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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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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偷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对网络发票概念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了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的着眼点,并对完善网络发展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网络发票 管理 税务

发票是由于对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的初始证明,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证明。发票在内容上包含了经办人、填制单位、代码等信息。因此,发票记录了整个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可以作为法律证明等依据用于工商、公安以及保险部门的工作中。不仅如此,开具发票也有助于我国税收部门防止各类偷税漏税等活动。因此,在居民的日常消费和生活中,需要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而商家也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是传统的纸质发票由于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使得部门商家借助存在的漏洞进而偷税漏税的活动。针对这一情况,国税总局于2013年制定并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并以此规范和净化网络消费市场。但目前距离办法的出台仅仅过了三年的时间,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网络发票管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网络发票概念

根据出台的管理办法,网络发票是根据国税总局规定的标准,通过国税总局、省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开发的系统所开具的一种发票,主要用于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开具或索取的一种凭证。网络发票主要是通过将交易信息输送到税务机关的发票开具系统之后打印出的发票。相较于传统形式的发票,网络发票不但在成本上较之有明显的降低,同时也保证了各类交易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经由网络发票开具系统所开具的发票,在网上领取、开具、信息传输以及查验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着眼点

首先,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区别。由于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都与互联网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有关联,因此极容易将两者混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发票主要是指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所采取的形式,而电子发票则是指发票的一种形式。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商家仅需要借助互联网登录相关发票开具系统,之后填写相应信息就可以将发票打印出来。而电子发票则强调了发票的电子形态。在开展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两者的区分。其次,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需要注意税务部门的职责领域和发票开具流程。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部门在开具网络发票的过程中,需要对商家开具发票的种类、类别等内容进行二次核定,进而加强税务部门对我国税收情况的管理。同时,我国税务部门还要提高对网络发票的领取、开具等工作流程的监管力度。由于网络发票的原始票据已经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领取,而是由商家直接登录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填写信息后打印。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开具过程中流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管。同时,税务部门还需要提高宣传力度,保证消费者在收取发票时也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进而从源头上遏制网络发票信息的造假。第三,在进行网络发票管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票的缴销流程。为了保证对网络发票的统一管理,商家在对网络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时需要收回所有联次并主动登录发票开具系统提交作废申请。只有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监管,才能保证网络发票不会发生转借、虚开等偷税漏税行为,进而保证国家税收的正常、捍卫纳税人权益。

三、网络发票管理完善措施

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建立有效和长久的网络发票管理体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对网络发票进行管理的合法性,进而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由税务部门对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情况进行监督,由公安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有效的管理。同时,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尤其是国资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通过减少现金的使用强化资金的流控力度,进而提高和完善网络发票的管理。其次,完善网络发票管理流程还需要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举措。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开展网络发票的管理同样需要紧抓依法治国这一主线。通过推进对税收制度和流程的法制化建设,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依法纳税的重要地位。同时,从税务部门自身入手,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政治素质和技能技术,进而保证其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第三,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工作还需要提高税务人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水平。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使用传统发票进行相关的税务工作,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要求不高。但网络发票的应用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通过建立和维护发票开具平台进行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意图借助网络发票开具、填写和缴销过程中的漏洞而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税务部门更要格外注重对互联网技术的学习,进而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钱彬雪,顾畅.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制度的研究[J].现代营销,2013.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费发票;票据管理创新;会计管理;信息化

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国家电网公司农村和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等改革措施,使供电企业管辖的用户急剧增长,势必给电费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满足电力客户对发票的需求,对供电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电费发票的管理不仅是税务部门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电力企业提升管理和服务的必然举措。

一、目前电费发票管理现状分析

(一)票据使用量大,管理难度大

电费票据具有用票量大、组织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电费票据涉及多种发票,几百个断号,每月需手工进行发票统计、报表编制,要保证各个使用层级的发票数据,记录清楚、逐级汇总,编制报表,做到准确无误谈何容易。

