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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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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书范文第1篇

2004年12月下旬,辽宁省本溪市纪委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举报时任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在5年前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私自动用省里下拨的移民动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违规为个体经营者郑卫家贷款担保,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本溪县观音阁水库工程,是一项重大工程。接到举报后,本溪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立案调查,很快查清了佟志利在任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办主任期间,挪用专项资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并从中受贿的问题。此外,贷款人郑卫家还与本溪县农机局已退休的副局长张永志共同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此时,郑卫家因贷款诈骗已畏罪潜逃,于是,公安机关撒网缉捕郑卫家。

2005年2月17日,刚刚过完春节,已逃逸很长时间的郑卫家一出现,随即落入公安人员布下的法网。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郑卫家在交代与张永志共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悉数交代了自己通过贷款向佟志利行贿以及佟志利受贿并索贿的过程。

在“友情”的交易中迷失

时年52岁的佟志利,1990年9月起任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任本溪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起任县人大主任。就在本溪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此案之前,佟志利就已经预感到郑卫家的诈骗犯罪会牵扯到自己的受贿问题,此时他最担忧的是郑卫家会供出他来。过去那种朋友间来来往往的“义气事”,如今都可能成为郑卫家为减轻罪责的砝码。

佟志利与郑卫家的相识很简单。1990年,刚从农村来到县城的郑卫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县移民安置办常务副主任的佟志利,郑想通过佟揽点工程。当他挣了些钱后,就常给佟志利送点烟酒之类作为答谢。1994年,经佟的帮助,郑接了一项400多万元的工程,挣了60多万元。当他得知佟志利喜好打麻将后,便隔三差五地送给佟三两千元作为消遣的费用。正是这种貌似朋友的关系,被彼此用来牵扯对方。

既然是朋友,有了难事相助一下便显得顺理成章。1996年10月的一天,郑卫家到佟志利办公室,说自己现在资金紧张,想在县建行贷款30万元,请移民安置办给担保。多年交往产生的友情,使佟志利难以拒绝,他让郑卫家先出去等一下。佟找来移民安置办副主任詹克书商量,反正郑卫家在移民安置办正做有南甸防护堤工程,如果他不能如期还上贷款,就从工程款中扣。就这样,郑拿着移民安置办出的贷款担保手续,到县建行办出了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30万元。谁想期限到后,郑卫家并没有还上贷款,结果建行便从担保单位的账户中扣了30万元。后来,县移民安置办从应付给郑卫家的工程款中扣了30万元。这一次为朋友的担保总算有惊无险。

1997年12月,佟志利任副县长并兼任县移民安置办主任,郑卫家觉得自己底气更足了。

1998年1月的一天,郑卫家又来到佟志利的办公室,说自己正在做一个工程,资金紧张,能不能再给其做担保,从县工商行贷款40万元。按说,有了上次贷款的教训,此时已任副县长的佟志利应当有所警惕,但他听郑卫家说“自己已经沟通好了”后,便答应了下来。佟志利找来詹克书,让他安排人员到县工商行从专项资金里提出现金80万元作为担保。一切办妥后,詹向佟做了汇报。当听到办事人员以“宫利书”的名字存了一张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定期存单后,佟志利还问了一句:怎么能用我的名字呢?原来“宫利书”三字是由出纳、佟志利、詹克书三人名字中各取一字拼组而成。事后,郑卫家用这张姓名为“宫利书”的存单做担保,贷出了40万元。

1999年9月,郑卫家再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佟志利,要求县移民安置办做担保,想从县工商行贷款20万元。这次,佟志利吩咐财务人员以“商静”的假名字,到县工商行存入了移民动迁资金20万元。1999年10月,有了县移民安置办提供的担保,郑卫家顺利地从工商行贷款20万元。

就这样,经佟志利同意,本溪县移民安置办先后用专项资金150万元做担保,使郑卫家共贷款110万元。这期间,佟志利两次共收受郑卫家的贿赂13万元;詹克书收贿1万元,同时詹还因到银行存款,收受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贿赂2.5万元。

