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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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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细则范文第1篇

摘要:政府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的过快上涨,不惜使用了强制干预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限购令。本文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从限购令出台的原因及其内容出发,分析限购令出台的合理性,同时指出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及其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从理论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策;限购令;房地产市场;房价

政府为了调节房价的过快上涨、抑制投资打击投机需求,出台一系列的调控政策,其中,限购令是最直接最严厉最有效但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一项调控政策。它的首次出现是在 2010 年 4 月北京市贯彻“新国十条”的实施细则中,随后上海、南京、杭州、广州、天津等城市纷纷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细化调控规则,出台住房限购政策。限购令的出台给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 限购令出台的原因及其内容

依据限购令形成的原因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一种是属于商家限购令,是商家利用市场的强势影响力而对消费者资格与交易标的的数量所做的限制。市场供给主体运用其强势力量对要求主体或买卖标的所进行的一些限制规定。这些限制规定宝货对主体资格或买卖标的数量的限制,通常不包括限价令。这类限购一般出现在垄断性行业中,但也会受到法律等相关政策的约束。而另一种是指政府限购令,即政府(广义上包括议会和法院)运用公权力对于买卖主体或买卖标的所进行的一些限制规定。政府限购令涉及到对买卖主体的财产投资于消费的限制,属于对买卖主体的契约自由之限制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范畴。

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不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价格的涨落,它还是一个关系着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美好愿望的民生问题。政府为了调节房价的过快上涨、抑制投资打击投机需求,出台一系列的调控政策。2010年4月新“国十条”其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新“国十条”出台不久,北京也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首次采用“限购令”的手段之一出现在细则中。但其他各地政府对中央的规定落实力度都不够, 9月房价又有上涨。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出台了《对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提出四项要求》。 “限购”又一次出现在调控的诸多措施当中,第二轮调控也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楼市调控的决心,并且将问责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省级政府,在此背景下各地“限购令”纷纷出台。

各地方政府从具体实际出发,出台了相应的限购细则。其具体的规定大致是,对购房主体以居民家庭为主体,区分有无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或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分别采取限购1套或2套和停购的措施。1

二、限购令的合理性分析

1.限购令的法律合理性分析

从限购令的法律性质上说,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就不是法律。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有关住房限购的相关文件,地方政府颁布了相关的限购实施细则,但它们都不属于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因为它的形成过程不符合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一般要求。但限购令更符合对象不特定、可反复适用和追溯将来等特点的抽象行政行为。

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的参与者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的诉求日益强烈,当限购令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出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细则中,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在争议中有人认为,限购令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公民合同自由的权利。还有人认为,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行政规章来规定,因此,有个别地方的限购令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但基于法理层面来说,限购令它主要体现于各地方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市场交易的直接影响在于限制商品房流转的备案登记,其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法律效果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在购房者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然可向登记机关请求备案登记,在性质上这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如果无法办理备案或登记,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给予裁决因此,从理论上看限购令的内容尚不构成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背。2

我们在追求平等、公平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而能应该关注实质上的或者是结果的公平。所以,在保护市场运行的自由公平平等的权益时,可以采取一些偏向弱者的针对性措施,包括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以及在自由权之外保障弱者的社会权。

2.限购令的道德合理性分析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应该体现某种价值选择使其符合正义的某种要求,限购令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某些人的经济自由以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基本住房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公平、平等的价值观。市场经济固然以保障每个参与主体的自由、平等、追求市场效率最大化为优先考虑的价值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根据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市场主体或者是特殊性质的商品,应该在价值选择中有不同的侧重。住房作为一种公共商品,既有商品的性质,又具有百姓基本需求的民生产品属性。 “住有所居”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如果公民连最基本的住房问题都解决不了,就谈不上其他权利的实现和人权发展了。住房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得到合理的分配,但由于高房价的原因导致了不少人买不起房、或买房的经济负担被不合理地增加了,成为房奴。限购令的出台就是在社会正义失灵的情况下,用市场调控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坚决遏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防止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使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而买不起房的人实现自己的居住权。所以说,我国2010 年的限购令出台的意义符合正义的核心价值,具有伦理的合理性。3

三、限购令的功与过

实施限购令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打击投机和投资性购房行为,实现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回归。在限购令出台后,被称为最严厉的调控措施一点不为过,它确实以最严厉最直接的把部分购房者排除在门槛之外。切实有效地打击了投机需求、抑制了投机性购房,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势头,众多城市的房价纷纷回落。截止2011年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9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与10月份相比,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增加了15个。在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2%;与去年同期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个,涨幅回落的城市有61个。4正如经济学家李稻葵认为,限购是常规调控手段失效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后一剂药,在目前地产价格持续攀高的形势下,限购就像给高烧病人的一剂退烧针,有其副作用,但无疑是必需的。5

