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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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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范文第1篇

一、具体做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工作小组的同志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为切实加强领导,由财政、监察部门联合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县财政局。

(二)精心准备,反复酝酿,拟定好清理方案。我县此次清理工作行动早、准备充分,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的分管领导多次碰头,协商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县财政局由监督股、县监察局由综合室具体负责实施。我县是较早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之一,吉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年6月17日就以吉水县府办字[*4]104号文件批转了《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对全县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子女亲友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对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清理的方法和步骤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方案》作为我们此次清理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三)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好了自查自纠工作。6月20日至7月10为自查自纠阶段,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在7月10日之前将清理统计表和自查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到县监察局综合室。由于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具体抓落实,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统计表》。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归还拖欠公款的,将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扎扎实实地做好了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工作。7月11日至7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31日至8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县财政局、县监察局派出业务骨干,联合组成工作小组,根据自查和调查摸底的情况确定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核查。我们重点检查了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工经委、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六个县直单位及下属单位;同时还重点检查了文峰镇、水南镇、螺田镇、阜田镇四个乡镇政府机关及下属单位,对重点检查单位的往来帐款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对于涉及500元以上的往来款都一笔笔地列出来,查出借款的来龙去脉,做到心中有数。而且,我们还将借款单据复印下来,并要求出具借款凭证的单位加盖公章,以示复印属实。对于在重点检查阶段发现出来的问题,我们要求各单位在总结整改阶段及时解决,务必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不再违规借出公款。

(五)统一思想,顶住压力,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我们对在总结整改阶段清欠工作仍然没有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重点检查阶段所查出来的事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了监察建议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欠的公款;否则,将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以党纪或政纪处分,决不姑息。至8月11日,已发出监察建议书7份,并全部送到相关的单位和当事人。这一招,成为我们这次清理活动的“杀手锏”,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至9月15日为止,大多数当事人能按照监察建议书的内容归还所欠公款。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领会不深,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态度,认为前任领导批出去的借款,自己无需去多过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致使这次清理工作开展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由于工作组人手少、时间有限,所以,重点检查的单位不够全面。

(三)从重点检查看,各单位借出的款项,财务手续并不是很齐全,借据上大多都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和借款利息;有的大额借款,甚至连借款担保人都没有。这样,极容易造成国家资金的流失,成为无头之债,形成呆帐。

(四)还有些借款,是扶持进区企业发展资金的,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有一大部分企业的老板已经是人走楼空,借款极难追回。

三、相关建议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人员一定要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对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从财务部门清退出去,以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2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分局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对象、范围

行政效能监察是分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为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分局各科(室)、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落实

1.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决策方案是否慎重、是否进行严格科学论证和反复比较;重大决策是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结果群众是否满意。

2.重大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3.税费任务完成情况。

(二)服务态度

1.是否存在以不文明方式以及使用服务忌语对待纳税人的问题;

2.是否存在对纳税人的咨询不热情接待、不耐心解答,态度生硬、粗暴的问题;

3.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其它服务方面的问题。

(三)办事效率

1.是否存在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互相推诿扯皮、作风自由散漫,不能及时为纳税人办结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纳税人重复往返的问题;

3.是否存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未组织足够力量快查快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

4.是否存在脱岗、脱位,对纳税人的要求不快速应对、不及时答复处理的问题;

5.是否存在不认真对待纳税人的意见、要求,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交税难、领票难、开票难、审批难的问题;

6.是否存在不按时公开承诺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问题。

(四)行风建设

1.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报、占”的问题;

2.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问题;

3.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在纳税人处报销费用以及接受纳税人安排的私人旅游的问题;

4.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赊欠物品,接受消费问题;

5.是否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投资入股、参与分红的问题;

6.是否存在赌博等违法违纪、严重败坏税务形象的问题;

7.是否存在科、所、主任在管理和执法中耍特权,存在“科所长现象”问题。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分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确定监察的项目和检查组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可采取独立、联合等方式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组织实施,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一)选题立项。监察室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安排进行立项,并制作《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和《行政效能监察检查方案》,经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效能监察检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目的、意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4.检查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5.对被检查单位的要求等。

(二)下发监察通知。检查组在进行效能监察时应当事先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个别检查项目不宜提前通知的,在实施检查开始时现场发出《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

(三)组织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各种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检查人员也可到相关的科室、税务所提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检查人员按照监察项目,依法、全面、客观地实施检查,行政效能监察可采用“听、看、查、访、录、评”等多种方法进行。详细记录被检查单位人员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

(四)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组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与监察对象座谈,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并向监察对象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检查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检查报告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六)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情况专题报告中的的问题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室根据效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填写《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执行。

