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公示情况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镇街、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应列为公示对象。
二、公示范围
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镇街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内进行公示;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原则上由组织部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四、公示方式
采取公示通知或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公示时间
公示从之日起,一般为7-15天。
六、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1.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2.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4.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将核查结果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报告;5.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对拟任人选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在公示前的决定,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后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
在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时,也可将公示放至考察工作开展之前进行,实行差额公示。
七、公示受理和调查核实
干部群众可以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党委(党组)当面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情况。以书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内收到的为有效。反映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事实要清楚,内容要具体,以便核实。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的要尽可能用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地址,以便组织联系,通报情况。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设立专门电话,指定专人值班,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详细做出记录。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调查;对群众反映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
(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要力求深入细致,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保护反映问题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防止方法不当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核查结果要形成文字报告。报告应包括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结果、任用建议等内容。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简明准确。
八、公示结果的处理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任用或推荐提名,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或推荐提名。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也可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推行四项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行四项制度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抓好自身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对四项制度的学习,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环保机关。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对实施四项制度的部署,我局成立推进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四项制度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和局法规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综合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郝玉昆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虎龙同志、张永军同志兼任,成员由邹丽君、周洁、徐卫华、杨伟、王静、马艳、高通良、何静平、原广平等同志组成。
三、明确要求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
第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需要提交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事项;
3.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项规划的环评审查;
5.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保决策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市环境保护局或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机关处室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涉及2个以上处室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事项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熟悉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代表参加;
(4)自愿报名参与的社会旁听人员,报名后经听证组织机关确认。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益相关者代表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等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听证组织单位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局领导审定,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要按规定办理,经审定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结果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听证组织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监督
1.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局宣教中心配合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责任分解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由法规处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办公室、人事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高志刚副局长
第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事项;
2.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4.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处室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进行公示,必要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四)公示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公示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起草需公示材料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站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五)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网上反馈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转给组织公示的部门)。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情况经OA系统报批后,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向市政府办目督办、市监察局报告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六)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分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3.*海水环境状况;
4.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5.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处置情况;
6.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7.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市环境保护局及其授权的处室和单位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公告、在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窗口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海水环境状况。
(2)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
(3)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4.实施在线访谈。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电台或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全局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应少于3次。
(三)通报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稿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上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重点工作通报任务的责任部门,应按月填报通报事项,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采纳吸收。
局办公室每季度将通报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
(五)责任分解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宣教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一)查询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4.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5.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环境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查询方式
市环保局机关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1.开设查询服务电话;
2.“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办理窗口、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3.信函、来访。
(三)组织实施
1.在市环保局机关设立4145782(局政策法规处)、4174316(局办公室)两部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环保政务查询电话。对于当场不能解答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分送相关处室提供答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反馈。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3.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询信息的及时更新、日常维护,及时收集网上提出的询问,整理群从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转送相关部门。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过的查询事项答案交信息中心在网上反馈。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分解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①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年第4期。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tong”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水利局农村饮用水安全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水利局农村饮用水安全反馈问题的整改报告
县水利局:
按照《雅安市水利局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乌斯河镇高度重视,对标自查,明确整改目标,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现就我镇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收到反馈问题后,镇政府赓即召开专题会议,就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将问题细化为具体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整改主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扎实整改,确保整改工作真改实改
问题一:乌斯河供水站无三个责任公示牌,厂区绿化带杂草未清除,未收取水费。
整改情况:一是赓即订制责任公示牌,完成公示责任牌悬挂;二是加强供水站监督管理,组织供水站工作人员完成杂草清除;三是乌斯河供水站水费于2018年12月开始收取,平均每半年收取一次。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已收取水费10000余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水费正在收缴中,故乌斯河供水站不存在未收取水费的情况。
问题二:甘密村饮水点约3公里供水管由于老化,易爆管,亟需更换。
整改情况:目前,我镇已进行询价采购,力争2020年3月完成安装。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8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后,我们又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作了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本办财务公开、接待费公示要求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职责。
二、完善内部制度
规定大笔固定资产采购须经主任办公室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分管主任审批后,交由综合处统一采购。明确各种经费报销和审批程序,严格财务制度。精简和压缩会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公务接待和会议就餐,由相关处室填写审批单,经分管主任或主任审批后,由综合处室按照有关支出标准统一安排、结算。实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统一结算报销。
三、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日常行政经费支出的动态管理,开展各类行政经费支出季度、半年度分析评估,并形成本办季度、半年度财务运行情况评估报告,科学指导财务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加强对各类票据的审核,财务人员逐一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并交分管领导审核,进行统一报销。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是具体承办部门,其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应与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与努力实现“三个到位”“六个好”相结合、与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四化”工商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机构职能、职责、辖区及其调整变化,人员姓名、职责,投诉举报电话;
(二)工商事务办理地点、咨询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情况;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a级以下诚信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资质及广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认定、评定;
(六)市场、广告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部署情况;
(七)市场整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测、食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九)企业信用、市场信用建设情况;诚信广告经营单位情况;
(十)市场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广告监测及违法广告情况;
(十一)企业入资信息比对系统成员名单;
(十二)年检、拟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十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公示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_.公示事项的名称;
_.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单位及公示日期;
_.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项的确定: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__日前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目录及相关内容(紧急、突发的重要事项可随时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经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示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交承办部门处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充分采纳,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再听取意见。凡是采纳了意见建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众;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公示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的方式:
(一)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工商红盾信息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市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为规范新城区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创造环境优雅、秩序良好、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好服务义务。
二、制订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尽快制订各类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物业服务标准,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服务电话。
三、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注重物业服务人员形象,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规范服务,文明礼貌。
四、加强秩序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要加强进、出小区人员和车辆的管控,对陌生人员加强盘查和登记;加强巡查,不留死角,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小区车辆运行和停放的疏导,定点分区停放,实行专门管理;制订和完善防火、防水泛、电梯困人、断电、治安防范等各种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遇有突发性事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五、加强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及时受理业主的报修。对物业工程质量问题,属物业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属保修期范围内的,应及时协调开发公司进行维修,必要时,向新城区管委会报告。
六、严格落实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公示栏和客户服务中心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含有偿服务),公开物业服务办事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公示栏或责任区公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号、照片等,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七、加强宣传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和墙报等形式,加强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倡导文明守约,创造广大业主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氛围。
八、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放、毁绿种菜等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劝阻、制止,制止不了时,向新城区管委会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查处。
九、加强日常监管。我市将成立检查考评组,依据《市物业管理小区检查考评标准》,每月进行检查调度,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物业企业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