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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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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1篇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20xx辽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宣传教育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招聘8人公告为满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宣传业务拓展、媒体融合发展需要,经区党工委同意,区宣传教育中心现面向社会招聘8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人员范围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

招聘对象为瓦房店市行政辖区内人员,其中:长兴岛经济区内在岗千岗计划大学生、储备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人员,以及原长兴岛生源且现仍为长兴岛户籍的大学生笔试成绩加5分。

要求:截止报名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岗位条件

1.新闻采编(含记者、摄像、摄影、播音主持):4人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专业要求:

本科:须为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与文秘类及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录音艺术、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研究生:须为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及广播电视艺术学专业;

或具有县以上媒体单位采编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2.电视节目制作与设备维护管理:1人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专业要求:

本科:须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及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智能科学与技术、影视艺术技术、网络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2篇

一、信息产业职称制度的现状

(一)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情况信息产业领域目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包括:专业技术岗位设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和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其中岗位管理、聘任管理、考核管理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进行,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政策贯彻、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任职资格条件管理、评审管理、考试管理由人事职称改革部门为主组织实施。首先,由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岗采用职位分类的办法,明确岗位名称、职务档次、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所需的资格条件。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成果材料以及各种专业论文(包括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材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并提交到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发放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参与竞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由行政领导决定聘任其中的技术人员承担相应的职务。行政领导向受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并签订聘约,在聘约中约定聘任期限、岗位任务、工作环境、行为规则、终止聘约条件等。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施任职考核,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技术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述职评议;对任职期满考核结果评定为称职以上人员可申请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对基本称职以上的人员,一般应予以续聘,重新签订聘约;对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聘任制实施以来,各单位针对实践中人才评定中存在的问题,着力在专业技术资格的科学评定方面进行完善,评审机构日益向专业化发展,评审组成员基本由单位的技术专家构成,减少了其中的行政干扰因素。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2003年10月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成为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以科学、公正的方法对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测试。该考试自1991年在全国开考至今已有二十年了,累计报名参加考试人数约有300万人,全国(含港澳地区)设有36个考试机构。考试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五个专业类别;27个资格岗位。从2002年开始,我国陆续与日本、韩国的计算机考试进行了考试标准的互认,有效地推动了信息技术和信息技术人才的国际化交流。与日本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有系统分析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程序员;与韩国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有软件设计师、程序员。这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已成为信息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最重要和最权威的考试之一。全国统一考试实施后,各单位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成为计算机及软件专业实施职务聘任制的资格依据。

2.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2006年1月,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印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两个文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将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通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也是信息产业领域的一项重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评价,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高级职业水平则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二、信息产业领域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基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亟待建立一套通行于全国、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类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评定体系,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得到各类用人单位的普遍认可,实现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为此,要将过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评价体系,使专业人才能够自主在岗位间流动,实现人才利用的最大效率。其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信息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信息领域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这就要求我们在职称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中完善人才发展激励机制的建设,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迎接激励的国际竞争挑战。另一方面,要求我们进行各种资格水平的国际互认建设,使国内的技术人员能够与国际同行一起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

三、信息产业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

信息产业是智力密集和高创新性的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对于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产业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是:按照中央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方向,逐步在信息产业领域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职称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形成“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

(一)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管理和部署下,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切实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进一步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改革和丰富职称评定方式,探索资格考试、工作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等多元化的评定方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并符合信息产业各专业特点的评定标准和体系。

(二)推行信息产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针对信息产业社会通用性和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推进信息产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扩展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探索建立科学合理、职业化的水平评价办法。同时,逐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信度,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在全行业内、包括非国有制企业的应用。

(三)依法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岗位,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并逐步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获取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信息产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分类管理、分步实施职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考核、待遇等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职称改革要坚持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稳妥进行。所谓“分类管理”,就是要区分专业类别的不同情况,区别改革措施。对于信息产业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系列方面的职称改革,要进一步推进评聘分开和社会化评审方式;对于需要实行职业资格的,要结合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职业范围,设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重在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操作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评定,提高职业资格的公信度;对于需要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应当依法实行执业准入。所谓“分步实施”,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从长远看,信息产业专业技术职务将逐步实现社会化评定和评聘分开的模式,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主要方向。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 高校教师 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0-02