在“友情”的遮掩下放纵

在郑卫家眼里,再多的资金也不够用。在1999年10月,郑卫家向本溪县山城子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想用自己在本溪县春光路农贸大厅的505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后经信用社评估,只答应准贷48万元,且因信用社目前资金不足,必须先存入一部分现款才能贷出这48万元。郑卫家又想到了佟志利,并请求他想办法往山城子信用社存入200万元现款。佟答应了郑的请求。佟与詹克书讲了此事,但这一次詹却不同意。于是佟志利于1999年10月20日,擅自让会计和出纳从移民专项资金专户里,转到山城子信用社200万元,并亲自写下承诺:“我办在你行存款200万元,郑卫家48万元贷款没还之前,我办所存的200万元存款不支付,特此承诺。”

1999年10月21日,期限为一年的48万元贷出。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郑卫家还款却不见动静,遂向本溪县法院。2001年11月本溪县法院作出判决,令郑卫家立即偿还48万元贷款和利息,但郑仍不履行判决,直至2004年6月,县移民办仍有150万元存款在山城信用社不能提出。

2000年12月,佟志利再一次答应为郑卫家在本溪市农行石桥子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安排会计与出纳于19日从县移民专项资金专户中提出200万元后,随郑卫家和其朋友张永志一起到石桥子信用社办理了存款。当得知贷款需要办理存款质押和担保手续后才能签贷款合同后,郑卫家与张永志便在本溪县找了一家刻字部,私自刻了县移民安置办的公章和佟志利的名章,并私自印制了一本介绍信,又一同到农行石桥子信用社,郑卫家推说自己字写得不好,由张永志填写了一张200万元假质押和担保手续,当天“贷”出了30万元。2001年1月,郑卫家与张永志又用私刻的章子和假介绍信,从石桥子信用社“贷”出40万元。用两份伪造的县移民安置办的贷款担保书,签上佟志利的名字后,他们共诈骗到手70万元,张永志得了10万元,另60万元被郑卫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这样,佟志利在任本溪县副县长兼移民动迁安置办主任期间,在群众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擅自动用专项资金,为个体经营户郑卫家贷款提供担保,并使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同时使贷款诈骗活动有了缝隙。

被“友情”牵扯入狱

2002年下半年,佟志利就知道郑卫家在石桥子农行营业部诈骗了70万元。2004年7月,负案在逃的郑卫家给佟志利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与自己一同从事诈骗的张永志已被取保候审了。佟志利说公安人员到观音阁水库移民安置办来调查了,让郑赶紧再躲一躲。郑卫家便又在外面躲了很长时间。

2005年春节前,郑卫家居无定所,终日惶惶,潦倒无奈之际,便又给佟志利打了两次电话,目的就是向他要钱维持生计。第一次在1月6日,郑在电话里说,我现在一点钱也没有了,在外边待不下去了,你借给我些钱,帮帮我!如果没有钱,我只有投案了。佟说,投不投案是你自己的事,你也太坑人了,我对你这么好,帮了你不少忙,你怎么能去诈骗,没准哪天市纪委就查到我头上了。最后,双方约好由郑的儿子来取钱。第二天,佟在办公室把3000元钱交给了郑的儿子。第二次是1月21日,郑打电话说,快过年了,我和家里已经没有钱过年了。佟又答应再给他2000元,还是郑的儿子来佟的办公室取的。

此时,作为县人大主任的佟志利,明知郑卫家涉嫌贷款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通缉,在其逃匿期间,非但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捕,却为其提供5000元人民币资助外逃,使自己为了朋友的情份,也为了自保,深陷犯罪泥潭难以自拔,又为自己添了一项窝藏罪的罪名。

2005年2月19日,在郑卫家落网的第三天,张永志被“两规”,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月23日,佟志利、詹克书也同时被“两规”,3月15日同时被逮捕。

为他人担保书范文第2篇

在进入的国际五大会计师行以及最负盛名的律师行的外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带有“LLP”这个后缀,它的含义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这是近10年来流行于美国,最近又刚刚在英国获得承认的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也是专为专业人上包括会计师、律师、医师等采用的组织形式。我国《合伙法》还没有承认有限责任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年来一直在讨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概念。那么,“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它能否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所采用?本文将以美国、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为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简要地探讨上述。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合伙

