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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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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范文第1篇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武汉公租房申请材料住房困难家庭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公租房申请书文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男,__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无房证明范文第2篇

一、销户支取

1、离职:离职文件或辞职文件或减人通知,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2、死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家属申请,家属关系(户口证明、街道办证明等),支取申请书。

3、退休: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或减人通知,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4、调离:单位证明或调离文件,个人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对方转入接收函(两份),支取申请书。注:请将对方中心的银行账户写于支取申请书右下方。

二、一般支取

1、购房:五年以内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直系亲属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相关家庭关系证明)。

2、装修:一年以内装修合同(有签章)及购买材料发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材料明细表,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3、团购房:团购房文件,集体申请,单位证明,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4、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文件,分户名册,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5、还贷: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三个月还款流水,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印件)

6、无房:无房证明,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7、租房:租房合同(有签章),收款收据(有签章),个人申请,支取申请书。

无房证明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公开操作、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社区、长铺镇、长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初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的出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

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长铺镇、长铺乡常住城镇户口;2、无房户或危房户;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且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第七条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绥宁县城镇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和《绥宁县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户口簿;2、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3、无房证明;4、婚姻证明;5、享受城市低保证明;6、其它相关证件。无房证明需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证实盖章,再经县房产局核定。以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廉租房建成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房产局牵头、建设局、物价局参与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价。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水电安装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税费。

第九条县房产局在收到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和相关证件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现行居住条件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邻居,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后将申请人列入购房抽签人名录。名录需向社会公示10天,同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并标明举报电话。在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家庭,县监察局、县房产局安排专人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抽签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证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继续列入抽签人名录。

第十条在“购房抽签人名录”最终确定后的10天内,县房产局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与县房产局签定本次廉租房购房合同,未中签者继续参与下次廉租房出售抽签。

第十一条购买廉租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二条县房产局设立廉租住房专户。廉租房出售款由县房产局收缴后,存入廉租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房建设。

第十三条廉租房实行附条件全部产权出售制度,所谓“附条件”,是指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廉租房购买人办理购买的廉租房相关手续且交清费用后,按照房产登记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在办理廉租房产权登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注明“廉租房”,并注明购房总价。

第十五条凡已购买廉租房的个人与家庭,均视为政府已解决住房困难,今后不再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廉租房售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出售的廉租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廉租房购买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房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廉租房购买人对所购买的廉租房承担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维修责任,按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出售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按每套300元包干,其中:国土办证费100元/套;房屋办证费200元/套;上述两项费用由廉租房购买人承担。契税全免;营业税1000元/套(由出售方承担,从出售价款中列支)。

第二十条出售的廉租房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情况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产局按原购买价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后继续作为廉租房。

五年后已购买的廉租房经县房产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上市交易,但需办理划拨地转出让地手续,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金。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土地出让标准缴纳,该项资金存入廉租房建设专户,专款用于廉租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资申购一套廉租房。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参与出资申购廉租房的,县房产局收回其已出资申购的住房,只退回出资款,不计利息,同时责令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廉租房购买人擅自将廉租房出售、转让、抵押、捐赠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由县房产局依法收回出售的廉租房,并取消该购买人廉租房保障资格。

无房证明范文第4篇

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

3、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以上就是关于郑州公租房申请的相关内容介绍,相信大家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来源:文章屋网 )

无房证明范文第5篇

1、确定房屋产权:购房者在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情况下,先确定想购置的二手房房屋产权是否明晰。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去房管局查询即可。

2、选择银行:经评选,妥善选择一家银行指定的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房产交易机构,并在该机构完成房产评估工作,交纳房产评估费;

3、准备申请资料:买卖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卖方需提供房产证;买方需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家庭住房套数证明(贷款用无房证明),向银行提供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授权文件,提供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具房产评估证明及买卖双方的银行划款账号。

4、去银行办理手续:购房者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会结合你所交材料的完整性来完成贷款审批工作。二手房正常审批的时间是5~7个工作日,有的时候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审批时间会延长一些,具体的时间要以银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来源:文章屋网 )

无房证明范文第6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努力拓宽筹资渠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到2013年,使优抚对象住房全部砖瓦化,居住条件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使其老有所居,居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㈠整体规划。结合我市城乡建设规划、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因灾倒房、危房、草坯房等改造建设工程,高起点、高标准推进优抚对象住房建设工作。

