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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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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范文第1篇

按照《市委今年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减少、简化和整合行政审批”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中要“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根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特制定本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服务效率再提速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区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的主题和“提速、降槛、服务”这一中心任务,通过清理规范审批事项,进一步打牢审批服务提速基础,不断突出科技含量,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水平,创造一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全区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以下简称“五统一”),在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全面清理规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区组织领导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建勋任主任,区审管办主任王江杰、区监察局局长段占欣、区法制办主任张贵祥任副主任,并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见附件1:*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负责落实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我区各部门(含市级驻区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五统一”工作。

(二)各部门组织领导工作。这次清理规范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既包括区所属部门,也包括市级部门驻区的部门)都要组成工作班子,由一名部门领导同志亲自抓,认真搞好本部门的清理和上报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区联合办公室的联络员。

四、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原则。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清理范围,进行“翻箱倒柜”、不留死角的全面清理,不得瞒报、漏报。清理规范后,将公布我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严禁擅自设立和审批。擅自设立和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原则。全区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是由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或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权限及授权实施的。此次清理规范后,由于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增减变动的,一律要由区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核后,报市审批办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纳入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减少简化原则。按照市政府5号文件部署要求,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清理和减少、简化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减少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立等可取等措施,大力提高审批效率。

(四)统一规范原则。这次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五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统一、规范、高效办理。

五、工作步骤

我区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8日—8月6日)。分为5个工作环节:①7月28日,参加全市动员部署会议;②7月29日~31日,组成联合办公室并将联合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报市联合办公室;③8月2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④8月3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具体清理规范工作;⑤8月6日前,各部门召开动员会并部署具体落实工作。

(二)部门清理阶段(8月7日—8月16日)。在区联合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各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项一项地清理,一个一个地审查,一件一件地核实。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审批主体清楚、事项名称清楚、设定依据清楚、事项性质清楚、审批权限清楚和清理程序清楚,并认真填报《*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登记表(附件2)》和《*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细登记表(附件3)》,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16日前报区联合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8月17日—9月6日)。区联合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整理汇总。根据《行政许可法》、《*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市政府审批办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区政府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市联合办公室。

(四)统一规范阶段(9月13日—10月31日)。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市审批部门分成若干专业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汇总和分类整理,按照“五统一”的标准,对各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并提出《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全市统一编制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之后将《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一并返回各区县征求意见进行确认。区联合办公室做好复核确认后,按时向市联合办公室反馈意见。

(五)公布实施阶段。完成确认工作后,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区政府网”和”*区审批服务网”上进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开始启动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和促进全区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市、区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做好工作。

政审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5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规范审批事项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政审意见范文第3篇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项目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项目,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项目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政审意见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批监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对市本级权限内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张表格申请、统一受理送达、一网共享材料、统一承诺时限、同步审批、一章办结”的服务制度。

二、办理时限

(一)各类公司设立:以注册登记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工商局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工商局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在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供《验资报告》后,从市工商局正式受理公司注册登记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超过19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以立项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以核准分别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投资项目用地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案须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政府性投资项目从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预可研报告开始,外商投资项目从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三)内资(民间)企业投资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作为主要审批事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主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作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实施“一章结”审批。

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方案应事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并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正式受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开始,其市本级行政审批“一章结”时限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涉及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其公布的承诺时限,不计入市本级行政审批时限。涉及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单位办理的事项,在本市范围内,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督促限时办结,但其办理时限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主办单位窗口提出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应对申请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由主办单位窗口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正式受理。对符合申办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提供所缺材料清单。对符合申办条件且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的申请,主办单位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申请表》以示正式受理,采集申请人和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交办单。

(三)联办审批。各相关单位窗口接到交办单后,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登录办件系统,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窗口无法办理而需呈送单位审批的事项应及时送达并落实限时办结。主办单位窗口负责对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进行督促,必要时应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同步联办会议协调督促,实行缺席默认制。

