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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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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管理;征信工作;基层央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人在今年年中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实务的最新介绍,以下进行对于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实务现状的再了解。

一、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首先,国家设立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维护,但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仍然是现存问题。

另外,虽然人民银行是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的监管机构,但管理手段欠缺,虽有规范,但法律欠缺,无处罚措施,特别是地方评级机构存在很多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互联网金融和民间评级机构的蓬勃发展,对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也是重要考验。

此外,银行对农村重建的不良贷款难以收回,这不仅说明在农村的征信宣传不够,也说明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惩罚机制不完善。

二、民间征信机构发展

(一)现存问题。虽然民间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意识增强,但其公信力缺乏、核心竞争力不足、评判标准难定、各机构评分不一致。

另外,民间评级机构的主营收入少,其价格竞争以及市场中劣币驱除良币现象日益激烈。因此,未来评级机构的发展仍存问题。

(二)借鉴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征信市场增长迅猛而乱象丛生,直到费尔艾萨克公司推出信用分模型FICO――世界上最通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结束混乱局面。由此可见,将各家个人征信机构的评分收集并加权,从而给出的评分是被广泛认可的。

在上述体系建立后,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信息安全的法规。

根据国外经验,政府在开放征信的同时,大都制定了针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使征信数据在规范中运行。相对而言,我国虽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却一直未出台。

另外,数据合规使用也是目前个人征信面临的挑战。因为缺乏与征信相关的个人隐私法,在法律真空下,是否能够使用这些数据,如何合法合规地使用数据都是征信公司面临的挑战。

相较于美国关于个人征信行业颁布了17部法律,我国目前仅有两部相关条例,因此法律体系略显单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将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不合规的机构挡在征信体系之外。

三、《征信业管理条例》遗留问题及解决建议

《条例》确立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问题。

(一)现存问题

1、信用报告查询量一路飙升,人行征信窗口工作量日益增加。

2、查询收费无据可依。虽然《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但并未明确超过两次如何收费。如果客户执意查询,甚至胁以投诉,窗口工作人员也只能为其免费查询。随着重复多次查询情况的增多,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必定成倍增长。

3、基层人行征信人员的身份自相矛盾。《条例》规定人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征信业监督管理机关,而非征信机构。但目前大多基层人行征信岗位同时作为“裁判员”和“运动员”,既监督管理又办理业务,十分不利于征信行业发展。

4、一方面,基层央行征信监管的手段单一,从而导致对有关检查事实认定难。对于越权查询、基层央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基层央行授权的规范、查询申请的真实用途等,监管机构都没有手段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在实际监管中对于能利用的资源,如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数据明细,基层央行并未有效利用,继而无法针对性地开展核对和校验。

5、征信处罚的难度增大。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征信规章制度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其故意违规的操作的手段更为隐蔽。另一方面,由于征信制度本身不完善,实际监管中的漏洞为商业银行的违规提供机会。另外,《条例》出台后,依据相关处罚条款,违规单位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因而基层央行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容易引起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可能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得规范与处罚难以顺利进行。

(二)对策建议

1、开通互联网自查功能,参考网购的付款方式来收取费用。

2、加快新型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进度。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已正式获批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基层人行应尽快完此类新型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工作,同时加快其他新型金融机购如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的审批工作。

3、对查询收费相关制度的制定及完善。明确自然人查询两次信用报告后的收费方式及标准。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收费方式,建议由原来按照查询笔数收费过渡到按网点规模分类定额收费,从而划清网点责任范围。

4、调整基层人行征信组织架构。建议人行征信中心在基层设立相对独立于基层的征信分支机构,便于履行征信监管职责。

5、建议出台《条例》配套制度以完善现存监管法规体系。包括对企业征信系统的管理,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使用、安全、违规处罚的规定等。(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魏大鹏.《征信业管理条例》视角下基层央行有效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5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随心”为你整理了这篇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12月重点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制定出台《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经多次研究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办法》,促使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激励机制得以完善,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筹备通辽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通辽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经多方调研考察、沟通协调,通辽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通辽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近期将正式挂牌运营。该委员会和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金融纠纷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专业的全新处置渠道。

