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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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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1篇

证明信:证明信是组织(单位)证明有关人员的身份、经历、学历或某件事情的真象而写的证明。

证明书写格式

1、标题:“证明”或“有关**问题的证明”。

2、称谓。

3、正文:被证明的事实。

4、结尾一般写“特此证明”。

5、出具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加盖公章。

实习工作证明信范文

证明信

XX公司:

你公司XX同志20xx年至20xx年曾在我校学习;该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学习与沟通能力。

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XXX专修学院(公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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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证明大全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2篇

原告: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离婚诉讼书的注意事项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诉讼书要证明的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离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3篇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2、急诊病人优先就诊,门诊病人(含急、出诊)均要登记简要病史及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危重病员要立即进行抢救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处方制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0—7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村卫生室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建库流程; 建库方法

中图分类号: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tudy on building City Cadastre management system

Feng Zhang

(The basis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stitute of Liaoning province, Liaoning Jinzhou 121003)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 a area as an example, discussing the method and workflow of building City Cadastre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has some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City Cadastre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process; database construction

0.前言

随着我国现代化地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系统的成熟度已经可以适应信息工程的要求。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如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管理服务,是新时期我国地籍管理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和迫切要求。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满足土地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地籍信息的综合应用三个应用层次的目标要求,这也是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设备和信息技术,对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地籍图形和宗地属性数据进行建库的基础上开展城镇地籍数据的存储和查询、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等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城镇土地利用的动态管理。

1.准备工作

本次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调查区范围是某市的城区部分,调查覆盖范围100多平方公里。

1.1 控制测量

需要进行三等GPS网的布设及测量;一、二级导线的布设及测量;城区(地面点)及干路上的控制点的四等水准测量和其它地区(山地、楼顶、农村)的GPS拟合高程测量。

1.2 地籍调查

完成市区内地籍调查核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提供已经调查、发证的档案资料。对发生变化的宗地重新调查;没发生变化的宗地(界址线没有变化,在原界址线上增加或减少界址点个数视为宗地没有发生变化)只填地籍调查表,指界人不用签字;没有土地登记的要调查。

1.3地形图修补测及地籍测量

在范围内进行全面的调绘和对原有地形图的精度检测,对于地形发生变化及精度不满足本次设计要求的部分,分别实施修测和补测, 并同时完成地籍部分的测量工作。

2.建立数据库

2.1数据库建立的流程

2.2 数据库信息

2.2.1数据格式

地籍测量生产和地籍数据库输出的图形文件可采用如下方式:

(1) 支持ESRI的SHP格式。每个图层对应一个SHP文件,相关属性纪录在SHP文件中,扩展属性表以.DBF表示,元数据支持文本(.txt)。SHP文件命名以对应属性表命名(参见《城镇地籍空间数据库标准》表1),以区块文件输出。

(2)支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VCT数据格式。

2.2.2系统平台

外业数据采集应满足城镇地籍空间数据建库相关标准要求;

内业数据建库采用以ARCGIS为平台的城镇地籍管理系统。

2.3数据建库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地籍测量采集的空间矢量数据(包括地形、地籍数据)按照要求进行分层、编辑等处理。

(2)对数据进行相对关系、拓扑关系等处理,按照规定的面层,对每一个面层按照拓扑关系进行构面处理,如区划,街道、街区、宗地(地块)、地类等层。

(3)属性录入,对于外业采集软件中不能录入或不能转入的各种属性数据,按照规定进行录入及链接。

(4)资料整理,按照规定对扫描资料内容进行扫描,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进行属性入库。

(5)在系统平台上进行统计、面积汇总检核及成果输出等。

2.4建库要求

2.4.1图形数据建库的要求

对于内业构面,按照一级控制一级的原则,在街道层,所有的街道及街道之间的道路构成具有严格拓扑关系的面;在街坊层,同一街道内所有的街坊与街道内的道路构成具有严格拓扑关系的各个面,面积之和应等于此街道的面积;在宗地层, 严格的拓扑关系,其面积之和应等于此街坊的面积;在地类层,同一宗地内不同地类以宗地为界线构成的面具有严格的拓扑关系,且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面积。

2.4.2文档数据库建立的要求

每宗地应建立一份宗地档案,将调查原始资料存入档案中,设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专用档案,即常规地籍档案,指定专人保管查阅,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为避免丢失和混淆,宗地档案的全部内容存入电脑,建立数字地籍档案。权源证件、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审批表、红线图、法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宗地草图等主要材料,扫描后存入电脑。其他地籍信息存入“地籍调查表数据库”。

以地籍号为查询索引,编排查询快捷方法。

未定界、未确权或有纠纷宗地,按街道、街坊、宗地顺序编排在各街坊中,不另设宗地档案。

宗地档案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审批表、权源材料、土地登记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收件单、指界通知书回执、共有使用权、他项权力调查表、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宗地档案的要求: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字迹清楚、纸张良好,书写材料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严禁将圆珠笔或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归档。审查人员对宗地档案中内容目录作到分类清楚、编目完善、排列有序、查阅方便。每宗地档案中有要调查员和审核人员意见,中心围绕“权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三项原则签署,有纠纷、有他项权力的和共用宗地要单独说明,有疑议的问题要指出并提出意见。

