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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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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检鉴定工作体现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主观性表现在鉴定人员通过经验、技术、科学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是基于主观能动性的思考;客观性表现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严格按照客观材料的特征进行总结,逻辑方法上体现为“样本—检材—意见”的逻辑三段论的特质,这一过程中有归纳,亦有演绎。应当注意的是,文件鉴定的价值在于使得主客观相统一,使得客观证据材料能够与主观判断或心证有效衔接,让客观证据材料讲话。鉴定意见表述的内容是作为递交法庭,决定法官能否形成内心确信的素材。因此,就应确保鉴定人员不知晓待检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以及证明力,确保在进行文检鉴定时,送检材料信息的封闭性。“特修斯之船”[1]思想实验告诉我们,随着时空变更在逻辑上已经不再是案发时的原始证据材料,因此,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持信息封闭,鉴定人员不得接触案情,并且严格按照《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体现在在证据种类中,由“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彰显了刑事诉讼的德性,旨在让文检鉴定成果经过反复论证、反复推敲,确保作为定做量刑的证据,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旧法采用“鉴定结论”的概念,作为文检鉴定工作载体的定义,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偏信。不利于在博弈过程中发现真实,使得司法人员怠慢对于鉴定结论的重复评价,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意见”回归证据材料的本位,体现了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一种尊重,更有利于发现真实。

二、主动审查文检鉴定工作,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鉴于文检鉴定工作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若是发挥得当的话,不仅可以正确识别送检材料做出正确鉴定意见,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的侦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主观因素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不当,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主观性还体现在鉴定过程中蕴含的严密逻辑演绎与归纳,而不是简单地对送检材料进行白描。这个推理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性的运用不当。为避免在文检鉴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的偏差,就要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来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一)法律层面的审查

1.鉴定人员回避。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并且整章规定均适用于鉴定人。为了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体现诉讼的公平价值,就应当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信息予以了解,可以有的放矢的申请回避。鉴定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关系案件定罪量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居于中立,不夹杂任何主观情感,出具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回避,否则,其鉴定意见因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进而影响真实性,而不被采纳为证据使用。因此,鉴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配套鉴定人员信息适当公开,让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申请回避。这样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对鉴定人员的回避予以审查,确保文检鉴定的客观性。2.鉴定程序合法。程序的价值在于制约,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来实现公平正义。有违程序,就会对程序的制约作用产生影响,就会进一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排除任意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开展文件检验工作,委托鉴定、受理申请、鉴定过程都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以此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违反程序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程序违法性制裁。因此,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就应当主动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程序违法性制裁,而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3.鉴定人员资质。如前文所述,文检鉴定活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对立统一的证明活动,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直接制约着鉴定活动的效果。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考核,综合考评的长效机制,确保鉴定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鉴定能力。并将考核情况以及资质情况予以公示,以匹配回避制度,保障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二)技术层面的审查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为高标准做好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参加2019年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

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9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6月9日开始,至6月28日17:00结束,其中考生报名参加政治考核截止时间为6月23日18:00(报名地点详见附件1)。6月28日17:30前,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上报完成政治考核人员名单。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规定,逾期未参加政治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和体检。

三、组织领导

政治考核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市、区)人武部会同本级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武部1名主官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配合。

四、实施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高中毕业学校、县(市、区)级人武部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见附件2),或到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网址:ea.hainan.gov.cn)下载并正反两面打印《政治考核表》,按规定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考院校及专业可暂不填写)。

2.考生将填写好的《政治考核表》送至高中毕业学校,学校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6月23日18:00前,考生将高中毕业学校盖章鉴定的《政治考核表》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并完成报名登记。

4.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组织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5.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6.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印章。

7.6月28日17时30分前,各单位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8.6月30日18时前,各单位将考生《政治考核表》原件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一、培训的组织管理