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一)出台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做实“助保贷”业务,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全市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3家,其中2家正常运营,注册资本总额4.04亿元;我办全力配合国司开展“助保贷”有关工作。

(二)清收处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一是不良贷款本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5.02亿元,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不良贷款总量略有增加:至11月末,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7.99亿元,比年初增加2.40亿元;不良率6.41%,比年初减少0.24个百分点。二是金融乱象治理目前全市类金融机构存量由去年的1064家减少至不到400家。全市累计化解农村牧区2分以上高利贷2176万元、395户,化解率100%。

二、2021年重点工作

(一)贯彻落实《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办法》中各项评价激励机制,加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能力,发挥金融政策和财政资金在金融领域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服务“五大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促进金融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助力。

(二)加快推动农信社改革转制。力争推动科区联社达成各项监管指标,完成转制工作。同时推动后旗、奈曼、左中、霍市4家农信社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和不良资产处置,逐步达到监管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肉牛产业金融供给。推动落实《通辽市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指引》,发挥“通辽市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作用,与有关金融机构全面合作,对养殖专业大户、合作社、企业等开展肉牛活体抵押贷款业务,全年活体牲畜抵押贷款达到15亿元,同比增加10亿元。

(四)全面开展信用嘎查村建设。推动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加快信用嘎查村评定工作进度,全年新增信用嘎查村500个,总数达到1500个,占比达到70%以上。

(五)继续推动基层金融服务室建设。推动全市嘎查村金融综合服务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配合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入户调查、评级授信、贷后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提升基层金融服务能力。

(六)创新金融纠纷化解机制。将霍林郭勒市金融审判法庭、金融司法协同治理中心的成功经验向全市推广,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商、驻庭调解等工作机制,开辟金融司法融合的新路径。同时借鉴包头市成功经验,推动成立市级金融仲裁院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高金融纠纷化解质效,优化金融环境。

(七)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贯彻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名单制、台账式管理,彻底摸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底数,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问题机构整治专项台账,推动200余家“空壳”、“失联”机构良性退出,2021年实现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出清目标,促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摘 要:2006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出现现金超常投放现象。为了分析鄂尔多斯市货币超常投放的原因,本文在对投放量最大的准旗、鄂旗、伊旗、达旗四个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现金超常投放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鄂尔多斯市;货币流通;现金超常投放

中图分类号:F82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9-0044-03

一、 2003年来货币投放回笼分析

从2003年上半年到2006年上半年四个年度的货币投放回笼情况分析:四年来仅有2005年上半年为货币回笼,其余三个年度全部为货币投放,但投放增长率大幅下降。2006年上半年出现超常投放,投放17.1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19.57亿元,同比增长7.92倍(详见表1)。

从投放地区分析:投放地区主要集中在准旗、鄂旗、伊旗、达旗四个地区,共投放19.59亿元,占全市发行基金投放总量的115%。这四个旗均为鄂尔多斯市产煤地区,是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最快、投资项目最多的地区。从货币投放的渠道分析:2006年上半年货币投放增长最快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副产品采购支出24.2亿元,同比增长93.69%;二是储蓄存款支出757.6亿元,同比增长69.37%,与储蓄存款收入轧差后回笼9.5亿元,同比少回笼10.7亿元;三是行政管理费支出21.12亿元,同比增长56.88%;四是国家工资性支出24.44亿元,同比增长31.24%。五是提取货款支出40.62亿元,同比增长16.8%。

二、货币投放超常增长的原因

(一)固定资产投资加快、经济总量放大,导致货币投放增加

2006年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40.3亿元,同比增长20.3%,总量排全区第三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12亿元,同比增长90.3%,增速位列全区第一。在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投资主体换位,民间资本大增。上半年,国有经济投资完成86.12亿元,增长131.58%,占投资总量的43.04%。非国有经济投资完成114亿元,增长67.66%,占投资总量的56.96%。由于投资总量大,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导致发行基金投放量超常增长。如上半年已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计划投资在亿元及以上的项目达138项(不含房地产项目)。由于项目多,施工期集中,吸收了大批市外施工企业,外来民工大量涌入,如鄂旗棋盘井镇共有7万多人,其中外来打工人员就达5万多人。支付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大量流出市外,减少了货币回笼。

