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贷款委托公证书

贷款委托公证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1篇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 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 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2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于中国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 幢__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属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产证号码为______产权证开字第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哈国用(______)第______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权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三、代为办理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五、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六、代为收取房价款并将款打入委托人相关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

七、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八、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签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随时撤销上述委托。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应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就自己放贷收息,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基本上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担保人(非债务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实现债权。但是,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不属债权文书,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权转以后,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4篇

兹全权委托代办人 (身份证号: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20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由委托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因继承等原因提取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办理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申请材料

1.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2.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5篇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经了解甲方所属该房屋相关情况如下:

(1)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乙方于签约后次日,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暂存于中介方帐户(户名:                   ,帐号:                               ),中介方于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无息转交甲方。

3、乙方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由中介方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

七、若甲方在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八、若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买卖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益。

十一、甲乙双方于签定该定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十二、如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选择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即生效,且乙方有权指定第三人完全承受本协议,作为将来追加该第三人作为买方主体之一。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  期:                         日  期:

中介方:

联系地址: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6篇

国家有关公证的法规自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一直到今日没有进行修改。而事实上公证实践已大大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笔者就这些提出自己对公证立法的趋势提出自己的一些构思。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正视公证现实;第二部分阐述了公证业务范围和公证立法应确立的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公证效力;第四部分阐述责任。

,在公证法筹备工作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确立,有些问题确实需要在不断的公证实践中解决,我通过十几年的公证工作经验及近几年来的思考,认为的公证要想有光辉灿烂的未来,必须在国家立法扶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公证事业才可能、壮大。如果像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没有国家法律的扶持,公证事业仍不能发展,大部分公证业务只能变为律师业务的一种。鉴于以上思考,我写下这篇文字,希望能给国家公证立法者一个思路。

关键词:公证 服务行业 管辖的原则 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的我国公证机构,十几年来业务不断发展,自身建设日趋完善,为健全和完善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以及维护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稳定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公证体系、。公证工作逐步深入人心,公证制度及公证作用引起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公证工作无论是服务层次、业务范围或是办证质量和自身体制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证机构自身体制改革和服务方式改革提出了新的标准。一九八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显然已不适应整个形势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一些公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大通过不少有关办理公证的《规定》、《办法》,各级政府转发了一些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规定了某些项目必须经过公证或应办理公证,使目前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的公证法规得以弥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和办法,终究不能替代一部系统规定公证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办证程序、文书效力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实体法。公证立法迫在眉睫,本文试就公证立法中笔者认为应当注重的内容浅谈己见,以供探讨指正。

一、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正视公证现实。确立公证人员身份和公证机构性质。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认真探讨,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既要过去,又要尊重其客观现实,还要具有立法超前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该法的健全性、可行性、长期性。公证立法也不例外。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和公证发展,结合客观实际,以超前的眼光展望未来,制定好本法,使之能够充分反映出公证的内涵和外延,体现我国公证及代表国家证明的权威性,体现法律服务的社会性,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法。公证立法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事业能否顺利发展,也关系着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所共知,自恢复公证以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使人们逐步提高了对公证的认识,不断了解了公证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学会了在交往中使用公证证明来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证工作受到各级党政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公证地位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的职能机构,她通过从事公证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使公证文书的效力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为体表国家的权威性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身份与所从事专业职务的一致性,公证立法应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清楚表述公证人员的身份是从事公证证明活动的专职人员,受法律的保护。公证处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和提供服务的双重性,即:一是公证行为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的公务属性;二是具有中介法律服务属性。两者之间代表国家的公务属性应是首要的,其次才是服务属性,否则,公证与其他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对上述意见,可能有人会提出,公证体制面临改革,如此这样,岂不是要否定公证体制改革,使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人员身份等与公证改革相违背了吗?其实不然。按照司法部和上级有关公证改革精神,改制后的公证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公证处作为国家授权的专门司法证明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仍不改变;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变;公证员作为国家公证人员的身份不变(即三不变)。由此可见,公证体制改革并不公证立法对上述内容的确立。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公证文书代表国家的司法证明效力和公证人员具有国家公证人的特殊身份,才使公证事业得以健康发展。公证制度得到顺利推行并有了长足的发展。公证书作为特定的书证,由于被赋予不同一般的特殊效力,使之在调整公民与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岸,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应明确规定公证业务范围和公证立法应确立的原则。