(二)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现电费普通发票及收据使用SG186营销收费账务系统,增值税发票使用税务系统(金税3)管理,几种票据不在同一系统管理,且这两个系统均无法生成、汇总日常发票管理需要的台帐和报表等信息。为此一直以来发票的管理的台帐、报表只能依赖手工制作,给发票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

(三)实行多元化收费,票据打印不便捷

随着多元化收费逐步推广,自助缴费终端、银联POS机、电费代收点等缴费方式增长显著。但终端不能直接打印发票,打印凭条无收费章,且字迹不宜保存。用户换取正规发票,需再到营业窗口换发票,这样给用户带来诸多不便,给营业窗口增加工作压力。

(四)票据使用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供电企业营业网点众多,地点分散,日常收缴电费用票量大。由于基层票据管理人员、开具票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不熟悉、工作随意性大,对发票的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容易造成票据管理漏洞,引发各类票据管理事故。

二、规范电费发票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创新《票据会计管理办法》

从会计帐簿和会计报告的重要性引深发票帐簿和发票报告的重要性,引深票据帐簿和票据报告的重要性。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数据和票据数据是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认单位收支状况的主要指标。可在现有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使用帐表规范企业内部发票管理问题。将会计的管理办法运用到票据管理工作中,可以总结一套《票据会计管理办法》。创新发票会计管理办法,全面规定按照会计方法进行票据管理的会计科目及记帐方法、帐簿格式及登记方法、报表格式及填制方法,从制度方法上解决企业内部发票管理这一大难题。

(二)信息化票据管理体系

在《票据会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使用软件技术设计一套与发票会计管理办法对应的发票会计管理平台,通过平台来实现办法中提及的所有功能。完善SG186营销系统、金税3系统功能不完善之处,解决多票据不同系统的票据统计难题。

《通用票据会计管理平台》可由平台管理、领发票据、缴销票据、票据帐簿、票据报表、数据管理六大模块组成。使用创新的《通用票据会计管理平台》,生成五种票据报表主表和三种附表,按月、按年查看所有票据的领销存情况;生成领入、库存、领用和缴销四类会计帐簿,按年分月查看选定票据的领、销、存情况;平台支持单票查询功能,只需输入发票编号,便可查看到发票的使用详细情况,达到了有效管理票据的目的。票据使用量越大,管理和使用票据的组织结构越复杂,它的管理优势就越明显。

(三)加大培训力度和对发票常识的宣传

将电费发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针对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应该不断的加强人员整体素质的培养。对全体人员广泛宣传和教育发票的基本常识,让全员能够了解发票的相关知识,了解发票领取、使用、保管等过程,为发票管理相关岗位提供大量储备人才;不断丰富发票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培养其良好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票据管理工作的优质顺利开展。

(四)强化发票的监督检查,落实绩效考核

采取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措施,各发票使用单位之间开展不定期的发票使用管理自查、互查、备查活动,将发票的检查工作纳入发票日常管理工作中,使发票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发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风险。[2]通过完善制度,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健全统一的内控评价标准,量化评价结果,从而提升票据管理水平,促使各单位实现票据管理的规范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费票据具有用票量大、组织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要不断创新、完善发票管理办法,从方法上指导发票管理的工作,规范企业内部发票的使用,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内部发票管理这一难题。运用信息化技术,结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企业内部建立发票会计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实现发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参考文献: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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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发票控税管理的思想认识要提高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发票管理提高到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抓好税收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决不能认为完成了税收任务就是管好了税收。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会扰乱整个发票管理秩序,就会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管好了发票,也就控制了税源,挖掘了税收潜力,管住了税收。

(三)加强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成立发票的专管机构,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管好发票。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在做好日常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发票检查工作,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票检查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一是在发票检查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对拒开发票、开假票和使用非法发票、票据的纳税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布广泛,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的特点,我们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集中专人,昼夜值班,保证随时接到举报,随时进行查处。凡举报发票违章经查实后,对举报人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针对部分业户使用假发票现象,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上。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制假活动。四是注重检查方法,保证检查效果。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检查中先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他们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处违规开票单位,能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按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这便于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在发票检查中,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形成对发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机关要将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使他们在日管和检查中落实、宣传好这些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单位,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二是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违章的大案、要案。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在以前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注重了发票管理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忽略了发票管理事先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税收服务,调整思维方式,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发票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固定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协助搞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实行的发票兑奖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普及发票知识的方式。二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企业发票管理的岗位尽量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他们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他们能够真正懂得如何管票、用票、识票,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三是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工作,作到服务到户,宣传到位。通过宣传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发票兑奖活动。

