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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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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理念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6日

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构建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公共财政最大的特征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建设公共财政: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其次,要有一套完善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公共预算能够恰好执行。公共财政预算作为一个国家为来年各项支出所做的总体规划,其准确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等各项工作。

一、我国公共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

1、预算理念不科学。政府公共预算理念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为:(1)重预算编制,轻预算监督。政府花费众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年度预算的目的就是监督政府的资金使用。但在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起到足够的对于政府约束与监督作用。对政府的资金分配及利用控制不力,导致预算执行随意性大;(2)忽视民生预算投入,财政民生投入不足。当前政府主导的资源分配以及以政府利益为中心的传统观念的存在,使得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的不够,关系民生的基础服务领域经常出现资金的短缺问题。

2、预算编制不够详尽,人大审议不够严格。目前,在预算编制方面,预算编制内容仅仅罗列了一些收支大类,不仅非常不详细,而且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同时为预算的挪用和造假提供了滋生土壤。尽管我国已经在细化方面做了一些改进,例如,将支出的项目分设为五级科目:类、款、项、目、节,但是这种分设在具体的执行中依然没有做到真正细化,因为具体实施中很难做到目和节,一般仍旧停留在类与款的层次上,所以应进一步采取有效的细化措施。预算编制内容越是明确化、具体化,就越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

3、预算编制方法有待革新。尽管财政部一直要求采取零基预算法编制政府预算,但实际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各地很多部门依旧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法编制预算。这种方法导致了预算支出只能增不能减的刚性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各部门的预算苦乐不均,不利于控制和优化财政资金的结构。

二、推进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相关建议

1、改变财政预算理念。理念的转变是改革财政预算的根本,只有革除传统的财政理念,贯彻公共财政理念才能最终取得财政预算改革的成功。公共财政理念要求财政能够更多地满足公众要求,更多地接受公众监督。然而,传统的财政理念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政府官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理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下大力气坚持不断采取措施。

2、加强公共预算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人大和媒体舆论的作用,加强人大与社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首先,充分发挥人大的预算监管、审查功能,提高参与人员的专业知识,推进实质性审查,增强审查的透明性。同时,提交给人大审议的预算编制要详细,具体到每一项收支项目数额。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尽量控制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时,应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由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也不允许先用后报;其次,在人大对预算的审批过程中,应执行预算审批的听证机制。预算听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是最好的公开方式,是公民直接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提高了公民参与的透明度,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搭建起了沟通的平台,为社会公众参与预算决策提供了重要渠道,使公民参与预算辩论,让公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更好地了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最后,应定期及时、充分向社会公众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回答公众疑问,接受人民监督。

3、大力推行综合预算,重点落实零基预算

(1)逐步扩大预算范围,建立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全面考虑预算内外所有的收支情况,实现部门预算内外的综合平衡。综合预算就是要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全口径的收入和支出。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采用何种预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预算内容的编制效果以及预算的执行效果。以往,预算采用“基数+增长”的基数法来安排预算,现在我们要大力落实更有效的零基预算。所谓零基预算就是根据政府机构的实际人员编制状况、当年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规划,并参考有关支出标准,需要每年重新确定,从零开始进行预算。由于不受以前基数的影响,采用零基预算方式会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财政预算的合理性,让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项目均适合使用零基预算方式,所以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力求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

4、加快修订《预算法》。一方面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编制内容的规定仅仅罗列了一些收支大类,很不详细,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预算由同级人大审批,但在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时,对发现的问题如何修正,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预算草案的修正存在无法可依。因此,应加快修订《预算法》。要对预算中的支出、收入范围以及项目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对支出项目细化到项、目,有条件的还要细化到节,改变过去预算法规定过粗、无标准可依的弊端。同时,还要调整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和程序,增加预算编制、审批时间,规范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加大人大和社会的监管力度以及透明度。

三、结语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只有在公共财政理念的指引下,对政府预算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财政为公众服务的根本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一、批复的年部门预算是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号)所制定的标准定额和要求确定的。

二、预算批复的“工资福利支出”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国家出台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奖、服务质量奖、失业保险金等项目资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中离休费、离休统一津贴补贴,退休费、退休统一津贴补贴、统一生活补贴等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按预算金额在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下达“工资直接支付计划”给单位,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工资统发专户,确保工资统发所需资金。年底前,按财政实际统发的金额减去预算安排金额的差额部分,追(减)单位经费指标。因此,各单位凡涉及增人、工资晋级等需补发的工资或津贴补贴,均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补发;调出、退休等停发或减发工资的,应及时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核减工资或津贴补贴。