从起源来看,有限责任合伙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由于美国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这一组织形式的定位完全不同,因而很难给“有限责任合伙”下一个具体而又有普遍适用性的定义。简言之,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商业组织形态。

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合伙法》明确规定,除了该法有特别说明之处外,普通合伙法的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相反,《公司法》中的许多监管性的规则,如会计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所采用,而且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因此,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

美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6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都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所不同的仅仅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实践中,一个组织必须首先是普通合伙,然后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因此,除了有限责任这一点外,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在其他方面都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则。此外,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能为获得州政府执业牌照的专业人士所采用,并不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这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完全不同。

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较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未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相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一部分是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的有限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胜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他们拥有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三)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账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克萨斯孙们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大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的诉讼的适当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穷尽合伙财产”规则的发展。”穷尽合伙财产”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合伙人个人之前必须先穷尽合伙的财产。按照美国合伙法的传统,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这是因为,契约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joint liability);而侵权行为下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共同的”和“叶分的”责任。因此,对于侵权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特定合伙人,而无须穷尽合伙财产。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原则。这一规则必然对各州立法产生影响。当然,《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在特定的情形下,如合伙人承担了对特定过失行为的监管责任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负个人责任的情事,依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时,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形下,《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也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①原告已经获得了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②合伙是破产债务人;③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穷尽合伙的财产;④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地行使处置权,因而发出了债权人从一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⑤法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

(二)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从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这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直接承担个人责任:(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合伙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基于某一个合伙人的不一行为或渎职行为所引起,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一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上述第(2)种情形,特别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对其下属或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所承担的个人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所保留的合伙人个人责任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监管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将直接决定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到底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例如,一个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通常都设立了技术委员会,以便对审计中的重人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成为可能对每一项审计业务中某个技术问题都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技术委员会成员对每一项审计业务都负有“监管”之责?如果是,这将导致委员们对每一项审计都承担了个人责任。如此大的责任风险恐怕无人敢于承担,可能最终导致技术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不复存在。这无益于专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具体的规则还有待司法实践来明确。

四、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中令公众最关心的。英国把这个问题主要留给了《公司破产清算法》,而美国各州的规定则通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

1.强制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这一规定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特拉华州将保险金额增至10O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例如哥伦比亚特区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建立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每个合伙人正常购买的保险金额,最低为每人10万美元。新泽西州则要求按每项业务来投保,保险金额从1万至10万美元不等。

2.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如果合伙无法购买到保险,或者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合伙也可以通过拨定一项独立的财产,或者设定一项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按照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有限责任合伙应设

立10万美元的独大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只能采取以几种形式:(1)介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的银行存单或美国政府债券;(2)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英属殖民地——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将一张500万英镑的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一家泽西岛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管。与债权人因向合伙行使债权不能而需要清算合伙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该负债证书或担保书交给债权人。

(二)分派限制

尽管合伙法一般缺乏公司法下的资本维持原则,但美国有些州的LLP规则依然对合伙的分派进行了直接的限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制分派的对象是合伙的利润,而不是对合伙人的正常的劳务报酬的支付。这是在合伙传统的账户制分派方式(即公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下很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选本权利的损害,设置了限制并派规则的州LLP立法,一般都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现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还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人、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三)资产取回

这是英国和泽西岛的有限责任合伙法采取的方式。它实质上也是对合伙分派的限制。只不过是在《破产清算法》中体现出来。它意味着,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泽西岛则定为6个月。由于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中的合伙人传统上有提款用于支付家庭开支的做法,为了保障合伙人的基本家庭支出的稳定性,英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五、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可行性

实际上,对于我国的会计职业界来说,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是一个个新的概念,至少“有限责任”与“合伙”之间的联系早在90年代初就被管理层接受了。但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当时并没有《合伙法》,《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也非常简略。当时财政部为配合《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制订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财政部不仅明确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概念、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还提出了在当时颇为超前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概念。该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二分之一。”财政部的这个规章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含义,特别是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进行说明。而此后的一系列脱钩改制文件中也再没有出现这个概念。仅仅从该条款的否,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只是一一部分合伙人,其余的合伙人依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它与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