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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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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范文第1篇

一、必须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实际上就是一种质量保证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进程。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原产地名称的这种功效正是其商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猖獗。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河南XX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醋类产品上使用“山西老陈醋”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产地生产者的利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干丈。所以,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重要和紧迫。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基于原产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积淀的结果,是产地劳动者的集体财富,它是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凡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传统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都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规定性,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可观的利润。这种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既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的信用,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不力。我国在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不少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转让。这种做法必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但是,“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名称”不是一个概念,在伪造原产地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还往往伪造原产地名称,此时,两种行为就发生了竞合,如河北出产的醋类产品,标上了“山西老陈醋”和“清徐县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但不管怎样,伪造产地不等于伪造原产地名称,有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伪造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缺陷的。

《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并不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烧鸡)以及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地理名称、历史地名(如“山海关”、“三峡”、“王府井”、“三晋”)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这就为原产地外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将这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埋下了隐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依据该条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颁发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给保护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中的“原产地”表明原产地名称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后,该商标就被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从上述内容看出,《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的可以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内容才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最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但却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使用管理规则、转让、保护等问题的唯一的一部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缓解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讲:

1、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种情况,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就取得了与普通商标同等的效力,当然受《商标法》保护,同时也受《办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全面保护,这无疑有利于打击各种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2、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的监督。《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办法》第14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会发生积极的作用。

3、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消费者认牌购货。现代企业的广告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通过宣传,能够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产品所拥有的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这是普通商标宣传所不具有的特点。

4、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维护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地方经济。如前所述,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地产地名称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维护了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看,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地方产品中的“名牌”。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指示的产品,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宣传、注册、管理工作

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做好证明商标工作,现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基本知识,对证明商标知之甚少,要纠正对证明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证明商标认识的淡漠,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证明商标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让产地的生产经营者摒弃传统观念,依法注册、使用、保护证明商标,也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当经营之路。

2、择机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在原产地名称标示的众多名优产品中,有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像“山西老陈醋”;有的在本省闻名,如山西“柳林红枣”;有的在本地区或本县知名,如山西“闻喜煮饼”。不管这些产品的享誉范围有多大,只要具备特殊的品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考虑将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除具备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测和监督权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加强对已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与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一样都必须与原产地有密切联系,所以只有原产地内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外的生产者不论其产品的质量特点是否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与原产地内生产者相同的原料或技术获得了同种产品,这个产品也不能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

(2)遵循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而证明商标除了能指示商品的来源外,消费者传送的最强信息则是该商品或服务拥有经过商标所有人检测的特有品质,是足以依赖的。正是这一特殊的功能,决定了证明商标必然也必须有自已独特的使用管理规则。按照《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②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③使用该商标的条件;④使用该商标的手续;⑤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原产地名称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即使是产地内的企业,其商品和服务已经达到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也不能随意使用,而必须向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使用规则所定条件,履行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产地内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3)与证明商标使用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明商标能否转让。我们认为,证明商标毕竟也是一种商标,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应该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但对证明商标的处分比对普通商标的处分要有更严格的要求。转让证明商标必须遵守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对证明商标指示的产品质量、工艺等有检测能力的社会组织。任何注册商标的转让都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这既是维护注册商标信誉的需要,又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让人必须具备转让人拥有该商标时主体资格条件,对原产地证明商标受让人来讲,其核心条件就是具备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的能力。第二,原产地证明商标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原则上只能在原产地范围内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原产地”的价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产地所特有的质量特点和工艺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费和用户,也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的检测与监督。第三,不能影响原证明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继续使用。原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权使用该商标是因为其产品质量等达到了规定标准,如果它们能继续保证产品质量,就没有理由剥夺它们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另外,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证明商标的,如果因为转让而不允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价值就不能发挥,其存在的意义也失去了。第四,必须由转让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予以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新西兰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新西兰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新西兰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非原产材料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第六条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x100%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西兰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新西兰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西兰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境内。

第八条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西兰。

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四)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七)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第十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

第十一条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正常数量和价格之内的,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货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在进口时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也可以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一)经海关依法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