建设高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单位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人是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人是能动的,与环境是一种交互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单位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管理体制体现在能充分发展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教师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才可以培养出好的学生。因此,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中心指导思想对高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评价办法,有利于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础。

一、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落后

高校教师管理属于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岗位设置管理明确了学校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为学校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管“人”到管“岗”的转变,但是由于对具体岗位设定比例,导致很多教师不能正常晋升,挫伤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岗位聘任上必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而职称的评审权在政府,评审权和管理权的不一致导致校内岗位聘任和管理考核不能有机融合。这种管理体制还是遵循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思想,把教师管得很死,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发挥。

(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明确教师的岗位职责,实现了管“人”到管“岗位”的转变,为高校进一步分类管理提供了基础。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层面缺少进一步细化的指导,导致目前高校教师管理还是停留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层面,缺少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在岗位聘任上还是以“工龄、获得职称先后”等论资排辈方式进行聘任,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考核评价重科研轻教学

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还是依据事业单位管理的评价系统,事业单位考评系统由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组成。职称评定涉及岗位聘任资格,评上职称可以聘到高一级岗位,工资提升幅度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提升幅度小。当前,高校职称评定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问题。能评审通过的都是依靠论文和课题来支撑,如果论文和课题数量不到一定的数量,职称评定是很难通过的。这种评审模式导致很多教师要花很多时间写论文和从事科研,导致在教学上有所忽视,有的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论文和科研数量。而真正教学好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却无法得以通过,导致教学积极性严重受挫。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涉及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量、工作效率等宏观指标,是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由于一年一度的年度考核是在年尾进行,且评价的内容过于统一和宏观,加上和评职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只能起到管理作用。

(四)岗位设置和岗位考核不匹配

高校涉及不同的学科,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具有博士授予权单位与一般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并存。尽管高校已经按政府部署,设置了不同的岗位,并且编制了岗位说明书,但是在岗位如何考核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形成细分的考核。具体的聘任考核从职责上是由高校人事处组织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指导和督促,目前高校基本都是在观望。

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构建

“以人为本”体现人是核心,尊重人的成长成才规律。教师管理要“以人为本”,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新型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管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不尽完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涉及绝大部分教职工,没有进一步进行分类管理,难以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对教师的导向不好,应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才符合实际。

根据高校培养人和参与国家科学研究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培养人主要依靠抓教学来提升,需要高素质的教学型教师,从事国家科学研究需要高水平的研究型教师。笔者认为,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分类如下五个类别的岗位: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从而构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具体见图1。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才可以体现出工作的差异性,才能有效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图1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

教学型岗位以大学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为职业生涯的主要内容,是大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任何一名大学生、研究生的成长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需要教学型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

科研型岗位是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岗位,这些岗位肩负着国家科研项目,是学校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岗位,肩负学校开拓创新的艰巨任务。

教学为主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是具体工作岗位,需要从事科研也需要实践教师的岗位,如设计等。具体看偏重于哪方面,如果偏重于教学即为教学为主型岗位,如果偏重于科研,即为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学和科研同等重要的岗位,是高校的主要岗位,这是由高校最根本的职能――人才培养所决定的。因为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科研是人才培养的升华。

三、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体系实施策略

(一)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评上了职称,而由于岗位比例的原因没有办法聘任,人为制造矛盾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政府控制一定的比例是可以的,但是这个比例应该通过政府评职称的通过率来调节,职称评审的通过率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来确定,政府评审职称通过的,政府应给予聘任。针对当前取得职称没有办法聘任的问题政府应通过调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限制来解决,确保教师晋升涨工资的渠道畅通,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职称评审导向