2004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坚持有奖发票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也应该转变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控税力度,实现税款应收尽收。针对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分布广泛,行业众多,而且有部分行业消费量大,税源分散,基层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群众索取发票热情不高的特点。我们应积极组织开展发票兑奖和抽奖活动。在发票开奖时举办大型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而且因地制宜地在消费领域,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开展发票兑奖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税税务部门也由此探索出了一条税收专业性管理和社会群众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在多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可以通过发票用量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从而真实体现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购票环节直接扣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二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将逐渐取代过去典调核税、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改变了个体定额一统天下的局面,解决了核税不准、税负不公的问题,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不能购买发票,在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那些不办登记进行逃税的业户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领用发票,解决了漏征漏管户的问题,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监督、举报不法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积极性,极大地弥补了税收征管的不足和漏洞。五是把实施发票有奖管理作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具体措施来加强,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加速实施步骤,从而使发票有奖管理办法适应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过渡的要求,也适应了国家全面推广税控机的要求。

(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税源真实性监控。

税控收款机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发票,2004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这对于我们地税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款流失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和利用好这个有利契机,先在规模较大的宾馆、餐饮、服务业进行试点推广,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解决了原有手开式发票中二次复写、大头小尾、发票随身携带、随意填开等缺陷,使营业收入能够真实的得到反映,也使开票方杜绝了使用假发票的违章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发票印制上,种类过多,防伪水平较低。当前,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有60余种,其中统印发票46种,冠名发票至少16种,种类过多,不利于管理。同时,发票防伪方式单一,技术水平较低,容易为不法分子仿制。

二是在发票领购上,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纳税人买假发票、倒卖发票,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部分纳税人互相串用发票现象突出,严重扰乱发票管理;有的纳税人应该使用发票而自行印制收据代替发票;还有的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发票收回重复使用。

三是在发票开具使用上,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有的经营者以发票刚用完、不要发票打折或赠送礼品等手段不开或少开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甚至以白条收据代替发票,而消费者往往图小利或方便而不要发票;一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开具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货运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特别是经营项目填写不全、品目混乱,违反规定跨区域开具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发票的日常管理;有的纳税人将一些无法列支的招待费等,超范围转开为原材料发票入帐,而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存在按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发票的现象;一些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于自身利益而不使用发票,用事业收据或白条收取款项,削弱了发票的法律凭据地位。

四是发票的保管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保管存根联和记帐联,给发票核查和检查造成一定的难度。

五是发票的缴销不彻底。有的纳税人以发票丢失为由不按照规定缴销旧版发票而继续开具;由于缺乏严密的约束机制,走失逃亡户发票回收难度较大,未收回的发票流失在社会上为造成税款流失。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发票管理立法相对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已经相对滞后于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与征管法的衔接、强化发票检查、规范处罚尺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都需要完善。

2、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且落实不到位。《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到发票管理的各环节还需要有更加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际措施,特别是有的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如缴销制度、填开制度、登记备查制度等。

3、对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前地税发票管理中的制假贩假、使用假发票、不开或少开发票、白条代替发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我们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不足,不能满足强化发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深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方面力不从心。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发票的日常管理不深、不透。

4、发票管理的科技水平不高。当前,对地税发票的管理措施相对滞后,不论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有很大差距,没有建立有效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对普通发票缺乏有效的稽核手段,管理监控手段落后,仍使用原始手工审核,为发票违法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间。

5、发票的检查力度不大。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业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开展经常性的发票专项检查。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仍相对侧重于涉税检查,而对发票检查不够重视,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6、发票违章处罚裁量空间过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缺乏具体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好把握,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