(二)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该行政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商、制造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或者新西兰海关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海关认定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条《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印章;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五)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作出;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3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在其有效期内;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第二十四条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得涂改或者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未填写的空白处应予划去,以防发证后添加内容。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西兰,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新西兰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新西兰海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新西兰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新西兰境内出口商以及与该进口货物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海关申请《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与该进口货物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应当在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的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供海关审查。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

第二十八条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者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者物质,包括零件或者成分;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西兰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文件。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贸易发展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讲,原产地规则利用得当,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2010年初,我国A公司从新加坡进口一票货物,由于缺少经验和工作中的失误,没有在信用证中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外商寄给A公司的原产地证为新加坡商会签发的,并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下经过海关备案的统一样式FORM E。在报关提交所有单据后,海关告知A公司因原产地证不符合中国-东盟关税优惠(5%)的规定,需要按一般关税(8%)对该笔货物征税。A公司立即申请了交保放行,并责成外商重新申请符合海关规定的原产地证(FORM E)。后海关又要求:该原产地证上需注明“补办”字样,否则不予以办理。经过约一个月的交涉辗转,当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到达后,A公司重新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海关核实后将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税款退还给了A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规定,对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由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在外贸业务中,对于原产地规则利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外贸业务中正确适时地使用优惠原产地证。据海关统计显示,近十年来,由于我国与新兴市场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的自贸区不断建立,我国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以东盟为例,2011年,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增长23.9%,高出同期中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4个百分点。其中,我国对东盟出口1700.8亿美元,增长23.1%;自东盟进口1927.7亿美元,增长24.6%;对东盟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扩大37.1%。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规则的陌生,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充分发挥,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

我国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现状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是签订贸易协定(FTA)的经济集团内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享受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使用该证书可使出口产品享受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协定关税”,根据进口国别和产品类别的不同,关税优惠幅度从5%到100%不等,关税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离不开对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了两个基本的原产地标准:一是完全获得标准;二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主,还增加了累计标准、直接运输、微小含量等其他辅助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

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执行要求和原产地标准方面差别较大,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自贸协定等自贸区协定设置增值百分比标准为准;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秘鲁自贸区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则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要标准,辅以少量的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此外,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制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涵盖产品的数量有巨大差别。如亚太贸易协定暂未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涵盖了约526个六位子目的产品,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在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中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涵括所有的5052个六位子目。

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执行要求、原产地标准、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如表1所示。

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

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立法状况给企业掌握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加上很多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优惠原产地证时,显得积极性不高,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优惠税率的好处,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二)各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决策。例如,智利和秘鲁是与我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两个国家,它们在地理上相隔较近,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假设M公司的某项产品需要在这两个国家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那么其可能就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这两个国家组织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的成本效益,其产品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可能会放弃对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自贸区的建立还会更凸显出来。

(三)企业签证成本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该规定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具有同等签发出口原产地证书的权力。但自200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实施直至2009年,只有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签发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鉴于优惠原产地签证业务的增加,自2008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实施起,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逐步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贸促会只能签发包括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区在内的部分自贸区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签证费用对比,如表2所示。

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

目前,很多企业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的信息是通过境外客户,本身并不知道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他们带来优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优惠信息,制作出版免费的普及读物。

(二)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工序,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要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自贸区,推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必须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偏移。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例如,统一海关税则。目前各国均实行HS海关编码,但由于在一些商品的税则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执行中给原产地判定造成困难;考虑适当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加复杂。

在程序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密切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有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各国相互充分认识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可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计划。

(三)增加签证方式并降低企业签证成本

目前,中国贸促会作为政府授权机构,正逐步开展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在维持政府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体制的同时,指定专门的商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并对其签证行为进行监督。鉴于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开展以及今后新自贸区的不断建立,建议应该引入贸促会全面参与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宣传,推动并鼓励企业通过贸促会签证。另外,企业目前以电子方式申报优惠原产地证需要缴纳服务年费,并且要专门聘用有资质的申报员,每年还需要定期有偿参加申报员培训班。为鼓励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暂免或降低部分费用,简化有关材料申报的要求,增加签证服务的网络布局,便于企业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促使企业更主动地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真正发挥自贸协定的贸易促进功能。