高校职能主要有培养社会接班人和承担国家科研。培养人和承担科研有着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在培养学生立德树人方面需要教师在教学和思想教育上花很多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求教师在科研上有很大的建树是不科学的。同样,承担科研的教师要想花很多精力来教育学生也不是现实的。而当前政府在评职称中存在过于注重论文和课题,导致很多教师过于重视论文和课题,忽视了教学提升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评职称部门应该改变全部只重视论文和科研到分类同步重视论文科研和教学,让重视科研和重视教学的教师都能脱颖而出。这就要求政府在设置评职称条件时在如何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上有所明确,不能在职称评审中只从科研和论文数量上来衡量,应更多看教师培养学生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教师参与到“立德树人”的教育教学中去,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合格大学生。从长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逐步下放评审权,让学校真正掌握考核权,这样才可以更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内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聘任

针对高校教师管理还停留在政府层面的宏观管理层面,笔者认为国家政策导向已经很明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对岗位设置只是宏观管理,更多是要求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在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方面实现管理的精细化。作为高校,应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推进为契机,在岗位设置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细化分类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实现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分类考核制度

考核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没有考核就相当于没有管理,高校不能只停留在政府的宏观考核上,应根据科学和以人为本原则研究学校教学型岗位、科研型岗位、教学型为主岗位、科研型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五个类别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细则,特别是根据不同的学科类型,明确各学科必须完成的任务,由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校内考核体系,最大限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汤爱荣.以人为本与企业员工的快乐工作[J].山东社会科学,2011(S2)

[2]史保东,等.积极探索高校岗位设置后教师分类管理的新途径[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1)

[3]吴凌尧.基于职称―岗位分级设置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2(4)

[4]许日华.高校教师分类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以探讨高校教师工作量分类评价实践为例[J].继续教育研究,2012(11)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4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为重点,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通过组织引导我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生机与活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竞争上岗人员范围

1、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本单位现在编在岗、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有已聘和未聘人员(即有正式的人事部门职称公布文人员)。其中非组织派出而离职、脱岗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参加竞聘,可作为待聘人员管理,符合竞聘条件后,参加竞聘。

2、上一任期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历的,不能参加本级竞聘,可参加下一级竞聘。

3、199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中曾规定,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再参加竞争聘任,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在此之前,按原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征得本人同意,可不参加竞聘,保留原待遇至退休,但要计算在核准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若本人要求参加竞争聘任,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竞争聘用,按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法定医疗期内、妇女在法定产假内及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聘任的人员,只要原已被聘任,经本人申请,竞聘委员会批准后,可在岗位限额内免于竞争,按相应级别最低岗位直接续聘。

5、工人身份人员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已聘任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只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的和执行普工工资的执行原工资渠道不变,待上级出台转岗政策后,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前聘用的人员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的,按新规定未竞争上岗人员,暂聘用在相应等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

三、岗位设置

根据市人事局文件要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与15处基层动监站岗位合设:管理岗位8人,高级13人,其中正高1人,副高12人;中级74人,其中畜牧兽医系列67人,其他系列7人;初级61人,其中畜牧兽医系列54人,其他系列7人。畜禽良种繁育指导站设管理岗位1人,高级1人,中级4人,初级5人。

四、竞聘程序

(一)成立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负责全局事业单位岗位竞聘方案的制定和各项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竞聘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竞聘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

(二)竞聘工作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0年9月30日-12月31日):做好前期工作。

1、征求意见.根据规定,竞聘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竞聘实施意见,然后将《市畜牧兽医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参加岗位竞聘的干部职工,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形成正式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备案,并遵照执行。

2、资格审查(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将拟竞聘岗位职数、竞聘条件、步骤等有关事项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竞聘委员会对每位待聘工作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本人不提出申请的,作为不聘人员处理),将符合竞聘条件人员按岗位类别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个人量化积分。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这次竞聘的量化积分项目主要为基本分、奖励分、民主测评分。在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的同时,基本分包括岗位竞聘人员的工龄、拟竞聘任职资格年限、学历学位、年度考核、行政职务等项目。奖励分包括论文著作、荣誉称号、民主测评包括群众评议、竞聘委员会评分等(详见细则)。

第二阶段(2012年1月16日-1月31日):进行述职竞聘上岗。

1、召开竞聘动员大会。由竞聘委员会主要领导在动员会上做动员报告,由分管领导宣布竞聘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