7、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发票意识不强。增强消费者索票意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虽然近几年不断加强宣传,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经营者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想方设法不开或少发票。而消费者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不强,索票积极性不高。据初步估算,白山市餐饮业索票率不足80%,小规模饭店比率更低,洗浴业索票率不足20%,娱乐业索票率不足10%,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索票率。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

1、提升发票管理的法律级次。应加强普通发票立法,将“办法”上升到“法律”,尽快制定《发票管理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强化发票的管理。

2、完善和落实发票管理制度。将发票管理与征管质量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严格落实发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完善发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按照“谁负责谁受罚”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防止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健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管理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性循环。

3、加大发票管理的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发票管理力量。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科要有专人管理发票。二是强化发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管理发票的主导作用,辅导纳税人正确领购、取得、保管、开具、使用发票,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全程跟踪巡查。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上;应结合日管工作,把发票的日常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经常化;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活动。

4、细化发票管理的处罚尺度。增强发票处罚的科学性,对处罚标准加以细化,进一步规范处罚尺度。细化标准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额度应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防止偏高偏低;二是结合实际原则,即处罚额度的上限应适当提高并充分考虑相对人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不能一概而论。如对大规模企业罚款10000元也未必有很大压力,而对小个体户罚款500元就可能产生很大震慑。三是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原则,即在综合考虑行业、经营规模、经济性质、违法性质及后果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且要尽可能缩小幅度区间。

5、加强发票管理的协调配合。一是发票管理部门要与征管、稽查等部门积极配合,互通情况,及时将发票管理规定传达到基层,及时发现发票使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力促所有单位在进行消费时依法索取发票,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严格审查,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及税款抵扣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取得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管理程序:

按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由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即:销售的商品或生产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货物是农业产品,并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

填写《重庆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使用数量、金额版面,办理《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购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归口管理。农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字轨由市局统一编制。个别用票单位因业务特殊需要,可自行拟定收购业发票式样,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印制申请(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市局流转税处领取)并附自印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式样,经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审核,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确定字轨后,由市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五条 凡在重庆市范围内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本规定申请取得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纳税人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方可购买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粮食行业使用的由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统一式样的《粮食收购统一凭证》不具备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法律效力。粮食行业收购粮食只能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业产品收购

业发票,才能作为收购粮食业务入帐的合法凭证。

其他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收购清单、码单均不能作为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使用,只有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才能作为收购业务入帐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发售制度。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销售收入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业产品的耗用数量及金额,月度用票量、收购年度及季度用票量,实行按收购年度、季度用量批准印制或按月度用量领购,有效控制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使用数量。自印收购发票的印制数量不得超过用票单位1年的用票量。对前一次自印或领购未使用完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要进行缴销,未缴销过期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不得批准其再印制或领购新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领、用、存、销制度,按月填报《农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并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必须按规定建立《发票登记簿》。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全,不得空缺。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人收购的农业产品,不得自行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收购免税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以及其他业务,不得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三)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上填开的买价是指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四)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只限在本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填开,不得携带跨区县(自治县、市)填开(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五)委托个人收购农业产品需使用委托方的收购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单位或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取得受托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实行基地加农户订单合同集中收购的龙头企业,可以不逐笔填开收购业发票,凭订单合同和收购片区村社出具的证明集中填开收购业发票。

第八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仅限于本收购企业使用,不得

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不得买卖、转借或转让;

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

(一)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对购进的农业产品应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数量、金额设立分类“农业产品收购日记账”;加工产品购入、销售、领用农业产品,必须设置完整的三级“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帐户,核算其入、出库、生产成本或进销差价(毛利)情况。对库存实物应建立按月盘存制度,填制《农业产品盘存报表》(见附件3),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

(二)设置“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对纳税人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付款结算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借方记“资金来源”从银行取款,贷方记“收购业务支出”,以准确反映收购资金流动情况。“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与各类账务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及制约手续;以保证购进、销售(耗用)、结存农业产品的主要环节有相关的责任人,确保财务核算原始凭证的准确、真实性。