(七)督促落实。监察室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决定,加强对被监察对象处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整改,被监察单位在接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后15日反馈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

(八)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监察室建立效能监察档案,主要包括立项报告、监察通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提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附则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3篇

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全州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国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况看,有的县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现象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政策,不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擅自减收免缴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款;违法办理土地登记;制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批地、管地、用地行为,进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各县要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五个并重,五个为主”的原则,即: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监察并重,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土地监察为主;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并重,以查处责任人为主;查处和预防并重,以预防为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以内部监督为主;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矿山、重点项目建设区)巡查并重,以重点区域为主。各县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违法土地登记;弄虚作假,核发土地证书;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不依法查处的,州国土资源局将实行下查一级,处罚上收一级,土地收益和罚没收入全部解缴州级财政。要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4篇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两类。

四、一般案件指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一般案件的会审,由分管局长召集或指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召集执法监察大队和法规监察股相关人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八)可比性大,有可能引发群集性上访事件的案件;

(九)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六、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局成立国土资源违法重大案件会审小组,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内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会审。会审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党委成员、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大队、法规监察股、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股、地籍(测绘)管理股、财股科、地矿(地环)管理股、科技规划股、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市场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未经局长批准,会审成员不得缺席。

七、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八、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相关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九、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对会审意见负责。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

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从业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对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受理,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对故意上报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迟报统计年报或者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第二十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暂停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统计检查员、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准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计划、建设、规划、农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公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

    第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二)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宣布批文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

    条八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土地案件;

    (四)涉外土地案件;

    (五)区、县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第九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处罚的土地案件。

    第十条  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案件,也可以将土地案件交下级国土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行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案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及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是否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九条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案件承办人员有权进入现场并使用勘验仪器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监察。

    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仍在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二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查封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国土管理部门查封错误的,保管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国土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登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国土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查封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土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国土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管理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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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__发电厂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公司的工作部署,把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常抓不懈,为不断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结合我厂今年开展多经企业建安公司经营管理效能监察专项工作的实践和思考,向各位领导汇报我厂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突出重点,增强选题立项的针对性

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筛选,从而正确的选题立项,是有效开展效能监察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增强选题立项的针对性,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我们在效能监察选题立项上突出三个“点”字:

一是围绕影响和制约生产经营的“关键点”选题立项。企业的效能监察是为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因此,效能监察的立项,必须要围绕影响和制约生产经营的“关键点”来进行。建安公司属于我厂多经公司的一个实体单位,部门虽小,但是管理容量大,包括了招投标、合同、材料采购和供应、概(预)决算和施工管理等整个过程,开展此项效能监察不仅对建安公司,对于全厂工程管理都具有普遍意义,能够充分体现效能监察融入企业管理、服务生产经营的价值。

二是抓住职工关注的“热点”选题立项。职工广泛议论和关注的热点,往往包含可能产生问题的危险点,这些问题不解决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对职工关注的热点立项监察,收到的效果比较好。建安公司与外包工接触多,是容易引发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风险部位,企业关心、职工关注,对其进行效能监察,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是选准企业管理上的“薄弱点”选题立项。一般而言,企业对主业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措施有效,能够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但对多经企业,由于管理链条长、涉及环节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加之纪检监察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因对其疏于管理而使之成为企业管理上的“薄弱点”。因此,对建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不仅有利于规范多经企业的管理、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还能减少企业管理的漏点和盲点,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精心组织,提高专项监察的实效性

首先,立足整体,找准工作着力点。就是要把握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从综合业务的分析中发现问题,利用排除法锁定一至二个目标,一查到底。确定立项后我们利用网络管理原理,把建安公司的全部工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了合同、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材料采购和供应、概(预)决算管理等五个关键部位,把立项手续、用工用料、质量控制、如实签证、安全隐患、材料购供、价格、质量数量、验收、定额定价、工作量真实等13个关键环节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进点后,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个别了解等方式,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经过全面分析,确定了以涉外的分包项目为重点对经营活动进行效能监察,并从中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其次,深入现场,抓住问题突破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确定以后,从何处突破,成为效能监察能否迅速“进入状态”、取得成效的关键。经过对现场所了解和掌握信息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将目光锁定在了工程材料的管理使用这一成本控制的关键点上,并以此为突破点对建安公司经营管理效能情况展开了全面的监察。在查看的入库登记表、领用物资统计表、库存盘点表、领料单、结算验收单等资料中,我们发现单个账目手续齐全,数据对应明确,既有账也有卡,但是系统地看,还存在着“账账不符”的问题。比如个别材料3月份入库登记,结算验收时已到了12月份,因验收的滞后造成了入库时的原始验证数据缺位;领用物资统计数值与领料单、工程结算签证单三项数据统一才有意义,而在实际的执行中却没有专人把关,程序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不能有效控制经办人员利用这一管理空隙而可能产生的不规范行为,容易造成材料失控。监察中,我们既不怕麻烦,从上万份的领料、验收单据,各种现场签证,统计报表中,抽出了几个代表性工程的全部资料,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又不纠缠细枝末节,从中发现问题、抓住本质、找出原因。本次效能监察,我们共指出3大类14个问题,提出了5条13个方面的监察建议。