凡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经费补贴范围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实施方案制定和培训组织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方案审定和培训经费核拨工作,由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经费的核定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按职业资格要求实施培训,培训经费参照政府补贴培训指导价执行。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计划、大纲、培训费用估算等)提交**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对提交的培训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培训项目经费补贴的指导价(原则上培训课时在120课时以内,培训补贴指导价按每课时3.5元左右核定)。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的确定

实施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通过社会招投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中标培训机构。

鼓励培训机构根据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

四、考核发证的方式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内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等级范围之外的万人就业项目上岗培训,培训后的考核鉴定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万人就业项目培训证书专用章”。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部分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本门是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些是医院学校单位机构。各个机构之间各自为政,为了招揽业务,导致鉴定标准常被轻视。同时鉴定机构之间联系较少,没有统一的领导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难以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规定,鉴定制度不规范化

 

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

 

司法鉴定人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特殊证人,我国现有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的概率非常低,这一方面是我国法官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认识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地域经济条件等造成的,这些都致使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涉诉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降低了诉讼调解纷争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机构混乱,欠缺管理和领导的状况,要求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出来,区别于行政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二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建立统一的标准,防止当事人和鉴定机构的道德风险。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这能更好地保护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是鉴定必须费用要求败诉方承担,这能更加显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这可以不断促进行业内良性竞争,同时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机构更加遵守职业守则,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不断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对鉴定人把好准入关,推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考核。定期进行鉴定人培训,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我国证据体系的重要内容,公正与效率理应成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这对于鉴别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司法鉴定机关混乱的现状,必须将公检法机关中内设的鉴定机构急性剥离,以免出现自审自鉴等不符合诉讼原理的现象,更好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客观性。

 

(二)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

 

首先,要对鉴定资格的取得规定严格程序。可以按照不同的鉴定类别组织不同的资格考试,只有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才能在相应的范围内从事对应的鉴定工作。为了督促鉴定人员不断学习,可以按照鉴定种类的难以程度,对鉴定人员定期(1年或2年)进行考核培训并组织统一的测试,对通过继续考核的鉴定人才允许其继续执业。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当前我国相关规定鉴定人员具有查询权、参与权、要求权、拒绝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规定鉴定人的安全保障权对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率非常重要,这样可以较大城的山个消除鉴定人容易成为涉案人员打击报复对象的心理顾虑。另外,也需要健全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责任只是笼统地指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具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却没有予以具体规定,这需要在法律修改案中进行完善。

 

(三)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具体规定鉴定启动权。我国当前鉴定启动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法院,但是按照

 

我国实际,可以建议建立法官行使鉴定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申请权。第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应充分遵循当事人意见,这样能够使得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更为信服,减少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第三,加大法官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的法定义务。鉴定意见是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法官在开庭时应认真对鉴定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防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与表面。第四,不断完善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至于重新鉴定的主体应赋予给当事人,但是将决定权赋予法院。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我国当前的鉴定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为了使鉴定机构活动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必须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系统和科学管理,根据法院当事人的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监督,强化对鉴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对鉴定活动中出现的违规事件,出现以期查办以期并及时采取通报清除等措施,敦促其进行整改。

 

四、结语

 

当前,我国诉讼活动不断朝着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将我国建成社会和足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途径和必然选择,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化,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证明方法的科学和理性。而司法证明方法中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内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应有之义。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高标准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考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8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据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参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四、任务区分

(一)军分区(警备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政治考核工作;印制《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电子版在强军网网盘0711666233*),并发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军分区(警备区)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民武装部1名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县(市、区)招生委员办公室会配合本级人民武装部开展政治考核工作;负责向辖区各普通中学发放《政治考核表》,指导各普通中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三)普通中学

普通中学要积极做好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推荐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负责领取并向考生发放《政治考核表》,组织本校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现情况。

五、组织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到所在中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送所在中学。

2.考生所在中学组织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3.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将考生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5.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

6.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考生政治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收集辖区参加政治考核考生的《政治考核表》,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姓名、考号、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联系电话、考核结论、不合格原因)及《政治考核表》,于6月21日前汇总上报军分区(警备区),同时,抄送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7.军分区(警备区)汇总辖区所有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和《政治考核表》,于6月24日前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一、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因素