2、做好个人量化积分的统计工作。召开动员会议之后,组织人员评审有关证件、证书等资料,完成基本分、奖励分的统计工作。

3、实行述职竞争上岗。首先由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人员围绕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任职资格、任职年限等)、竞聘理由(包括政治业务综合素质和任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情况)和竞聘后的打算及态度等进行竞聘陈述。陈述限制在10分钟以内。然后参评人员根据竞聘人员的陈述情况及平时在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投票打分,投票打分实行百分制,当场公布投票打分结果。评委分数占60%,群众代表分数占40%。竞聘总分数=(评委打票总分÷评委人数×60%)+(群众代表打票总分÷群众代表人数×40%)+个人量化积分。竞聘上岗按竞聘总分数的高低,从高到底确定聘任人员。

4、公示竞聘结果。要将竞聘人员的竞聘得分情况和聘任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竞聘委员会负责调整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30日):办理聘任手续。

竞聘结果公示结束后,对拟聘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签订聘约,填写《聘任书》,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聘期为三年。整个竞聘工作要形成书面总结,由竞聘委员会审查把关后,上报人事局审核备案,调整相应待遇。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5篇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这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中国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师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1993 年《教师法》第十七条作了如下阐述: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两个概念也散见于在国务院的人事部颁布实施的诸多部门规章中。从中国的相关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任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两类。中国也有学者将聘用合同归纳入劳动合同的一个种类,并且对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业务专长者为转折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聘用期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的规定,聘用合同的内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独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将该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其公务员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使聘用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

【聘用合同特点】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6篇

【摘要】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岗位绩效分配工资制度充分的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本文阐述了改革原工资分配制度弊端,并提出了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医改人事分配制度绩效工资

随着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新医改方案已逐步落实,医药分家、人才流动等原因导致医疗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应当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分配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公立医院现存的人事分配制度状况已严重的阻碍医院的发展。

一、原工资分配制度的弊端

1.原工资与职称评定紧密结合。众所周知,事业单位职称评定单位没有自,仍然采用过去批准指标的办法,使许多取得了专业资格,具备了相应的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仍无法得到晋升,翘首期盼每年下批的几个指标,使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专心于本职工作,相反的已参加聘任后的人员,无论工作情况如何,有的甚至早已不在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仍然拿着高级职称的薪金,这种状况严重的挫伤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甚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还远不及工人职称的考核来的容易,工人技术职称只要熬够了年限,通过简单的考试即可晋升为高级工。现行的工资制度也不符合新医改方案下的人事制度改革,新医改方案要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机构人才的交流,医生将有望成为自由职业,大医院的注册医生可多点执业。试问医院若不进行人事分配的改革,现行的僵化体制将如何留住优秀人才,他们有了流动的机会和更好的发展机会,仍会年年企盼和挣抢那几个指标吗?卫生体制的改革既是我们综合医院的危机也是我们的契机,我们要抓住机会勇于开拓,使医院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2.原工资分配制度容易让人产生一劳永逸的懈怠。只要聘任上职称以后就吃上了“皇粮”,不论以后是否从事本专业工作,以及是否尽心提高专业技术也无所谓,毕竟医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医疗人员应当终身的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这是即对病人的负责,也是医护人员的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

针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的弊端,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按聘任岗位取酬,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岗变薪变,充分体现技术含量和劳动风险。向临床一线倾斜,向优秀技术人员倾斜,真正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本着以上的改革思路,根据开封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及要求,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我院设计制定了如下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已实施,对个人原档案工资进行封存管理,仍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资调整手续,做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基数。全体在职人员按改革后的绩效工资执行。

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1.实行全员聘任制。医院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在全院职工范围内全部岗位参与评聘,自上而下逐级聘任,院长聘中层,中层聘科员,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晋级的主要依据,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2.本院职工的工资分为三部分构成:岗位工资,补助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50%。

(1)岗位工资

全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业务岗位,工勤岗位三大类别。岗位基础工资均为700元,每类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系数不同。