(四)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认证经营商原产地声明制度

在欧盟,经许可的出口商可以自行提供原产地声明,并获得与提供原产地证一样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签署的部分自贸区协定规定,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提出原产地声明并享有优惠待遇,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但这一制度并未在我国有效开展。建议配合海关已实施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针对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首先试用原产地声明制度,鼓励其参与自贸区贸易并获得优惠。

参考文献:

1.厉力.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中国原产地规则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2011,6

2.张小瑜.东亚自贸区建设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J].国际贸易,2011,2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4篇

发票与包装单据

保险单据

运输单据

公务证书

其他单据

下面一一详细说明:

1)商业发票 ( 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在发货时,向买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对所装运货物及整个交易的总说明,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清算债权债务,是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单据之一。

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也称预开发票,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请求出具的,供进口商向本国贸易或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进口或批准给予支付外汇只用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

形式发票只是一张报价单或意向书,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3)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对商业发票内容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规格单(SPECIFICATION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etc.

出口商备妥货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收到经船公司签署的配舱回单后),即按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保险事项要求,填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连同商业发票交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注:出口货物明细单、加注了运输方式、承保险别等的出口发票也可作为投保单使用。

运输单据的概念: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承运人收到承载货物后签发的,表明货物已经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者收妥货物待运的证明文件,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货主)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运输单据的性质:

包括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及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单据,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公务证书,顾名思义,是官方出具的文件,是需要出口商去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单据。主要包括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原产地证等。

出口配合及出口许可证是针对实行出口配合管理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在出口之前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无证不得出口。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

商检证书,全称商品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政府或公证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签署的,证明货物在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等方面符合特定标准的书面凭证。(主要检验机构:官方机构—CIQ;民间机构—CCIC,合资企业——SGS-CSTC.)

商检证书的种类有很多,最常见的有: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CATION)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C/O):是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实行国别贸易政策和出口国享受配合待遇的通关凭证,也是进口国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原产地证明书可分为普通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书(GSP FORM A ),GSP FORM A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1份)

普惠制产地证书表格A(1正2副)

商业发票、装箱单

其他所需文件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向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发出的有关货物装运情况的说明。卖方发送装运通知,主要因为:方便买方投保(以 FOB,CFR等术语出口时);方便买方租订仓库,安排运输工具,以便做好接货及付款的准备。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5篇

从历史的角度看,“货物原产地”纯粹是一种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货物作为商品,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其作用在于向销售商和消费者表明商品的品质、特性、价值等,便于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商品。这种“货物原产地”类似于商品的商标。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跨国公司逐渐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方兴未艾,今天的“货物原产地”不仅表明某种商品的质量,而且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但更经常地,它还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1]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法律的形式规范货物原产地的含义和内容,一些国际机构也试图通过制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条约,以便统一或协调有关各国的不同规定。[2]这样就使原本属于自然地理意义上的“货物原产地”掺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使这一概念变得更加复杂。

现代意义上的“货物原产地规则”是指国家根据法令或国际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和内容,其别是有关非完全原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曾付出巨大的努力,试图将其统一起来,但至今收效不大。在这一过程中,设在布鲁塞尔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曾作出了巨大贡献。[3]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原产地规则问题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议,并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协议》。[4]我国于1992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获取中国原产地证明的标准,以及违反原产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随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签发机构名单》等法规,使我国的原产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货物原产地问题如此重视,不仅在于其可以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其可能会阻碍他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总之,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家实施国别关税政策、实施数量限制、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及其他经济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加深研究原产地规则,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原产地规则,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二、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5]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囊括了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地区亦基本上通过签订双边互惠协定使其产品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因此,对于这些国家或地区而言,原产地规则同样非常重要。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目前,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执行16种普惠制方案,不过,这么多种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当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对给惠国而言,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我国目前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过,我国通过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予对方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因此,当我方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时,必须提供由我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对此,我国出口商既应熟悉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又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有关规定,知已知彼,用好一般原产地证。[7]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1979年底开始享受一些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我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普惠制对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我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却没有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了出现过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时,积极性不高,往往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 享受到这种优惠,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较复杂,但笔者认为这主要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力、出口企业不明了普惠制的意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关系。因此,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尤其是其原产地标准部分,出口成交前积极主动申领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它们规定的“毕业制度”,[7]这表明普惠制并不是一项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赶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之前,充分利用这项制度,创造更多的出口创汇机会。

