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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工作文书的制作,切实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凸显,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数将仍然保持高位。审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改革现行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1、坚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以增强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性为途径。报捕的个案千差万别,采用同一个样式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能适应个案的需要。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繁简并用的两种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对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通过受理审查环节,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两类,分别采用简化版、普通版审查逮捕文书格式。
2、坚持有质有效,严格依法。案件承办人应以高检院制作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为普通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格式,并在此基础上简化一些结构、内容,设置简化版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但是,简化不同于省略。一方面,在简化文书的工作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程序。审查逮捕文书样式有反映承办人意见内容的同时,还应有反映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的内容,有反映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意见的内容。另一方面,简化设置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保质量、提效率的宗旨。简化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在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减少一些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影响不大的审查内容。通过简化结构和内容的途径,缩短制作审查逮捕文书的时间,达到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兼顾的效果。
3、坚持有主有次,全面审查。一方面,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既要有实体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又要有程序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是否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应体现突出重点,有主有次的要求。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对重点事项详细表述,对次要内容一笔带过,主次分明、主次得当。
二、适宜简化制作与不宜简化制作的案件范围
1、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范围,应当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一致的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不会存在争议、不需要更多地进行说理。我们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版审查逮捕文书的案件范围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同案犯已被批准(决定)逮捕或已被判决的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证据不足不批捕,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重新逮捕的案件。
2、不宜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不清、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整理、分析、归纳,要进行充分说理,确保办案工作精力、提高审查逮捕案件文书制作质量。这类案件一般包括:案情复杂的单独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本地区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部分情节翻供影响定性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中与侦查机关在证据采信、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和重新审查的案件。
三、具体建议
1、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在该部分中,可以根据实际简化“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在“个人简历”中,对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可以省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只需列明与实施犯罪有关的简历。在“家庭情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要列明监护人的情况,以便审查监护条件既可,反之,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省略该项内容。如果该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可以写在“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关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在该部分中,除特殊必要外,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重复叙述,但也并非减少该项内容,而是作一明确指引,如见《提请批准逮捕书》。要转变之前“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省略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作法,改为“省略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叙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构,因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关键在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和能耗总量的过快增长,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节能降耗源头调控的第一关。2011—2012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为208.6万吨标准煤,到2012年底含齐鲁石化和华能电厂在内全区耗能总量不能超过1634.47万吨标准煤。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区新增能耗量就达93.8万吨标准煤,下半年新增能耗空间非常小,不利于“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就当前形势分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收紧政策,新增能源消费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能耗预审制度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执行能耗状况预审查程序。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耗状况核查申请(各一式三份)等书面材料报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节能专项审查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及能耗指标进行预审核查,经核实能耗符合要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其它程序。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般程序
经区政府预审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双高”行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初审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预审和审批后,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严格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在节能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的节能审批和经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的审批:
(一)项目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高能耗限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位产值能耗指标大于上年度全区万元产值能耗指标9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能耗总量超出区域能源消费容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落后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被实施节能降耗调控预警的企业项目;
(六)其它情况。
2012年底前,对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再进行审批。未按照要求办理节能评估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审批,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年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展开后,针对个别镇、个别村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农林【】193号)精神,为使我区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中央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重申几点意见。
一、领导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养猪积极性,恢复和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各镇领导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宣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好政策得到终端落实,确保为积极养猪、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做出贡献的农户得到应有的政策补贴。