①管理岗位,指从事院高层管理、职能科室管理、党群组织管理的岗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务、职员制,共分6个级别。以职务名称和职员级别作为岗位名称,职员级别按以下原则确定: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定九级职员,本科以下学历见习期满定十级职员;以后本科每8年、专科每10年、中专及其以下每12年晋升一个职级。每一职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系数。十级职员的岗位工资系数为1.1,岗位工资系数的最高差距是3倍。

②业务岗位,指医疗、医技、药剂、护理、工程、财会收费等业务技术岗位。业务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以专业技术职务为岗位名称,按照国家政策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医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工资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动态管理,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士级岗位工资为1.1,岗位工资系数的最高差距是3倍。

③工勤岗位,指木泥水电维修、保洁服务、护工、专职汽车司机、文印打字、收发通迅、门卫保安、锅炉供暖、被服洗衣、院容维护等后勤保障岗位,以及以其他身份人员受聘工程、财会收费、病案统计、档案等其它业务技术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实行工人技能等级制,分工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五个等级,按照国家政策取得技能等级,考核合格后由医院聘任,技能等级不同工资不同。普工位工资系数为1,岗位工资系数的最高差距是2倍

在每一大类岗位中我们又设了3个小类别的工资标准即1类2类3类,以区别如同是业务岗位或管理岗位因从事的具体岗位不同,岗位工资也不同,即同样的受聘岗位类别,同样的受聘职称,因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而不同。如业务岗位的第1类别指高风险高劳动强度的岗位如ICU、病区监护岗位,3类岗位则是无夜班任务的医疗辅助科室岗位,第1类的岗位工资系数比第3类的岗位工资系数高0.7个点。

(2)补助工资

①学历补助工资。以国家认可的最后学历为准,医院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取得更高学历。

②职称资格补助工资。不分受聘岗位,以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人技能等级证书为准。

③职级补助工资。以所受聘管理职务和上级组织依照管理权限确定的职级待遇为准。

④院龄补助工资。以本人累计在院服务年限为准。

(3)绩效工资

根据医院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发放各科室绩效工资分配总额。

我院岗位绩效分配工资制度自执行以来得到了开封市卫生局的好评,也被各兄弟单位广泛学习,充分的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清醒的意识到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形式的不断变化人事分配制度也应适时调整,以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7篇

根据工作需要,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拟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11名,均为职员编制。具体岗位和岗位条件详见《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1月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其他条件

1.具备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

2.具有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已超过45周岁,但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小学临聘教师,可按其在我市公办中小学的实际从教时间予以抵减,抵减后不超过45周岁的,视同符合年龄条件。其中,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在50周岁以下(即1967年1月1日之后出生),已超过50周岁的,年龄抵减方法同上。

4.目前仍在中小学校教学岗位。

三、有关要求

(一)选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程序为:报名、资格初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1)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网上下载报名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后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时间: 2018年1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416会议室。

2.报名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报考人员须符合岗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不予报考;

(2)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二)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在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须本人亲自到场。报考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1月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原件,见附件2);

2.身份证和户籍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附件3,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教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验原件留复印件,此表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在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证明材料,如岗位聘书、岗位聘任证明或岗位聘任期的工资核准表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8.深圳市公办学校临聘教师任教学段学科证明(原件, 附件4,实际年龄超过45岁需按从教年限抵减者提供);

9.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10.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应聘人所提供的资格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因故不能现场提交上述材料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办理聘用手续前补齐材料)。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另外,资格初审只是对应聘人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三)确定面试人员

根据应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格初审结果,由区教育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并发放面试通知书(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形式:

面试由龙岗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采取模拟讲课的形式。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二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3.面试分值及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60分以上人员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关于教师的规定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体检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考察并确定拟聘人员,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七)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由区教育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及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由龙岗区教育局在公示结束后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算1年内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未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或调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或虽有正当理由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

五、其他事项

(一)经选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在所聘事业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二)本次面向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选聘岗位均为专业技术类13级岗位,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严格按照本公告及岗位表规定的级别进行岗位聘用。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8年1月22日(选聘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且必须在资格初审时提供岗位要求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至资格初审时尚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岗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例如岗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中教师岗位必须提供高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关系请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附件5)。