2.5 建库方法

(1)以街坊为单元,各外业组调查后绘制基本地籍图分幅图,包括面积平差和图面整饰。各组绘制的分幅图按图幅结合表排序作为基础成果资料集中保存。

(2)以调查区(街道)为单位,内业人员将分幅图绘编,各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号、地类号、界址点编号等绘到图。行政界线、地类界线等各种跨图幅界线,由内业人员统一汇编。

(3)按数据库分类分别建库,各库为专项库,不能互相参杂。各种注记、代码按标准执行。例如:新设控制网资料应全部存档,包括观测资料、解算平差资料、坐标成果、点之记图、控制网图,按数据库分类应存入“控制点坐标数据库”。

3.结束语

某市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在运行中得到了普遍好评,根据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项目成功的应用必将对土地管理尤其是城镇地籍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起到了推动和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小华,骆昌鑫.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概述[J].国土资源信息化.2002,3.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唐代;书手;墨迹特征

唐代的书手来源于社会的不同阶层,既有任职于官府图书文化机构的“楷书”、“楷书手”、“御书手”、“群书手”,更有佣书于民间的贫寒文人、经生等等。他们的书写大都是以实用为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某种既定的格式或规律进行,其墨迹不乏端雅娟秀的典籍经文的缮写,更有着平实随意的日常实用性书写,展现出不同于时代潮流之上名家书法的特殊一面,他们的书法活动虽然默默无闻,却是唐代书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书手墨迹的书体多样,包括隶书、楷书、行书、草书、篆书在内的几乎所有书体形式,而且还有篆楷、隶楷、隶草相互杂糅的抄本,样式丰富。从书写功用来看,书手以抄写文献典籍、宗教经文以及重要公文为主,因此楷书是书手最常用的字体。

楷书发展到隋唐,成为一种成熟的书体,也在艺术上达到它发展的高峰。即使是今天,学习楷书的人仍以7世纪的欧阳询(557—641)、虞世南(558—638)到8世纪的颜真卿(709—785)的作品为范本。隋唐时期对于楷书的定型,几乎达到完美的程度。在当时,楷书的繁盛是整体状况,众多的从事实用性书写的书手在官方和民间从事抄写活动,共同推动了楷书在唐代的繁荣。

唐代书学教育十分发达,其基本原则,是以“楷书正样”为终极目标,所谓“楷书字体,皆得正样”,[1]如《干禄字书》即是教导书写者如何学习工整的楷书以取功名,这是“干禄”的本意。唐代科举以书取士有三种方式,一是贡举中的书科;二是吏部铨选之身言书判;三是制举之科的书判拔萃。《新唐书·选举志》云:“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2]就是说,五品及五品以上的官员不须参加书判考试,六品及六品以下要参加考试,程序是先观其书判,再察其身言,然后拟官。“书判拔萃”乃吏部铨试选人特殊之法。洪迈《容斋随笔》载:“唐铨选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谓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选未满而试文三篇谓之宏辞,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中者即授官。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3]虽然以书取士仅仅是在制度上的规定,在选官过程中并不起什么决定性作用,但毕竟反映出书法在唐代的特殊地位。可以这样说,唐代是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最终导致了官楷的形成。这样规范的楷书点画运用多了,必然强调出一种法度,对点画作一种规范的追求。唐代书手抄写活动主要是缮写图书经籍、佛经道藏等等,其书迹必然以“皆得正样”的楷书为主,其中以写经为最。这与佛教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自西晋时,写经卷便已粗具经卷体的规模。写经小楷从魏晋开始,是作为传播教义、培养出家人研读书写的一种形式。而至南朝时,字体益趋端整,楷法渐完备,仍具写经字之特色;北朝之风格则与南朝相去不远。隋代书法居南北融合之枢纽,但在写经上已无此分别了;书体更近于唐楷,仍带有经卷之特色。当时这种美观而且实用性极强的字体,被称为“官楷”,也被称为“端楷”,而写经体又是官楷之一种样式。楷书在唐代达到了巅峰状态,由于楷法的成熟与完善,唐人将楷书推向了极致。敦煌写经中即有诸多书手抄写的端严方整的经卷,如《妙法莲华经》题记:斯84号、斯312号、斯456号、斯2573号、斯3348号、斯3079号、斯4209号、斯4551号、斯5319号、伯2195号、伯2644号、伯4556号、北新637号……共三十五号,皆为高宗时期的官府书手写本。这些经卷校勘精细,书写优美,被当时社会视为上品,深受寺院僧侣和信士的欢迎和信赖。

书手供职于官府或民间的写经坊,皆奉当时名家之书体为楷模,间或有酷似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等大家楷书,功力较为深厚,其书风既继承了前期经书的质朴,又显示了唐楷特有的典雅、稳健,笔法圆融遒丽,外柔而内刚。总的来说,尽管他们达不到虞世南、欧阳询那样高超的水平,但作为当时的一流书手还是名副其实的。可以看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强大的国家监管造就了唐代书手抄写的独特风格。他们或师承当时一流的书家,或有严格的训练作为保证,在便捷抄写的需求下,形成了以楷书尤其是小楷为主的书写特点。

