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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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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证明范文第1篇

    今年10月15日,林先生因违约出国被所在单位南方某建筑设计院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被推向被告席的还有某市研究院。

    林先生1992年7月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研究生院,随后分配到南方某建筑设计院。1996年1月1日,院里实行劳动合同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标准为每提前一年赔偿2000元。合同生效后,该院根据工作需要,出资2万元派林先生去上海培训,为期半年。

    但是,今年“五一”前夕,林先生突然向单位宣布,自己已与美国一所大学联系好,准备出国留学,并且拿出出国鉴证材料,要求单位出示政审证明。林先生的行为令单位领导十分震惊,经协商无效后,单位要求他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和2万元的培训费。

    或许是单位的“杀手锏”震住了林先生,此后,他再未就出国问题要求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国庆前几天,林先生向同事透露,他的出国签证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政审证明是某市研究院出示的。同事问他,违约金的问题怎么处理,林先生不以为然地说,半个月后,他就飞往美国了,即使单位告他,他也不会出庭,更不用说赔偿了。

    林先生关于违约责任逃避的做法确实令单位为难,但是南方某建筑设计院还是有办法讨还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市研究院为林先生出具出国政审证明的做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招收员工,但是由于政审证明一般只能由用人单位出示,某市研究院实际上已履行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因此其行为给南方某建筑设计院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审证明范文第2篇

专家认为,这是对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出的再动员、再部署。以此为起点,各级政府有望实施更有含金量、更有力度、更具实效的简政放权新举措。

疏通“堵点”:“当头炮”不准“放空炮”

该放的权还没放尽,政府的手依然伸得比较长,改革举措难以完全落实到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的“先手棋”和“当头炮”。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下放8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是,由于“最后一公里”尚存堵点,这项改革与群众期待和经济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进行了两年多的改革,一些地方仍然落实不到位,导致市场主体和公众不够解渴,原因何在?

首先是部门利益作祟。中央党校教授王军说,政府部门过去习惯于行政审批、发号施令,现在要转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来体现自身利益,是很痛苦和困难的。“所以,避重就轻、拖延改革就成为一些政府部门自觉不自觉的行为表现。”

其次是配套改革落后。中央编办副主任王峰认为,目前地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大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地方无权自行取消,遇到“天花板”后无法逾越。

再有是懒政怠政犹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占斌指出,个别部门和基层干部对改革有畏难和抵触情绪,转变职能后存在不会管、不想管、管不好的问题,甚至对改革举措躲着走、绕道走。

从出台措施下猛药到督查评估抓成效,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到推行地方政府权力清单,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到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一直全力促进简政放权落地生根。

2015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中就包括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举措。

这次会议再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强化机制,明确责任,大胆探索,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

专家指出,抓落实要在此基础上向制度层面推进。“应当运用政策绩效评估手段,组织企业家、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对政府执行政策进行评价,由社会进行监督,并和行政问责制结合起来,发挥制度性抓落实的机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高小平说。

消除“痛点”: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

出国旅游需要证明“你妈是你妈”,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提供“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这些让公众感到啼笑皆非的荒唐证明,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经济学家常修泽看来,随着简政放权步入“深水区”,“权力的任性”根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仍不明晰,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最终变成一个又一个难以医治的“痛点”。

“消除制约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的因素,需要更新治理理念,以制度化安排解决部门机构改革动力不足问题,防止既得利益格局成为改革羁绊。”常修泽说。

专家认为,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首先要加快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清单一亮,百姓办什么事去找什么部门心里有了底,政府部门是否尽职、是否在时限内兑现承诺也会一目了然。

事实上,随着简政放权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此前费时费力取得的许多证明、评审、批复,其实并非政府行政审批,而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甚至中介服务事项。换言之,只有政府行为边界更明确、透明度不断增加,侵蚀改革红利的“红顶中介”、容易产生“制度后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生存空间,才会不断缩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在依法厘清行政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严格问责机制,对执行中变形走样的做法和违纪违法的部门、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才能让简政放权真正落到每个环节中去,落到市场和群众身上。

会议指出的审批“当关”、公章“旅行”、公文“”等乱象的存在,除了创造寻租空间的利益驱动以外,一定程度上源自传统管理方式的巨大惯性和路径依赖。一些地方与部门长期以来以批代管,既缺乏服务意识,也欠缺监管与服务能力,取消审批之后就会无所适从。