在进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以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承诺在未来几年间逐步减少各种贸易壁垒(主要是非关税壁垒),在此种情形下,原产地规则的上述“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尽管这种“作用”也是关贸总协定所限制和反对的。[9]具体地,这种“作用”表现为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

各进口国通常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例如,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因此,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时,可以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我国至今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而采取较高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状况将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大大减弱。届时,我国的一些民族工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因此,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配额或许可是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同时,较低关税税率的实施将使国外产品可能以较低价格进入我国,因而可能构成对我国的产品倾销或补贴,而要对这种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10],而且首先必须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至今我国尚无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笔者认为加快制定该规则,应成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针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国很多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遭受极大损失。诚然,这个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也比较复杂,但有一点,笔者认为中方企业在应诉时值得引起注意,这就是中方出口的这些产品是否都确实原产于中国。[11]这里,作为应诉的中方企业及其聘请的律师应充分了解有关外国的反倾销法和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分析中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如果这些产品的原产地不在中国,则中方企业可以从这方面据理力争,以便使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三、原产地规则与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已经从普惠制中“毕业”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无法享受普惠制的优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往往考虑到本国生产成本高、出口利润低,因而喜欢在受惠国投资建厂,然后再通过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赚取更多的利润。例如,许多外商在考察来华投资可行性时,都向中方咨询产品出口时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有的甚至以中方能否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来华投资建厂的先决条件之一。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上述规定无疑正迎合了外方投资者的心理,我国目前已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除了吸引外资的其他有利因素外,不排除这也是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的原因之一。不过,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生产、加工的产品向外出口时,如若占用我国的出口配额,则直接影响我国国内其他企业的出口创汇,尤其是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中方大多只赚取一些加工费,因此,我国有关机关在审批这类企业时,应从产品的原产地角度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对外投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分析相关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则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我国制造的产品向美国出口时,这些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假如我国企业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使用从我国进口的一部分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相同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会享受普惠制待遇。而如果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设立企业,使用从我国进口的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配额,假如我国企业向那些上述国家未设限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生产加工纺织品,再向上述国家出口,就无须申请配额。可见,原产地规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而且对国际资本的流向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密切注意和研究相关国家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使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

[1]迟少杰:《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脆弱的民族工业》,载《中国贸易报》1994年4月25日第2版。

[2][3]赵维田:《关贸总协定与原产地规则》,载《国际贸易问题》1994年第4期;郭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载《国际贸易》1994年第11期。

[4][9]参见GATT1994《原产地规则协议》,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1款、第2款。

[6]各给惠国在普惠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大体包括三种:例外条款、预定限额、毕业条款。

[7]国际上原产地证明书主要分为一般原产地证、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三种。

[8]所谓毕业制度,是指给惠国根据受惠国的国民生产水平和受惠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采取完全取消享受 普惠制待遇资格的一种严格保护措施,它又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两种。参见车有高:《普惠制-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优惠制度》,载《国际商报》1995年5月4日第2版。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6篇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其在亚洲乃至世界的影响力也将日益扩大。区内90%以上的产品可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但我国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获得产品关税优惠的比率却不高。本文基于对原产地规则利用率的表现情况分析,对其持续走低的趋势作了原因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建成后,区内90%以上的货物均可获得减税,如蔬菜水果、木制品、电子产品等正常货物已经在2010年实行了零关税,少数敏感货物如咖啡等减税比例逐年递增,优惠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作为涵盖11个国家、19 亿人口、gdp6 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要逐步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一体化目标,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范区内税收优惠“外溢”现象发生是必然的选择。

