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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追求合法权益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怀仁陶瓷产业在今后发展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问题,届时仍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诸如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会处理大量的法务合同,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员工学习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以及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等问题,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员工也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是怀仁陶瓷持续发展的护航舰。
二、加强对陶瓷行业的法律防护
(一)强化瓷土资源保护立法
高岭土资源是怀仁陶瓷乃至山西陶瓷产品赖以生存的法宝之一,因而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笔者建设应当制定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实施细则,主要以《山西省矿产资源体规划(2008-2015)》为蓝本,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审批及监管管理。从法律角度来提升煤炭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力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怀仁陶瓷企业应当从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产品的研发专利申请,陶瓷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中,应尽快将核心技术申请基本专利,然后再围绕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申请众多的专利,构筑一张严密的专利防护网。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严格的行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为适应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努力充实自己,丰富经验。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过程中事先要与相关知情人员订立严密的保密合同,尽量先用法律把自己防护起来,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这样做也便于万一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利于侵权诉讼或赔偿诉讼的证据采集。三是加强陶瓷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且与行业标准制定相结合,从而使知名商标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强化工艺美术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产品设计中,合理规避著作权;在产品推广中,合法保护著作权。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法律的规定贵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但是也未对竞业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详尽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中。笔者相信,在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会有更具体的规定。
1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属于竞业限制分类理论中所谓的“约定竞业限制”、“狭义竞业限制”或者“离职竞业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择业限制,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1)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用人单位享有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方面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则享有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规定。
(2)竞业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绝大多数人认为竞业限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观点认为有必要时双方还可协商公证或者在行业刊物上公示。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形式:①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规定;②与保密合同一起规定,如《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③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
(3)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从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竞业限制合同成立后又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竞业限制合同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解除、终止,反而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促使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的比较
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两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常常被用人单位有意或无意地滥用或者干脆将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对着两种合同作一下比较、辨别。
2.1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的不同之处
(1)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合同也称为不披露合同,它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竞业限制合同是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某种行业。
(2)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不同。保密合同一般无时间限制,保密的义务贯穿于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竞业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规定,在我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不同。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合同和保密合同的选择权
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两种手段,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竞业限制合同也可以选择保密合同,甚至可以一并采用。
3竞业限制合同设计
在制定竞业限制合同时,我们需遵守《劳动法》和《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原则,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和忠实义务原则、合理限制竞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竞业限制合同可以采取如下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规定、与保密合同一起规定、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在此仅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合同形式来设计:
3.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范围。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限于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而不能宽及“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根据用人单位业务所及的范围,可以是全省、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约定。
(2)竞业限制的期限。尽管世界不同国家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的长短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经济补偿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英国的“花园休假”制度也是可以借鉴的,该制度类似于我国某些企业所规定的“脱密期”。无论是“花园休假”还是“脱密期”,其实质都离不开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三年年工资收入的80%,立法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一个合理的下限的基础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具体数额为宜。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一般按月发放,由于《劳动合同法》未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禁止其它发放方式,也可按年支付。3.2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违约金:(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3.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在竞业限制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条件:(1)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公开;(2)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无商业价值;(3)原用人单位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3.4争议的解决办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裁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查处、向人民法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3.5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对于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具体化的建议