(二)羊绒价格上涨及禁牧导致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增加

今年5―6月份是全市绒毛收购旺季,今年绒毛产量有所增加,价格有所回升,今年涨到120元―130元/斤。农牧民出售绒毛进度比去年加快,绒毛加工企业也加快了收购进度,绒毛收购资金增加,增加了货币投放。全市山羊绒产量约1500吨,绵羊毛产量8500吨,收购羊绒需资金3.6―3.9亿元,绵羊毛按6―7元/斤计算,需资金1.02―1.19亿元,两项需收购资金3.62―5.09亿元,增加了收购资金。近年来随着禁牧工作在全市全面展开,增加了农牧民购买饲草料的资金支出。仅鄂旗农村信用社上半年现金投放2.1亿元,其中1.2亿元的现金用于购买饲草料。

(三)关闭小煤矿导致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减少了现金回笼

鄂尔多斯市按照“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关小上大、联合改造”的方针,对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进行关停整合。2006年上半年全市共关停小煤矿282座,整合保留270座。关闭小煤矿,整合发展大中型煤矿,对煤炭产量和销量没有多大影响,但由于结算方式发生变化,用现金拉煤的现象大量减少,回笼现金明显下降。如小煤矿开户最集中的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从2004年成为回笼行,2005年上半年回笼6.4亿元,今年只回笼1.9亿元,同比减少回笼4.5亿元。

(四)工资性支出大量增加,增加了货币投放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逐年增加。2006年上半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400元,同比增长18.9%。全市工资性支出58.89亿元,同比增长21.73%,其中国家工资支出24.45亿元,同比增长31.24%;国家对个人支出3.82亿元,同比增长16.93%。国家工资支出的主要原因是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国家调资在鄂尔多斯全部落实。企业经济效益好,上半年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公司、鄂绒公司、伊泰公司等大型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发放奖金、兑现分红等投放了大量现金。国家对个人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对征地拆迁给农民发放了大量补偿资金,主要用现金支付。如准格尔旗上半年为了修建109国道、呼准铁路、大路新区等城镇建设,形成大量补偿资金,动用现金投放达8亿多元。

(五)消费支出增加,储蓄存款支出大幅增长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全市消费品市场购销活跃。上半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7.4亿元,同比增长15.2%。全市人均消费支出达到5175元,同比增加978元,增长23.3%。消费支出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车辆。我市城镇居民每百户家家庭拥有家用汽车10辆,上半年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方面的支出人均235元,同比增长2.23倍。二是购买房地产。上半年全市完成房地产投资14.8亿元,同比增长2.8倍。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01.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6倍,实现商品房销售收入17.3亿元,同比增长6倍。三是旅游费。上半年城镇居民用于观光旅游方面的支出人均达到197元,同比增长68.9%,按全市城镇人口98万计算,旅游支出费用总额达1.93亿元。由于我市准旗、达旗、鄂旗毗邻呼市、包头、乌海等大中城市,吸引本区居民的大额消费,使大量现金外流。

(六)市政府搬迁、撤乡并镇增加了行政管理费支出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决定在8月8日搬迁到康巴什新区,要求市直机关全部搬迁到康巴什新区办公,相应地增加了行政管理费支出。全市全面实行撤乡并镇,在撤乡并镇过程中各旗政府对撤销的乡镇债务进行了一定的清理,也增加了现金支出。如达旗政府支付乡镇政府欠款4999万元。

(七)民间投融资市场活跃,导致现金投放增加

全市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有252家,注册资金33.87亿元,担保公司116家,注册资金6.23亿元。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9个和29个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0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全市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投资总量在140―170亿元之间。吸收公众资金约在84―102亿元之间。由于民间投融资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投资融资活动不论金额大小,基本都以现金支取为主,导致现金投放大量增加。

