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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电网基本情况及存在主要安全隐患
__电网位于黑龙江省电网的中部,担负着__市市区及阿城、呼兰、宾县、双城、尚志、五常、延寿、肇东8个区、县(市)的供电任务,供电面积达3.7万平方公里,是黑龙江省电网的枢纽和东北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建工程、供水、热网改造项目的增多以及部分厂矿企业、个体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市区输电线路走廊、供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违章建筑、野蛮施工、高大树木种植及从事危害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日渐严重,未经审批、非法侵占、违章使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土地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哈市电业局为例,其输电线路下方和电力防护区共有67个线路区段存在隐患近千处,其中较严重的12个区段违章建筑20多处。由于城市的扩建,原有的耕地变成居民区,建设垫土造成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有近20处,线路下方后建钓鱼池达30余处,违章施工、在线路基础附近采沙10余处,江北利民开发区部分农民在电力线路下方抢种百万余棵高大树木(仅去年哈市电业局在该处剪枝就达60余万棵)。这些隐患给哈地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电网的稳定可靠供电、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和威胁。据不完全统计,自20__年—20__年,因电力设施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49,712.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1,043,734.5万元,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我市电网运营的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职责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与电力企业联动工作机制不健全,再加上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是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多,部分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吊车碰线、车辆撞杆、挖断电缆等事件频频发生;二是电力设施被盗问题严重,查处不易,电力设施发生被盗案件后,通常丢失的只是一些导线、塔架或者变压器材,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所以报到公安机关后,一般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由于金额较小,公安机关对此重视不够,破案率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疯狂的对电力设施进行盗窃,形成恶性循环;三是电力器材销赃渠道还没有堵死,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法规制度不完善,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我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国务院虽早在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但是由于颁布时间过长,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需要;大部分省、市已结合实际陆续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规、规章,而我市在法规建设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部分边远地区法制环境不完善,尤其是对城乡结合区域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出现执法空白。
(三)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有待提高。目前,相关部门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部分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还很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焚烧物品、采石放炮、放风筝、钓鱼、违章建房的现象屡有发生;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私拉乱接、违章施工、线下种树,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或漫天要价、或无理阻挠、甚至进行围攻、非法扣留等现象非常严重。
三、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建议充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协调作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召开协调会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切实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明确部门职责,特别是要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在信息通报和交流,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方面进行具体程序化规定;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
(二)立足实际,创新思路,建立健全相应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增强法规的实际操作性。特别要注意把握法制统一,在不违悖《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同
时,还要注意把握与规划、建设等其他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好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如对堵塞销赃渠道、加强对回收电力设施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时,注意与《__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输电线路是电网运行的命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它在输送能源的同时又相当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坏,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给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我市是国家重点能源工业基地,现有各类矿井7对,邹县电厂、里彦电厂承担着国家重要的上网发电任务。上述企业的输电线路遍布城乡,面广线长,野外,存在着诸多隐患,特别是高压线下违章植树问题,一旦安全距离不够,就会造成对树放电,影响电力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生产,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精心呵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持和完善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村居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按照途经辖区内高压线路径,建立协管制度;要把责任落实到村居,将高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供电所和农电工的护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的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树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走向“超前保护”。
(二)业主首责的原则。高压线路各权属单位、使用单位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科学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高压线与周围树木的安全距离,划定安全监管范围;要注重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履行主体监管责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数额的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对架空电力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章现象,做到早发现、早通知、早报告,及时遏止和处理。
(三)违章不补的原则。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对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强制砍伐;也可由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会联动的原则。高压线路权属各单位凡新建电力线路,要主动与公安、规划、交运、住建、林业等部门沟通,构建和谐相处的关系,把树线矛盾、修路移杆等问题解决在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其他部门在工作中涉及此类问题时,也应主动和高压线路权属单位积极协商,在规划方面严格把关,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公安、安监、交运、林业、园林部门要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和高杆植物,要及时责成种植户或产权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坚持群防群治,供电、安监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压线路监管工作,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
三、进一步落实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措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又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制止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事件发生。
(一)落实部门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树木等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植树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树木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植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打击处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发改、经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市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镇街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在安排植树造林和组织林业生产时,要指导各镇街、村居避开供电线路安全区域。电力主管部门和线路权属单位:要认真履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因违章在高压线下植树未得到补偿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生产月宣传、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宣传等活动的开展,着力加强对沿线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的宣传教育,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为输电线路安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公安、安监、城管、住建、交运、国土、综治、工商、林业、广电、电力及各镇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制定出台治理方案,切实将治理工作落实到村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可根据树障不同情况,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属修剪、移栽范围的要坚决砍伐。