二、严密组织,搞好调查统计。各镇(街、场)需成立以包村干部、村干部、畜牧兽医人员组成的核查统计队伍,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镇或者村级防检员和村干部进场入户逐头调查,确保数字真实有效,经得起各级核查;见人,现场调查的能繁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镇或者村级防检员和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戴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各村(居)张榜公布核查数据,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核查,数据不实及时更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严格奖惩,确保政策落实。为保证能繁母猪数量统计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能繁母猪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杜绝出现虚报冒领现象,各镇(街、场)财政应安排工作所需经费,对在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在核查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场入户逐头进行调查,造成数据失实的责任人,将取消对其工作奖励补贴,若发现与养殖场(户)相互勾结,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的养殖场(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养殖场(户)的补贴资格,停发补贴资金,并收回已拨虚报数补贴资金。
调研认为,一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按照审议意见指出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基础薄弱、非遗专业人才短缺、经费投入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立足深化“全国文化模范县”和“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强化责任担当,从非遗项目传承人资源挖掘和项目申报、传习所建立、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非遗展演和宣传展示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落实,使我县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成效是:
(一)注重宣传推介,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不断提升。一是通过“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主题活动日发放宣传资料、积极组织非遗产品参加全省非遗项目展演活动,借助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快手、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举办非遗作品线上展示、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展播等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二是积极运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大型广场、旅游景区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县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艺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的宣传推介。三是通过升级改造县文化馆民俗文化展厅、非遗流动展厅等专门展室、轮流布展和定期培训,积极营造全社会热爱非遗产品、重视和支持非遗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四是积极支持援鄂抗疫工作,我县麦秆画、泥塑、剪纸、泥金纸织画等非遗传承人向武汉市汉阳区国际博览中心捐赠麦秆画、钩绣、刺绣等非遗产品300多件,制作泥塑抗疫人物模型、创作抗疫剪纸作品、泥金纸织画等抗疫作品参加网络微展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坚持科学开发,非遗资源挖掘传承的领域进一步拓展。一是依托数字化建设项目,完成对“庄浪高抬”“南湖曲子戏”“庄浪皮影”抢救性记录,为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等项目数字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申报,组织成立了朱店镇马尾编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8处,新发现泥塑、石雕、门椁、门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并列入我县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项目库,使申报国家和省市项目及传承人的数据库得到进一步充实,为整理出版《庄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丰富了内容。三是庄浪武术、庄浪毛笔制作技艺、庄浪皮影等7个项目和16个传承人进入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名录。
(三)注重技艺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依托朱店镇马尾荷包、良邑镇剪纸、水洛镇麦秆画、泥金纸质画等非遗传习所,组织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和县内有影响力的离退休文化名人,通过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干、农村文化能人、中小学非遗爱好者开展非遗知识培训,对乡村文化能人、文化爱好者开展剪纸、麦秆画等重点非遗项目技艺和知识专题培训,吸引更多新人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二是各学校因地制宜打造非遗长廊300多条,建成中小学农耕文化展室5个,收集展出非遗产品5000多件,建成竹编、根雕、秦腔等社团活动成果专室23个,通过选派专兼职教师指导,转出成果1.2万件。三是组织20多名剪纸爱好者和传承人参加全市剪纸培训班和庆“五一”剪纸作品大赛,6人获奖。第四批市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成功申报,使非遗保护与传承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强化体系建设,县域特色非遗项目传承创新持续推进。一是在完善县文化馆培训厅音响、投影仪和播放设施,添置培训桌椅、表演舞台的基础上,18个乡镇政府挂牌成立乡镇文化馆,任命综合文化站长担任乡镇分馆馆长,文化专干任分馆馆员,组织各乡镇非遗传承人开展非遗知识培训、产品展览和法律宣传,进一步健全了县乡村三级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对濒临失传和新近普查挖掘的夹马云子、门椁门簪、民俗礼仪等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摸底,逐项申报进入各级非遗项目库,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四级名录体系,认定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三是历年举办的“文旅欢歌、唱响四季”系列文化活动、以“庄浪高抬”展演为主题的庄浪艺术节、各乡镇春节非遗展演活动,秦腔、花儿、快板、小曲大奖赛等民间文化创新活动,使非遗项目的地域特色更加凸显。四是先后争取到庄浪高抬非遗保护国家专项资金40万元,马尾荷包省级专项资金22万元,并坚持招商引资、引进外资、民间融资等多渠道开发非遗资源,推进文旅深度融合。
然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被限制等原因,并不能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身权益无法充分保障,还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0月以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从转变执法理念入手,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开展嫌疑人委托律师介入并提出律师意见的工作实践,使嫌疑人通过律师“代言”,通过律师充分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8月,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为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对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 建立与律师交流沟通的多向平台制度,畅通听取律师意见渠道
为充分保障律师在侦查监督环节的参与权,同时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律师联系制度
为有效开展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我们通过不定期地与我市部分律师事务所代表开展座谈,使该工作机制公开化,畅通听取律师意见的交流渠道,并同与会律师在共同研究和探讨中,强化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为办理具体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奠定了信息反馈与相互协作的良好基础。
(二)建立与侦查机关间逐案通报制度
所谓逐案通报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报送提请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已聘请律师的案件,将律师会见函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连同卷宗一同报送,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并向侦查机关发出《律师意见审查表》,将委托律师的自然身份、审查批捕阶段与律师联系情况、律师提出的侦查机关未调取和查明的新证据、律师意见及意见是否采纳等内容具体载明,以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对于在审查批捕阶段聘请委托律师并提出律师意见的案件,除制作《律师意见审批表》外,承办人还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就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委托律师的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为侦查机关与律师间的交流机制提供保障性平台,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平和律师的充分参与权。
(三)会同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审查批捕案件双向联合办案制度
实践中,随着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涉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来信、来访呈现出较为突出的态势,并且我们在工作中注意到,涉访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存在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认识片面,进而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不能完全信任和理解的情况。为此我们建立了联合听取涉访案件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委托律师作为检察机关与涉访当事人之间的纽带作用。工作中,我们实行由侦监部门办案人与控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合回复或接访,形成办案人主导案件、控申部门主导涉访事宜的双轨保障机制,并由案件承办人建立重点审查批捕案件档案,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2010年12月1日,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一起在校学生打架斗殴形成的重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未成年人)刚满十五周岁,因琐事与同学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并持砍刀将被害人砍致重伤。刘某的监护人及律师于受案当日即到我院控申部门上访,办案人会同控申科科长进行了联合接访。委托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刚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在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和学校均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做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意见,并且提供了学校证明、奖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律师还表示,案发后嫌疑人家属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及积极赔偿的意愿,但监护人则认为案发后其曾多次试图与被害方联系以进行有益接触,但均未果,此系公安机关办案人从中有意阻挠所造成。接访后办案人经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后了解到,嫌疑人家属对公安机关存有误解,我们通过向律师说明情况,并由律师对监护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嫌疑人家属与受害方初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侦查监督部门又结合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及委托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该制度的建立为重点涉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充分保障律师参与权,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到有效息访,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审查批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搭建人权保障平台