三、压缩公用经费,对纳入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补贴规范的单位的压缩公用经费,按年计算确定的压缩金额压缩单位公用经费。压缩公用经费后,人均公用经费低于1.8万元的,按人均1.8万元计算单位公用经费,相应调减压缩额。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考虑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单位挤占了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现其发放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已列入预算,参照行政单位实施统一津贴补贴压缩公用经费办法,对此类单位公用经费进行压缩,压缩后人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不低于1.2万元。

四、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是根据各单位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预算批复的上年结余资金是根据各单位上年实际结余数确定的,各单位接到预算批复后,应按批复的科目和金额,将项目支出预算和上年结余资金细化到具体的支出明细项目上,并在7日内将细化后的项目支出预算和上年结余资金报市财政局预算处核定。

五、车辆定编数是按年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的。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和划分,中央、自治区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及划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有利于全县税源的划分与监控,进一步理顺县级与乡级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县乡两级财源建设,完善全县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负责全县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入库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确定

一、凡在我县注册私营以上企业和可镇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在各乡镇注册的运输企业税收,仍属乡级财政收入。各乡镇引进的经营业务不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收入。对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税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税收返还比例采取一事一议。

二、县城可镇范围,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归县级财政收入。

三、县级以上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凡报帐单位属于县级以上单位和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纳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

四、生产经营地址在县城可镇范围外(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在建设期间应缴的建筑营业税和经营期间的营运税归乡级财政收入。

五、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等)以及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间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归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重新规范县级与乡级税收征管范围后,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办法按新管理体制确定。对应按本办法返还乡镇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局年终予以返还。

第七条财政局按季与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核对管户,掌握私营以上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加强企业税源监控,避免税收流失。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 财政监督; 内控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初步建立,资金收付方式日益规范,收付效率明显提高,财政监督明显加强。但也出现了一些预算单位和银行在资金支付中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反映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不仅需要加强监管,还迫切需要研究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监督对策,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防范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

一、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它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全过程的监控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各单位的预算资金统一在该账户下设立的分类账户中集中管理;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单位分散保存;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支付款项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除特殊用途外,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这种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收缴、拨付及使用过程的透明度,使政府能够从总体上掌握财政资金的流向及流量。

二、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缺少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含有对财政监督问题的规定,但是国家迄今尚未出台一部具有完整性、系统性、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的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因而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二是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不尽完善,执行困难。为了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订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同时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一些规定不够具体,还有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因此,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体系,这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不充分,监督工作缺乏力度。

    2、财政监督职责不清

明确财政监督职责,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客观要求。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状况来看,则政监督中的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严重影响着则政监督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财政监督工作缺乏全面性与层次性;缺乏对微观监督的再监督;许多财政监督职责与其他经济监督职责重叠引发多头无效检查。

3、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缺乏有效配合

我国对财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除了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监督以外,主要还有政府的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在实践中,这些监督机构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配合。一是对同一项业务的重复检查与监督现;二是对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象严重。这些重复监督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监督的成本。

三、如何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机制

    1、加大则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力度

    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对现有的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规定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加快财政监督法的立法步伐,有效地满足当前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使我国的国库体制与世界先进模式接轨,明确财、税、库的责权利关系。应根据需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

    2、建立资金支付有效制衡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审批,以及资金的申请、支付、审核、复核、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互为制约。

二是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支付清算风险。在财政部门和银行内部要建立起自控防线,在科学设置岗位和合理配备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印、押、证实行三分管,避免账务处理“一手清”。在则政管理体系内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忠于职守,工作绩效优良者奖励,对玩忽职守或绩效不佳者惩罚,以建立财政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利益制衡机制。

3、制定透明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透明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每个职能部门的权限、作出决定的时间和时限作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各个职能部门接受监督,也有利于促使其积极、规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实现“阳光财政”。

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财政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履行国库监控职能,通过核查手段,对预算单位和银行实施外部监督管理。一是及时核查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立即进行实地核查。二是运用各种有效核查方式委托专员办或中介机构对有关专项或重大问题进行核查。三是及时纠正和处理试点资金支付中的违规问题。

参考文献: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和划分,中央、自治区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及划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有利于全县税源的划分与监控,进一步理顺县级与乡级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县乡两级财源建设,完善全县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负责全县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入库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确定

