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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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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邀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优化建筑方案设计,提高投资效益,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竞选公告;

(二)邀请竞选。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以及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叁仟万元以上(含叁仟万元)的建筑项目;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及主要公建项目;

(四)由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其他建筑项目。

第四条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竞选,但应经多方案比较来确定方案。

第五条应实行方案竞选而不组织竞选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由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批机关负责。

(一)地(市)计划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其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及初步设计审批均由各地、州、市建委负责。但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和批文应报省建委备案,省建委派员并组织省专家小组成员参加其方案评选和初设审查会。

(二)凡由省计划部门立项或省转报国家立项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或受国家委托负责审查的项目的方案竞选监督、管理及其初步设计审批,均由省建委负责。

第二章组织设计竞选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八条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组织建筑方案竞选的申请表(见附件1);

(二)编制设计方案竞选邀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发出设计方案竞选公告或邀请函;

(四)建设单位审查申请参竞单位或邀请单位资质,并报送审查合格单位名单给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审查合格参竞单位分发方案设计竞选邀请书及有关资料,并通知不合格的参竞单位;竞选邀请书一经发出,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于截止日期前7天将其内容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批准后通知到所有参竞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六)组织参竞单位踏查现场,并对设计方案竞选邀请书答疑;

(七)参竞单位做好方案设计和编制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

(八)建立方案竞选评定小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九)召开竞选方案评定会,确定中选方案及单位;

(十)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一)建设单位和中选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九条编制设计方案竞选邀请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案设计竞选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基地位置及占地范围、地形地貌等;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三)设计要求说明书。说明书应体现建设单位对方案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平面组合要求、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设想和要求,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必须申明的意图和要求;

(四)拟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竞选条件,补偿方式和金额;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以及踏勘现场、竞选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七)截止日期(发出竞选邀请书后不少于15天至30天)和评定时间;

(八)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设计方案竞选公告或邀请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公开竞选,以新闻媒介发表日期为始,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5天至30天,由建设单位在其发出的竞选公告中确定参竞单位索取文件的方式,参竞单位的资质(可根据项目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下降一级)、补偿条件等。如参竞单位不足三家时,建设单位应按邀请竞选方式邀请符合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补足三家,参加竞选。

(二)采用邀请竞选方式时,由建设单位与被邀请参加竞选单位(其设计资质等级应符合该建设项目要求)协商,向参竞单位发出正式邀请函,明确付给未中选单位的补偿费。

如方案设计达到《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详见附件3)要求,一般补偿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的40%。补偿费在工程设计费中列支。

第三章参竞单位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由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建筑工作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本省设计单位盖章的,并经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暂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的方案方可参加竞选。

第十二条境外设计单位(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相互确认前,其方案必须经持有中国政府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咨询并由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省外单位来本省申请参加设计方案竞选,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其资格后,方能参加竞选。

第十三条参加竞选单位应向组织竞选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

(二)设计证书复印件及证书副本、设计收费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方案签字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参加竞选设计单位应按竞选邀请书要求和《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3),做好方案设计和编制有关文件。在文件的封面上加盖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在其扉页按规定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度实行以前,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参竞单位如需要更正参竞文件,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无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无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定小组认定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四)逾期送达。

第四章竞选组织评定及其监督

第十六条组织竞选单位组织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组织竞选单位人员与聘请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竞选单位可派1至2人参加评定小组。组长宜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省管项目评定的技术专家必须是湖南省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小组成员(详见湘[1994]设字第395号文)或由省建委认定的其他专家。地(市)可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参竞单位和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七条召开方案评定会,确定中选方案及单位。

会议由组织竞选单位主持,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方案评定由评定小组在审阅竞选方案文件的基础上,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境等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最后由评定小组成员投票(选票格式参见附件4)当场择优确定中选方案。中选方案只有一个。

方案竞选评定的同时应邀请规划、消防、交警等部门派主管人员参加会议,并就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对方案提出意见,评定小组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八条若评定小组确认所有方案均不符中选条件,则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选。