虽然限购令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首先,限购令确实存在争议,即使我们从法理上、道德上找到它出台的合理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政府的限购令的明文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之一的限价令的颁布客观条件及基本内容与限购令存在相似之处。可限购令不同于限价令,前者是对交易价格的限制,而后者是对交易主体资格或交易标的数量的限制。同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它确实剥夺了部分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倒退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其次,限购令起到打击投机、抑制投资的效果,但也遏制了一部分人改善性住房的合理需求。比如深圳、 北京、 上海出台的限购令细则中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这一方面限制了已经拥有 1套小户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升级置业需求, 另一方面也逼迫刚性需求者放弃正常过渡时期的小户型。第三,作为一个调控政策的限购令导致民众更难把握预期。市场即期消费都存在对未来预期的影响,而限购令来势汹汹,是一个长久之计还是一个临时举措,使得民众的对未来的预测增加了不确定性。正如任志强所说,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意调整的政策,能给民众更长远的发展预期吗?政策与制度和法律的差别正在于此。第四,限购令导致更多楼市乱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为了规避限购令,不惜使出假离婚、假社保、假身份、请人出名代购、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这些现象将在未来逐渐演变而成为一种诟病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限购令的建议

1、完善法律解释

虽然我们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能够找到些限购令出台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说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管制措施。从现行法律来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之一的限价令的颁布客观条件及基本内容与限购令存在相似之处。但限购令不同于限价令,前者是指对交易标的的价格进行限制,而后者是指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或交易标的的数量进行限制。6因此,政府对于限购令的法律解释应该迅速跟上,扩大宣传,否则较难实现有法可依。

2、科学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人可多,建设用地少、城市居民收入差异大等是我国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所面临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刚性住房需求日剧强烈,同时,还存在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在调控房地产价格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注重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进度,满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商品住房市场的管理体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干预为辅,保持商品住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

3、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政策贵于落实。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制度政策不断完善,但市场上仍然乱象横生。要加强执法监管的力度,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打击开发商“欺瞒哄骗”、中介机构“助纣为虐”的违法行为。(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2] 符启林,王亮.限购令法律问题探究[J],中国房地产.2011.8

[3] 刘海朋,韩跃红.住房限购令的伦理分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1.8

[4]

限购细则范文第2篇

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尤其是今年1月出台的“新国八条”,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控手段趋于多样化,调控对象更为明确。但“新国八条”是以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伸,在调控思路上仍然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和“打击投机投资需求”为重点,能否从根本上疏导需求、增加供应、平衡供求,政策效果有待观察。此外,要求地方政府提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这一政策很有可能引发较大争议,在执行落实中阻力重重,从目前各地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及调控细则情况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尚需进一步明晰

新“国八条”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这一新的调控手段很有可能引发较大争议,预计在执行落实中存在较大阻力。

首先,关于房价的统计数据存有较大争议。相关数据每经总会引起广泛争议,或与普通民众感受不相吻合,或与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公布的数据产生较大出入。给定房价统计数据无法获得完全认可,要用新建住房价格作为考核问责的目标,必然会出现激烈的争论和博弈。

其次,即便政策层面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数据为准,仍存在地方政府以“玩数字游戏”逃避责任的风险。平均房价本就不是个准确定义的标准数,自然就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假戏真唱了,如用的低价房大量供给将少量高档房的价格平均下去;如用大量保障性住房供给将价格平均下去;如严格限制高价房的销售许可,将销售平均价格降低;如用销售限价方式强命开发商降价;如用“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供应土地等等。目前在各城市已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中,济南、兰州等城市特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上海等地则为“新建住房价格”,“新建住房价格”中会包括保障性住房,本身价格低,能拉低统计房价。

最后,由于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存在千丝万缕的复杂利益联系,并且中央是首次要求地方政府公布调控目标,也没有对调控目标提出任何数量标准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很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在制定调控目标时过于谨慎、目标偏低,达不到该项政策应有的效果。

鉴于此,针对各地公布的新建住房调控目标,住建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要在本地区内听取社会的意见,使各地调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并取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通知还要求,已经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根据听取意见的情况,酌情调整已的调控目标。