一、凡在我县注册私营以上企业和可镇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在各乡镇注册的运输企业税收,仍属乡级财政收入。各乡镇引进的经营业务不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收入。对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税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税收返还比例采取一事一议。

二、县城可镇范围,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归县级财政收入。

三、县级以上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凡报帐单位属于县级以上单位和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纳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

四、生产经营地址在县城可镇范围外(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在建设期间应缴的建筑营业税和经营期间的营运税归乡级财政收入。

五、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等)以及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间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归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重新规范县级与乡级税收征管范围后,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办法按新管理体制确定。对应按本办法返还乡镇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局年终予以返还。

第七条财政局按季与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核对管户,掌握私营以上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加强企业税源监控,避免税收流失。

第八条县本级和乡级要按本办法强化对本级或本地区的税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档案,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库等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收入预算级次的检查工作。对不按本办法执行,擅自改变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全省财政系统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全面提高理财能力、管理水平和干部素质,省财政厅决定,在进一步巩固“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年、岗位大练兵”三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年,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理财理念,坚持主动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创新理财的思路,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管理机制,规范理财行为,为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法治型、绩效型、和谐型机关奠定基础,为实现安徽财政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政治、思想、组织、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制度约束原则。清理废止过时的财政法规制度和文件;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财政发展实际,建立新制度,制定新办法,建立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以法律、法规和制度管事、管人的格局。

2、职责明晰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科学界定工作职责,公正考核评议,做到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分项目标任务到处室(局)、单位、科(股)室,具体目标任务到人,并按分解的目标任务,严格绩效考评。

3、务实高效原则。从厅机关和各地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整合规范有关政策、制度,创新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政策和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财政管理工作高效、服务便捷、部门和群众满意。

4、协调联动原则。由财政厅党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厅各处室(局)、单位和各市、县(区)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切实做到“五个规范”,即:规范收入管理、规范支出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规范队伍管理;努力做到“五化”,即: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工作标准化、支出精细化、监督经常化,促进全省财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收入管理

根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财政上年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当期收入目标;进一步完善与国税、地税等收入征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收入稳定增长和均衡入库;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平台,深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理顺非税收入缴库级次,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制定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上缴国库;按照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依法征收,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外资贷款;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二)规范支出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精细化。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加强项目库管理,逐步建立项目支出预算滚动安排的管理机制,推行项目预算评审制度;建立规范的预算追加、调整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按照《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90号)规定,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改进标准收支测算办法,完善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将具备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消中间环节,实现资金直达;健全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改进和加强涉农项目的检查和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行政管理

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优化管理机制,明确操作步骤;完善财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事前听证、公示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实行财政行政许可审批的“阳光”操作;实行财政政务窗口的“一站式”服务;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机要保密规定,完善来信来访工作制度,规范受理、登记、处理、督办等工作;规范会议计划管理、公务接待管理、收发文管理和档案管理;细化落实督办查办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厅机关率先实施办公自动化,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市、县财政部门推进。

(四)规范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衡机制,将财政监督纳入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利用金财工程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编制、执行进行全面监控;强化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加强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五)规范队伍管理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适合发挥才干的领导岗位;制定规范、长效的干部培训计划,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大规模实施干部培训,提升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按照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业务考核,实施重点财政工作量化考核,注重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加强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的作风建设,以完善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以落实为民理财为重点的财政文化建设;以“规范管理年”活动为抓手,推进创建“五型机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财政干部队伍,塑造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步骤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厅成立“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可参照厅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确保全省财政系统上下协调联动,推动规范管理年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拓展活动载体。重点开展好六项活动:一是开展“*”普法专题讲座。活动时间为*年第一季度,请有关专家结合财政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进行专题讲座。二是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活动时间为*年第一季度,通过培训,确保全体人员掌握并熟练运用财政业务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全面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财政信息化水平。三是开展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检查活动,活动时间为*年第二、三季度,确定部分重点项目,采取调帐和进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使用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四是开展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检查。活动时间为*年第二、三季度,随机抽取厅有关处室(局)、单位和部分市、县(区)财政局,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建设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五是开展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专项调研活动。活动时间为*年第二、三季度,对各市、县民生工程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成效及创新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等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六是开展有奖征文活动。活动时间为*年第四季度,结合学习贯彻*精神和财政工作实际,组织干部职工撰写文章,对“规范管理年”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评选优秀论文。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下达项目贴息资金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安排范围和重点,不符合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投资计划相应的项目贴息资金超过应付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三)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

