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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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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范文第1篇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的领取安置房产权证之前能否转让该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诉讼中,王某据此主张讼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晰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管理和监督。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明房屋产权清晰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此单广泛用于城市拆迁开始阶段,由房管部门出具给拆迁公司,以便后者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权属,提高拆迁工作效率,减少纷争)等一切证件、证明材料。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明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明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明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明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产权证明范文第2篇

根据产权交易中心《关于清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和档案整理工作安排意见》的统一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回收及灭失档案的管理工作,使拆迁房屋能够及时、规范地进行灭失登记,外业办抽调两名工作人员,从7月17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认真对20__年以来的城区拆迁区片内的拆迁房屋进行了彻底的摸排、清理和登记,现就这项工作的总体开展情况简要总结如下:一、认真做好开展清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和档案整理的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在摸排工作开始之初,我们先后深入二十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33个小区),通过发放文件、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宣传开展清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并就办理灭失登记的相关程序向他们做了详细说明。使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开展清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和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今后主动及时的办理灭失登记的意识。

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索要拆迁户名册,收回已拆迁房屋的房产证。

在清理和登记过程中,外业办工作人员努力克服人员少、气温高和住宅小区分散等困难,严格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安排和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共收回房产证493个,其中:美丽园2期、3期58户;太阳城14户;金泰园32户;锦林花园76户;光明小区66户;赛亨107户;五一家园28户;山色55户;锦秀50户;名苑6户,锦都1户。并严格按照程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产权证移交手续,内容包括拆迁总户数、移交市、区房管局产权证个数、无证户数,同时还让开发商填写了灭失登记申请表。对已交回灭失房屋房产证的小区,我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们出具了证明或提交了移交证明复印件,主要有紫薇园、紫藤、浩宇、景观、今日、今典、富源大厦、鑫鑫家园、阳光花园、芳和园、国泰园、时代、爱丽舍、广原园、科兴小区、俊峰华庭、中华家园。对正在拆迁建设的项目,我们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了证明,并提醒他们在超前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房产证交回房管局,主要有临五路PVC项目、金都华庭、地税小区、桃园小区和兴宇小区。

总之,在这次清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证和档案整理工作中,外业办工作人员基本上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不妥之处,请领导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产权证明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人。

由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下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

(一)新建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开发新建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必须交回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买方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拆迁补偿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原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由有关当事人办理他项权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的五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一)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对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土地使用资料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证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当地的报刊声明作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期完成登记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撤销登记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或者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产权证明范文第4篇

2005年2月20日,产权式酒店并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和刘海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刘海洋将此诉至法庭,要求退房,并要求酒店支付违约金。

该产权式酒店在答辩中认为,刘海洋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而早在半年前,刘海洋已经收到第一年租金回报,实现了其收益权,实际上已经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酒店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至于刘海洋要求办理产权证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办理产权证的具体约定,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酒店要为刘海洋办理产权证。因此办理产权证是刘海洋自己的义务,酒店只承担配合义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海洋所购买的房屋是产权式酒店,购买房屋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因此合同双方约定的房产交付是指刘海洋获得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双方争议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但是实际上已经交付使用,刘海洋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刘海洋的诉讼请求。刘海洋不服判决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点评:俞兆洪(律师)

在我国,比较普遍的产权式酒店经营模式是,开发商将酒店的每间客房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以租赁的形式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获取固定的租金回报,或者是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的协议,获取所谓的客房利润分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免费入住权。因为国家尚无规范产权式酒店这种经营模式的专门法律规范,投资者的权利确定与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律上具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产权证明范文第5篇

一、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合力推进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委、市政府对解决“两证”遗留问题高度重视,2002年10月16日,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留问题,并随即成立了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申办工作临时办公室。事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在对全市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的基础上,加大政策研究力度,确立了处理“两证”遗留问题的原则、方式和措施。涉及主城区的,由所属各区分局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具体办理;远郊区县的,由所属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具体办理。

(一)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特事特办原则。已竣工出售但存在产权遗留问题的房屋,其客体违法性是肯定的。但其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应在建筑合法、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补救措施,尽量使其合法化。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时,国土房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联合会审”的原则处理,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

2.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原则。对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各部门督促其限期缴清,逾期不缴的,按照规定处理。同时,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目前确无能力缴纳的,可采取挂账方式,并制订缴款计划,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各部门立即完善相应手续,国土房管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处理方式

1.政府发文,社会公告,集中申请的启动模式。市政府以渝府发[2002〕82号文正式全面启动清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并在《重庆日报》、《重庆晨报》上《关于加快申报主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的通告》。

2.明确分工、划清职责、部门联动的办理模式。对属于申办范围内规划手续不齐备的房屋,由规划部门负责就其是否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重要市政设施用地,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属于申办范围内建设手续不齐备的房屋,由建设部门及所属部门组织质量检验,对不影响住用安全的房屋及时补办质检验证和备案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对属申办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时审批确权发证。

(三) 处理措施

1.对房屋已竣工群众已入住但未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致使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采取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部门联合会审,国土房管部门依据联合审批表上的审查意见颁发房地产权证。

2.对无开发建设单位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无主项目,依法代为申请。若前期资料齐全,则采取由房屋买受人书面委托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或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中介公司,集中该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房屋买受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资料,填写登记申请书,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若前期资料不齐,则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竣工项目进行质检会审,对不影响住用安全的,经联合审批后办理房地产权证。

3.对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联建单位存在纠纷,纠纷一方不提供相关资料影响验收及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由建设部门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检会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管部门凭会审的质检备案材料和相关手续对已售房屋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未售部分由建设部门提请有权机关暂停其销售、抵押登记,待纠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