各地公布房价调控目标情况参差不齐

截止3月31日,全国600多个城市共有50多个城市公布了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近九成城市未按规定期限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在一线城市中,上海首先打破沉默,28日晚间,上海公布全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需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高于商品住房面积,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而北京是目前唯一提出“稳中有降”房价控制目标的城市,29日晚间北京市政府称: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去年相比稳中有降。深圳和广州则目标一致,即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全市本年度GDP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从目前公布的二、三线城市房价控制目标来看,武汉、郑州、太原、济南、西安、兰州、海口、昆明、银川、贵阳在内大多数省会城市公布了2011年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其中部分省会城市,房价控制目标基本控制在10%左右,还有部分城市表示涨幅“不高于本年度全市生产总值增速”或“小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剩余的省会城市中,长沙、石家庄、长春、福州、南昌、南京、哈尔滨、西宁等尚未出台目标。西部一些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在公布调控政策时,都相对较晚,西部城市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才开始启动,原本基数就比较低,如果参照东部控制在10%左右,政府可能会觉得吃亏,说到底还是受到土地财政情结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执行落实中存在政策力度弱化趋势

地方政府能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是房地产调控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而从目前各地贯彻实施“新国八条”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

首先,许多城市对于出台调控细则不积极。按照新“国八条”要求,全国至少应有36个城市在2月20日之前出台地方调控细则,然而截至2月22日,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含地方政府规定)只有18个:北京、上海、天津、长春、成都、广州、贵阳、哈尔滨、济南、南京、南宁、石家庄、太原、武汉、宁波、青岛、无锡和厦门,这意味着全国过半城市未按规定期限出台限购措施。尤其省会城市出台细则普遍比较慢,比较重要的原因是担心政策对当地房产市场冲击太大,可能对地方经济带来较大影响。

其次,已经出台细则城市存在政策力度逐渐减弱趋势。总体而言,一线城市限购政策较为严格,而二线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大多将限购范围划定在主城区范围内,有的虽然也列明“全市”,但是没有明确区域,因此也有操作空间,各地在限购范围、限购门槛、限购执行期限、纳税年限和社保证明门槛等方面各有文章。石家庄版本的调控细则限定了房屋限购的范围在市五区和高新区范围之内,细则同时提出限购政策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成都版“限购令”限购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没有涉及到郊区郊县,而且也没有规定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最低年限限制。贵阳仅限定“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比成都只限主城区范围更窄。天津限购细则将新“国八条”规定的提供累计五年缴税或社保证明放宽为一年。此外,已出台调控细则的城市均未提及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最后,曲线购房规避限购令的现象并不鲜见。除了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对户籍准入有较高门槛外,不少城市实行购房落户制度,只要购入房屋达到一定面积,就可以迁入户口。因此,非户籍人口可以先买一套房,落户后再买第二套。有人专门为各类劳动者及相关单位社保代缴、补缴业务,为异地购房者补办社保证明。地方出台调控细则一般是要求购房人主动提供家庭拥有房屋的证明,房屋管理局很少去实地核查,尤其对于家庭成员、亲属之间转移、潜在拥有房屋的情况,不能实地查明,相关漏洞可能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还有“假装借钱以房抵债”、“先签合同做委托公证暂不过户”、“冒充员工骗取纳税证明”、“假结婚假离婚”、“以公司名义购房”等等。

对住房需求“堵有余,疏不足”

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商品价格快速上涨,一般是由供需失衡引起的,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上涨。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同样遵循这一客观经济规律。从我国房地产需求看,除了刚性的居住需求外,在目前我国投资渠道狭窄、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也可以看作“刚性需求”。我国近几年房价过快上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供求矛盾突出,从2005年开始,销售面积与竣工面积的比例从1:1增长到了2010年的1.37:1,2010年商品房销售10.43亿平方米,而竣工只有7.6亿平方米,供需缺口持续加大。因此,从长期来看,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将有效支撑房屋价格,如果市场供应不能继续增加、未来供应紧缺预期不变,市场难有根本性转变,房价上涨压力仍然会比较大,高企的房价是果,而不是因。

而新“国八条”大部分政策的落脚点均集中于抑制需求方面,对疏导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文件重点提到了增加保障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于增加商品房用地供应的规定是:“商品住房用地供给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给量”,这意味着今年的供给量会大大低于去年,不是增加供给而是减少供给,因为2009年是负两位数增长,虽然2010年总供地增长了30%多,但2年平均下来则是减少而不是增加了。并且文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更有可能加剧市场对于保障房大幅增加挤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担忧,从而导致商品房供应量减少、进一步加剧供求矛盾、强化人们的商品房紧缺预期而推高房价。这样,供需失衡的格局难以有根本性改变,被政策暂时压制的需求很有可能在未来强力反弹,引起房价的再次报复性上涨。

限购细则范文第3篇

摘 要: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局面由此引起购买力相对不足,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受到影响以及社会福利感不足的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在国家出台限购令的同时,重庆地区作为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受到各方关注;而大连地区,则出台了相关的限购细则,来确保限购令的执行。本文通过对近期重庆和大连地区房地产的相关政策和数据的解读,分析在“限购令”下的重庆和大连的房地产市场。

关键词:限购令 房地产市场 房价 调控政策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一、对重庆和大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重庆地区