(四)项目单位银行贷款未落实;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对地方项目贴息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贴息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贴息资金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

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贴息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银行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贴息资金的,要将拨付的贴息资金收缴国库。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项目竣工后,核定贴息项目中长期贷款计息单。对累计贴息额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银行利息额部分,作为净结余资金收缴国库。

预算法实施条例范文第8篇

一、县支行国库机构设置沿革情况

基层人民银行是总行的派出机构,也是中央银行的神经末梢。作为县支行,自从1985年分设以来一直未单独设立国库机构。

1985年与工商银行分设,国库业务从属于会计,业务大多手工处理,传票与会计传票合并装订,机构名称叫“会计科”。

随着国库业务的增加和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地位的确立,1998年县支行机构改革,“会计科”改为“会计国库科”,国库业务也开始有了独立的核算系统。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进行了调整,内设机构改革力度也较大,县支行将原“会计国库科”更名为“国库会计科”,从表面上看,国库地位提高了,但是象征意义高于实际意义,国库地位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2006年,山东省辖内县支行内设机构进行重新调整,成立两部两室,将国库业务与财务会计、支付清算、人民币管理、外汇业务、反洗钱、征信业务一起全部纳入综合业务部,国库业务又变成了综合业务部许多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仍然维持国库机构与人民银行其他业务部门合设办公的局面。

二、县支行国库机构合设存在的问题

(一)人行国库机构改革与财政部门不同步,财政与国库业务对接不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就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和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地位。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却没有设立独立的国库部门。相反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却将原预算科分设为预算科和国库科,分别成立单独的科室并对外挂牌。人行国库机构改革与财政部门不同步,部门不对称,直接影响财政与国库业务对接。

(二)机构名称体现不出国库业务特色,降低了人行经理国库知名度

长期以来,由于县支行国库机构未单独设立,机构名称除“会计国库科”和“国库会计科”外,“会计科”、“综合业务部”等均未有国库字样,体现不出国库业务特色,致使基层人民银行存在轻国库重会计的情况,国库业务长期从属于会计机构。在2010年辖区内国库知识宣传时所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哪个部门具有经理国库职能”这一选项中,有65%的被调查者选择“财政部门”,其中不乏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你了解人民银行的国库吗”,有58%的被调查者选择“不了解”。更为甚者,由于人民银行没有单独的国库科,社会上好多人认为“人民银行国库不早撤了吗?”,原来是把国库当成了“发行库”。由此可见,由于内设机构名称上体现不出国库特色,大大影响了人民银行国库的知名度。

(三)县支行内设机构不专,影响了国库职能作用发挥

2006年10月份,山东省辖内县支行内设机构调整为两部两室后,综合业务部涵盖国库、财务会计、支付清算、人民币管理、外汇业务、反洗钱、征信业务,在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库人员需兼职会计或其他岗位,国库人员的工作更加繁杂,造成一人多岗、一人多责,如遇培训、外出检查、正常休假、集体活动等情况,兼岗和顶班都极为困难,强制休假更难以执行,各岗位之间的制约关系弱化,增加了风险隐患。

(四)国库人员兼岗过多,影响了国库业务核算质量和效率

按照当前县支行综合业务部的岗位设置,国库业务人员大都兼岗会计、支付结算业务。而会计支付结算业务包括:财务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支付结算检查、账户管理、集中采购、会计调研等,业务比较繁重,兼岗人员难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国库业务核算上,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更难以抽出更多的人员和精力从事国库统计分析、国库调研、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检查监督,国库统计分析、国库调研、国库监管的质量难以提高。特别是国库会计主管,承担着重要事项审批、管理会计核算业务等大量工作,还要每月对印章使用、核算业务等进行检查,要分管至少2至3个专业,还要承担繁重的国库调研任务,使会计主管的职能很难充分发挥。

(五)国库部门负责人“名不副实”,不利于加强国库管理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国库会计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但是由于根本没有“国库部门”,使“国库部门负责人”这一责任人“名不副实”。如果综业务部负责人可以算是“国库部门负责人”的话,那么综业务部负责人至少是六、七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而目前,县支行大量的核算业务集中在国库,资金风险也集中在国库这一环节,但由于国库机构设置不专,导致不利于加强国库管理。

三、县支行国库机构单设可行性分析

随着新财税体制的实施和国库履职范围的拓展,客观上需要县支行具备独立的国库组织机构。根据对辖区内的调查,按照县支库国库业务和科技的发展,当前县支行单独设立国库机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