第十九条评定结果揭晓后,评定小组组长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评定意见书(详见附件5)上就竞选结果签字、确认,确定中选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选单位后7日内,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选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各未中选单位。未中选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即可取回有关资料,并可按规定获取由建设单位付给的补偿费。

第二十条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重新组织竞选。

第二十一条中选通知书发出15天内,建设单位应优先与中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定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如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则应付给中选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标准设计费的30%。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竞选过程中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不批准应进行建筑方案竞选而未组织竞选的设计文件,不批准无证单位参加竞选;

(二)维护中选结果,并审查建设单位的设计合同与中选方案转让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此项活动情况;

(三)调解竞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对组织竞选方案者、参加竞选者、参加竞选方案评定者的不公正、不正当活动有权进行行政的处理;

(四)在竞选活动中发生不公正、不正当等情况,有权中止竞选活动与宣布竞选无效,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接受参竞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二十三条建筑方案竞选确定中选结果后,应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设计方案竞选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将另行制定。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竞选活动,取消一定时期的方案竞选参与权,并可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程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密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任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自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大中型城市建筑的设计阶段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更改为三个阶段。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2篇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一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宜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品名:

2、项目技术规格或配置详见附件:

3、项目数量:

4、预算金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选择项在内打√,其余打×)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2、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是 否;

3、解释采购文件:是 否;

4、在指定媒体上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是 否;

5、供应商资格预审:是 否;

6、落实开标、评标地点:是 否;

7、编制评标办法:是 否;

8、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 否;

9、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是 否;

10、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是 否;

11、组织评审工作:是 否;

12、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是 否;

13、发出中标通知书:是 否;

14、在指定媒体上中标、成交公告:是 否;

1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 否;

16、项目验收:是 否;

17、协调处理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是 否;

18、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是 否;

19、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保存管理:是 否;

20、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4、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5、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提供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必须体现竞争原则,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6、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开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单位授权书)将确定的采购人代表通知采购机构,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7、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必须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

8、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9、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10、甲方有义务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1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科学的招标采购方案,并根据甲方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8、乙方有权依法收取采购服务费。

9、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报告甲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报送评标报告。

1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五、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服务费。

八、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研究决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二委托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点: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鉴于:

(1)委托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寻找合作对象,但无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2)方承诺自身是合法的招标机构,有能力组织本次招投标工作。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方受委托方委托,开展招标工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项目:委托方委托方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内容见本合同第二条。 2、招标工作:委托方委托方在招投标中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见本合同第三条。 3、其他规定:任何政府或组织制定的,对招投标和招标工作具有合法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赔偿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赔偿给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词汇,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1、物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使用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特别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招标的内容

1、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具体的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拟定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方的权利

1、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活动。

2、要求方及时提供招标工作进展情况。 3、要求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 4、确定方的具体工作内容或提出具体要求。

5、委托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方在招标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方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由组织评标的>评委组成人员由委托方指定/<或>方自主决定/<或>方推荐并报委托方同意。

第五条 委托方的义务

1、在开展招标工作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

2、应向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方应对此予以指导。

3、委派______<人名>作为委托方的代表,配合方工作。 4、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在__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5、招标工作的内容、时间或项目的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应提前__日通知方,以便方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方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方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8、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同时,向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方的权利

1、委派有资质的人员,成立招标项目组,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工作 组长为______<人名>,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2、在招标工作中有权拒绝任何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人为干预。

3、委托方针对招标工作和项目提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以建议委托方进行修改。委托方拒绝修改的,方作出书面具体说明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4、方认为委托方委派配合工作的人员不称职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原因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更换的建议。

第七条 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合同确定的招标工作转让给第三方操作。

2、向委托方提供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解释工作。 3、委派的人员如与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回避。委托方同意回避的,方应立即更换其他合适的人员,不得因此而影响工作。