 

据此,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磋商决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这不仅对规范和完善区内适用的优惠进口(性)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进出口产品合理规避非关税壁垒、减少成本支出、促进经济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中国出口中的权项商品棉纺布为例,目前该类产品自由贸易区政策给予10%的最惠税率,如果我国企业进口东盟价值1万美元原产棉布,利用好政策就可节省1000美元的关税,同时以关税为基础的增值税也相应降低,可节省170美元,总共可以节省税款1170美元。中国出口产品如果能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入相应的国家,不仅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可以在通关上得到便利,削减集装箱和场地的费用支出,节省通关时间和关税费用。

 

遗憾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并没有被我国涉外贸易企业充分利用, 201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利用率仅为20%,特别是对中国的非法检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此比率还要更低。而部分的东盟国家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情况相比却要好得多,依据2012年东盟秘书处的数据显示,菲律宾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利用率达到41.15%,居东盟前列,其他的东盟国家如柬埔寨、印尼和泰国等此比率均超过30%。如何提高中国外贸企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是中国在自贸区利益博弈中取得长期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更关系着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利益实现。

 

二、我国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一)与普惠证书相比较,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明显偏低

优惠原产证数的申领比例是指某一地区的出口企业在某一时期申领的优惠原产地证占其出口货物总批次的比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 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2012年我国各省出口东盟的法检货物原产地证申领平均比例不足20%,而商检货物原产地证的申领比例则会更低。其中由于受区域优势因素的影响,广西、云南、广东3个省份的企业优惠原产证的申领比率最高,分别为31.7%、25.8%、12.3%,这些数据均明显低于同期全国普惠制产地证56.6%的申领比例。

 

(二)外贸企业对各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政策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依据我国各省份的检验检疫局相关网站显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涉外企业还没有对出口到汶莱、老挝、缅甸这些东盟国家的货物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只有不到10%,而出口到泰国、菲律宾、越南的相关比例则高达38%,协定国原产地规则政策的利用水平明显参差不齐,而且与产品出口到区外智利高达380%的原产地证利用率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 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比率差异大且具有倾向性

以出口原产证利用率为统计口径,我国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比率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42.9%、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12.6%、中外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以来,货物贸易方面涉及约七千个税号的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的九成。我国出口到自贸区协定成员的各类产品中,汽车和零部件、机械、农产品的表现出明显的利用倾向,出口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分别为40.7%、46.7%、47.5%,同比电子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及其他产品该利用率分别只有35.4%、34.6%、36.2%。

 

(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证书退证查询现象增多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总量持续上升的同时,东盟10国退证查询函明显增多,大量的退证查询现象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及进出口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陕西检验检疫局的有关数据显示,该省2011年收到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份数占总查询份数的86%,同比增长200%。退证查询函查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笔迹、印章、证书所列商品的分类以及商品的价格,其中对证书签证笔迹和印章的查询占总查询量的57%。例如,我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曾收到泰国海关一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由于中方一出口公司人员主观认为黑色铅笔及彩色铅笔的10位海关编码是一致的,将出口商品简单分为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两大类,由此造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商品分类与外贸发票不一致,影响了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三、 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偏低的原因剖析

(一) 出口企业缺乏主动申请减免关税的意识和足够的经验技巧

很多出口企业并没能站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高度去主动利用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只要进口商不主动索要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没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积极性。以中国红牌企业集团为例,作为生产家用电器、电子、酿酒为业的湛江知名企业,2012年其出口东盟金额高达1500万美元的小家电中,竟无一产品办理原产地证书。究其原因,由于价格低廉的出口产品极受东盟市场欢迎,出口企业不重视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要性,也不了解究竟该怎么办理该证书;许多出口企业在涉外谈判时没有把提供原产地优惠证作为谈判的筹码,影响了原产地证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有些出口企业认为有了关税优惠协议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了,却没有意识到必须提前办理相关的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对应关税优惠待遇。

 