(一)在公证立法中,应在公证业务章节,明确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内容;可以办理公证内容;应当办理公证的内容以及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1、必须公证是立法的重中之重、核心之核心。如界能够在立法上扩大必须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将为公证事业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必须公证内容较多,如果完全罗列进去,公证法条款就会显得过于繁杂冗长,为解决此矛盾,建议把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概括表述,作为必须公证内容,纳人本法。这样,既保证了必办内容,又符合立法原则。总之,只有通过立法,把必须公证作为某些法律关系、法律文书成立的要件,才能保证公证业务的顺利开展,纠正多年来公证“自愿原则”的错误论点。

由于公证是以证明活动的特定形式而存在,所以,公证立法应将公证业务作为主要内容,以罗列和归纳两种形式加以固定,避免在执行中出现随意性。

2、由于公证证明所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使用中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所以,在法定必办的原则下,.对不宜预先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监督的竞争性经济活动,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的文书;涉及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人的利益,以及时过境迁难以搜集证据的重要民事活动等,立法中可以规定应当办理公证。同时,规定一些被社会所接受,且能通过公证证明达到避免侵害合法权益结果发生的公证事项,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对遗嘱、声明、委托书等可以规定自愿办理。

3、为减少诉讼,立法规定对债务人、担保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偿还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且债款数额、物之标的清楚的文书,因债务人、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赋予该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二)在公证立法筹备工作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确立,有些问题确实需要在不断的公证实践中解决,确立原则再通过立法予以确定。而有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事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必须在立法初期予以确定,使立法规范的行为确立地位,明确工作原则。

1、明确公证行为是服务行为

公证业务应超越单纯出具公证书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一切非诉法律服务。公证法中应当明确公证服务是一种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公证员不仅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而且,参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为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当事人办理非诉法律事务等等,这些都是公证员的职能。在我国目前公证员业务素质与律师相比较低,大量的非诉法律服务业务,基本由律师办理,但这并不说明公证员就没有能力参与、介入非诉法律事务。事实证明,在一些发达地区公证员已有能力承担非诉法律业务,并且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承办各类法律服务的能力也将越来越强,所以,公证立法中应明确公证法律服务的性质。让社会明确公证的服务形式,也为公证的业务发展留下空间。

2、公示实体性证明与认证性证明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公证立法中应确立公证的实体性证明与认证性证明的区别,明确两种证明形式都是公证的形式之一,在社会中普遍使用,不存在公证与“私证”之分。

目前,公证书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性公证证明,即公证书具体表述经公证人员审查、核实的公证内容,而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般不附在公证书之前,有些必须附在公证书上也应附于公证证词之后。这种实体性公证证明是一种直接证明的方式。一种是认证式公证证明,即公证书证明的是文件、文书、表格上的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及影印本与原本一致等等。认证式证明一般只证明签名、印章的真实性,而对文件、文书等载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出具该文件、文书的个体负法律责任。两种证明形式的不同,表现形式不一样、责任不同,所以应在立法中公示,以防止公证书使用者在使用中发生错用。

3、确定先受理先管辖的原则

目前公证的管辖是一种属地管辖制。现在这种公证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中取证、调查方便,加之公证机构是政府内的一个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便于得到保护,也便于本地区各项通过公证予以落实的政策顺利实施,对公证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公证体制改革后,行业中建立了竞争机制,如果限制管辖,公证行业之间的竞争即丧失了基础。所以应确立公证处的先受理先管辖的原则。这样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公证行业自身素质的提高。

4、确定执业失误赔偿的原则

公证错误直接、间接导致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得到赔偿或救济。公证出现错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公证员本人的原因,一种是当事人的原因。虽然,造成错证的原因不同,但是其后果都有对无过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所以,无过错第三人利益遭受到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救济。

