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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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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一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须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如果你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二

尊敬的流动人口:

感谢您为大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来到大城,请注意下列事项:

1、如果您未办理《婚育证明》,请先到您居住的乡镇或县人口计生局流动人口办公室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户籍地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2、如果您属于育龄期的妇女,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先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您外出经商、务工时,要带齐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备查验。

4、您到达大城县的15天内,尽快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证件应聘工作岗位、租赁房屋等。

5、您如果是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每季度到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把检查证明寄回您的原籍。

6、您需要租住房屋,请先向出租户出示《婚育证明》。

7、对于发现的政策外生育,您有权利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我们将给予您一定数额的奖励。举报电话:8285902

8、如果有困难需要帮助,请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8285902。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范文三

流动人口:

你们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个行业都越发活跃,招引了大量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加快了社会的发展,改善着居民的生活。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巨大贡献,我们深表敬意,同时表示感谢。

为了将我们的敬意和感谢附之行动,更好地为流动人员进行服务,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对我镇的流动人员进行摸底统计,现将具体的安排和目的说明好下:

一、具体工作安排

⒈摸底统计

以村为单位,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串巷入户,入厂进车间,对外来务工、经商、随同的流动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将摸清的底码进行汇总,指导我镇甚至是我县关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善。 ⒉对流动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将统计的信息录入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对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比对。要求流动人员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真实、便于管理和服务。

二、摸底的目的

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动人口已经超出总人口的10%,成为中国发展的一支主力军,对其加强管理的前提下,更主要的是加强服务,

摸底登计是服务的基础,只有摸清底码才能更好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有:①便民维权十项原则,本着维护流动人员的权力,方便、快捷的提供帮助。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人口中3045周岁的人员占较大比例,处于生育旺期,非意愿妊娠时有发生,做为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我们,有义务为你们提供服务,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同时我计生办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仪器,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服务。或是出具上取环、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证明,要求相关机构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③监督用工单位,依法落实相应的用工义务,落实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④更好的实现双居工程建设。让流动人口享有现现居地人口同等的待遇,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居民化管理和居民化服务,更好的维护流动人口的权益。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清查由计生局牵头,东、西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具体实施,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进行。

二、时间安排

共计10天时间。

三、分组及清查区域划分

1、本次清查共分东城街道办事处组、西城街道办事处组两个组,并抽调公安、工商、城建、商务和本辖区村(居)委会同志参与,各组清查区域依照城区行政区划。

第一组:由东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参与,负责清查城区东城办所辖区域。

第二组:由西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负责清查城区西城办所辖区域。

四、清理清查对象:

1、凡在市境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假、旅游、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口。

2、异地来进行工商活动的单位。是否持有与户籍所在地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限期补办,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房屋出租(借)户。是否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房屋出租户有责任要求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各清理清查区域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建筑单位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

五、纪律要求:

1、各抽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请假。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管理方式;问题;对策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迁移流动最为活跃的时期,成为当今世界上流动人口最多的国家。流动人口的大规模增长,是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加剧了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状况,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压力。中国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消除管理上的制度障碍,实现合理有序管理,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口迁移流动管理主要是通过所掌握的人口信息对流动人口的数量、规模、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宏观上的安排,并通过政策规范流动人口行为,管理和干预较多。尽管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政策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修正完善,但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问题仍很多。

1、流动人口管理体制障碍

首先,户籍制度仍是人口流动的障碍。户籍是附加了经济权益与政治权益的制度安排,政府在对外来人口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存在差异性待遇,使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保证。其次,流动人口暂住管理滞后。暂住证办理程序虽已经简化,但是办理的主动性不高。暂住登记信息过于简单,难以满足社会管理的需求。第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福利保障内容缺少统一标准,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在不同区域之间衔接困难。

2、流动人口管理主体协调障碍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劳动、计生、教育、工商、城管、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没有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或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部门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协同治理的局面难以形成,政出多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管理中,于己有利则多重管理,于己无利则相互推诿,政府部门之间很难形成合力。同时,全国层面上尚未建立起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协调机构,在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职责不清,部门之间缺乏细化的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监督考核机制,增加管理成本。

3、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障碍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亟待实现均等化。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存在着劳动权益维护能力差,对劳动保障政策知晓程度低;社会保障现状不佳;医疗服务供给不足;流动儿童教育公平性差等方面的问题。流动人口大多数居住条件差,工作辛苦,缺少福利保障,尽管社会各界已经非常关注流动人口的福祉,但距离解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流动人口信息管理障碍