实践中,为保障听取律师意见的有效开展,我们尝试建立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
(一) 程序的启动
1、受案中的程序启动。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及时审阅卷宗,对卷内附有书面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由案件承办人于受案当天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告知其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
2、审查批准中的程序启动。办案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确定其是否聘请律师;公开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主动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与我院控申部门联动,启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
(二) 律师意见的提出
在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启动后,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律师意见,若决定提出的,需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意见书,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签收并进行备案。
(三)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与采纳
案件承办人就律师意见与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一并审查。对律师意见中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无逮捕必要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将律师意见内容及详细的审查论证记入审查批捕意见书,最终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在案件审结之日将意见的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律师。
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我们坚持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对于案情复杂、律师提出新证据等情况的案件,办案人认为确有当面听取委托律师意见必要的,我们则建立了由办案人约请律师及公安机关办案人,三方参与的形式,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经听取意见后,制作笔录附卷备案。我们通过三方参与的形式,形成审查逮捕阶段的“控、审、辩”模式,即由公安机关及委托律师提出各自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居中听取双方意见,从而对案件事实、证据能够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最终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
2010年10月27日,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沙河口区公安分局报捕的犯罪嫌疑人赵崇贞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时,嫌疑人律师在律师意见书中,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枪弹检验报告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其提出的所依据法规未被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适用,同时律师还认为嫌疑人赵崇贞作为仿真枪爱好者,仅仅是个人收藏行为,虽然其行为涉嫌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且无社会危险性,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办案人经书面审查后认为,有进一步当面听取律师论证意见的必要,故约请了嫌疑人律师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同时听取了双方就委托律师提出的意见方面的分析论证。经三方参与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律师的意见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被采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赵崇贞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为了保障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有效开展,侦查监督部门注意规范办案制度,严格执行二人办案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坚持以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开展侦查工作为限,避免将案件事实、证据向律师透露,防止因披露过多而对案件侦查工作造成影响。
关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按照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营造全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谁起草、谁审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各单位各部门代市政府拟定的政策措施,由发文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代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严格程序约束。要从文件批转程序上严格把关,市政府在发文卡环节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选项,如果起草的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该选项填“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如果起草的政策措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该选项填“需要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随正式文件存档,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
市联席办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指导本单位代市政府起草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市政府内设机构代市政府发文时,要及时和市联席办沟通,确保审查质量。
三、应审尽审,审必规范。一是征求意见必须规范。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均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是适用例外规定必须规范。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原则”,即对实现政策措施不可或缺、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才能适用例外规定,并且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步评估实施效果。三是书面审查结论必须规范。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表》要求,起草单位在逐一填写文件名称和性质、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核对标准情况、总体审查结论、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后,由起草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四、保障措施。一是健全动态清理和定期评估长效机制,每年6月底、12月底,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分两次组织专人对市政府本年度发文进行集中审查,重点清理各类影响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显性和隐形壁垒,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确保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竞争政策要求。二是发挥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市联席办要不断完善抽查、考核、举报处理、政策会审等有效管用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审查结果,确保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如果出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投诉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 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 称
例: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涉及行业
全行业
性 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 草
机 构
名 称
市发改委***科
联系人
***
电话
***********
审 查
机 构
名 称
市发改委**科
联系人
***
电话
***********
征求
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例1)*月*日-*月*日,我委向***、***、***、***、***、***、***等相关厉害关系人征求了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附:各单位回复函
(例2)*月*日-*月*日,我委在网站就相关政策措施公开进行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专家咨询
意见
(可选)
(选填,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是/否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如违反,请填写具体违反标准条款内容。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
例外
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备注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