树障清除后,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各单位要与有关村庄签定相关协议,明确不再出现新的树障,对树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电力监管办公室要成立由供电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并形成例会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协调解决危害电网运行的安全问题,部署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高压电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相关村居要成立1—2人专兼职巡线护线队伍,落实护线经费;要建立排查档案,定期开展线路和设备的巡视,加大对高压线路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制止一处,查出一处,整改一处,不给线下植树等违章行为可乘之机,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各镇街要与各村(居)、组负责人层层签订《高压供电线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与管理,有关责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供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群防群护。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和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积极开展电力保护工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综治办负责将平安电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三电”专项斗争,有效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和用电单位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手段,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二)各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
(三)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各级规划部门应严格规划审查,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五)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应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
三、加强行政管理,重视设施保护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八)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但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关键词:输电线路;高海拔;外力破坏措施;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ransmission line of Qinghai power gri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xternal damage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its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ransmission line; high altitude; measures of external forc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4
引言:
青海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000~5000米之间,西高东低,西北高中间低,地形复杂多样,且电网具有电压等级复杂、交直流混合运行、接线方式特殊等特点,是西电东送的重要出口和通道。
近年来,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输电线路设备短路、倒杆、倒塔、停电等外力破坏事故、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供电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电网安全运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设施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线路的安全运行,给线路运行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隐患。据统计,2004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下降为99.866%。而70%的停电事故都是因为外力破坏电网引起的。而青海地区2010年至2012年因外力破坏导致供电可靠率下降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有必要输电线路受外力破坏的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1外力破坏对输电线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坏的特征
外力破坏是指人们有意或无意而造成的线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坏是由于人们疏忽大意、蓄意或对电的知识了解不够而引起的。近年来,输电线路遭到人为过失破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砍伐树木、引发山火、野蛮施工、违章建筑、机耕作业、采石爆破、偷盗、交通事故、以及放风筝等等。
1.2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的危害
由于输电线路长期野外,而且面广、线长,多数线路处于高海拔地区,分布广泛,有些线路还处于人口密集地区,输电线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坏,不仅仅影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输电线路上轻轻触碰即可导致整段线路的更换,若是带电线路后果更为严重,而盗走杆塔上的几块塔材则会导致整条线路的坍塌,甚至导致整个电网的瓦解瘫痪,后果不堪设想。
2原因分析
2.1设备被盗
近年来少数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标盯准了输电线路。进行疯狂盗窃,给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些犯罪分子有的盗窃停用的输电线路,有的对运行的带电线路也进行偷盗。
2.2机械碰撞
随着城乡建设的加快,输电线路走廊周围的施工越来越多,各地大规模兴建,各种大型机械、吊车等大量分布在输电线路走廊附近。吊车等施工机械碰撞导线的事情时有发生,电网频频“受伤”。有时基建期间协调工作未做到位,造成与当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决,使一些违章建筑和线下树木在投入运行前得不到拆除和处理。而新的违章建筑和新种植的树木又会不断出现,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加大了线路运行维护工作的难度。
2.3宣传力度不够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做好电力法规的宣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全,缺乏专业执法队伍对《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力度远远小于《森林法》、《土地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青海地区,地域广泛,地形复杂,而且多民族聚居,宣传力度尤为缺乏。当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时,很少有新闻媒体进行深层次的报道,他们对这些事件的报道没有造出声势,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不广,宣传效果不佳,从思想意识上重视不够,使这项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似有实无的状况。
2.4护线员没有发挥作用
电力部门指派的群众护线员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工作没有做到位。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高海拔地区,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线制度尤其重要,良好的护线员制度可以积极有效的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减少外力破坏的发生次数。
3措施及对策
3.1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他们想方设法帮助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外力损坏事件的发生。主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范围所涉及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保护区范围,并在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尽可能多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通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相应安全施工协议书的方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并且要广泛持久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公告》,刷写双语宣传标语、公告牌,使高海拔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更深入的了解,使得电力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使电力法实实在在的深入人心。
3.2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国家电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今后电网发展的需要。
3.3为电力设施投保
当电力设施受到外力破坏时,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为外力,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给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若属于人为外力破坏,电力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3.4加强对群众护线员队伍的动态管理
组成一支能深入基层,熟悉乡情的农电员工为主的护线员队伍,群众护线员是对专职护线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于不按合同规定护线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供电公司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群众护线员进行线路结构、巡视重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相互交流经验,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护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5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作为单一的企业实体,单独以行政机关执法的模式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已不可能,但这也并不排除供电企业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模式。由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植树、建筑等行为涉及到林业、土地等若干个政府部门,这涉及到若干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议由政府组建由经贸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人员参加的电力联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并严格控制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充实电力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业务和电力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配备车辆,落实办公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授权
