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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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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网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对于各种食品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限等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程序几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个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会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条款的具体设置上,日本相关的法律设置也比较规范,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处罚行为犯,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都加以处罚;在具体处罚上设置了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登记检查机关等公职人员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条款。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立必要的标准、发放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给予指导以及终止企业相关活动等,对企业法人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1亿日元,对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处罚法人外,还要处罚该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由该法人承担的情况下对该自然人还要处罚。

    相关的立法由议会和部长负责,法律规定的实施由地方当局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对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但是在苏格兰仍然由区议会负责。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化学安全,食品与动物饲料的质量、成分、卷标和广告等制定法律。卫生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卫生等制定法律[5]。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规定,如《甜品规定》、《食物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目前英国关于规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现代法律规则一样,《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机构和大臣对其适用加以细化的权力,同时1990年《食品安全法》与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则是共存的,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适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上长期对已有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催生了1990年英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制定以来称为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赋予更多的权力给相关的食品安全执法的机构;增加了有关新型食品、食品登记、食品许可证、健康培训等相关的法条;重新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7]。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监管办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质检所、计量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不足 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总体性规定,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

1.现有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还存在问题

最近的一则新闻最能反映问题。据华西都市报、钱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烤鸭油泛滥令人吃惊,更令人吃惊的是相关监管部门推诿扯皮:杭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没有具体市场监管职能,建议向工商和卫生部门反映;市卫生局监督所表示,如果是小摊贩使用烤鸭油,就属于工商部门管;而工商局则称,这事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某种意义上说,相关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正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最重要缘由。”可以说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最大的弊端是忽略了各环节的自然关系,以静态的眼光割裂食品链,造成了监管部门职责不清。事实上从食品的生产到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往往有交叉、甚至反复。拿烤鸭油来说,烤制过程中流出垃圾油脂,相当于生产环节,而烤鸭油的使用和销售又分属餐饮、流通环节。这样,监管就涉及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正因涉及多个部门,所以每个部门都认为不是自己的监管范围,都可以将皮球踢给别的部门,从而导致监管漏洞。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所以各个部门都不必为监管不力承担责任,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成了一笔糊涂账。

2.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定位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设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有关的部门基本为部级单位,有了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可以对各监管部门进行协调,防止发生安全事件后互相“扯皮”的现象。这一设置被赋予了极大的希望,但笔者不以为然,因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于“议事协调”。议事协调机构是授权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享有行政职权。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都只是一个软性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实践中协调的效果并不好;食品安全委员会权限设置不明确,影响监管力度。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1.完善我国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段监督管理模式。集中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避免了因职能交错造成的管理体系混乱,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如在我国采用这种模式,即需在现有监管机构外另设专门机关,况且我国幅员辽阔,行政成本大大提高。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时情况下,我国采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而不应一味要求通过合并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关来解决现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分段制的监管体制进行完善,美国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美国与我国类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安全,但显然,美国的监管效果更好。究其原因在于,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比如说农产品和畜产品,由农业部门一管到底,从农田到餐桌,没有出现监管断链;而我国主要按照环节分段管,所以会出现脱节的问题。因此,在还不具备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条件下,可以建立类似美国的职能划分机制来尽量避免出现的问题。

2.加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增强其协调权威性

在当前监管体制尚未厘清之前,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改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首先,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是一个刚性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管理的职权。作为最高的统一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虽不具体参与食品监管工作,但是对其他监管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威。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的权威性,可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从而向统一机构迈进。其次,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和监管冲突的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同时,法律规定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那么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能交叉处理,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学界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监管不力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并不断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对于确保消费者的餐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烤鸭油”与食品分段监管[N].华西都市报,2010-09-28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 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 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 证的没有附QS 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 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 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 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 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 净含量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1、五官科:包括视力、色觉、听力、鼻子、口腔和咽喉。