另外还有一种近似行书形态的楷书,其结体疏朗舒展,一笔一划并无连带,属楷书范畴,多见于宗教以外的儒家典籍写卷,唐代中、后期,这种类型的楷书逐渐增多。如:伯25lO号《论语》、伯2540号《春秋经传集解》、伯3847号《景教三威蒙度赞》、伯2155号《曹元中状》、伯2486号《春秋谷梁传哀公》第十二等。此类典籍的抄写并非一味方饬端正,具有行笔轻快、流水行云、飘逸自如的特点,有明显的行书体势和速度感。这种楷书较端严整饬的官方抄经更加俊秀有活力,不拘束,时有书卷气息。

总之,从字体的角度分析,书手在学习阶段并不局限于某一种字体,《唐六典》载:“石经三体书限三年业成,说文两年,字林一年”,[4]这是唐政府对馆学书手的学业规定。其所学字体至少有古文、篆书、隶书、楷书四体,其他书手学书过程基本一致,但是在学有所成之后,成为一名书手从事抄书、抄经一职,因其职业性质所限,主要以楷书、尤其是小楷书为主。

唐代经文典籍的抄写大都严肃而认真,尤其是官府还设立专门机构,并派专人管理,监督此事。抄写有一定的程式和工作规范。整个抄写工作分解为若干环节,由专人分别负责。其抄写主要由书写技艺高超的楷书手、群书手、官经生等承担,用工整、熟练的楷书抄写在1尺×1.5尺或1尺×2尺的上等厚麻纸上。[5]经书正文的前面要写题目、撰者或译者,经卷尾要写题记,题记一般包括抄写年代、抄写者以及校字、详阅者姓名等。经文格式的规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书手抄写的规整统一的特点。正如《宣和书谱》所言:“自成一律,其间固有超绝者,便为书名”,“作字得楷法之妙,长寿间,一时为流辈推许”;“修整自持”,“数千字终始如一律,不失行次”,“一波三折,笔之势亦自不苟。岂其意与笔正,特见严谨,亦可嘉矣。”[6]书手们在抄写经文时,首先要保持恭虔之心,心平气和;其次,还要做到速度与质量两不误,规矩齐整,便于诵经之人疾读,由此形成了规整纯熟的特点。其书写既传播了宗教义理,又于潜移默化之中扩大了书法艺术对普通民众的陶冶作用。

以《善见律》、《灵飞经》为例。经生国诠于唐贞观二十二年(648)十二月写的《善见律经卷》,是一件传世的唐代著名写经小楷。根据杨仁恺对“皇姊图书”印章的研究,此件作品曾经被元世祖忽必烈的嫡亲曾孙女皇姊“鲁国大长公主”收藏过。清代又曾进入内府,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此卷为乌丝栏纸本,纵22.6厘米,横468.8厘米,共274行,4000余字。

抄写者国诠,是唐代贞观年间的经生,奉敕用硬黄纸本书《善见律》,经卷末后注诸臣,有阎立本署名。其书清晰可见贞观年间楷书之精熟,亦能领略到书手写经的技巧之娴熟、楷法之完备。此经书法运笔精熟劲健,笔画匀净,结体疏朗秀劲,结构严谨、平整、秀美,字形偏方扁、章法排列整齐。非心情平和、气顺意畅不能为之。既有欧阳询之端谨,又具备褚遂良之灵动,一气呵成,自始至终无一懈怠,极为难得。虽然是奉敕之作,但书体庄重自持,皆成一律。

传为钟绍京所书的《灵飞经》是唐人抄经在敦煌遗书之外的传本,又名《六甲灵飞经》,为道教经,没有书写者名字。《灵飞经》墨迹本现存43行,共计625字。为唐开元二十六年(738)所作。玉真公主敕写。自《灵飞经》问世以来,一直为书家所推重,被视为是小楷的典范。它的用笔与字形代表了唐代书法的最高水平,结字特征具有典型的规范性,是正统帖学精美一路的代表作。此经用笔以中锋为主、偏锋辅之的外拓法。帖中每字的笔画都有重笔和轻笔,起止分明,笔画柔中有刚,刚柔互济。章法上错落有致,妙趣横生。它以点代画之处较多,使间架宽绰,如“清”、“飞”等字的处理,既开阔了字的空白处,也起到密中见疏的艺术效果。在很多字的处理上,都强调主笔的突出,增强笔画间的对比效果,如:“行”、“晏”、“甚”、“五”、“真”等字的处理,使得字的结体开阔、舒展。可以说《灵飞经》秀美中有古趣的风格,舒展中有团聚的结体,平易中有变化的用笔,都已把唐人书法的特色表达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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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写经,在总体面貌上存有一些相似性,如字形的方整、竖笔和捺笔的重压等。时代相近的写卷,师承同流的写本,许多字的“写法”也会具有“一致性”。后设立的写经所的书风,尽管时代只隔了几年或十几年,但却可能有与前一个写经大致相同或者完全不同。在现传的写经卷子中即可找到这种风格具有相似性的墨迹。唐上元三年(762)书手程君度写的《金刚般若经》,与国诠的《善见律经卷》,有着更大的相似性。甚至有些作品几乎如同出自一人之手,也就不奇怪了。在敦煌的写经卷子中,写于高宗仪凤元年(676)的官写本《金刚般若经残卷》(伯3278号),用笔精劲,笔画圆活,俯仰抑扬,提按波挑都体现了书手良好的书法素养。在官方写经中,这样的作品相当多,呈现出规整、统一的风貌。如:唐贞观廿二年(648)郗玄爽写《佛地经》、唐龙朔二年(662),经生沈弘写《阿毗昙毗婆沙卷第五十二》、唐龙朔三年(663),皇甫智岌写《春秋谷梁传桓公第二》、唐上元三年(676),书手程君度写《金刚般若经》、唐上元三年(676),书手袁元写《妙法莲花经卷第一》、唐仪凤元年(676),书手刘弘珪写《金刚般若波罗蜜经》[7]……