对此,会议提出,要再砍掉一批行政审批和核准项目、一批审批中介事项、一批企业登记注册和办事关卡、一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和各种行政管理中的繁文缛节,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制定完善“三个清单”,用刚性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

竹立家说,会议释放了明确信号,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不仅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也需要扎实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建设。这一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既要由以往政府直接“端菜”变为群众“点菜”后政府能端出来,还要以群众满不满意检验权力运行过程中各项措施是否到位。

覆盖“盲点”: 放、管、服“三管齐下”

深圳麦塔奇人体工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型小微企业。公司研发的人体工学鼠标正准备在国内市场上市,但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司最担心的问题。

“我们必须把性价比做到极致,否则一推向市场很可能会被更具资本实力和营销渠道的团队抄袭。”总经理邓建波说,“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最需要公平的市场环境。”

这种公平需要政府来创造。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这是会议为深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开出的新“药方”。

这当中,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简政放权不只是政府要放弃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也不简单等同于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同样重要的还有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王军说。

“服务是在监督基础上进行的。”王军指出,内容就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和创造条件。

会议明确了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向: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在政策、融资、统一平台、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更好服务,促进扩大就业。要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围绕补“短板”带动有效投资,通过政府购买、发展市场化中介等,让群众享受便捷公平可及的服务。

在这些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2014年10月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市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相关的政府部门全部入网。通过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营业执照号等,就可以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真正实现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一路绿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已连续举办6期创业圆桌座谈会,由政府工作人员与地方中小企业、创业大学生、海归创业者等座谈,了解创业者诉求,为企业、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搭建平台。

政审证明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作,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

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行使抗诉权。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正式确立。近二十年过去了,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的?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价值,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评估,可以发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绩效评估,指对组织员工、团队及整个组织的绩效结果作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测量、考核和评价。[1]部分学者在研究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时也涉及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价问题,但这些研究只是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改判率)方面来描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2]由于研究的重点并不是绩效评估问题,这些研究都没有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笔者提出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的“倒U型曲线”假说并采用全国1993年至2009年共17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据和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数据进行了验证,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一、研究假设

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实际上是衡量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而后一方面正是法律监督的长期和根本目标。对一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考察制度的当期绩效,更要考察制度的长期绩效。具体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绩效来说,既要衡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当期绩效,也要衡量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变化趋势,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多年,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并未得到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质量下降,就很难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在评估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制度的“生命周期”。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与之相适应,制度的绩效也会呈现相应的变化趋势并遵循“边际效益递减”规律。[3]因此,我们在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在不同阶段应对制度绩效有不同的预期,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具有阶段性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应呈逐步上升趋势,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制度绩效开始显现,此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保持一定规模。随着制度效力进一步发挥作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逐步趋于下降,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效应开始凸现。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看,应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规律。

2.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来看,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但是从长期看,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绩效的话,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会逐步提高。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应有相关关系,在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衡量指标后,应当能够运用实证方法证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实证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1991年开始正式确立,迄今已经运行20年,由于制度确立后,全国检察机关开始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配备人员需要一定时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目前没有搜集到1991年和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数据。笔者采用的是从1993年到2009年共17年的数据。图1是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情况。[4]

从图1可以看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1993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0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案件数量比1993年上升了53.7倍。从2001年开始,案件数量相对保持稳定并呈缓慢下降趋势。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开始就发挥了制度的即时效应,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使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入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后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纠正,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般为80%左右。[5]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10年后,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不再增长。随着制度的长期效应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开始缓慢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部门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有的调研报告认为除检察机关自身原因外,法院大力主张调解结案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6]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分析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因为如果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是因为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下降的话,上面的推论就很难成立。图2是1993年到2008年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7]

从图2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形,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案源基数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而在案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上升变为缓慢下降,证明了我们前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假设。

其次,要看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变化情况,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绩效的关键。要评价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首先需要设定评价指标。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可以用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尽管对案件被再审改判是否能判定原判决和裁定错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是可以推定绝大多数的被改判案件原裁判存在错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和司法统计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每年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被改判的数据,只能用本年度再审改判案件数除以当年案件审理数作为改判率。图3是1993年到2008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变化情况。[8]

从图3可以看出,1994年到2001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呈上升趋势,2001年以后再审改判率不断下降,说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断提高。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是否和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有因果关系?回答这个问题,既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又要对二者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如果二者在数量关系方面无法得到统计学的验证,理论分析也就失去了实证依据。下面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