但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补偿或救济是应当在侵害一方不足以补偿时,才能根据公证人的补偿能力、利益与责任的承诺及其他规定(防止两方当事人勾结骗取公证员),由做出错误公证书的公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明确应当赔偿的同时,规定根据收费提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对责任明显偏大的公证申请,可以根据所负责任收取一定比例的公证费,这种收费应当建立类似保险公司的收费办法,并且规定一个责任有效年限,不能无限期。

5、确立行业管理先于行政管理的原则

行业管理先于行政管理的含义即:行政管理的基础建立在行业管理之上,行政管理依据行业管理的结果,同时,行业管理落实行政管理的精神,接受行政管理的指导、监督。

对公证员的管理,尤其是行使处理、惩戒手段时应建立在行业调查、行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即使是公证员的注册也应在行业意见基础上进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也必须由行业管理进行,并由行业管理组织,根据业务变化出具意见书,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意见书,规范发展纲要,确定办证规则等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公证规则,由行业管理组织具体落实,监督执行。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宏观管理,行业管理组织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进行微机管理,制定同业规则,监督落实。

三、公证效力

在公证文书效力方面,立法应当规定公证效力高于其他证明效力。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表述,确认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在证据效力上,法定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直接采证。这里“应当”就是“必须”,没有解释上的可变性。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与审判调查取得的证据视为同一属性,先予采证而后审查。与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或发还重审一审法院案件一样,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可以不予采证,这完全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与上述类同,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中存在定牲不准,量刑不当、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等所做出的不维持原判决,并不一审法院其它判决书的效力。所以,不能因为发现公证证明被相反证据推翻后,而以此为由全盘否定公证证据效力。

2、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前就法律文书已形成要约必须经公证后生效的,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某种行为和事实必须经过公证和本法所规定必须经过公证的必办项目。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另一方面是指公证文书本身的法律效力。公证书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可以说,证据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法律效力又是证据效力的保证。

3、域外效力。根据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地的不同,凡涉外、涉澳的文书具有域外效力。对此,立法应有授权表述,包括内容、效力、呈办该类公证的公证处、公证员条件,同时,对一九九七年后的公证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4、执行效力。本法应规定对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公证处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电请强制执行。这样,既减少了诉讼程序,又便于债权、债务的及时处理。笔者认为,涉及执行效力的立法,不可忽视以下几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内容,不应错误的只限于经过公证的文书,而不含未经公证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条件的全部债权文书均应予以确认。

不能以债权文书单务或双务来确认是否符合执行条件。如信贷合同,虽是双务法律关系,但自合同订立、贷款支出起,货款方义务已基本尽到,剩下的只有到期收贷这一权利和借款方偿还本金利息的义务。

公证法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执行确认的时间;不确认的告知责任和告知时间;公证处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对复议作出决定的时间等。

四、法律责任

为保证公证处、公证员、公证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证人员依法正常执行职务,本法应当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公证人员、公证处、公证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

1,公证人员故意出具假证、伪证的;因审查不严不按办证程序规定出具错证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情报或公民隐私的;利用办证以权谋私的;牟取非法所得的;办证中失职严重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反本法和其他法规的行为。

2、公证处违背本法拒绝公证的;违反法定期限延误办证的时间造成损失的;出具假、错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标准和业务范围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的;挪用提存款物的;违反本法和其他法规的行为。

3、公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立公证机构、任命公证员的;违反规定授意出具假证、伪证或指令受理及不受理公证申请的;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规定向公证机构摊派、超标收取费用或资助的;挪用、动用公证机构各项基金的;侵犯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违反本法及其他法规的行为。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责任的追究

冒充公证人员招摇撞骗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非法成立公证组织、伪造变造公证文书、私刻印章、伪造公证员签名章和执业证书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假材料、欺骗公证人员的追究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金;对拒绝、阻碍或以威胁方式阻碍公证人员执行职务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公证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1、追究法律责任分别归哪一级的哪些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对法律责任追究处罚不服的申请复议受理机关;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