1.缺乏科学的研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颁布,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广泛,新工种的不断出现,使得企业对特殊人才的需求更是迫切。在当前形势下,高职高专院校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已是大势所趋,政府部门虽然在省市州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高职院校内的鉴定所鉴定的。高职高专的工作人员通常为学校的教员,他们一方面要忙于自己的日常事务,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精力也主要用于对鉴定考试时的试卷以及鉴定市场的开拓,缺乏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研究,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出现各个高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在鉴定时随意性较大,使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2.鉴定站软硬件配备不足

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是专业的技术性人才,这样的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也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评价手段单一,评价体系生搬硬套,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鉴定站在职业标准、教材、题库等基础工作不完备,相关职业和标准的内容落后,不能与产业发展的步伐相一致,与现代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导致企业在录用该名学员后,需要对学员进行再培训,加大企业的成本投入。此外,高职院校的鉴定机构还存在人员少,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不足。通过这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颁发的资格证书,往往很难被企业、单位所认可。

二、如何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采用知识技能一体化的实训模式.

对当前的实训模式进行改革,使得学科教育和技能鉴定能够高度融合。在当前形势下,高职院校不能再固守陈规,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要实现知识技能的一体化,就要打破以往的条条款款,摒弃旧有的教学观念和模式,把教学实践和生产实习相结合,使得学生不仅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也有过硬的实际操作。在专业设置时,按照国家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一个主攻方向,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培养学科的专业性和职业特长,让学生能达到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成绩也要作为学生实训课程的考核成绩,这样,才能让学历文凭和职业技能做到名副其实。

2.加强硬件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高职高校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不仅可以为鉴定所提供智力支持,在工作中,也更能使鉴定工作更加的客观、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其次,要加强设备的投入力度,如给学生提供实训基地和实训室,让学生在实训室里面通过操作达到锻炼,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做到有的放矢。在教材的选择上,部分选择人社部刊印的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在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组织院校的教学精英,为学生量身定做一套既符合学生又与实际紧密联系的教材,使得学生能够学以致用。此外,充分利用学院的广播、报纸、宣传栏等院内媒体推广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资讯中心,对前来咨询的学生进行帮助,对学生专业方向不确定的,班主任和鉴定工作人员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学生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同时,在讲解的过程中,让学生了解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3.把好考试关

职业技能鉴定不仅是面向社会、面向应考者的窗口,更体现了一个部门的负责任态度。职业鉴定不只是组织一场资格认证考试,而是对学生努力学习的认可,更是对社会的负责,其工作的水平,直接影响了是否能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要把好考试关,一是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据,二是要完善相应的考务管理,做到管理时不混乱,每一次鉴定,从事前准备到考试,再到总结,一步一步,做到胸有成竹。三是要抓好考评员的选聘和管理,在人选方面,不仅要操作技能精湛、考评技术高超的人员,人员的道德品质修为素养也是考评重要资格。在每一次鉴定前,要对考评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明确鉴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此外,还要有单独的监督机构,通过对现场的监督,对鉴定质量进行考核,做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定性

(一)、科室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先由科室根据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讨论,明确责任和性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报医务部等职能部门批准。

(二)、医务部等职能科室对纠纷科室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对科室定性与医院规定不相符者,医务部等职能科室有权否定,要求科室重新认定,并向院部报告。

(三)、科室、医务部等认定有困难、或性质后果特别严重、或纠纷科室对职能科室的意见持异议者,可由医务部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讨论,对纠纷进行医疗技术过失讨论和违反医疗规范讨论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一般、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再明确责任程度追究相关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责任。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程度定性

(1)、违反医疗规范讨论:由质控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定责答辩会日前3日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出当事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违规,构成违规者确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医疗技术过失讨论:根据患者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提出质疑要点和科室、医务部初步提出质疑意见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提问、归纳对医疗纠纷是否因技术操作过失造成患者一般功能障碍、严重功能障碍、死亡构成缺陷,构成缺陷者确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程度大小。