(八)结算观念落后,先进结算工具使用少

现金投放量大的准旗、鄂旗、达旗、伊旗是煤炭主产区,当地的煤矿业主大部分是八九十年代经营乡镇煤矿的农民,知识水平不高,对银行支付结算知识知之甚少,在生产经营和消费过程中偏爱现金结算。如伊旗东煤矿区的许多煤炭经销商到邻近的陕西省贩煤、支付运费都喜欢使用现金。由于使用银行卡和其它结算工具存在跨省、跨系统的问题,涉及收费,因此,企业多不愿意使用其它结算工具。铁路运输部门要求企业支付运费也用现金。此外,其它结算工具使用环境不好,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金融机构对先进结算工具、结算知识宣传不够也是现金投放量大的一个原因。

三、现金投放量超常增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企业通过经营性资金转储、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方式,大量套现,使资金体外循环,加大了现金流动监测与管理的难度,为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偷逃税款创造了便利条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企业通过随意转移存款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不利于社会诚信环境的建立。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容易诱发商业贿赂,部分公款私存也极易形成隐患。

(二)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由于现金管理不到位,大额支现快速增长,使反洗钱资金监测难以进行,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监测的工作量很大,缺乏可操作性,方便了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存取转换资金流转渠道,达到洗钱的目的。

(三)加大了人民银行发行工作难度

由于现金发行量的快速增长,导致残损人民币的回笼量也同步大幅增加,大大增加人民银行的发行业务工作量,导致人民银行发行费用成本增加。频繁调运货币发行基金,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四)延长了票币流通周期

市场现金流通量不断增加,造成票币更新困难,票币流通周期延长,给同一版别货币的更新带来难度。同时必然带来票币破损率增加,整洁度下降,也为假币滋生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日趋显现。

(五)加大了商业银行业务库存,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大量使用现金,增加了商业银行业务库存,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同时增大了商业银行的安全风险。大量使用现金,增加了商业银行柜台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金管理依据的仍然是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十几年过去了,一直没有重新修改制定一部适合目前经济发展需要的现金管理条例或法律法规,给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现金管理检查带来极大不便。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尽快重新修改制定 《现金管理条例》,对我国的现金工作重新定位,明确现金管理的主体、客体,严格控制现金使用的范围、最高额度,制定切合实际的处罚办法,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二)建立大额现金支付收费制度

现金收支业务是金融机构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也要支付成本。随着市场流通人民币整洁度要求逐年提高,清理复点损伤人民币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人员费用逐步增加。现在其它结算工具都实行收费,只有现金支付不收费,无形中鼓励了人们使用现金结算。随着小额存款收费制度逐步被人们接受,可建立大额现金支取收费制度,从经济手段抑制人们使用现金习惯,加快非现金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

(三)加大非现金结算工具的宣传推广,改善支付结算环境

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非现金结算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现金使用量,为人民币票币的及时更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金结算工具的宣传推广力度,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了解非现金结算工具的优势,如方便、快捷、安全。加大非现金结算环境的改善,使广大客户感到支付结算的优点。加快发展县域票据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使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支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2、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6(1).

3、李锋.住房公积“贷款难”的成因、界定及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6)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广大城镇职工、居民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但随着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风险不断增强。文章指出应充分认识运作中的管理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促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稳健发展,为人们居住条件改善提供有力的金融信贷支持。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信用在辞典中的含义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西方国家通常将信用分为三大类: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者个人信用。公共信用是指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举债的能力。企业信用指一个企业法人授予另一个企业法人的信用,其本质是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的货币借贷。消费者信用是指消费者以对未来偿付的承诺为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关系。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信用制度形成的历史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信用管理体系模式。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建立过程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分为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企业为主导和特许经营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

(一)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通过政府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同业信贷登记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征信数据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登记。中央银行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后形成的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决策。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于中央银行。二是政府直接投资和管理的经营模式。即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征信机构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其特点在于,能够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各部门将各种数据公布出来,以便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这种模式以欧洲部分国家为代表,如德国、法国等。

(二)特许经营模式

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的公司进行商业化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的经营。其特点是,由政府负责建立征信数据库,但又不直接经营,而是交由民间企业进行商业化的运营,兼具了政府和企业自由经营的特点。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信用管理体系,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性的银行会员机构“日本企业信息中心”,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三)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模式

由企业依法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约束。其特点是,从业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由民间投资建立商业性征信机构的模式。