㈡因地制宜。本着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宜迁则迁、宜买则买、宜租则租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优抚对象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

㈢分类保障。依据政策,优先考虑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因灾倒房、危房改造建设范畴。城镇优抚对象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范畴。

三、主要内容

㈠帮建形式和条件。现住房为农村草坯房、危房,需要修缮的,以及破损程度较重、修缮价值小的砖瓦房,原则上在原址上翻建和修缮。客观条件不允许翻建的草坯房、危房和无房户,由乡(镇、办)和村委会共同帮助选址建房,也可根据个人意愿买房。

现住房为城镇危房和无房户的,以帮助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提供租房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其住房问题。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扶持:

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于年1月1日以后变卖或变更产权的;移位已建砖瓦房但仍在原址遗留下的草坯房、危房;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故意隐瞒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赠与子女及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2年以上,且房屋属于砖瓦结构,无破损的。

原住房已赠与子女,但本人不愿与子女同住的,可酌情将其安置到光荣院。其他优抚对象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解决。

上述无房户是指经所在乡(镇、办)出具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建房,长期租房或寄居证明的困难优抚对象。

㈡建设形式和标准。按照“安全、实用、节能、卫生、经济、美观”要求,统一设计建筑样式和标准并组织建设。新建房标准为户均(系指优抚对象本人及配偶)面积42平方米,砖瓦结构、彩钢瓦、塑钢窗,通水、通电。维修住房标准为结构坚固、保暖防雨、实用美观。

㈢政策扶持。新建住房市政府每户补助5000元至12000元;维修住房每户补助4000元至7000元。上述补助资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关部门要从用地、用材、行政审批等方面,为优抚对象住房建设提供便利。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配要优先照顾城镇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

㈣资金来源。优抚对象住房维修改造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扶持、个人负担、危房改造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优抚资金、因灾倒危房重建资金、社会力量帮扶等办法解决。

㈤产权归属。优抚对象自行建房,享受市政府补助的,其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无力建房的,由所在乡(镇、办)或村(居)委会建设,房屋产权归所在乡(镇、办)或村(居)委会所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档案,明晰产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刘亚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要牵头编制当年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乡(镇、办)具体落实。

无房证明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区财政保障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要,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城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不超过城区人均住房面积60%的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调剂缺房户。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廉租房保障资金筹集状况,负责拟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适用条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属无房户、缺房户。

第九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簿;

(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

(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第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排序逐步保障。

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排序,确定当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并予以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确定缺房户的廉租住房待遇时,应扣减其自有产权房屋、已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第十二条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将房屋租赁合同提交给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按月将租金补贴直接拨付给住房出租人,由住房出租人相应冲减其住房租金。

第十三条对符合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分配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住房租金。

第四章资金和住房筹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的筹集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付范围,与市、区财政保障范围相一致。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公有住房中安排;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收购、租赁住房;

(三)社会捐赠住房;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筹集廉租住房的,依法给予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对象等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调整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终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二)转让、转租廉租住房;

(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

(四)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无房证明范文第8篇

一、申请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县城五个居民委员会(城东居民委员会、城南居民委员会、城西居民委员会、城北居民委员会、光彩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县城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工作,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0%,即6657元以下,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低保户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申请、受理

(一)申请、调查时间:年6月15日至年7月1日。

(二)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房产部门排查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权属情况,无房户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房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3、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居委会应在办公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和申请家庭租住地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应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镇政府进行复核,复核后无异议的移送县房管局受理。第一次公示时间:年7月2日至年7月17日。

三、审核、公示

(一)核查、审核时间:年7月18日至年8月3日。

(二)由县“两房”办会同房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各居委会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两房”办负责在报纸或县电视台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时间:年8月4日至年8月19日。

四、登记、摇号

(一)登记时间:年8月22日。

(二)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情况,按以下原则分配户型:

1、家庭成员为1—2人,安排一居室(总计6套);

2、家庭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安排二居室(总计88套)。

(四)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先摇号确定此次可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然后再摇号确定其承租的房号;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此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则直接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经摇号未得到此次廉租房安置的申请人,其资格有效,可轮候安置。

(五)确定承租房号按不同户型,分组进行摇号,共分为二个组。即:一居室一组、二居室一组。

(六)摇号时间:年8月25日。

(七)摇号采取公开的方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八)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房管局向承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五、办理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