4,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上不能与有关惩戒办法和规定相抵触,其他法律规定的不要重复,更不能与之相违背;

5、不能把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混同一般管理性的办法,内容不宜太多太杂。要从有利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出发,而不是约束和限制执行职务,造成公证人员瞻前顾后,人人自危,不思开拓,但求无过。所以,必须对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责任轻重,视其情节予以惩戒或处罚,加以明确规定。

十几年来,公证制度的推行,由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公证人负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至今终有一席之地,但是由于公证方面认识的不足,公证理论研究机构不健全,研究的方向侧重业务而忽视立法,至今尚无一部涉及立法的专著问世,公证立法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所以公证立法从理论上至今找不到指导性依据。正是由于理论研究方面不足,导致公证立法中对公证机构性质、公证人员身份、公证业务、公证文书的效力等方面认识的不一致。公证实体法的颁布,直接关系着公证事业的兴衰存亡。由于笔者学识水平有限,此文仅作抛砖引玉,恳请共同探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7篇

10年前,每到电视里的抽奖节目,我们就会看到公证员的身影。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对公证最早也是最深刻的印象。那个时候,绝大多数人都觉得,公证和自己的生活无关。

但这几年,在不知不觉间,公证已经从方寸之间的屏幕里走了出来,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近期,新闻也做了相关报道,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选择公证的市民越来越多,公证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新型公证层出不穷。

在北京多家公证处的网站上,咨询公证的内容有一多半是婚姻家庭类的。以前一谈到亲人之间要做公证,人们立刻会表示鄙视和反对,认为这是很伤感情、很不好的一件事。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进公证处后,我们发现,公证的变化,其实是时代和婚姻变迁的浓缩体现。

关于公证的新现象

人们选择去做公证,总是有原因的。

有些公证是为了安全感。随着房价的飙升,关于房产的公证上升为婚姻家庭类公证中最红火的一项,其中,80%以上涉及房产。尤其是《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前来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人数迅速增多,这些人大多数是准备结婚的女性。她们对于婚姻的信任感在逐步降低,如同一位来咨询的女士说:“不是不相信男朋友,是不相信这个社会。”

有些公证是为了爱。刘女士的丈夫不幸患上了尿毒症,为了挽救丈夫的生命,刘女士决定通过手术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捐献给丈夫。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院要求刘女士办理关于《自愿捐肾声明书》的公证。刘女士对丈夫的爱深深打动了公证人员,公证书很快就出具了,而且公证处免除了他们的公证费用。

有些公证是为了避免伤害。如今,不仅很多夫妻在婚前进行个人财产公证,父母也加入到为孩子的婚前财产做公证的行列。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接到过不少这方面的咨询。父母用大半辈子的积蓄给孩子买了房子,等孩子结婚后,条件好的父母还要接着给孩子还贷款。可老人心里不踏实,就像一位母亲说的,谁不盼着孩子好?谁不想让孩子的婚姻幸福?可“80后”的那些孩子,动不动就说离婚,我们老人承受不起这些。说到底,还是不信任孩子,更不信任孩子爱的那个“外人”。

有些公证是出于无奈。有老人给孩子的财产做公证,也有孩子给老人的财产做公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再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不少孩子强烈反对父母再婚,就是害怕别人家的儿女惦记自家的钱财。无奈之下,不少老人同意子女们把自己的财产拿去做继承公证。一旦涉及财产,似乎亲人之间也无法信任,何况是“居心不良”的外人?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骗取公证成为婚姻家庭类公证的一个新现象。去年,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位再婚的女士想申请办理房产出售的委托书公证,公证人员经过审核后发现,她想委托出售的房屋是和再婚丈夫于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公证员拒绝了她的申请。几天后,这位女士再次来到公证处,她刻意换了一个公证员,并且隐瞒自己结婚的事实,想骗取公证,最后,还是被公证员识破了。