二、美国现行社会信用体系

美国信用体系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1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信用服务业为主要标志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和有效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从事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它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供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企业资信服务机构,是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美国的信用服务业高度发达,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产品和服务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极大便利,扩大了社会消费,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美国信用体系的特点: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美国在信用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强调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来运作。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

(三)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商业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和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涉及资本市场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四)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是在信用交易发展基础上,根据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账者协会、美国银行公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联系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制定技术标准;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收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等。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六)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

美国法律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数据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规定除个人隐私外都可以采集,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

三、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加快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加强总体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尽快实现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的公开披露。逐步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中介不同层面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尽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应尽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行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行规则,使信息公开、信息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监管法制化。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使失信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抓紧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及标准化的制定工作,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三)按市场运行规则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是要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可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培育信用需求市场,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鼓励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等,推进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信用信息

一、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泉州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为满足商业银行专业分工打破后对贷款信息共享的需求,人民银行开始试点推行贷款证制度,成为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一项重要依据。1998年,泉州成为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的首批15个试点城市之一,实现了全国信贷信息的有效联网及异地查询及管理,并开始借助该平台构筑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2005年,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人民银行全面推开以信贷征信为核心的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两大征信系统逐渐成为使用者最多且影响力最大的信用数据库。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泉州“金改区”建设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的作用,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立足点和切入点,按照“制度推动+部门联动+技术驱动+示范带动”四轮驱动的工作思路,建设契合辖情并独具地方特色的金融征信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征信系统信息化稳步推进

1.数据库模式由分散到集中。1998年,泉州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率先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地市级数据库,同时根据三级数据库分散管理原则,逐步推进全省、全国联网工作,并于2002年实现跨省异地查询。2005年,为进一步提高征信系统查询效率和入库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建库、各接入机构一口接入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2005年及2006年,泉州市分别实现了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的统一全国联网与实时查询服务,有效满足了各类信息使用者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

2.征信模式从单一到联合。改变发展初期仅采集企业金融信贷情况的单一征信局面,构筑环保、法院、公积金等多部门共享的信息联合征集共享平台。当前,泉州辖区已将环保违法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等5类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业务内容从单一到复合。当前征信系统对泉州辖区开放了包括信息查询、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信用报告、关联查询、重要信息提示等系列信用产品,有效满足不同使用主体的查询需求。

4.认知程度从“要我查”到“我要查”。由于系统不断提升的时效性与日益拓展的信息容量,目前以泉州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已将信用报告查询作为信贷决策参考的一项重要前置性制度安排,成为征信系统最主要的信息查询与使用者。目前,泉州市累计开通个人征信查询用户1160个,基本实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全方位覆盖,系统在防范信贷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5.应用领域从贷款“准入卡”到“经济身份证”。征信系统除履行信贷业务准入“把关人”职能外,还广泛应用于商务、工程招投标、司法等领域。在政府履职方面,泉州市政府在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制度文件中,均将征信系统作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以及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重要抓手;同时,还将向征信系统查询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工程招投标、工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或人大政协委员资格审查、优秀先进评选表彰等的必要流程,写入制度条款。信用报告作为各类信息主体的“经济身份证”,正进一步渗透和日益影响到经济主体的融资、经济行为。

(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发展

1.“征信加法”纾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出台《泉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的数据传输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和征信系统,建立“审批+培植”的金融征信服务模式,从中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客户。

2.“费用减法”降低小微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推动以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无还本续贷模式业务显著扩面。2016年全年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业务13830笔、金额394.99亿元,有效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设立10个以“救信救短、保本微利”为运行原则的非盈利应急周转基金,为生产经营正常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信用良好企业提供融资成本较低的过桥资金。

3.“增信乘法”积极释放金融改革创新红利。推动设立总额2.7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增信资金,推动成立4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撬动银行信贷发放59.55亿元;推动金融机构依托增信资金的杠杆作用,累计创新设计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69项。

4.“惩戒除法”助力信用生态环境优化。推动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等6份系列制度文件,明确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立联合惩戒等4项有效工作机制。

