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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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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详见《*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在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规划审核。

第三条户外广告规划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已由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受理章);

2、*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3、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4、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包括

(1)平面位置示意图2份(须反映周边道路、所属建筑及其他相关环境情况);

(2)平、立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2份;

(3)彩色效果图2份(在现状照片上制作,两个以上角度,须反映整体环境效果);

(4)剖面图2份(反映设置结构关系)。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1、综合处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设计处(工作时限1天)。

2、设计处经办人初审后报处审(工作时限1天)。

3、设计处负责人审查,签审后报主管局长(工作时限1天)。

4、主管局长审定后批返设计处。设计处经办人整理审核意见,在2份彩色效果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在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规划审核意见(填写后复印1份作存档件),将案卷转综合处。

综合处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2份彩色效果图上,和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规划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局规划审查专用章,将部分资料存档,其余资料退窗(工作时限1天)。

存档资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⑵*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⑶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⑷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1份

⑸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法定工作周期为4个工作日,须报市政府审定、不符合要求须修改设计、须有关单位会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 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法庭上,23位业主的律师说,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公司是“世纪城”的开发商,该公司于2001年将18台锅炉安装在“世纪城”6区6号楼1层楼内。入住后,业主们才发现此情况,于是向北京市消防局申请纠正锅炉的安装,消防局答复认为该锅炉房的安装符合相关规定,而且锅炉房的建设曾在海淀消防监督处办理了审核、验收等相关手续。业主们认为海淀消防监督处的审核意见书在审核时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即锅炉房应设在楼体外,除非在楼外设置不具备条件且必须在楼内设置时,才可以设置在楼内。故业主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海)消审(2000)第535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有关第五号锅炉房的审核部分。

海淀消防监督处认为,他们对该锅炉房做出的审核意见合理合法,他们在审核时对该锅炉房的设计单位和建筑单位进行了调查,认为符合设在楼内的条件。至于具体条件,他们认为应询问开发商。

开发商金源鸿大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出现在法庭上,对于为什么将锅炉建在楼内开发商解释到,世纪城小区属于高档住宅小区,如果向普通住宅小区那样通过市政供热的化将无法达到24小时热水供应,所以没有选择这种方案。而当初开发商选择的供暖供热设施计划是在每户屋内安装一个壁挂炉进行分户供暖,所以没有在小区内预留集中供暖设施的空间,后来考虑到分户供暖不安全,这个方案也被放弃了。最终还是决定采取集中供热,而此时小区内以没有建集中供热的空间了,所以只能将锅炉房建在楼内。

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指厅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案件调查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但是,行业协会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调查部门,是指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影响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由省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五条案件调查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六条案件调查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八条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当以书面审核为主。但是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申辩等方式,还可以会同案件调查部门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审核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案件调查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调查补证期间,审核时限终止;

(四)对需要案件调查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办,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时限为10日。补充、补办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修正;

(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纠正;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案件调查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九)对情节复杂的,或拟对行为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或对机构停止执业处罚的,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除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填写主要意见外,还应当写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挡,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调查部门。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建议,对案件进行补证、补充或补办、修正、纠正后,将案件送法制工作部门复审。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部门对法制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工作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部门对复审复核仍有异议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报送分管本部门的厅领导决定;分管法制工作部门的厅领导与分管案件调查部门的厅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厅长决定或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案件调查部门对听证后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

处罚决定书由案件调查部门负责制作、送达和执行,并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七)、(八)项审核建议处理的案件,其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案件调查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材料由案件调查部门整理归档,案件审核材料由法制工作部门整理归档。

案件审核材料卷宗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报告;

(四)案件修正、纠正、补正情况摘要;

(五)案件复审、复核情况摘要;

(六)结案审批表;

(七)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移送、案件撤销文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答:国务院第456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问:哪些人员属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问: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问:农村五保供养在生活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答: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工作项目:参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的初审

承办处室:外事处

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

工作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不含报局长审批时间)

工作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 项目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

3、 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4、 还款资金落实证明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标准:

1、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范畴

2、 根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性质及金额,与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

1、负责分管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写出同意向项目单位批复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手续齐全、情况清晰。

3、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及时退申办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处长:鲍冀宁

工作职责:

1、审核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

2、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复审

本岗责任人: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工作职责:

1、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 办理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及时将我局的批复意见通知项目单位

工作时限:在接到主管局长批准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一、河南省境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

中国证监会网站显示,截至2007年7月31日,河南省共有境内上市公司34家,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10家,中小板上市4家。

(一)内部控制披露的总体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散见于年报、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和专项整改报告、章程等文件中。年报中包括公司对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状况的说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中介结构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章程中主要涉及到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权利与责任的分配等控制环境相关要素内容。其它相关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和具体经营事务管理制度两方面。公司治理方面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董事选举规则,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控股股东行为规则,治理纲要,内部审计制度等。具体经营事务管理制度有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务授权、激励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对外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接待和推广、新股认购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从表1可以看出,河南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方面,如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公司治理自查报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披露率都在50%以上,披露最多的是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共有31家公司对其进行了披露,但仍有中原环保、豫能控股、轴研科技3家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其章程;恒星科技、*ST安彩、太龙药业3家公司未披露其董事会议事规则。此外,披露率在50%以上的还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这应该归功于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其它经营事务的相关管理制度的披露较为零散,只有个别公司在个别方面分别作了披露,其中披露最多的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分别为8家和7家。