2、内科:包括血压、营养和发育情况、呼吸道和肺、心血管、肝、脾、精神神经状况。

3、外科:身高体重、皮肤和淋巴结、甲状腺、脊柱四肢、和生殖器等。

4、X光胸透:主要检查心、肺、腹部的器质性疾病。

5、抽血化验:检查生化项目和乙肝“两对半”。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一、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缺乏监督渠道。外卖订餐消费者与商家不进行面对面交易,因此,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订餐并不能看到商家的详细信息,商家是否拥有经营资格、操作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原材料的来源、质量、品质等信息消费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平台配备的订餐图片有时与实物严重不符,甚至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看到网络订餐平台的订餐页面往往光鲜亮丽,实体店铺则可能内部环境脏、乱、差。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的认知与评价只能通过食品的外观、口味、分量这些肉眼可见、可感知的因素来衡量,对于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缺少了解的途径和监督的渠道,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生产、配送过程难以监督,这就造成外卖订餐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2.外卖平台入驻审核不严,日常监管松懈。为了吸引商户、增加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经济效益,现实中一些外卖平台对入驻商户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对其日常经营活动也疏于监管。对于申请入网的商户,外卖平台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证件、信息审查核对,形式审查过关便可在平台登记注册开店,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核不严格导致无证、套证、假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商家注册之后外卖平台缺少严格制度化的检查监督导致外卖餐饮经营者一经审查登记后,对法律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一些商户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在配送环节使用无标识、达不到安全等级的配送包装,更有一些外卖商户追求利润成为“黑作坊”,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3.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外卖餐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卖商家数量不断增多且店铺狭小、位置分散,甚至一些外卖商家没有实体店铺,因此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外卖商家的卫生条件、原材料质量、操作过程等一一进行监管。外卖订餐存在线上线下多个环节,尤其在配送环节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现场取证、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往往采取被动的态度等待消费者举报,主动出击监管不足,缺乏长效监管机制。另外,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设备保障不力、职能分工定位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从而出现了外卖食品领域政府监管效力不足的现象。4.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外卖食品行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兴行业,一方面规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足。尽管目前已经出台《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但相关法律规定条款分散、覆盖面不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外卖食品安全领域存在法律规范不到的真空地带,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仅有第62条、第131条涉及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和相应义务,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商家、外卖送餐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均没有提及,且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该条进行阐释,存在监管漏洞和执行盲区。一些地方也未出台针对外卖餐饮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商家也就在法律的空白中找到了“避风港”。

二、完善我国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强化外卖平台的监管责任。由于外卖订餐模式造成消费者与商家信息资源不对等,消费者选择在哪个平台上订餐完全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因此,外卖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介”,必须严格履行好第一道准入把关的审查义务。对于想要入驻平台的商家,平台应严把审核关,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入网商家要进行实地考察,对入驻商家的真实信息要准确核实。对于存在证照不全、经营场所不达标,厨房卫生设施不合规范的商家均不可入驻平台。对入驻商户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外卖平台应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评分制度,一旦发现外卖商家操作不规范应强令其整改甚至取消其平台营运的资格。外卖平台要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食物在送餐的过程中不被污染。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平台应建立外卖食品安全在线投诉和赔偿机制,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处理与回复,让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2.提升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外卖餐饮行业属于新兴行业,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适应新情况、新市场,主动作为,创新管理机制,针对外卖餐饮的特殊性强化管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间合作和联动机制,对于外卖餐饮服务业要主动出击,建立网络订餐数据分析监管系统,对各个辖区上网餐饮单位摸底建档,对网络订餐数据实时抓取、分析,有效推动监管精确性和靶向性。针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增加财政和技术支持,尽快上线“互联网+明厨亮灶”项目,不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监控商家后厨,消费者点餐后也可点击平台上看到的外卖食品加工流程,推动后厨操作透明化,提升监督效能。政府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应不定期展开联合抽检活动,随机对平台入驻商户餐品进行检测,实行线上线下食品安全标准的同质化监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良商家应严格处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外卖食品安全、卫生、配送问题属实的举报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3.完善外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外卖餐饮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相关法律不仅数量少而且存在滞后性,法律条款规定笼统,法律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很多现实问题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参照,存在法律漏洞,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困扰,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针对外卖餐饮行业统一立法,将外卖餐饮行业相关主体责任全部明确,尤其是将外卖订餐平台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清晰的责任划分。明确对入驻商户的资质审查和后续监管是平台的法定义务,如不认真履行则应受到严格处罚。在立法中还应加大对不良商户的处罚力度,体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其次,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完善消费者索赔机制,加强对外卖配送环节的管理,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和社会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4.营造社会共治氛围。保障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不能仅靠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了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之外,还应该积极宣传网络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监督渠道,引导外卖餐饮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提高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到外卖食品安全治理中。外卖平台要强化责任意识,发挥好技术支持和行业内控作用,对入驻商户建立信用评分机制和退出机制,保证外卖服务质量。政府监管部门应与媒体加强联系,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宣传,对不良商家及时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在社会中形成监督氛围。

三、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尤其对于外卖食品,存在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监管尤须严格,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外卖第三方平台、外卖商家、消费者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互通、相互配合、共管共治的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外卖食品“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舒恺,雷欣.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监管问题[J].现代食品,2016,(3).