作为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2011年对于重庆楼市市场来说,是风波四起的一个季度,从国八条到房产税,再到公租房,政策层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调控措施叠加,冲击着房地产市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1月27日出台《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为首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重庆房产税的实施,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但是应该看到这次房产税的实施,主要针对高端市场,预计征税住房不会超过总量的10%,对普通住宅市场无实质影响,因此对于抑制房价并没有很明显的作用。同时房产税也是仅对“三无”人员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按税率0.5%征税,这与房价年涨幅20%以上相比,投资性购房依然有很强的动力,因此房产税的实施对投资性需要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如其他城市的限购。

在2011年3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根据201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该房价目标上涨的幅度控制在在9.5%以下,这样的调控目标毫无悬念地传递出一种未来房价继续上涨的信息,潜在购房者房价继续上涨的心理预期可能会加强。

尽管2011年重庆房价仍在上涨,但相关数据显示,新建住宅的成交面积和成交套数都在大幅下降,楼市调控效果正在显现。同时,2011年重庆将会有1000万平方米公租房源推出,势必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下一阶段,若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进一步细化,调控效果将更加明显。

商业地产方面,2011年当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出台后,商业地产与住宅市场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景象。住宅市场的成交量急速下挫,而商业地产的投资非常火爆。因为此次调控主要针对住宅市场,而对商业地产没有涉及。在这样的楼市调控的背景下,投资有价值的商业地产已经成为投资置业者青睐的对象。同时重庆商业地产均价与发达地区来比,仅等于住房价格;虽然最近商业地产有所上涨,但总体来说还处于一个价值洼地,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另外,随着重庆市作为西部中心城市的地位不断稳固,重庆市的商业地产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在商品住宅市场遭遇严厉调控的背景下,在重庆,投资者们已经在商业地产看到了机遇。

(二)大连地区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逐步深入,对于大连地区来说,从新国八条的出台,到大连版限购令细则的执行;从贷款首付的上调,到贷款利率的增加,都无一不体现出政策正逐步加码和政府对楼市调控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

2011年3月31日,大连市公布2011年房价调控目标,即大连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指数要明显低于我市当年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力争低于经济增长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这个调控目标说明政府未来仍是围绕房价上涨幅度进行调控,从调控目标可以看出,未来大连房价会是一个上涨的预期。

目前,大连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处在上涨的阶段,但是相对来说,其增幅已经明显的放缓,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楼市调控效果正在显现。同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处于初级阶段,刚性需求成为市场的主力,投资性需求暂时离开住宅市场,随着政策进入常态,刚性需求由观望转为入市,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商可能由于顶不住压力采取打折或者降价促销快速回笼资金。但是当前的大连房价正处在高房价阶段,房价在通货膨胀的预期下必定走高;另一方面,由于大连市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使城市很有竞争力,房价自然走高,预测2011年大连房价上涨依然是不可避免。

在住宅限购政策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大连商铺市场更显活跃,同时由于大连市的具有吸引力的城市发展战略,大连商业前景被普遍看好,商业地产长期具有不错的发展空间。

二、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分析

由重庆和大连房地产市场为例,可以看出近期中国房地产市场遭遇调控限价,对投资者和购房者均产生一定影响,限购令主要针对住宅市场而未涉及商业用地,投资者另寻商机和寻租,由此可能引起商业住宅市场走高局面,在住宅市场刚性需求成为主力,投资需求暂时冷却,限购令暂时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房价上涨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必须面对的事实,国家实行政策调控的目的在于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一步步的实现房价的稳定。目前中央正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很多企业也开始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但是如何做到保障性住房真的是提供给有需要的群体,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监督政策,要做到对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保障,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的投机缺口。

限购细则范文第4篇

随着调控政策的不断收紧,目前购房需求已经全面受到抑制。截止到2月21日,已有北京、上海等15个城市公布了限购实施细则,而未来限购城市将会超过60个。大面积限购,必将使得投资性需求归为零。限购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到刚性需求,更加不利于购房。

此外,根据各地已经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结合当前的利率水平以及房价水平,我们按照此前建立的数据模型,重新计算各地的购房指数,来对当前的购房时机进行评估,发现购房时机尚未到来。

投资性需求全面受限

近日,记者收到一份SOHO中国有限公司推广部发来的邮件,该邮件的主要内容是潘石屹谈“北京15条”。潘石屹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这项政策的实施将彻底消灭北京的住房投资需求,无论是用于长期出租的投资,还是短期炒作,“住房的投资需求”这个概念在北京将会成为历史。

以潘石屹现在的江湖地位,已无需靠这种近乎危言耸听的说辞来博取社会的关注。他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盖因投资性需求在北京的确已无生存空间。而且可以预见的是,不仅仅北京如此,包括上海、广州、深圳等绝大多数城市都会如此。