每一件书手墨迹所呈现出的规整精熟的风貌,与当时书手的劳役以及与所接受到的技艺教育、培训密切相关。书手的抄写之役,类似工匠番役,须上番、积劳累考,须遵循官府制定的规范样式。经过行之有效的技艺训练后,达到端正整肃的水平。由于抄写的需要,美观大方、工整不潦草是首要的标准,而且由于大量抄写的需要,熟练又是同样必须做到的。这既需锤炼的工夫,又需练习的技巧。如在写经机构中,师承制是最普通的技艺传递方式。年轻的书手们往往从师于同一位师傅,他们使用的纸、笔等工具也很可能是共同配置的,因此显示出极为明显的相似性。再者从笔迹学的角度来讲,书写者长期从事“重复性”的抄写,书写动作很熟练,手势习惯会变得相当定型。所以,凡一人所抄的卷子,笔画、偏旁部件、结体方式等的“写法”比较统一,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在兼顾书迹端正与书写快捷的情况下,书写者容易流露出自己比较固定的书写习惯。

书手这些具有规整纯熟特点的墨迹互相对比时,亦呈现出各自不同的面貌。同是楷书墨迹,《春秋谷梁传集解》(伯2570号)作横势而饶有拙趣;《古文尚书卷第五残卷》(伯2643号)则挺拔劲爽;《玄言新记明老部》(伯2462号),颇有禇遂良刚健婀娜之笔意;《汉书萧望之传残卷》(伯2485号),可与杨凝式《韭花帖》相颉颃;《阅紫录仪》(伯2457号)则开启苏轼楷书的法门。而诸如《老子道德经卷上》(伯3725号)、《道德经序诀》(伯2596号)等等楷法极精、资致遒妍的佳作,甚至当作楷书法帖也毫不逊色。[8]

书手技艺的传承,或者师徒相授,或者风习相染,在他们的笔下总有一脉相承的基调。但是“技”与“道”之间并无严格而僵硬的划分,无论是写自西陲,还是写自中原,抑或是写自江南,都会有相同的形质特征,但与作为“艺术”的书法无论是在功用上还是在风格上,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看到,书手的写卷墨迹尽管在同一时期,其书法风格,也可能是差别迥异的。尤其是书手会因其师承的延续性而保留前代的一些写法(书写之法与文字结构之法),同时又受到时风的感染而发生一些变通。就风格来说,出现一些与当时所流行的书风不尽一致的面貌是很正常的事,如同样是书写于唐贞观二十二年(648)的《大菩萨藏经卷三》[9]写本上,体现出的竟然还是一种魏碑样式。

此卷抄于贞观二十二年。据载,玄奘法师于贞观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返抵长安,尔后留长安弘福寺译经。同年五月创译《大菩萨藏经》20卷,九月完成。这是翻译三年后由官府抄写完成的抄本,题记中说明了是由当时重臣许敬宗(592—672)监阅的,体现了政府支持与参与的严肃性。抄写当然也是由官府训练过的书手完成的,可这宗卷子上呈现出的魏碑风格非常显著,表现在笔力、用笔和结体上,如“八”、“又”捺的重按尤其在“口”、“田”、“日”等部首转折处方硬的折角是其他小楷抄经所见不到的,这既有书手个人的因素,也反映了书法风格变化的不同一性。

除了官方书手之外,大量的非官方的、民间的抄经和日常应用大都由民间书手来完成。纸写书随着造纸技术的提高和书籍装潢的改进,得以高速发展。抄书促使新的职业诞生,被称为书手的文人,下在城坊、学校、寺院以抄书写经谋生,上在朝廷、官府供职,一大批民间抄本图书经卷便应运而生。从写经题记中可以看出,这些写经显然不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投入市场以换取粮米或银钱,当时的抄书已不是个人的单独行动,而成为一支队伍的集体劳动。