有骗公证的,就有骗“被公证”的。在婚外情层出不穷的时代,由此引发的情感和经济纠葛剪不断、理还乱,也带来了让人哭笑不得的公证故事。有一位中年男士给情人写了一份手写的赠与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想反悔,于是要撤销赠与,并且想到公证处公证。搞笑的是,他想偷偷地把这事儿给办了,让情人“被公证”。

看到这里,对于这个时代最热门的公证是什么,大家心里也应该有谱了。那么围绕着这些公证新现象,又上演了哪些悲喜剧呢?公证让我们的婚姻尝到了甜,还是嚼尽了苦?

关键词之一:房子

房子公证了,婚快没了

倾诉人:韩金金 26岁 公务员

韩金金长这么大,连公证处门朝哪儿开都不知道。但就在离婚礼只剩不到3个月的时候,“公证处”却成了她生活的主旋律。

韩金金和未婚夫张涛从小就认识,他们的父母都是电力系统的领导,两家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头脸的人物。他们老家的规矩,男方出房,女方装修,再送辆车当陪嫁。本来,韩金金家没觉得什么,家家户户都是这么结的婚。张涛家条件好,一年前就付了60万元首付在市中心最好的小区买了套跃层的复式,18层,将近200平方米,推开窗户就能看见海。装修前前后后弄了小半年,地方大,老两口怕装修污染,选的都是高级环保材料,再算上家具和电器,韩金金家贴进去30万元。年底前,又给小两口买了辆将近20万元的车。婚礼定在“五一”,酒店早就订好了,双方的亲戚朋友加起来得有50桌。

一切按部就班地在准备中,可突然有一天,韩金金的爸爸上着上着网,就跟房子起火似的急着把金金和老伴都叫到了电脑边。两人凑过去一看,新闻上说,《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台,上面说,以后一方付了首付的房子,就算是这方的婚前财产了,离婚后还归首付方所有。韩父指着电脑说:“你看看,这咱们不是亏大了吗?他们家出了首付,以后金金还得跟着张涛还月供,离了婚,这房子都算张涛的?更何况,咱家还贴了30万元装修呢。房子是升值的,可装修和电器那可是贬值的,到时候,房子是人家的,咱们贴了那么多钱可就打水漂了!再说了,你又没驾照,那车还不是张涛开吗?”韩母一听,就要给未来亲家打电话,“那赶紧跟他们说说,咱们也出点儿房钱,让他们把咱们金金的名字也写上。”金金一听,赶紧把电话扣上:“你们干吗呀?我和张涛好着呢,他还天天开车接送我上下班呢,你们这是咒我们离婚呢!”

可韩父和韩母思来想去,还是准备第二天跟亲家谈谈。没想到,对方一听他们的意思,马上忙不迭拒绝:“不是不愿意让你们出钱,你们想想,咱们这地方,男方不出房,那不是让别人看笑话吗?再说了,我大大小小也是个局长,一堆人看着呢,你们不能让我下不了台不是?”韩父听了就觉得心里来气,你这是拿着规矩和地位压我,不就是比我高了一个级别吗?你们家不能没面子,我们家就得干吃亏?

韩父给自己的几个兄弟姐妹都打了电话,商量一圈,有了对策:公证!韩父想着,他们家出60万元,我们家装修、家电再加上车也50万元了,我们去公证一个出资比例,证明我们家出了这么多钱,到离婚的时候房子不能没我家金金的份儿!瞒着金金,老两口把装修、购买家具的小票整理了一个大文件夹,再加上购车的出资证明,又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直奔公证处去了。

可一到公证处,韩父就吃了个闭门羹。公证员说了,首先,关于房产的公证需要两个当事人,也就是小两口到场;第二,装修和购车的钱都不能算房产出资;第三,公证处不能对出资份额进行公证,只能公证产权份额。韩父一听就蒙了,本想悄悄地把这事儿给办了,可现在看来,不仅自己要冒着吃亏的风险,还势必得和亲家“针锋相对”啊!

