查,可能会被发现,要受到查处,再者就是被消费者发现,影响以后的信誉,所以经营户就会权衡,被烟草专卖人员检查发现,是一种偶然性,因为烟草专卖人员检查只是一种随机抽查,一个月不见得来一次,如果被发现,其得的利润远远大于被查处罚款,所以他会铤而走险,宁可受到处罚。卷烟消费者虽然可能会抽到假烟,但是由于本身对卷烟口味不太了解,再加上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也不太可能会追究卷烟经营者的责任,这便给卷烟经营者创造一个可乘之机,使假烟在市场上泛滥。
2.2 烟草专卖机构的利益分析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是烟草行业遵守的行业价值观。作为烟草生产行业,既要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又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便形成一种博弈。首先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烟民的需求,尽可能的多生产卷烟,但是吸烟有害健康,现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禁烟开始开展禁烟活动,所以降低卷烟危害和削减卷烟生产势在必行。作为烟草生产企业和烟草公司便会权衡这两种利害关系,怎样才能实现既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又能满足的国家的利益,怎样才能保证这两者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一种博弈。由于现在卷烟完全受烟草公司控制,虽然现在实行按照客户订单配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真正的实现零售户的真实需求。在旅游旺季,卷烟供不应求时一些经营者为了抓住机会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从非法渠道进货。通常情况下,烟草商业企业为了减少零售商户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概率,会采取一定的市场监督措施,以明确的奖惩措施加强管理。但是由于监控需要成本,而且监控效果有限,如果为了节省监督的费用而对市场不进行监控或进行少量监控都会使得零售商户从非法渠道进货的概率增加,从而使烟草工商业蒙受损失。因此,过多或过少的监督都是不合适的,这是一个典型的监督博弈[1]。
2.3 旅游区域流动消费者的利益分析
在旅游市场交易过程中,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及质量具有明显差异,旅游区域卷烟零售商往往拥有多方面的卷烟信息,而流动卷烟消费者往往只拥有相对较少的卷烟信息,所以旅游市场天然的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在旅游区域的流动消费者(游客)对卷烟的消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游客当时的需求,游客可能消费自己习惯的品牌的卷烟,也可能出于好奇心理,购买地产烟,同时了解一下地产烟品牌;还有一部分消费就是把地产烟带回去消费。由于游客卷烟消费随意性大,所以,可能遇到一些流动卷烟零售商就进行购买,或者到小卖部消费,但不关心经营户到底是不是持证经营户。这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就会上当受骗,购得假烟、私烟,当消费者发现这些问题时,或者找不到零售商或者因为其是外地人,投诉无门,得不到利益保障。所以,消费者要谨防被不良从业者利用,损害其自身利益。从游客的角度,最好还是从持证经营户处购买卷烟,这样购得假烟、私烟的概率相对较小。
2.4 烟草公司和卷烟经营户的博弈
卷烟经营户最大的希望就是烟草公司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经营户的需求,但是烟草公司受到政策的制约,以及烟草生产企业卷烟供给的影响,实际卷烟的供给上不能真正的满足广大零售户的需求。烟草公司首先要考虑到,如果最大限度满足广大零售户的需求,会使个别零售户有较多库存,这些零售户便会通过不正当渠道销售卷烟,如进行批发销售,牟取暴利,这样便会使卷烟流入市场,那么会出现低价销售和无证零售户销售卷烟的现象,这会给市场造成混乱从而影响卷烟市场的正常销售。但是如果不满足经营户的需求,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卷烟经营户如果得不到满足,那么广大消费者就不会得到满足,从而使消费者对经营户进行抱怨,致使经营户对烟草公司出现埋怨,使得双方出现费力不讨好的现象。烟草公司的目的是在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保证国家的利益,而经营户却是赚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卷烟消费者只是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已,所以这也便会出现一种博弈[2]。
本文在博弈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市场监督模型。这个博弈的参与人包括烟草公司和卷烟经营户。由于烟草专卖机构的稽查部门不会对经营户时时检查,而是随机或者根据近期紧俏卷烟的销售状况来决定是否检查。一旦市场上出现非法渠道的卷烟,势必影响烟草公司总体销售水平和利润。零售商的选择是守法经营或从非法渠道违规进货。由于在旅游卷烟市场中,地产烟销量占总市场的份额很大,所以,在本论文中只分析地产烟的经营及监管。
2.4.1 模型建立
设C是检查成本;k是惩罚系数,其中k=kA+kB,kA表示消费者发现之后退货等索赔对其的惩罚系数,kB表示零售商的违法行为被稽查部门发现后的惩罚系数;a是所有零售商都合法经营情况下烟草公司应得的利润;V是零售户守法经营地产烟的收入;R是零售户从非法渠道进地产烟的额外收入;α是烟草稽查部门检查后挽回损失的系数;β是零售商违法经营的情况下给烟草公司造成的损失系数。ΠT、ΠR分别为烟草公司和零售商的效用函数。用θ代表烟草稽查部门检查的概率,γ代表卷烟零售户违规进货的概率,δ代表稽查部门打击成功的概率;则不检查和守法经营的概率分别为1-θ和1-γ,打击不成功的概率为1-δ。图1中收益表示为:Y―烟草公司,L―零售商。
2.4.2 博弈效用函数
烟草公司的效用函数为:
ΠT=θγδ(kR+aαβ-C)+θγ(1-δ)(-aβ-C)+θ(1-γ)(a-c)+(1-θ)[-aβγ+a(1-γ)]
卷烟经营户的效用函数为:
ΠR=θγδ(V+R-kR)+θγ(1-δ)(V+R)+θ(1-γ)[δV+(1-δ)V]+(1-θ)[γ(V+R)+(1-γ)V]
2.4.3 博弈分析
(1)给定θ,卷烟零售商选择违规(γ=1)进货和合法经营(γ=0)的支付函数分别为:
ΠR(θ,1)=V+R-θδkR
ΠR(θ,0)=V
解ΠR(θ,1)=ΠR(θ,0)
得:θ*=
即:如果烟草公司检查的概率小于,卷烟零售商的最优选
择是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如果烟草公司检查的概率大于,卷
烟零售商的最优选择是守法经营。
(2)给定γ,烟草公司选择检查(θ=1)和不检查(θ=0)的支付函数分别为:
ΠT(1,γ)=γδ(kR+aαβ-C)+γ(1-δ)(-aβ-C)+(1-γ)(a-c)
ΠT(0,γ)=γ(-aβ)+(1-γ)a
解ΠT(1,γ)=ΠT(0,γ)
得:γ*=
即:如果单个零售商违规进货的概率小于,烟
草公司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单个零售商违规进货的概率大于
,烟草公司的最优选择是检查。
因此,这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结果是:
{,};
