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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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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可由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四、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同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地市级不设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成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由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采用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关参数及标准,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七、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由省级或部级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该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权的证明文件。

八、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和损失做出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有关经济事项应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下同)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委托单位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地方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核准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送省财政厅备案。

未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初审;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要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附件4)。

第七条产权主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必须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详细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1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经济行为,省级企业项目须经省政府或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地方企业项目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

(二)其他经济行为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附件3);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14号令),统筹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相衔接,收入管理与非税管理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体系。

1、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2、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审批制度,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必需进行评估,公开处置;

4、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登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大力提倡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型社会。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在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当报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2、规范转让行为。经批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严禁私下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发[20*]1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68号《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改制方案及改制费用需经体改会同财政(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制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落实及产权转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政[20*]12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五、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及《*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国资产权[20*]147号)等文件精神,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发生按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行为,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交易依据,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时,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六)变更登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些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审计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而且应该发挥好其功能,使其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的重要工具。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现状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以及其他权益的综合,这种国有资产既有直接归中央管理的,也有直接归地方管理的;既有归行政单位直接使用的,也有归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直接使用的;既有经营性的,也有行政事业性的和资源性的,这种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使得管理难度较大,需要充分利用包括审计在内的多种管理手段,以提高管理能力。

1.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的制度,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央出台的制度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础。而各种地方性的制度则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操作方案,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其次,从国有资产使用主体来看,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2.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当前,我国国有资产规模庞大,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为例,2008年达到14.8万亿元,而到2012年则达到36.5万亿元,这些资产中有相当部分为国有资产。基于此,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但从实践来看,虽然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通过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审计署的资料显示,2012年底,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中有约4000户未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且绩效管理不严格,即使中央部门,2012年开展绩效评价的国有资本约为139.38亿元,仅为部门项目预算的1.5%。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发挥好审计的作用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与处置等方面着手,而这都可以发挥审计的功能,更好的维护资产所有者与使用者的权益。

1.审计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的管理。首先,预算审计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重大国有资产购置之前,一般都需要纳入到年度预算当中,而通过预算审计,则可以分析、了解这种国有资产购置行为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而可以为国有资产的配置把好关。其次,国有资产购置可行性审计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一些重大国有资产购置之前,如投资各种固定资产、购买大宗设备等,通过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审计,既可以把握好这种购置行为的可行性,如资金来源是否合理等,避免形成“烂尾”等问题,又可以有效分析是否各种腐败问题,程序是否合理,从而有利于规避国有资产配置中的各种问题。

2.审计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审计对于国有资产使用的作用渠道主要是通过年度末期的审计活动,可以形成一种监督和检查,从而强化资产管理。首先,年度审计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通过审计活动,可以督促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规范资产管理,如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每年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等,从而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其次,年度审计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通过审计,可以更为清晰的了解当前国有资产的配置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未来资源购进的重点领域,从而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3.审计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与处置的管理。审计可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在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合并等行为中,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而审计则可以发现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人为的降低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等,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发挥审计作用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发挥审计的作用,可以从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能力、强化审计结果应用等方面着手。

1.规范审计行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审计制度,针对当前国有资产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实化审计制度,使得各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的审计都有制度可依,有规范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对现实形成有效的指导,避免实践操作中过多的凭借审计人员主观判断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水平。其次,要加强审计管理,在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总负责人要对审计的目标、审计的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同时对于审计结果,审计人员要签字,以示对审计结果负责,以此强化审计管理,保障审计活动真实有效。

2.提高审计能力。首先,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审计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审计面临的新形势、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此外,还要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坚定审计人员的职业态度,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其次,创新性的引入各种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除借助财务软件等软件辅助审计活动外,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针对具有共性的审计模块设计出相应的软件程序,通过这些程序的运行开展审计活动,提高审计能力。

3.强化审计结果的应用。首先,要推动审计结果的互通互享,在审计活动结束后,除涉及保密的项目外,审计部门可以在系统内部推动审计结果的共享,这样既可以为同类型的审计活动提供借鉴,为下一次审计活动提供基础,也有利于发现审计中的问题,从而推动审计水平的提升。其次,要推动审计结果的应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除正常的反馈给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外,如果存在违法乱纪等行为,要坚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以审计结果的应用保障审计的严肃性,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会计视角;国有资产;问题;措施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

1.企业永久性地失去某项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直接形成的资产流失,如商业银行已经确认核销的贷款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企业的投资损失、亏损等。这是一种容易为人们所认识的比较直观的资产流失。

2.企业在一定时期暂时性地失去某项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损失资产的时间价值而形成的隐形资产损失,如企业非正常的长期拖欠款、账外账、账外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帐外资金循环而造成的间接资产流失。

