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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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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造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正文: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造价、招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实践工作经验,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做出下文全面阐述,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总结可以有效的分成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阶段;其次是由招标办主持招标阶段;最后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单位进行处理阶段。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各个不相同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和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然而于此同时也在整个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文阐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同时对应招标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变革为现今的备案审核制,实行了现行的“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现阶段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限于备案后的资料审核和招标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的直接监督,以及对于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和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查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领域,同时存在规范招标投标的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储多的相似和交叉,导致在全国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同样一个招标投标项目,有时会遇到按照两部法律能得出废标与不废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产生质疑与投诉,不利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急需要协调统一。

(二)造价、质量取胜原则体现的不充分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招标文件条件下工程报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成为中标的主要因素。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未能得到很好考虑,有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三)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首先,招标机构委托组织招投标活动,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招标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响应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在一个行政区招标工程调查显示,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取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标机构之间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场信用度不高,导致了招标机构为了承接招标业务而互相恶意无序竞争,对招标费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现“免费”招标,一些招标人为减少招标费用而实行“假”。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两者在内容上达到50%的相似与一致,建议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采购法”,从源头上统一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招标应在“价格”、“竞争”方面做文章

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今后建设工作招标的主要方式。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大力提倡企业诚信投标,根据自身实力报价。

(三)规范招标机构、业主及管理机构行为

首先,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将招标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招标师列为机构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招标机构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

其次,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约束,促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

最后,严格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各级发改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总结】: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大力支持,通过有力的协作和齐抓共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冯清至. 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即将出台[J]. 中国市场. 1995(09).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开放,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2000年1月l日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国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家投资和外资的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这对于繁荣、规范我国建设市场,打破地区、行业的限制和保护主义、维护各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主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重大意义

(一)实行工程招投标可以打破垄断、优化队伍。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相应地这些单位也可以凭自己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自由竞争,特别是实行公开招标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如公路、水利、港口、机场等建设项目,云集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一流设计、施工队伍,一个项目少的十几家,多的上百家参与竞标,甚至出现十几家竞争某一标段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打破了地方的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为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提供了条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二)实行工程招投标可以提升工程质量、预防腐败。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招投标,切实执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是工程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关键。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情况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设项目没进行招投标或只是形式上搞了,而实际上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参与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导致事故的发生。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可以选择到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和承包商,还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性,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和黑幕交易的发生,使工程项目的质量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可靠保证。

(三)实行工程招投标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益。通过公开的集中竞标,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使招标人能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项目和服务,从而能够合理地使用投资、节约资金,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这在发达国家已是普遍的事,在我国实行以来,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有关统计,通过招标,工程项目的节资率平均在3%左右,工期还可缩短10%,大大提高了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建设周期趋于合理,同时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实行工程招投标可以规范程序、加强管理。通过招投标活动,还可极大地促进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提高企业信誉,增强竞争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科技投入,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凡经过投标承揽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企业,大都是比较规范,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技术、设备力量比较强,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实力。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客观上也促进了建筑企业的的发展,促使他们加强管理,增强竞争力,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基础。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保护主义。单就从大型基础设施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看,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总可以看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的身影,有的实力明显不如众多的投标单位,但还是要特别保留一些标段,或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或要求外来企业降级投标,以扶持、保护本地(行业)企业,大型工程如此,中小型工程就更不用说,有的通过领导的干预才中标的,有的综合评分名次在后的还先中标,有的跑了标经过处理又中了标等等现象,说明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保护主义,没有完全贯彻“三公”原则。

许多地方性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种种附加条件,限制外来施工队伍,如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即是典型的形式,或收取名目繁多的准入费用,加重企业的负担,或在小型项目中,完成工程量50%以上才拨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带来经营上的压力和风险,也使其和本地施工单位产生不平等的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受投资主体的影响,许多由地方或行业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为一体,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有利机会,有意压低标的价格,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造成中标价的明显不合理,有些甚至低于预算价的30%,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招投标中显得尤为突出。

