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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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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1 对象和方法

    1.1 随机选择城区100家公共场所为调查单位,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服务员)均为调查对象。同一试卷,闭卷考试,试卷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卫生标准、消毒常识以及基本卫生常识,上述内容各占比例为20:25:25:30

    2 结果

    2.(1)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情况:530名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占2.83%,中专占7.55%,高中占29.62%,初中以下占60%,表明我县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2)从事年限与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表1)

    从表1可知,负责人相对较稳定,服务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创卫前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负责人培训知晓率与服务员培训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5)。创卫后知晓率比创卫前培训知晓率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有显着性差异(P<0.01)。(3)文化程度与考核成绩(表2)

    从表2可知,创卫前,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无显着性差异;创卫后各文化层次与创卫前同一文化层次之间的培训知晓率经两两比较,均有明显提高,且有显着性差异(P<0.01)。各文化层次参加过培训与未参加过培训的知晓率,不管创卫前或创卫后均有显着性差异(P<0.01)

    3 讨论

    3.1 于我县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对卫生要求不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但只是应付了事,仍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重视卫生工作,不能自觉的执行卫生法规的要求;从业人员因单位承包或其他原因大多是临时工,流动性大,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新员工的培训等做工时间长了再说,造成有的从业人员在原单位报名参加培训班换了个单位后就不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多种因素给我们的培训工作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导致时常发生未培训上岗现象

    3.2 创卫前各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并不比服务员对卫生知识更了解、更熟悉,经过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活动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不管是负责人还是服务员对学习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均有了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更注重卫生知识学习,使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到了95%以上,为我县顺利通过国家级卫生县城的验收创造了坚实的基础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中图分类号] R18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2(c)-0131-03

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闫平男,冷意,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8] 刘相亮.理发美容公用品消毒管理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6):746.

[9] 王娜新.营口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检测方法[J].中国公共卫生,2005,21(6):660.

[10] 吕蓓,蒋斌,张英英,等.桐乡市公共浴池(用具)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7,17(12):2360.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公共用具抽样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常熟市卫生监督所支塘分所会同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中20家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样品为毛巾、剪刀、美容用面膜碗和调棒等公共用具,每家随机抽检2件样品,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经检测,3份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细菌总数,其中细菌总数最高超标达10倍。顾客用化妆品索证调查发现,65家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化妆品以洗发、染发、烫发、护肤类为主,其中5家美容店索证资料齐全,49家理发店提供不出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1家使用的染发类化妆品无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存在无证经营。调查发现,17家无证单位中,其中3家理发店为新开业,未向卫生部门申请办证,其余14家为私房破墙开店,根据我省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核发相关证件,是造成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

    卫生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处罚手段难于执行,工商等部门间的配合不力,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存在。经营业主卫生法制观念淡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证率不高。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主要为外来打工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给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开展带来困难[2]。对公共用具消毒不重视,日常消毒工作未正常运转。

    经营业主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公共用具消毒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具有相应消毒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消毒人员,部分单位虽配置了消毒设施,但对消毒设施的使用、运转知识缺乏,形同虚设,日常消毒记录不全。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用具消毒的日常监督力度不够。目前,辖区支塘分所仅有卫生监督员3名,很难做到对每家经营单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宣传培训和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力量,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管理水平。

    定岗定职、责任到人,保证消毒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建议使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或药物浸泡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提高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议政府部门要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法律和卫生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使卫生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对经营面积在200m2以上理发美容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便于在日常监管中分清类别和监督频率,进一步提高经营业主自律性,从而提高美容美发行业的整体卫生水平。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厕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园林、旅游、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厕所,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人流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流高度密集的繁华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应为300—500米;

(二)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应小于800米;

(三)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的公厕,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第九条下列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

(一)公园、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二)广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加油站;

(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大中型商场;

(四)其他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各类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附设公共厕所或原有公共厕所数量不足的,应按照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扩大或新建。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有旱厕实施改造,逐步提高水冲式公厕比例和质量。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及公共场所,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附设公共厕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应按规定设立明显文字或图形标志。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器具和通道。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改造城市公共厕所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可建设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在风景旅游区或难以建设公共厕所设施的地区,可按规定设置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应采用免水冲环保技术,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并与具备粪便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签订临时性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协议。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施工工地搭建简易旱厕。。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合格。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技术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城市公共厕所。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公共厕所,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经营权可通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由其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和清扫保洁标准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督促维护保洁责任人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厕内设备,维护厕所整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器、便池外随地便溺;

(五)盗窃、损毁厕内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排水系统的城市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应由具有专业清运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单位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可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未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前段时间,我国各地橙色警报不断,暴雨成灾,因暴雨引发的伤人毁物时有发生。暴雨属于自然灾害,暴雨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有人为的因素,有的属于保险范围,有些情形,受害人可以向责任人、保险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顶楼漏雨底楼进水

张某居住在某商服区的居民楼的顶层六楼内,在一楼开有店铺。前年雨季,顶楼的房盖防水层就有渗水的事,一楼排水不畅,就有店铺进水的问题。两年来张某多次找过物业,并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物业多次表示立即解决,雨季也来看过,可一拖再拖,雨季过后再没了动静。近日,因为楼顶的裂缝越来越大、楼下的下水越堵越厉害,加之暴雨,顶楼被漏雨浇的一塌糊涂,一楼进水货物全部被泡在水中。就此业主对物业很有意见。他们认为此次受灾既有天灾也有人祸,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们要求物业予以相应赔偿。