4、对招标工作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5、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向委托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好处费和其他礼物,或要求报销应由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行承担的费用。

7、招标工作完成后__日内,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完整、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返还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材料。

8、受托人发现可能出现流标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正常的招标结果的情形,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指示。

9、受托人出具的任何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应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八条 招标工作的时间要求 1、开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2、完成时间:____年__月__日;

3、因非委托方过错造成的时间延误,完成时间可以相应延期,具体以____时间为准。 第九条 费的结算

1、计费标准采用下列第__种方式:

(1)<固定收费>费__________元,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按照中标价的__%收取费;流标且不再组织招标的,则收取固定费____元;标底编制费按照标底价的__%另外收取。

2、招标费由委托方支付/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将此项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3、方为完成招标工作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复印费、评委聘请费用等,均由方承担;

4、费在招标工作完成后__日内支付到方账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守约方提出纠正意见,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 (2)多次违约;

(3)影响恶劣或给守约方造成较大损失; (4)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5)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出现流标的,是否重新组织招标,由双方另行协商。经协商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的,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费只支付一次,按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在第九条约定的基础上浮__%。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2、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5、本合同自 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招标合同范文三_______________(委托方)法定代表人____<人名>,现委托_______________(方)为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人,授权其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内打√;无委托的╳):

拟定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草拟采购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在招标工作中为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委托方出具的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任何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均需由委托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生效。

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开展被委托的事项。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4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人)就(工程名称)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

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

负责的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

当书面提前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

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由委托人支付.

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

2,工作完成时间:

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

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招投标监督机构一份,副本

份,各执份.

补充条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地址:

开户:开户: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

工程项

目名称

招标

内容

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注册资格

上岗证号

备注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事项及承办人安排

事项

承办人

签名

事项

承办人

签名

代拟招标方案

编制标底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投标申请人报名

组织开标,评标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代拟中标公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代拟中标通知书

编制招标文件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投标书面报告

人:(盖章)

注:本表中承办人签名一栏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

附件二:

建设工程招标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

(招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招标机构名称),为(拟招标项目名称)的人,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办理上述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但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经委托人签署.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5篇

受委托人(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协议签订地点: 月 日

委 托 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甲方就 项目招标工作,委托乙方甲方从事招标事宜。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7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招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总则

1、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投资,选择好承包商,确保招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3、在招标工作中,双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规定,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将合同授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和有信誉的、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且投标价合理的投标人。

4、乙方应发挥其优势,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委托范围及内容:

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甲方委托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实施规范的招标。

内容:根据昆明钢铁 有限公司 项目的实施进度,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每次需招标的具体项目,一事项一通知。

双方共同责任:

从公开开标到宣布授予合同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可泄露任何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实行总体管理,有权对乙方的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如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将向乙方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写技术标书和其它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如:项目合同分包意向、工程量清单、图纸、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交货期(工期)、结算方式等)。

3、负责通知乙方参加与招标项目工作有关的会议。

4、负责审查及批准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确认其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及维护甲方利益。

5、负责配合乙方组织标前会、现场踏勘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

6、参加开标,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乙方的组织下开展评标工作。

7、负责审查评标委员会编制的评标报告并依据该报告确定中标人,授权乙方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五、乙方责任:

1、负责在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公司的资质备案。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

3、负责当好甲方参谋,了解项目(甲方)意图,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资料协助甲方审查设备选型的经济合理性,并向甲方做出设备或工程分包、划定标段等建议。

4、负责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对甲方项目的招标要求,在相应报刊和媒体(含网络)上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将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报名的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以便甲方确定最终投标单位。

5、负责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和技术部份)的统稿、编写、印刷、装订、发售工作。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科学严谨、能满足招标项目(甲方)要求;外观精美、大气,能体现企业的地位及综合实力。