(四)一章办结。各相关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将办结的各项行政审批件(表)送主办单位窗口汇总备份,并在办件系统上登录办件结果,实行超时默认。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最终审核,加盖“市人民政府‘审核专用章”完成“一章结”流程。主办单位窗口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需的审批证件。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按“一费清”办法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保姆式”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应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申报项目“保姆式”服务的责任人,加强对办理进度的督促,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实施“一张表格”申请。主办单位窗口负责发放《市行政审批“一章结”申请表》采集申请人和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各相关单位窗口,各相关单位的申报资料实行一网共享,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供。

(三)推行首席代表制。各相关单位的承办责任人为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首席代表,负责督促协调、跟踪落实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切实提高窗口办事效率。

(四)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在实施“一章结”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不出席同步联办审批会议的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均视为默认许可。实行默认许可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政审意见范文第5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龚正副省长所作的《关于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明确改革总体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简政放权,积极改革创新,有关部门协调有力,措施扎实,新一轮审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有力保障,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统筹,克难攻坚,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坚持把审改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审改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审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快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持之以恒深入推进。要把审改工作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继续简政放权,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着重做好建章立制和监管工作,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依法深入推进审改工作。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创新性的关系,把注重依法依规与加强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等新型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主动做好国务院和国家部委下放、取消审批事项的对应衔接,加强对市县政府的指导协调,不断扩大基层管理权限。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积极支持各地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

三、加快建立公平公正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市场。积极稳妥推进行政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政事分开、利益脱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行业垄断,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服务机构。加大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力度,指导行业加强自律,建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公平竞争制度。继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降低服务收费,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建立严格准入机制,对新设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防止“边减边增”。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评估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工作考核。加快建立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电子监察一体的省级联合审批网络平台,推广和完善网上审批。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积极采纳各方意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共同推进审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政审意见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政审意见范文第7篇

淄博市临淄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门调整到机构编制部门,成立以区长任组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编办。二是全面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审批服务事项经区政府通过后对外公布,列入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三是推进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四是稳妥推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积极探索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统一管理办法、运行平台和服务标准的方式进行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淄博市临淄区编办 张圣玺 E:CWK

高青县:按照“应进必进、整体进驻”的要求,各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中心,并对中心窗口充分授权,全部审批事项集中在大厅办理,全县51个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353项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办理。全面梳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235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7项。对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先由各部门自行压缩,再根据运行情况和工作实际二次压缩,做到审批事项能即办的即办,不能即办的至少压缩到法定时限的1/3。通过上述措施,全县审批事项减少49%,审批时限压缩70%以上。高青县编办E:CWK

枣庄市市中区:一是主动走访,减少“摩擦力”。分批上门走访24家政府部门,掌握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工作进展情况,打消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疑虑,目前已全部完成摸底申报工作。二是完善机制,提升“战斗力”。建立3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分别承担相关审核及沟通对接工作,凝聚了多方战斗力量。三是广泛宣传,提高“影响力”。拓展思路,对接电视台、《市中新报》等主流媒体,以专题片、报纸专版、电视滚动字幕等形式对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工作进行全面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关注度。枣庄市市中区编办 E:TC

枣庄市台儿庄区:一是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梳理和承接工作。通过梳理,确定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2项,审核(上报)事项72项,取消8项,转变管理方式6项。二是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切实缩短审批时限,完成并联审批流程梳理,协调各阶段牵头部门优化并联审批方案。目前,模拟审批进入土地审批阶段。三是做好涉企审批优化工作。建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机制。四是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做好与市级政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和软件应用工作,争取本年度建成区级电子政务平台。枣庄市台儿庄区编办 E:TC

滕州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召开了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经审核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视为违规设定,一经发现,严肃问责。二是成立机构,明确责任。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明确5项主要职责。三是制定出台文件,抓好督促检查。要求各部门将现有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立依据、前置条件等内容,认真填写,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和市监察局对各部门、单位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滕州市编办 E:TC

东营市河口区:一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现有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初步确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68项,取消86项,合并4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2项,调整后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91项,精简率达40%。二是强化审批权限监督。进一步明确统一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有效控制审批事项总量,杜绝部门单位违规设立审批项目现象。全面梳理审批流程,公开审批环节、审批事项,审批责任人等内容,确保审批权力依法行使。三是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通过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明晰办事环节,落实审批责任,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全部压缩50%以上。东营市河口区编办 E:CWK

