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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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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1篇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1#,#组织机构代码1#,#营业执照号1#,住所地:#单位地址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1#,男(女),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身份证号1#,职务:经理。

公证事项:授权委托

兹证明#单位名称1#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1#于#申请日期#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盖章,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ХХХ声明书(委托书)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于ХХ年Х月Х日来到我处[或在ХХХХ(地点名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ХХХ声明书(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公证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人:xxxx,x,xxxx年xx月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受托人:xxxx,x,xxxx年xx月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人因工作关系本人不能亲自到xxx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故全权委托受托人持xxx

等证明材料办理委托人与xxx是亲属关系公证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本委托系委托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委托人清楚其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委托期限:办毕上述事宜止。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证书;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称谓)。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年版第419页-422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9号)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构,即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1-6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自行知晓,另一种就是办理公证时通过公证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上访的矛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严重脱离实际。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3篇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权资格(法定、指定)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有*号的为常用出国公证]: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证明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个人经历证明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如:出生;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如: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学历证书、成绩单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如: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须从公证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办理出生公证,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有出生证的还应提供出生证。

办理学历公证,需提供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的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向原先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

办理经历公证,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职务任命书,职称的职称证,申请人个人档案简历记载影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婚姻证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四张。

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申办委托公证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4篇

一、不动产登记不能强制公证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从此开始,继承房屋登记时必须进行公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判决房屋登记部门强制公证败诉,一时间全国登记部门无所适从,公证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强制公证会不会再次导致登记部门被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废止《联合通知》即此前规定房产继承、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公证的规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申”,不再必须持公证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方予受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可以看出,公证是依据申请而进行的,《联合通知》废止后,强制公证别说法律依据,就连文件依据都没了。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不再强制公证,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公证的争论有了明确的答案。

二、不动产登记不公证需要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不进行公证继承不动产所需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二)办理时应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条例》赋予了登记部门对登记内容和登记对象调查的权利,同时要求登记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继承公证只是众多公证内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记人员经过培训,应该能够承担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审核和调查责任。

申请登记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登记机构的查验。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登记机构应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经查验或询问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以根据《条例》赋予的权限进行调查。经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记或者登记的决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登记中应寻找公证与不公证的结合点

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遇到的继承基本有以下三种:

1.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请登记。

2.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可以申请登记。

3.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5篇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6篇

小额继承公证是指遗产价值不超过5千元的银行存款、公积金、补偿金、企业年金、粮食直补金等遗产继承公证。本文试从使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利与弊进行探讨,试图找出解决小额继承公证难的解决办法。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资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证行业《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了解到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体现在简易性和便民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权利人之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不再强制要求所有权利人全部到场。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尽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4.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争议焦点

所谓公证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申请人人数、受理条件、审查方式、提交的证明材料、出证时限等都有所放宽,这样在严格公证程序、风险管控与便民、利民间形成了矛盾,在证明部分事实与公证书证明效力之间形成了矛盾,赞成者与反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赞成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满足广大群众实际需要,是与公证发展方向相适应的。

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价值目标。由于继承公证程序繁琐,所需证明材料较多,许多当事人为了银行卡内的千余元几乎“跑断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基本与卡内存款相当;反观公证处,对于任何一件继承案件,都要审查、核实、制作笔录等等,一面承受着当事人的不满,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收费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适应简易程序办理,以通过声明书、保证书的方式减少部分证明材料,缩小申请人范围,使得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2.符合公证发展趋势和规律。公证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服务当事人,我们自身制定再严谨的程序,再健全的证据体系,再完美的风险管控,如果没有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那也没有生存的土壤。目前办理继承不仅只有公证一个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的不仅是某项公证的办理,而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公证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公证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大众、服务社会需要的。

反对者认为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好行业协会也罢,无权创设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况且简化了程序,缩小了申请人的范围等同于遗漏继承人,为将来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办理更大数额的其他财产继承埋下隐患。

1.严格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根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证继承公证的真实、合法,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允许较少任何一个办证环节,否则会成为错假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位申请,不要求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样做是故意遗漏继承人,不仅无法保障每个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还将公证处和公证员置于极大的职业风险中。

2.严格执行公证书格式是保证公证书严肃性、证据性的基础。公证员撰写公证书的格式是有严格规定的,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都有明确的要素,不允许私自创设公证事项和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自行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没有依据。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五章36条规定),如果是以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对于继承人关系等内容,没有经过核实,无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无法体现公证书的严肃性和证据性,将公证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开辟新思路,以“声明书”、“保证书”形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面对赞成者与反对者思维的碰撞,笔者认为解决小额遗产继承难的问题,不仅是要从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入手,而应协调银行、证券等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无论是按哪种形式出具的公证书,都必须得到使用机关的认可。在与使用部门达成意向性一致意见后,可以试将办理小额继承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继承人之一或全部继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他继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带领继承款项的声明书。

3.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一份声明书或者保证书公证,主要内容是由申请人负责其他继承人对所取存款的应得,如其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书,公证处对该声明书或保证书进行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7篇

(1)如果是要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姓名,需要向房管局提供证明,说明原因并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4)如果取得房产证在结婚登记之前,这种过户是按赠与处理。需要的手续是拿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公证书,房屋产权证,契税(可能需要先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也可能由房地局在办手续时代收)缴纳凭证,双方身份证明到房地局办理。

2、继承房产更名流程:

(1)先去办理房产公证,提交相关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2)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更名的登记了。

(3)继承人将对房产交纳一定的税费,所以要到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然后再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缴费。在班里继承登记的同时还需要交纳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3、买卖房产更名流程:

(1)准备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房屋出售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相关证明。

(2)房产更名要把合同条款写清楚,买卖双方都要在场,当事人签字。

(3)签完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并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缴纳相关费用

亲属关系公证书范文第8篇

一、落实文明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为使公证处每一位公证员都能够严格按照《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标准、以诚信为本,认真行使国家赋予的公证职能,不断提高公证员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以统一、标准、文明的职业作风奉献于社会,以诚信、规范、高效的服务水平取信于人民。

一是公开办事程序。先后制定并实行了以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当事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制成板块标牌。印发了公证服务评议卡,设立了检举箱,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从与公证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人大、政协、法院等单位聘请了6名社会监督员,定期座谈征求意见,每季度接受一次评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是规定办证时限。先后印发了小册子、宣传纸等,向社会推出了服务承诺书,规定了服务时限。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常规公证事项,在受理三日内出具公证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必须调查的公证事项,在受理七日内出具公证书。

三是推行文明用语。实行首问责任制,接打电话和接待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对来访的当事人,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克服和制止“冷、横、硬、拖”的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马上办,办得好,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要热情提供指导和帮助,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认真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对投诉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二、转变坐等办证观念,积极开展上门服务

为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开办事程序、限时办理公证、推行文明用语的同时,还改变服务方式,主动上门为群众办理公证。

一是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对当事人因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事项,还指派公证员预约登门服务。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批量公证事项,公证员还主动下乡、进企、入户,现场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不推、不拖、不等,在认真调查同时,积极为其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今年以来,先后为经济困难企业和人个办理公证45件,减免收费6万多元。

三是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除建立完善了公证审批、质量检查、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外,还建立了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每天都有公证人员接待公证法律咨询、办理公证事项,并积极向群众宣传公证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