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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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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高速公路的多个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明文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收费单位有告知义务,但高速路管理方没有在高速路入口、收费口或者收费卡等地方做醒目提示,司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在司机并不了解这个规定的情况下,收取超时费并不妥当。

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法制日报》

结论:于法无据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之相违背。

《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记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地方文件与上级法规严重冲突,明显违背《宪法》和《立法法》。

服务区的主要功能是为驾驶员提供休息、餐饮等服务,以防止疲劳驾驶,怎么就“睡”出个“超时费”来?

你说下高速时可以向收费处工作人员解释,“车主只要保留好服务区住宿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服务区的消费凭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会跟驾驶人多收费用”。

且不说停在收费站窗口费力“解释”影响“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就说睡在自己车上哪来凭证?不就是想要饥饿、疲劳的司机在服务区食宿消费吗?可是很多司机怕在这垄断或半垄断的场所消费,消费不起啊。

――《钱江晚报》

一面制定强制性处罚条款,一面指定固定的休息饮食场所,这样的规定,难免让人怀疑“打击换卡逃费”的理由。

结论:于理不公

按照交通法规规定,驾驶员长时间驾驶必须按时休息,于是要么面对服务区宾馆高昂的住宿费。要么缴纳高额的“超时费”。为了经济考虑,尤其是对于跑长途运输的大货车司机来说,为了运输节约成本,唯一的办法就是选择长时间地疲劳驾驶,而疲劳驾驶将严重威胁道路安全。

从行政职权来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

收取“超时费”,依据的是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制定的“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当然,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

各地公路管理部门的意思是,收费是防止“换卡逃费”现象。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懒政,其执法针对性和精准度都很低,极易误伤那些只是因中途休息而超时的守法司机。

――《华西都市报》

尽管高速公路上部分货运司机会为了节约成本换卡逃费,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甄别并依法严加查处,完全不必搞“一刀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怀疑并主张司机有错,就必须承担举证的义务,而不是把义务推给司机。

对于防止“换卡逃费”的解释,网友们大多表示怀疑,一位网友提出:“现在上高速时车子都是拍照领卡,下高速也会查车号吧?‘换卡’的情况,仔细点儿查就行了嘛!”

结论:懒政卸责

不论收费还是罚款,必须有严格的甄别体系;必须能够惩处违规逃费的司机,又不误伤无辜。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技术已经不是问题,思想才是关键。

主持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尽管官方对高速公路的长期收费给出了解释,却未能得到公众认可,关键原因就在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于8月20日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高速公路距离长期收费的期限更近了一步。业界预计,条例经过修改完善后,最快可能在年内公布实施。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 5年8月20日。《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做出了调整。根据《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这一标准较现行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按照现行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30年),而“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在当前高速公路超期收费已经备受争议的现状下, 《意见稿》的修订引发各界关注和争议,甚至有舆论认为《意见稿》是在为兴建于上世纪90年代即将迎来收费到期高峰的高速公路长期收费背书。

长期收费引争议

面对公众的质疑,在交通运输部近期召开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表示,长期收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确保我们国家公路建设养护的可持续性,保障长期提供优质的通行服务,这一点在修订说明中有必要进一步突出。

而对于高速路长期收费的合理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7月21日的新闻会上指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王太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政策实施看,坚持和依靠公路收费政策仍然是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尽管官方对于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给出了解释,然而并没有得到各界的一致认可。新华网的调查显示:79.8%的被调查者不同意高速公路长期收费;31.5%的网民直接表示政府在公路收费政策的制定中“朝令夕改”,延长收费确实难接受;对于公路收支账单,26.1%的网友要求公开。

与此同时,公众也对《意见稿》中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就指出,高速公路相较普通公路而言,通行能力强、安全性高,能为利用者带来级差效益,基于公平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有合理性。而高速公路管养支出相较于普通公路高,即使偿债期限届满后,通过收费方式筹措资金,也与公平原则并无不合。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基于管养支出的收费,具有合理性,但是能否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予以实施,却值得商榷。由于我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九条规定: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顾大松表示,没有《公路法》的上位法依据,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新的收费类型,否则应属违法。顾大松同时指出,现行《公路法》仅只确定了收费公路经营期内征收通行费用于养护,并不支持经营到期后的高速公路继续征收基于养护性质的通行费。同时,《预算法》作为程序法,并不能作为高速公路偿债或经营到期后基于养护需要征收通行费的直接依据,仍然需要实体法上的《公路法》明确依据。

释疑透明成关键

自8月16日起,云南省26条高速路调高收费标准,当地给出的理由是云南省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加之高速公路造价高、流量小、收费标准偏低、经营成本高,导致企业亏损严重、融资困难重重、公路持续发展遭遇瓶颈,需要适当调整2012年以前建成通车的部分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于云南高速提高收费紧跟在《意见稿》之后.有舆论认为,云南省调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或许是在投石问路先行一步。另一方面,收费公路是垄断性经营,在没有竞争者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速公路的亏损是否一定是市场所致?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亏损占多大比重?是否离了涨价就解决不了问题?此外,经营路桥的特点是一次性大额投资,亏损在初期本来就很难避免,这是否构成涨价的充分理由?这些疑问在云南高速公路此次提价中都没有得到回应。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疑问存在于全国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之中。同时,我国收费公路亏损是此次《意见稿》出台的重要依据。根据交通运输部6月30日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1571.1亿元。然而,公众对此并不认同。长期以来,公众对于收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认知都许为“高速提款机”,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远高于房地产、金融等行业的毛利率更是让公众质疑不断。