4.对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导致的一房多卖,已售房屋被抵押或查封冻结的,房屋买受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按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由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房屋已被抵押,但未被查封冻结的,房屋买受人可与建设单位、抵押权人协商,采取用其他资产置换抵押方式,或由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解除抵押后,由实际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已批准列入破产计划企业的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如1989年7月13日前确因生产、居住需要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永久性建筑,虽未办理用地、规划、质检等建房手续,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道路的,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住用安全证明的方式办理,国土房管部门据此颁发房地产权证。

6.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规费的处理,采取规费征缴和办证分离的原则,对一次性缴清欠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确有困难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各征收部门申请,制定缴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准予挂账,完善相关手续后先行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主要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上下联动,狠抓落实。从市到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思想认识的高度统一是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根本。在各级部门认识统一下,市区上下联动,形成高效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切实推动了清理工作。

二是部门配合,各方协调,协同办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涉及开发建设前期各部门,通过与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会审程序,以及部门间协同工作等。同时,针对一房多卖、房地产标的上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案件,先后主动与金融部门协调83次、三级法院协调25次,得到了金融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市高院出台了渝高法[2002]218号、渝高法[2003]48号文件,有力指导各基层法院审理工作,对涉及房地产权证遗留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优先实现房屋买受人物权。

三是情况清晰,政策到位,分类办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由来已久,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前,通过摸清底数、明确情况、清晰思路,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政策,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原则,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从实际出发,灵活制定政策,合情合理合法处理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

四是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由我局牵头办理,组织市级各部门和各区政府、部门,以及法院、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联合办理。在处理过程中,市区都做到有分管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经办,有场地办公,有责任机制,有进度管理,有疑难杂症分析制度,有阶段工作总结汇报,强有力地推进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登记效力

房地产遗留问题的集中清理,快捷有效化解了大量积压的社会矛盾,维护了成千上万户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在办理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程序和收取要件的非常规性,社会舆论对此种办理方式是否会引发诉讼,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存有疑虑。

为此,我局积极主动与三级人民法院协调座谈反映,经双方达成共识,2007年6月,我局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7]404号)中对此种特殊方式办理的登记效力问题予以确认;2007年9月,市高院出台《在审判工作中适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所涉及相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7]214号),明确指出此种方式是采取的特殊措施,对以此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下步工作思路

我市于2002-2003年集中开展解决“两证”遗留问题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此后有关“两证”的处理问题,由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参照渝府发[2002]82号文件精神,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处理。近十年来,通过各方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解决房地产权证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获得来自社会认可。但自2007年起又不断有购房人(被拆迁安置人)及企事业单位通过、市长信箱、网络媒体等方式反映办不了房地产权证。尤其是《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物权的保护意识增强,反映尤为强烈。为此,我们拟定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建立健全“黑名单”管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的开发企业建立“黑名单”管制制度,用强制手段强化惩处效果。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的开发企业建立黑名单,并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禁止其再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产权证明范文第6篇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人购买了广东省东莞市 房(下称该房产),现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该房产,支付购房款;并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代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正、撤销或终止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代为该房产申报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及办理退税手续;代为领取有关税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备案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文件。

四、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代为办理该房产的验收、收楼手续,管理房产,并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和缴付相关费用(开通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上网等)。

六、代为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以及缩短贷款期限;还清银行贷款后,代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据等正本文件;可代为开立扣款存折和帐号,保留存折原件和在存折遗失的情况下代为补办。

七、在房产具备办理产权书条件下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之验证、查档手续。

八、代为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九、代为办理向该房产抵押银行申请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代为缴纳该房产印花税、测绘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产查档费、交易费、登记费等费用。

十一、代为签署办理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查丈登记表》等文件。

十二、代为向东莞市房管部门递交办证资料等工作。

十三、代为签收相关收件收据及领取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十四、代为办理其他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之一切手续。

十五、代为出租房产、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为缴付房地产税和物业税;

十六、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产生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委托人均予承认。

十七、受托人的期限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受托人的期限为(1、2、3年)

十八、委托人对上述权在期限内(有、无)转委托权。

产权证明范文第7篇

因房地产开发拆迁,开发公司在拆除了旧房后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80000元,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双方办理交割后,李某一次交清余款60000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订金”20000元。因后来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则辨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理由如下: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而认为即使没有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权不能发生转移。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

2、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本案中,吴某夫妻对房屋拥有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双方对此亦没有争议。综上,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有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产权证明范文第8篇

靳先生于2005年11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内,将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方不退房,卖方须按已付房款的4%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第二天,靳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于当年12月交付了房屋。随后,靳先生屡次催促,开发商总以正在办理为由应对。

今年3月,靳先生向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为其办理产权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4万元及本案诉讼费。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靳先生确实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部分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新的规划许可证因此迟迟办理不下来。另外,公司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证,但多个政府行政部门抓住超面积建设问题不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拖至最近才办妥规划许可证。有了新的规划许可证,公司将尽快为靳先生等业主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认为,由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且靳先生主张的赔偿事项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确实因超面积建设导致原规划许可证失效,需要重新办理。开发商接受处罚后积极争取,并于近期拿到了新的规划许可证。靳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遵从双方意愿,内容合法有效,故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双方约定,开发商负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其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房产登记机关的义务,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义务,导致靳先生无法及时取得房产证,应向靳先生支付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为靳先生在诉讼前从未向开发商提出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靳先生一直要求开发商为他办理产权证明,该行为已足以表明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思表示,足以产生抵消其主张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的效果。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将办理产权证的材料及时报相关登记机关,逾期要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靳先生自逾期之日到提交全部材料之日逾期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