在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时,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作为因变量用y表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作为自变量用x表示,C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μ为随机干扰项。Y=c+βx+μ

采用1993年至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为了消除变量量纲之间的差异,对数据作了标准化处理,考虑到制度绩效显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数据作滞后5期处理。用SPSS软件作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尽管调整后的R2不高为0.51,但是F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t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自变量x系数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通过检验。D-W检验结果也表明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Y=0.393-0.506x+μ

从模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的影响为负效应,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增加一个单位可以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下降0.506个单位。回归分析结果说明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确实可以导致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改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是显著的。

三、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开始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这表现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并通过再审得到了纠正。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仍发挥着制度的正效应。因此,那些主张废除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的规律,现阶段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已不可能如同制度设立初期时那样逐年急剧上升。因此不必过分忧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缓慢下降正是民事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的结果。现阶段更应注重的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数据表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挥制度绩效,还是制度生命力的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只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要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还须综合运用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如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对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等。只有与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注释:

[1]参见李宝元著:《绩效管理:原理•方法•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2]参见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89页。

[3]参见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载《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第68页。

[4]数据来源:1993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引注同[2]。

[6]参见邵世星、安晓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来自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6期,第49页。

政审证明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作,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

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行使抗诉权。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正式确立。近二十年过去了,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的?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价值,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评估,可以发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绩效评估,指对组织员工、团队及整个组织的绩效结果作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测量、考核和评价。[1]部分学者在研究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时也涉及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价问题,但这些研究只是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改判率)方面来描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2]由于研究的重点并不是绩效评估问题,这些研究都没有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笔者提出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的“倒U型曲线”假说并采用全国1993年至2009年共17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据和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数据进行了验证,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一、研究假设

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实际上是衡量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而后一方面正是法律监督的长期和根本目标。对一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考察制度的当期绩效,更要考察制度的长期绩效。具体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绩效来说,既要衡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当期绩效,也要衡量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变化趋势,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多年,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并未得到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质量下降,就很难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在评估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制度的“生命周期”。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与之相适应,制度的绩效也会呈现相应的变化趋势并遵循“边际效益递减”规律。[3]因此,我们在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在不同阶段应对制度绩效有不同的预期,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具有阶段性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应呈逐步上升趋势,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制度绩效开始显现,此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保持一定规模。随着制度效力进一步发挥作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逐步趋于下降,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效应开始凸现。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看,应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规律。

2.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来看,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但是从长期看,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绩效的话,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会逐步提高。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应有相关关系,在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衡量指标后,应当能够运用实证方法证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实证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1991年开始正式确立,迄今已经运行20年,由于制度确立后,全国检察机关开始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配备人员需要一定时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目前没有搜集到1991年和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数据。笔者采用的是从1993年到2009年共17年的数据。图1是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情况。[4]

从图1可以看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1993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0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案件数量比1993年上升了53.7倍。从2001年开始,案件数量相对保持稳定并呈缓慢下降趋势。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开始就发挥了制度的即时效应,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使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入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后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纠正,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般为80%左右。[5]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10年后,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不再增长。随着制度的长期效应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开始缓慢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部门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有的调研报告认为除检察机关自身原因外,法院大力主张调解结案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6]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分析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因为如果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是因为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下降的话,上面的推论就很难成立。图2是1993年到2008年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7]

从图2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形,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案源基数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而在案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上升变为缓慢下降,证明了我们前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假设。

其次,要看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变化情况,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绩效的关键。要评价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首先需要设定评价指标。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质量可以用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尽管对案件被再审改判是否能判定原判决和裁定错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是可以推定绝大多数的被改判案件原裁判存在错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和司法统计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每年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被改判的数据,只能用本年度再审改判案件数除以当年案件审理数作为改判率。图3是1993年到2008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变化情况。[8]

从图3可以看出,1994年到2001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呈上升趋势,2001年以后再审改判率不断下降,说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断提高。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是否和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有因果关系?回答这个问题,既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又要对二者进行数量关系验证,如果二者在数量关系方面无法得到统计学的验证,理论分析也就失去了实证依据。下面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和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进行数量关系验证。

在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模型时,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改判率作为因变量用y表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作为自变量用x表示,C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μ为随机干扰项。Y=c+βx+μ