(三)征信市场培育有序推进

1.梯次培育地方征信机构。明确“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从准入源头上切实保障征信市场培育质量;同时,结合辖区征信市场初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联合泉州市金融工作局,依托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探索培育地方征信机构。

2.征信产品日趋丰富。目前泉州市已落地的征信系统载体包括两大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以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地方征信平台;已运用的征信产品主要有信用报告、动产融资登记和查询、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例,信用报告查询已然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的必经流程。据统计显示,泉州辖区201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月均查询量分别达2.87万次和22.01万次。

(四)征信文化建设多点推进

1.加强教育促内化。通过面向全辖所有商业银行征信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关爱八闽情诚信助圆中国梦”专题演讲比赛等活动,深入挖掘“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内涵,引导和约束征信人的言行举止,凝聚征信人的“精、气、神”。

2.依托载体促深化。围绕征信核心价值理念,采取“征信知识电视大赛”“信贷诚信企业评选大会”等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征信宣传,营造征信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力促征信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3.搭建平台促转化。建立“诚信”主题金融书吧、“诚信与金融生态馆”等多个信用文化载体,着力培育和宣传征信核心价值观。

(五)征信监管模式逐步完善

1.构建执法检查规范指引。根据现场检查实践经验,组织编印了《征信业务执法检查工作标准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标准化流程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合理设定处罚金额测算公式,有效矫正自由裁量偏差。

2.探索“2+2”联动模式。试点建立市中支、县支行双组长与双主查的联动执法检查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双交叉机制,即由县级人行交叉检查县域金融机构,市县两级主查、组长交叉复核执法检查业务,进一步丰富金融征信监督层级。

3.强化异常数据监测核查。遵循“核查全覆盖、处理有重点”原则,梳理总行异常查询数据监测清单,结合征信评价体系,筛选征信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日常业务管理配合不到位、频繁上榜异常监测名录的金融机构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提升异常数据监测的针对性及威慑力。

4.建立征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各类接入机构在征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接入机构征信管理经验做法的充分交流与积极共享,初步形成良好的监管联络机制。

二、泉州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1.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征信领域所依赖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尚未形成有机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此同时,在金融互联网化的背景下,征信信息采集与数据整合方式将逐步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拓展,现行《条例》难以满足新兴业态下的征信业务管理需求。另一方面,现行征信相关法规制度未能对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降低了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度与可操作性。此外,信用信息在法律规范中的运用范围已远超现行征信法律体系,且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律法之间尚未形成明确有效的衔接,降低了对信息主体的保障力度。

2.失信惩戒制度亟待完善。一是有效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当前,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已初步建成,但泉州市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仍需多个行业的上位法规支持。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裁合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尚处初步探索起步阶段,致使失信联合惩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已入库的非银行类失信信息更新缓慢。部分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在电子化程度、数据集中等方面均较为滞后,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基础前提———信息及时更新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征信系统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征信系统覆盖面有待扩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信贷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方面面临以下三重难题:一是接入意愿方面,此类机构担心一旦将信贷业务报送征信系统,可能导致部分已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资源流失。二是成本控制方面,接入系统需承担程序开发、通讯线路租用等费用,而引导客户到人民银行窗口进行查询,则无需负担上述费用。三是接入硬软件方面,较之全国性商业银行,小微机构在业务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按要求开展信贷数据报送、合规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2.征信查询服务渠道有待拓宽。一是征信服务窗口作为查询主渠道,其弊端日渐显现。一方面,人民银行物理网点较少,人力、物力资源有限,飞速上涨的查询压力可能导致征信服务质量及水平的“双下降”。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为例,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达1092人次。另一方面,潜存较大的管理风险。由于查询公众、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聚集于征信服务网点,可能引发。二是互联网等非现场查询方式暂难成为查询主渠道。基于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安全管理需要,非现场查询方式一般需隔天才能获取查询结果,加之非现场身份验证较为复杂,其查询效率和体验感远不如征信服务窗口。

(三)征信市场培育面临困境

1.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目前,辖区社会各方对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信息使用方面,辖区多数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征信系统、内部业务系统以及内部评级系统三大渠道,来筛选和评定客户资信状况,对于其他机构提供的准征信产品接受意愿不高。信息提供者方面,辖区多数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需求了解不多,更多停留于通过征信系统获取信用报告,尚未形成使用征信产品的观念。

