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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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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范文第1篇

委托人。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受托人:王五,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人张三、李四系夫妻。我们二人共同共有坐落在XX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们拟将上述房产出售,特委托王五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查档、代收房款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受托人王五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王五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XXX XXX

年月日

公证书

(201X)保XX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于二OXX年四月一日在其住所,在我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捺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委托书公证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人卖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2篇

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3篇

房产委托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主要国内业务。目前,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呈悄然升温趋势,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通过日常的办证工作,笔者却发现其中有个别“假证”。房产委托公证中,有个别人是名为委托实为买卖。就是委托人将房屋卖给受托人,但却申办委托受托人卖房的委托公证。如果一但受托人卖房用这份委托公证书就可以,省去了中间交易环节。致使国家的税收受到损失不说,另外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隐患,给我们的执业带来风险,现就房产委托公证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房产委托公证的审查

(一)审查行为能力。法人委托的,对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审查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直观的观察和语言交流来进行,对特殊人群,如由于年老有些糊涂的人行为能力认定比较难,此时我们必须慎重。上门办理委托书公证,我们也应该注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防止亲属“代替”说。虽说不像遗嘱那样严格,但我们也应尽量单独与申请人接谈,以审查其行为能力。

(二)审查意思表示。看委托人是否真实自愿作出委托,是否有受到胁迫或欺骗,是否有重大误解。在自然人申办委托公证时要尤为注意。因此,建议在办理老年人委托,特别是子女陪同来办理的,委托处分其房产公证时,我们应由两名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减少干扰因素,给老年人创造自主表达意思的环境。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审查委托的权属。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必须有委托权,即首先委托人要有自己办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企业法人的委托,特别是涉及公司经营重大的决策,除了权属依据,还应该符合程序。国有企业处分房产的委托,要看是否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自然人的委托,如果是处分共有房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委托,确实不能共同委托的,建议其委托他人处分财产中属于委托人的份额,并询问其共有人对处分财产的意见,告诉其处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四)审查委托书内容。我们收集了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是对出具委托公证书的支撑,申请人是要凭委托公证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公证书是直接交使用部门的,要让使用部门看得明白受托人要代办什么事,委托事项的描述要清楚、准确、完整。在办证中常遇到委托书表述不准确,对事项交待不清楚,当建议修改时,委托当事人还可能说没关系,对我们的意见不予理睬。对这样的委托书我们应该向当事人讲明原委、陈述有可能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执意不改,而当事人的主张又不违法,我们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告知过程及告知修改内容祥细地记录在案,让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二、房产委托公证存在的隐患

(一)如果受托人利用委托房产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如一房二售等),而该行为的后果却要归究于委托人,那么这对于委托人(实际上是房屋出售者)来说,是存在很大的委托风险的。

(二)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房屋出售后,购房人长期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使得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万一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这过程中死亡,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三、房产委托公证的难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真实、充分。同时要求我们出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现在房产委托公证中鱼龙混杂,有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委托,有的则是所谓的“委托”,而我们最难审查的恰恰就是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当事人不如实陈述的话,我们就无从得知。

四、房产委托书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委托期限不应过长。一般情况下,凡是申办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销售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产权人)的情况如发生变化,比如夫妻离婚、产权人死亡等,产权可能发生转移。按笔者实际办证经验,建议委托期限三至六月为宜。

(二)委托之实际不可撤销。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行为又是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证符合办证程序的委托公证,在人实施活动中,发现委托书有超过委托人权利权限的内容,不应撤销委托公证,可告诉有关人员对超权部分内容按无效委托处理。

(三)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但是从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 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另外,假如原产权人有债务涉诉,法院也可对委托房产进行查封。这样给善意取得第三人带来一定风险。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4篇

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虽然说公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公证证明的范围也

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内容进行歪曲。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行证明。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升”。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而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