总的来说,河南省所有上市公司或多或少都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进行了披露,披露的内容范围较广,涉及33个方面,但主要都集中在公司治理方面;从披露的数量来看,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从多到少呈均匀分布,其中中原高速披露了17个相关制度文件。

(二)对内部控制的理解

河南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理解还不尽一致。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原环保和双汇发展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深交所”将其定义为一个过程,是嵌入各项具体经营业务过程的,而非一项具体制度。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会让人感到有些困惑:到底披露的是公司所有业务流程的控制程序文档,还是将内部控制理解成了一项专门工作,所披露的是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安排。笔者对这两份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细致地分析。

中原环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十二章,总则、内部控制机构及其职责,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和要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风险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实施,重要业务的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及附则。首先,总则第二条对内部控制的定义遵循了深交所的提法即为一项过程,紧接着第三条又做出了一个定义,“公司的内控制度是为保护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各种信息资料可靠,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有效实施,从而保证公司管理方针的贯彻执行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而后又补充道,“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显然,公司将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作了不同的理解。在第二章“内部控制结构图”中显示,公司设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直接对信息披露、财务工作组和综合业务工作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仅对法律审计部负责。这也显示了公司对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差异;按照中国证监会2002年所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章五十四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在结构图后面的文字说明中,其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说明。在该项制度中,把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赋予了董事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被赋予了“对内控体系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的职能;而一般认为,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估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风险管理本身应为各级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内控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各业务部门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该项制度对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同时在总则和第四章第七条做了不同的表述。第七到十一章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及第十二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则几乎是按照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重述的。

双汇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则几乎完全对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重述。

以上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在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相关规则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一些规定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不尽相符。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则被理解成了具体的“模版”。这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以前没有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权威定义,这一点目前已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缺乏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致使上市公司在理解时出现差异。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仅限于形式上,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看起来好像上市公司很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披露了相关信息,事实上这些“避实就虚”的表面文章对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三)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外部机构的审核情况

共有12家上市公司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其中有4家同时披露了中介机构对自我评价的审核意见,其中洛阳玻璃同时还在香港上市,境外机构对其出具了审核意见。另外,22家上市公司未按照“年报格式”的规定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4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焦作万方虽无中介机构的评价意见,但有一个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的说明,说明中仅提到了其内部控制符合了各项规制的要求。

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的公司中,大多在年报中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一笔带过,或做了简短描述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等,其中较为典型的描述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设计基本合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但不够系统。……鉴于当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具备系统性、可操作和评估性,公司本期不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

郑州煤电、中孚实业和风神股份三家公司披露了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前两家都是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具的意见是:“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的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风神股份的审核意见是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公司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另外,洛阳玻璃年报中披露了大量中介机构(信永中和〈香港〉)所提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其中涉及治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容非常详细、具体。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河南省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关内部控制的披露大部分流于形式,语焉不详,模糊带过,甚至前后矛盾,有的评价太过绝对,使用“完整、有效,能够提供保证”等字眼。有些公司对其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但并未披露自我评价的过程及频率,独立董事与监事对内控的自我评价流于形式。还有些公司对内部控制只字未提,如恒星科技。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审核意见的结论表述也有所不同,境外机构的审核意见更为详细。对于审核中所遵循的内部控制标准,有的按“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进行,如郑州煤电;有的按COSO模式,如洛阳玻璃;有的未明确透露,如风神股份。

二、对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各个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及监督各有特色,其披露也各不相同,就河南省34家上市公司而言,它们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说明就各不相同。所以,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统一规范,这样既便于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可以明确的知道应该披露哪些内容、如何披露,提高公司披露的完整性,又便于投资者了解、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同时还可以方便其他人员如研究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法定披露条款和自选披露条款,以及采取图表形式,如果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还须指出其缺陷所在,从而方便投资者理解。

(二)加强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加快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建设

2007年,我国财政部联合四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开始实施。该规范统一了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实务中对内部控制定义混乱的状态,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范在具体操作层面却仍然缺乏指导意义,虽然在基本规范之后不久又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但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一些内容还不尽完善、可行。同样,中介机构在对内部控制发表审核意见时,实务中的做法各不相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相关标准的尽快出台。

(三)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内部控制的效果决定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所以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对于上市公司拒不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在处罚标准上可按同等性质的财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进行处理。

(四)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与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别的是,内部控制信息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各有相异,COSO报告中也强调没有任何两家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相同的,所以在除了制定规范规定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内容之外,还应当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这样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比如,可以引导相关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最佳年度公司的评选。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对强制性披露的补充和扩展,有关部门应因势利导,积极鼓励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