投资性需求的全面受限,主要来自四个方面的限制,即限购、限贷和限价,当然还包括提高交易成本。一套完整的调控体系已经形成,从各个方面直接命中助推房价上涨的要害,改变房地产市场运行预期,从而使得投机、投资性需求急速冰冻。

限购是限制投资的最大利器。清华大学教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这样描述它的作用:限购是常规调控手段失效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后一剂药,在目前地产价格持续攀高的形势下,限购就像给高烧病人的一剂退烧针,有其副作用,但无疑是必需的。

李稻葵分析指出,与过去5年多以来各地方政府采取的税收、利率等措施相比,房地产限购这一制度安排控制投资需求的力度高了几个数量级。在他看来,税收、利率等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但在洪水般地产价格上涨的预期面前只是杯水车薪。而且这些措施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差别化房地产贷款利率为例,它对不需要贷款的投资者无可奈何,也管不了从其他渠道融资的投资者;地产交易税则无法甄别自住和投资需求;至于房产税,它的力度(1%左右)无法抵抗年复一年10%以上的房价上涨预期。

各地出台的限购实施细则与国务院在1月份推出的八条调控政策(简称“新八条”)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其核心主要是针对已拥有2套住房的本地居民、拥有1套住房的外地居民实施限购,即所谓“限三”、“限二”。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居民实施限购。如北京规定对无法提供北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

此外,“限贷”和“限价”措施也对投机、投资性需求极为不利。去年4月中旬国家宣布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时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该政策延续至今,并未松动过。

“限价”措施也被采用,包括上海、南京等城市将在一季度公布今年新建商品房限价目标,这将改变房价预期。此外,包括开始试点的房产税,以及从严征收房产税、个税等,持有、交易等环节加大成本,更是让投机、投资性需求必须慎重对待。

刚性需求亦受影响

投机、投资性需求受到全面限制,刚性需求并不会独善其身。

刚性需求肯定会受到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购房成本的增加,让部分刚性需求不得不延后置业时间;其二则是市场预期的改变,尤其是当前房价回调可能性大增的前提下,刚性需求会选择观望。

虽然政府在调控过程中会力保正常的需求不受影响,但实际上调控政策仍然会“误伤”到刚性需求。从去年10月20日以来,央行已经连续3次加息,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达到6.6%,加之目前有不少商业银行取消了首套房8.5折优惠利率,这明显加大了购房成本。此外,作为刚性需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型需求,则因为首付比例提高到6成,以及贷款利率上浮1.1倍,也使得很多人退避三舍。

买涨不买跌,虽然有时候证明这不一定正确,但绝大多数人还是信奉它。因此在市场预期发生改变,房价回调预期徒增的情况下,刚性需求同样会随之进入观望状态。专家预测,观望状况会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短时间内不会结束。

购房时机还未到来

通过我们此前已建立的数据模型计算出来的购房指数,对比之后不难发现最佳购房时机远未到来。

在去年的文章中,本刊曾对当时的刚需购房能力做过测算。我们的计算模型为:刚需购房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价指数×最优房贷利率)。时至今日,包括利率水平、收入水平以及房价等决定购房能力的指标都已经发生变化,因此重新计算的所得结果偏离合理区间幅度会更大。

限购细则范文第5篇

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加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3月1日公布。此次被称为新的“国五条”,大多数是2011年1月政策的延续,但新增了征缴房屋买卖差价20%的税收和进一步上调二套房首付款比重的措施,以及统一全国各地的限购标准等。“新国五条”会成为决定未来房地产市场格局的决定因素吗?它究竟向市场发出了哪些明确的信号?

重申“坚持调控不动摇”

我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历次调整均对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 2010年4月17日的“国十条”要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2010年9月29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款比例调至30%以上;2011年1月26日的“新国八条”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而这次出台的“国五条”及其细则已是第五次调控升级。

2013年3月1日“新国五条”的出台,使得房地产市场调控毫无悬念的再次成为全国“两会”热门话题。原因既在于调控数年的房地产市场,依然是牵涉百姓切身利益的焦点,更在于“两会”召开前夕,“新国五条”细则的公布,引发市场强烈反响。尤其是明确提出了“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等细化措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次日沪深股市大幅下挫,多只上市房地产股跌停。

对于楼市的调控,中央也一直强调,“坚持调控不动摇”。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坚决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性需求,抓紧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加快保障房建设完善分配机制

保障房是“十二五”规划中重要的惠民工程,根据规划,我国将在2011年至2015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作为五年完成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目标的第三年,数量庞大的开工、在建保障房与同样数量庞大的已建成保障房,将令2013年保障房建设工作同时面临继续加快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的双重压力。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资金保障是保障房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资金缺口尚存也是目前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在2011年、2012年保障房建设数量呈现高增长的背后,是资金投入的屡创新高。预计今年保障房的资金需求将超过去年。而去年住建部公布的资金需求预测数据为2万亿元,各级政府未来面临巨大的筹措资金挑战。