第三、完善管理,找准整改的切入点。把监督融入管理,服务于企业中心任务,从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效益出发,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在效能监察中,我们发现建安公司的管理制度,原则性的规定多,程序性的规定少,可操作性不强,关键控制环节及关键控制点设置不明确,缺少制约环节。如仓库物资管理中,入库验收环节不规范,材料领用审批权限执行不够严格;领料单填写不规范,规格及实发栏漏填现象较多,且部分领料单有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现象。对此,我们从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察建议。

三、巩固提高,注重改进管理的长效性

开展效能监察,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只是必要的过程,而帮助和督促受检部门对症下药、制定措施,并由此及彼、举一反三地切实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使责任者和从业从员切实受到教育,进而使效能监察的成效长久地发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才是根本目的。为此,我们在开展效能监察过程中努力做到“五不放过”,即

问题查不清不放过、原因找不准不放过、责任分不明不放过、对违纪者不处理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属于受检部门能够整改的,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其限期整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整改的,按问题性质和职能分工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联合整改。另一方面,对条件不成熟,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记录存档,以便在以后条件成熟、具备整改能力时加以解决。这种尊重现实、区别对待做法,不仅能赢得受检部门的认可与合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效能监察工作的连续性与长效性。这一做法在本次对建安公司的监察活动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3月22日,我们下发了《监察建议书》,3月26日,建安公司就上报了整改情况报告,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失误,按要求立即修改了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从制度上堵塞了管理漏洞。接着我们对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换,并对个别负有管理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进行了严肃谈话,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安公司经理、副经理对于疏于管理的责任,恳请党委厂部对其进行处分。同时,针对我们提出的14个问题和13个方面的监察建议,组织建安公司对本身的工作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认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确定了整改期限,对效能监察中没有发现的问题,也主动进行了整改。近期,我们又对建安公司进行了再回访,对其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进一步印证了本次效能监察的成效:在收入相同的条件下,仅通过加强材料领用各环节的监督和制约一项,材料费就比去年降低了15万元。

四、几点认识和体会

1、健全的体制机制,是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为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__发电厂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明确了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效能监察的有效运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领导的重视支持,是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厂党委行政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工作,在近几年企业组织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中,历次都是由厂长担任组长;厂领导定期研究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重要保障,增强了纪检监察人员开展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开展效能监察,能够实现工作效能和廉洁从业的双促进。管理失范、效率低下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廉洁行为。在具体某些事项上,可能既有效能问题又有廉洁问题。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既能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又可能会发现不廉洁行为的线索,对于防微杜渐、超前教育,减少和防止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们坚持效能监察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与促进政令畅通相结合,达到促进工作效能和廉洁从业的双重目的。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8篇

投资评审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作用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财政投资逐年增长,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也逐渐完善,实现了从“事后”向“事中”的转变,但是,仍然存在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内容局限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资评审制度在项目决策和审批阶段的运用,对于提升财政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投资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评审环节滞后,评审工作事后特征明显。目前投资评审一般是在项目立项以后、预算下达前,由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并确定评审内容,制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这种评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是评审机构介入的环节较为滞后,未能有效参与项目的前期评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基本规划、建设标准等在决策阶段已经确定,投资评审机构往往是事后被动评价,无法在预算环节对项目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投资评审内容局限,侧重于财务评审和合规性检查。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和各地方实践,目前实施的投资评审局限于财务投资评审,评价的内容局限于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合规性审核,而缺乏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进行评审,以至于无法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要求、决策是否恰当、标准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投资评审范围受限,工作开展缺乏计划性和主动性。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主要采用财政委托评审方式,处于先委托后评审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模式下,评审工作难以有计划开展,容易造成投资项目集中送审,影响评审质量,评审时间和评审质量难以协调,同时有部分项目游离于投资评审范围外,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作用的实现。