采用1993年至2008年时间序列数据,为了消除变量量纲之间的差异,对数据作了标准化处理,考虑到制度绩效显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数据作滞后5期处理。用SPSS软件作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尽管调整后的R2不高为0.51,但是F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回归方程通过显著性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以建立线性模型。t检验统计量对应的概率值为0.008,说明自变量x系数在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通过检验。D-W检验结果也表明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可以建立如下模型:

Y=0.393-0.506x+μ

从模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的影响为负效应,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增加一个单位可以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率下降0.506个单位。回归分析结果说明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确实可以导致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改善,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是显著的。

三、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证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起就开始发挥出制度的即时效应,这表现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并通过再审得到了纠正。从制度的长期绩效来看,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进了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数据表明,到目前为止,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仍发挥着制度的正效应。因此,那些主张废除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的规律,现阶段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已不可能如同制度设立初期时那样逐年急剧上升。因此不必过分忧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缓慢下降正是民事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的结果。现阶段更应注重的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而不是数量,数据表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进一步发挥制度绩效,还是制度生命力的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只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要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还须综合运用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如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对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等。只有与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注释:

[1]参见李宝元著:《绩效管理:原理方法实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2]参见黄旭东:《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89页。

[3]参见李怀:《制度生命周期与制度效率递减》,载《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第68页。

[4]数据来源:1993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引注同[2]。

[6]参见邵世星、安晓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来自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调查与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6期,第49页。

政审证明范文第5篇

凡属于我局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局网站(网址*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示我局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一步提高内部审批透明度。

二、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一律出具加盖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我局推行电子政务,在局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网上查询、下载表格、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三、行政审批审查与决定制度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责任人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指派专人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我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明确内部层级审批流程:相关业务科室受理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相关科室发文。

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责任人不能作出审批决定,要提出个人意见并及时提交向主管领导反映并作出决定。

四、行政审批科室内部处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级审批,局主管领导实行监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审批项目受理人主要职责是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我局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后,受理人要及时转交审批责任人。对能及时办理的项目,实行“AB岗”管理制度,即谁在岗位谁受理谁审批,方便群众办事。

五、行政审批分类管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批。简易程序为及时办理或1天内办理的项目,一般程序为需要检查或报上审批或需经核实的项目。

政审证明范文第6篇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三创四建”活动要求,全面开展“冀事办”改革,积极推行精简审批、全网流转、集成服务、审管衔接等工作举措,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一门(网)受理、一章审批、一次办好”的“三个一”改革品牌,以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和真抓实干的担当作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水平。梳理编制“四级四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逐一编制实施细则或清单, “同一办理事项、同一审查要件、同一审查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2.清理规范变相审批。依法依规取消各种备案审定、目录管理、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变相审批,对确需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分类编制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开展行政许可监督评估。定期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各项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等列出台账,逐项推动解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强化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对相关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 “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6.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投资项目线上核准。积极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形成全口径、细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部门: 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着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功能,推进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各部门自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实时共享,全面实现与平行专业系统的业务对接,审批系统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推进联审联验和区域评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改善市场主体体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有关平台、系统完成对接,系统应用覆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顶和材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出台后严格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放宽服务业准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大幅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大力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1.推行企业开办1日办结。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推动实现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领发票、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全部材料。年底前,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积极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扩面方案,按省工作安排,逐步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分类改革范围,重点做好“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事项,严格落实强制性认证制度,做好国家层面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加大相关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大力推进税费清理改革

14.全面落实国家减税优惠政策。放宽欠税及滞纳金同时缴纳限制,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积极应对肺炎疫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设备成本。(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5.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持续整治物流堆场、熏蒸消毒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持续清理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牵头单位:人行支行、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特别是“红顶中介”乱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接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8.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清理、修订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我市的贯彻文件制定与不合要求文件清理工作,8月底前完成;《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长期推进)

19.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对照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配合省级部门逐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督促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0.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常态化联系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1.强化法治保障,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2.加大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3.加大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措施和办法,逐月推动落实。拖欠账款除存在分歧或司法审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外,确保无分歧欠款当年年底前应清尽清。(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部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4.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有机结合,探索依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推行联合抽查,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实现部门间、部门内部联合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5.提升重点监管能力和水平。对重点领城、重点行业实行严格管控,加强质量监管,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领域监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力推进信用五级平台“一张网”建设,编制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0年版)》,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依法规范失信行为和失信联合惩戒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省级奖惩措施清单,细化完善我市奖惩措施清单,推动联合奖惩落地。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和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逐步构建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依托系统规范执法行为,全流程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强化大数据在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检查频次。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部门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关于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和做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0.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研究落实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细则,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参与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1.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性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查处并通报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清理规范招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全面梳理市级自行制定的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修订、废止等意见,更新我市《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强化招投标监督监管,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协同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3.加快建设并联通各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推动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构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全上网、全覆盖、全透明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向市场主体及时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扩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建设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工作,按照省级部署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采购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