保障房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也促使其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大量保障房项目的陆续入市,保障房建设面临的分配问题也会被放大,对其监管更需严格。公平分配是保障房的生命线,分配是否公平,关系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决定着保障房能否发挥功效。近年在各地保障性住房大量竣工入市之际,却屡屡出现违规配售配租现象,在引发公众不满情绪的同时,也在提醒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在保障房分配问题上予以高度重视。监管环节存在漏洞、分配机制存在缺陷,才会给部分群体留下可乘之机。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房的分配机制,堵住分配漏洞,确保保障房供应的有效性。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保障房之所以成为部分人寻租的对象,还在于其存在寻租空间——违规取得者将其出售或出租获利巨大。因此保障房退出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压缩寻租空间,从根源上避免保障房成为部分群体的获利工具,降低保障房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群体的吸引力。相对于数量来说,群众满意才是保障房建设的最终目标,满意标准的强调将对承担保障房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者——政府,提出更高要求。

扩大房产税试点完善楼市调控长效机制

“新国五条”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可在试点城市适当增加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和力度,同时扩大试点地区的范围,争取尽快推出房产税,有效遏制过度投机行为。

虽然这轮连续的调控时间持续了两年半,已经取得了成效,但从长远来看,房价远远没有调整到位,与刚性需求的支付能力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于2011年在重庆和上海两地试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目前已经取得了初步经验,但是征税范围仍然狭窄,税率较低,上海只对增量部分征收,重庆虽然同时对存量和增量征收,但是力度不够,在遏制投资、投机上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因此,未来应继续探索房产税等市场化的抑制不合理需求的措施。

房产税改革试点不仅是楼市调控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有望成为地方政府未来的有效财政来源,从而缓解不少地方的财政支出压力,减缓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创造出更加有利的环境条件。房产税收入开始可能不明显,但是成长性可以预期,长远将为地方财政提供可以预期的、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作为市场化手段储备,房产税在调控覆盖面以及效果持久力上,要优于行政色彩浓厚的限购、限贷,同时能够大大降低调控的行政成本。“新国五条”再度对房产税改革试点作出部署,预示着这一涉及到收入分配、财税体制改革、房地产调控等多个经济层面的改革步伐将加快,而调控部门将会对此作出一定的顶层设计,从而使得我国的房地产调控体系逐渐完善。

差别化房贷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抓紧完善稳定房价工作机制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务院总理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这样强调。“新国五条”进一步细化的内容还包括: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促进民生改善、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优化信贷结构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更加严格意味着信贷的进一步收紧,规范银行信贷的投向和投量,使得信贷的投放更加健康,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性。另外,对需求差别化更加清晰的界定将消除过去“一刀切”的现象,“有保有压”令政策不至于一竿子打翻全船的人。新措施的推出,为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打了一针镇定剂,对打压非理性购房与投机、投资行为都有很好的抑制作用,防止房地产泡沫继续积聚。

限购政策“扩容”将使调控更有效

除税收政策外,限购扩容也是“新国五条”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新国五条”细则提出:“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限购细则范文第6篇

“京十五条”称,自次日(2月17日)起,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对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此外,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将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其他如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亦不得低于60%。

交银国际在研究报告中表示,这是从行政手段压抑外籍家庭的市场需求,有可能对北京的房价和成交量造成下跌的压力。至于实际影响如何,则要视乎这类购买者在市场需求的比重。

国金证券的分析师也认为,此举将对非户籍居民购房需求形成较强的抑制作用。2009年北京市非户籍居民占比29%,而据中介机构抽样调查结果,2009年北京市非户籍人口购房比例达到55%。据其预计,限购对2011年住房成交量影响将达到20%以上。由于远郊区县外来人口比重更高,大兴、通州等区受到影响将更大。

对房价的影响之外,这一限制对象主要为“北京市非户籍居民”的政策引发了剧烈争议。业界普遍认为,限购政策的确能给目前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一降温,但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力介入市场,使得经济学家们对政府是否会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化方向感到担忧。而以户籍为门槛的“限购令”,则因事关更广泛人群的切身利益,引发民众对政策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质疑。

舆论更是指称,作为“京十五条”的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为本级政府内部的办事机构,既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也不是政府直属机构,行政主体不合法;并且,政府使用限购的手段介入市场经济,也是对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和交易自由的不当干预。

而房地产市场限购并非北京市政府第一次执行强力的行政干预。2010年12月,北京正式公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表示将实行总量年度控制,并且研究制订交通拥堵收费方案。