6、协助甲方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和备案手续。

7、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标前会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甲方予以配合;负责向甲方和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发送经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8、负责协助甲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邀请公证单位、评标专家(专家的情况须跟甲方通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负责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负责开标、评标过程的组织、会议主持及会议记录。

10、评标结束后,协助评标委员会向甲方出具严谨的评标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招标结束后,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原件)交甲方存档。

12、若甲方需要,可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所急需的关键设备进行催交。

13、办理其它应由乙方办理的事宜。

六、服务费及结算办法

1、招标的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xx]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发展委员会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每个合同包的中标金额,其规定如下。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3、招标服务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写、制作费和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的会议场地费、公证费、专家咨询费等全过程一切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使委托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其它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承办人: 委托承办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二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 点:

二、协议内容:委托受托人为的服务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比选招标工作。

服务内容:发送考察邀请书,编制、发送考察文件,组织勘察现场和收发答疑协助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会议。

三、协议价款

受托人对本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共计元(大写:)受托人服务内容完成,达到委托人要求且经,委托人核实确认后5日之内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3日内出具正规足额发票。

四、协议订立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若有违反,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不支付咨询费,则每迟延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组织不力,致使委托方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委托人(盖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盖章):联系电话: : 年 2 日 : 日期月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三委托人(全称): 人(全称): 重庆西恒招标有限公司

人资质等级: 甲 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业务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 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 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 要求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 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人的全部资料;

(5) 有权要求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人的权利

(1) 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3) 按合同收取招标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人的义务和责任

(1) 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 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工作;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事项保守秘密; (5) 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 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 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 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2、支付方法:

(1)招标人费:全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约违约金 元整。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费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人两份,人两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人: 人: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6篇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流程为:预算编制、需求调研、计划备案、委托、组织采购、中标成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招标方式及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执行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执行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执行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确定并公布。我省的政府采购目录不定期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前成都市执行的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招标200万元以上。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

(四)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标期:1.单一来源采购无等标期,但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单位给市财政局去文、财政审批时间+单一来源协商时间。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三、六种采购方式的组织采购

(一)编制采购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1.没有指定的供应商;2.没有地域限制;3.没有行业限制;4.没有企业规模限制;5.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6.未对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财库〔2011〕59号))。单一来源除外。

编制采购文件:1.要体现政策功能: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2.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审因素。3.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发出采购文件

(三)邀请供应商

邀请方式: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谈判、询价、磋商都是以 1.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单一来源是与特定供应商。

(四)组建评审小组

评审小级的组建:1.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员数量、构成合法;3.抽取过程合法;4、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含变更)。只有单一来源是组建协商小组,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开展评审

(六)中标成交

1.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3.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

(七)签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市财政局备案。

(八)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九)Y金支付

协商邀请书范文第8篇

关键词:BOT BOT项目

一、BOT项目的运作程序

按照惯例,BOT项目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

对于发起BOT项目的国内政府及其机构而言,从确定方案阶段开始到实施阶段之前的各阶段,是BOT项目的前期工作,需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选定投资人、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建设方案。这一过程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大型的或者复杂的BOT项目,往往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投资人。

1. 确定项目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传统的政府融资项目,往往通过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召开咨询会议和审查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的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优化,并通过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批文的方式加以确定。

与传统的政府项目不同,BOT项目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研究确定设计规模和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而不需要确定项目采用的技术、项目投资额或者投资收益水平。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不需要详细规定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只需要勾画出项目在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轮廓,鼓励投标人在项目构想和设计方面提出新的观点,发挥他们各自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从而有利于政府从各投标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作为实施方案。当然,一般情况下,为做到心中有数,政府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技术要求并进行实施方案比较,也是十分必要的。

项目是否具备合理的投资收益,或者说,政府是否准备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在这一阶段必须确定的原则性问题之一。只有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项目采用BOT方式才可能取得成功。不可能盈利的项目,只能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进行投资建设,除非政府能够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项目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

2.立项

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加入WTO等客观实际的需要,立项管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正在改革之中。

