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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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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银行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用地,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发给临时选址意见书,并向批准建设用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接受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缴纳村庄、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村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公共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村庄应当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绿化,集镇应当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2篇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镇政府报区房地局审核并做有关方案,再报市房地局审批(出据批次批文及耕地指标意见书),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5万元耕地指标费;

2、由镇政府报区计委立项,报区规划局审批规划用地后报区房地局供地,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万元垦复基金费,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

3、方案设计审批后报区规划局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非耕地不需报农用地转用,不交耕地占用税,其它手续与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内部扩建、翻建等)由镇政府审批项目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招标及竣工验收手续由建设单位直接与区有关部门办理;

7、工作承诺时限:

(1)上报区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个工作内报区审批;

(2)镇政府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个工作内审批。

二、具体程序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基建立项规划选址及规划用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

三、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

(5)申请地块范围地籍图及方案布置图。

2、基建立项

(1)报批项目建设书的请示(8份);

(2)项目建议书(8份);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份);

(4)项目初步选址地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6)地块权属证明或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8份);

(7)企业项目批文(复印件8份)。

3、规划选址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3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如联建的提供联建协议书;

(5)选址论证;

(6)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5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选址论证(复印件);

(5)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6)总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建设用地供地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和附图;

(6)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1:1000测绘空白地形图(9份);

(8)国家规费的缴款凭证或减免的相关材料;

(9)三资企业还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设计审批

(1)《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基地的1;1000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及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5)市地名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6)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7)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文;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规划范围地形图;

(6)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

(7)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承诺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8)各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9)工程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5)1:1000地形图(4份);

(6)总平面图设计图(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

(8)分层面积表(2份);

(9)基础结构图(2份);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村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10年至15年,建设规划为3年至5年。

    第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逾期未开工的,开工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影响交通和污染环境,不得随意侵占学校用地,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和测绘标志等。

    第十七条  在集镇建设各类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用于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和学校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临进占用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内使用,造成破坏和损失的,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在村镇规划、设计、建设及房产登记中形成的图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村镇集贸市场的建设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集贸市场的建设。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生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4篇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韩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韩店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韩店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5篇

一、本区行政区域(不含已撤村建居及多层公寓建设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平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确需设底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得大于2.2米。

四、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先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审批。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需要改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或规划需要迁建的;

5、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四)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八、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核实,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家属申请建房的,提供有效证明后,上述人员可以按本村常住户口计算。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面积按第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农村私人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一书一证”或“一书二证”制度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其具体报批程序:

1、办理《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并填写《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2、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同意后,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持《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平面布置图,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使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实地踏勘(可与建设规划选址同时进行)和审核上报。

(3)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4)《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4、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平面布置图、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工程审批由区建设局委托各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工程审批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镇乡、街道无折抵指标的,由区调剂折抵指标,折抵指标回收成本由区承担50%,镇乡、街道承担50%。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对结合村庄改造整治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产生的复耕指标,优先给本镇乡、街道使用,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十一、农村村民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三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到场”时,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农村村民需要易地建造的,按“建新拆旧”原则应当先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近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并经所在镇乡、街道签证,待易地建造申请批准后协议有效。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分户建房原有房屋由于联建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承诺在联建房屋翻建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6篇

为全面掌握我县“放管服”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工作落实情况,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按照县职转办《关于全面总结我县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2020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文件精神,着重部署行业改革

(一)、按照《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要求:对于第(二十四)项: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

1、落实“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成立验收组织。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目前我县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预计明年6月完成。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局现已经将原自然资源部门所发放的原《用地预审》及原规划部门所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统一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即可;同时也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两证合一后,将用地项目直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即可;借助通化市自然资源局“多测合一”平台,企业可以直接入库,开展相关业务,同时我局正在进行“多测合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已开展由我局行政审批办牵头,成立由空间规划科、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监察大队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的“多验合一”工作。

2、建立多信息平台,压减审批材料和时限。目前正在建设我局的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同时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现已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统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统一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压减材料,并将审批时间,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由10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3、对土地矿产相关业务要求,予以市场主体单独评估。已实施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土地供应环节不再就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

(二)、对于第(二十七)项: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1、继续健全不动产登记机制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最终实现企业群众‘最多跑一次’”。提供“一窗受理”和“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材料齐全后持一套材料叫一次号到一个窗口即可申请完毕。业务资料进行内部流转,不动产、房产和税务并行办理,实现了“只进一个门”、“只排一次队”、“只提交一次资料”,节省时间少跑腿,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所有业务已经100%实现‘最多跑一次’。

2、简化流程,“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要跑”。我中心将权籍调查、预审咨询、受理等10个工作流程14个步骤压缩为3个工作流程3个步骤,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重点缩减了与企业需求密切相关的产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有力降低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时间成本。

3、开辟绿色通道,增设企业服务窗口。抽调骨干力量,设立代办员,建立营商工作区,专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加急件,即来即办,即办即结。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预约跟踪和全方位服务,解除群众、企业的燃眉之急。