2.商业征信机构极度匮乏。目前泉州地方征信机构发展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现有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缺乏依据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进行专业研发、细分征信产品的能力,致使地方征信市场发展现状较之泉州6000亿元的信贷规模,存在明显的差距,无法满足各类信贷机构深度挖掘信贷业务增长点、切实防范信贷资产风险的合理诉求。在当前经济遭遇较大下行压力、小微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呼声日益高涨的大背景之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地方征信机构培育及征信产品的研发,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四)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高效履职仍存障碍

1.征信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成效与风险预警能力不高。一是当前仍以重点抽查为主要手段,检查方式也仅限于档案资料抽查、查询记录比对等方式,尚未形成依循征信业务链条,对信息报送、查询以及使用等各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二是非现场监管方面,目前主要依托商业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测报表以及征信中心下发的异常查询数据开展日常监管。由于缺乏完整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征信违规行为。三是系统权限方面,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接入机构查询明细以及用户登录IP,难以对接入机构违规使用公共查询用户或恶意盗查等非法行为进行有效定位及事前排查预警。

2.基层央行身兼双重角色,职能定位亟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人民银行总行层面,征信管理局与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运维机构)在机构人员、职能分工上业已实现分离。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依然承担着征信业务监管与征信查询服务的双重职责,监管职责与服务角色亟待分离。

(五)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1.接入机构信用报告查询流程风险潜存。一是信息查询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未授权查询或先查询后授权等违规情况,致使信息主体知情权、隐私权方面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二是用户管理方面,部分接入机构由于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或多人共用查询用户的违规现象,个别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能及时停用,均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用户被盗风险。三是内部检查方面,当前征信系统未对接入机构开放查询记录下载功能,接入机构内控稽查人员仅能依照用户已登记台账开展核查,难以有效甄别台账记录的真实性。

2.征信系统入库数据质量仍待提高。一是数据报送、核查方面,部分小型接入机构未制定明确的内控制度,存在“重征信查询使用,轻数据报送质量”的问题。二是从业人员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报数人员频繁变动和报数工作培训缺位等问题,引发数据报文频繁出错,导致入库数据质量下降。三是接口程序方面,随着信贷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部分新型信贷业务可能无法按现行接口程序进行规范报送,致使系统信息存在部分缺失。3.征信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一是非银信息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基层法院等非银行信息报送机构,未能按照“谁报数,谁改数”的数据纠错原则,建立健全异议数据纠错机制,对信息主体反映的异议信息常以内部系统信息展示正确为由,拒绝信息主体的异议诉求,并引导其向人民银行申请异议及数据纠改。二是跨区域异议诉求处置衔接不畅。在处理涉及异地机构的异议时,由于异地机构不属受理地人民银行监管,经常发生异地异议信息处理时限过长,极易引发征信投诉甚至法律纠纷。

(六)征信宣传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1.基层央行征信文化建设机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一是缺乏目标明确、权责分明的组织建设管理机制,载体创新建设推进力度不够,创建彰显基层央行特点、公众喜闻乐见的征信文化品牌任重而道远。二是各部门协同联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征信文化建设仅依靠人民银行唱“独角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已有创建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及深化。三是缺乏全面有效、紧贴履职实际的征信文化建设形式,征信文化创建及展示形式有限,部分文化建设活动缺乏时代感、生活感。

2.信用使用主体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有待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征信活动的主要参与方,但目前主动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待激发。在偏重业绩考核的大背景之下,商业银行的征信文化建设主要依靠人民银行的监管行政手段推动开展,自主开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征信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征信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征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征信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建设

1.进一步完善征信领域法规机制体系建设。一要在《条例》基础上,推动出台更高层级的律法,向下配套与之相适应的涉及征信业务活动、互联网征信及其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细则,逐步丰富并形成覆盖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全过程、全方位的征信律法制度体系。二要在政府主导下,先行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优先选择影响面广且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食药、工程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并突出在行业行政许可、优惠政策实施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报告。三要尽快制定出台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形成与征信律法体系遥相呼应、互为补充的征信从业自律约束机制。