BOT项目在招标文件之前,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是非常必要的。已经立项的项目可以降低招标后的项目审批风险,提高投标人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在项目没有立项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工作,如果投资人确定后政府不批准项目,将会给中标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一般被作为招标的依据。

目前,一般来说,外资BOT项目需要得到国家计委的批复,内资BOT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批复。在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下,计划管理部门也可不批复《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批复进行同意项目融资招标,这种批复也可作为招标的依据。

3.招标准备

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即可着手准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有:

第一步,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

从已有的BOT项目来看,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对于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加快招标进度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招标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计划、财政、税务、土地、价格等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招标办公室往往设在负责办理招标具体事宜的单位,可能是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能是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其职能是贯彻执行招标委员会做出的决策,牵头落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研究项目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向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二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专业的投融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设计院。

由于BOT项目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运作,要求政府和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对于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细致、完整、严密的规定,否则,即使是一个看似微小的疏忽,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轻者致使项目失去公平,使政府处于不利地位,重者将导致招标失败、项目流产,甚至使政府和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聘请专业的投融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设计院,发挥他们在国际招投标、国际投融资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帮助政府进行充分和细致的招标准备工作,使项目结构设计更加严谨和符合国际惯例,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步,进行项目技术问题研究,明确技术要求。

虽然政府在招标前并不需要规定投标人采取何种技术方案,但是,由于项目最终将移交给政府,而且项目多是为大众提高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因此,必须在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工艺和设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为此,政府应该聘请设计院作为技术顾问,对上述问题进行细致和周密的研究,并将经政府确认后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而清晰地进行说明。

第四步,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

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于前期工作周期长、情况复杂的BOT项目。在正式投标前进行资格预审,选定少数几家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人,邀请他们前来参加投标,能减少招标工作量,提高招标质量。因为,经过资格预审后,只有那些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公司才能参加投标,招标人不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那些竞争力不强的标书进行评审,可以认真仔细地对通过了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如果通过预审的投标者在财力上和技术上是健全和可信的,尽管投标者数量不多,同样能够保证在投标过程中形成激烈竞争的局面。从投标人的角度来看,参加投标的投标者数量越多,中标的机会越小,因此他们可能不愿意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标书。相反,如果他们是少数投标者中的一员,中标的机会增大,就会促使他们认真而努力地提出一份竞争力很强的标书。

因此,政府应该及早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标准。资格预审的期限可以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准备情况适当延长,让更多的潜在投资人获悉项目信息,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应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订。

第五步,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

不同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程序上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各种不同的要求。因此,应该针对项目本身的特点,结合政府在本项目上制订的目标,设计合理的项目结构,并根据项目结构,逐项落实项目的各种条件。一个在BOT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咨询公司,能够帮助政府设计和制订合理的项目结构,并帮助政府有计划地、系统地落实各项条件,为确保招标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步,准备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标准。

在确定项目结构后、初步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制订特许权协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政府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让投标人尽可能充分和准确地领会政府的意图。应该把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要求和可由投标人建议的可协商的要求区分开来。在特许权协议中,应规定项目涉及的主要事项,明确政府提供的各种支持条件或者承诺。评标标准应该体现政府在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和建成一个什么样的项目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尤其要对主要目标(例如: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最低,或者公共开支最低,或者对整个经济而言项目的投资费用最低等)有一个清楚的定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和详尽,以便于投标人设计出最符合政府要求的方案。

为了加快进度,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往往与资格预审同步进行,只要保证资格预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时间能够合理安排就行。

4.资格预审

邀请对项目有兴趣的公司参加资格预审,如果是公开招标则应该在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应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包括技术力量、工程经验、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的资料。招标委员会应该组织资格预审专家组,对这些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拟定一个数量不多和参加最终投标的备选名单,并在项目条件基本落实和招标文件基本准备就绪之后,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越多,招标人选择的范围就越大。为了在确保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招标评标的工作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为3~5家比较合适。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后,共有34家跨国公司或银行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7家联合体(共19家公司)提交了资格申请文件。招标委员会选择了其中的5家联合体参加项目投标。这些公司分别来自法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和香港。