2、医疗行为责任程度定性:

全部责任: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诊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诊疗过失行为造成,所患疾病和其他因素仅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是所患疾病不可逆的必然转归,诊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的形成中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是所患疾病的不可逆的必然转归,诊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的形成中起轻微作用。

承担认定工作的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相关专业5人以上单数组成。

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准。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致医院损失由科室及个人承担比例。

1、按解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总费用的其扣发比例见如下:

责任程度

科室

个人

全部责任

50%

50%

主要责任

40%

40%

次要责任

25%

25%

轻微责任

15%

15%

扣发金额最低当事人200元、所在科室200元,最高当事人不超过20000元、所在科室不超过20000元,科室主任按当事人的10%比例承担。

科室因解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总费用计入科室成本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相关财务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或效益工资中扣除。

3、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科室和个人,如涉及到减免医疗费和(或)医疗赔(补)偿的(包括直接、间接费用),全部由科室列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其他行政处罚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当事人:书面检查;科内会议检讨;院周会上点名批评;取消评先资格;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个月。

当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评分中的相应考核分值。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当事人:书面检查;周会点名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停职;取消评先资格;酌情给予降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半年,2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当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评分中的相应考核分值;给予当事科室院周会批评;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院周会批评;取消科室及科室负责人评先资格。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当事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院周会点名批评、通报批评直;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年,3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解聘。

当事科室:扣除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评分中的相应考核分值;给予当事科室院周会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科室负责人、科委会给予院周会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降职降聘。

4、未经医务部批准擅自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擅自外出医疗服务而造成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由本人或科室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由此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按“责任程度”进行加重处理,追究其责任。

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1.1科技成果考核科技创新成果包含科研项目成果、职工“五小”发明成果及职工及申报专利等。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每月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小组完成成果的评审、鉴定,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及鉴定结果打分,月底将考核结果汇总并提供给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将考核结果纳入当月绩效考核。1)绩效考核实行月度考核。鉴定小组根据上报的科技成果在当月25日至月底现场验收,按照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推广应用范围、实用性、解决安全问题等进行评审、鉴定。2)月度考核周期为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各单位随时上报本月的科技成果,当月25日以后上报的科技成果计入下月科技创新项目。3)项目考核得分根据项目数量、类别、级别得分,计入各单位当月绩效考核。

1.2绩效考核激励办法1)绩效考核激励包含每月各单位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及每季度各单位科技创新项目综合积分两方面。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于年初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各单位月度及年度科技创新成果任务,每月底按照各成果单项分值表进行整理,汇总出各单位的当月得分情况并进行排名。每月各单位科技成果完成情况按照“1分1项1‰”的原则与工资直接挂钩的办法实施。具体为:未完成一项扣除1分,多一项记1分;1分按照各单位当月结算工资的1‰进行加减计算,并最终计入当月各单位工资结算总额。每月各单位科技创新项目根据综合积分排名“只奖不罚”的原则执行。具体为:综合积分排名前三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文件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2)每年进行一次全矿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评比和表彰大会,年度创新奖励项目从每月评定的创新成果同等级中评选。3)年度创新状元、创新能手和创新单位根据创新项目数量、创新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推广范围、项目的实用性等综合得分进行评比选出。

2、科技成果推广

1)由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月底汇总当月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筛选、确定全矿范围内较好的创新项目并下发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推广应用。2)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每月25日至月底对各单位的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进行打分,每应用一项加5分,每减少一项扣10分。

3、取得效果及存在不足

黄陵二号煤矿科技创新在未实施绩效考核管理之前,全矿科技创新成果不足100项;自2012年科技创新实施绩效考核以来,全矿共收集并鉴定通过395项科技创新成果。职工科技创新主观能动性有了很大提高,全员创新氛围浓厚。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期间个别单位抱着完成任务,不扣分、不影响工资结算的态度,上报的材料质量不高,存在格式不完善、文字说明太简单、缺少图片或原理图等问题,这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完善。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