2.切实优化征信监管环境。一要立足“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的监管主线,积极转换监管模式,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非现场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建立征信监管评价及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体系。二要切实厘清基层央行征信监管职责及征信服务角色,设立征信中心地市级分支中心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维及查询服务,确保基层央行严格高效履行《条例》赋予的征信监督管理职责。三要在征信系统中增设查询用户登陆IP记录功能,向基层央行开放接入机构查询记录的下载提取功能。

3.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环境。一是有效防范查询流程风险,督促接入机构进一步完善查询授权审批、用户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与此同时,加强查询监测以及痕迹管理,切实保障征信系统安全。二是提升系统数据质量,督促接入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对数据录入、报送、纠错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管理,并明确报数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与岗位培训要求。同时,要根据信贷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及时调整接口规范,切实满足新兴业务的数据报送需求。三是完善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建议从更高层级指导和督促非银行部门有效落实“谁报数、谁改数”的异议信息纠改制度,并积极探索跨区域异议诉求移送对接机制。

(二)拓展征信系统功能

1.拓宽征信系统覆盖面。一要加强协调推进,依据《条例》关于履行信贷数据报送义务的有关规定,尽快推动出台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有关规定,确保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二要加快推进征信系统互联网接入渠道建设,对目前已采用专线接入的小微信贷机构,给予减免一段时期或一定笔数的查询收费,以切实提升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意愿与查询应用积极性。三要加强接入业务辅导,从制度、技术和专业知识层面对小微信贷机构开展接入工作培训,引导其从软硬设施配备、从业队伍储备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接入准备。

2.延伸征信查询服务渠道。一要强化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多样化的信用报告反馈方式,大力推进手机APP开发建设,提高互联平台的查询体验感。二要在征信查询网点试点配备互联PC计算机,重点引导80后、90后的年轻客户群体开展网络查询,通过“由点及面,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提升互联查询渠道的认知度与使用率。三要提高自助查询机具布放覆盖面。试点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甚或行政服务中心,推广应用自助查询机具。四要探索信用报告查询建设,推动在内控制度健全、征信从业素质较高、客流量较大的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查询窗口。

(三)大力培育地方征信市场

1.强化甄别培育征信机构。按照“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市场导向为主,政府参与为辅”的阶梯发展培育思路,重点支持大数据背景征信机构的备案发展及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政府背景数据库平台积极向市场化运作转化。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交流,进一步强化对辖内征信机构的甄别与培育,保障征信市场健康长足有序发展。

2.建立征信产品推广运用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财政补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主动应用信用报告、资信评级等征信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业务往来等有信用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积极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征信报告,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开展接洽合作。

3.树立建设标杆,扩大示范效应。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载体依托,积极打造“政府建平台、企业用平台”的良性培育发展模式;积极辅导平台运行机构对已入库企业数据进行深度整理、加工,利用自主研发的行业评价模型,探索适合泉州辖情的中小微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设。

(四)打造征信文化建设“泉州模式”

1.有序推进,建立征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一要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框架,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嵌入征信文化建设的短中长期实施规划,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找到双方共生点与契合点。二要提升征信文化建设层次,将征信文化建设的愿景、运行体系等方面内容塑造成互生共赢的文化体系。三要加强基层央行与商业银行征信队伍的“细胞工程”建设,强化征信从业人员征信理念的培育与征信专业技能的培训,激发其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融合多种媒介,开创全媒体时代征信文化建设新局面。一要探索打造“一县一品”征信文化建设的有效模式,结合闽南文化和县域特色,积极创新征信宣传方式与载体,如建设征信主题文化长廊,编排倡导诚信的南音曲目、梨园戏等。二要融合现代传媒手段推动征信文化传播,一方面,利用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介,加大征信知识长效化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利用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借助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提高征信知识的传播速度与宣传辐射范围,不断扩展基层征信文化建设的张力。

参考文献:

[1]余建平,刘晓芬,林东阳.征信系统的发展脉络与信息化进程[J].上海金融,2010,(3).

[2]沈良辉.我国征信机构发展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