5.准备投标书

在获得招标委员会的书面邀请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如果决定继续投标,则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建议书(即投标书)。在投标者的建议书中,一般应详细地说明所有关键方面,如:

·设施的类型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水平;

·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

·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

·价格调整公式或调整原则;

·履约标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资产寿命等);

·投资回报预测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

·外汇安排(如果是外资BOT);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

·维修计划(这对于BOT项目尤其重要,因为项目的所有权必须在寿命中期移交给政府);

·风险分析与分配。

在准备标书阶段,投标人将就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招标人应该以标前答疑会等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人。为使投标人对项目所处的环境有更加清晰和深入的了解,招标人应该组织一次现场考察。在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招标过程中,5家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在购买了招标文件之后,在准备标书期间陆续提出了一百余道问题。招标委员会举行了标前答疑会议,并多次回答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家联合体最终全部递交了标书,这在国内类似项目中是第一次(其他项目中都有投标人放弃投标的现象)。

6.评标与决标

投标截至后,招标委员会将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陈述。评标方法的选择将显著地影响到最终的评标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允许更改。

标书中的主要标的应该是评标时重点考虑的核心因素,如果采用评分法评标,则该因素的分值应该占有绝对的权重。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评标的标准以水价为主,适当考虑了融资方案、法律方案和技术方案。

评标结果将受下列因素影响:

·折现率的选择:如果以投资费用为目标,应该用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对未来的费用效益进行折现计算。用资本的市场利率作财务折现率进行财务费用的比较则较为适宜。

·税金处理:在以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为目标时,税金可以被看做是一项费用。但在以公共开支为目标的比较中,税金则可不予以考虑。

·免去政府机构所承担风险的意义:将风险转移给私营机构,从整个经济来看,可能并不影响项目的资金费用,但如果把公共开支控制到最小作为评标目标时,项目采取BOT方式将比由政府机构自行建设和运营具有优越性。

7.合同谈判

决标后,招标委员会应邀请中标者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BOT项目的合同谈判时间较长,而且非常复杂,因为项目牵涉到一系列合同以及相关条件,谈判的结果要使中标人能为项目筹集资金,并保证政府把项目交给最合适的投标人。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前,政府和中标人都必须准备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谈判和修改合同。如果政府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者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可能会转而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

运作良好的BOT项目,由于投标人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使政府在谈判中的地位非常主动。如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谈判工作共进行了三轮。第一轮主要是了解双方的观点,第二轮解决了水价等核心问题,第三轮解决了遗留问题(主要是对不可抗力的处理)。谈判结果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国内类似项目的惯例,使中方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政府与私营机构间的合同必须做到:

·使中标人按商定的条款,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服务承担义务;

·给中标人以项目的独占权以及使工程得以实施的各项许可;

如果需要的话,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承担根据商定的条款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如承担或取或付义务。

特许权协议必须得到同时签署的其他许多协议的支持,并以此为条件,以使中标人能够完成其任务。通常情况下,中标人在谈判结束以后必须签署的相关协议有:

·与项目承贷方的信贷协议;

·与建筑承包商的建设合同;

·与供应商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合同;

·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中标人是否能够顺利地签订上述相关合同,取决于其与政府商定的合同条款。因此,从中标人的角度来看,政府应提供项目所需的一揽子基本的保障体系,政府则希望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保障。

8.融资与审批

谈判结束且草签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与政府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

至此,BOT项目的前期工作全部结束,项目进入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

9.实施阶段

项目公司在签订所有合同之后,开始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即按照合同规定,聘请设计单位开始工程设计,聘请总承包商开始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都不能放弃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因为项目最终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的运作程序简介

在本次BOT讲座中将多次引用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经验。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该项目的运作程序。