[2]高珊.外卖“净”是问题,如何吃得放心[N].河北日报,2018-09-11.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艰难转变历程。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看,由原来的单独职能部门监管发展到现在的多部门联合监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重新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了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导下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采取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监管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的交叉和重合,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仍会产生诸多漏洞。

(一)分段界定不清,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表面上看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但是实际效果却并非如此。2013年5月17日广州对餐饮环节食品抽检,四成五的大米和米制品被检出镉超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第一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合格率为92.92%,其中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仅为55.56%,不合格项目即是“镉”。在对广州餐饮环节中的大米和米制品问题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多个部门对这一问题都具有监管的权利。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而农业部门认为食品不合格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问题,应该由质监部门管理,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由工商部门管理;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大米属于农产品,应该由农业部门管理。这种部门职能之间的相互交叉,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责任互相推诿,无法实现监管目标。

(二)食品监测水平不高、检测承载力不足我国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别的食品检验机构数量很少,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只有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以及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这仅有的三大机构的任务却又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大量的食品卫生检测、调查和管理工作,而且还要为全国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长期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检测机构少,而需要检测的数量大,这种供不应求的状况自然就导致了食品安全检测时间过长,质量检测技术的垄断现象,检测价格居高不下。监测人员少,缺乏专门的培训,监测仪器和方法落后都阻碍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进程。检测承载力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检测标准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另外,我国缺乏快速检测的仪器。现在的检验设备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试剂。若检测样品越多,则市场投入越大。技术的落后成了制约食品监管工作发展的瓶颈。没有先进的技术,无法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无法完成工作量,因而其他的监管环节就是徒劳。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目前我国有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然而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制定出来的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盲区,甚至同一产品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降低了标准的权威性。例如,国家农业部和卫生部对干燥制作的蔬菜规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导致生产者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不知道应该执行哪一个标准;执法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查时,也不知道应该采用哪一个标准进行认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重构

(一)整合监管部门,避免多头执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的模式,导致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如农产品在生产阶段可能由农业部门管理,进入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最后进入流通领域则由工商部门管理。而实际上,食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并不能截然分开。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交叉,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互相推诿,或者出现重复监管、重复投入等多种问题,也造成机构臃肿,浪费公共资源。我国可以参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分段监管为主改为品种管理为主、分段为辅,将食品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取消与其职权相矛盾的其他部门的相关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权责,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监管脱节现象,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问题,也可以有效提高效率、减少重复投入、避免监管盲区。

(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性质是议事协调机构,法律地位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进一步发挥其综合协调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1.应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把它设置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它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由法律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有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卫生、工商、农业、质检等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评等职责。2.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督察司、科技委员会及专门小组等具体的工作机构;可参照国税编制体系,建立垂直领导的各级监管委员会,可以考虑建立“中央———省级———县级”三级监管体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目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解决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的问题。同时修订不适应现行要求的标准、废除一批过时的标准、制定新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能力建设。1.在机构设置上,应将原来分别属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有效整合,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并且要定期公布有关检验检测结果。2.在人才建设上,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技术水平。3.在技术建设上,遵循技术化、信息化、快速化、便携化的原则,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尽快研制蔬菜农残速测仪、米粉质量检测仪等快速、方便、准确的食品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精度。4.在制度建设上,重点是建立健全产品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确保检测检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1 流行病学调查

统一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对所有出现症状的聚餐者进行调查。病例定义:2011年7月28日晚上在该酒店就餐者中出现腹泻3次以上,伴腹痛、恶心、呕吐、头痛和头晕等任一症状者。另对51名共同进餐而未发病者进行食谱调查对照分析。

1.1 发病情况

2011年7月28日18时,塘下镇戴某等9户居民在塘下镇某大酒店设宴21桌,聚餐者约210人。当晚21时出现首例病例,临床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至29日凌晨1时,共有40名就餐者发病,并陆续到医院就诊。40例患者中男性22例,女性18例,年龄最小的15个月,最大的60岁,平均年龄29岁。潜伏期最短为3 h,最长为7 h,中位数为4.5 h。发病时间分布呈现典型的单峰型,发病高峰在7月28日22~23时,共有27例(67.5%)。对所有发病者发病前48 h内的进食情况进行调查,除共同参加了7月28日晚的聚餐外,无其他共同进餐史和可疑食物食用史。

1.2 临床症状体征

40例患者均为急性发病,主要症状体征为腹泻40例(100.0%),腹痛33例(82.5%),呕吐31例(77.5%),恶心22例(55.0%),发热22例(55.0%),头晕16例(40.0%),头痛6例(15.0%),乏力6例(15.0%),脱水1例(2.5%)。腹痛大多为上腹脐周绞痛,腹泻以水样便为主,次数多者达20次。所有患者经医院门诊治疗后痊愈,无住院病例。