韩父又一个电话打到了张涛家。他的意思很明确,自家出了50万元,以后小两口还得共同还贷,那45%的产权包括升值的部分应该归金金。两家把产权公证了,省得以后伤和气。

张父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毕竟是一个系统的,这么多年,连这么点儿基本的信任都没有吗?再说了,出了车子和装修钱与分房子这能是一回事吗?没说几句,张父就摔了电话。

金金看着两家的局势,又气又急,冲着父亲嚷嚷:“你这是诚心让我嫁不出去是吧?你们这样以后我嫁到他们家,能有好日子过吗?”韩父一听,更急了:“你这傻丫头就是胳膊肘往外拐,不知道保护自己利益。你没嫁过去,他们家都这样,你要嫁过去,能好吗?他们家一天不肯公证,咱们就一天不结婚,看他大局长的脸往哪儿搁!”

金金郁闷了,还没结婚就这样了,结了婚,她能幸福吗?

链接

关于房产公证的小贴士

在房产公证时,不能对出资份额进行公证,因为出资多少只有当事人清楚,公证处无权调查,但双方可以就房子的产权份额加以协商,公证处可以就此双方协议予以公证。

装修、家电等出资不能算对房子的出资,公证处不能公证。

有贷款的房子需要还完贷款后才能过户,否则必须经过银行同意才可以。在银行没同意、贷款又没还完前,国家不允许过户,无法办理相应的过户公证,因为此内容没有法律效力。房产的产权是以房产登记为准的,就算夫妻间签订协议变更房子的产权,只要不办理产权的变更、过户就不生效。以后如果对方反悔的话,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子的产权无法保障,这种风险无法通过公证来避免。

婚前产权为一方的房产,可以约定婚后归两人共同所有并办理公证。当房款还清时,请务必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局变更房产证,把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变更为夫妻共有。

不动产要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换句话说,在哪儿买的房子,就必须到哪儿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不能异地办理。

国家规定房产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不以谁出钱、还贷款为准,登记在谁名下的房产,房屋产权就归谁所有。父母和他人就算出了钱也无法参与约定产权归属的问题。

关键词之二:出轨

无法实现的出轨公证

倾诉人:万琳 33岁 白领

“晚上我加班,你早点儿睡吧。”丈夫江毅走之前抛下这样一句漫不经心的关心语。换作以前,万琳一定会体贴地说:“你忙你的,不用管我。”但现在,万琳明白,这样寂寞的夜晚,结婚6年的丈夫将陪伴在另一个女人的身边。

是一条短信揭穿了江毅的谎言。

那天下午,江毅急匆匆赶去单位处理事情,无意中将手机忘在家了。万琳平时从不看丈夫的手机,但短信声却接二连三地响起。“莫非同事找他有什么急事?”万琳这样想。

可映入她眼帘的字却让她一阵晕眩。“亲爱的,晚上你还来陪我吗?”“不理我?我想你了。”万琳越看越生气,再往前翻,里面记录了江毅和对方在一起时的种种感受,语言极其露骨肉麻。

万琳长得漂亮,工作好,当年是江毅苦苦追上的。她从没有想过,江毅会背叛她,更让她觉得难以接受的是,他们不过结婚了6年!连7年之痒都没到,她就这么没有魅力?联想起江毅最近几个月回家总是很晚,有时甚至以加班的名义彻夜不归⋯⋯而每次,她还体贴地为他炖好补身体的汤。有那么个瞬间,万琳真想砸了手机,再去拆穿那对狗男女。可转念一想,江毅已经隐瞒了自己好几个月,就算自己揭穿这件事,他也可以说是朋友和他闹着玩儿的。如果他百般否认,自己也拿他没有办法。