可见烟草业对零售商进行检查的概率与其打击成功的概率和被查处后的罚款系数成反比。δ值越大,零售商非法经营被发现的概率就大,被惩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从其他渠道进货的可能性越小,烟草公司进行检查的概率就越小;当惩罚系数越大时,零售户从其他渠道进货可能面临的损失越大,选择违规进货的可能性就越小,烟草公司进行检查的概率也小。同时,烟草公司的检查成本越大(C越大),可能不经常检查,那么经营户违规进货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打击成功率越小(δ值越小),违法经营的概率也就越大;检查的效果越好(α值越大),烟草公司检查的积极性也就越大;零售商违法经营的情况下给烟草公司造成的损失越明显(β值越大),烟草公司越有可能进行市场检查,相应地零售户也感觉到非法经营的风险比较大,因此违规进货的可能性越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主要就是加重不法经营的惩罚和提高监管质量。
3.防范卷烟经营违规行为的制度设计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烟草公司和卷烟经营户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制度缺陷等因素的存在,要完全消除经营户的违法经营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设计一些机制将这种行为控制在一定界限内,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减小卷烟违法经营行为。
3.1 加大处罚力度,使违规经营“得不偿失”
加大对经营户的处罚力度,使违法经营被查处时所付出的代价比其违规经营所得的额外收益大时,零售经营户就会选择守法经营。具体有以下措施:
(1)严格实施零售许可证动态管理。借鉴交警部门对驾车违规司机的惩罚措施,给每个零售户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分册》,实施零售许可证记分制管理[3]。根据《记分册》的相关管理办法,对零售户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给予扣分罚款,对积极行为给予加分奖励,这样让零售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自律规范意识,加强对证件问题的重视。
(2)取缔违规经营零售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严格执行2次违规零售户经营资格的取缔程序。即将零售户的违规行为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旦发现零售户违规,立即将其违规行为计入档案;对符合取缔条件的零售户,要严格执行取缔程序;对符合取缔条件而未按时取缔的零售户,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违规零售户无法生存,将取缔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由于消费者对经营户的处罚最多就是要求退款,这个对经营户的影响不是很大,也即kA很小。所以主要要加大稽查部门对其的惩罚,把kB调到一个较大的值,使经营户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敢轻易违法经营。
3.2 提高稽查部门的监管效率
(1)改进监督手段,不断提高打击成功率。逐步完善日常管理、服务、承诺、过错追究及责任认定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层级负责制,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稽查员执法检查制度、稽查员业绩考核制度、一线办案人员奖励制度及督查制度,从而充分调动专卖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同时,深化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坚持实行竞争上岗的方式,较好地营造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2)尽量提高检查效果,降低检查成本。对地产烟进行多方位宣传,确保消费者一般情况下能够识别卷烟的真伪,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这样监管具有针对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的几种对策
加强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烟草专卖机构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认清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的神圣职责。要根据卷烟零售业态的变化和违法经营卷烟的新特点,适时顺势创新专卖管理方式和内容,为合法卷烟的销售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推动卷烟零售市场的有序、和谐、健康发展。
4.1 坚定不移地推行明码标价工作。当前的明码标价工作仍存在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价格标签各式各样、粘贴和样式不规范等问题。实行明码标价可以限制经营户自主定价权,使原来利用自主作价进行恶性竞争的行为受到严格制约,规范了价格行为和经营行为,这在旅游区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游客通常不了解地产烟的价格,明码标价有助于保证游客的利益,防止其上当受骗。同时可以打击无证经营户,目前无证户的货源主要是一些批发大户按批发价供给的,所以明码标价有利于我们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4.2 建立“跟踪”机制。为了对违规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监控,在实施诚信等级管理过程中,要求市场检查员在每月对A类户走访一次、B类户走访两次、C类户走访四次的同时,每月还利用四、五天时间组织全地区专卖人员进行联合检查,在联合检查过程中,查处一户,记录一户,其后市场检查员对其跟踪监督、引导教育,必要时采取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等措施,坚决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强力促使其守法经营,使其从思想上得到根本转变。
4.3 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在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方面,烟草专卖局可以不仅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做好对零售户、消费者的面对面宣传,而且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在电视上播发滚动字幕、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旅游旺季,可以印制大量的、内容为“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请到持证户处购烟”的不干胶宣传标识粘贴在每一户持证零售户的卷烟展示柜上,让外地消费者一进店就能看到,提高消费者抵制假烟的意识,引导消费者不到无证户处买假烟,鼓励他们积极举报制售假烟信息,从而进一步压缩无证户以及假烟的生存空间。[4]
4.4 健全举报机制。在景区卷烟零售店中张贴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的宣传单,或者设立卷烟真伪鉴别点,为消费者免费检查其购得的卷烟,以快捷方便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举报必查、查处必严,努力打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安全放心的卷烟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6:109-111.