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公证都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关系明确、公证事项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证事项,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当事人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证的名号;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公证书使用接收单位不了解公证,不明白公证书特定的证明内容和范围及由此而决定的公证书使用效力,很多单位往往只说有公证书就行。本人就碰到过一个此类案例:一人死亡在银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来公证处咨询,答复要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嫌继承公证太麻烦,就去银行沟通。结果银行来电话说只要有公证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该配偶发表一个声明,愿意承担其一个人支取该笔存款的所有法律责任。姑且不论这份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证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在此案中,继承关系很明确,任何公证员都知道应办理继承公证。可当事人怕麻烦,银行又不了解公证,如果公证处就出一份声明书公证书,那显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当事人滥用公证,此类作法一旦开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会存在继承公证了。

滥用公证的第五种情形就是伪造公证文书或没有公证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这种情况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伪造公证文书和冒用公证名义都是看中了公证的公信力和人们对公证的信任。有些人在第一种滥用公证——骗取公证书不能得逞时,会自己伪造公证文书。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或许每个人都碰到过。平常在手机、QQ和邮箱中都会收到中奖消息,甚至还有书面信件。这些消息都称中了大奖,需要中奖者预先支付公证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了表明中奖的“真实性”,往往会说明由公证处公证,并煞有其事地写着公证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公证员的姓名、编号等等。这种典型的中奖诈骗就是冒用公证,虚构公证,而由于人们的一时贪念和对公证的信任,上当的人不在少数。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

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证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现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④

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证书。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

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证书内容。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提取公证书。”⑤

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

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公证处可以要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 同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在申请人申办非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时,有权不受理公证。如果滥用者再次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公证机构可以自我救济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对上述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这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由于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质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而当事人往往凭借此公证书获取不当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公证处通过自查确认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要及时告知公证书使用接收人撤销公证书的情况。这样只要公证书一被撤销,滥用者据此行为就无效,取得的不当利益也要返还或被收缴。如此,就能消除公证书被滥用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5篇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 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 辅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 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2、 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 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住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 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 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

4、 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6篇

申请人:甲______(基本情况)

关系人:乙______(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保全标的的基本状况。包括:活动的名称、参与人的数量、姓名(名称),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及内容等。

3.保全的时间、地点。

4.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现场记录、照相录像等。

5.保全证据的关键过程:

(1)保全时的在场人员。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

(2)公证人员对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关键过程及行为结果客观记述。

(3)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存放处所等。行为当事人对取得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方式和过程。

6.公证员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为人的资格及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日期,取得证据的存放方式及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二、选择要素

1.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及目的。

2.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公证法规或有关规章等)。

3.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意义。

4.有书证、物证能够证明行为根据的,应写明书证、物证的名称。

5.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6.附件公证书

申请人:甲银行,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人:乙,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甲银行为保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委托乙向我处申请对甲银行邮寄送达催款函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高___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人乙,于______年______月_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7篇

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的效力

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公证的地域管辖。按照2002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但在实务操作时,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情况。如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即为一例。在该系列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但公证人员既不隶属于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隶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而是受委托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但合议庭并没有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反,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采信了这些公证书的证明效力。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基本是正确的。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公证的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但该条款及其后的条款均无违反该条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按照法理学的基本常识,具体法律条文主要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甚至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可以将记载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法条中的三部分结合起来使用。但现实是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法律后果这一部分。《公证程序规则》关于超越地域管辖的法律后果阙如就是一例。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下,具体如何适用法条则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机械认为超越管辖就无效从而简单地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的认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法律精神。第二,被告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完全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被告方仅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口头形式抗辩,并未依法定程序向公证处提出申诉和复议,据此,可以形成对原告方有利的心证。第三,原告还提交了被告的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这些单据上有被告的公章,被告方对此没有提出实质性抗辩。因此,可以认为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基本属实。综上,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尽管原告方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其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权利受到被告侵害之事实,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公证处之外办理网页保全之公证文书的效力

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

委托公证书范文第8篇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