4、加强窗口建设,建立服务制度举措。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服务理念求新,服务内涵求深,服务业务求精,服务态度求好,服务形象求优”的宗旨。把做优窗口工作、提升窗口服务形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窗口服务切实做到纪律严格、透明公开、规范管理、高效便民。

5、升级助企措施,多方位服务企业。优化权籍调查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权籍调查”,企业在用地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只需开展一次权籍调查和成果更新,就可以在不动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多次利用权籍,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和办事效率。

6、打造新型服务系统平台,提升服务效率。投资约180万资金开发新系统,创新业务办理方式,优化登记功能,简化系统入口和办理步骤,信息录入更加简单快捷,运行速度加快,同时实现全籍、办理和缴费等信息整合与共享。系统最后的调试工作在本月即将结束,届时全面应用,以优质的系统流程提供优质的服务。

7、加强队伍建设,合理充实登记人员。新聘用合同制人员19人到岗到位,现已基本完成业务的学习,充分缓解了人员不足的问题,较大程度解决“办证慢”的问题,加快办件速度,增加群众满意度。

8、创新推动企业“无还本续贷”登记业务,强化企业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保障措施。我中心外派人员去通化市学习,将与辉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合力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新模式,已开启试点工作,密切衔接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突出工作亮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一)、观念改变,梳理新思想。在疫情期间,能够结合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最多跑一次”、容缺办理、延时、预约、办件邮寄等服务项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特点,根据服务事项、业务范围,对有利于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事情,做到主动落实,主动服务。

(二)、做好内部协调,实行“容缺审批”模式。现我局全面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协调局各业务科室,加强内部沟通,后台分类审批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确保限时办结。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精简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能够推行“容缺审批”工作模式的,一律实行“容缺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善始善终,做好工作基础情况汇总。目前窗口受理各类业务咨询130余件,受理国有土地租赁28宗,发放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共计32件,各类办件均在法律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其中,主动上门服务7次,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窗口协同共进,接待咨询4300余人次,办理业务量达1998件,移交各类档案15825件,上门服务200余次,全面做好服务工作。

疫情期间,全面做好防疫工作,及时上报全体人员出行轨迹,避免人员聚集,采取了轮班值守制,合理展开登记工作,涉企服务保障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值班值守、摸排分析、业务学习,投诉处理,跟踪督办、事后反馈、汇总反映等各项工作,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办事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保证服务“不掉线”,服务“不打烊”,服务“不间断”,为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准确界定登记,共享调查成果;窗口受理人员持续强化岗位意识,以“稳、准、快”的标准服务群众,遇到困难及时协调、及时解决,没有与群众发生不愉快的事件,同时配合新系统技术公司完善平台登记系统;开设“绿色通道”,创新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一窗受理”之下,办理手续得以简化,办理时限得以压缩,办理流程得以优化,将“只跑一次”改革落到实处;同时确保简单登记业务可以通过专线电话保证到现场就一次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仅顺利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还为异地回迁和加快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造成群众对我中心的工作在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安全隐患,未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知。

(二)、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及面对紧急和突况的处理能力都有待提高。

(三)、登记方式有待创新,还未形成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的模式,没有让群众真正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业务办理。

(四)、新系统平台的应用细节还有待完善,技术人员和我中心工作人员还在陆续解决受理提件审件、权籍无冻结功能、部分调整无授权等问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逐步完善行政审批业务,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事项4.0审批平台以及工改系统平台的培训和学习,熟练操作应用平台系统,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新贡献。

(二)、全体人员将持续改进自身,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学习,推进“放管服”改革任务各项工作。

(三)、加大网络平台服务力度,加强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继续创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的环境,逐步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探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争取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7篇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来源:文秘站 )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选址意见书范文第8篇

(一)规划选址

在工业建设项目的选址,申报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提交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用地面积、总投资、简要工艺流程等内容的申请书。市建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拿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新区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提交指挥部研究,同意后3天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审批

选址确定后,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在规划设计时,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市建委在规划成果(一式六份)和临街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报审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结果。如需要调整规划,市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经修改合格,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后,即可先后核发以上两证。

(三)工程管理

凡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但要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备案,接受质量、安全服务和监督,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因杏花营、边村、汪屯三个工业区建设项目情况特殊,要求:

1.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办理,影响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时,允许先办理施工手续,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待项目手续齐备后,再补办其他手续。

以上各类手续审批要件(见附件)。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手续已开工工业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解决办法

(一)已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请项目单位尽快到市建委补办手续,市建委要做到随到随办。

(二)不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市建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尽快补齐要件,并将积极指导和协助办理所需要件。

(三)如果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必要手续或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但已完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解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一)属于能够直接办理手续的,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二)属于技术性问题的,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专家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合格的意见后,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四、关于有关费用问题

(一)行政性收费按工业区统一政策执行。

(二)事业单位收费只收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