敦煌遗书中存在不少充满奇趣的书手书写墨迹,大都为非官方、非政府的民间写经,它们同样体现了书法史的变迁。斯2424号李奉裕写《阿弥陀经》题记云:“景龙三年(709)十二月十一日李奉裕在家未时写了,十二月十一日清信女邓氏敬造阿弥陀经一部”。这件经书,可以初步断定是民间书手所为。原因有三:一是书手将抄写作为一项赖以谋生的工作,很辛苦。即使是受到大量专门训练后的抄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体力活,而不是优游其间的雅事。在唐朝当时以抄写经书来“自娱”是不合乎实情的,他们受到职业的限制,全力以赴地工作尚可安身,根本没有时间去进行别的抄写。二是“在家未时写”即说明不是为官府进行抄写。这显然不是官府职业书手在为自己家里颂佛抄经,而只是一个处身民间的普通书手的一种劳作形式。从其中相对较多的涂改就能看出,抄写明显带有随意的成分,不似官方抄写的一丝不苟。在当时佞佛诵经相当虔诚的世风下,官方抄经是不允许有这样的成品出现的。另外,此经书也没有诸如上述经书那么多严格的校订程序、众多的审查人员。从其运笔来看,虽然书写时不加雕饰使得笔力有羸弱之感,与前面所叙及的《善见律经卷》与《灵飞经》不无差距,但正是这种不讲究用笔技巧的书写,较之官府书手端严肃穆的抄写别有一番活泼、朴质的特点。另外,有些字甚至抄写到了经卷乌丝界栏之外,并没有对字的大小作通篇的限制。官府书手如果写到这样,恐怕是不可以的。最后,从这卷经书来看,还是能够看出抄写者受到一定的书法训练,而且时间并不会很短。其书写是流利的,字形结体开张、宽绰,显示出唐代特有的一种爽朗、磊落的风神。这显然不是出自一个随意找来的人的手笔,而是一个民间书手的“产品”。景龙三年(709),欧、虞等书家离世已有几十年。此后的几十年,正是颜真卿的时代。初唐宽博、大气的楷书风范已经逐渐形成,并在播及到民间。这卷《阿弥陀经》,就是这一时期民间书法的最好反映。再如索慎言所抄《无量寿宗要经》,也显示出不同的风貌。“觉”字最后一笔鹅浮钩,与唐贞观廿二年(648年)郗玄爽写的《佛地经》(伯3709号)[10]中的钩拐弯直上向内挑的写法完全一致,这是对一种样式的学习造成的,不是一个毫无书写训练的人偶然写出来的。且不管他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了这种写法的技巧,但至少说明这是一种样式或是流行的风格。图示部分出现了几次的“定”和“正”字,其结构和用笔都是无可挑剔的,整个经卷笔法娴熟,结体紧凑,笔势连贯,虽不如正规抄经的匀整静气,但多了一些活泼自在和个性化的成分。这也说明了这位抄写者具有一定的功力。

尽管这一类型的书手,在抄写过程中不怎么留意用笔的点画、结体、章法等法则,往往是信手抄来,不加雕饰,却又错落有致,笔意间流露出一种拙朴的美。虽然他们的书写技巧远不能与技艺高超的御书手、楷书手相比,但他们奇趣自然的书写也构成了书法多样性的一面。

唐代是我国书法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以欧阳询、虞世南、张旭、怀素、颜真卿和柳公权等为代表的名家作品,美不胜收,传写不衰。这些流传至今的名家墨迹都是经过历史筛选的优秀的或比较优秀的东西,它们体现了当时书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和主要贡献,但是并不能代表当时书法发展的总体面貌。一个时代的书法水平如何,既要关注所谓的精英、大家,也要看社会总体水平。所以,唐代书法的繁荣昌盛,固然首先要重视那些载于史册的书法家,但也不能忽视名不见经传的书手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作为书写者个体,学习书法方式的差异、书写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书手的书法亦具备了率真奇趣、丰富多彩的风貌。不仅如此,书手在长期实用性书写过程中,甚至形成了某种特定的风格流派,影响了一代书风,如“经生体”、如“官楷”。充分肯定书手墨迹其不容忽视的书法价值,对于了解唐代书法的真实状况以及书法时代变迁的基本脉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溥.唐会要[M].卷七十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1659页。

[2]欧阳修,宋祁.新唐书[Z].卷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1171-1172页。

[3]洪迈.容斋随笔.卷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127页。

[4]李林甫.唐六典[M].卷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562页。

[5]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41页。

[6]宣和书谱[M].卷五.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92页、103页。

[7]法藏敦煌书苑精华[A].第六册.写经(一).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91—195、213—218、219—222、225—234页;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精品选》,是书未公开发行。

[8]参见刘涛.《评〈法藏敦煌书苑精华〉》[J].书法研究.1998年第3期。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6篇

为确保关税应收尽收,口岸海关关长可要求办理某一货物进口事务的人提交一份书面的海关担保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的形式,列明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若申请人在提交简易进口申报文件时一并提供了海关担保书,或是采用正式进口申报文件进行报关,则可以不再提交此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其中,前述“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工作,由美国海关与边防局金融办公室下辖的税收处担保组(Revenue Division BondTeam)负责受理,地点在印第安那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口岸海关官员无权处理此类事务,若申请人不慎将申请提交给了口岸海关关长,后者应立即将其移交。

申请人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转换为PDF或TIF格式并粘贴在电子邮件附件中的方式最受海关欢迎。但海关也建议,申请人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在邮件中清楚地标明每个附件的具体页数。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外,其他类型的持续海关担保申请仍由口岸海关关长受理。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进口货物的一般特征;普通海关关税(包括任何被依法视为关税的税款)的总数额,以及海关征收的其他税款的估定数额。申请获得口岸海关正式批准后,若其所载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担保债务人应在知晓信息变化事实后的30日内重新提交一份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批准