情急之中,万琳拿起电话,向好朋友兰兰诉苦。兰兰听着很气愤,但她建议万琳先别拆穿丈夫,而是暗中保留好证据,等万一有一天打离婚官司时或许能派上用场。

“怎么保存证据?只要他下班一回来,还是会删掉短信的。”万琳又急又恼。

“你可以去公证!你想,出轨证据你都公证了,看他还怎么抵赖?”不愧是做律师助理的,兰兰首先想到了让万琳公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天下午,万琳就拿着丈夫的手机去了公证处,提出了公证申请,但公证员却以无法确定短信真实性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眼看着公证不成,万琳极其失望。但她又想,既然江毅跟她有短信往来,那一定也在网上有联系。江毅的QQ一直都设定为自动登录,于是,她立刻登录了江毅的QQ,搜索最近的聊天记录。果然,她发现江毅和一个网名叫“蝶梦”的人聊天的内容很暧昧。为了保险起见,万琳又去看了江毅的QQ空间,顺藤摸瓜,找到了“蝶梦”的博客,里面裸地记录了两人的交往细节。

看着电脑,万琳心想:有这么多证据,公证处还不相信江毅的出轨事实吗?可没想到,胸有成足的万琳却二度遭到了公证人员的拒绝。

“除非你在公证员的电脑上登录QQ,否则我们无法认定你的聊天记录属实。而博客的网页公证就更没办法了,对方完全可以说是虚拟的小说。”

“眼看着丈夫出轨,难道我就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了吗?”

“如果你打离婚官司,在认定你丈夫出轨的前提下,这些内容可以作为辅助材料,法官也会考虑,但不能作为证据链。”

难道,就这样让江毅和那个“蝶梦”继续逍遥?万琳很无助,她心想,实在不行,死缠烂打也要让公证员跟她回趟家,和江毅当面对质,让公证员现场公证江毅出轨的事实。

链接

关于出轨公证的小贴士

一般情况下,短信和QQ聊天记录无法予以公证,但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这些记录为真实的除外。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本身可以重新编辑、保存,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很多时候,手机短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他人通讯自由的权利范畴,公证处无权侵权。如果一定要做短信的公证,也只能公证此短信存在的事实,至于是谁发的短信则不予以公证,这样的公证结果法律效力较弱。

上门公证服务可以申请,一般适用于要公证的事项符合规定、但当事人又行动不便的情况。如果所公证事项不符合规定,如万琳想让公证人员上门公证出轨等情况,公证处是不能上门的。还要看公证申请人意识是否清楚,是否有语言表达能力,如果意识清楚语言表达没有问题,需要委托一位受托人来公证处面谈预约上门事宜。预约上门还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什么病、头脑是否清晰。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门公证是要根据路程的远近以及占用的时间收取一定费用的。

关键词之三:协议

婚前公证了,婚后跑偏了

倾诉人:肖美丽 29岁 自由撰稿人

在朋友眼中,肖美丽很节俭、能吃苦,同时比任何人都明白自己想要什么。大学毕业不到一年,肖美丽就用自己的积蓄,在西安按揭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等到她27岁时,人家以房养房,在西安市区都有两套房子了。就像挑房子一样,肖美丽准备下嫁的男人小于,也是她自己选的。小于比她小两岁,是低他一届的大学师弟,是那种很乖的大男孩,不高、微胖,用肖美丽的话说,他有“一双会说话的大眼睛,睫毛漂亮得跟假的似的”。也许是家里办了幼儿园的缘故,肖美丽对那种有点儿孩子气的男孩,丝毫没有抵抗力。

但是小于穷。他在一家小公司做文员,月入2500块,工作还是在老家杭州,两人一个月才能见上一面。每次小于去西安都坐硬座,节假日甚至还要一路站过去,钱方面,两人分得很清楚。朋友不能理解,可肖美丽却说:“我爱的是他的人,又不图钱财。反过来,我也只用我这个人来回报他,牵扯到太多钱财的话,庸俗!”

因为不小心有了孩子,结婚被正式提上日程。这个拒绝“庸俗”的女人,在领证的前几天,为避免牵扯太多钱财,竟然提出要来个“婚前协议”!小于一听脸就绿了,以前他觉得肖美丽洒脱,现在他才发现,她竟然一直提防自己。可肖美丽说了:“我们现在很相爱,结婚1年、3年也可能很相爱,但谁能保证5年后还相爱呢?”