(二) 申

报人员对原产地证书政策理解存在误区

我国不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认为出口商品含有非中国产的进口原材料就不属于中国原产,就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因而要么不作申报,要么采取刻意虚报瞒报的极端手段。其实,申报人员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两个概念。中国—东盟自贸区采取的是百分比标准,即由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倘若进口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或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只要不超过60%,且最终生产工序在自贸区缔约方境内完成就,就属于自贸区关税优惠的范畴。除此之外,自贸区还规定了一些特定产品可以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此“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是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如羊毛等6个产品),或者采用选择性标准(如纺织品等)。

 

还有一些出口企业的申报人员错误地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过于简单化地处理来源复杂的原材料制造产品原产地标识。在实际的签证过程中,判断原材料的产地需要追索到产品的起始材料有无进口成分,即使原材料和零配件是从国内采购的,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看原产地。

 

(三)退证查询逐渐成为自贸区内新型贸易壁垒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2012年人均gdp的差距高达50倍左右,各成员国在自贸区中的利益要求不同,与希望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市场开放度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成员国相反,经济相对落后的成员国更关注国内市场和产业保护,因而在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手段的使用空间越来越小,原产地规则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外衣的保护下面临被报复的风险也很小的背景下,近年来已逐步演变为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例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海关在签证操作程序中有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进行追溯核查,当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涉及全部或部分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有疑问时,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如果相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同时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后,货物可予以放行。个别东盟国家的海关官员,只要批阅到持有form e证书的进口报关,就以检验检疫为由提出滞留货物,变相阻碍货物通关。这些名义上“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措施,实际上却发挥着一种隐形的贸易阻碍作用。

 

四 、 改变现状的应对思路

(一) 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出口企业相关培训体系

要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商会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时间表等,使企业熟悉区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产业导向、投资环境、市场特点等基本情况。具体系统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一要使相关人员掌握签证产品相关知识,提高其应用优惠政策的能力;二要通过窗口、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通过产地调查、监管、举办讲座等渠道面对面地向企业介绍相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三要对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典型成功案例作宣传,对自贸区下的优惠政策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作多角度、多层次的介绍。

 

(二) 规范申报行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由于当前申领产地证的外贸公司注册信息与其签证产品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加大了签证管理的难度,加上签证机构人员人手紧张、签证调查的手段难以配套跟进的客观条件限制,外贸公司随意申领、重复申领甚至虚假申领产地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产地证申报员差错管理制度,要对来自异地的货物签证作仔细到位地调查,特别是对签证量较大的外贸公司定期按比例进行事后抽查,对诚信度不高的申报企业开展签证抽查,加大对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申报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高度重视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促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

提高企业对东盟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原产地证政策信息,积极引导企业走“多元化”战略,积极利用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来降低成本,从而增强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要充分利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判别标准,使产品可以得到更多关税优惠的机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到东盟国家进行绿地投资,深入调研,因“国”制宜地调整投资策略,避免盲目投资。

 

(四)警惕原产地规则新型区内贸易壁垒,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要研究和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针对每年召开自贸区谈判委员会议情况,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掌握新出台原产地规则政策和签证规定变化的内容并及时告知企业。例如:依据规定,自2009年开始,form证书第一栏要如实填写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一份证书项下的商品不得超过20项等。其次,加快建立空白证书登记制度,加大对空白证书的监控管理,防止不法商人证书造假行为,从源头杜绝原产地证书的造假。再者,进出口企业的申报员在了解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的基础之上,严格按照出口商品的税则编码规则进行分类,品名和hs编码分类要准确,做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外贸单证一致,严格依据规定程序申报,防止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罗亚萍,陈洁.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5).