根据该规定,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万个(月均2万个),个人占88%。每月26日实行无偿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而外地人在北京购车需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缴纳北京社保和个税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只需一年居住证明。此外,外地牌照交通高峰时段禁行五环路(含)以内。

限购细则范文第7篇

新车卖家薄利不多销

限购后,消费者只能选择摇号或者置换的方式购买新车,原本有钱就能买车的时代不复存在。昔日打得火热的价格战也不再重演,因为经销商知道“薄利多销”的法则已经不适用。黄金周大优惠、年底冲量大促销的情况也不复存在,经销商不再单纯以降低车价的方式拉拢消费者,售后服务质量、置换购车群体也成为他们关注的重要环节。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薄利并不一定能够多销,而单车销售利润比限购之前有所提高。

二手卖家昙花一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1年的愚人节了《关于登记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备案车”让那些二手经销商着实火了一把,赚的盆满钵满。但昙花终究不能开太久,不出十日,二手车市场重归平静和惨淡。由于摇号资源的稀缺,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新车,供需关系的影响直接体现在二手车的价格上。虽然随着经销商的磨合、销售渠道的逐步拓宽,价格下调幅度有所减少,但目前整体价格依然比限购令出台前低10%-15%。此外,限购导致二手车经销商没有指标无法收车,无车可卖。据统计,北京市场二手车外迁量从原来的10%增加到55%-60%,而大量二手车外迁致使北京二手车在外地的议价能力大幅下降。

豪华品牌炙手可热

消费者“一步到位”的心理更加普遍,中高级车备受欢迎,豪华车更成为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加价、排队依然不能阻止消费者的购车热情。由于消费者的消费升级,中高档车更加热销,以进口车为主的高端豪华车更是高速增长。据亚市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年进口车加价频率和范围都比前些年有所增加,亚市大约55%的高端进口豪华车都加价,280万元的路虎揽胜更是曾经加价70万元。

自主品牌冰火两重天

同二手车的命运一样,自主品牌无疑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样是“一步到位”的心理在作祟,众多原本打算购买低端车型的消费者抱着这样的心态而提升购车预算。购车时间的推迟也让购车预算走高成为限购后的主要现象,据统计,限购令前后同一位消费者的购车预算平均增加了3万元左右。低端车型一直是自主品牌的天下,消费者预算增加后转向更高价格区间的车型,很多品牌的低端车型销量大幅下跌。中端车型区间中自主品牌还不是合资品牌的对手,所以边缘化成为最新的市场现象。一面是国家购车惠民补贴与汽车下乡,一面是限购令,可谓冰火两重天。最终,在北京这块区域市场上,自主品牌变成了“一滩水”。

4S店国际范儿“3S店”

2010年12月23日,那里星光灿烂,那里灯火辉煌,那里人山人海。开在4s店的昙花比开在二手车市的昙花还短命一些。豪华品牌的4s店如火如荼,暂且不议。大部分自主品牌4s店的销量出现了下滑,很多4s店单月销售量为个位数,甚至为零,这对本身单车利润就低的他们来说是致命的打击。4s店跟酒店一样,套用当下流行的一句话“你买或不买,它都在那里,成本只多不少”。一些品牌影响力弱、资金实力不足、营业额过于依赖销售的4s店在限购的环境下艰难生存,甚至不得不退出市场。“尝不到甜头”的销售顾问纷纷跳槽改行,因此人员流失严重。当然,丢失“1S”的4S店从此更注重售后服务了,这是车主们的共同体会,因此北京的这些4S店也更有国际范儿了。

汽车后市场唇亡齿寒

汽车后市场与新车销售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消费者买车之后往往会选择贴膜、做装饰、购置车内配件,因此车市火爆就会带动汽车后市场的红火。限购之后,新车增量出现巨幅下滑,汽车后市场遭受了巨大打击,整个后市场一片萧条,多家商户已经闭门歇业,市场内摊位的空置率居高不下。限购之前的洗车店数量基本上是爆炸性增长的,然而限购后的洗车费用也不再当年,之前10元、15元居多,现在动辄就30元、40元,不过洗车店老板们还是叫苦不迭。

租赁市场阳光总在风雨后

车市萧条的同时,限购令成就了汽车租赁市场。一时间,租赁市场如雨后春笋,更催生了像神州租车、租车等大型连锁公司。而三菱、联想等大型汽车相关与非相关企业也通过投资控股等方式进军汽车租赁行业。截至2012年11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518,97万辆,驾驶员739,7万人。220万人当中,虽然不乏有为了摇号而考驾照,但暂时没有驾驶需求的人,即使这类人占到80%,剩下的20%也仍然足以撑起北京租赁市场的一片天空。汽车租赁企业骄傲的对着天空说:“我们相信有彩虹”。