34.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乡镇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依法依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的执法职能外,其他监管执法职能原则上全部整合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赋予执法权限,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七)全面深化社会事业改革

35.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指导有关单位加快完善内部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探索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调动社会力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业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优化医保报销和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布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对社会办医在医疗保障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进入基本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扩大医疗保障定点覆盖面。(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8.持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效能。全面清理取消水、电、气、暖等服务的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推进水、电、气、暖报装“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水、电、气、暖涉及的占掘路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将水、气、暖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容缺受理、前置咨询服务等措施,将用户参与环节压减为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安装接通3个,供水、燃气、热力报装申请材料压减至1份,供水、燃气设施报装均压减至4个工作日以内,无外线工程用户立即装表开通,供暖设施报装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均不包括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合同签订、行政审批办理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市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9.持续深化公证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技术,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释放公证服务活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八)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40.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探索扩大乡镇市场准入、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权限,强化服务站点与平台建设,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推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将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影响面广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办理或代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举措。(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41.探索推行“百事通”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研究制定推动创业创新审批服务“百事通”改革实施意见,选取准入准营、资质资格、生产生活等企业和群众高频办事场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网上和大厅办事标准统一、数据同源、流程衔接、用户共享,再造办事流程、规范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2.大力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落实政务数据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与共用协调机制,将更多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对信息数据的综合治理与安全管控。(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3.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基本解决“专网林立”、“二次录入”等问题。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力争网上可办率达到100%。推广应用“冀时办”2.0版,实现大厅事项“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进度查询。(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4.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标准化。加强电子签章在证照、正式文件等办理结果中的应用,力争实现网上办事结果100%电子化。进一步推广住建领域取消纸质证照、实现电子化领用的经验做法,深化其他行业电子证照应用,明确电子证照法律效力,实现电子证照在办事申请、审批办结、资格核验等环节的全面应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5.加快整合建设12345政府服务热线。整合市级、联通省级,实现一号对外。统筹强化热线办理督导考核,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6.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制度。进一步抓好《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贯彻落实,加快平台应用,强化“差评”整治,建立问题解决、整改反馈、长效落实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及投诉落实情况结入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7.加快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全部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企业买卖房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8.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全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压减20%以上,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9.进一步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省级证明事项清单出台后,组织各部门制定公布我市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一照通办”“一证通办”,梳理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事项,以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为依托,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减少额外证明和重复提交材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他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放管服”改革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项任务的第一牵头单位(第36项“共同牵头负责单位”均视为第一牵头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改革进展,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二)搞好统筹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专题组、保障组要深化政策研究,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举措有序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对承担的改革任务认真履责,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政审证明范文第7篇

上半年以来,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照局里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精准发力、真抓实干,全力打造高标准、高效能的行政审政务批服务,实现多项改革举措、成效凸显。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行政审批服务优质高效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100%。半年完成行政审批1248宗,其中医师执业注册(变更)434宗、护士执业注册(变更)278宗、医疗机构许可48宗(执业登记新发证12家、中医备案6家、变更15家、校验15家)、再生育审批248宗、放射诊疗许可3宗、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审查30宗、计划生育审查183宗、合法妊娠中期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3宗、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情况备案2宗。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均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窗口满意率保持100%,继续保持0投诉。接收商事平台信息432宗、督促办证269家。

二、抓实“最多跑一次”及“零上门”服务。已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41项,行政许可事项已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生育关怀扶助等事项已全面实现医疗机构、乡镇全程代办。免费婚前检查、孕前优生检测事项结果推行快递送达。部分事项已实现“领上门”群众满意率100%

三、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取消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的各种无畏证明,推出容缺受理。

四、落实“互联网+政务”要求。积极创新网上办事,梳理事项要素信息,全面录入“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共33项,落实网上申请,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远程查看现场。申请人可现场拍照或摄像,工作人员可直观地进行远程指导,帮助其整改规范,方便了群众办事,又减少了行政成本。

政审证明范文第8篇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