(1)明确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明确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范围。(3)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作出解释。(4)明确给付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5)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限。
参考文献
[1]洪艳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关键词】黄金周 带薪休假 旅游市场
1 对新旧休假制度的解读: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公众开始适应并懂得如何协调忙碌的工作与休闲的生活。休假制度日益成为全国公众关心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中国先开始实施每隔周日放假的制度,不久后又修订为每周六、周日都放假的制度。1999年国务院通过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宣布,从1999年国庆节起,每年的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都放假三天。虽然法定的三个公众假期是三天,但在实施中一直是通过上移下借两个周末的形式,来形成每年长达三个七天的全国性放长假,而每个长假掀起的旅游消费热也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被人们称为“黄金周”。
“黄金周”的实施在经过几年以后,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于是,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通过并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从2008年起,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的拟订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要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三是节假日制度安排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社会运行影响和冲击;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体现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五是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国民旅游需求。
2回顾“黄金周”的假日经济
2.1“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特征
2.1.1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火爆增长,居民旅游需求持续旺盛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9220万人次,同比增长17.7%;实现旅游收入438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19.0%。从人均旅游花费来看,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游客人均花费达到475元,较2006年同期增长1.1%,虽然增速较上年有所下降,但游客人均花费仍创出历史新高。这些都充分表明目前中国居民仍然保持旺盛的旅游需求。
2.1.2休闲度假旅游快速增长
以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城市周边出游方式大幅度增长。自驾车出游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出游方式。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在通往各大景区的公路上,来自各地的私家车络绎不绝。城市周边景区(点)、各类旅游度假区、开放性景区(点)以及非景区(点)的游客显著增加,非著名景区(点)游客大幅度增长。以休闲度假为主体的城市周边住宿设施的出租率高于市内客房出租率。全国假日办、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十一”黄金周统计报告显示,假期里人们出游的目的地更加分散了,长线旅游、旅行社组团的接待量有所下降,传统的观光游正在向休闲游转变,有70%的城市居民选择了农村旅游,形成了7000万人次的农村旅游市场。
2.1.3假日旅游的经济影响明显
据统计,2000年春节,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00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一成;全国旅游花费约1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六分之一。2001年春节“黄金周”旅游接待继续增长。共接待旅游者4496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98亿元。2006年春节,全国共接待游客7832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68亿元。从一个个“黄金周”不断攀升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消费时尚的引导下,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在迅速扩张,巨大的旅游消费有力地拓展了相关行业的市场。
2.2“黄金周”假日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2.2.1景区超负荷承载,环境破坏严重
浪潮式的客流,使许多旅游地的客流量远远超过旅游地的容量和接待能力,导致景区景点及旅游线路超负荷承载。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旅游者就是一个污染源,游客增多,旅游活动的频繁和分布的过于集中,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的可能性越大。
2.2.2交通、住宿供需矛盾突出
游客都集中在一定时间出游,给运输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铁路、民航、公路在黄金周旅客出行和返程时段,供需矛盾突出,是制约黄金周旅游的瓶颈。浪潮式的假日旅游使得饭店宾馆爆满、拥挤。住宿的困难大大影响了游客的旅游质量以及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2.2.3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多
假日游人骤增,超出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承接能力和管理容量,导致接待标准名不符实,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和旅游地形象。旅游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问题引起的投诉。二是由于行业内部的服务引发的投诉:首先是旅行社自身的服务问题,低价组团造成了行程中旅行社无法兑现合同内容,原订的四星级宾馆变成了三星、甚至更低,卫生间没有热水,自费项目一天比一天增多,景点只过不进等;其次是景区(点)的服务,南方的旅游热点地区比较集中,游客投诉景区存在诱导购物、擅自提高商品价格等现象;导游“甩团扣团”依然存在;再是旅游饭店、餐饮和娱乐场所的服务质量有所降低。
3 新的休假制度:“带薪休假”
3.1新的休假制度的产生和实施的现实条件
一个人要从潜在旅游者变成现实旅游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即一定的收入水平和较多闲暇时间。目前,我国人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旅游消费能力,旅游意识也日益增强,旅游需求不断增长。
3.1.1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
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是带薪休假制度产生的根本性条件, 一方面, 人们超越温饱线,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劳动者在食品等基本花费方面的比例降低,人们的消费结构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另一方面,工业社会迅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的物质经济条件。既能够承担带薪休假所需要的财力上的支持又能够为带薪休假创造良好的度假旅游条件, 保证公民带薪休假权利的真正实现。
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恩格尔系数提出一个划分贫困与富裕的标准,即恩格尔系数地在59%以上者为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50%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我国人均GDP在2003年首次突破1000美元, 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45.6%,城市居民家庭的是37.1%。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普遍已经升级到小康标准,乡镇则普遍正处于从温饱到小康升级的过程中。
3.1.2公众度假旅游需求意识及需求市场的基本形成
旅游活动是带薪休假的主要内容,如果公众没有度假旅游的需求, 带薪休假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黄金周”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完成了培养旅游需求意识和旅游需求市场的前提。一方面,“黄金周”创造了较为充裕的时间条件,使那些本来受时间限制的潜在消费需求成为现实的消费实践,主要表现为中国公众的中远程休闲度假旅游。另一方面,“黄金周”推行所形成的全国性的集中旅游行为,以及这种集体式旅游所造成的氛围,使中国公众的旅游意识迅速形成。一些中国城市居民已经形成定期休假旅游的生活方式,“黄金周”使中国公众的旅游需求由潜在状态上升为现实状态。
3.2新的休假制度的出台及其意义
休假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和利用时间及其它资源,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接轨,能够大大降低公民休假福利对社会生产、运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具有社会进步性,弥补了“黄金周”集中放假制度时间方式上的不足
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从全民集中度假的粗放型模式向全民分散度假的精细化、个性化模式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支撑之一。由带薪休假而形成的分散休假模式,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等。促进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3.2.2使旅游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趋于合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实施个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不但可以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大幅度减少“黄金周”节假日旅游压力,消灭瓶颈效应,使旅游业的供给资源和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配置趋于合理。而且可使更多的潜在旅游者实现旅游愿望,产生更为丰富多彩的旅游需求,真正发挥旅游业能够促进内需的作用。带薪休假制度符合旅游行业的运转规律和旅游业的发展规律,它将促进假日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再一次提升。
3.2.3有利于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