在“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之外的其他类型中,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发生在某一口岸,由该口岸海关的关长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口岸,则其中任一口岸海关的关长都有权做出决定;若海关担保交易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则由退税办公室的官员决定是否批准。

口岸海关关长负责审查提交上来的申请,判断填写是否正确、所提供的担保能否充分起到保障作用。经过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均应归档保存在口岸海关办公室,除非国际贸易守法处主任对口岸海关关长做出特别的书面指示。此外,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608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1608条修正)的规定,含有支付法庭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的担保书应移交给美国政府律师,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的担保书则应保存在相关的退税办公室。

对于“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税收处担保组将在批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标准程序是将被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的副本传真给担保申请人,并向每位担保债务人邮寄一份副本,此外,担保人也将得到一份副本。

担保的财产与数额

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经财政部长或海关署长授权指令,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相当于担保数额的现金担保,包括美国货币、美国政府债券(储蓄债券除外)、美国负债证明书(U 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indebtedness)、中期债券(Treasurynotes)或国库券(Treasury bills)等,以此代替海关担保中人的担保。

若海关担保义务人(含担保人与担保债务人)提供上述担保物(美国货币除外)作为现金担保,则应向海关提交一份适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书,授权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全部或部分出售现金担保物,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若担保义务人提供的是美国货币,则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可依授权直接扣除现金。

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由税收处确定,单一进口担保的数额则由接受该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确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海关担保的数额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计算担保数额时,1美元以内的小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通常情况下,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是50000美元。若适用主体是进口商,则其最低数额可能是50000美元,也可能是此前12个月中所支付税费总额的10%,最终数额以其中最大者为准。另外,不论采用哪一种标准,最终的数额必须化整为1000美元的整数倍。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得低于进口货物的价值及其所有关税、税款、费用的总和。如果货物由其它联邦政府机构管制,或是属于受限货物范畴,则其担保数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3倍。

确定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时,口岸海关关长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担保债务人此前及时支付相关交易的关税、国内税及费用的记录;担保债务人此前服从海关交回货物的要求、履行未查验货物保持原样的义务、遵守海关执法、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被担保的交易中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

海关对被担保的交易进行监管的等与类型:

担保债务人此前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包括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记录;担保申请中的任何额外信息。

“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数额由税收处担保组定期审查,其他类型的海关担保数额由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定期审查。如果担保数额被认定为不够充足,担保债务人会立即得到书面通知,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认为某项持续海关担保的认可不利于关税征收,或是妨碍海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则可要求担保债务人提供额外的保证措施。

填制海关担保书所需信息

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应列明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及住址。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都由公司承担时,须注明公司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地址。担保债务人也可在担保书中采用商号(trade name)及非公司性分支机构的名称,虽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公司地位,却仍可使用自身名称。

开始实施担保的具体日期也须在担保书中予以明确,担保数额则应采用数字方式加以列明。一股情况下,缩略语形式只能用在担保书的日期中,或是用在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的声明中。如果担保书最后还有空白之处,应划线填满。

证人

若海关担保由非公司性质的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则担保义务人的签名须有其他两人作证,证人须署出各自的姓名与住址。如果两名证人同时为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作证,则应在担保书中明确注明“同时” (as to both)字样。若海关担保是由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所授权的主管人员或人提供,则不需证人。

改变担保书内容

对担保书进行修改(modification),或是在担保书的字

行间书写(interlineation),都将意味着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说构成了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担保书的变更(aiterations)或删除(era sures)包括修正印刷错误、变更地址等行为,这些都是细微改变,并不会导致担保书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是构成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若在担保义务人签字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担保公司的人或个人担保人应就此做出一份同意声明,附在担保书上。若在担保书签字后、海关批准前对担保书采取变更或删除行为,担保义务人应在担保书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变。此后,除非得到法规明确授权或是海关署长批准,担保书一律不得再次进行修改或在字行间书写,否则将被视为新的担保书。担保书正式获准生效后,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或是海关署长特别指示,否则任何改变都不会获得口岸海关关长许可。

附件

可以向担保书追加附件,但并非所有附件都能够被海关接受。一般来说,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以下类型的附件:

只有当改变名称的行为不会影响其法律上的身份或地位时,担保债务人才可以在担保书后追加一个改变其名称的附件。如果担保债务人因合并、重组或类似行为产生了一个新公司,则不能以附件形式改变其担保书中的名称,而须重新制定新的海关担保书。

修改后的担保债务人地址可以作为附件内容。

增加、删减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书附件内容。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担保书的附件由税收处担保组受理外,其他海关担保书的附件均须提交给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经过批准的附件均须与相关的担保书稳妥放置在一起,以免丢失或误放。

印章

担保书需加盖印章时,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个人,须在签名邻近处加盖印章;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公司,则须在该公司代表人签字邻近处加盖法人印章。

担保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交易日期(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持续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the effectivedate)。

担保书附件的生效日期依内容的不同分成以下两类:以改变担保债务人的名称与地址、增加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以删除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也可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但该日期至少要比口岸海关收到该附件之日多出10个工作日,如果这一条件得不到满足,或是附件中根本没有确认生效日期,则该附件生效于口岸海关收到附件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完结之时。