说法:业主的要求合理,物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人们不可避免暴雨的来临,但对暴雨造成的灾害可以预防,使其损害得到减少或避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业主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设施进行检修,尽其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物业没尽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枯树被暴雨刮倒砸人

秦某是中学学生,家住一小区,不久前,他出门上学,在路旁交通车站牌下等车,突遭狂风暴雨,站牌前一棵枯树,被大风刮倒。秦某来不及躲闪,瞬间被杈、干砸坐在地,不幸身受重伤。后经查砸人的枯树属市政园林处所有和管理。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枯树倾倒,虽为大风暴雨所至,但树木的所有者、管理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对其所管理的树木负有巡视、养护等义务。对于极易倾倒的枯树,他们应当及时砍伐。他们疏于管护,养成祸害应负其责。

旅游遇暴雨所致山洪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7篇

误区之一:属自己房屋,我的地盘就得我做主

【案例】因城市改建,连倩所在小区变得毗邻广场,她也很快找到了商机:利用自己房屋在一楼的优势,在朝广场一面开门,并装修成KTV包房,用于经营歌厅。两个月后的2011年3月1日,歌厅开张了,但也招来了指责:由于声音太响,又没有时间节制,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我的地盘我做主,你们能把我怎样?”连倩并没有当回事。

【点评】连倩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涉及到相邻环保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来自邻居的有害物质或噪音、振动的干扰,构成环境污染,超过一定限度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指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虽然连倩将歌厅开在自己家中,但不仅严重破坏了周围环境,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也违反了上述意见。

误区之二:属公共用地,大家都可以圈来停车

【案例】薛萌等19人所在的小区住户较多,车辆自然也多。为解决停车这一难题,薛萌等19人想到了把手伸向小区内的道路边沿、空地、绿化带,于是采取划线、安装地锁等方式各自“圈”了一个车位。一些暂时没有购车的住户,为备日后之需,也参与其中。在他们看来,这些地方属大家共有,自然人人有份,谁都可以占,谁先占就应当归谁。

【点评】薛萌等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小区共有用地,并非谁占归谁,薛萌等未经其他业主许可而圈出的车位,因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而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就此。因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误区之三:不乘坐电梯,就可以不付电梯钱

【案例】胡丹是一家小区的业主之一。2011年元月,当其得知物业公司要其交清的201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中,包括电梯运营费用后,觉得自己住在一楼,完全可以不用电梯,平时也极少用过电梯,故不应支付电梯运营费用,遂向物业公司提出:“不使用电梯是我的权利,缴不缴费也是我的权利。谁使用谁出钱!”并于此后一直拒缴电梯运营费用。

【点评】胡丹必须支付电梯运营费用。一方面,电梯属全体业主的共有。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通道、楼梯为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电梯自然不能例外。另一方面,胡丹无权拒缴电梯运营费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不必使用电梯,甚至从未使用过电梯,并不能成为拒交电梯的日常运营费用的理由。

误区之四:行动被监控,隐私曝光就须拆除探头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8篇

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对实体性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多,对程序性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少。虽然有流动人口赞同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生活工作中,不少流动人口对于法律规定的保障自身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加遵循,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步骤也不以为然。

提高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对策措施

乌鲁木齐市来自区内的流动人口多数信仰宗教,而非法宗教是极端宗教势力生存的土壤,极端宗教势力会利用浓厚的宗教氛围,组织人员进行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因此在乌鲁木齐市多民族聚居区流动人口中,要旗帜鲜明地阐明非法与合法宗教的区别,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对于非法的地下讲经学校或讲经点,随时发现随时铲除。认真总结全民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注重发挥宗教教职人员的作用,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利用宗教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流动人口中广大信教人员的法律素质。采取调和、宽容、稳妥的方法对待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和文化,使流动人口中的信教人员的传统法意识和现代法意识能够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五)强化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力度,形成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宣传基础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来关心爱护流动人口,使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到居住地新的社会环境,既能依法保护自己,又能自觉遵纪守法,逐步地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从业,依法维权”,但综合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针对上述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还不够,法制宣传教育覆盖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推进“六五”普法和“法治六进”活动,实现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工作基础1.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到目前为止,法律知识的普及已全面展开,并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好乌鲁木齐市“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在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中,坚持“贴近生活、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民族间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条件不同,不同民族对法律的认知和观念也不同。因此要针对多民族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特点,编印各种语言的法制宣传材料,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和有效性;还必须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志愿者服务和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引导和强化流动人口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传统的宣传栏、宣传材料不应摒弃。二是充分发挥视听材料的作用,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以宣传片、幻灯片、动漫的形式,制作法制宣传音像资料,发放社区。三是建立市一级的法制宣传阵地,定期在公共场所组织普法广场活动。四是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多民族聚居区流动人口,需要宣传出租房屋登记管理、计划生育、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五是开展集中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月”、“综合治理宣传月”、禁毒宣传日、消费者保护宣传日等活动。4.整合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吸引广大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社会司法资源,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流动人口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举报投诉,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为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表彰奖励,积极主动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提高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观念,在流动人口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形成流动人口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是维护乌鲁木齐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把握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状况,不断探索提高流动人口法律意识的实现途径,最终实现乌鲁木齐市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作者: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