摇号人数没有最多,只有更多

限购令是行政手段,然而市民的需求是无法阻挡的,汽车租赁市场的火热证明了这一点。两年来,参加摇号的人数直线上升,摇号中签比率直线下降。2011年1月参加摇号的人数是21万人,摇号中签比率为1:10,两个数字到2011年年底变为80万和1:41,而2012年12月冲到133万和1:71。

汽车保有量增速有所放缓

2012年2月份,北京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如果不实施限购令,这个数字会提前11个月到来,2013年即可达到600万辆,2015年会达到700万辆,限购令实施两年来至少减少了100万辆机动车上路。按照近两年来的增速预期,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600万辆之日,将很可能推迟至2016年,这就为交通缓堵和综合治理工作赢得了5年的宝贵时间。

限购细则范文第8篇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6个,上涨的城市有2个,持平的城市有2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2%,最低为下降1.3%。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2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为持平,最低为下降10.8%。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1个,上涨的城市有5个,持平的城市有4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3%,最低为下降1.2%。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上涨的城市有1个。2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1.0%,最低为下降14.2%。

北京:暂不发新版不动产登记证

据3月1日中财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3月1日启动实施,但由于北京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尚处于整合阶段,北京将暂不发新版不动产登记证。

据了解,按照国土部要求,各地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要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地方,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尚处于整合阶段,因此暂不发新版不动产登记证。

北京市国土局在其官方微博“国土北京”上透露,目前,北京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一是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二是研究制定了机构职责整合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预计,北京年内将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工作。

天津:京津冀顶层设计将 天津将调整为一个基地三个区

据3月11日新华社t望智库:京津冀协同发展顶层设计方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已经完成。

据悉,原来京津冀三地上报的“北京四中心、天津四中心、河北五中心”的定位发生了较大调整,并将对产业布局、产业转移对象进一步明晰。在《规划纲要》里,除北京政治、文化、科技创新、国际交往的四中心地位不变以外,天津调整为一个基地三个区,河北调整为四个基地。

《规划纲要》由厚厚的三大本文件组成,一个总纲,一个实施细则,一个具体名录。既有顶层设计纲要,也有实施方案细则和路线图。看过《规划纲要》的人士称:“纲要出台将会超出很多人的想象。从来没有哪一个规划纲要如此细致,力度如此之大。细致到哪些企业搬到哪个区域、每一条路修到哪里都写的清清楚楚,而且有每年完成进度的时间表,有问责举措。”

上海:不存在放松限购

据3月17日中财网:一则关于上海将自4月1日起取消住房限购政策的消息在房地产市场引起了阵阵波澜。该传言称,自2015年4月1日起,外地单身人士可在上海购买1套住房,外地已婚人士可购买2套(取消税单和社保限制,直接购买),本地单身人士可购买2套,本地已婚人士可购买3套,上述均以家庭为单位。

对此,上海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程坚回应称,“不存在放松限购的情况”,上海市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实际上,这已不是上海第一次针对“放松限购”进行辟谣。最近几个月内,上海已连续多次对“放松限购”辟谣。

济南:新建高层住宅要配逃生辅助装置

据3月1日中财网:《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3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山东省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据了解,此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具体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目前, 山东省已有高层建筑2.11万座,其中公共建筑7362座,住宅建筑1.4万余座,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甘肃: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贷款利率下调至4.0%

据3月11日中财网:据悉,甘肃省住建厅已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州)、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事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并及时整理上报利率调整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都已在官网公布最新贷款利率表。

对于贷款买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而言,“房奴”负担减轻,自3月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贷款时限为“5年期以上”的,利率由4.25%下调至4.0%;5年期以下(含5年)的,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与此同时,单纯的公积金缴存者的账户“钱包”要“瘪下去”,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也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35%下调至2.l%,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

重庆:自贸区方案已上报 第三批自贸区竞逐白热化

据3月18日上海证券报:在粤闽津第二批自贸区挂牌进入倒计时之际,有关第三批自贸区的竞逐也日益激烈。据悉,重庆自贸区方案已上报。该方案去年已通过部委专家组认证,并获相关部委高度认可。根据目前设想,重庆自贸区将以两江新区为中心,加上综保区范围,总面积约为40平方公里。这就意味着,在第三批自贸区竞逐中,重庆、广西钦州以及山东青岛三地的方案均上报至国务院层面,走在了这场竞赛的前面。

“重庆有望入选第三批自贸区试点城市。”重庆一位权威人士表示,根据目前方案,未来重庆自贸区除了在自由贸易方面进行有效探索,还将利用当地优势,在加工贸易上进行探索,这也是重庆自贸区的一大特色。

海南:设施农用地不得擅建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