利津县: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全县40个部门、单位涉及的190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和61项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从审批流程和材料是否合理、审批时限是否最短以及近三年的办件量等方面进行严格摸查,并听取了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服务人员和部分审批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现有251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减少为207项,共减少44项,减少率达17.5%。利津县编办 E:CWK

垦利县:一是以规范服务突出管理特色。全程使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办理,对213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缩减为125项。共压缩审批时限2755个工作日,将承诺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限的1/3。二是特事特办突出服务特色。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将原来串联审批的46个步骤压缩为并联审批的22个步骤。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保姆式”全程代办服务。三是打破常规突出流程特色。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审批部门容许申请人缺少必须的技术要件以外的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先行受理、审查。四是以“一表收费”突出缴费特色。设立建设项目费税一表制收费窗口,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及易地建设费代收费一并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垦利县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 E:CWK

高密市:一是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由市法制办调整为市编办。成立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二是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与市审改办合署办公,全面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三是通过加强人员业绩考核、组织部门单位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打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投资发展环境。高密市编办 杜双 E:WHG

邹城市:一要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梳理依据“红头文件”设立的各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清理整改,消除灰色地带。同时,要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二要按照“程序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要求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规范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投诉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部门,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及时、有效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邹城市编办 钱锐 E:LQF

嘉祥县: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全县专题会议,提出上级取消的审批事项,县级一律对应取消,不得变相实施;市县共同承接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市、县职责界限,准确掌握县级的审批权限和事项;下放县级的事项按要求纳入县级审批事项目录。二是责任归属到位。经梳理,县级对应取消事项34项,市县共同承接事项31项,县级直接承接事项18项。将所涉事项归口到28个县直部门单位,做到审批事项无遗漏,责任落实无偏差。三是规范公开到位。编制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范审批流程,做好公开公示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实现落实上级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和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嘉祥县编办 张继勤 E:LQF

新泰市:按照“受理―审查―许可”的法定环节和实际操作情况,编制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要件标准、流程标准和裁量标准。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操作规范,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和差异性。建立信息公开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标准,确保既充分授权又最大限度压缩窗口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申请人及审批人员依规办事。完善行政服务评价体系,通过服务评价器、问卷回访调查、意见箱、互联网、电话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管理监督。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诉举报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批“提速不越轨、加快不违规”。新泰市编办 E:FQJ

东平县:一是成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县编办设立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二是下发《关于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清理的通知》,要求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核查。三是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以及申报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东平县编办 E:ZZJ

威海市:一是踏勘行为采取节点控制。以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五个节点组织联合踏勘,所有参与单位一次性到现场进行勘验。二是踏勘行为统一组织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五个阶段联合踏勘工作分别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三是现场勘验意见集中反馈。参加联合踏勘单位,按规定要求勘验现场情况,提出现场勘验意见,由牵头部门窗口汇总形成联合踏勘意见,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勘验意见为同意的,勘验单位在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勘验发现问题的,待项目单位整改达标后,再次组织现场勘验。威海市编办 E:CWK

日照市:日前,日照市正式启动企业注册“多证联办”,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方便了办证群众。企业注册“多证联办”,是由市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人社局、地税局联手审批,申请人在办理注册相关手续时,由工商局窗口一次性收齐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立户、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材料,全部材料在各单位窗口之间内部流转、限时运作、链条办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协调督促,申请人一次性就可以带回所有证件。“多证联办”新机制实施以来,企业完成注册需要的5个证件办结最多需要2个工作日,比以往分散办理至少压缩了6个工作日。日照市编办 E:TC

政审意见范文第8篇

一、深入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进中心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考评。

2、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等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中心网络管理工作。

3、统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规范市、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不断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按照“应进必进、授权到位、公开透明、依法办事、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积极参与指导各县区的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5、开展决策实施检查和后评估。完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多途径、多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保障措施

6、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首长负责制。中心将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抓紧制定、全面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划,加强对本中心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