1确定方案:第十水厂是北京市九五计划中提出的项目,在确定运作方式时,北京市政府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比较,基本目标是进行基础设施体制改革,政府不再直接投资。最初与国内机构进行了协商,由于水价太高而放弃。为了探索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并有效地促进基础设施体制改革,北京市政府决定采用BOT方式建设第十水厂,而且规定只允许外国投资人才能参加投标。

2立项:北京市政府首先向国家计委上报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审查后要求北京市政府补充资料。北京市政府补充资料以后,国家计委外资司下文同意北京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十水厂境外投资人,为招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前期准备:北京市政府首先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主任的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在市政管理委员会下设了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并聘请北京大岳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的融资招标顾问。北京大岳咨询公司充分吸收了成都第六水厂、上海大厂水厂、国内的BOT电厂和国外一些BOT项目的经验,协助招标办公室完成了项目结构设计。

4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告后,共有34家跨国公司或银行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7家联合体(共19家公司)提交了资格申请文件。招标委员会选择了其中的5家联合体(共12家公司)参加项目投标,这些公司分别来自法国、英国、日本、意大利和香港。

5准备投标书:5家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全部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投标人准备标书期间,招标委员会举行了标前会议,并多次回答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由于项目条件落实的时间推迟,准备标书时间相应推迟了两周。5家联合体最终全部递交了标书,这在国内类似项目中是第一次(其他项目中都有投标人放弃投标的现象)。

6评标: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明确陈述,以水价为主,适当考虑了融资方案、法律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对这些方案提出了最低要求。来自大岳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招标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参加了评标工作。评标后发现,有3家联合体的投标水价比政府预测的水价低1元/m3以上,初步显现了招标的优越性。由于有一家联合体的中文标书没有签字,招标委员会组织了长期的论证使评标工作受到了影响。政府选择了由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英国安格力安水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7谈判:谈判工作共进行了三轮。第一轮主要是了解双方的观点,第二轮解决了水价等核心问题,第三轮解决了遗留问题(主要是对不可抗力的处理)。由于项目竞争十分激烈,政府在谈判中的地位非常主动,谈判结果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国内类似项目的惯例。

8融资与审批:项目的融资和审批工作刚刚开始。在联合体投标时,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为联合体融资提供了支持函。由于北京在2001年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而且中国加入了WTO,使北京的宏观投资环境更加具有吸引力,谈判进程也因此而加快。预计第十水厂的融资和审批工作将于2002年1月圆满结束。

我们将BOT项目运作程序用下表简要加以归纳,以使读者理解起来更为直观。 BOT项目运作程序简表 运作程序 招标人主要工作 投标人主要工作 确定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立

项 向计划管理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批复文件或者同意进行项目融资招标的文件 招标准备 1. 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

2. 聘请中介机构;

3. 研究项目技术问题,明确技术要求;

4. 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5. 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

6. 编写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 资格预审 1. 招标公告;

2.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3. 组织资格预审;

4.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发出投标邀请书。 1. 获取项目招标信息;

2. 购取资格预审文件;

3. 编写并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准备投标书 1. 编写并发售招标文件;

2. 标前答疑,组织现场考察。 1. 购取招标文件;

2. 研究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问;

3. 参加现场考察;

4. 编写并按时递交投标书。 评标与决标 1. 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2. 选出中标候选人。 回答、澄清评标委员会的提问。 合同谈判 1. 按照排序与中标候选人就全部合同和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直至双方完全达成一致;

2. 草签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和协议。 同左。 融资与审批 1. 协助中标人报批项目和成立项目公司;

2.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其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和协议。 1. 报批项目可研报告,成立项目公司;

2. 项目公司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

3. 项目公司与招标人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及其他合同和协议; 实施项目 1. 协助项目公司实施项目;

2. 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和监督;

3. 特许期届满时接收(或其指定机构接收)应该移交的设施。 1. 正式开始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