[2]席玮,郑雯.在货源短缺下卷烟零售商的经营行为博弈分析[J].价值工程,2009(2):102-105.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J].湖南烟草,2007(2).
[4]邓成红.柳州市局创新市场基础管理工作打造有序监管格局[J].广西烟草专卖,2008(9):36-37.
作者简介: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适用于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城区内主干道同一侧(含同一侧相邻的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区内一般道路、街道、巷子(里)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50米。
(三)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按市场经营户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经营户数在100户以下的设立2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1000户以上特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可视情况增设零售点,但增设点不得超过6个。
专业停车场、专业物流基地零售点数量按停车位数量来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固定停车位不满200个的,设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可以增设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临街铺面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内经营的,按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市场、停车场、物流基地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四)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的零售点按照居民户数设置,不满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小区临街铺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小区标准设定零售点;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双向互通的,按本规定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敞开式居民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按本规定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五)汽车站大厅内零售点原则上1厅1个,无法满足消费需要的可增加1至2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流动人口较多的客运站以候车大厅主门口为中心100米范围内可视具体情况增设零售点,增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增设路段(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六)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烟草制品消费较强的城区商业中心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具体区域为。
(七)建成区内城中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但铺面与城市道路互通的,按本条第(一)、(二)项间距标准办理。
(八)国道、省道公路(不含贯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同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九)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可以根据景区、度假村的规模、卷烟的需求量设置零售点。
(十)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均不得少于30米,其它场所、区域参照本条其他项相应标准设置。
(十一)农村中不满100户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1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村(屯)、农场自发形成的集市,可以视其规模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5米。
(十二)有一定规模的在建工地,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可以设立零售点,工地类零售点在工程完工后取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设置的参照物:
(一)营业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且不对外经营卷烟的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及其它用途的占地面积)的综合经营商场、超市;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区域内(不含朝外临街铺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中、小学学校校内和从每一校门口中心线起30米半径内(包括30米半径外但双向互通的学校铺面)。
(二)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和易燃易爆商品之一的。
(三)网吧或经营网络休闲、上网服务、电子竞技、电子竞技赛事、网络游戏平台、游戏新品体验、玩家活动、网民生活的综合性网络服务等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所设置的零售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收回: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经营面积或其它申请登记事项,并导致原作出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
(二)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年检或抽检,如达不到安全方面相关规定的或没有年审合格证的,将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划实施前批准的卷烟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的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区烟草专卖局对外公布后,可以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原则上每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一)因历史原因造成零售点过于密集的路段、区域;