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来源主要是人口登记。在登记方式上,我国现阶段的户籍登记主要由公安机关的户籍部门完成,登记信息进入网络。虽然基本信息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仍与美国、日本等国家那样高度发达和完备的人口信息网络系统有差距。此外,我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大多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调。同时,各地区之间、各省区之间、同一系统的不同层级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也未建立,不利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情况。

二、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

1、完善制度设计,消除体制障碍

地方政府要为非户籍人口提供市民同等的福利待遇,需要强大的经济做后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与“以居住地管人”相配套的福利体系存在困难。因此,可以尝试在财政允许的前提下,把流动人口的需求进行分解,特殊福利性的需求,如低保、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可以采取地方分担,国家资助的财务形式保障;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最基础性的需求,可以列入适度普惠利,向全部居民给予,如基础教育的需求、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基本养老需求等应该得到优先性的保证。这样福利与户籍分离,逐渐满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需求。

2、整体规划体制,科学设置机构

我国的人口管理体制存在机构重复设置、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因而从现行人口管理职能机构分散化走向统一部署需要对人口管理体制进行整体规划。从政策制定一致性与协调统一管理的角度看,人口管理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全局进行把握。可以通过体制、职能、信息整合的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统筹。各省、市、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流动人口办事机构,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基层服务与管理。

3、建全信息网络,消除管理障碍

政府应积极建立各部门参与、全国联网的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平台,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合理流动提供支持。人口信息系统内容包括与个人生命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信息,政府不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各种人口信息,系统设置对不同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不同的查询权限。通过“信息的共同采集、分权限共享”,使各个部门在信息使用上获得便利与共享,建立起独立于部门领导变更的制度化人口管理新体制,在信息共享中实现部门间的共赢。

4、健全保障体系,消除权益障碍

应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福利保障理念,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先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并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续制度,逐步消除人口流动障碍。此外,积极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积极探索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多渠道、社会化运作办法,把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国家要加大对农村教育、交通、水利、医疗卫生设施的投资,加快小城镇建设,多挖掘农村产业和就业增长点,减缓跨区域的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最终促使经济不发达地区人口在本地近距离转移。

合理的社会流动不仅可以满足个人理想追求、体现自身价值、激发个体创造力,同时也促进社会良性运转,使社会更加稳定且具有活力。政府不仅应当合理引导人口流动,还应该提前做好移民的准备,包括提高农村教育水平、控制农村人口增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减小城乡和地区间的差距等是解决流动人口及其管理问题的长远之计。

【参考文献】

[1]世界主要国家的户籍管理办法.[EB/OL].http://.

[2]蒋正华,张羚广.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3.5.

[3]刘小波.国外农民如何转移[J].海外之音,2008.10.

[4]高春燕.中国人口管理现代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计生委、城区计生局和母公司的要求,认真学习《计生法》、《计生条例》、《计生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计生管理水平,确保计生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满足育龄妇女的需求”为原则,以“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为目标。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年度计生各项指标完成状况

我单位现有已婚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人,新婚人,计划内一胎出生人,管理栋宿舍楼,辖区总人口数人,辖区总户数户,已婚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人,一孩育龄妇女人,二孩育龄妇女人,新婚人,持证人,用避孕药人,计划内一胎出生人,放环人,人流人,全年办理服务手册人,办理独生子女证人,今年我司计划生育率,环扎及时率达,新婚报出率,《计生服务手册》办证率,办理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持证率,宣传教育普及面,全年无超计划生育,无非婚生育,圆满地完成了城区、母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计生工作,坚持把计生工作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一个突出位置,提出:“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在总结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年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年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计生领导机构,建立计生协会,由计生兼干负责计生工作,健全计生兼干、计生栋长责任制,与江南区、母公司、各部门、个人、民工签订计生合同,把计生工作纳入对各部门、计生兼干、员人考核及年度评奖的条件之一,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为计生工作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二、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

深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特别是《管理办法》、《计生法》的学习宣传,现在有很多群众都对其中的一些条例存在一定误解与偏见,总是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超生小孩,为了让群众能正确认识这些条例,计生兼干不厌其烦地对群众宣传国家计生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其次,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讲解计生《条例》、《计生法》、《计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宣传手册、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职工认识到计生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提高了贯彻计生的自觉性。公司领导经常利用节假日座谈会、去工地检查工作时同员工们谈心、谈理想、谈计生的重要性,关心青年职工的成长。“三八”节公司还组织全体女工去大明山搞活动,进行计生知识有奖问答,使女工们在娱乐中了解计生知识,受到育龄群众的好评。自年月日国家颁布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普遍受到了广大年青人的欢迎。由于婚检不再实行硬性规定,很多准新婚夫妇怕麻烦,担心自已的隐私被侵犯都不愿意去婚检,辖区内有一对年青人准备结婚了不想去婚检,计生人员得知后就给他们讲解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希望他们在结婚前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庭负责、对下一代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为能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不要怕麻烦忽略了婚检而遗憾终身,通过我们的耐心解说他们愉快的去做了婚检。