今年6月12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明确,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452.3亿元,支出为481.1亿元,总计亏损28.8亿元,平均每天亏损约789万元。然而在6月1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再次了《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其数据则显示,2014年度,收入构成各项数据与此前公布的数据一致,但支出总额为则由此前的481.1亿元,变为现在的448.4亿元,减少了32.7亿元。其中,还本付息支出284亿元,养护经费支出45.2亿元,税费支出40亿元,其他费用支出6亿元,均与此前数据相比并无变化,但运营管理支出费用则由原来的106亿元降为现在的72.9亿元。这一数据的改变,也使去年收费公路由亏损28.8亿元逆转为盈利3.9亿元。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刮了收费亭,索要8万元

据银川司机吴立海先生反映,5月13日,他驾驶半挂大货车经过连霍高速公路上的这个设施时,刮蹭了收费亭,被武威公路总段的车追至永山高速山丹服务区,拦截并扣在那里。公路总段向吴先生索要8万元赔偿,不赔偿就不放车。一自称张姓的科长称,限期7天,过期拍卖车辆顶索赔金。

吴先生与公路段的人回返现场,看后他认为,收费亭伤痕累累的现状,不是一次刮蹭所致;且8万元索赔过高。百般无奈,他与该收费亭山东淄博的生产厂家电话联系,对方表示可以运到厂家维修,估价两三千元。他还与银川一厂家联系,对方表示可以运到厂家维修,也可以派人到现场维修,上门维修最多5千元。

但公路总段不允许吴先生自己找人维修,必须拿8万元赔偿。

“拆不拆不是我的事儿”

记者与该公路段张科长电话联系询问,为何不许吴先生找人维修,回答说:“他找人维修不能保证恢复原貌,会影响收费站整体美观。”

记者又问该站是否属于国家许可设置的收费站。回答说:“是省政府批准建设的。”

记者再问:“是何时批建的?何时停止收费的?为什么未按国务院要求拆除?”。回答说:“这个你别问我,拆不拆不是我的事,我只负责保护路产。”

电话联系后,吴先生来电告诉记者,公路段张科长知道了“北京有人关注”,但声称:“你找谁也没用!必须赔8万元!”

■法规链接

国家关于限期拆除有关收费站的规定

国务院减负办2002年11月5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

……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

(三)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

交公路发[2003]10号《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2003年1月10日施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公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等《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8月2日对社会公布。今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根据该《方案》,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通行的车辆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但是,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等。《意见》同时提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问题,《意见》明确,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执行

为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管局近日联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通知》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及时将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制度标准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指出,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通知》要求,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公安部强调使用假证将载入诚信记录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制贩假证件、假公文、假印章行动。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公安部表示,假证件、假印章、假公文泛滥,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建设,给国家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带来重大隐患。目前,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专人接单、专人制假、专人送货、相互间单线联系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主动进攻态势,深入排查线索,督办重点案件,整治重点区域,加大追逃力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将买假用假者信息通报劳动人事、教育、银行等部门及所在单位,载入诚信记录,提高买假用假者的违法成本;推动相关部门完善证件认证制度,严密证件防伪措施。公安机关还将落实举报奖励机制,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收费还贷;综合平衡;产业基金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3

一、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

高速公路是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①。为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高速公路往往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直接收费或通过政府征税间接收费,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其生产成本由政府或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但不管哪种收费方式,都无法向所有获益者收费,高速公路对获益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经济发达地区的辐射作用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具有正外部性,亦即社会公益,其收费额无法与其社会贡献值匹配,只能以部分获益者分担其生产成本外加合理回报来确定。正外部性产品的供应,市场是失灵的,将导致供应不足,如我国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主干线的连接线等车流量较小的高速公路,因此,高速公路的供应,应由政府占主导地位,才能平衡供需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政府通过审批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成为或控股高速公路建设主体、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力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政府在高速公路供需关系、资源配置方面占主导地位,以确保高速公路供应有效、持续良性地发展。

二、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和收费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由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政府成立事业单位或特许国有公路集团企业为投融资主体筹资建设。建设完工后,即成立一个新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企业负责收费及运营管理,政府依据投融资体系、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以及车流量来确定收费期限、收费标准。

(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主体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政府成立事业型的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投融资主体筹资建设,统称政府还贷型,典型的省份有辽宁省、山东省等;二是政府委托或特许国有公路集团企业为投融资主体进行筹资建设,统称经营性,典型的省份有江苏省、广东省等。