(三)不按法律程序组织招投标。有些地方与部门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方的财力有限,在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目标,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手续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进行招投标和建设施工,造成不能完全按进度供应资金,或不按合同要求拨付备料款和工程款,有的到工程已交付还拖欠大量工程款,有的过了保修期还长期拖欠着,有的要到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收到资金后才有可能付清,使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被迫出现连环拖欠现象,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四)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在一些小型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投资人尽量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肢解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三、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而形成法律来实施还不到六年时间,由于市场机制的转换,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关键是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除了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一)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对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相应地建立工程交易市场,及时建设工程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二)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机构,并使其独立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受各方经济利益的影响,以社会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达到工程招标要求规模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三)创新方法,引进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招标。只用监督下的权利才能得以实施,招投标工程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仅仅是开标工程的监督是远远不够地,只有创新监察机制,全程监督,才能杜绝腐败现象地发生。从筹备阶段设计单位、施工队伍考察到整个工程地招标投标,实施阶段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原材料市场价格的考察,智能系统的筛选等对价格影响较大地关键因素实行公开透明操作、全程陪同监察。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专职人员检查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挪用工程款等现象,确保了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今年我委法规工作基本情况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自上次机构改革后政策法规处正式成立以来,我委法规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委领导的重视。在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委立即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监察室、稽察办等业务处室作为成员。在加强组织保障的同时,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我委制定完善了各项制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度化。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年度计划,凡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处室牵头起草,政策法规处负责把关,委党组集体讨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报请市政府批准。二是审批程序规范化。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深入推行并联审批,增强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将进入并联审批的各部门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突出部门操作的同步性,由我委牵头同步启动审批程序,将若干审批时段合并为一个时段。强化审批办理的时限性,对审批的各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办结的期限,落实审批部门的责任,方便基层,方便投资者。三是各项制度配套化。研究制订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委内其它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听证、审查、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并纳入委内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2、积极做好学习培训,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培训、考核工作。为贯彻执行好《行政许可法》,我委制定了相应的宣传、学习和培训计划。一是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全市计委系统普法计划。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学习日活动,在委内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学习,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二是积极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核。政策法规处全体成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组织全委人员参加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知识培训活动,全委有38名同志参加了专题培训。并在6月初,又组织全委48名机关干部参加了《行政许可法》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12月,我们还将开展“四五”普法考试。三是举办专题讲座。今年3月,我们请市法制办主任到我委专题宣讲《行政许可法》,组织全委工作人员特别是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认真做好文件清理,规范部门行政行为

按照我市法制办《关于依照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委结合全委工作实际对我委牵头起草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以我委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实施主体及收费项目也进行了清理,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我委共清理出我委牵头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7个,我委牵头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3个。根据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我委牵头起草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10个文件中,拟有效的有2个,拟失效的有3个,拟修改的有4个,拟废止的有1个。其次对委内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初步清理出委内规范性文件13个。拟取消的有7个,拟保留的有6个,对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我委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修改完善。二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我委行政许可主要是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政府前后两轮审改及部分职能调整,我委在清理前共保留6大类、1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市属权限内基本建设及非公交技术改造项目、学生户口“农转非”、市级权限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市软件生产企业和产品认定、生产性废金属经营资格证等6大类审批事项早就进入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授权我委审批窗口办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又取消了学生户口“农转非”、生产性废金属经营资格证两类事项审批,目前经清理归并后我委共保留12项行政审批事项。三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四是收费项目清理。我委已经全部取消了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在全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中率先实行了行政审批“零收费”。

4、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我委继续积极、稳妥地对我市招投标活动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按照

国家计委3号、5号、9号令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的30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核准其招投标方案。尤其对政府出资、国有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严格要求,明确凡属依法必招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现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关口前置。至11月底,我委共核准建设项目73个,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招投标工作监督”的通知要求,及时会同监察部门对我市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情况(国债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对部分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招投标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二、明年我委法规工作一些设想

1、以促进地方投资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建设

明年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要围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这一地方经济工作和计划工作的重心出发,突出抓好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重点制订《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州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为重点,继续开展普法教育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不单纯是一部法律的执行问题,而且涉及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时期的学习和落实。《行政许可法》是对旧的行政管理模式的一种挑战,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种渐进式改革。首先,围绕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我们要继续抓好全体领导干部的学习。以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委机关干部及辖市区计委系统的同志进行再培训。其次,围绕提高组织工作水平,抓好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参加省、市部门举办的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全市计划系统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三、围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抓好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使每位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计委系统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规定。