三、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员工提供生殖保健知识

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是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保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育龄员工的需求和满意度做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我们对已婚育龄妇女一直实行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一是公开办公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图,悬挂在办公室的墙上,将怎样办理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育龄群众免费领取避孕药途径、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等内容,办公程序的公开为员工提供了方便,深受广大员工的欢迎。二是严把优生关,利用板报,咨询、墙报、报纸等向大家宣传优生优育的常识。三是对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孕妇进行走访,为她们送去婚育新风进万家生殖健康保健手册,计生管理办法等资料、做到《计生服务手册》送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术后回访等服务,改变过去简单生硬的工作方式,以情感人,提高服务质量。河南栋的已婚育龄妇女刘萍在怀孕三个月时不幸流产,心理负担比较重,家人又埋怨,心情一直不好,我单位计生专干了解情况后,经常上门和她聊家常,讲解生育保健知识,保持身心愉快,不要有思想负担,将来还有很多机会,以情感人,要以愉快地心情迎接新生活。已婚育龄妇女罗艳青于去年底顺利产下一男婴,按有关要求,三个月要采取节育措施,但该妇女婚前体质不是很好,产后身体比较虚弱,经常有头晕眼花现象,暂时不想采取节育措施,计生专干了解情况后,多次上门探望她,和她唠家常,讲解采取措施对人体利好处,不要有思想负担,使她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人人有责,积极配合计生工作,很快就去医院采取了节育措施。我们坚持做到真正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育龄妇女的好评。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是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难点。我公司是建筑单位,流动人

口比较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公司针对这一实际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司和各部门主管签订流动人口计生责任书,民工签订计生责任书,成立了劳务中心,制定《民工管理规定》并有 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将计生工作和综治工作结合起来。公司还不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大会,出了一期有关流动人口的计生板报,劳务中心每月召集流动人口开会,宣传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帮助流动人口了解国情,知晓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了解他们对计生工作的看法,工会主席和计生人员还经常去民工宿舍了解民工生活情况,对有民工带小孩来工地的进行劝离确保人员安全,由于公司管理到位,没有发生一例违纪行为,公司今年为个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明》持证率达。

五、积极做好年度迎检工作

公司为了做好迎检工作,计生人员利用晚上时间到各家各户入户核查、环扎证、是否有外来人员,做到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入户调查结束后整理出准确的计生户口册、育龄妇女卡、生育节育全程跟踪册、药具登记本等材料,/!/建立一套完整的计生资料。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一、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自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清查清理工作以来,我们主要从四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证自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客面需要。股份公司计生办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事关公司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工作的紧迫性。

今年年初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和研究,其中也提出了对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要求。就进一步提高全公司对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工作,几个月来,公司所属各自分公司也开展了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彻底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并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宣传服务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优质服务的先导工作,我们充分利用单位的优势,立足实际,创特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创建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单位生育文化建设。首先组织计生专兼干学习了计生工作应知应会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次,要求各公司计生专兼干的工作重点放在对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特别是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访、孕检,检查药具发放到位情况,使计生的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各单位还开展了优质服务进单位,生育文化进家庭为重点的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为单位文化增添了活力,增进了单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受到了员工的广泛认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司计生办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从管理转向服务,把服务和方便留给员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保证妇女在不同的生理阶段健康、安全、幸福。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还注重对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女性人员的教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公司流动口多,公司计生办把流动妇女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分别纳入公司实施的“妇女素质工程”和各个时期的妇女普法教育工作中,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紧紧抓住不放。建立了重点给流动人口讲法制课、生活技能课,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向流动人口传播法规及政策科技、文化、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她们提高文化素质和从业技能,更新思想观念与思维模式,从而使外来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百花村股份公司建设的一支主力军。

三、动之以情,因势利导,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远离家乡,在她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会遇到种种困难,需要组织关心她们,热忱地伸出援助之手。让流动人口享受到与常住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生产、生活服务。计划生育办公室还会同公司工会深入贫困、特困职工家庭中,为他们排忧解难,受到了广大员工的好评,制作了一期流动人口宣传栏,不仅方便了公司员工,而且极大的方便了来消费的外来流动人员,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