1.3 可疑食物的病例对照研究

将91名就餐者中发病的作为病例组,未发病的作为对照组,根据宴会所列菜谱,以是否食用某一食物为暴露因素,分别作病例对照研究。结果显示,是否食用羊粒子者比较,χ2=15.72,P

2 现场卫生学调查

该酒店位于塘下镇海安办事处,从上家刚接手经营不久,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厨师、服务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从业人员中未发现皮肤有破损和化脓的现象,同时均否认现患其他急性肠胃道疾病。酒店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厨房位于地下室,厨房走廊及清洗间的地面有积水,烹调间通风、卫生情况较差,当日垃圾未及时清理。酒店冷拼间虽设有冷藏柜,但生熟食混放,存在严重交叉污染现象。7月28日晚餐菜肴中除冷盘羊粒子外,其他菜肴均为水煮、爆炒加工制作,这些菜经高温加工致病可疑性不大,可疑食品为羊粒子。经向酒店工作人员了解,熟食羊粒子于7月28日16时由莘塍镇华表村一个体商贩供应,计20 kg,由一辆普通货车运送。当日正值高温,存在食品交叉污染及细菌大量繁殖的条件(已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的食品监管部门,最终未能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个体商贩的熟食羊粒子进行溯源调查)。店主承认在采购熟食羊粒子过程中,未索取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酒店接收后存放于冰箱,就餐前取来熟食羊粒子分餐后未再加热,直接上桌。

3 实验室检测

采集病例及厨师的肛拭、病例的呕吐物、剩余食品、环境样品等进行志贺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菌、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孢杆菌、变形杆菌检测。熟食及环节样品按《食品卫生检测方法》(GB/T 4789—2008),肛拭及呕吐物按《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02—1997)、《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9—1996) 进行检验。

共采集20份肛拭样品,检出奇异变形杆菌阳性13份(12名患者,1名厨师),5份患者呕吐物样品中检出奇异变形杆菌阳性3份,该酒店9份剩余食品样品中检出奇异变形杆菌阳性4份(羊粒子、白斩鸡、烤虾、油炸鲳鱼),9份环节样品中检出奇异变形杆菌阳性2份(菜刀及生食品菜板)。

4 讨论

调查显示,40例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相似,发病突然,潜伏期短,时间相对集中,符合变形杆菌食物中毒特点。患者有共同的进餐史,在剩余食品、患者肛拭与呕吐物及厨师肛拭中均检出同型的奇异变形杆菌,根据《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9—1996)、《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 14938—1994)第4.2条规定,确认本次事件是一起由变形杆菌污染引起的以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其危险食品为羊粒子。

变形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存在于土壤、污水和垃圾中,健康人肠道带菌率为1.3%~10.4%,其中以奇异变形杆菌为最高,可达半数以上。变形杆菌食物中毒主要是大量活菌侵入肠道引起的感染型食物中毒,引起食物中毒的变形杆菌主要是普通变形杆菌和奇异变形杆菌,从相关文献[1-2]的报道奇异变形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国内并不鲜见,在我市也曾发生[3]。变形杆菌引起中毒的食物主要是动物性食品,特别是熟食以及内脏的熟制品,大多在食品烹调加工过程中,以生熟交叉污染和熟后污染为主要来源。受污染的食品在较高温度下存放较长时间,变形杆菌便会在其中大量繁殖,而熟制品通常无感官性状的变化,食用前未加热或加热不彻底,食用后即可引起食物中毒\[4\]。

本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应及时,能采集到未经抗生素治疗的患者的排泄物和呕吐物及中毒现场剩余的可疑中毒食物并及时送检,调查结果明确,处理得当。但由于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在中央编办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职责后,瑞安市各有关部门正处于职责转变期,职责分工尚未明确, 导致最终未能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个体商贩的熟食羊粒子进行溯源调查。因此,建议政府各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均能得到有效监管,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

针对我市食物中毒时有发生,建议今后应采取以下相应的预防措施。首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食品卫生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等有效预防措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其次,集体单位食堂、餐饮行业等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采购、加工和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运输、储存、制作食品要严格按照卫生规划与操作程序;最后,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卫生知识水平,掌握食物中毒的防治知识,防止病从口入。

5 参考文献

[1]孔育声.一起工厂食堂变形杆菌食物中毒的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1,28(3):封三.

[2]梁秀元.一起由奇异变形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2,18(2):139.

[3]林学尧.一起变形杆菌引起食物中毒的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3):2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