(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必须按日逐笔登记“农业产品收购日记帐”,内容真实、填写齐全,作为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之一。对每日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汇总,填制《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见附件4),对每日收购农业产品所支付的购货款进行汇总,填制《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见附件5),作为资金核算的依据之一。

(二)纳税人填开或取得收购农业产品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核算,要有以下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大宗(“大宗”标准由区县局自定)农业产品,还应附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

4.外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6);

5.委托他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提供《委托收购农业产品证明》(见附件7)或委托协议(合同)。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单位的,应索取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按日汇总填列《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见附件8)与“农业产品销售日记账”核对,且作为核算农业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其开具销售发票的“记账联”要有出库单、收款凭证、运费单据等,且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附件。销售大宗的农业产品,还需附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作为开具销售发票的依据和作为销售发票“记账联”的附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杜绝销货款截留、坐支,完善货款结算制度,并按会计制度编制“现金流量表”。

纳税人发生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二)支付给受托单位或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

(三)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应集中从银行取现后再分别支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各种会计核算单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并监制,由纳税人自行印制。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

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企业信用等级报送附列资料。

(一)A、B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见附件9);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二)C、D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根据纳税人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填列的《库存农业产品月度购、用、存清单》(见附件10);

4.《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

5.《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

6.《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上述资料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查。

第五章 税款抵扣管理

第十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下列合法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货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

(二)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销货方属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的,凭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四)销货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填开相关合法发票的;

(二)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的;

(三)收购农业产品的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而自行填

开的收购发票;

(四)收购的农业产品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且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

(五)使用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清单、码单的;

(六)取得、自行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七)未发生农业产品收购业务而虚开发票的;

(八)取得、自行填开发票所附原始单据不全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九)免税农业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十)收购农业产品未付款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十二)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或取得购买农业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其纳税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比对不符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建立完整的库存三级明细账,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收购资金未纳入封闭运行,不能提供、填报有关附列资料的,即:无法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第六章 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实行ABCD分类管理。

(一)A类企业以随机抽查监控为主,由税务机关对其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B类企业除采取随机抽查监控外,要着重加强事后检查。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农业产品购进、销售(耗用)、库存,资金结算,申报抵扣税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三)C类、D类企业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要实施严格的事前监控。对企业收购农业产品,采取必要的现场监督(季节性收购)、实物查验(大宗收购)、跟踪回访等管理手段,并严格控制发票填开使用、审核税款抵扣。对D类企业还要严格审查、监盘实物库存、销售(耗用)、资金流向,并对其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监控。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监控分析。侧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

(一)发票领购用量变化较大的;

(二)有虚开发票嫌疑的;

(三)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四)异地收购、销售或携带发票异地填开的;

(五)月购进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变动异常的;

(六)生产企业月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七)生产企业购进量大而耗比低,或者产成品与农业产品耗

用比或燃料、动力耗用比异常的;

(八)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九)月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的;

(十)购进农业产品作价异常的;

(十一)资金结算异常,未通过资金封闭运行,即未通过银行结算资金,出现大额现金支付的。

第十九条 建立报查、验收、回访制度,企业购进单笔大宗农业产品,应在企业购进入库、销售起运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验,经税企双方查验货物,由双方经办人员在《农业产品查验记录》(见附件11)上签字确认后,作为农业产品购进的附件依据之一。税务机关对销货人和受托收购方身份、货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回访、查验,对收购农业产品所支付的货款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纳税人跨区县收购农业产品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方式”栏中填写“外出收购农业产品”或“外出销售农业产品”),凭此证明在收购地或销售地从事农业产品购销业务。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委托收购农业产品证明》,凭此证明从事农业产品委托收购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将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对税源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一)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纳税评估次数:

1.A、B类企业每年对其进行不少于1次纳税评估分析;

2.C、D类企业每年对其进行不少于2次纳税评估分析。

(二)对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纳税评估主要分析指标:

1.对进项税额长期大于销项税额的异常情况,通过加强日常税务稽核检查,核实库存物资是否与帐目金额相符,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地收购了农业产品,产成品耗料与投入产出率是否相吻合等,以控制纳税人将销售收入后移、抵扣进项税额提前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