(二)按本规定设置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所在路段、区域的实际需要的;
(三)市政有关部门正在拆建、扩建的路段、区域;
(四)正在开展烟草经营治理整顿的路段、区域。
第十条符合本规划第四条第十二项、第五条情形的场所如需设置零售点的,不受暂停设置新的零售点路段、区域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区。市区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
本规划所称“市场、停车场、小区”的是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停车场和小区,尚在开发仅在招商程序中或开发完毕未有商铺、人员进住的市场、停车场及小区不包括在内。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的是指小区保安24小时值勤,小区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制度的区域。
市场户数计算:属城市范围的市场按固定摊位测算,属乡镇、农村范围的按固定和流动摊位算。
居民小区、生活区户数计算:以实际住房户数为准。
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指零售点之间的前后左右距离。
本规划中所称的“不对外经营”场所是指从门面外无法看到卷烟摆放或经营卷烟的广告牌。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线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线,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对零售点间距接近规定的最近距离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需进行公布后执行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方可施行。
一、目的意义:
实施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是烟草行业适应市场竞争,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专卖户籍化管理的继续和深化,有利于提高对卷烟市场的控制力,有利于培养提高卷烟零售户的忠诚度、信誉度,铸造利益共同体,实现批零双赢的局面。
二、目标任务:
1、无公开摆卖“四种烟”现象,卷烟市场净化率达到98%以上。
2、取缔无证经营,零售户持证率达到98%以上
3、建立健全诚信等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健全,编制到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4、卷烟零售户底子清楚,日常检查记录完整,处理适当,诚信等级分类准确,差异服务动态监管,不断提高诚信等级。
5、建立健全零售户自治协会,做到自管自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诚信等级管理承诺,违法经营活动明显减少。
三、实施步骤
推行诚信等级管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7月20日至7月底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诚信等级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片到人,落实责任;印制相关表格,培训人员;广泛宣传,争取支持。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任务是按照零售户诚信等级记分制管理办法,坚持保护诚信守法户,激励一般户,教育基本户,打击违法户的原则,运用动态量化百分制记分办法,对零售户经营行为的诚信状态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零售户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诚信等级,提高市场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四、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实行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涉及到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零售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监督,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信等级管理的目的、意义、任务和诚信等级百分制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使人人都能对此项工作认识明确,积极参与,行动自觉,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领导。实行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任务艰巨复杂,局(司)拟决定成立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工作落实情况,每月审批零售户的等级。
3、破网断线,净化市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经营,为实施诚信等级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全面实行诚信等级管理的必备条件。一是要加大对违法重点户的监控,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销售非法卷烟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大对宾馆、旅店、饭店、车站、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专卖稽查力度,切断四批、五批等“黑批发”的销售网络。三是要加强许可证管理。要按照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规划,严格审批办证条件,严防出现“批发一条街”,促使零售户在地理位置、人均数量上合理布局。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停业、歇业、吊销、整改户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四是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户。采取日常整顿与集中整顿相结合的方式清理无证卷烟经营户,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卷烟零售业务。五是遵章守规,诚信经营。局(分公司)要严格遵守省局在卷烟经营方面的各项规定,严守国家局“五条纪律”、省局“六条纪律”,严禁低价倾销、卖大户、向无证户(含吊销、整改户)供货等不规范行为,做诚信经营的模范。六是在全区范围内实行“零售一价制”。局(司)要在充分调研、征求广大卷烟零售户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全区统一零售价,建立零售户自治组织,监督执行情况,对违反统一零售价的行为一经查实,局(司)要采取停供货源、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实现在货源、价格、销售终端对卷烟市场的专卖专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