“协议”是肖美丽先拟好的。小于匆匆扫了一眼,轻哼一声“霸王条款”。原来婚前协议里有这样一些条款:丈夫必须向妻子坦白QQ和邮箱密码,除了家人,丈夫晚上11点至凌晨6点不得与异性发短信或通话,如果男方违反该条,则向女方上交罚款500元;新房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亦不用男方装修甚至交房贷。后面还规定了家中各种家具电器的归属:电视机、洗衣机、闹钟、骨质瓷餐具属女方所有;卧室空调、整体橱柜及户外帐篷,属于男方。

至于“夫妻家务分配”,肖美丽称:“因女方需熬夜写作,而男方从事简单体力劳动且时间宽裕,故应承担做饭、洗衣、打扫房间等四分之三家务,女方只负责洗碗。”看来看去,小于觉得这条对自己不公平,于是补上两条:“一、在女方月经期外,为两天一次。如女方反抗,则向男方上交罚款200元;二、鉴于双方奉子成婚,应当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内做DNA鉴定。如果孩子属于丈夫,由两人共同抚养,否则一周内协议离婚。”肖美丽觉得DNA鉴定这条有辱人格,小于就说:“你连一个闹钟都分得清清楚楚,人命关天的事当然要慎重了。”

小于以为这“协议”签完了事,顶多找个朋友帮他们保存一份。可肖美丽却说:“男人都不可靠。咱自己签字没用,得去公证处公证。”尽管小于脸色不好,但最后还是被肖美丽拖着,带着身份证、户口本、肖美丽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已付购房款发票和协议书去了公证处。公证费花了700元,公证员审查“协议书”后指出:“夫妻每周频率”、“孩子出生后进行DNA鉴定”不符合公证内容,应去掉。最后,小于在这份不平等的“婚前协议书”上签了字。5天后,肖美丽去公证处取了公证书。

结婚后,小于来到西安,管理肖美丽投资的服装店,底薪加上提成和奖金接近3000元。按照协议,肖美丽负责还房贷,小于负责两人的全部生活开支。日子过了半年,小于跟朋友在QQ上抱怨:“结婚后挣得比原来多了,可依然是月光族,没劲。”这话偏偏被肖美丽看见了,她随口一句:“有老婆陪睡、不用交房租,你抱怨啥呀?”小于接话:“陪睡的床还是你的呢,房子也跟我没一点儿关系。”

说着说着争吵就升级了,焦点最后落在了“婚前协议”上。小于大呼不公:“让我签的时候就窝火,合着你根本没把我当男人,更没想跟我过一辈子!”肖美丽气不打一处来:“那就离婚呗!”说完就直奔医院,做掉了将近4个月大的孩子。

离婚是小于提出来的,他觉得寒透了心。而肖美丽也觉得自己看走了眼,离婚后有朋友寒碜她:谁叫你整一个“婚前协议”呢?

链接

关于协议公证的小贴士

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如夫妻婚前协议的公证时,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同时认同协议的内容。但做个人婚前财产公证时,无需他人到场。

婚前协议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结婚才生效,不结婚不生效。

婚前财产协议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一般是自己书写,协议内容一般只能约定房子、存款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故事中肖美丽所拟的丈夫必须向妻子坦白密码和必须做3/4的家务等条款,其实侵犯了丈夫的人身权利,是不可以公证的。多年前,这方面的公证还不够规范,但随着公证业的发展,如今已经越来越正规。

婚前财产公证的手续分两步。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幸福不靠公证,靠信任

越来越多的人公证,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和家庭中没有了安全感。

当我们无法从情感中获得安全感时,只能寄希望于外在的力量。至少,当心没有着落时,身体还能有个安放的港湾。或许,这就是婚姻家庭走入公证时代最大的意义。

贷款委托公证书范文第8篇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机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

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规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身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税务、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二、程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附件一:

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证明。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

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输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附件二: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略)

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