3、以落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为重点,协调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明确了计委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的职能,《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也相应明确了这一职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将招投标制度推向全社会,并步入法制化轨道。但鉴于目前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种种违规现象,仅靠单个行业部门的监管是难以解决的,计委应该在积极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方面逐步发挥作用。一是积极探索计划部门参与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新模式。按照我委领导提出的“能使别人欢迎、领导接受、自己做得了”这一工作要求,寻找计委抓招投标工作的切入点,学习借鉴兄弟计委成立招标投标协调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中心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市计划系统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新机制,真正担负起协调、监管职能。二是形成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市招投标工作网络和联络员制度,采用定期工作交流和季度报表等形式,重点规范使用国有资金的行业与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并研究进一步推进招投标的方向。三是继续坚持对依法必招项目进行招投标方案的核准。特别是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

招投标可以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充满竞争意识,这种采购方式应用在社会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对于小范围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的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招投标承包制普及在中国要追溯到1984年,比国外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工程采用该方法。招标行为报价体系上主要采用标底模式。

我国在这方面法规上的优势是中央与地方各有特点相互补充,我国现在有着庞大而系统的管理架构,每个省市地区各自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招投标工作,覆盖面逐渐扩大发展到全国。招投标形式在进行工业生产时有很强的优势存在。互相竞争的各方必然要以物美价廉、工期合理、利润最大化等优势,使得整个行业充满活力。

但是不可置否,和国外成熟度更好的国家发展情况相比较来说我国的招投标业务还欠缺很多,完善招标流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业内人士最大的考验是如何找到缺陷存在的理由和解决之道。

1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分析

1.1 招投标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招投标理论研究不断进步,研究者各抒己见,不断提出合理意见推动业务前进,不过理论体系缺点较多,还不可和国际水平同日而语,因此,实际工作因此进步同样缓慢。我们应当依照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机制,例如,工程多少,实施时的客观因素,环境因素,人员因素等,并且,怎样以合理的价格报价中标,不影响工作质量,又能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这个分析过程要严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发展修正,形成新的有价值的理论供以参考。

1.2 法律体制

法律体制控制着市场走态,法律形成的奖惩体系鼓励有利竞争体系,规避掉不公平的现象,而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行业竞争处于混乱状态,参与者各自为政,自身利益为先,使机构的成长走向偏差,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

(1)招投标准则缺失,内部混乱,违纪经常发生。招投标工作必须有法律规范的约束,才能健康发展,目前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等: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研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导致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的主要原因是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较大影响。

(2)招投标法规不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1.3 综合评估法存在的问题

综合评估,现在用这一方法的地方很多,普及范围较广,但是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废标频繁,主要因为暗标的设置容易导致不明显的小错误。第二,其他部分评审影响过大,商务标很难产生效应。第三,评标价计算时错误率较高。第四,计分时难以符合标准。第五,标准本身方向不明,很难控制。

1.4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1)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2)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2 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1 国外先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世界银行以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不论是招投标方式还是招投标范围和限额,又或者招标主体,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与国际接轨,推广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推行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大力发展工程保证担

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规则等。然而这些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使人们从开始的被动、强制性的依法操作,逐步变为自觉的依法办事,使得招标投标制真正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2.2 完善法制

法制建设的优势不断在凸显,对于违纪违法的情况,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一些项目由政府直接受益,并且要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如果政府这一主体内部混乱,自身职责不明,出现以权谋私,挪用公用设施等问题出现,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不断提倡反腐倡廉,这虽然说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也同时展现出一个问题,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惩罚较轻,而利益诱惑难以阻挡。在这里可以对国际上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探讨,借鉴经验,降低自主开发法规的成本。

2.3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工程评标办法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fuzzy mathematics)是1965年由美国控制论专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l.a.zadeh)首先提出。他的学说中重要的一点是利用数学思维思考人的头脑,处理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力求整个过程模糊化,程式化,这就是“模糊数学”的概念,这一理论从1976年被我国研究者引进后反响良好,进一步推广,尤其适应我国工程招投标“模糊因素”较多的真实状况。所以,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有实际意义。

2.4 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合理竞争的问题如何来衡量,怎样才能算合理呢?试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1)一些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谨慎对待,这些规定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格格不入,有必要改变。(2)标底式评判在一定历史时期有进步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评判标准的单一弊端明显,要有些改革,建议清单报价,控制高价,尽量以制度严谨话代替个人喜好式的随意模式。(3)过程的透明化,包括财政走向等,都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建议主动加强内容网络化的形式。(4)形成现代化的建筑行业交易平台,排除强权下的交易受限,内定等情况。