(四)招聘查询网址及报考咨询电话如下:

1.龙岗政府在线:lg.gov.cn/。

2.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龙岗区教育局:0755-895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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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2.2018年1月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

4.深圳市公办学校临聘教师任教学段学科证明

5.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聘任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深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常发[2005]22号)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机关部门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务聘任制作为选贤任能的方式之一,是指聘任单位依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打破人员身份和性质的限制,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等方式,通过发放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聘任各类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职务的制度。受聘人可以是区内机关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是区机关以外的高层次和优秀人才。

依据本办法进行职务聘任的受聘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第十六章所指通过职位聘任担任机关职务的聘任制公务员。

第四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聘任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部门领导干部聘任首提责任制,部门正职可对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部门副职可对内设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或因重大过错导致推荐提名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七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志于高新区开发建设事业,服从组织安排;

(三)具有聘任职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

受聘领导职务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能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显著;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能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五)能坚持和拥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

区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受聘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受聘其他职务的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区内急需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其年龄和学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职务一般应当逐级聘任,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聘任。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九条职务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聘任

(1)产生拟聘人选。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分别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民主推荐或领导个人署名推荐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2)组织实施考察。区党工委组织部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可根据拟聘人选产生的不同方式及拟聘职务的特点实施差额或等额考察。

(3)拟定聘任方案。区党工委组织部在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拟定职务聘任的建议方案,提请区党工委集体讨论。

(4)区党工委集体讨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组织部提交的职务聘任建议方案和聘任理由,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区党工委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需任前公示的,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区机关部门副处级职务的拟聘人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职务的聘任

(1)拟订聘任计划。区机关各部门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拟定职务聘任计划,明确聘任职务、聘任人数、受聘人员的专业和条件等,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直接选聘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以外的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个别区内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社会通用性较差、应聘人选来源较少的岗位报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也可通过直接选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具体岗位目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

(3)组织实施考察。区机关各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本部门拟聘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拟定职务聘任方案。对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聘任单位实施考察。

(4)部门集体讨论。区机关各部门召开部门党工委会议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本部门的职务聘任方案,确定聘任人选。部门中层副职的拟聘人选须事前征得区党工委组织部的同意。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部门党工委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聘任手续。其中对聘任为内设机构副职的需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第十条受聘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各部门领导职务(含由部门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聘任,按照职务类别分别由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处长、副处长及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聘任,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职务的聘任,可由部门负责人授权或委托内设机构处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聘任单位、个人各存一份,区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一份。

聘任合同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任的职务及职责要求;

(二)受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三)聘任的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和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职务聘任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原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有身份和性质不变。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受聘人员中,属于上级组织调动、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高新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原身份予以保留;其他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人事关系挂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十二条聘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受聘人员为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同一聘任周期内,聘任合同的终止日期应统一,如订立聘任合同的起始日至本次聘任周期终止日不满一年的,则延续到下一个聘任周期终止日。提拔担任区党工委管理的领导职务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区内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其聘期可由聘任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聘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原聘任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受聘人员退休、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变更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影响极坏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五)无故旷工一周以上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七)由于经济、生活作风等问题,影响极坏的;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九)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被组织责令辞职的;

(十一)违反区规定的五条禁令的;

(十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而岗位不存在的;

(五)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聘任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聘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聘任合同,聘任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单位,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聘任单位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因干部交流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应及时办理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处理: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因身份问题未能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本款执行。

(二)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可按照受聘人员性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聘任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任单位要加强对聘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可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职务升降和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具体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聘任期满,应按规定对受聘为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实施职务聘任后,原区机关在编在岗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其原有身份予以保留,由聘任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分别给予转岗、待岗、降职、降级的处理,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其他受聘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由处分决定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聘任人员受聘期间,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根据人员性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受聘人员被降职、降级、转岗的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一般为半年,待岗期间,其岗位津贴和目标考核奖减半发放。待岗期满后,经批准同意继续上岗的,按新聘任岗位确定待遇。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今后如上级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聘任作出新的规定,统一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