0、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1、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笔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本文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人们对电力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对电力设施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形势严峻的客观因素之一。尽管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都应当成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主体,但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更容易把提供电力服务与进行相关宣传相结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现涉电案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宣传工作与设施护理工作相结合;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实际,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对解决目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而言,亦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难点一:农电“两改一同价”后,由于农村电力设施产权通过“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划转到电力部门统一管理,点多面广线长,随着管理范围扩大,带来的安全风险大,管理难度大。
难点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行政执法权被取消,配套的电力行政执法尚未到位,出现一些算不上刑事案件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一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导致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仅靠供电部门管理,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理难度很大。
难点三:目前供电管理的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对供电所从事营销工作的农电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农电工业务基础较差,政治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发现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出现后一时不知所措,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难点四:过去村组管电,其管电电工由村里自行确定人选,多数为村组领导的亲戚朋友,少不了有“人情电”、“关系电”,部分村组干部用电不交钱。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电工由电力企业聘用,村组干部沾不了光,参与电力管理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更有甚者,有意刁难管片电工,破坏电力设施。
难点五: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2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随着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电力企业对农村电力设施管理范围的扩展,安全风险加大,反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任务更为艰巨。电力部门必须依法治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横幅等手段,向广大农村用户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电力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电力客户增强依法用电、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对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先进典型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2.2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明确电力执法部门,配齐人员。执法人员不够的,可通过考试考核聘用电力部门有执法资格和执法经验的人员参与协助。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以及经贸、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为了长期坚持这一活动,将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动纳入县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内,为保护电力设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电力部门应会同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做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
2.3调动各方力量,采取群防群治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建立健全乡、村、户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协议。实行乡包村、村包户、户包杆的管理模式。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及时向电力和公安部门报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联合司法机关,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农村治安联防的重点,严加防范,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村民护线队,加强夜间巡逻,遏制盗窃案件发生。
一、高度重视隐患整治工作
电力线路是电力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电力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镇的电力设施尤其是电力线路保护工作,在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明显成效,为我镇的电网改造和安全运行提供了有效保证。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各类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违章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违章植树、违章建房等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如不及时有效整治,一旦造成事故,将会直接影响我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全镇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电力线路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隐患整治工作当作目前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隐患整治的目标及重点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隐患整治工作从2012年6月1日开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及违章树木到2012年8月31日全部清除或拆除。
(一)拆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由镇供电部门、各村(居)会同镇有关部门依法发出《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业主单位,限期拆除。对限期内未拆除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行拆除。
对于先有线后有建筑物的,应由所在地村(居)负责组织进行拆除,不予补偿,如属经批准建设的,由批准机关负责处理;对先有建筑物后有线的,如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标准要求,由供电部门负责与建筑物产权人或单位协商拆除。
(二)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
电力线路保护区栽植的树木原则上都要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根据县供电和林业部门商定的意见处理。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栽植的属退耕还林的成片林木,由所在地村(居)负责,镇农发中心配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根据自愿原则,由业主进行砍伐、矮化或移栽到其它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区域,移栽后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非退耕还林的零星树木,动员业主进行砍伐、矮化或移栽。对造成电力线路频繁跳闸,严重影响电力供应,由镇政府牵头、供电所负责予以强制砍伐。对于严重危害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镇供电部门可采取暂时停电措施,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供电。
对先有线后有树的,砍伐后原则上不予任何补偿;对先有树后有线的,由供电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隐患整治的实施步骤
全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6月1开始,到2012年8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在镇供电部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镇土地建设规划所、镇农发中心、供电等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需要处理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进一步进行核实、登记,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对已排查出来的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和违章树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整治。由镇政府牵头,镇安委办、农发中心、土地建设规划所、供电所、派出所配合,及时向隐患所在地村(居)通知,对需要整治的隐患和整治要求逐项进行明确,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凡整治不合格的,责令所在地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各企业限期重新进行整治,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四、隐患整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办、镇供电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镇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电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本区域、本单位隐患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二)营造舆论氛围。各村(居)及有关部门、供电所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宣传车、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此次隐患整治的时间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沿线单位和居民对隐患整治工作的认同度,激发他们参与和支持隐患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隐患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