旅游流季节性分布的高强度,旅游者的大量涌入,使得旅游市场在特定时间段内进入卖方市场,旅游经营者不必以服务为优势便能获得高额利润,这必将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低下,损害广大旅游者的利益,危害整个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带薪休假制度的施行,使旅游者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安排旅游活动,旅游者对旅游地的远近、旅游对象、旅游设施设备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旅游市场将进入买方市场,旅游经营者必将注重旅游地形象的塑造,注重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旅游产品的更新换代,如此就会给旅游者以满意的心理体验,进一步刺激人们的旅游需求,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3.3新制度的施行与落实
法律的完善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存在和落实的根本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福利的实现,必须首先要完善立法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应完善《劳动法》中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条文,主要是补充对带薪休假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对权利被侵犯者的救济措施,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同时,还可以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制订有关对违反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的制裁措施。法律上的救济制度可以使公众的带薪休假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要根据《劳动法》制订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细则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落实的当务之急,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虽然低于《劳动法》条文,但是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劳动法》是赋予公众抽象的带薪休假权利,实施细则能够使劳动者享有具体的带薪休假权利,没有实施细则,有关带薪休假制度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将成为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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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保守甲方的秘密。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行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六、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_________。
(二)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三)履行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七、福利待遇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福利待遇和乙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实施细则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即办理续订手续的。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约定事项
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后,要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若服务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具体赔偿的办法,在约定事项中加以明确。
(三)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付给对方赔偿费_____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讼。
十二、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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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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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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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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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贵科《关于XXX20XX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于近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XXX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公司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X日,并于XXX年X月份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叁级资质。公司现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XX人,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为XX人,有一级建造师XX人,公司拥有注册资本金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净资产XXX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 就贯彻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壹级资质标准范围进行招投标和专业承包。建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首的质量安全生产指挥保证体系和以部门负责人为首的专业质量安全的保证检查监督体系,20XX年度,公司全年工程结算收入XX万元,实现利润总额XX万元。公司还连续三年被评为XX省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所建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未发生一起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未出现顾客对质量的投诉现象,更没受到过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纠正或处罚。
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始终坚持以为人本理念,严格遵守用工制度,与每一位职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为他们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且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其进行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本着社会和谐的原则,公司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在劳动保障和工资方面优先照顾,工作时间清楚,劳动报酬明确,工资按月足量发放,从未发生拖欠和克扣现象。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因本公司农民工工资问题接收到举报、申诉,并无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情况出现。
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不断充裕的生活资料和快捷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则割裂了人与自然的纽带,“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成了现代人的本能而又现实的需求。不管有多少人是在经济视角上看待国民旅游休闲,社会应当坚持的是权利视角,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福利需要不断增进。在世界范围内,休闲是评价居民幸福感的一个重要指标,判断是否属于中产阶层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一年中有没有高品质的休假。2011年7月30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的“带薪休假全球排行榜”中,中国以21天排名垫底。在加快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山东省在国内率先国民休闲发展《纲要》,引导居民更广泛地参与休闲活动,提升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引起广发关注。事实上,人们关注国民休闲计划,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借此享受带薪休假。专家认为,当前推动休闲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但是休闲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金钱和时间。如果没有带薪休假,对于上班族来说,这两个问题就很难解决。休假制度在中国早已存在,但是在落实上还存在政府的倡导不够,负责机构职能不明,缺乏强制力量保障的问题。山东在休闲纲要中规定,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同级文明单位考核、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考核,鼓励职工根据个人意愿,灵活安排年休假时间,实现与法定节日相连接,形成集中休闲时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约束力,有利于保障居民休闲的时间。
但如果总是停留在鼓励的层面,则实现起来仍将不易。2011年8月4日《大众日报》题为《带薪休假仅仅“鼓励”是不够的》一文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探索施行强制和半强制路线,敦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和落实国民休闲发展纲要。首先可以在政府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试点,单位领导带头带薪休假。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被强制或半强制带薪休假初见成效后,再逐步向私营企业延伸。唯其如此,带薪休假才不再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即。
对于企业落实带薪休假情况,山东省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调查统计。而且全省的企业数量很多,带薪休假并不要求备案,很难掌握具体情况。对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人士表示,将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善该省企业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将把职工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企业单位社会责任体系考核,组织开展一次以落实休息休假法律法规制度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问题重点监管,将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列为非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