2.对同类收购企业(分商业或工业)可核定一个基本税负率,参考该企业或同行业前3年平均税负制定(即:前提是纳税情况正常的企业),或根据其他收购企业单位生产成本、市场不含税售价以及征税率、扣税率差等因素综合确定该企业、行业最低基本税负率,并以此为标准评估企业当期纳税情况,具体公式为:

评估税负率=[ (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适用税

率-(上期留抵税金+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100%

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基本正常。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异常,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

3.对收购企业产成品投入产出率评估。收购企业产成品投入产出率,按一定时期的生产工艺确定(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成品产出率,或分别按各种原、辅、燃动材料的单位成本耗用比确定成品产出率,对同行业一般均适用,据此评估收购企业是否有虚开收购货物数量等行为,具体评估公式为:

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上期库存货物数量+当期收购货物数量)-期末库存货物数量]×成品产出率

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企业生产原材料耗用情况正常。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则该企业当期生产耗用原材料异常,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有关帐簿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并有权按《发票管理办法》、《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利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与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饽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税源户籍管理有待加强。建材行业户数多、税源分散,管理难度大,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管漏洞,不登记,不纳税,特别是砂石行业,缴纳税款主要是以建筑企业代扣代缴居多,增加了税源户籍控管的难度。同时,有的基层国税单位重管事,轻管户,削弱日常的税源户籍管理,造成建材行业的税源户籍不明、底数不清。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税源不清、户籍不明、纳税人经营状况不清楚的现象在个别管理片区依然存在。同时,受个体税收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普通存在重征收、轻管理,重大宗税源、轻小税源的思想,导致建材行业税收疏于管理。

(三)税额核定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增值税定额核定弹性很大,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落后,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户不建账或建账混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此外,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

(四)征管环境有待优化。一方面,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主动申报纳纳税,又不自觉接受税务管理。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协作不力,建材行业税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国税部门同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相互配合不紧密,数据信息不能够共享,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二、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实践情况

今年,*县国税局把建材行业增值税管理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创新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摸清了税源底数。全县108户建材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CTAIS管理,占全县总户数的5.6%。从管理类别看,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户,小规模纳税人1*户;从管理方式看,查帐征收42户,“双定”管理66户;从行业分类看,小砖厂32户,小预制厂47户,小碎石厂22户,彩瓦厂7户。二是创新了管理制度。制定了《采石场增值税管理办法》、《砖制品、预制品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建材行业税收分析制度》、《建材行业纳税评估制度》、《建材行业税收考评办法》、《建材行业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全县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档案管理标准、统一收入计划考核、统一评估分析体系。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

建立以票管税机制,先后召开部门联系会议3次,制作并发放发票宣传提示牌20个,不断加大发票知识宣传力度,扩大发票使用面,用票率达到82%,严格发票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处罚率达到100%。建立收入考评机制,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税管员职责,按月下达收入计划,单独考核奖惩。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与建筑、高速公路等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协税护税联系制度,做到结算工程基础材料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定期向我们税务部门如实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等结算依据,加大税源源泉控管力度。元至10月份,武英高速公路*段五个建设单位共向我们国税机关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28份,涉税金额760多万元,税款43万多元。四是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或户籍清查,共清理建材行业漏征漏管12户,补征税款3.4万元;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调整税负偏低的“双定”户9户,调增税额4万元,及时督促查帐征收户补办申报28户,补缴增值税11.6万元。1至10月共全县建材税收累计入库133万元,同比增长125%。

三、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要在建材行业中推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和帐证健全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征收,税务机关按日登记查验台帐;对零散纳税户,实行源泉控制、发票控税、启运报税制。同时,要将查验征收户和零散纳税户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不定期开展纳税评估,评估面应达到100%。

(二)探索推行以票管税。进一步加大发票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建材行业发票使用面。推行普通发票分类管理,对建材行业中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电脑版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对实行查验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百元版发票。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比对,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

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