二、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的投资评审管理经验

(一)美国经验:前期论证科学严谨、注重事前监管。美国国会负责财政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评审,会计总署负责项目的事后评审。决策前期,政府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申请单位关于设计方案的意见,开展研讨、论证活动,最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议会评审。项目一旦确定,其目的、功能、规模都已固化,后期变更较少。评审方法上,注重通过指标量化项目在经济、技术、环境等各方面的成本和收益,从而确定项目规划的科学性与最优化。前期决策中,注重公众参与评审,强调论证的公开性。

(二)德国经验:预算指标和预算效益指标同步上报。德国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主要由联邦财政部和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同步审核,联邦财政部主要从财政资金角度对项目进行评价,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主要从技术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同时代表国家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严谨细致,具有刚性,立项通过后,总预算和预算效益指标需同时上报财政部并纳入年度预算中。为确保决策正确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级监督机制,包括联邦交通、建筑和城市规划部内设监察处监督、审计监督、联邦议会监督。

(三)我国香港经验:构建等级划分制度,立项前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论证。香港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实行工程等级划分制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由不同部门完成不同的论证工作,工程升级具备一定的刚性,必须经前一部门审批同意。流程包括5个步骤:项目申请者提交需求分析,说明发展该项目的必要性;工务部门拟定技术可行性分析;发展局批准技术可行性说明,项目被纳入丙级工程;政府决策局申请资源,经审查批准后,升为乙级工程;工务部门进行勘查设计、环境交通影响评估等前期工作;提请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通过,并由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升为甲级工程。在这种制度下,资源分配委员会(包括财政、工务等部门)在审批的同时,参与了前期技术、经济等论证工作,保证了项目前期工作的充分严谨,为后期的规范有序施工打下了扎实基础,有利于避免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的发生。

三、投资评审制度在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阶段的运用

(一)建立内部投资评审制度,强化申报前决策评审。项目申报前由申请单位成立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目的在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造价管理。内部投资评审小组由规划、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内部投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调查、论证、评估和审定,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决定当好参谋把好关,投资评审意见作为申报立项的附件资料。

(二)完善投资项目审批体制,建立跨部门投资评审小组。审批环节由各政府部门组建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立项决策评审,各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从宏观经济、产业发展角度,财政部门从性质、功能、投资总额角度,建设部门从技术角度,审计部门从功能需求、建设标准角度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综合审核评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

具体见图1。

四、投资评审与决策期业务流程的融合

(一)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项目构思与选择阶段的实质是机会研究,研究的性?|是项目设想与选择,即在若干个可能的投资机会中进行鉴别和筛选,确定最优方案。这个阶段基础数据估算精度一般在±30%,一般需要1―3个月。

投资评审在这个阶段可以介入,但不属于重点评审阶段,可以对项目的选择方法及经济效果进行初评。在对经济效果评价时,可采用静态或动态评价指标体系,静态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对方案的粗略评价,包括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方法;动态评价指标考虑了在方案经济寿命期限内投资、成本和收益随时间而发展变化的真实情况,能够体现真实可靠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动态回收期等方法。

(二)项目建议书阶段(概念性规划)。项目建议书是申请单位向国家提出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建议书必须包括项目建设的宏观背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地区规划、技术政策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需求调查和发展),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所必需的总体信息、方针、说明。

这个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不该建”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问题进行评审。必要性方面,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等政策因素和项目最终效果因素上进行定性分析以及从规划、需求分析、费用效益分析上进行定量分析;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方面,可从规模经济角度和同类项目类比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和系数估算法等简单估算法进行投资匡算审核。

(三)可行性研究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征集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得出最佳方案,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价与决策三个阶段。按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的规定,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项目新建的理由与目标,市场分析与预测,资源条件评价,建议规模与产品方案,厂址选择,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环节影响评价,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研究结论与评价。

该阶段属于投资评审重点阶段,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建多大”的问题,重点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对于建设规模,主要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进行评审,内在因素包括项目本身的需求情况,项目具备的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外在因素主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资源约束、同类项目类比等方面进行评审。投资估算方面,重点从综合单价、工程量、总价三个维度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进行估算。

(四)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是在可研批准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额和设计基础资料,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具体设计,编制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的比例达到70%,属于投资评审的重点环节,投资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该花多少钱建”的问题,重点对投资规模进行评审。其审核要点包括4个方面:(1)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投资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范围内。(2)审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规模、设计原则和审批意见。(3)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有无漏项,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材料设备档次、标准是否偏高,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全面合理优化。(4)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内容和费用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是否合理,有无超出计划投资,原因何在,与同类建设项目投资水平进行比较。

决策期业务流程见上页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