参考文献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近年来,广深公司每年需要完成大中修工程和通行养护费预算项目的合同签订多达160多个合同,招标项目在110多项以上,预算审核文件、招标文件、变更费用增加文件等上报董事会文件多达90多份。我部平均两天签订一份合同、三天完成一个项目的招标、四天上报一份董事会文件。经统计,2011年至今(截止2013年8月31日)公司共签订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类合同435份,合同总金额16.57亿元。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2规范招标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我部门自2007年成立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陆续修订下发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结算操作细则》等,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且明确了招标职责,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底,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2年《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结合广深高速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工程类型多、工期短、边通车边施工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有序、全面、高效、细致、周详的开展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检测类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养护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模块。对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再审核,力求做到细致、周详,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表、标书格式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资料力求做到全面、完整,避免遗漏。

3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

在招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经股东双方同意建立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库”,每两年对入库的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许可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合同洽谈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及公司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含中央分隔带及边坡绿化)合同协议书》、《广深高速公路机电设施日常维修及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供电运行维护工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收费亭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检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空调机保养维修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等十个合同模版,以上所有合同条款均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查,对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每项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书面、电子版同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合约预算部、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等进行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会签制度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等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签署行为不当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签署各项合同;明确合同会签的流程,杜绝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签署后被篡改。

(4)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

我部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初步确定、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5)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6)针对“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采用对方履行结束后付款的方式,防范对方履行不力或丧失履行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及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已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明确合同变更的相关负责人,履行合同管理的一切程序;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明确合同借阅的审批程序,防范合同泄密风险。

4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完善对策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2] 莫健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 建设项目 招投标 动态审计 审计重点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1999年开始,随着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出台,中国高校开始长达13年的扩招。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标投标工作也越发频繁。国内高校的运作经费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尽管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立了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在招投标环节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尽量避免财政资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一、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建设项目与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相比,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高校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并不像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样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及社会资金运营;其次,高校建设项目并不像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样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为宗旨。基于高校建设项目的上述特性,在高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虽然有国家相关法律及高校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但是在流程及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人员配备

高校人员配备主要以教师及教育科研人员队伍为主,对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编制极少,且大多缺乏建设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经验,部分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但由于高校无法对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条款未体现项目的具体要求及特点,较空泛,如对于具体的标准及规范仅简单描述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而不具体阐述依据哪一条标准及规范,在合同履行及结算时容易产生争议及纠纷。二是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制定较为随意,如在评标标准中将非实质性内容偏离作为废标的标准,起不到获得最优中标人的效果。同时,高校受自身能力的限制,评标委员会评委的素质参差不一,难以适应项目全方位评审的需要,可能出现只看总价,而不能对各分项的报价进行仔细核查,对于技术标无法专业审查等情况,如此很难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在招投标的流程中有很多不规范,如不在规定时间开标,开标截止日后仍然接受投标文件等,导致无法体现公平性。

(二)部分高校规避招标

部分高校认为招标投标程序复杂,周期长,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招标,如通过肢解项目将原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原本应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等,更有甚者采用虚假招标的形式,在已内定承包人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的招标投标资料完善流程以应付审计及监管。

(三)违法违规招标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标单位采用围标、串标的形式或者违法分包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通常体现在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排挤潜在竞争对手。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在开标前,泄露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内容,并协助投标单位修改标书,或者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或在评标标准制定上拟定更多有利于投标单位的条款,以此达到中标的目的。二是投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商定由某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陪标,在中标后由中标方给予陪标方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利润。三是中标单位将所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他人或者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他人。

二、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从审计理念、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高校建设项目审计普遍存在“九轻九重”现象

高校建设项目审计当前普遍存在“九轻九重”的现象,即重预算、结算,轻前期策划决策与后续评价;重建设资金审计,轻管理活动监督;重静态事后监督,轻动态过程控制;重审计形式合规合法,轻审计事项真实有效;重传统审计方法传承,轻现代审计理论创新;重审计内部程序操作,轻审计外部环境影响;重审计局部问题处理,轻审计的观念转变和哲学思考;重审计知识理论推导,轻审计理论与实践结合;重审计不能参与管理过程、提出决策意见的定位,轻项目、工程审计参与管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定位[1]。体现在招标投标审计工作上,目前的招标投标审计主要集中在定标及评标阶段,且重点在于招投标流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而对于评标标准或办法的合理性,招投标内容的合规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并未给予关注。

(二)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具体可执行的审计实施细则,使审计人员无从下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只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到审计工作上,并没有审计的相关流程及审计内容,这样就使得审计人员无法把控审计的范围及审计重点,没有合理的制度依据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