(二)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模式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量大,我国公共财政特别是早期难以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我国目前实行多元化、多渠道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主要有四大资金来源②:1.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占总额的60%-70%;2.中央财政的投入,约占总额的6%-7%;3.省市级地方投入;4.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这样的结构可以看出,银贷资金在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链中占绝大多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国目前主要的收费及运营管理模式。

高速公路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社会公益远比经济效益重要,但在高速公路供应方面我国现阶段的公共财政只能提供有限的支持,因此合理的经济效益是维持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至少其生产成本(亦即投资总额)应由获益者共同分担。从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即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的结构出发,我国政府在确定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银行贷款的还款期限,其次是必要的运营管理支出,再次是合理的投资回报以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最后才是政府公共财政投入。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1.收费期限,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30年。2.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三、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遇到的财务问题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鉴定和验收后向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移交的高速公路必须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否则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主干线到连接线、省会与地区市通高速后再到县县通高速的循序渐进的方针规划建设,各条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③、开通时间均不一样,基本按条块或路段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但都遵照执行“统一”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因此,收费到期后,各条高速公路遇到的财务问题各异,但归结起来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1.未偿还债务的处理问题;2.累计经营亏损能否抵减盈利企业所得税的问题;3.取消收费前大修、取消收费后拓宽改建工程的资金来源问题。

(一)收费到期后未偿还债务的处理问题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转让方是指将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依法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和投资建设经营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法从转让方有偿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六条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收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八条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九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条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一)该公路的债权人;

(二)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三)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四)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条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九)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收到转让立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转让方在作转让前期准备工作时证明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转让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第十九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有底价招标。其中转让收费权的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近年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十一)公路养护责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公路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四)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六)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七)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八)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公路收费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转让方应当在取得上述转让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让收入纳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三十八条受让方在依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转让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路收费权,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按《收费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受让方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转让方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七章附则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7篇

网友“mingren45”:全国都在整治公路收费问题,我也来说说成都的双流机场高速公路收费。双流机场高速全长不到12公里,小车收费20元(往返),高出其它高速公路收费50%还多,而且机场高速公路公司将原来进入机场的辅道全部堵死,前往机场的车辆必须经过收费站,哪怕只在高速公路行驶几百米,必须为这几百米付出20元的过路费。人家济南机场高速20来公里也才收10块钱(往返)嘛。双流机场高速修好后一直这样十几年了,难道相关部门就不知道吗?看这次能不能得到治理。

谈苦衷: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相关负责人:在收费上,机场高速是要特殊一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需要达到30公里才能收费,但城市市区到机场的高速公路不受此限制。所以全长11.98公里的成都机场高速还是能够收费。机场高速的建设和管理成本决定了收费标准的制定。比如,在养护管理上,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管机场高速本身,还必须养护管理高速公路辅道以及机场高速高架桥下的那一段公路。此外,机场高速公路是一个经营性项目,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相关部门也考虑了企业合理的盈利空间。

中部某省地方官员:媒体和公众盯着的都是通行车辆多、盈利的公路,还有很多亏损的公路怎么办?公众对收费公路的质疑,还应综合考虑偏远地区百姓对改善通行的诉求,以及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公路全面取消收费并不现实,政府部门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投入确保现有庞大公路体系的维修养护。本次清理并不意味着收费公路政策在中国面临终结。

提建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行为”的总体要求,全面遏制闯岗车、特权车和收费站周边车辆逃漏通行费等违规行为,建立收费环境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优化治理干线公路收费环境。

二、组织实施

收费环境优化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交通、公路、公安、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大队、新闻等部门人员协调配合实施。

三、政策界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下车辆可免收公路通行费:

(一)悬挂军用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三)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四)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下发免费文件、印发免费证件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车辆。

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均属于治理和纠正的范围。

四、职责范围

为确保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一)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大对特权车辆的治理力度,对严重干扰正常收费秩序、恶意闯站、拒不缴费、打骂收费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内收费站治安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加大对干扰破坏环境治理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在收费站附近非法设立绕行路段的行为。对周边治安环境差的收费站,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阻碍收费人员依法收费,故意绕站逃费,私设收费站(点),故意冲闯收费站,恶意堵站,破坏收费设施,谩骂、殴打收费人员,聚众围堵收费站的,视情节轻重公安部门要吊销当事驾驶员驾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部门对于违规闯岗经曝光后不主动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属营运车辆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营运资格。

(四)流动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要加强流动治超工作,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市区出口道路、重要县乡道路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主要绕行路段依法开展治超工作,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

(五)公路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认真开展自查,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关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闯岗车、特权车和收费站周边车辆逃漏通行费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集中专门力量,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治理工作。

(六)新闻媒体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要定期曝光,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车牌号、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员及其工作单位、职务等,将违规事实向驾驶人员所在单位通告,并追踪报道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加强对全市干线公路收费站环境优化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我市干线公路收费站环境优化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优化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严格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对单位内部所有车辆进行审查,对违规车辆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不搞特殊,不开特权车、人情车的口子,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公路部门要严格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减免通行费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值班领导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市干线公路收费环境优化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