[2]沈铭辉,王玉主. 企业利用fta的影响因素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1).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7篇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是在WTO基础上规范我国与新西兰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它将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自贸谈判提供范本,并使新西兰农产品能自由地出口到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中国市场。对中国企业来说,实行中新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或国民待遇,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本文主要介绍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情况,以期能对我国企业和个人享受到《协定》带来的优惠和好处有所帮助。

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玩具、箱包和化肥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制品、羊毛、木材以及木制品、动物制品、谷物食品等。

《协定》实施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

实施《协定》后,中国产品享受新西兰关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均有所增加。根据《协定》,新西兰对我国产品的降税是全面的,特别是包括了我国出口量大的服装鞋类等产品,这些产品的基础税率高达19%,其多数将在2014年降为零关税,每年降税2.7%左右。尤其是今年10月1日开始将产生一次降税,而2009年1月1日又将降税一次。两次降税时间相近,这对我国相应产品出口到新西兰,开拓新的市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扩大效应。

进口新西兰产品的优惠关税

中国对新西兰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从10%到20%不等,农产品的关税税率约为15%,其中包括新西兰两项最大的出口产品――乳制品与羊毛。新西兰贸易部长菲尔・戈夫估计,对新西兰而言,这份贸易协定的价值接近每年4亿新西兰元(合3.15亿美元)。 br>

黄油、液体牛奶和乳酪等对新西兰经济至关重要的乳制品将在2017年前逐步免征关税。根据协议,对新西兰牛羊肉的关税也将在2016年前逐步取消。目前我国奶制品和肉制品的平均关税率分别高达12.2%、19.2%。

在《协定》附表所列日历年对应的数量范围内,给予新方原产羊毛、毛条(羊毛、毛条是指归类于下列税号的货物: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进口零关税待遇。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任何超过当年对应数量的新方原产羊毛、毛条进口量应适用最惠国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对这些产品的最惠国税率高达38%。

实施《协定》后,将有35%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免税,这部分商品目前的关税税率不超过5%。关税税率为6%的另外31%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将在2012年前逐步免税。税率超过20%的商品将于协议实施第一日起以20%的税率征税,并将在2013年前逐步免税。取消新西兰非农产品关税的时间最长为6年。到关税逐步取消完成时,新西兰对华贸易中将仅剩8000万美元还征收关税,其他均将免征关税。这些产品主要是HS44,48和49章的产品,其税率适用中方WTO 承诺。

据报道,摩恩掌管的Icebreaker公司将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后的首批受益者。目前,Icebreaker在中国的工厂拥有超过1000名工人,每年生产200万件羊毛衫,约占公司全球产量的15%。根据《协定》,自新西兰进口的山羊毛(HS05029011)税率将从目前的20%逐步降至2010年时的8%,而2012年后则将完全免税。同时,羊毛衫成品价格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关税也将大大减少。

享受优惠关税的条件

根据《协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这里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在我国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作出的声明。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可以代替原产地证书: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协定》规定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认定依据为《协定》的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首先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或生产,可以享受《协定》的优惠。“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包括: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例如,我国进口的怀孕奶牛,在我国出生并饲养的小奶牛,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如果不符合“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

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第二十四条“微小加工或处理”中的“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

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如果超出上述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则应根据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及其它可适用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可以申办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证书。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等。

税则归类改变。

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RVC”)。

其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VNM)/FOB ×100

其中:

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

VNM 为CIF 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工序要求。

指某些特定的加工工序要求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

例如HS6101的服装,其标准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6101,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标准包含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如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料,则要求使用本章以外的原材料,不允许使用本章的进口原材料。品目6117包括了一些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如果在HS6101的服装中使用了一些进口衬里等零件,根据HS6101的标准,是否该服装因为不能满足该标准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呢?根据“《协定》第三十一条微小含量”的规定,如果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货物虽不满足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因此只要该进口衬里的价值不超过出口服装离岸价的10%,同时该服装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其他规定,例如HS6101标准中也包含了工序要求,即要求该服装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服装即可获得原产资格,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利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不能仅仅只是从其特定标准来判断其符合性,还要合理利用一些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除了上述的“微小含量”可以利用之外,类似的规定还有“累积规则”、“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中性成分”等。

累积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RVC 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附件、备件及工具。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等应当不予考虑。对于适用RVC要求的货物,则在计算该货物的RVC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8篇

    一、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非法经营案的表现形式

    1、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