3.企业资金在运动过程中,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而因所变换的资产不具备应有的功能和品质形成的实际价值上损失,如企业购进的“水货”、兴建的劣质工程、积压的商品降价损失、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造成的损失等。

4.企业在资产项目转移环节中所发生的价值分流,使得企业资产转移不能保全的又一种隐形资产流失,如将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收益性成本支出而造成的资产流失;购进货物时现金回扣不入账,销售货物及劳务费部分收入的截留和转移等。这种资产流失往往没有直接的账面反映,又不需经过任何程序进行核销,因而也容易被人忽视。

5.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引起传统会计核算模式面临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对企业资金完整性的影响。在现行模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算的,当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于物价上涨、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大大高于历史成本,所提折旧额将不足以补偿固定资产价值转移额,固定资产实物更新不可能顺利进行,这也称为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此外,现行会计模式对流动资金补偿的影响,在工业企业主要表现在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材料成本补偿不足;在商业企业主要表现在已销商品成本的计算利库存商品价值的确定上。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治

1.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5.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摘要: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早在16世纪尼德兰的安特卫普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商品和证券交易所,资产评估就随之发展起来,并由单项的、个别的资产估价逐步发展为一个行业和一门科学。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应发展。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不同性质经济成份的产权变动和交易日益频繁。一方面,为了保护和维护各个产权主体利益,在产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客观上就必须由代表中介立场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另一方面,需要对财产保全、征纳税和抵押等非产权变动的有关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在资产评估作为一项中介业务正在我国兴起。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地位与作用,对促进评估行业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资产评估产权价值产权交易市场经济

1资产评估的基本功能

1.1评估功能估对资产及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判断.一项具体资产、一个单位的资产使用、一个企业的资产经营,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特别是企业经营性资产,常因时间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不同即指资产评,其资产价值、运营绩效差异甚大。要评议资产有经营绩效这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可见,评价性的评估功能具有检查、考核、评议等具体特点。

1.2评值功能即指资产评估活动对资产的实际现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职能。由于物价变动、资产的数量变化等各方面的原因,资产价值往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当要了解时点资产价值时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按现时市场公允市价成本或收益要求重新核定资产价格,才能合理维护各方面利益,保证有关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1.3界定功能即指资产评估具有界定资产持有者各方对所拥有的产权价值和份额的作用。不论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还是一般目的,除作为咨询性的目的外,一般都要涉及资产各有关主体间的合法权益界定问题。合法权益的确定,客观上要求正确划定各资产主体的资产产权边界。

2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与作用

2.1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和协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作用是功能在实际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兴起的,这个行业一经形成,就显示出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改革、产权变动和资产重组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资产评估事业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2资产评估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通过市场进行交换,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益的提高。为此,首先必须合理地确定资产的流通价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投入市场流通的资产,一般不能简单地按原值或账面价值进行交易,否则会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影响资产的合理流动。因此,通过资产评估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格,能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服务,保障资产的合理流动。

2.3资产评估有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社会再生产只有保持适当的比例,才能顺利进行。要协调社会再生产比例,必须考虑企业现有资产的客观价值;要扩大再生产,进行再投资,必须考虑技术进步、物价指数以及诸多方面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资产在内的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动的,传统的资产价值管理办法往往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实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是两种价格的差异更为突出。因此,以通过市场现值和重置成本等为基础重新评估资产价值,是解决资产补偿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使社会再生产能顺利进行,这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尤其特别重要。

2.4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国有资产管理上看,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无论是宏观管理上的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是微观上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都要切实掌握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资料。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真实数据。因此,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3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3.1应正确看待其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但同时也要看到,资产评估只是为产权交易提供了价格参考,不能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砝码全部都压在评估上,也不能片面地将评估价格的高低作为国有资产是否保全或流失的评判标准。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中,任何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只取决于市场供需双方的力量平衡。同样,企业资产的价格,也应该取决于市场需求双方的供求平衡,这就意味着某一笔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并不能简单地说国有资产流失了在这里,资产评估的作用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定价格的参考底价。

3.2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有限性在承认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资产评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当成是万能的中介业务,更不能用来替代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多种中介业务。尤其是与其业务既相关联甚至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的财务审计和会计核算业务。当然,也不可能用财务审计和会计核算业务来替代资产评估业务。

3.3注意协调好资产评估体系内的有关专业分工的关系既要妥善处理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及其他方面的评估业务的分工和协作以及管理的关系,又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提高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在资产评估体系中,这几个资产评估的具体业务的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出现了不少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问题,协调好这个关系也是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