终止担保的生效日期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工程资料资料管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工程施工档案资料是建筑施工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改建和扩建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观感、实测和工程资料,并对三项内容量化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观感占50 %,实测占10 %,工程资料占40 %,从三项验收内容所占比例来看,工程资料所占的比例仅次于观感,由此看出资料对工程质量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和《建筑规范》的完善,对工程资料的整理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且工程验收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存档。但在验收时,发现资料在整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以引起广大工程资料员的重视,以改进现有的工作。

一、工程资料管理的现状

1、施工资料的内容划分;

施工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试验及记录、施工验收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其中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档案形成的重要保证。

工程技术资料应按照资料类别进行分类和组卷,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技术管理资料、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审查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规定的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隐蔽验收、材料/构配件时所使用的规范性表格,由施工单位填写,报审表统一格式、编号,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施工单位用表主要用A类表,A类表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复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构配件、工程竣工验收等表式,规范了表格,对建设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的促进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

技术管理文件是工程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是指导项目实施的指导性资料,项目开工必须配备收集与该项目有关的标准、图集它是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技术交底是指导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实施的依据,技术交底宜求通俗易懂主要控制点、施工方法要写清楚,是施工中重要性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是实现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衡量设计方案施工的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为及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提供依据,保证劳动力和各种物资的供应和使用、协调在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各工种之间、各种资源之间以及空间布置与时间之间的合理关系,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为建筑施工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关键指导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和主管部门盖章。施工组织设计要编制及时,审批技术,真正起到指导现场施工的作用。资料员在审批、发放后,原则上应至少留出两份原件作为工程档案保存,施工组织设计的保存应按工程类别、专业分类管理,重要的技术内容应注意保密。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综合能力的体现。

设计变更、会审记录、工程洽商单同样是工程施工的语言资料,是施工单位与设计、监理、业主等各方对工程技术达成一致的综合体现。也是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资料员要及时保存,分类编号。对工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资料员在收集、保管时,加强管理;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负责制。

2、图纸的管理;

图纸作为工程语言,应统一管理、规范归档施工图以及与施工图有关的其他设计文件,如地质勘探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自审和会审记录、工程变更洽商单等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

(1)图纸资料的接收和发放

资料员在接收图纸资料时,应当场核对图号或编号、图名或资料名称、份数和每份张数,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收下图纸资料后,应先交技术部门负责人审阅和确定发放对象。审阅中如发现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无关的图纸资料时,应及时将其送回。

如无问题要在台帐上按规定进行登记,标明图纸收发日期;按确定的发放范围填写图纸资料交接清单,经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及时进行图纸资料的发放。图纸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资料交收件单位,一份资料员保存备查。图纸如是复制资料,尤其是局部复印且未复制到图签部位时,资料员应在复制图纸的适当部位注上图号和图名。

(2)图纸资料保管和使用

资料员在图纸资料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台帐登记。台帐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建立,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台帐按专业分类,同专业图纸的台帐按图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应将每套图纸单独装袋,并在图纸袋正面和脊背上注明图号、图名和图纸张数,如一套图纸分装几袋时,还应在每袋上注明第几袋、共几袋和本袋图纸的图号顺序号范围。使用过程中图纸袋破损时,资料员应及时更换。项目经理部内部人员需使用图纸资料时,可随时从资料员处领取,资料员可自行予以记录。图纸使用人应注意保持图纸整洁,用完后将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后再装入原袋。暂时不用的图纸资料应归还资料员保存,资料员应对归还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图纸资料除非有富余,一般不外借。确需外借时,应由借阅人提出借条,借条应写明所借资料的图号或编号、名称、张数和需借阅的天数,经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借。作为竣工图的图纸资料应单独保存,一般不应使用。确需使用时,应经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

3、资料的管理、检索与存放;

工程资料按时间顺序进行存放,所有资料形成后,应由资料员统一归档保管,资料员应对上交资料进行检查,保证资料的准确无误,资料归档后由资料员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组卷,并编制目录以便查阅。资料员应对归档的资料负责,确保其不被破坏、修改及遗失。资料员要建立借阅记录,并负责向借阅人要回所借资料。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与工程同步进行。资料员要定期对各部门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各部门,同时报送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限令整改日期,进行复查。

4、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的质量要求;

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各种程序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综上所述,工程档案资料是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记忆载体,资料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工程竣工做到过程管理清晰、可追溯,工程档案体现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因此,施工企业项目部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过程控制,防止弄虚作假、损毁丢失文件资料的行为。

二、工程资料管理的核心-—质量控制资料

资料员在整理资料时,应注意检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是否完整。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程质量状况的基本数据和原始记录,反映完工项目的测试结果和记录。这些资料是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工程质量资料是工程的“合格证”和技术证明书。

由于工程质量整体测试只能在建造施工过程中分别测试、检验或间接的检测。由于工程的安全性能要求高,所以工程质量资料比产品的合格证更重要。从广义质量来说,工程质量资料就是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同时,工程质量资料是工程技术资料的核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反映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见证。通过资料的定期分析研究,能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在以前贯彻执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资料是其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明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依据,资料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管理水平的重要材料。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的具体表现:

1、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资料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应配套完整,包括有关施工工艺(企业标准)、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及按规定进行的试验资料的完整程度。

2、各项资料的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应完整。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这项指标是验收规范修订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分部、子分部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检测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应进行检测来保证和验证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最终质量。这种检测应由施工单位来检测,检测过程中可请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监督检单位工程验收时,资料员要让监理工程师对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检测的项目进行核对,对检测资料的数量、数据及使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程序进行核查,以及核查有关人员的签字认可情况。核查后,将核查的情况填入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但在实际工程中,无论从资料的类别、签字,还是数量,都有欠缺,不够完整。

三、建筑工程资料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现场整理资料与实际不符;

有部分资料员责任心不强,在整理资料时,不深入施工现场,只根据施工图关起门来造资料,结果出现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施工进度情况与计划相差比较大。在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时,仅仅是按工期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程序排列,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定出的计划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了施工进度与计划不符。如工程已开始施工但开工报告、开工报审、图纸自审等前期资料还未完善,甲方、监理、设计在报告上未签章确认;上下道工序之间的交接凭证、测量记录不能及时传递到技术人员、测量人员手里。导致工程的复测不能及时进行;构件已制作但检验批还未报验完毕;因资料的签章手续较为繁琐且牵涉的人员较多,好多时候签了这家漏了那家。

(2)绘制的图纸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目前,由于对资料员的管理不规范,使有的资料员接受了多个工程的资料整理,任务太多,忙不过来,当图纸的内容出现变更时,资料员不知道,也没有时间去现场查看,使资料与施工情况不符。比如,在查看某工程的资料时,发现资料中有栏杆扶手的资料,但实际上因图纸变更已去掉。也发现有增加的施工内容,而因资料员没有深入施工现场,资料没有整理,使资料出现遗漏的错误。

2、归档资料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归档工程资料是为了便于今后的查阅和利用。因此资料的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数据的不实都有可能造成工程的返工,从而导致经济上的损失。大部分工程资料基本上是按照规范整理的,但也有部分资料整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书写不规范

工程文件最后要求存档,所以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但在资料验收时发现有圆珠笔、纯蓝墨水笔书写的文字。另外工程文件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完整,但有的料发现有字体潦草,画图不规范等缺点。

(2)图幅不规范

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 mm×210 mm),但在验收资料中发现图幅有大有小,很不规范。

(3)图纸折叠不规范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GB50300-2001规范要求,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幅面,并且要求图标露在外面。但有个别工程的图纸资料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去折叠,使工程图资料显得很不整齐,从而给图纸查阅和存档带来不便。

(4)质量检查记录表中一些内容的填写没有反复的考虑,致使一些数据的填写有误。

(5)材料合格证多为复印件且未注明有效出处和原件存放处。

(6)材料合格证的针对性不强,特别是钢材合格证。有的一份合格证重复复印,使用在多个工程当中。

四、建筑工程资料在管理中几点建议

一是健全项目档案管理网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资料存在的各项问题,可以成立以生产经理为组长,机关各部室部长、各部门分管技术副总为副组长,机关技术主管、档案管理员、各技术主管、技术员、质量检查、资料员为组员的档案管理小组。从组织上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为资料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完善资料管理制度。针对公司特点逐步完善资料管理制度。项目部及各专业组、施工班组、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并将其纳入有关领导、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职责考核范围,做到职绩挂钩,奖惩兑现。

三是组织培训、交流,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举办档案知识、资料填写等各种培训班,组织全公司机关部室、部门分管领导、技术员、质量、资料员、材料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提高大家对资料工作的认识,增强大家的责任意识,从而引起大家对资料工作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组织各专业、各兄弟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通过交流学习提高资料填写的准确性。

四是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避免资料制作不必要的返工一项单位工程确定后,在工程开工之前就将该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出来经监理、甲方确认后及时下发到各施工单位,以此来保证资料制作单位工程名称填写的准确性、检验批、分部、分项划分的准确性,避免因检验批、分部、分项等划分错误、不统一而造成资料制作的返工。

五是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公司将工程资料的编制按专业、管理部门的不同进行了划分,并将每张表格的填写都落实到人,这样做大大提高了各项资料制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如现场工序交接检查凭证由分管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传递,使用完毕后交给该工程资料员保管。如工程流转过程中该项资料缺失或滞后,影响到施工,就直接追究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是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将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纳入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职责考核范围,做到职绩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对确保各项工程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归档质量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目标激励。利用目标激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根据在手工程情况建立资料管理目标,然后将目标逐层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位相关人员。考核兑现的时间视情况而定。

(二)物质激励。在我们还没有实现物质极大丰富的时候,物质激励还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形式。所以利用物质激励是切实可行的。其方法主要有:(1)建立资料管理奖励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综合奖和单项奖。(2)建立经济责任制,定期考核兑现。

总之,所有的工程资料,在控制施工质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要求资料员在整理时,必须保证资料的完整、规范、真实,以使资料验收能顺利通过,并保证建设工程文件的在日后的工作中能真起到应有的历史价值。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4]王辉,王永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M]武汉:中国地质

大学出版社,2004

[5]张谦.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姓 名:郭莉 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1980年7月8日 族别:汉

技术职称:工程师

证明书写格式范文第8篇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